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中国社会结构的特点及其成员在其中的地位

三,汉至唐——族居与地主庄园经济的结合时期

以血缘为纽带的农村公社在秦以后逐渐消失,小家庭占了主流地位。两汉的人口
与户籍都有较准确的记载。西汉末年共有一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零六十二户,五千九
百五十九万四千五百七十八人。平均每户4.87口。东汉最盛时共有九百六十九万八千
六百三十户,四千九百一十五万零二百二十口,平均每户5.O6口。可见当时是以小家
庭为主的。后代的情况也与两汉差不太多。例如晋武帝太康元年(280 )统计家平均
6.57口,隋炀帝大业二年(606)统计平均5.17口, 唐玄宗天宝十三年(754 )统计
平均5.83口,唐穆宗长庆元年(821)统计平均6.63口。 在宗族性质的公社瓦解之后
不久,也由于封建统治者有意识地抑制土地兼并,阶级分化尚不太严重,个体的小农
家庭主要还是以宗族聚居为主的。一个村落之中,主要聚居着数十甚至上百家以耕织
为主的小农小家庭,他们大多属于一个家族是一个祖先的共同的子孙,但是这些有着
共同祖先的小家庭并未有严密的家族组织。从秦汉以下,他们还是按照封建王朝基层
行政组织(如汉代的乡、里、亭)编排在一起。聚居在一起的农村小家庭在生产与生
活上有互相帮助的义务,如农忙时的互相换工,遇有天灾人祸有能力者要根据亲疏远
近的关系要予以支援。有血缘关系的家庭之间还有共同的祭祀活动。这些在崔 的《
四民月令》中都有详细的记载。
从汉到唐的农村可以说是小家庭聚族而居为主的,但也是豪门强宗不断发展并且
屡屡受到朝廷挫抑和战乱干扰的时期。这表现在土地问题上就是豪门强宗兼并土地和
封建朝廷反兼并的斗争。豪门强宗要不断地扩张自己的领土庄园,把与自己同性和异
姓的小农的土地吃掉,并把这些人囊括到自己庄园里来、变成半农奴的“客”户和奴
婢。这种兼并受到中央王朝的抑制。有些史学家认为封建朝廷的抑制兼并是一种虚伪
或欺骗,这种意见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这个斗争实质上是皇室与豪门强宗争夺对农民
的所有权,事关皇室的存亡,怎么能假反兼并呢?
西汉统治者对强宗大族采取了压制和打击的政策,但也根本不能抑制其发展,因
为许多豪门强宗在朝中掌握了大权,掌握了政治权力的人们不可能在经济上不扩张自
己的势力,而经济、特别是占有大量的土地才是本家族壮大的基础。东汉的强宗大族
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到了东汉中叶以后,朝中大权完全被豪强所掌握。为了攫取最大
的利益,这些豪门强宗兼并土地、建立地主庄园,庇荫那些破产的同宗的小农和招纳
失去了土地流民。这种庄园完全是小生产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庄园主就是这个小王
国的土皇帝。仲长统在描写东汉庄园情况时说:

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船车贾贩,周于四
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妖
童美妾,填乎绮室;倡讴伎乐,列乎深堂。宾客待见而不敢去,车骑交错而不敢
进。三牲之肉,臭而不可食;清醇之酎,败而不可饮。
(见《后汉书·仲长统传》)

这和周代那种以血缘为纽带由政府组织的公社是大不相同了。
三国、西晋、东晋、南北朝期间是国家分裂和社会大动荡的时代,战争连年不断,
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极大破坏和威胁。这使得个人和小家庭对大家族的依赖加深了,
强宗大族结堡坞以自保,不仅有血缘关系的宗亲要投靠到堡坞中去,即使是远枝末叶、
甚至那些孤门衰宗也要依附到这些豪强的门下。为了应付社会的变化的不测与巨大,
在人们被迫离开长久生活的土地时也要追随着强宗大族。如西晋末年中原的战乱之中,
少数民族进入黄河流域,在北方数以百计的豪族由北往南迁徙,如琅琊王氏、太原王
氏、陈郡谢氏、泰山羊氏、鄢陵庾氏等等,其追随者不仅有佃户、部曲;而且有许多
与家族不相干的人们,这在《世说新语》中就有很多记载。家族迁到新的地区也往往
是聚族而居,血缘和地缘又结合在一起。这些豪门巨室形成了门阀士族,他们掌握了
拥立皇帝和处理朝中大政的权力。南朝实际上是皇室与豪门强宗的联合政权,它不可
能推行抑兼并的政策,因此这个时期土地兼并极为剧烈。豪门强宗疯狂地掠夺土地,
一个家族往往就是一个庄园实体,族长与庄园主是同一的。庄园往往不与外界发生经
济交往,有些交换甚至就在庄园内部各户族众之间进行,即所谓“闭门成市”。这种
庄园中是聚族而居的,庄客多是同宗族人,少者数十家,多者有数千家。作为庄客是
具有同宗族人和依附农民的双重身份的。有些庄园为了防备战乱还建立了具有武装力
量的堡坞。这种庄园不仅在东晋和南朝林立,而且在北方也有这样庄园的建立,如北
朝李显甫在殷州建立的李鱼川庄园,占地方圆五六十里,聚族而居的有数千人之多。
汾阴薛广所建庄园聚同姓有三千余家。
南朝的平民百姓乃至士大夫家庭中父母兄弟之间分居各爨的情况较为普遍,所谓
“今士大夫父母在而兄弟异居,十家而七;庶人父子殊产,八家而五”(《日知录》
卷十三)。而北朝政权统治者鼓励同财共爨,这可能与北方一些少数民族刚刚从氏族
社会向封建制度过渡有关。统治者还保留着氏族血亲家族集团中共同生活、互助互利
的美好记忆。在统治的提倡下,当时确实也出现了一些作为样板的世家大族的大家庭。
这种风气一直延续的唐代(唐朝统治者也有北方少数民族的血统)。象唐代的张公艺
九世同居,但是正象他写给唐高宗看的一样,那是以百“忍”为代价的。
从汉至唐之间人口出现过几个高峰如西汉末年、东汉末年人口都接近六千万,唐
代天宝年间的人口也有五千余万。人口的增长不仅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发生矛盾,而且
一遇天灾人祸便会有大量的流民产生。应该说自秦以来中国的户籍制度在世界上还是
首屈一指的。
秦的基层行政编制为乡、亭、里制。《汉书·百官公卿表》言:

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
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盗贼。

汉承秦制,也大体如此。这些基层组织负责百姓的户籍,而且定期检查,如有失实、
流亡是要受处罚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效律》中就有这方面的律条。在检阅民数及
其财物过程中,如“计脱实及出实多于律程,及不当出而出之”者,都要依照情节的
轻重出以赔偿、罚甲、甚至免职的处理,可见当时对于百姓户籍的重视。到了汉代户
籍制度更加完备。每年八月郡县都要对所属的编户齐民加以检核,然后造册,由“上
计吏”随着上交的赋税一起呈报京师。这种户籍的原始面貌我们还可以从出土的“居
延汉简”的戍卒家属的廪名籍和符传中略知一二。
魏晋南北朝期间的基层组织是对秦汉制度略加变化的“三长制”,立邻、里、党
三级,结构与秦汉大体相同。但是因为豪门士族大建地主庄园,小农多被这些庄园吞
没,土地被兼并,农民沦为农奴。这使得当时农村多为豪门贵族所控制,中央之权力
很难达到。民间势力的膨胀使得朝廷所能控制的人口越来越少,基层行政机构形同虚
设。隋唐重新统一了中国之后,建立了强大的中央政权,对地方与民间控制能力加强。
在隋朝统一中国的战争以及唐朝争霸天下混战之中也吞没了不少江南的豪门大族和地
主庄园。因此,在唐高祖李渊建立了大唐王朝后得以重新组织农村居民建立了名实相
符的邻保制”。《旧唐书·职官志》云:

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里及坊村皆有正,
以司督察。─家为邻,五邻为保。保有长,以相禁约。

这种制度具有互相监视连坐作用,藉以维持治安及防止农民流亡。一保之内,有住户
逃亡,则由保内诸家代为交纳;这样如果逃亡过多,其他诸户无法负担则会连带逃亡。
我们从这三个阶段的各代的法律政策及其基层组织结构都可以看出统治者是以控制纳
税人、保障朝廷税收为基本目的的。一方面是长期聚族而居而形成的安土重迁的农民
习性;一方面是封建统治者加紧控制,所谓“理民之道,地著为本”,要把农民死钉
在土地上。
中国的农民不仅依附于土地,而且要依靠家族(封建社会的农民虽然多为小家庭,
但是他们都属于每个家族)。他们所居住的邻里乡党往往也就是他们的家族或姻亲。
他们之间不仅有地缘关系;而且血缘相关。农民的生存、发展、事业和社会关系都在
他们所居住的地方。因此,我国农民的最大的特性就是安土重迁,不肯轻易离乡离土
。汉元帝在其诏书中说:

安土重迁,黎民之性;骨肉相附,人情所愿也。
(《汉书·元帝纪》)

这里的“黎民”主要指农民。在农民看来没有什么比“远弃先祖坟墓,破产失业,亲
戚别离”(《元帝纪》),更为悲惨的了。因此家族、宗族制度的衰落是封建统治阶
级所不愿意看到的,从两汉到唐代家族制度的逐渐衰落,一些维护封建制度的思想家
就要扶衰救弊,在新的条件下重建宗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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