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中国社会结构的特点及其成员在其中的地位 |
四,宋代及宋代以后宗法家族制度的确立
“宗法”这个词始见于宋代张载的《理学经窟·宗法》(《张子全书》卷四)。
唐自中叶以后战争、动乱不断,先是藩镇割据,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争来夺去,
百姓涂炭;后来是王仙芝、黄巢武装起义战争遍及大江南北;直到五代十国,无一日、
无一地没有战乱。经过长时期的、大规模的战乱,自魏晋以来形成的门阀士族和地主
庄园几乎是扫地以尽。即使是隋唐的世家大族也多不存在。再加上唐代商业长足的发
展和官吏文人化的过程中人口的流动性增强了。这里以杜甫为例,杜家郡望,本在长
安城南京兆杜陵,其先祖晋名将杜预长期镇守荆州,其重孙东晋杜逊便南迁襄阳,所
以杜甫又称“襄阳杜甫”,杜甫曾祖杜依艺又曾为巩县令(今河南巩义市),定居巩
县,杜甫生于巩县,因此现在都称杜甫为巩县人。虽然杜甫在长安杜陵、东都洛阳东
部的偃师都有田园,但是他没有长期与族人居住在一起,甚至他与自己四个兄弟都未
聚居,往往是天各一方的。杜甫本人也是半生漂泊、最后死在湖湘之间的一艘小船上。
人们的自愿或被迫地流动导致族众们各奔东西,外出谋生,从而改变了旧日生活的轨
道和观念。因此“宗子法废”、豪门士族谱牒的散失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家族的聚居虽有与封建统治有矛盾的一面,但因为它的序列与封建国家同构,成
为封建政权的基础。其本质上来说是有利于封建社会稳定的,因为它是民间社会,具
有一定的弹性,它的存在可以成为一种减震机制。因此,宋代理学家们面对聚族而居
的情况大大弱化,个体小家庭再度普遍化和人们血缘观念的淡薄,为了加强封建专制
统治和实现有效的社会控制,他们提出了建立宗法家族制度的设想。张载在《经学理
窟·宗法》中说:
今日大臣之家,且可方宗子法,比如一人数子,且以嫡长为大宗,须据所有家计
厚给以养宗子,宗子势重,即愿得之。供宗子外,乃将所有均给族人——宗子不善,
则别择其次贤者立之。
所谓“宗法”就是“宗子法”这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将一个祖先的子孙团聚在一起,
形成一个严密的社会组织,在家族内部设立“宗子”,管理家族事务,统率族人,监
督族众,使一个家族中的家庭之间做到有无相通,患难相恤。这里所谓的“宗子”就
是后世所称的“族长”。宗法家族还要立宗庙,用以祭祀祖先,供奉祖宗神主牌位,
这也就是近代家族制度中的祠堂,以加强家族的凝聚力。另外还制定了本族的家法,
用以约束和箝制族人言行、惩治“不法”族众与对宗子不满的族内子弟。
张载设计的“宗子法”只是行于大臣之家的。南宋的理学大师朱熹看到了它对社
会稳定的意义,于是要把它作为一种具有普适性制度推广到所有家庭中去。他对宗法
家族制度作了理论论述,并精心设计并规定了其具体的内容。按照其设计新的宗法家
族制度成为一种组织严密、法度严格,由宗子(族长)领导的、具有血缘、地缘双重
关系的社会团体。除了祠堂外,朱熹还主张建立祭田、墓田以解决族内丧葬祭祀费用。
这些地占全族田地的二十分之一。后世的家族制度基本上就是按朱熹的设计建立的。
这一点在徐扬杰的《中国家族制度史》中有很详尽的记载。书中指出封建社会的后半
期,直至近代聚族而居的家族组织是家族制度的主要形式。这包括两类,一是由个体
小家庭组成的聚族而居的封建家族组织。二是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以前者为多。
这些聚族而居的小家庭,一般只包括二三代数口之家,是一个基本的生产和消费单位。
若干有血缘关系、同姓的小家庭聚居在一个村子或邻近几个村子之中。他们都是一个
男性祖先的子孙,建立祠堂一所,岁时祭祀共同的祖先,修纂家谱一部,其中详细记
载了每个小家庭成员以及他们之间的血缘亲属关系,还共有共同的族产和严格的族规。
这种村落聚族而居的情况是十分普遍的,无论在南方还是北方都是如此。这在地方志
和许多有关农村的记载中有较多的反映。如徽州地区,村落聚居的大家族,大多对自
己从唐宋以来的数百年的世系脉络、血缘关系了解得清清楚楚,说明他们长期在此居
住、很少迁徙。浙江临安地区,一个家族几十代都聚居在一起,从不远徙他乡。这种
聚族而居的村落,往往一个村子就是一个姓、一个家族。两个以上异姓家族共属一个
村落的情况很少。村中的的事务(包括家族事务)皆由族长管理。由他治理本族的族
众(也就是村民),对外代表本族(本村)。因此族众除了交纳赋税外很少与封建基
层政权发生关系。这样的村落又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一个小家庭内部也是小
农业与小手工业相结合的,家庭与家庭之间可以互相调剂,不出村子,人们基本需要
都可以得到满足。另外,这样的家族与村落还是与与外界隔绝的、封闭的政治实体。
聚族而居的村落在经济上能自我满足,决定了它在政治上必然是不依赖外界的。有的
为了防御还建立了堡坞、石墙或土围子。族众居住在村子里,犹如生活在一个半独立
的小小的王国之中。很少与外面接触、更缺少独立地代表自己与他人交往的机会,长
此以往,生活在聚族而居的人们,个性萎缩了,对本家族有强烈的依赖性,一离开本
族聚居的地方,便不懂得如何生活。
从隋代开始、宋代成熟的科举制度也促进了宗法家族聚居的发展。唐代进士科举
的路子很窄,每科一二十人,又不糊名,这种考试实际上推荐与选拔相结合,还未入
场则名次已定。这时的科举实际上是被豪门士族或名流所垄断。到了宋代科举发生了
很大的变化。首先是增加了录取的名额。每科平均二三百名,多时达到六七百人,而
且制定了糊名弥封、誊录、锁院(考官得到任命后,不回家,直赴考场,以杜绝请托)
、回避等事关保密和防止作弊的制度,并增加了皇帝亲自考察的“殿试”。这种种作
法目的都在于求得考试之中的公正。与唐代相比,宋代的科举考试的确是有了较多的
公正,许多没有后台、不是上层社会出身的读书人通过科举加入了官僚队伍。例如南
宋理宗宝佑四年(1256)《登科录》记载本年取中六百零一名进士,平民(指父亲、
祖父、曾祖父三代无做官者,又非皇帝宗室)出身的有四百一十七人,占全部考生百
分之六十九以上。可见,“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就不是完全不可能的。由科举
产生的这批新贵就是士大夫,他们人数众多,又在政府的各个部门中担任一定的职务,
在社会上十分活跃,也为各个阶层的人们所羡慕。但是要考中进士需要相当高的成本,
从读书到参加各级考试要有很大的花费。宗法家族为了提高家族的地位和凝聚力希望
多出有功名的士子,于是便出现了以宗族的力量培养族中优秀子弟参加科举考试的情
形。贫寒之家的子弟要想在仕途有出路必须依靠宗法家族。这样一个人中了进士、作
了官乃是全家族的荣誉,他也要相应地在精神与物质上报答家族的培养与支持。他们
或致仕退休、或退隐休闲都要回到家乡去,成为乡绅,为本宗族增加了实力。他们有
士大夫的社会地位、有同僚、同年等政治上作为奥援,自然会受到乡里人们的敬畏。
明代对归乡的士大夫所应受到的礼遇在法律上作了规定。洪武十二年(1379)的诏令
特别规定:
致仕官居乡里,惟于宗族序尊卑如家人礼,若筵宴则设别席,不许坐于无官者
之下,如与同致仕者会则序爵,爵同序齿。其与异姓无官者相见,不必答礼。庶民
则以官礼谒见,敢有凌侮者论如律,著为律。
(《明太祖实录》卷126转引自吴晗、 费孝通《皇权与绅权》)
一个家族有了乡绅是引以为自豪的,他们必然成为宗法家族凝聚的核心。有些乡绅就
成为该家族的宗子(族长),或家族活动的积极分子。因此科举制度的发展及其被全
社会的认同与尊崇也使得宗法家族进一步巩固与壮大。
因为宗法家族制度与主流的意识形态儒家思想、也就是宗法文化是一致的,有利
于巩固封建统治,所以朝廷与官府对此采取了支持和扶持的态度。并在物质上与精神
上予以鼓励,在法律上加以保护。例如族长依照家法在本族祠堂内处置族中违反族规
的族众、即使是处死,官府也是不会干涉的。对于那些不服族长管理的族众是被视为
违法犯罪行为的,直到民国时期刑律上还有“忤逆”的条款。家长可以把他们不满的
子弟送上法庭治罪。
在行政上,宋代以后的各个朝代基本上是遵循宋制,实行“保甲制”或“里甲制”的。宋初按照
地区的大小划分成乡与里,设有里正、户长、耆长等来管理乡村基层事务。“保甲制”
是王安石变法中建立的。本为镇压地方反叛而设立,后逐渐成为一种基层组织单位,
不仅把老百姓按照这种形式组织起来,而且藉以互相监督。自宋以后户籍制度也更加
完备、更加严密,对百姓的控制能力更强。
宋代的士大夫又发明了乡村中的老百姓的自我教育制度——即“乡约法”。这种
制度创始于陕西蓝田之吕大临、吕大防兄弟。他们在北宋熙宁九年(1076)创立了吕
氏乡约,这是一种自发的地方组织,目的是为了提倡儒家倡导的伦理道德、推广地方
教育促进社会交流及民间的经济合作。其具体的方法是在地方上推举一位年高德劭者
为都约正、两位有学行者为约副。每月另选一人为“直月”,月终如有善行者,则加
以奖励;有过者,则加以劝改。这种以教化为主的地方组织虽不强迫人们加入,但因
为由地方乡绅组织,处于弱势的百姓也很难回避,但只要加入便受到约束。吕氏乡约
的规定是,1,以德业相劝:希望约中之人居家时能事父兄、教子第、待妻妾; 在外
时能事长上、接朋友、教后生、御童仆。2,过失相规:如有过犯, 则诸约正以义理
教诲之,不听教诲者,则听其自动退出。3,礼俗相交:制定应对进退之礼, 以供乡
约之内的人遵守。4,患难相恤:凡有水灾、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 贫乏
之家,可以告约正,约正则邀集约中之人,互相救济。这种互济还不止限于约中之人,
对于非约中的邻里的有困难者,约中人也有义务帮助。这种借帮助他人解决困难来剥
夺其私人空间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交换,入“乡约”的人们牺牲了自主以换取强势团
体——宗族的保护。南宋理学大师朱熹对这个制度特别赞赏,也曾鼓吹他认为这是能
够给百姓带来实惠的“乡约法”。并对二吕所订之法做了增订,写了《朱子增损吕氏
乡约》,但并未引起南宋统治者的充分关注。这虽与程朱学派在南宋中叶多次受到打
压有关,也可见当时外患是主要矛盾,对于百姓的驯化是缓不济急的。
如果说乡约制度在宋代仅仅是一些理学家提倡和某些士大夫家庭自发的行为,到
了明代得到了朝廷的肯定。新建立的朝代都把驯化百姓看成立国之基,出身与社会底
层的明太祖皇帝朱元璋更懂得这一点。他发现了“乡约”是具有维系社会稳定的力量
的。它不仅可以救助那些辗转沟壑的人们,使他们不至于走投无路、铤而走险;更便
于从思想上约束那些不逞之徒。
乡约法源于宗法制度,其实行的目的也是为了巩固宗法制度,但是它又有不同于
宗法之处。两者的差别在于:一,宗族制度不一定都具有很强的政治和伦理的教育功
能,而乡约法就是以教育乡人为其目的的。二,宗法制度只组织有相同血缘关系的人
们,而乡约法所组织的对象包括一些非同宗而居住在一个地域的人们。按照吕大临兄
弟乡约的内容,明太祖朱元璋加以增删,颁布了所谓《六谕》包括“孝顺父母,恭敬
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弟,各安生理,无作非为”等对平民百姓具有约束性的条款。
清代对为了巩固政权特别注重基层的安定,顺治、康熙、雍正三朝在这方面极为突出。
统治者借鉴了明代许多统治方法。顺治皇帝重新颁布了明太祖的《六谕》;康熙皇帝
把乡约增为《十六条圣谕》:
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
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警愚顽。明礼让以厚风
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诫窝逃以免株连。完粮
税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作为乡约的基本准则;雍正皇帝二年(1724)颁布了长达一万字的《圣谕广训》。无
论多少训条,但其基本原则就是教忠教孝。雍正七年(1729)下令扩大乡约人员的编
制,乡约本来是宗法家族自我教育的产物,到了清代,成为官方基层政权辅助性的组
织。它不仅用来约束本家族的成员,而且还在官府的支持下,冲破血缘关系的界限,
也用以管理本乡异姓的居民。
除了乡约之外还有家训、族规、格言、先贤语录和官方公布的上谕等等都是向人
们灌输封建正统观念的教材。宗法家族在宗庙(或称祠堂)宣读家谱、族谱;在本乡
会所读乡约,读上谕;族众之间以道德功业互相劝勉,以及在过失上相互规劝这在宗
法家族的乡约中都有细致的规定。我们这里以明万历四十年(1612)纂修的江苏海安
《虎墩崔氏祖谱》,不仅详细记载了本族发展过程,而且订立了“族约”、“族戒”。
“族约”中规定了“立族长”“宣圣谕”(宣读洪武皇帝的《六谕》)、“敦族义”、
“创祠宇”、“置祭田”“守坟墓”、“重谱谍”、“立宗会”、“叙伦理”、“正
闺门”、“端蒙养”、“供赋役”、“勤职业”、“尚节俭”“谨储积”等等(见《
中国家族谱纵横谈·明代谱学概说》)。这些族规、族戒几乎包括了族人生活的全部
内容,从宗族祭祀到族长威权;从生活的依托到死后的安排;从男女异序到邻里关系;
从音容举止到饮食服饰;从屋室建筑到思想的规范;从服从国家律令到自觉地“为王
前驱”等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族人只有遵守的义务。这种制度化的族规便成了一条
条捆绑族人的绳索,族人的一举一动都不能越出族规所划出的界限。族规、乡约一类
的民间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组织与规范,在推广与普及封建思想和维护封建统治秩
序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如果翻开各地的方志都可以看到有大量的孝子、义民、
贞妇、烈女充斥其中,这往往是族规、乡约一类规范教育的结果。
宗族的“敦族谊”也是落在实处的。自从宋代名臣范仲淹为家族“置负郭常稔之
田千亩,号曰‘义田’以养济群族之人。”(《宋文鉴·义田记》)自此以后大多数
聚族较众而又有过发达人物的家族都有“义田”。范氏所置义田是族内人都有份,《
义田记》中说:
择族之长而贤者主其计,而时其出纳焉。日食人一升,岁衣人一缣。嫁女者五
十千,再嫁者三十缣;娶妇者三十千,再娶者十五千。葬者如再嫁之数。幼者十千
族之聚者九十口,岁入给稻八百斛,以其所入,给其所聚,沛然有余而无穷。
而在一般的家族特别是聚族人较多的家族,其辅助和救济还是有重点的。一般都是选
择生活确实困难、非本族资助难以存活的人们。如鳏寡孤独,自幼废疾,孀居未有子
者以及青黄不接之时的临时救济。义田所出产还要拨出一部分培养贫寒之家子弟学习
和参加科举考试的,如开办义学,补助入学者笔墨膏火费等等。如果考中秀才、举人、
进士还会有不同的奖励。这样的救济、辅助,是加强了族人的向心力、凝聚力,使全
体族人感到有个靠山、从而也加强了族人对血缘和地缘的依赖性。
我们还可以看到强宗大族在祭祀中把教化与娱乐结合起来,在重大的节日里或与
本宗族有关的“冠婚葬祭”活动之中都要演戏,虽然许多时候是在乡村或集镇范围之
内进行的,但是其实质上还是宗族活动,因为此地所居住的大多是本族之人。也正如
日人田中一成在《中国的宗族与戏剧》一书《结章》中所说的,地缘组织在中国古代
没有独立性(独立的地缘组织构成了现代社区,人与人关系是靠契约组织起来的,与
靠血缘联系起来的宗法制度是完全不同的)说是地缘的结合,还不如说:
是由地缘组织的基础——血缘集团·宗族构成精密的集合体。在中国,地缘社会
不能表达自己独立的思想,它的祭祀观念本身,直接来自于构成其根基的宗族。
所以不论是祭祀,还是演出,都是要灌输宗族观念的。从常演的一些剧目也可以看出
从中寄托了对昌大宗族的企望和宗法意识的忠诚,这一点在《中国的宗族与戏剧》有
极为详尽的统计与记载。这种娱乐活动是充满温馨的,不仅教育了族众,而且使得宗
族之间的关系更加融洽。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关于意识的生产》一节中指出:
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的生产资料。
又说:
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
在中国封建社会也是如此,统治阶级利用各种手段向被统治阶级渗透。他们也通过宗
法家族中种种规定、习俗把当时的统治阶级思想灌输到普通的老百姓中去。使得统治
者与被统治者的思想意识合而为一,共同构成当时的主流的思想体系。这也是封建社
会得以长期稳定的因素之一。
上面我们不惮其烦地介绍了中国宗法组织及基层行政机构的演变过程、与以宗法
制度为背景的乡约法对于巩固封建政权和驯化百姓的作用,其意在说明这种制度与组
织对于身处其中的平民百姓起着控制与保护的双重作用的。作为个体的平民百姓只是
宗法网络中的一个点,他们没有独立自主性,因而也就丧失了独立自主意识。在这样
的社会环境生长成人的个体都不会得到充分的发展,他们个性萎缩、思想保守、缺少
主动精神就是必然的了。他们缺少独立应付社会的办法,对外,他们要靠宗法制度中
的领袖代表自己。一旦宗族崩溃、家族破裂,他们很难面对社会。这时,他们或者因
为不能适应环境的变化而被淘汰,或者只是表现出保护自己生命和求生的动物本能,
为此,无所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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