第一章:绪 论 |
三,什么是游民?
游民是个人们似乎都理解、又很难定义的概念。平常人们常说的“无业游民”
就不那么准确,因为“无业”的人并不一定就是游民,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有多少
吃股息的人,他们没有正式职业,却不是游民。而古代社会的“游民”却是与人的
职业和劳动对象联系在一起的,失去了职业和劳动对象——土地,就自然而然地成
了游民。游民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礼记·王制》之中:
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也。天旷土、无游
民,食节事时,民咸安其居,乐事劝功,尊君亲上,然后兴学。
儒家认为周代实行的是井田制,在这种制度下,田有常制,民有定居,各安其业,
此时是没有游民的。如果井田制有所败坏,农民、手工业者或商贾脱离了原来的定
居点与相应的职业或劳动对象,这些人便成了游民。这个“游民”是指离开其特定
的居住地区、没有固定职业的人们。
儒家承认社会分工和人们职业的多样化,有事可干就不是游民。而先秦法家只
承认耕战的作用,认为只有务农才是为本,老百姓以其它事情谋生都是“游食”,
也就是游民。《管子·治国》中说:“凡为国之急者,必先禁末作文巧,末作文巧
禁则民无所游食。”实际上到了战国时代“末作文巧”已经很难禁了,商鞅认为这
都是王公大人提倡的结果,所以他感慨说“故其民农者寡而游食者众”(《商君书
·农战》)。虽然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是也是自武帝而起,历代所
实行的都是“外儒内法”,因此把不务农的人们就视为游食或游民的看法几乎支配
整个封建社会的主导舆论,直到明太祖朱元璋还说:
若有不务耕种,专事末作者,是为游民,则逮捕之。
(《明实录·太祖实录》)
“末作”也是一种职业,大多是手工业,也包括现在所说的第三产业,可是明太祖
却把它与不劳动、游手好闲者等同起来,甚至要用逮捕的手段以惩戒之。到了清代,
统治者对游民这个概念有了新的理解,公私文书都注意把流民与游民区分开来。严
寄湘的《救荒六十策》中说:
平日居民有不农不商不工不庸者,令绅保查造保甲册时于姓名下添注‘游
民’两字,再按册抽造游民册一本,查系某都某甲之人,即饬该处绅保督令力
食谋生。不遵者送案究治。
(转引自孙达人《中国农民变迁论》)
实际上清代统治阶级是把游民与莠民中的游手、无赖、地痞、流氓一律看待的,并
且把他们打入另册的。这个记载也说明清代已经在户籍制度上把游民严格控制了起
来。与严厉管制游民不同,清统治者对待流民还是比较宽容的,认为是由于不可抗
拒的天灾人祸才使他们流离失所,政府应予以救济和安置。在灾害过后流民一般还
会返回家乡。而游民往往会变成“职业性”的,他们可能终其身都是游民,而不愿
意从事其它劳动。在浙江瑞安,“游手无赖之徒,鲜衣美食,无家室之顾,昼夜游
行城市,唯图饱欲”。在陕西山区“山内各邑痞徒闲游城市者,谓之闲打浪花。此
辈得银钱随手花消”(上引见孙达人《中国农民变迁论》)。这种游民已经接近本
书中将要提到的流氓了。清统治者所理解的“游民”实际上是游民中的腐败分子,
他们脱离了正常的劳动,完全以不正当的手段牟取衣食,坑蒙拐骗,欺压百姓,成
为危害一方的败类,所以才能保持那种“鲜衣美食”高水平的生活。他们不仅为官
方所不容,也普通的平民百姓所疾视。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政府对游民的理解是指从事不正当职业的人
们。建国初期所施行的“游民改造”工作,其对象就是从事“乞讨、诈骗、偷窃、
抢劫、聚赌”等活动的人们,并认为他们是不劳而获的寄生者,是具有“流氓思想
和游惰习气的”人(见《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游民改造”条)。这种理解
是立足于游民取得生活资料的手段,而不是从他们在社会生活中没有确定的地位的
角度来考虑问题的。因此,他们必然是新社会强制改造的对象,五十年代最初设置
“劳动教养”制度主要是针对这些分子的。
毛泽东在1926年所写的《中国农民中各阶级的分析及其对革命的态度》(见《
中国农民》第一期)一文中把游民称之为“游民无产阶级”说他们是:
为帝国主义军阀地主阶级之剥削压迫及水旱天灾因而失去了土地的农人与失了
工作机会的手工业工人。分为兵,匪,盗,丐,娼妓。这五种人名目不同,社会看
待他们也贵贱有别,然他们之为一个‘人’他们之有五官四肢则一。他们谋生的方
法兵为‘打’,匪为‘抢’,盗为‘偷’,丐为‘讨’,娼妓为‘媚’各不相同,
然谋生弄饭吃则一。他们乃人类中生活最不安定者。
这是在他思想还不成熟时的作品。当时,他把游民局限在“兵,匪,盗,丐,
娼妓”五种从事不正当职业的人们当中,并估计这个群体约有两千万人。1949年以
后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游民的定位是受到这种思想支配的。显然,这五种人不
能包括游民的全部,例如闯荡江湖的艺人,大多也属于游民范畴,他们主要是依靠
正当手段糊口的。
上面介绍了五种对游民的理解,虽然根据这些理解所定位的“游民”,与本书
中所论及的游民有一致之处;但是,由于目的与出发点的不同,我在为游民定位时
是从这些人们在其所处的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出发的,而不是从他们的思想倾向、道
德品质,或者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即所谓经济地位)及其与某种职业(例如农业
或手工业)的关系来确定其身份的。本书中所说的“游民”主要指一切脱离了当时
社会秩序(主要是宗法秩序)的人们,其重要的特点就在于“游”。也就是说从长
远的观点来看,他们缺少稳定的谋生之手段,居处也不固定(相对其所在社会的大
多数成员来说的,如游牧民族经常处于更换住地,如果研究他们各个阶层的划分,
居处问题就不能算个重要问题),他们中间的大多数人在城市乡镇之间游动。迫于
生计,他们以出卖劳动力(包括体力与脑力)为主,也有以不正当的手段牟取财物
的。他们中间的绝大多数人有过冒险生涯或者非常艰辛的经历。这种类型的游民虽
然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后就存在,但是只有在宋代和宋代以后才大量出现,形成具有
社会影响力的群体。不能把游民与好逸恶劳、欺压良善的流氓地痞等同起来,流氓
地痞不过是游民中的腐败分子,他们在游民之中也属于少数。但是如果研究流氓等
社会问题而不考察游民,那便是只关注了“流”,而忽视了“源”、是抓不住流氓
群体本质的。
游民与流民不同,流民是指成为“流”状态的而离开其故土的人们。他们有可
能没有脱离其所处的社会秩序。因为波及甚大的天灾人祸都会导致大批的农民脱离
自己的土地,少则成百上千,多则数万、甚至数十万,在有领导能力的“渠魁”“
渠帅”的带领下就食于富庶地区。这个过程中许多人是整个家族或宗族作大规模的
迁移,在这种情况下,家族的宗法秩序没有被破坏,只不过是举族或全家换了一个
地方罢了。这样的流民就不会产生本书中经常要论及的游民意识,因而也就不会发
生游民文化。换了地方居住的流民仍然保持着宗法文化,甚至更加强固,因为在一
个完全陌生的地方,面对的是众多的、可能对他们加以排斥的异姓,他们更要保持
和增强对本宗族的向心力。象福建客家所修建的坚固严密的土楼便是一个很好的例
证。但是也有一部分的流民变成了游民,他们脱离了“流”,进入了城市,成为了
溷迹社会底层、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游民;或者闯荡江湖、冲州撞府过着飘泊不定生
活的游民。
在古代又有称游民为“游人”、或“游口”的。特别是在唐代,为了避唐太宗
李世民之讳,当时多称“游民”为“游人”、“游口”的。如《新唐书·韩琬传》
说:“夫流亡之人,非爱羁旅,忘桑梓也。敛重役亟,家产已空,邻伍牵连,遂为
游人。”《新唐书·萧定传》就有“世徕游口”的句子。这里的“游人”“游口”
可与游民等同,另外,带着明显贬义的有“游手”“游食”“游棍”等词,特别是
“游棍”一词几与流氓相等,因为它是游手光棍的合称,常常用于法律文件。本书
中一概使用“游民”一词,对于那些带有明显的腐败或恶劣倾向的游民,本书称为
“流氓”,以免发生误解。
游民意识、游民的群体性格正是他们社会地位和生活经历的产物。宋代文化教
育相对普及,有文化、或者说识字的人与唐代相比是大大增加了,而社会、特别是
官场对他们的吸纳能力有限,于是部分具有一般文化知识的分子也被抛到游民的队
伍之中;元代由于蒙古人掌权,民族歧视和压迫、统治集团汉文化水平又极低,数
度停止科举考试使得更多的文人士大夫堕入游民的队伍。许许多多的文士从事过去
为他们所不齿的通俗文学——戏曲、话本小说——的创作,这是宋代以前所不曾有
的文化现象。我们看到许多文人士大夫,这些溷迹于游民之中的知识分子沦落为江
湖艺人。宋代以后,这种创作主体从文人士大夫为主转变为游民知识分子或接近游
民文人的现象似乎没有引起文学史家的特别关注。
游民文化集中表现在游民们的独特的思想意识上,而这种意识主要从游民知识
分子的所参与创作的文艺作品上反映出来,特别是江湖艺人所创作的话本小说、讲
史小说、某些通俗戏曲和曲艺作品成为游民意识、游民文化的载体。如《水浒传》
及其相关的戏曲、《三国志演义》、“说唐”小说系列等等。这些作品的最后虽然
多是由文士写定,其中不免要有文人士大夫的思想意识的渗透,但是其主导意识是
属于游民的。这些具有游民意识的通俗文艺作品又为游民文化的播散起了推波助澜
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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