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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疏证》伪证考略(上)

(1)晁错传本与承诏作传

  《诗》、《书》等典籍及百家语在秦火之余丧失几尽,汉初废挟书令,“广开献书之路”,于是“天下众书往往颇出”。其中《尚书》大约有三个本子,伏生本、孔壁本和河间献王本。伏生本是秦博士伏生保存到汉代〔26〕的二十九篇今文(秦汉文字)《尚书》(《泰誓》后得),汉文帝时立为太常博士学官。《汉书·儒林传》:“孝文时,求能治《尚书》者,天下亡有,闻伏生治之,欲召。时伏生年九十余,老不能行,于是诏太常,使掌故朝(晁)错往受之。”孔壁本是出自孔壁〔27〕并由孔子十二世孙孔安国整理的古文(先秦文字)《尚书》〔28〕。河间献王本是河间献王得自民间的古文《尚书》传本〔29〕。

  建元五年(前136),汉武帝采纳董仲舒主张,罢黜百家,专立五经(《诗》、《书》、《礼》、《易》、《春秋》)博士。其中,《书》即晁错就学于伏生的今文《尚书》。大约在汉武帝即位后十余年之间,由于“书缺简脱,礼坏乐崩”,于是“建藏书之策,置写书之官,下及诸子传说,皆充秘府。”〔30〕孔壁本成为皇家“秘府”藏书(所谓“中秘本”),与此有直接关系。这是孔安国《书大序》提到的第一次献书:“悉上送官,藏之书府”,第二次在“承诏为五十九篇作传”后:“既毕,会国有巫蛊事,经籍道息,用不复以闻,传之子孙,以贻后代。”

  阎氏《疏证》(第十七)对两次献书提出质疑:“是献《书》者一时,作《传》毕而欲献者又一时也。作《传》毕而欲献,会国有巫蛊,则初献《书》时未有巫蛊,何不即立于学官,而乃云以巫蛊遂不及施行邪?”他由此得出结论:“盖伪作此《书》者知两汉秘府有古文,而无训传。今又并出训传,不得不迁就傅会其说,以售其欺耳。”按阎氏《疏证》的前提是魏晋间某人对《古文尚书》“二十五篇”乃至“孔传”的作伪,上文“伪作此《书》者”指的是魏晋间那个莫须有的作伪者。这里需要搞清两个问题:即《今文尚书》立于学官的过程以及立于学官需要具备的条件。

  《史记·晁错传》张守节“正义”引卫宏《诏定古文尚书序》云:“征之,(伏生)老不能行,遣太常掌故晁错往读之。年九十馀,不能正言,言不可晓,使其女传言教错。齐人语多与颍川异,错所不知者凡十二三,略以其意属读而已(《汉书?儒林传》颜师古注引文与此大同小异)。”伏生撰有《尚书大传》,据后人辑本观之,其格制内容与《韩诗外传》有些相似,讲了一些不一定可靠的小故事,并非章句类教材。也就是说,伏生传授原本只有《尚书大传》而没有成文的章句类教材。所以晁错奉诏“往读”以及伏生“使其女传言教错”者,实为草就一部“属读”章句的教材。“错所不知者凡十二三,略以其意属读而已”,是说晁错传本“师说”解读质量较差。因此,在今文《尚书》立欧阳、大小夏侯三家博士之后,晁错的传授就此被取代。

  立五经博士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要有一个相对完整的经文解读“辅助教材”,所谓“训传”、“师说”、“家法”。由《汉书?艺文志》可知,“欧阳氏学”的“辅助教材”是《欧阳章句》和《欧阳说义》,“大小夏侯之学”是“大小《夏侯章句》”和“大小《夏侯解故》”。由于孔安国二次献书未果,所以《汉书·艺文志》只有“《尚书古文经》四十六卷(为五十七篇)”。又如《春秋》邹氏未立学官是因为“无师”,夹氏则“未有书”。《今文尚书》晁错传本虽然解读质量较差,毕竟有书和“师说”,这是立于学官的起码条件。按《史记·儒林列传》提到“张生亦为博士,而伏生孙以治《尚书》征,不能明也。”张生是伏生弟子,但他和伏生的孙子并未改观晁错传授的解读质量。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欧阳生后人(欧阳高)才有必要另行撰写《欧阳章句》。

  《汉书·艺文志》提到,欧阳生(武帝时人)的曾孙欧阳高始为博士,始有“欧阳氏学”〔31〕。“曾孙”是欧阳生后第三代,时间最早也在武帝末昭帝初,武帝末数年间正值巫蛊事起,治狱极酷,杀人数万,朝野震动,不太可能有立博士之事,故当在昭帝时。立大小夏侯更晚些(在宣帝甘露三年)〔32〕。也就是说,终武帝世太常博士《今文尚书》只有晁错传本及其质量较差的“师说”。

   上述情况从多个方面呼应了孔安国《书大序》的内容:第一,他只知有晁错传本(不知有欧阳、大小夏侯三家),并指出其解读质量不高(口以传授)。按孔氏初为五经博士所学即此。第二,孔氏献书共有两次,前次只有经文,后次有经有传。第三,由于拥有“师说”是立博士的前提条件,所以“承诏作传”与当时具体历史情况完全吻合,同时也是“二次献书”唯一合理的原因。第四,从“承诏为五十九篇作传”到第二次献书“遭巫蛊仓卒之难,未及施行”,孔氏“研精覃思,博考经籍,采摭群言,以立训传”前后用了大约二十年时间。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孔传解《书》质量之所以不逊色于马、郑诸儒的原因。

  阎氏质疑的关键是:“初献《书》时……何不即立于学官”。上面讨论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由于初献《书》时没有“师说”,故未能立于学官。不仅如此,上面引证史料还提供了孔安国作传的原因,也是《孔传》不伪的依据。因此阎氏质疑毫无道理,不能作为魏晋间某人“伪作此《书》”的证据。他由此得出的结论也是捕风捉影。这是从没有问题的地方去找问题,是“有罪推定”寻找“罪证”的典型体现。关于卫宏(东汉初人)《诏定古文尚书序》的内容,阎氏在《疏证》中多次给予否定,但并未提出相对可靠的否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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