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长城九边军事后勤供应
董耀会
明代的长城九边军事后勤供应制度,在继承前代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多方面的综合总结,走向更加成熟的阶段。明代在政治上,强化中央集权,分割军政与军旅权限,宦官权力日益膨胀;在经济上,商品货币关系有显著发展;在军事上,与瓦剌、鞑靼、兀良哈冲突和与后金的战争不断升级。这些都对当时的长城九边军事后勤供应制度诸方面的发展变化产生着重要影响,使其呈现出许多与前不同的色彩。
边饷的筹措和开支
边饷的筹措 明初长城防线的的边饷主要来源于军屯,宣德以后军屯日益败坏,边饷主要靠中央财政提供。为了应付巨额的军费开支,明不得不在正常的赋税之外,以种种特殊方法搜刮民财。
第一、田赋加派。所谓加派,就是于正赋之外加征。加派始于宣德九年(1514),但大规模的加派是从万历年间开始的。当时辽东战况吃紧,为解决军饷不足,朝廷规定全国田地每亩加征辽饷(用于辽东所需的军费)三厘五毫,“天下之赋增二百万有奇”,[1]万历四十七年“复加三厘五毫。”次年又“以兵工二部请,复加二厘。通前后九厘,增赋五百二十万,遂为岁额”[2]。辽饷三次加派,其增赋520万。到了崇祯二年(1929)又以军饷不足,议于每亩加派九厘之外,再加三厘,至此,辽饷加派每亩已达一钱二分,总增赋达到900万两。[3]
崇祯时,朝廷与后金的作战规模和强度都不断在增强,加上农民起义遍及全国各地,明朝为增加兵饷,遂于崇祯十年(1637)加派剿饷,每亩加米六合,每石折银八钱,尔后又加一分四厘九丝,以一年为期,先后加派333万两。其后又于崇祯十二年(1639)以抽练兵伍为名,每亩加练饷银一分,共加派730万两。[4]助饷加派亦是为筹措边饷的田赋加派。崇祯八年(1635),总督卢象升因军饷支绌,请加派官户田赋1/10,民赋10两以上者亦加1/10,即按税银加派,每两加一钱。名目繁多的田赋加派,虽出于田,但负税者是农民,故加速了农民的破产,也加速了社会经济的崩溃。
第二、课盐税和盐专卖。明初未统一全国以前,就设置课盐税机构和官员,进行征税,以解决军费急需。统一全国以后,改由国家专卖,盐专卖收入,是仅次于田赋的第二财源。这项费用也是长城边饷的主要来源。明廷采用民制官收就场专卖的政策,从制盐者和食盐者那里获取大量的货币和实物收入,以充军费。盐专卖的主要形式有三种,即开中法、计口授盐法、商专卖法。
开中法。源于宋的开中法,即由政府召募商人输粮于边以佐军食,并以盐偿之,给予商人食盐的运销权。洪武三年(1370)为筹备边储,太祖同意“请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的奏请。[5]洪武四年(1371)定中盐例,输粮与纳粮的比率“计道里近远,自五石至一石有差”[6]。洪武十年(1377),河东、陕西、山东各盐课司共课盐808,390大引,合1,616,780小引,按一引入米一石或一石三斗的规定,可在边境收粮100多万石。开中法实行后又衍生出许多新的制度,如纳马中盐、纳钞中盐、纳布中盐等,如正统三年(1438)“宁夏总兵官以边军缺马,而延庆、平凉官吏军民多养马,乃奏请纳马中盐。每上等马一匹,一百引;中等马一匹,八十引”[7]并“将灵州官盐召入中纳宁夏马匹,凡上马一匹盐一百引,中马一匹盐八十引”[8]。实行中盐法,边储军需缺什么,就用盐来中纳,这有利于充实边境和巩固国防。
计口授盐法。此法的初始目的是在盐专卖的情况下解决居民食盐问题。居民按规定纳钞米,官府给盐,以免去商人从中盘剥。但此法后来变成官府对居民的额外搜刮。
商专卖。商专卖是盐商与盐户直接进行交易。商专卖的实行,是商品经济发展专卖制度趋于解体的表现。万历四十五年(1617),又行“仓盐折价”之法, 官府不再向灶户取盐,而令灶户按引纳银,商人则直接向灶户购盐而不经官。自此,国家将收、运、销盐之权,全部交给商人,盐商遍布全国各地。从此,盐也进入一般商品之列,盐课成为一般意义上的税收。
明时盐税有长城九边军事机动费的作用,“正德十五年两淮盐课三十万引,两浙盐课二十一万四千四百余引于大同,以给军饷”。[9] “崇祯六年,留两淮盐课十万两充饷客兵。”[10]
为了保障九边日益增长的军事需要,明还增课塌房税、过城门税、过坝税、工关税、钞关税、市肆门摊税等。
第三、以官茶易马。官茶即府课征的茶。洪武初定,“凡卖茶之地,令宣课司三十取一”,而陕西、四川茶户“每十株官取其一”,“于是诸产茶地设茶课司,定税额,陕西两万六千斤有奇,四川一百万斤”[11]。
官茶多数用来易马,“国家榷茶,本资易马”,即茶马贸易。明在河州、秦州、洮州、甘肃、岩州等地设茶马司,以茶换少数民族马。明廷规定,以私茶出境换马者死罪,皇亲国戚也不例外。茶马比价变化较大,明初,“马一匹,茶千八百斤”,后“上马一匹,给茶一百二十斤,中马七十斤,马驹五十斤”。[12]洪武二十五年(1392)在河州“得马万三百四十余匹,以茶三十余万斤给之”。[13]洪武三十年(1397)“用茶五十余万斤,获马二万三千五百一十八匹”。[14]永乐年间,因茶马司所属茶不足,茶禁渐弛,私茶大量出境。每匹马所易茶斤日增,碉门茶马司八万斤茶仅易马七十匹。弘治间,杨一清督理苑马兼理盐、茶后,禁私贩,种官茶,四年间易马九千余匹,而茶尚积四十余万斤。盐税五万九千两亦用买马给边防。正德初,巡茶御史兼理马政,御史翟唐岁收茶七十八万余斤,易马九千匹。
第四、以钱赎罪和卖官爵聚财。嘉靖年间,九边军费日趋拮据,“司农百计生财,甚至变卖寺田,收赎军罪”。[15]用钱赎罪,是明的法律特点,如“景泰元年令问拟笞杖罪囚,有力者纳钞。笞十,二百贯,每十以二百贯递加”,“至杖百为三千贯”。[16]明还盛行用钱买官,通过出卖官爵聚集财富,如正德三年(1508),因长城边关诸墩堡用银50万两,乃开武职纳银补官赎罪例,令军民纳银150两至600两,授都指挥、佥事以下官。[17]嘉靖二十七年(1548),“诏许河南、山东人得如陕西例,入银补官,运赴陕西充饷”。[18]万历年间,“扬州富民吴时修献银十四万两,诏授其子弟各中收舍人。”[19]
嘉靖年间,户部还将严嵩之子严世藩聚敛的32,969两黄金,2,027,090两白银等,一半饷边,一半贮库[20]。
边饷的发放 长城九边边饷,包括官俸和军饷。官俸是军官的俸禄,按品支给。军饷是士兵的俸给,包括月粮行粮、冬衣布花银等。主要分三类,其一是勋戚按勋位高低决定军俸的数额,其二是各级武官按正一品至从九品官阶决定年俸的数额,其三是按种类和职务决定年饷的数额。
明代武官的俸禄,明初规定:“正从一二三四品官,自千石至三百石,每阶递减百石,皆给俸钞三百贯。正五品二百二十石,从减五十石,钞皆百五十贯。正六品百二十石,从减十石,钞皆九十贯。正从七品视从六品递减十石,钞皆六十贯。正八品七十五石,从减五石,钞皆四十五贯。正从九品视从八品递减五石,钞皆三十贯。”[21]洪武二十五年(1392),更定百官禄米等差。正一品如五军都督府左、右都督,月俸米87石;从一品至正三品,如都督同知(从一品)、都督佥事(正二品)、都指挥同知(从二品)、卫指挥使(正三品),由13石递减至35石,即卫指挥使月俸米35石;从三品如指挥同知;月俸米26石;正四品如指挥佥事,月俸米24石;从四品如骑都尉,月俸米21石;正五品如正千户,月俸米16石;从五品副千户,月俸米14石;正六品如都指挥使司经历司经历,月俸米10石;从六品如千户所镇抚,月俸米8石;正七品至从九品,依次递减5斗,到从九品如都指挥使司司狱司司狱,月俸米为5石。这个标准以后成为定制。
卫所军士的月粮标准,洪武时的制度是:马军月支米2石;步军总旗1石5斗,小旗1石2斗,军1石。城守者如数发给,屯田者发给一半。军匠月支米8斗,牧马千户所军1石。阵亡或病故时,给丧费1石,在营病故时,给丧费5斗。对籍没免死充军的恩军,家四口以上1石,三口以下6斗,无家口者4斗。又给军士月盐,有家口者2斤,无家口者1斤。上述卫指挥使(正三品)以下武官和吏员的俸粮与军士的月饷,大多由屯田支付,[22]不足者由所在的户部清吏司调补;[23]各勋戚武官、都指挥使(正三品)、都指挥同知(从二品)、都指挥佥事(正三品)、都司各吏员的俸粮和军士的饷粮,则分别由户部下属某些司调拨。[24]
募兵的饷银亦因时地而有不同。戚继光在东南沿海募兵,规定每人年饷银为10两,到北方蓟镇后,守卫边墙的募兵年饷增至18两。明修《武进县志》称当地“受募者日银一分”[25],则年饷有低至4两左右的。大体而言,因抗击外侮和重要军事行动而募集的兵,饷银偏高;召募以守御府州的兵,饷银一般较低。前一类兵,募集或调用时,一般要发给安家银和置装费 。天启元年(1621)调四川、湖广等处兵往辽东,每兵发安家银5两、衣甲器械银8两。
除固定军饷外,功赏和征劳钱等也是不小的花销。如成化十四年(1478)订制长城九边功赏标准:“一人斩一级者,进一秩,至三秩止。二共斩者,为首进秩同。壮男与实授,幼弱妇妇与暑职。为从及十级以上,俱给赏。领军官部下五百人者,获五级,进一秩。领千人者信之。”正德十年(1515)重定:“独斩一级者升一秩。三人共者,首升署一秩,从给赏。四五六人共者,首给赏,从量赏。二人共斩一幼敌者,首视三人例,从量赏。不愿升者,每实授一秩,赏银五十两,署职二十两”。[26]募兵平时的饷银不算高,但作战的赏银则较高。戚继光的部队,获得敌首一级赏银30两,全队均分。
战争费用 在明代历史上长城区域与蒙古族各部及后金的战争或大或小,贯穿始终。尤其是一场规模较大的战争,其军费支出比平时要高出几倍甚至数十倍,而这样的战争,在明朝历史上是屡见不鲜的。
明成祖朱棣迁都北京以后,为巩固北部长城防线安全,于永乐八年(1410)至二十二年间五次率大军北征。第一次出动兵力50万人,其他各次也在30万以上。作战时间除第一次3个月外,其他各次均在5至9个月之间。千军万马,长距离远征,耗费巨大。仅军粮一项,第三次亲征时,运粮用驴34万头,车17.7万辆,轮车民夫23.5万人,运粮37万石。《明会要》载,往开平运粮,“计所费率二石七斗,开致一石”[27]亲征时,其运送距离比开平还要远,按运粮一石所费三石算,运粮37万石,所费110多万石。因此,第三次北征时,国库已近枯竭,所以户、兵、礼部尚书联合指出,“频年师出无功,戎马资储十丧八九”,已经“军兴费乏”[28]。
正统十四年(1149),蒙古族的一支——瓦剌举兵寇明宣大边境,明英宗“命在京五军、神机、三千等营官军操练者,人赐银一两,胖袄裤各一件,(左革右翁)鞋两双,行粮一月,作炒麦三斗,兵器共八十余万。又每三人给驴一头,为负辎重。把总、都指挥,人加赐钞五百贯。”[29]组成50万大军迎敌。按此配备标准,还没有进入战斗,已支出白银50万两,胖袄裤50万套,鞋100万双,兵器80万件以及炒麦15万石,驴17万头。明英宗率50万大军出居庸关,在土木堡被瓦剌军打得几乎全军覆没。死伤军数十万人,骡马20万余匹,辎重兵器盔甲丢得满山遍野。大同广安伯刘安等立即向瓦剌首领也先献金两万,换取也先暂时撤军。此战役只进行一个月,但人、财、物损失极其惨重。
土木惨败以后,瓦剌部的威胁并没有解除,明朝廷又立即投入北京保卫战的准备。运通州粮百万石于京师,并“取来南京内库所贮军器三分之二以备急用”,[30]将在畿内、山东、河南所募之兵,以及将用召募官舍、余丁义勇、民夫更替下来的漕军都集中在京师备用,各地也大量向京师派遣援军。当时规定,“运粮二十石纳京仓者,官给脚银一两”,“新选余丁官军并旧操金人及报效者,人赐银一两,布二匹。守城匠人、守门军、火夫,并皇城四门内外官军,人赐二匹”。[31]正统十四年(1449)十月,于谦指挥22万大军进行了北京保卫战。
土木和北京两大战役,直接参战军队70多万,军饷、军械、运输、奖励的费用以及直接的战争损失都十分巨大。
明世宗在位的45年中(1522—1566),北方鞑靼族几乎无岁不内犯,且愈演愈烈。明廷与鞑靼进行的连绵不断的拉锯战,其人、财、物的耗费没有直接记载,但从嘉靖年间国家财政开支的迅速增长和国库枯竭,可间接看出,这期间军费开支数字是相当庞大的。
嘉靖二十二年前(1543)财政收支比较正常。二十二年后,军费开支明显增加,正常收入无法应付,为此朝廷采取各种办法搜刮。嘉靖二十二年(1543)二月,“诏予派二十三年各边盐引一百四十四万三千三百有奇,备主客兵粮草及新增募军诸费”[32]。嘉靖二十七年(1548)“诏许河南、山东人得如陕西例,入银补官(卖官),运赴陕西充饷”[33]。嘉靖二十八年(1549),“是时边供繁费,帑藏匮竭”,户部奏议,“近岁……一年大约所出三百四十七万,视之岁入常多一百四十七万。”[34]到了嘉靖三十一年(1552),财政“所出自年例外各边主客兵银二百八十万外,新增军饷二百四十五万有奇,及修边、振恤费八百余万”[35]。总之,由于战争频繁,嘉靖末年比嘉靖初年,军费开支增加了四倍多。
明自万历二十年(1592)至二十六年(1598),进行了七年之久的抗日援朝战争,动用蓟镇、真保镇、辽东镇、大同镇和宣府镇等兵力20多万人,各种战争耗费数字相当浩大,只饷银一项,约在千万两以上。据《两朝平壤实录》称:“大司农计度支,自二十五年邢经略出关,至二十八年归,凡用饷银八百万两。火药、器械、马匹不与焉”。运往朝鲜的军粮,有记录可查的达67.5万石,粮款银为数巨大,据《再造藩邦志》记载,“是役也征……南北兵达二十二万千五百人,旨粮银约五百八十三千余两,交易米豆金银又费三百万两,实色本色银米十万石。”因此这场战争中,明朝廷耗费银二千万两以上。[36]
明崇祯初年,明政府一方面用全力遏阻后金军入侵,一方面要镇压李自成起义,内外交逼,兵愈增,饷愈绌。明自万历四十六年(1618)后金首领努尔哈赤以步骑兵2万,一举袭破明的战略据点抚顺,次年,努尔哈赤又率八旗兵8万,大战萨尔浒,明军大败,损失官兵46000多人开始,明与后金在辽东接连不断地拼杀,一直到明末农民大起义,李自成进京,清军入关,在这长达26年(1618—1644)的时间里,明的战争开支直线上升。这还没有包括武器和弹药的费用。这时光辽饷一项就有800多万两,泰昌元年户部奏曰:“今按四十六年(万历)四月至今年七月,共饷辽八百三万八千有奇”[37]。
这时用于围剿农民起义的费用也大量增加,“初欲练兵十二万,为剿贼之用;议饷至一百八十万”[38]后,“剿练之饷多至七百万”。以辽饷、剿饷、练饷三大饷为主的军事开支已达到2000多万的巨大数字。“万历末年,合九边饷止二百八十万。今加派辽饷至九百万。剿饷三百三十万,业已停罢,旋加练饷七百三十余万。”御史郝晋也认为是有史以来没有达到过的,“自古有一年而括二千万以输京师,又括京师二千万以输边者乎?”[39]
京边、战争运输
京边运输 明代漕运京师之粮,主要是从南方大多数府县中征调的税粮。洪武年间,实行海运,以南方之粮供给北平、辽东之军。当时,“航海侯张赫、舳舻侯朱寿俱以海运功封,交运粮七十万石。”[40]永乐年间朱棣迁都北京后,军事战略方向重点和政治中心转移北方,粮食需要日增,而海运险阻折损较多,故下令修治淤塞已久的京杭大运河,于沿岸设置徐州、淮安、德州、临清、天津五大军储仓,并造漕船3000只,以资粮秣的转运。永乐十三年(1415),大运河全线修通,于是“罢海运,退下海军官军,俱令里河驾船运粮。”[41]通过大运河向北京每年运粮400余万石,宣德时最高达到674万石。
明初为便于漕运管理,曾设漕运使,后建立粮长制度,负责漕粮的征收和解运,称民收民解。永乐二年(1404)以漕运总兵官取代漕运使。景泰二年(1451)始设漕运总督,与总兵官同理漕政。运粮的军士称运军,定额官兵12万,定船1,770只,实际各时期数额不很稳定。各地区运船到京定有期限,三年对运官进行一次考核,违期者或降或罚。漕运方法,初行支运法,永乐十三年漕运总运官陈瑄推行,各地漕粮就近运交淮、徐、临、德四仓,由运军分段接运至通州、北京,每年转运四次,又称转运法。宣德五年(1430)陈瑄等又行兑运法。令民运漕粮至附近府、州、县水次,兑与卫所运军转运(河南兑与遮洋总海运),民贴运费,随正粮加耗征收,于兑粮时交给官军。初时兑运与支运并行,后逐渐取代支运。成化七年(1471)漕运都御史滕召又推行改兑法,也称长运法或直达法,由运军过江径赴江南各水次交兑,免除粮户运粮,但要增纳过江费,约每石1斗左右。十一年改淮安等四仓支运粮为改兑。此后由于漕政腐败,各级官吏舞弊侵吞,加耗杂派层出不穷,虽然嘉靖至万历年间一度回光返照,但由于积重难返“官军负累,逃亡数多,管运官军束手无策,漕规腐坏至此已极”。[42]
明世宗即位后,大举新政,进行改革,时值蒙古俺答南侵,从辽东到甘肃长城防线,战火不断,形势吃紧,恢复漕运至关重要。在这种背景下,明世宗对漕制进行了整顿和改革,使正德以来破坏至极的漕运制度暂时得到恢复和发展。但随着世宗厌政,宦官专权,吏治败坏,漕政也随之日坏。“万历三十年,漕运抵京,仅百三十八万余石”[43],漕政和明王朝一起江河日下,走向灭亡。
明长城九边粮饷及其军用物资的运输,并不全都依赖北京转输。西北边防,即三边总制府管辖范围的粮饷,主要是就地取给,短途运输。有时也有河运。“其西北边则浚开封漕河饷陕西,自陕西转饷宁夏、河州。”[44] “延绥宜漕石州、保德之粟自黄河而上。”[45]
京师正面边粮,主要是从京、通二仓转运,但有时也从内地长途运输。如永乐十三年,“发山东、山西、河南及凤阳、淮安、徐邳等处民丁十五万运粮赴宣府”。[46]
辽东都司因属山东布政司管辖,辽东军饷,除屯田自给外,多从山东海运,有时也从河北陆运,正统十二年(1447),“令直隶永平府永平、卢龙等卫罪囚运山海关仓粮赴辽东宁远等仓赎罪”。[47]
长城九边运输,有民运、军运和军民同运。另外,还大量使用囚犯运输,如在平凉与西凉间,“令每囚二名,共买车一辆,牛二只,运米四石。”或者军囚同运,如永乐十年,“令陕西巩昌、临洮等府税粮,以附近府县民运纳兰县,抵甘州,每五十里设一站,令囚人及官军转递。”[48]
由内地往长城九边运输,除被装、武器外,还有粮饷。弘治、正德年间,边饷银共40万两,“隆庆初年加至二百八十余万。”明后期,由京师或内地运银到九边的情况越来越多。“正统七年,令直隶苏州等府起运南京粮折银五万两运赴陕西布政司,转求甘肃等处糴余粮给军。”[49]
战争运输 明长城沿线遇有战争爆发时,在运输手段上与以往各朝无实质性变化,但运输规模很大,实施方法上也有很多独到之处。
(1)战时运输的筹划和组织指挥。永乐七年(1409),明成祖朱棣决定来年春天进军漠北,进行第一次亲征。为此召见户部尚书夏元吉,一起商议北征运粮问题,并对运输问题作了具体安排和布置,指示用工部所造武刚车3万辆运粮20万石随军运行。为了解决北征部队在漠北作战时的用水,又征集大批骆驼运水随行。提前四个月组织战时运输,进行战争准备。[50]
永乐十年十一月,因瓦剌部大举东进至胪朐河,扬言要攻打与明廷和好的鞑靼部首领阿鲁台,以隐蔽南下袭扰明边的企图。明成祖召开大臣会议,讨论第二次亲征问题。户部、兵部、刑部尚书都言“今粮储不足,未可兴师”。成祖一怒之下将他们打入牢狱,然后命侍郎张本等分往山东、山西、河南及应天诸府督造粮车,发丁夫挽运,决心北征,明成祖虽用非常手段清除了反战派,但对粮饷筹集和运输不敢怠慢,亲自细心筹划,委重臣经管。这次北征粮饷运输,划分前运和后运。这是我国战时运输史上的一大发展。前运随大军行动,委降平侯张信、尚书李庆、侍郎李昶为前运总督官。前运由车运和驴运两部分组成,命泰宁侯陈愉、都御使王彰等26人负责车运;镇远侯雇兴祖、尚书赵羾等25人负责驴运。后运由保定侯孟谟、遂安伯、陈英任总督官,并率骑兵千人,步兵五千人护行。[51]
(2)运储结合,兼顾前进与后撤的粮饷需要。数十万大军进行远距离作战,前进时的粮饷运输固然重要,后撤时的粮饷供给也不可忽视。明成祖北征时,实行运储结合,较好地满足了前进与后撤时的粮饷总需要。明成祖第一次亲征时,命工部造武刚车运粮。考虑到路途遥远,运输困难,以及前进与后撤的需要,指示将所运之粮,“缘途筑城贮之,量留官军守护,以俟大军之至。”[52]根据这一指令,户部尚书夏吉在宣府以北沿途按10日行程设计一个粮站,存贮军粮一批,留兵守卫,以备军还。将战时用粮分为随军运输和沿途贮存两部分,解决了大军前进与后撤的粮饷需要。
(3)多种运输手段、方式相结合,有效地组织大规模远距离运输。明太祖从洪武二年至二十九年,进行了八次大规模北征。明成祖从永乐七年至二十二年,进行了五次大规模北征,这十三次北征的作战区域大部分在开平(多伦)、应昌(今内蒙古克什克腾旗)至尧鲁伦河、斡难河一带地区。这些地区距北京长达二三千里,而且地形极其复杂,多数地区荒无人烟,连道路都没有。数十万大军在这里作战,不仅粮饷靠运输,甚至饮水也要靠运输。因此北征的运输任务相当艰巨,运输规模十分庞大。根据史书记载,明成祖第一次北征时,动用武刚车3万辆,运粮20万石。明成祖第三次北征时,动用驴34万头,车17.7万辆,挽车民夫23万多人,运粮37万石。在历次北征中,还动用大量骆驼运水。
运输任务最为艰巨的是抗日援朝战争。在万历二十年至万历二十六年(1592—1598)进行的抗日援朝战争中,明朝共出动兵力22万多人,舰船500多艘。因这场战争给朝鲜经济造成严重破坏,明军及至部分朝鲜军队的粮草武器弹药供应,全靠明朝。当时的运输线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海上运输,“今日海运西起天津,递海南滨,而东至登州;登州渡海;达于旅顺;旅顺北滨而东至于朝鲜。”[53]明援朝物资之海上运输,几乎全凭此线,甚至江南各地援朝水师、舰船、物资,都沿大运河北上,经天津沿此线达朝。另一条是陆上运输,由北京东出山海关,经辽阳、丹东,过鸭绿江,运往朝鲜。
在抗日援朝战争中,这两条运输线担负着极其紧张而繁重的运输任务。万历二十四年(1596),和议破裂,日军决定与明朝联军进行再次决战。蓟辽总督向朝廷奏报,“如果倭警逼真,令将金、复、海、盖、东昌(辽东州县)五仓米豆共十万四千四百四十石九斗,拨用坚厚船只,择取惯熟海路水手运至平壤,发朝鲜转运。辽阳、甜水站、凤凰城、汤站、定辽右卫五仓米豆共六万一千一百四十石,草六万七千六百二十五束,雇觅骡驮运至义州,发朝鲜”。[54]万历二十六年日军与联军又进行一系列会战。万历帝认为“前粮饷最急……,海运恐难依期,还着户部从长随宜设法。或从陆运转输,或水陆并进,不可延误。”仓督侍郎张养蒙“借仓粮,请征登、莱等处本色;请动近海郡县备食粮;请造辽船、造沙船、募淮船及觅商船;请添辽东陆运骡头。”[55]当时每年往朝鲜岁运粮70万石,两条运输线上极为繁忙,“今查中国发过水陆粮饷已运过江者计十八万四千八百余石,次见运者更多。”[56]
两条运输线上,除大量运送粮草外,还运武器和白银。抗日援朝战争中,明军武器弹药一直占着优势。明军所用武器,除一部是刀、枪、弩、箭等旧式兵器由军人随身携带外,还大量使用火器,有“大将军佛郎机、霹雳、虎蹲,子母等炮、火箭千百筒”[57]仅蔚山会战,明与朝鲜联军就有铳炮1240座,火药69000斤,凡铅179,600斤,火箭118,000支。[58]另外,还大量运送饷银,“十一月征倭军粮银子四车子输来辽东城内。”[59]
(4)加强运输防卫,保证运输安全,明成祖第二次亲征时,为保证后运的安全,曾派骑千人,步兵五千人对运粮队进行护送。抗日援朝战争中,海运船只数百只,运粮数十万石。安全问题极为重要,负责海运的督侍郎张养蒙曾曰“我与倭共,乘机侵掠,兵家之奇,防不可也”,臣反复思之,惟有海运,防运合为一体,于势最便”,具体做法是,“在天津专立一总,就便令海防抚臣选委标下官一员领之,而总具运护至登、莱止。登州专立一总,就便令新驻旅顺总兵选委标下官一员领之,护至朝鲜。”[60]由此可见,明对战时运输的安全问题十分重视。
武 器 装 备
冷兵器 明代冷兵器名目繁多。据文献记录当时兵器有:弓、弩、枪、刀、剑、矛、盾、斧、铖、戟、鞭、简、挝、殳、叉、爬头、绵绳十七种,加上白打(即手搏)合称武艺十八事。实际明代冷兵器还不止于此。明前期,刀枪箭牌是基本武器装备,京营弓箭手三万五千多人,各弓箭一付。车兵每车配刀牌手五人,载枪二十,箭六百,嘉靖年间所造大型战车,上置七枪,为橹三层,各置九牛神弩,战巡船上装备的也是这些兵器。
明中期火器大量装备京营和九边部队,但冷兵器仍然占有重要地位,高阳人孙文正认为理想的骑步合营中,除装备炮、佛朗机、鸟枪等外,还需装备“弓箭、撒装一千二百七十三付,大弩二百五十张,长枪、长刀、长斧一千二百八十件,火箭七千六百八十只,大棒二百五十六条,箭牌二百五十六面,腰刀五千八百八十八口”[61]一营即需装备冷兵器16883件(付),当时有京军30营,需要冷兵器506,490件。京营部队相当九边部队的一半,由此推算,京营和九边部队,共需冷兵器150余万件。值得一提的是,戚继光所创的一种叫狼筅的兵器。狼筅最初由毛竹制成,长一丈多,筅头削尖,四边带小竹杈,宜于以长制短,对付惯于使刀的倭寇。戚继光奉调蓟镇后,因长城沿线气候干燥,毛竹易裂,遂制造出铁制狼筅。明廷又学习南方少数民族射猎虎豹的药箭之法,由兵部移文九边镇守各总兵、巡抚诸官计议制造。
火器 明代长城防线所用武器以火器最为重要,控制比较严格,弘治以前主要由中央的兵仗局、军器局制造。明代火器种类之多不亚于冷兵器。据《明史》载:“号将军者自大至五。又有夺门将军大小二样、神机炮、襄阳炮、盏口炮、碗里炮、旋风炮、流星炮、虎尾炮、石榴炮、龙虎炮、毒火飞炮、连珠佛郎机炮、信炮、神炮、炮裹炮、十眼铜炮、三出连珠炮、百出先锋炮、铁捧雷飞炮、火兽布地雷炮、碗口铜铁铳、手把铜铁铳、神铳、斩马铳、一窝锋神机箭铳、大中小佛郎机铜铳、佛郎机铁铳、木厢铜铳、筋缴桦皮铁铳、无敌手铳、乌嘴铳、七眼铜铳、千里铳、四眼铁枪、各号双头铁枪、夹把铁手枪、快枪以及火车、火伞、九龙筒之属,凡数十种”。[62]
成祖用兵征交阯,得神机枪炮法,特置神机营习练。神机枪炮用生、熟赤铜相间而成,也有用铁制成的。大小不等,大的用车发,小的用架、用椿、用托。大的神机枪炮适用于守城,小的适用于征战,是行军要器。永乐十年(1412),成祖命开平至怀来、宣府、万全、兴和诸山顶,皆置五炮架。永乐十二年,又在山西大同,天城、阳和、朔州等长城边卫增置炮架,用以御敌。神机枪炮的制造方法极为保密,不得外传。
宣德五年(1430),明政府内九边酌量配给神机枪炮,以壮军威。正统六年(1441),边将黄真、杨洪于宣府独石口立神铳局,宣宗忧虑在外制造火器易泄漏机密而加以制止。
正统末年,边警日亟,御史杨善请铸两头铜铳用以加强边备。景泰元年(1450),根据巡关侍郎江潮的建议试制火伞,上用铁枪头,以响铃环绕,置三个火药筒,用以击溃敌马。应州平民师翱制铳,顷刻三发,射及百步外。天顺八年(1464),开始在九边防线普遍使用九龙筒,点燃一线,则九箭齐发。
嘉靖八年(1529),从右都御史汪鋐建议,造佛郎机炮,称作大将军,发之于九边各镇。佛郎机原是葡萄牙人制造的舰炮,入侵中国时被明军缴获。明朝依其形式仿制成大样佛郎机,共有大中小五种规格。大者重千余斤,小者重一百五十斤,巨腹长颈,腹有长孔。以子铳五枚,贮药置腹中,发及百余丈。嘉靖二十五年(1546),又制成了三出连珠、百出先锋、铁棒雷飞,使用很方便。同时制成的母子火兽、布地雷炮,适用于夜间劫营。御史张铎亦进献十眼铜炮,大弹发及七百步,小弹射程亦有百步,由工部负责制造。
万历后期,由荷兰传入中国一种大型火炮 ,称作“红夷”。天启元年(1621)明政府李之藻仿制,次年造成,封为大将军。天启六年(1626)一月,后金进攻宁远(今宁兴城),袁崇焕据城命守兵发射红夷炮,毙伤后金兵数百人,后金统帅努尔哈赤也在这次战役中中炮重伤,不久死去。
明代火器,正德、嘉靖间制造最多。从正德十四年以后,长城九边也开始自己制造火器,以加强边防守御力量。尤其在长城防线战争爆发时期,火器需要量骤增。如嘉靖年间,朝廷有些文武大臣,针对蒙古对河区地区的袭扰,议复河套事。三边总督曾铣向朝廷奏曰:“欲为复套之举,大约用人马十万,该二十营”,“其每营用霹雳炮三千六百杆,合用药九千斤,重八钱铅子九十万个,共重四万五千斤。大连珠炮二百杆,合用药六百七十五斤,重一两八钱铅子四万个,共重四千五百斤。二连珠炮二百杆,合用药六百七十五斤,重一两八钱铅子三万个,共重三千三百七十五斤。手把铳四百杆,合用药一千斤,重一两铅子四万个,共重二千五百斤。盏口将军一百六十位。合用药装就小炮三千二百个,共重四千八百斤,火炮弹药一千六百斤”[63]。按此计算,二十营共用霹雳炮72000杆,大连珠炮4000杆,二连珠炮4000杆,手把铳8000杆,盏口将军3200门,火药259000斤,铅子2026万个,重1107500斤[64]。由此可见,当时长城作战时对火器、火药的需求是相当庞大的。
被装和盔甲 明初军队着装不统一,“洪武九年,令将作局,造棉花战衣,用红紫青黄四色。江西处造战袄,表里异色,使将士变更服之”。[65]北方将士有些着裘皮衣,“甘州河桥巡检司,同税羊皮及毛,成造皮袄份给墩军。”[66]
明统一中国后,规定士卒被装主要是胖袄、袒褥裤和鞋。明中期以后,还给军卒配发雨帽、毡衫。兵部尚书马文升奏:“今夏不得已出征,随身军器等项,若无毡衫,万一卒遇大雨,尽为所湿,必致损坏”,“毡衫一事,最为军中急务”[67]。毡衫一般属移交品,“如遇团营官军,出征,不分冬夏,每军给予一领,回日交官,一体收贮晒晾”。[68]常年执行巡逻任务的,两人一领,“嘉靖二十一年,令巡捕官军,每二员名给雨帽、毡衫一付。”[69]
胖袄裤等,长城九边三年一套,内地五年一套。每年需发数十万套,如宣府镇一次就发25719套,大同镇发26127套,辽东镇发13101套。在京官军虽五年一次关领,需要量很大,象巡捕官军,一次 发8795套,皇城四门军士一次发7309套,锦衣卫旗军一次发16173套[70]。
盔甲是战巡官军必备之物。盔甲种类繁多,据《大明会典》载,仅兵仗局制造的盔就有23种,甲20种。盔甲样式和用料,依官衔高低区分若干等级。士卒用的盔甲一般有铁甲和皮甲。铁甲用铁叶锻造,“其甲重十八斤,盔二斤半”[71]弘治十八年(1505)“令南方卫所铁甲改用水牛皮造,绵绳穿吊”。[72]因盔甲使用年限较长,更新速度较慢。明将薛三才奏曰:“至如(京营)盔甲十五万五千余付,亦十余年不更剩矣。内破坏者一万八千余付”[73]照此计算,十年期间损坏了17%。因此在非战争环境下,全军每年大约需补充盔三万余付。
战车 明代战车分攻车和守车两大类。攻车即战争中直接用于对敌作战的车;守车,即战争中用于载运辎重或屯守的车。明代主要用于攻守城塞的战车有:塞万架器车、临冲坚火车、铁汁神车、万胜神毒火屏风车、正箱车、偏箱车、驾火战车、火柜攻敌车、火龙卷地飞车等。嘉靖四十三年(1564)题准:“京营用兵车,每营四百辆,共二千辆”[74]。隆庆中,戚继光任蓟镇总兵时,组建车营,以10座为额,每座战车128辆。每辆双轮、长辕、用骡二头,两头俱堪架,以便进退。车上安大佛郎机2架,每车派军士20名,分为奇正二队。每二车为一联,4车为一局,16车为一司,64车为一部。每营官兵共计3109名。这战车兵战则结方阵,而马步军处其中,又制抛马器,体轻便利,遏敌寇冲突。
各九边防区使用的战车类型和编制数量不尽一致。陕西三边装备的是霹雳战车,每辆车上配备霹雳炮18门,另外还有大连珠、二连珠、手把铳共五杆。陕西三边总督曾铣在收复河套奏议中讲“又为军务事,臣将新制霹雳战车分发各镇。每营依式成造二百辆”[75]。当时陕西镇五营,延绥镇八营,宁夏镇六营,三镇共19营,共需车3800辆。另外“山西偏老官军二支,甘肃官兵二支,军门中营军一支,共五支,该战车一千辆”[76]。这样归“陕西三边”总督统辖的战车共4800辆。按此推算,京营及九边共配备战车两万辆以上。
战马 战马是明军装备的重要组成部分,明朝的马匹总数没有记载,《续文献通考》载,“宣德四年北京操备官军领马骑操凡十七万余匹”[77]根据《万历会计录》的记载统计,隆庆年间长城九边共有马343,919匹,万历年间共有马骡驴等292,866匹头。京师和九边共有马50万匹左右[78]。战马除了外,九边各镇主要靠向朝廷讨银两以买办。马的价钱随时代而变,隆庆年间“一马十两”,万历年间,“上马八两,下至五两”[79]。从市马的情况看,这笔支出也相当大,“延绥三十六营堡,自弘十一年始,十年间发太仆寺银二十八万两有奇,买补四万九千余匹牧养和市易获得”[80]正德十四年(1519),“辽东、宣大等处兑至五万八千七百余匹,价银亦二十三万两”[81]。万历三年(1575)议准,“ 宣大、山西三镇互市夷马,每年大约宣府以一万八千匹为率,用货价银十二万两;大同以一万匹为率,用银七万两;山西以六千匹为率,用银四万两。”[82]
明政府同时还采取卖种马买战马的办法以解决九边马匹需求。一匹种马价三十两银,加上折征草豆地银,太仆寺银日增。但州县以几两银子一匹的马价买进驽马,且寄养于马户,害民不减从前。又国家有赏赍、兴作,往往借支太仆银,太仆帑藏日耗。到万历二十四年时,因朝鲜用兵,太仆银百万之积,仅存十余万两。然而马政废弛、百弊丛生,已无法变革。崇祯时,户、兵、工三部借支太仆寺马价一千三百余万两。因而辽东督师袁崇焕因边防缺马,请于两京州县寄养马匹,折三千匹价买马于西边却无法解决。
明代马政始盛终衰的原因,除中后期政治日益腐败、管理混乱外,另一重要原因是草场不断减少缩小。明太祖时,除大江南北设置草场外,又定北边牧地:以西至宁夏、河西以外,东至大同、宣府、开平,东南至大宁、辽东、鸭绿江北千里,自雁门关西抵黄河外,东历居庸、紫荆、山海卫的荒闲地,非军民屯种者为牧地。永乐时,又把顺圣川至桑乾河的一百三十里水草丰美地作为草场。宣德后,庄田日增,草场日削,军民皆困于孳养。弘治时,大多草场皆为势家占佃,南京诸卫牧场久废,马斃军逃。“浸淫至神宗时,弊坏极矣”[83]。
注释:
[1]、[2]《明史•食货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78,第1903页。
[3]、[39]《明史•食货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78,第1904页。
[4]《续文献通考》,光绪十三年,浙江书局出版,卷2,第46页。
[5][6]《明史•食货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 ,卷80,第1935页。
[7]《续文献通考》,光绪十三年,浙江书局出版,卷20,第26页。
[8]《大明会典》,明万历十五年刻本,卷33,第9-10页。
[9]《武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75,第3401页。
[10]《崇祯实录》,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3辑,台湾大通书局1984年印行,卷6,第19页。
[11]《明史•食货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80,第1947页。
[12]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明万历年间刻本,卷89,第11页。
[13]王世贞:《弇山堂别集》,明万历年间刻本,卷89,第12页。
[14]何孟春:《余冬叙录》,郴州何氏,清乾隆二十三年刻本,卷58,第4页。
[15]《世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35,第891页。
[16]《明史•刑法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93,第2294页。
[17]《明史•武宗本纪》,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16,第201页。
[18]《世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341,第6204页。
[19]《明史纪事本末》,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版《四库全书荟要》,第47册,卷65,第704页。
[20]谈迁:《国榷》,北京古籍出版社1958年版,卷64,第4015页。
[21]《明史•食货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82,第2002页。
[22]《明史•食货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82,第2004页。
[23]、[24]《明史•职官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72,第1741页。
[25]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据清道光间刻版重修,卷23,第67页。
[26]《明史•兵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92,第2262页。
[27]《明会要》,永怀堂,清光绪十三年刻本,卷31,第20页。
[28]《明史纪事本末》,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四库全书荟要》,第47册,第241页。
[29]《英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80,第3486页。
[30]《英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84,第3623页。
[31]《英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81,第3533页。
[32]《世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271,第5333页。
[33]《世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341,第6204页。
[34]《世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351,第6340页。
[35] 《世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381,第6752页。
[36]转引自《中国历代战争史》,第14册,第478页。
[37]谈迁:《国榷》,北京古籍出版社1958年版,卷84,第5163页。
[38]杨土聪:《玉堂荟记》,北京文物出版社,1982年重印,卷4,第7页。
[40]《明史纪事本末》,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四库全书荟要》,47册,卷24,第270页。
[41]席书:《漕船志•法例》,玄览堂丛书,卷6,第13页。
[42]席书:《漕船志•法例》,玄览堂丛书,卷6,第19页。
[43]《明史•食货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79,第1921页。
[44]《明史•食货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79,第1915页。
[45]《续文献通考•兵考》,光绪十三年浙江书局出版,卷129,第20页。
[46]《大明会典》,明万历十五年刻本,卷28,第11页。
[47]《大明会典•边粮》,明万历十五年刻本,卷28,第12页。
[48]《大明会典•边粮》,明万历十五年刻本,卷28,第11页。
[49]《大明会典•边粮》,明万历十五年刻本,卷28,第14页。
[50]《明史纪事本末》,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版,《四库全书荟要》,第47册,第238页。
[51]转引自《中国历代战争史》,第14册,第5008页。
[52]《明太宗实录》,永乐七年十月已亥。
[53]、[54]《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中华书局1980年版,卷41,第2482、2298页。
[55]、[56]《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中华书局1980年版,卷41,第2481、2488、2363页。
[57]、[58]转引自《中国历代战争史》,第14册,第5113、5147页。
[59]《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中华书局1980年版,卷41第2363页。
[60]《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中华书局1980年版,卷41,第2482页。
[61]孙文正:《车营百八叩答说合编》,清光绪六年铅印本,第4—5页。
[62]《明史•兵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92,第2265页。
[63]、[64]《明经世文编》,陈子龙选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240,第2504页。
[65]、[66]《大明会典》,明万历十五年刻本,卷191,第15页。
[67]、[68]、[69]《大明会典》,明万历十五年刻本,卷193,第20页。
[70]、[71]、[72]《明经世文编》,陈子龙选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64,第543页。
[73]《明经世文编》,陈子龙选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影印本, 1997年重印,卷443,第4873页。
[74]《明会要》,中华书局1956年版,卷62,第1194页。
[75]、[76]《明经世文编》,陈子龙选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239,第2493页。
[77]《续文献通考》,光绪十三年浙江书局出版,卷133,第33页。
[78]《万历会计录》,卷17-28。
[79]《明史•兵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92,第2274页。
[80][81]《续文献通考》,光绪十三年浙江书局出版,卷133,第42页。
[82]《大明会典》,明万历十五年刻本,卷153,第17页。
[83]《明史•兵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92,第2276页。
(原载2001年8月中国长城学会《明长城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