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长城卫所制度的设置与管理
董耀会
洪武、永乐时期,明廷为解除蒙古在北境的威胁,曾多次出兵漠北,先后击败了元朝后裔脱古思帖木儿、鞑靼部的本雅失里、阿鲁台和瓦勒马哈木的部队。虽然未能达到统一大漠南北的目的,但已极大地减轻了蒙古贵族对朝廷北方的压力。正统以后,明廷政治日趋腐败,军备逐渐废驰,瓦剌和鞑靼部又相继兴起。正统时的也先,景泰、天顺时的孛来、毛里孩、阿罗出,弘治、正德时的达延汗,嘉靖时的俺答汗,都经常率兵大举南下,劫掠内地。为防止蒙古骑兵内犯,保障中原地区安全,明朝始终重视北彊的军力布置,采取了不少有效的措施。在东起鸭绿江,西抵嘉峪关,绵亘万里的长城防线,大建都司卫所,置众兵防守,形成了有层次、有纵深的防御体系。
卫所的设置和组织
卫所制度是明太祖朱元璋创立的一项新的军事制度,它是以都司为地方最高军事领导机构,率领所属卫所隶于中央五军都督府,并听命于兵部。
朱元璋建国之后为了强化中央集权,对中央军政机构做了重大调整。当初,朱元璋建统军元帅府,不久改为大都督府,统领全国卫所军。洪武十三年(1380),分大都督府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全国卫所遂分隶于五军都督府。每府设左、右都督,正一品;都督同知,从一品;都督佥事,正二品。掾属有经历司经历从五品;都事从七品。都督府为最高军事机构,掌军旅之事,各领其在京卫所及在外都司卫所,以达于兵部。“凡武职,世官流官,土官袭替,优养、优给,所属上之府,移兵部请选。既选移府以下之都司、卫所。首领官听吏部选授,给由亦如之。凡武官诰敕、俸粮、水陆步骑操练、官舍旗役并试、军情声息、军伍勾补、边腹地图、文册、屯种、器械、舟车、薪苇之事,并移所司综理之。”[1]
与都督府相配合的军事机关是兵部,设兵部尚书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一人,正三品。掾属有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清吏司,各郎中一人,正五品,员外郎一人,从五品,主事二人,正六品。兵部尚书主持兵部工作,侍郎辅佐。武选清吏司分掌武官升调、袭替、优给、诰敕、功赏之事。职方清吏司分掌舆图、军制、城隍、镇戍、营操、武举、巡逻关津、征讨之事。车驾清吏司分掌卤薄、仪仗、侍卫驿传、厩牧之事。武库清吏司分掌戎器、符勘、尺籍、武学、薪隶之事。洪武元年(1368)设置兵部时,它是中书省六个部的一个部,洪武十三年中书省及丞相制度被废除,兵部与其它五部一起升格,直属皇帝统制。
地方上朱元璋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废除行省制度,改由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司)、提刑按察使司(简称按察司),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分掌一省行政、司法、军事,并称“三司”。三司互不统属,各对中央负责。都司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卫所,以及与军事有关的各项事务,是地方平时最高军事领导机构。各省都司之外,在边防要地则单设都司,实行军民合一的统治,如辽宁都司,治定辽中卫(今辽宁辽阳);大宁都司,治定大宁卫(今内蒙古宁城),万全都司,治定宣府卫(今河北宣化)。还在边境海疆的北平、山西、福建等地设置行都指挥使司,在中都设置留守司,以补都司之不及。
都指挥使司设都指挥使一人,正二品;都指挥同知二人,从二品;都指挥佥事四人,正三品。经历司经历,正六品,都事,正七品;断事司断事,正六品,副断事,正七品,以上二属司各有吏目一人;司狱司司狱,从九品。经历司、断事司、司狱司三个职能机构分别负责处理来往公文及刑狱之事。地方若有重大军务,须三司合议,并列署名向朝廷汇报。此外还有仓库、草场大使、副使等掾属。都司内部的分工大体是,都指挥史及同知、佥事,以其中一人统领司事,称为掌印;一人负责练兵,一人负责屯田,称为佥书;有的则分管巡捕、军器、漕运、京操、备御等事务。经历、都事则典掌文书,断事处理军队刑狱。遇有战争,朝廷临时派将,并非都司指挥作战。
明朝自京都至府县,在军事上重要的地方设卫,次要的地方设所。卫设指挥使一人,正三品,指挥同知二人,从三品;属员有指挥佥事四人,正四品;镇抚司镇抚二人,从五品,经历司经历,从七品,知事,正八品,吏目,从九品,仓大使、副使各一人。京卫亲军直隶于五军都督府,京卫中管营造的卫隶于工部,此外还有屯戍陵寝的诸卫。外卫分隶于都司、行都司或留守司。各卫统领本卫及属所的军政,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的职掌分工,类似于都司,凡指挥使、同知、佥事负责管理卫事者,称为掌印、佥书。掌印主管全卫军士的调拨、增补、选拔以及军旅防御之事;佥书分理屯田、营操、验军、巡捕、漕运、备御等事;出征时,各卫率领共属所听从朝廷所派将领的调度。
每卫大抵5600人,下辖五个千户所,每千户设千户一人,正五品,副千户二人,从五品,镇抚二人,从六品。掾属有吏目一人。下辖十个百户所,每百户统兵112人,分为两个总旗,每总旗又分为五小旗。千户、副千户分管军务,一人掌印、一人佥书。所有的军政,由卫下达于千户所,千户督百户,百户下达总旗、小旗,“大小联比以成军”。[2]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天下都司卫所,共计15个都司,3个行都司,1个留守司,329个卫,65个守御千户所。及成祖在位二十多年,多所增改,其后措置不一,[3]其设置地点与组织系统情况如下表所列:(略)
卫所军丁的总数量是重要军事机密,绝对不许泄漏。根据有关历史文献记载可知,洪武二十五年,军数超过一百二十万[4]。洪武二十六年后,军数为一百八十万以上。永乐以后约二百八十万左右。万历时军数一百十二万五十八人。
明卫所设置和组织系统具有如下特点:第一,集中军权。建明之初,兵部隶属于中书省,军队建设的大政方针,须通过丞相下达兵部实施,因而皇帝与兵部之间有丞相一级,皇帝不直接掌握军政大权,并且有可能发生皇帝与丞相之间的军权之争。同样大都督府统辖全国都司卫所,掌握全国武装力量,未免有军权旁落之忧。因此,在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借胡惟庸案,废除丞相制,升六部职权,使之直接奉行皇帝命令,于是兵部归皇帝所制,只对皇帝负责,从而加强了皇权,集中了军权。大都督府改归五军都督府后,每个都督府不设大都督,只设左、右都督,每个都督府只能分统部分都司卫所,其职权也比大都督府小,便于皇帝直接分而统之,有利于皇帝对军队的集中。因此兵部的升格和大都督府的分权,都是朱元璋强化中央集权制军事机构的组织措施。
第二、互相制约。兵部与五军都督府互相制约,五军府虽然统领各都司卫所兵马,但无权调遣军队;兵部在军队中有任免、升调、训练之权,但不统兵。即兵部有出兵之令而无统兵之权,五军有统兵之权而无出兵之令,体现明初中央军事机构之间分掌军权,既互相协助又互相制约的原则。这种原则也适用于各五军府统领的都司卫所之间。如左军都督府下辖在京的留守左卫等若干卫,在外的浙江都司、辽东都司、山东都司,右军都督府下辖在京的虎贲卫等若干卫,在外的陕西、四川、广西、云南、贵州等都司,于是各都督府所辖在京各卫和在外各都司犬牙交错,互相牵制。
第三、居重驭轻。明王朝认为“居重驭轻,立国之至计”[5],并按照这一原则,布重兵于京师。明成祖迁都北京后,京师的武装力量有:(一)京营。这是明朝军队的主力,是全国最精锐的武装,明初京营共有官军30—40万人。(二)班军。为增强京师的军事力量,由河南、山东、大宁、中都等地调官军,每年春秋两季轮番赴京上操,叫班军,共16万人。(三)畿内各府有50多个卫所,约共官军20多万人。总上各项,明初京畿地住兵力共有70—80万,约占全国总兵额的1/4至1/3。以后尽管全国总兵额时有增减,但保持京畿的军事优势始终不变。
第四,严守北疆。为了巩固北部边防,防止蒙古族势力南下,明朝在北部边地要冲之处,布设了许多卫所。据《明史•兵志》记载,洪武二十六年(1393),北部边疆的都司有6个,辖92卫8所,约52万兵力。这些驻守沿边的部队,随时迎击进犯之敌,正统之后在此基础上,又新建了万全都司和陕西行都司,辖116卫64所,约72万兵力。后来卫所破坏,到嘉靖年间形成了三总督下辖九边重镇,兵力增加至86万余,占当时明朝总兵力的一半以上。这些边镇以边墙、关隘、塞堡为第一线,以边墙内的城镇为第二线,以参将负责一定面的防御,以守备负责点的防御,以游击将军往来策应,形成点线面结合,既分镇防守,又互相联结,各负其责的防御体制。
卫所的防御部署和战时指挥
明代的长城东起鸭绿江,西迄嘉峪关,沿线分布着大大小小具有统属关系的屯兵城,为了进行有效的指挥,明廷将绵亘万里的长城防线,划分为若干防区,建立相应的都司卫所机构,加强防卫。
辽东防区 明辽东防区主要在辽宁省境,东至鸭绿江,西至山海关,其地理位置十分重要,它如同一条巨大的臂膀,横亘在北京左侧,构成一道拱卫关内的军事屏障。洪武四年(1371)二月,元辽阳行省参政刘益献辽东州县地图,奉表归降。接着明廷便“置辽东卫得利赢城(今辽宁复县境)”,以刘益为榜样同知[6],这是明朝接替元统治,在辽东地区设置权力机构的开始。同年七月设置辽东都卫于辽阳城(今辽宁辽阳),任命马云、叶旺为都指挥使,镇守辽东地方,领辖辽东诸卫军[7]。马云、叶旺至辽东后,即修建城郭,缮甲兵,置军卫,建屯田,开始大建辽东边防,从这时起,辽东地区就形成一个长城最东端的军事防区。
洪武八年(1375)明军大败哈出部于辽南,给辽东的残元势力以决定性的一击。同时,随着全国“都卫”改为“都司”,于是明廷于同年十月,便改定辽东都卫为辽东都司。辽东都司统领辽左、右、中、前、后等二十五卫及自在、安乐等州[8]。二十六年(1393)辽王朱植入广宁就藩,遂操纵辽东防区的军权。辽东都司是辽东地区最高军政机关。辽东地区不设府州县,专以都司领卫所,实际上是明朝对辽东地区采取军事统治。那么明朝对辽东地区为什么采取这样措施,其原因和目的是什么?郭造卿《辽镇通海议》说:“辽防为难者,北于属夷,东于高丽,而又渡海归内地,故不设州县,编民一以卫所制之者,万户管千,千户管百,节制易明,逃跑可稽也,故不加有司,设巡检,恃其卫所以束伍耳。”[9]王之诰也说:“我国家混一函夏,奄有万方,穷陬遐壤,咸置长吏,星分棋列,遍于寰宇,乃辽独刬去州邑,并建卫所而辖之都司,何哉?边鄙瓯脱之俗,华夷杂糅之民,迫近胡俗,易动难安,非可以内地之治治之也”。[10]周宏祖《辽东论》说:“辽东为燕京左臂,三面濒夷,一面阻海,山海关限隔内外,亦形胜之区也。历代郡县其地,明朝尽改置卫,而独于辽阳,开元设安乐、自在二州,以处内附夷人。”[11]他们认为根据辽东重要的地理位置及民族分布特点,明朝采取特殊的统治方式,即都司卫所制的设置,这标志着明初统一东北过程中,已建立了较为稳固的基地,使东北各地少数民族势力相继归附,无疑对明朝对辽东的统治,对维护明朝封建政权是有重要意义的。
北京防区 北京地处华北平原的北端,西部与北部被太行山和燕山环绕,东北有盘山,其西北的南口和东北的古北口,是南北交通要道,地势十分险要。自古就是北方军事重镇。洪武元年(1368),明廷将元大都改称北平府,建立大兴左、右卫,燕山左、右卫,永清左、右卫等6卫,守卫北平及其附近地区。翌年,开设山都卫、北平行省,从此成为北方军事基地。八年,都卫改为北平都司,除统领的卫增至16个外,还增加了居庸关千户所。[12]十三年,燕王朱棣就藩,以北平为藩邸,负责抵御长城以北北元的进犯。随着北边军情不时告急,燕王朱棣渐渐拥重兵十万屡入塞北,大败北元军。其后不久,明太祖宣布:其山西属卫将校听晋王节制,北平属卫将校听燕王节制,凡军中机务,一奏朝廷,一启王知,永著为令。洪武二十年,即在平定辽东纳哈出后不久,明廷在大宁卫治地建立大宁都司,次年改北平行都司,统领大宁左、右、中、前、后等十卫[13]。二十六年宁王朱权就藩,北平行都司统领的所有军事力量受其节制。
这一系列军事机构的建立、调整与发展,对这一北方战略要地的建设极为有利。如洪武六年(1373),华云龙任北平守御、负责北平行省的防务时,疏请沿燕山、太行山布置防御。自永平西至灰冷2000里,修隘口121个,王平口至官坐岭500里,修隘口9个,在紫荆关和芦花岭筑守御所。[14]他还曾跟随常遇春北出燕山,袭取上都(开平,今内蒙古正蓝旗东)设置开平卫,这是明长城外的第一个重要据点。十四年,徐达发燕山等卫屯兵万五千一百人,依山阻海,修筑了永平界岭等32处关口及长城[15],并督修山海关关城,先后建成翼城、罗城、瓮城和烽火台等,加大防御纵深,设山海卫,领十千户所守御。[16]十五年,北平都司上奏朝廷,建议在长城的一片石、黄土岭,至石塘口、金水口等200处隘口,修筑烽火台,派兵驻守,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17]
靖难之役后,明成祖迁都北京,以京师置于国防前线,时为全国的军事中心,并定制立京军三大营,一曰五军营、一曰三千营、一曰神机营。五军营以其主要部分中军、左掖、右掖、左哨、右哨五个军命名,还编有一个大营和执行各种专门任务的十二营、围子守营、幼官舍人营、殚忠效义营等4个二级营。其中幼官舍人营和殚忠效义营又各分两个三级营。五军营的主要任务是管操练在京卫所、中都留守司,以及山东、河南、大宁都司所及各卫轮班来京驻军的操练。三千营以边外降丁三千人组成,分为五个司:一司掌执大驾龙旗、宝纛、勇字旗、负御宝及兵仗局什物上直官军;一司管左右20队勇字旗、大驾旗纛、金鼓等件上直官军;一司管传令营令旗令牌、御用监盔甲、尚冠、尚衣、尚履什物等件上直官军;一司管执大驾勇字旗,五年红盔贴直官军上直官军;一司管杀虎手、马轿及前哨马营上直明甲官军、随侍营随侍东宫官舍、辽东备御回还官军。神机营下辖中军、左掖、右掖、左哨、右哨五军。专管操演神枪、神炮等火器,后来又得到都督谭广进马五千匹,编为五千下营。专管操演火器及随驾护卫马队官军。[18]
京军三大营在平时,五军习营阵,三千习巡哨,神机习火器。皇帝亲征时,大营居中,五军分驻,步内骑外,骑外为神机,神机外有长围,周长20里。[19]由于三大营具有较强的战斗力,所以朱棣几次亲征漠北时都命三大营随同出征。
北平都司、北平行都司的建立,以及京营的扩大,使京北防区形成了都司卫所防守和京营机动作战相结合的防守局面,其防卫能力比过去更加坚固,保证了京师的安全。
宣、大防区 宣、大防区位于北京西北,东接居庸,西连黄河,“敌犯山西,必自大同,入紫荆,必自宣府”[20],是蒙古贵族率兵窥北京的咽喉,宣、大与北平正可谓辅车相依,唇亡齿寒,尺寸进退,安危所系,可见其战略地位之重要。明朝对宣府和大同防区的边防建设非常重视。洪武元年(1368)八月,明军在克取大都之后挥戈西征。冯胜率偏军由怀庆府(今河南沁阳)越太行山,攻占泽、路等州;徐达指挥主力进军太原,夜袭元军。二年正月,常遇春乘胜攻取大同,傅友德攻取宣德府(今河北宣化)。十二月置太原都卫。洪武四年置大同都卫,同时废宣德府。这时期,以王保保为首的残元势力频繁南下,袭扰宣、大北部长城防线,明廷遂派大将镇守大同、宣府,同时命大同守将金朝兴攻占东胜(今内蒙古托克托)留兵驻守,随后又控制了阴山地区。洪武五年(1372)正月,明军三路北征。徐达率主力出大同,进军和林;李文忠率东路军自宣府取道野狐岭(今河北万全北)袭应昌;冯胜领西路军出兰州攻甘肃。三月,中路军受挫于土剌河,东路军也先胜后败。三路大军相继在冬季撤回。这次失败使明太祖变得谨慎起来,其军事战略由进取转向保守。战略思想的转变,使大同、宣府成为纯粹的军事防区。洪武六年徐达、李文忠、冯胜、邓愈、汤和等明廷主要将领,率领诸将校前往宣、大边地发动蔚、忻、山东之地军民协力修整长城,“缮修城池,训练士卒”[21]以为守备。
洪武八年十月,将山西都卫和大同都卫分别改为山西都司(治今太原)和山西行都司(治今大同)。山西都司统领太原左、右、前等7个卫和5个千户所。山西行都司统领宣府左、右、怀安,大同前、后、中、左、右,东胜左、右等21个卫和5个千户所。[22]十二年,晋王朱棡入太原就藩,二十四年谷王朱橞入宣府(今河北宣化)就藩,二十五年,代王朱桂入大同就藩,分别调诸卫防守。到了永乐元年(1403),明成祖朱棣欲迁都北京,更加重视京师外围的防务。先后命郑亨、王玉、王礼、谭广等将领镇守宣府。十二年改变徙山后民的政策,在宣府地区重开行政机构,设置隆庆州、永宁县、保安州,并将罪犯流放到此定居。十四年再迁山东、山西、湖广等省民于保安州。[23]及至宣德五年(1430)明廷又增设万全都司,治宣府城,下辖宣府左、右、前、万全左、右、延庆左、右、怀安、怀来、开平、龙门、保安、保安右、永宁、蔚州15卫和2个千户所。宣、大巡抚也始置于这时。明朝在宣府和大同一带建立卫所,修缮关隘,驻守备兵,建成了北京西北方的军事屏障,并与北平行都司、辽东都司联成一体,巩固了长城沿边的防御。
西北防区 西北防区主要是指陕、甘、宁三省区北部。从地域上讲,宁夏居中,东向可以顾榆林,西向可以顾甘肃,三面联络,互为犄角,有机结合在一起,形成防御蒙古族势力袭扰的战略要地。因此,明军在北取大都之后,即于洪武二年(1369),由大将军徐达率军出陕西,次第夺占。在征战过程中还建立了相应的行政和军事机构,进行巩固边防的各项建设。二年四月,先建置陕西等处行中书省(治今陕西西安),后改设置西安都卫(治今陕西西安)。五月明军攻克延安路,遂改置延安府,辖三州六县,又立延安卫,绥德卫。三年四月,明军再次西征,右副将军汤和攻取宁夏路,追元残兵到察罕脑儿。同年,明改宁夏路为宁夏府,隶于陕西行省,并留重兵驻守宁夏。洪武四年正月,明太祖指示:今日天寒尤甚,……朕念守边将士甚艰苦,尔中书其以府库所储布帛制棉袄,运赴蓟、宁夏等处,给军士。当时,甘肃行省未克复,宁夏乃明军的前哨阵地,因此,明太祖十分重视该地的防御地位。五年(1372)五月,征西将军冯胜率师出兰州,进攻甘肃行省。明军先后攻占西凉州路、永昌路、甘州路、肃州路、亦集乃路、沙州路,平定甘肃行省全境。同年十一月,开设甘肃卫、庄浪卫、永昌卫、威虏卫、碾北卫等军政合一的机构。八年正月,明廷遣卫国公邓愈、河南侯陆聚等率军前往陕西戍守。[24]十月,改西安都卫为陕西都司,辖洮州、岷州、宁夏、宁夏前、后、中、宁夏左屯、右屯、靖虏、西安、延安、汉中、平凉、绥德、巩昌、临洮、宁羌、兰州、秦州、固原、榆林等21卫和4个千户所。九年正月,朱元璋命中山侯汤和、颖川侯傅友德、佥都督蓝玉、王弼、中书右丞丁玉率师往延安防边。[25]行前,朱元璋阐述了备边延安的意图,指出:延安地控西北,与北元势力相近,若边防不严,必遭其侵扰。如果在他们入境骚扰时再兴兵驱逐,则边民必遭其害。因此要求各将领到达边地以后,必须严修战备,“常有戒心,虽不见敌,常若临敌”[26],只有这样,才不致有失。诸将奉命前往,加强沿边地区的防御。洪武十二年,秦王朱樉就藩西安,逐渐接统陕西的边防。二十六年庆王朱(左木中方右丹)就藩韦州(今宁夏同心),逐渐接统宁夏的军务。
洪武十二年(1379)明廷派大将镇守甘肃。明廷又增设陕西行都司,辖甘州左、右、中、前、后、肃州、山丹、永昌、凉州、镇番、庄浪、西宁12卫和3个千户。洪武二十六年,明廷将陕西行都司由庄浪城迁到甘州五卫城,二十八年肃王朱楧就藩甘州(今甘肃张掖),负责统领甘肃防区卫所。这样,兵役组织、防御组织渐趋完善。西北防区陕、甘、宁军事基地的建立和边防要地的建设,不但加强了西北到嘉峪关的边防,屏蔽了腹里地区的安全,而且还为开通西域的影响,起了重要作用。
除此之外,明朝还在长城外围设置了兀良哈三卫(朵颜、泰宁、福余)和关西七卫(安定、阿端、曲先、罕东、罕东左、沙州、赤斤蒙古)及哈密卫等羁縻卫所,在东北和西北长城外构成两道屏藩。
明朝在长城沿线和京师外围设置的辽东、北平、大宁、万全、山西、陕西都司和山西、陕西行都司等军事机构,既有各自的防区,又互相衔接,往来第应,攻守结合,对保卫中央集权的国家安全和百姓的和平劳动起了积极作用,这些都司卫所主要承担以下任务:第一,护守城池。长城卫所所在地都是军事要冲,并都建有城池,如正统时陕西都司指挥曹敏等奏称:“所属卫所,路当冲要”[27]。由于卫所多为险要城池,所以防边与守城二者是合一的。第二,保卫北边。防御蒙古等游牧民族入边掠扰是长城卫所的中心任务。如固原设有西固城守御千户所,该所“一意备番,他无所防”[28],卫所城与长城的距离或远或近,一般不超过10里,遇警军队可迅速登上长城,取得战争的主动权。第三,维持治安。长城卫所与内地卫所一样,以一部分士兵守城,也设有专职将校分理防守,“缉捕盗贼。”[29]第四,屯田生产。即长城沿线以卫所为单位,立屯堡、开垦屯种,由官方购买农具、耕牛等。如北平都司卫所所置屯田,“以五十亩为一分,七分屯种,三分守城”[30]而“边军皆屯田,且耕且守。”[31]耕种收获,做为军饷,储备和卫所官员的薪俸。明朝相当长的时期卫所的军饷主要来自屯田的收获。第五,修筑长城。明长城修筑工程,除少数被征调的民夫外,大多数是由长城沿线卫所中的军士们承担的。这在历史文献中多有记载。如《永平府志》有“春正月辛亥,大将军徐达,发燕山等卫屯兵一万五千一百人修永平、界岭三十二关”[32]又如《北虏事迹》有明嘉靖九年(1530):八月王琼令镇守固原署都督佥事刘文,统领官兵八千四百余员名……挑挖响石沟至下马房旧堑长三十里……又修理下马房西接平虏、镇戎,红古城、海剌都西安州、五堡坍塌边墙一百二十五里……至九月初三日次第修完。”[33]这些军士常年转战在边塞险地,修长城建墩台,帮城砌垛,伐木烧窑“餐冰雪而寝暑雨”[34]生活非常艰苦。
在明代,国家一旦遇有战争,由兵部秉承皇帝旨意,委派都督府官或侯伯出任总兵官,事后还任。“凡各省,各镇镇守总兵官、副总兵,并以三等真、署都督及公、侯、伯充之,有大征讨,则挂诸号将军或大将军、前将军、副将军印总兵出,既事,纳之。其各府之掌印及佥书,皆公、侯、伯”。[35]战时军队的调动极其严格。据洪武四年(1371)规定,各都司卫所军队的调动,须凭朝廷所造的用宝金牌和走马符牌。用宝金牌为小金牌二,中书省、大都督府各藏其一,“有诏发兵,省府以牌入,内府出宝用之”[36]。走马符牌,铁牌金字(后改用金符),“藏之内府。有急务调发,使者佩以行”[37]。在长城防线,由于用兵频繁,实行敕书制,即将领凭皇帝所发的敕书调兵。永乐十年(1419),“上以边戍调遣,止凭敕书,虑或有诈,”于是以“勇、敢、锋、锐”等十六字编为勘合,“有事调发,比对相合,方准发兵”[38]。
明初,地方军队领导体制平时和战时不同。平时的军队训练、守御、屯田等都由都指挥、指挥使、千户、百户等层层负责。都指挥是一地区的最高长官。战时由朝廷派出的总兵官,指挥临时调集的某几个卫所或某几个卫所的部分官兵,进行作战。战争结束后,军队各回本卫所。总兵是由中央派出的,官爵较高,职权较专。如宣府镇,永乐时总兵官的职掌为:“整饬兵备,申严号令,练抚士卒,振作军威。务要衣甲整齐,器械锋利。城堡墩台坍塌以时修治坚完,官军骑操马匹责令饲养膘壮。仍督屯田粮草,并一应钱粮不许侵欺。遇有贼寇,相机战守”。[39]这就是说练兵作战,筹饷由总兵负责。正统以后,明朝由盛转衰,内忧外患加重。在这种情况下长城防线时时处于戒备状态,被朝廷派遣来的总兵官渐渐变成总领一方军事的固定官职,都指挥使是地方性军事长官,渐渐就成为总兵的下属了。这时期的总兵官被称为镇守。镇守以下,独守一路的称为分守。防守一城一堡的称为守备,与主将同守一城者为协守,总兵又分正、副。下设参将、游击将军等。除此以外又有提督、提调、巡视、备御、领班等名。如镇守蓟州总兵官一人,旧设。隆庆二年改为总理练兵事务兼镇守,驻三屯营,协守副总兵三人,统领南兵游击将军三人,领班游击将军七人,坐管官八人,守备八人,把总一人,提调官二十六人。
总兵官变成镇守地方的军队统帅后,再有战事时,朝廷又派中央大臣到地方巡抚,事毕复命。久之,巡抚也成为固定的官职,长驻地方。巡抚多以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充任,其基本职能是监察地方,考核官吏,督理税粮,抚安百姓,控扼险要,固守城池等。以后偏重于军事,整饬边备,提督关隘,赞理军务者越来越多。如成化八年(1472)巡抚余子俊于榆林镇督修长城1770余里。明朝规定巡抚兼军务者加提督军务,有总兵地方加赞理、管粮饷者加总督兼理等名义。各地巡抚实际上已经掌握一方的民事和军务大权,总兵官、都、布、政三司使都时为巡抚的下属,听其指挥。后来长城防线局势日趋紧张,战争此起彼伏。当时修筑长城,或调兵遣将多涉及几个镇,为调节、辖制各镇,以利统一作战,朝廷又添设总督军务或总制或总理,派重臣出任,有的成了长设之官。如弘治十年(1497)在长城防线设置延绥、甘肃、宁夏三边总制(总督),并明确诏令总督文武,自总兵、巡抚而下皆听节制。总督具有了广泛的综合权力,出则为一方军政之首,入则为朝廷显官,巡抚、总兵,地方之司俱听节制,举凡行政、军政、司法、监察之权,无不过问。明末,为阻后金军入关,朝廷又将兵部尚书外出经略,后来又派大学士出来督师,权力又在总督之上。
明初地方最高军事长官为都指挥,一变而为总兵官,再变而为巡抚,三变而为总督,最后变为督师。这种转变基本是沿着两个方向进行的:一是将平时体制转变为平战结合的体制,二是文官参与军队的管理,加强对军队的控制。平战结合的这种体制,平时训练军队的将领就是战时指挥作战的军官。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平时这些将领就要认真操练部队,比卫所军的将领责任心更强;战时将领熟悉所属部队士兵的情况,士兵能较好地体会将领的意图。这对夺取战争的胜利是十分重要的。文官参与军队管理这种政策却有两面性。一方面有利于部队的稳定和贯彻朝廷的意图,使部队真正成为统治阶级的工具。另一方面使有军事才干的将领受到文官的制约,积极性受到压抑,甚至导致战争的失败。[40]
三、卫所的管理措施
兵源 明初卫所军的来源主要有四种途径:一是从征,二是归附,三是谪发,四是垛集。从征是指朱元璋起义时亲自统领的数万精兵。主要成分是元末起义的农民,以及参加起义的盐徒、灶匠等贫苦百姓。至正十三年(1353)春,朱元璋回乡招募的700兵员,便是从征的典型代表。这些人随朱元璋南征北战,建立了明朝,成为明军的基本武装力量。归附是指在统一过程中,部分元军及其它各路起义军,受朱元璋招降纳顺政策影响归附朱军,或战败被俘后参加朱军。朱元璋收编这些军队后,或将他们补充各部军伍,或将他们分编于各卫所,这是朱元璋扩充兵员的一个重要方法。谪发则系罪人充军,名为恩军,亦称长生军。由于明初法律纷繁,判刑严酷,因“罪”充军者为数不少。如永乐初屠杀建文诸臣,一人得罪,诛边九族,甚至外亲姻连都充军役,其大多数被发往长城等边远地区。据《明史•兵志三》中称,明太祖朱元璋在沿边所设卫所,军士大多由土著民以及谪发者充任,其世代隶军籍服兵役。
除以上三类兵源外,第四类垛集军,这是卫所军的最大来源。据《明史》记载:“明初垛集令行,民出一丁为军,卫所无缺伍,且有羡丁……成祖即位,遣给事等官分阅天下军,重定垛集军更代法。初,三丁已上,垛正军一,别有贴户,正军死,贴户丁补。至是,令正军、贴户更代,贴户单丁者免,当军家蠲其一丁徭。”[41]平民只要被佥发充军,世代子孙便都入军籍,不许变易。民籍和军籍的区分是极为严格的。军籍属于都督府,民籍属于户部,匠籍属于工部。卫所军士不受普通行政官吏的管辖,在身分、法律和经济地位上都与民不同,军和民截然分开。民户有一丁被垛为军,他的一家便永远充军,住在被指定的卫所,并优免他的原籍老家的一丁差徭,以为弥补。军士赴所时,宗族为其治装,名为封椿钱。在卫军士除本身为正军外,其子弟称为余丁或军余,将校的子弟称为舍人。壮丁死之或老病,便由次丁或余丁替代。如果卫所军士一家已全部死亡,那就必须到原籍另招其族人顶丁。宣德四年(1429)明政府规定除在营余丁一丁差役,令其供给军士盘缠。边丁似乎较受优待,如辽东旧制,每一军士佐以三余丁。[42]内地的余丁亦称帮丁,专供操守卒往来费用。日常生活则由政府从屯粮中支给,按月发米,称为月粮,其多少以地位高下分等级。洪武时,在京在外各马军可支月米二石,步军总旗一石五斗,小旗一石二斗,军一石。守城者如数给,屯田者半之。据《明史》记载:景泰二年言,“军以有妻者为家,月纳一石。无妻者减其四。即有父母兄弟而无妻,概以无家论,非义,当一体增给。”[43]明政府规定恩家军四口以上月纳一石,三口以下六斗,无家口者四斗。月盐有家口者二斤,无者一斤。[44]衣服则岁给冬衣棉布棉花夏衣夏布,在出征时则例给胖袄鞋裤。
明中叶后,还采用抽选、招募的办法来扩充兵员。正如佥都御史赵伸所说“正军不足,必欲抽选,抽选不足,必欲招募”[45]。由于明代军士的妻子不在老家而在卫所,形成了这种局面:“军士以卫所为家,父兄子弟在焉,以州县为老家,族姓在焉”。[46]在正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明朝常抽选余舍和余丁参加卫所的防守和操练。明中后期募兵的比例逐渐增加,“正统二年,始募所在军余、民壮愿自效者,陕西得四千二百人”[47]。嘉靖年间,随着军备废驰,军事斗争激烈,募兵在长城卫所普遍地推行开来,成为弥补卫所军不足的不可缺的手段。如在大同,从嘉靖十五年至四十五年间,一共募兵44812名[48]。在延绥,自嘉靖二十五年后短短几年间就招募了11788名[49]。
选将 明代武官分为六品,有世官,有流官。世官分为九等:指挥使及同知、佥事、卫、所镇抚,正、副千户、百户、实授之或百户。流官分八等:都督及同知、佥事、都指挥使,同知、佥事,正副留守。世官的来源有袭职(死亡)和替职(老病)两种;流官多以世官升授,“后以武举兼用……”[50]不许世袭。除袭替、武举外,明代武官入仕途径还有传奉、恩荫、纳级等。其中袭替所占比例较大。这些流官与世官属都司卫所体系,一般称武职官。此外明代长城卫所中还有总、副、参、游、守等镇戍将领系统,该系统盛行于明代中后期。明代镇戍将领皆无品级、无定员,往往带都司卫所有品阶的武官头衔。如戚继光就曾任总理练兵事务,兼镇守蓟州、永平、山海等处地方总兵官,中军都督府左都督(正一品武官);他的副将孙朝梁官衔则是协守蓟州东路,分理练兵事务副总兵官,都指挥佥事(正三品)。
明代武将之除授由兵部武选司掌管。高级将领经会推产生。总兵、副总兵有缺,会推二人,皇帝从中选定一人[51]。其下参、游、守等官的最终任用权都在皇帝手中。地位低于守备的操守有时由巡抚、总兵从卫所官员中选委。对于防守千总,分守参政也有权任命。把总的任命与千总差不多,在明中叶,各镇把总官的任命“听于兵备”。兵备是巡抚之下的统兵文臣,地位与副总兵相当,但由于重文轻武,兵备的实际地位更高些。如《永平府志》所载:“永平等处一带地方,切邻边境,当专设兵备官,分路经理庶几事……。管理燕河营、石门寨二路。监督副、参等官,驻扎永平府。分管该府所属卢龙、迁安、抚宁、昌黎、滦州、乐亭;永平、卢龙、抚宁、东胜左、山海、兴州右屯卫。专一抚赴夷情,听理词讼,修茸城池,操练人马”。全国武官五年一次考察,称为军政。考察办法是:各地总兵官自陈功过,由皇帝裁定;都司卫所官由抚、按造册(评语册)缴兵部;副、参以下,千户以上,都、布、按三司考察后上报巡抚,然后“咨部考举题奏”[52],可见“军政”由兵部职方司主持,在地方由抚、按、三司负责[53]。
在选将标准上,明廷不是泛泛地讲智、信、仁、勇、严,而是具体地指出将领应该正心术,立志向、做好人,要有忠君、卫国、保民、爱军、恶敌、光明正大、宽宏大量、廉洁奉公、实心任事、不妒贤能、不刚愎自用的品质及作风;要精通兵法、熟悉韬略、具备善于节制、长于指挥的才干;要有广博的学识和明辨是非的能力;要有高超的军事艺术,熟悉各种兵器的使用并精通一二件。这些具体而实用的标准,既能使有志为将者磨练自己,也能使选将者在选拔任用将才时有所依循。
在培养训练将领上,明廷提出了既要读书又要实践的主张。读书要求既要读品德修养方面的书籍,又要读战争和广博学识的书籍。读书要心体神会,融会贯通,师其意不泥其迹。在读书的基础上还要“履夫亲境”,置诸桴鼓实用之间[54]。以便望意已情敌情和山川之形,学习运用兵法,增长才干;通过“实境”考察将领时根据德、才、识、艺的不同,委以相应的职务。
在选拔任用将领上,按照统一的标准选择,不以远而遗,不以贱而弃,不以仇而疏,不以罪而废。[55]不论门弟、不求全责备,反对用世将,用私人;运调审之要严,用之要专,疑人不用,用人不疑,不监兵不中制,使其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56]。但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这些选拔任用将领的规定很少能被严格执行的。朝廷派太监监军甚至成为了定例。
练兵 明朝很重视军队的训练。太祖刚即位就命元勋宿将分道练兵。为增强军队素质,从根本上能解决天下平定之后,中外将卒習于安逸[57]的问题,洪武六年,朱元璋命中书省、大都督府、御史台、六部等高级官员,定议《教练军士律》。该律规定:“骑卒必善驰射及枪刀,步兵必善弓弩及枪。
凡射,十二箭内六箭,远可到,近可中者为试中。远可到,将士以一百六十步,军士以一百二十步;近可中,以五十步。
凡射弩,每用十二箭内五箭,远可到:蹶张(弩)以八十步;划车(弩)以一百五十步;近可中:蹶张(弩)四十步,划车(弩)六十步。
凡用枪,以进退习熟为试中。
凡在京卫所,每一卫以五千人为则。内取一千人,令所管指挥、千百户、总小旗、领赴御前试验,余以次轮班。在外都司卫所,每卫于五千内取一千人,令千百户、总小旗,领赴京师一体验试,余以次轮班。其所试军士,如骑卒骑射便熟、善枪刀,步军善弓弩及枪者,所管指挥、千百户、总小旗,各以其能受赏,不中者降罚。军士中者受赏,不中者亦给钱六百文为道里费。
指挥所管军士一千人内,三百人至四百人不中者,住俸四个月;四百至五百人不中者,住俸半年;五百人至六百人不中者,住俸十个月;六百人至七百人不中者,住俸一年;七百人以上不中者,指挥使降同知,同知降佥事,佥事降千户。
千户所管军士一千人内,二百人至四百人不中者,住俸半年;四百人至六百人不中者,住俸一年;六百人以上不中者,降百户。
百户所管军士一百人内,二十人至四十人不中者,住俸半年,四十人至六十人不中者,住俸一年;六十人以上不中者,降充总旗。
总旗所管五十人内二十五人以上不中、小旗所管十人内五人以上不中者,皆降为军。在京卫所发广西南宁、枊州守御;在外卫所、北方者发极南烟瘴地方,南方者发以北极边卫分守御。
各都指挥使司所试军士四分以上不中者,住俸一年,六分以上不中者,都指挥罢职。”[58]
此律制定后即颁发各卫所遵照执行。
洪武十六年(1383),明廷令全国卫所选取十分之一善射者,于农隙分番赴京校阅,边军于本卫校射,按照优劣给以赏罚。[59]二十二年又下诏五军都督府,规定武臣子弟袭职,试骑步射不中程,令其还卫署事,给半俸,二年后再试还不合格,则降为军士。[60]
明成祖即位后,亦经常亲自校阅部队。他命秦、晋、周、肃诸王,各选护卫军五千,赴真定操练。又命陕西、甘肃、宁夏、大同、辽东诸守将及中都留守、河南等都司,徐、宿等卫,遣将统马步军分驻真定、德州操练,届时赴京阅试。
严格的射阅试制度,一整套的奖罚规定,促使卫所官兵认真校阅训练,军队素质不断增强。因此,永乐,宣德时六次出兵漠北攻打北元残余势力,多能取胜而回。
景泰初,给事中邓林进献轩辕图(即古八阵法),用以教练军士。景泰、成化间立团营练兵,每月会操二次。弘治年间又采用洪武永乐操法,每五日中有二日走阵下营,其余三日演武。武学练兵,常自执金鼓督教,然只重形式,不求实用。嘉靖时规定,下营布阵只用三垒阵及四门方营。又令每营选枪刀箭牌铣手各一二为教师,转向教习,更营制后,分兵三十枝,设将三十员,各统三千人训练,择精锐者名为选锋。由总督大臣率领,每月令操四次,其余时间由营将分领练兵,并派协理大臣及巡视给事、御史随意入营,校阅赏罚,以此选择选锋。内营也按期操练。隆庆时,虽然又制定了一系列奖罚制度,然将士偷惰成习,操练徒为具文。当时练兵最著名的是戚继光。据《明史》记载:“继光至浙,则卫所兵不习战,而金华、义乌俗称慓悍,请召募三千人,教以击刺法,长短兵迭用,由是继光一军特精”[61],于是戚家军名闻天下。明穆宗依给事中呈来时的建议,命戚继光以训练戚家军的经验去蓟门练兵。戚继光的练兵原则是:首先注重选兵,要选乡野老实之人,不用城市油滑之徒;要勇、力、捷、技具备,尤其注重胆色精神。其次是强调合理的编制体制。为提高部队战斗力,要求军队编制要与战斗队形的变化相一致。他认为一切陈法(战术)“只在伍法中变化”[62];军队要体统相维,大小相承;兵将相识,士兵要强弱一力,巧拙一心,生死一令,进展有度,虽退亦治,成为有节制之师。再次是强调训练。主张兵不贵多,惟贵精练。练兵要分强弱,因能别队,量材分等,随材异技;既要练耳、目、手、足,更要练胆练心。练兵时从难从严,要练实战真本领,禁绝“花法”,注重平时养成“莫闲居坐睡嬉戏亦操也”[63]。戚继光根据自己练兵作战的实践经验,总结撰写了《纪效新书》、《练兵实纪》。后代练兵大多遵用这两部兵书中所述的练兵法。
清勾 明太祖时长城卫所军士主要是土著人或有罪谪戍的刑徒。遇有警报,则调其他卫的军士往戍,称为客兵。成祖永乐年间,开始令内地军队轮番戍边,称为边班或班军。但实际往往至期不得番代。其后卫军被卫官私家役使,习以为常,甚至被朝中权要逼迫为其种田。沿边军民终年守障,辛苦万状。虽有屯田而子粒不得入其口,余有赏赐而不得给。卫军苦于被虐待、折磨及残酷的剥削,以及迫于思恋家乡,故不得不相继逃亡,造成沿边军额锐减。据《明史》、《明实录》等记载,辽东,永乐时驻军9万多,隆庆时只有7.2万。蓟镇,原驻军9万多,嘉靖时仅剩5.7万老弱,隆庆时不满3万。宣府,国初驻军13.5万,崇祯初年仅为7.5万。陕西四镇原驻军分别为:延绥6.6万,宁夏4.4万,甘肃4.5万,固原7.9万;嘉靖末年,兵额分别减为:延绥5万,宁夏2.8万,甘肃3.5万,固原1.1万。军额减少最多的是固原,减少了85%以上。按《明穆宗实录》所记:“祖宗边军百万,今存六十万”,全国边军军额减少了40%[64]。卫所军士的不断逃亡,使统治阶级非常恐慌。为了挽救这种对他们非常不利的局面,以期足军,保证军队的战斗力,明廷制订了追捕逃军的法令,并且规定得很严密。“小旗逃所隶三人,降为军。上至总旗、百户、千户,皆视逃军多寡,夺俸降革。其从征在外者,罚尤严。”[65]洪武十三年又规定:“凡一千户所逃至百人者,千户月减俸一石,二百人者减二石。一百户所逃及十人者百户月减俸一石,二十人者,减二石”[66]这种夺俸降革的办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逃军有增无减。于是,洪武十六年(1383年),太祖命五军都督府檄外卫所,速逮缺伍士卒,名为勾军。特派给事中潘庸等分行清理,名为清军。洪武二十一年诏令卫所核实军伍,有匿已子以养子氏者,不许。同年秋,太祖命卫所著军士姓名、乡贯为籍,具载丁口以便取补。又置军籍勘合,分给内外诸军,军士遇点阅以为验。军籍的名册有三种:卫所存有死亡和逃亡军士的勾清册,兵部有向军士原籍勾补缺额军士的收军册,各郡县存有军士原籍家属的户口册。卫所的军额是一定的,卫军规定必须有妻,不许独身不婚,以保证兵源,父死子继。如有逃亡缺伍或死绝,必须设法补足。补额的方法是到原籍勾取本人或其亲属。勾军与清军在宣德以后有合一的趋势,至少在个别地区勾军已并入清军之中,如在河间府,起初士兵“凡老疾逃亡”各卫差“旗军勾取”,宣德间“敕差御史一员责委各府州县官专行清解,各卫每年造册送部,类发御史,下之府州县清理,自是遂免勾军之扰”[67]。
实际上这两种制度,不但不能足军,反而扰害百姓。明廷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军士差役过重之现状,清、勾制度又颇多漏洞,有司行事更贿赂公行,使得清、勾流弊横生。到宣德时清勾之弊更加严重,富者往往匿其籍,或诬攘良民充伍。因此宣宗于宣德三年(1428年)定清军条例十一条,榜示天下。第二年增为二十二条,以期矫正清军之弊,但因积重难返,实际已无济于事。官吏照例营私舞弊,使奉命勾军的官旗也成逃军。由于年久日深,军籍散失,无法勾取的现象很多。嘉靖时,军伍更缺,捕之令愈苛,有株累数十家,勾摄经数十年者,丁口已尽,犹移覆纷纭不已。[68]卫所制度已近完全崩溃。
注释:
[1]《明史•职官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76,第1856—1857页。
[2]《明史•兵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90,第2193页。
[3]《明史•兵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90,第2196页。
[4]《明太祖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223,第3270页。
[5]《昭代经济言》,1936年版,刻本,卷9,第25页。
[6]《明太祖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61,第1191-1192页。
[7]《明史•叶旺、马云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134,第3899页。
[8]《明史•地理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41,第937页。
[9]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据清道光年间刻本重修,卷115,第27页。
[10]李辅:《全辽志•叙》,辽海丛书,辽沈书社1985年版影印本,第496页。
[11]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据清道光年间刻本重修,卷115,第1页。
[12]《明史•兵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90,第2203页。
[13]《明史•地理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40,第905页。
[14]《明太祖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81,第1466页。
[15]《临榆县志》,清光绪四年版,卷9,第1页。
[16]《山海关志》,康熙九年版,卷2,第6页。
[17]《明太祖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48,第2339—2342页。
[18]、[19]《明史•兵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89,第2177页。
[20]《明史•兵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91,第2241页。
[21]《明太祖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67,第1254页。
[22]《明史•地理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41,第957—958页。
[23]《明史•成祖本纪二》,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7,第96页。
[24]《明太祖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96,第1654页。
[25]、[26]《明太祖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03,第1739页。
[27]《明经世文编》,陈子龙选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28,第203页。
[28]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据清道光年间刻本重修,卷58,第24页。
[29]《明史•职官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76,第1874页。
[30]《明史•食货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77,第1884页。
[31]《畿辅人物考》,1990年江苏广陵刻印社影印,卷1,第3页。
[32]《永平府志》,载《秦皇岛历代志书校注》,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年版,卷1,第16页。
[33]《北虏事迹》,载《金声玉振集》,北京中国书店1959年版影印本,第11册,第40—41页。
[34]《熊襄愍公集》,清同治三年刻本,卷4,第30页。
[35]《明史•职官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76,第1857页。
[36]、[37]《明史•兵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90,第2194页。
[38]《明会要•兵三》,清光绪十三年刻本,卷60,第9页。
[39]嘉靖《宣府镇志》,载《中国方志丛书》,据明嘉靖四十年刻本影印,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印行,卷2,第20页。
[40]范中义:《论明朝兵制的演变》,《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2期
[41]《明史•兵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92,第2255—2256页。
[42]《明史•潘埙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203,第5368页。
[43]《明史•李秉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177,第4711页。
[44]《明史•食货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82,第2004页。
[45]《明经世文编》,陈子龙选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234,第2460页。
[46]《明经世文编》,陈子龙选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277,第2927页。
[47]《明史•兵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91,第2249页。
[48]王士琦:《三云筹俎考》,北平图书馆善本丛书第一集本,上海商务印书馆据明万历刻本影印本,卷4,第1页。
[49]《明经世文编》,陈子龙选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199,第2068页。
[50]《大明会典》,明万历十五年刻本,卷118,第1页。
[51]《明史•选举志三》,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71,第1726页。
[52]《明史•选举志三》,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727页。
[53]肖辉:《明代边兵与外卫兵制初探》,《天津大学学报•社科版》,1998年第2期。
[54]《纪效新书》(十四卷本),永怀堂明刻本,卷14,第17页。
[55]丘浚:《大学衍义补》,琼州海口海南书局印行,中华民国二十年重版,卷129,第3页。
[56]范中义:《明代军事思想简论》,《历史研究》,1996年第5期。
[57]《明太祖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78,第427页。
[58]《大明会典》,明万历十五年刻本,卷134,第15页。
[59]、[60]《明史•兵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92,第2259页。
[61]《明史•戚继光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212,第5611页。
[62]戚继光:《纪效新书》(十四卷本),中国文学书局原版影印永怀堂明刻本,卷1,第1页。
[63]戚继光:《纪效新书》(十八卷本),中国文学书局原版影印永怀堂明刻本,卷首《纪效或问》,第15页。
[64]陈表义、谭式玖:《明代军制建设原则及军事的衰败》,《暨南学报•哲社版》,1990年第2期。
[65]《明史•兵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92,第2255页。
[66]《明太祖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影印本,卷131,第2089页。
[67]嘉靖《河间府志》,载《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中国书店1992年版,第3册,卷6,第179页。
[68]《明史•兵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92,第2257页。
(原载2001年8月中国长城学会《明长城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