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卦二


《东坡易传》卷之三

噬 嗑 卦 (第二十一) 

 

离上

 

震下



“噬嗑”:亨,利用狱。

道之衰也,而物至于相“噬”以求合教化,则已晚矣,故“利用狱”。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

所以为“噬嗑”者,四也;否则为“颐”矣。 

“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

“噬嗑”之时,噬非其类而居其间者也。阳欲噬阴,以合乎阳;阴欲噬阳,以合乎阴。故曰“刚柔分,动而明”也。 

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谓五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勅法。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

居“噬嗑”之时,六爻未有不以噬为事者也。自二与五,反复相噬,犹能戒以相存也。惟初与上,内噬三阴而莫或噬之,贪得而不戒,故始于小过,终于大咎。圣人于此两者寄小人之始终;于彼四者明相噬之得丧。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以阴居阴,至柔而不拒者也。故初九噬之若噬肤然,至于“灭鼻”而不知止也。夫灭鼻而不知止者,非初之利也。非初之利,则二无咎矣。

【校注】

    不拒:《苏氏易传》作“不刚”,误。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腊肉”、“干胏”、“干肉”,皆难噬者也。凡《易》以阴居阳,则不纯乎柔,中有刚矣。故六三、六五,皆有难噬之象。夫势之必不能拒也,则君子以不拒为大,六二是也;六三之于九四,力不能敌,而怀毒以待之,则已陋矣,故曰“小吝”。出于见噬,而不能堪也,故非其咎。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若以阴居阴,则无复有毒矣。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

取其坚而可畏。

 利艰贞吉。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

取其居中而贵。 

贞厉,无咎。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九四居二阴之间,六五居二阳之间,皆处争地而致交噬者也。夫不能以德相怀,而以相噬为志者,惟常有敌以致其噬,则可以少安;苟敌亡矣,噬将无所施,不几于自噬乎?由此观之,无德而相噬者,以有敌为福矣。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六五“噬干肉,得黄金”,九四之难噬,是六三、六五之得也;六五之难噬,是九四、上九之得也。“得”之为言,犹曰“赖此以存”云尔。“利艰贞吉”、“贞厉”、“无咎”,皆未可以居安而享福也,惟有德者为能居安而享福,夫岂赖有敌而后存邪?故曰“未光也”。“得当”者,当于二阳之间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

《象》曰:“何校灭耳”,不明也。

“灭趾”者,止其行而已;不行犹可以无咎,“灭耳”则废其聪矣。无及也,故“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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