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卦二


 (第二十三) 

 

艮上

 

坤下

 


“剥”:不利有攸往。

《彖》曰:“剥”,剥也,柔变刚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长也。顺而止之,观象也。

见可而后动。 

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 

《象》曰:山附於地,“剥”;上以厚下安宅。

身安而民与之,则“剥”者自衰,不与之校也。 

初六:剥床以足,蔑;贞凶。

《象》曰:“剥床以足”,以灭下也。 

六二:剥床以辨,蔑;贞凶。

《象》曰:“剥床以辨”,未有与也。

阳在上,故君子以上三爻为己。载己者,床也,故下为床。阴之长,犹水之溢也,故曰“蔑”。“辨”,足之上也,床与足之间,故曰“辨”。君子之于小人,不疾其有邱山之恶,而幸其有毫发之善,“剥床以足”,且及其“辨”矣,犹未直以为凶也,曰“蔑,贞”而后“凶”。小人之于正也,绝蔑无余,而后“凶”可必也;若犹有余,则君子自其“余”而怀之矣,故曰“剥床以辨,未有与也”。小人之为恶也,有人与之然后自信以果。方其未有与也,则其愧而未果之际也。

【校注】

为己,载己:原文与《苏氏易传》均作“已”,均属刻印之误。

  下为床:《苏氏易传》作“下为剥床”,误。 

六三:剥之,无咎。

《象》曰:“剥之无咎”,失上下也。

王弼曰:“群阴剥阳,己独协焉,虽处于剥,可以无咎。”“上下各有二阴,应阳则失上下也。”

【校注】

己独协焉:原文与《苏氏易传》均作“已独协焉”,均属刻印之误。《周易正义》所载王弼原注为“我独协焉”,从而改之。 

六四:剥床以肤,凶。

《象》曰:“剥床以肤”,切近灾也。

“剥床以肤”,始及己矣,虽欲怀之而不可得矣,故直曰“凶”。

【校注】

   始及己矣:原文与《苏氏易传》均作“已”,均属刻印之误。 

六五:贯鱼,以宫人宠,无不利。

《象》曰:“以宫人宠”,终无尤也。

“观”之世几于“剥”矣,而言不及小人者,其主阳也;六五,“剥”之主,凡“剥”者,皆其类也。圣人不能使之无宠于其类,故择其害之浅者许之。四以下,“贯鱼”之象也。自上及下,施宠均也。夫宠均,则势分;势分,则害浅矣。以宫人之宠宠之,不及以政也。不及以政,岂惟自安,亦以安之,故“无不利”。圣人之教人也,容其或有而去其太甚,庶几从之。如责之以必无,则彼有不从而已矣。 

上九:硕果不食,君子得舆,小人剥庐。

《象》曰:“君子得舆”,民所载也;“小人剥庐”,终不可用也。

“果”,未有不见食者也;“硕”而不见食,必不可食者也。智者去之,愚者眷焉。上九之失民久矣,五阴之势足以轹而取之,然且独存于上者,彼特存我以为名尔,与之合则存,不与之合则亡,君子以为是不可食之果也,而亟去之。彼得志于上,必食其下,故君子去其上而出其下,可以得民。载于下谓之“舆”,庇于上谓之“庐”。“庐”者,既剥之余也,岂可复用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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