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倒的长城》  



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问题和思考


董耀会

  万里长城凝聚了两千多年来,劳动人民无数的辛勤汗水和无穷的智慧,是沉淀了人类文明宝贵精神资源和物质财富的载体,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形成的见证。长城作为祖先留给我们的一笔丰厚的遗产,其人类文明标志物的地位,早已得到国内外广泛的认同。我们国家正处于经济和社会大变革时期,在各种社会利益的碰撞中,如何确认长城的社会价值和资源价值,不能说我们都已经很清楚了。文物部门和专家学者更多关注的是长城所具有的历史、科学价值,普通百姓更多的是欣赏长城的雄伟壮丽,而地方部门和旅游开发机构,则更加注重的是其经济价值。一些开发者将短期的经济利益放在首位,寻求最小的投入,最大最快的经济回报,往往置长城的文物价值于不顾,使长城遭受新的破坏。长城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重要文化遗产,它虽然是中华民族创造的,但作为人类文化遗产,已经不仅仅属于中华民族,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长城的公共性,它是全人类共同拥有的宝贵财富。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保护长城的责任便更加重大。
 
  如何使在自然状态下保存多则两千多年,少则数百年的古长城遗址,能更长久更好的留传给子孙后代,是我们这代人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真的能完成这个使命吗?我们又怎么去保证完成这个使命呢?这是个必须引起社会广泛重视的问题。
 
  
一、长城保护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长城是中国甚至可以说是世界体量最大的文物,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但我们对长城这个特殊的文物保护工作甚至尚不如一些小庙。1961年国务院发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就曾提出,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这就是后来在文物界人人熟知的“四有”原则:1、有保护范围。2、有保护标志和说明。3、有科学的记录档案。4、有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具体保护工作。后来在《文物保护法》和一些其它相关法规中,又对“四有”分别做了延伸和细化。我们说长城保护总体上处于一种无序状态,有一些部门和同志对此持有不同意见,其实理解这种无序状态很容易,看一看在我们的万里长城保护工作中,做没做到这“四有”就很清楚了。按“四有”的要求看,很显然我们的工作差距太大了,充其量也仅是一些最为重要的长城关隘能达到这种要求,占长城总量很小一部分。我们以明长城为例来看一看长城文物保护“四有”的基本状况。
 
  第一,说长城的保护范围问题。由于国家并未明确整个万里长城是什么等级的文物保护单位,所以自然没有一个明确的保护范围。在整个万里长城上既有国家级保护单位,也有省级保护单位还有县级保护单位,更有很多长城段落甚至没有定为保护单位。已确定保护单位的从10米到50米都有。长城保护范围的划定,是长城保护的法律依据,《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它的建设工程”,万里长城若连统一、明确的保护范围都没有,又怎么能利用文物保护法保护长城?要做好长城保护工作,首先要规定好长城的保护范围。长城保护范围可以分为两个保护层次,第一层为重点保护范围,这个范围是为确保长城建筑实体的安全及环境面貌,应该是绝对的保护范围,不允许采石、取土、砍伐树木,更不允许搞其它建筑。可现在的情况是,长城周边的很多山地已被农民或其他人承包,有的承包人甚至在长城或长城遗址上直接挖坑种树。在靠近长城的地方取石取土,开荒种地的更多。没有承包的荒山上,也普遍存在着农民放牧、砍柴、垦荒的现象,这些生产和生活行为都不断地对长城造成破坏,
 
  在重点保护范围之外,还要划出一个一般保护范围。这个范围的确定,可以根据长城不同的地段情况有所区别,象山海关、八达岭等重要的长城景观地,一般保护范围就要更大一些,掌握这个范围划定尺度可以依照1980年国务院120号文件批转的,国家文物局和国家建委《关于加强古建筑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中的规定。这份文件要求“在一些古建筑和文物古迹附近添建建筑物的形式、色调、高度和体量,要考虑到与周围的环境气氛相协调。任何单位在周围修建新建筑必须先与文物部门协商并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有了这样的保护范围之后,文物部门执行长城范围保护任务,也就理直气壮。但这个范围要有能满足长城保护需要的量化规定。不久前在八达岭水关长城附近,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建起了一个由11栋别墅组成的建筑群,据说这些别墅是由世界著名的建筑师所设计,代表着最现代的建筑理念,这个建筑群根本就没有经过文物部门批准,这些建筑从形式、色调都与长城不协调,可文物部门却无能为力,因为人家可以说我没有建在长城的保护范围之内。河北、北京、天津的长城多建在高山之上,其保护范围的确定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山上是长城,山下建别墅和度假村,这些现代建筑虽直接破坏了长城景观环境,但长城与别墅的距离很可能在2-3千米以上。
 
  长城保护范围的划定,首先要由文物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长城做出全面调查,根据不同地段长城的保护需要,划出重点保护范围和一般保护范围,要有准确按比例尺绘制的长城保护范围图,将重点保护范围和一般保护范围准确地标在地图上,并做好文字说明材料。对景观环境的保护,在保护范围之外还要有附加规定。长城保护范围施行法定程序后向社会公布时,就应该将地图和文字说明通知有关计划、规划建设部门,使社会都了解,都知道长城保护范围,逐渐形成自觉遵守这些规定的社会氛围。
 
  第二,长城保护标志和说明介绍方面的问题。长城保护标志的作用是向公众介绍长城保护的合法地位。由于目前长城保护单位设置状况的混乱,保护标志树立也很混乱。有的地方同一处长城,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竖立的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由河北省人民政府竖立的则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还有的地方省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牌子同时竖立在一起。长城不同于其它的文物,涉及的区域很大,仅靠有限的少数保护标志很难达到广泛宣传长城保护的目的。有关长城保护的文字说明就更少,除几处旅游景区之外,在长城上基本看不到普及长城知识,宣传长城保护,帮助人们了解长城价值和保护意义的宣传牌。如果能在长城上多设一些这样的宣传设施,将该处长城的修筑年代、历史事件、重要地位都介绍给社会,肯定会对长城保护工作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这项工作到目前为止尚属于有待填补的空白。中国长城学会在6年前就向国家文物局提出,建设长城保护里程碑的具体方案。将整个万里长城由东到西按公里分成保护段,每公里设一个保护标志碑,在上面除注明长城保护的级别、公布机关和公布日期之外,还要注明该地长城处于万里长城基本的准确公里位置,使当地群众和来看长城的游人,都清楚地知道自己所站的地方是万里长城的哪一个点上。比如人们在长城2612公里的点上,就能真切地将这个点与万里长城整体联系起来。保护标志上还要有关于长城历史及保护要求的说明文字,人们通过这些说明了解了长城也提高了长城保护的意识。万里长城的保护工作,仅靠文物干部是不行的,必须通过提高全社会的长城保护意识才行。要在社会上树立起“保护长城光荣,破坏长城可耻”的观念,只有大家都来自觉地保护长城,长城保护工作才能落到实处。而这样按公里设置的长城保护标志及说明,能为提高这种保护意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三,长城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的问题。建立完整的科学的长城档案资料,是长城保护管理的需要,资料内容应该包括长城的现存状况,长城修建的历史文献,长城维修设计、施工资料、长城的研究成果等。目前除各别主要关隘有不同程度的长城档案资料外,绝大部分地方没有档案资料,国家更没有完整的长城档案资料。做好长城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不是一件多么难的事,只要国家抓一下这项工作,由地方文物部门按照规范要求去做就可以了。河北省各地市县的长城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是做的比较好的。河北省文物局近几年在编撰《河北省长城志》的工作中,各地文物部门又一次对长城进行了详细考察,掌握了很多新的资料。但由于各地市、县对档案建设缺乏很好的准备,建档过程中也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问题,有的地方甚至仅是完成了《河北省长城志》的写作任务而做调查,并未建长城档案。若能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建设起一整套科学的长城档案资料,是一件重要的文化建设,功在千秋利在当代。长城档案资料必须科学完整,有些地方的所谓档案仅是那么两三页纸的综合记述,严格地说这并不能叫做档案。长城档案资料的历史部分,包括长城修建的历史,有关文献记载、绘画、图片、诗文等。长城档案资料的现状部分,包括现状实测图、现状文字记录、现状照片影像、碑刻拓片、维修记录等。各地方整理好各地的长城档案资料之后,报省和国家文物部门备案,这样国家就有了完整科学的长城档案资料。长城是体量很大的文物,其档案建设肯定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不可能突击一下就能完成,我们要抓紧开展这项工作,逐渐完成。
 
  第四,设置长城保护专门机构或设专职管理人员的问题。目前我们国家的长城保护工作,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主要是依靠各级文物管理部门在做长城保护工作。长城沿线的文物部门特别是县级文物部门,现在的总体状况是各种困难重重,队伍很不稳定。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发展的大潮中,基层文物管理事业与其他各项事业的迅猛发展相比,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长城沿线的县级政府财政多较为困难,给予文物部门经费的投入就更少,大多数的文物部门连工资都不能足额发放,更没有经费去作保护和研究工作。文物干部的个人收入和其他利益与别的行业反差较大,致使一些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干部大量流失。就是现存很少的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干部,也经常被抽调去,完成一些临时性的或阶段性的任务。
 
  设置长城保护专门机构或设专职管理人员的情况,严格的说除山海关、八达岭、嘉峪关等几个开发旅游的地方之外,长城保护工作基本处于放任状态,既没有专门机构也没有专人管理。如果不能最终将长城保护管理责任,落实到专门机构和专人身上,长城的保护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落实。现在是各县的文物部门在兼管长城保护工作,但实际上由于人员少、无经费等各种因素的制约,这种管理在很多地方形同虚设,他们根本不能履行长城保护的职责。我们提出设立长城保护专门机构,目的是要切实地做好长城保护工作,真正的防止对长城的人为破坏,最大限度的防止自然的破坏。有了专门的机构,有了专门的人员就可以按照文物法令、条例的规定,开展长城保护工作。同时也开展调查收集有关长城历史文献资料、实物以及组织和参加长城的调查研究工作,建立长城档案资料。可以向社会向群众进行长城知识和长城保护的宣传工作。
 
  要做好长城保护基础工作除加强长城的“四有”建设外,还要在长城遗址调查的基础上,开展科学的长城建筑遗产评估和保护等级划定工作,这是做好长城保护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的步骤。我们现在对长城保护等级实施的评定标准是传统的古建筑分级标准。就以明长城为例,我们将其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按照这一分类方法,人为的给长城划分出等级的区别,这样的划分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万里长城是一个整体,每一部分都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划分等级体现不出对万里长城整体保护的意义。二是很多的地方对等级认定差异性较大,一般是文物部门根据经验确定等级,缺乏可操作性的量化标准。长城沿线的11个省市自治区对万里长城做了不同的保护等级划分,情况较为混乱。传统的按照古建筑评定保护等级的方法,对长城进行等级划分,已不能适应长城保护的管理要求。但仅靠将整条长城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也是不够的。不同历史时期的长城,不同历史时期状况的长城,其保护要求是有很大区别的。经费使用也有一个如何把钢用到刃上的问题。所以说长城保护工作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全新的、客观的、科学的长城评估制度,这项工作应尽早提上日程。
 
  
二、对长城造成破坏的主要表现形式
 
  据中国长城学会2002年做过一次明长城保护调查,长城遭受破坏的情况十分严重,破坏主要有自然破坏和人为破坏。从当时抽察的100多个长城点结合以往长城学会掌握的情况来看,明代万里长城有较好墙体的部分不到20%,有明显可见遗址部分不到30%,墙体和遗址总量不超过5000华里。这还是较为粗略保守的估计。我们要做好长城保护工作,首先要做到心中有数,对长城进行全面普查是项十分迫切的工作。无论进行几次长城万里行这类走马观花式的考察,都不能替代对长城的全面普查。
 
  (一)自然营力对长城造成的破坏。
 
  大自然对长城的长期侵蚀,是破坏长城的一个主要原因。历经500多年风雨地震等的侵袭和破坏,年久失修的砖石砌筑城墙和敌楼等墙体建筑,普遍存在着内部结构改变,坍塌隐患很多。很多地方的长城墙体大多都有不同程度的坍塌、受损,这些破损的地方基本上都不能得到及时的修复,坍塌状态越来越严重。有很多保存较好的墙体和敌楼上,由于长年积尘并长了很多木草本植物,使墙体含水量加大,墙体抗剪力强度降低,倒塌危险加大。城墙上植物根系的生长,也对墙体构成了破坏,树根使城墙砌体强度的相对降低,城墙膨胀再进雨水后,极容易发生圮毁。这种情况在河北、北京、天津所辖长城反映得最为突出。这些地区的长城,是明代长城的精华地段,很多地方若不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将会造成更为严重的破坏后果。
 
  西北气候较为干燥,年平均降雨量很少,给土筑长城的保护创造了先天的有利条件。但长期以来,西北强劲的风沙对长城也造成了严重威胁。陕西、宁夏、甘肃临近毛乌素、腾格里、巴丹吉林沙漠南缘的长城,很多已经被沙漠所摧毁。另外,较大的温差变化对夯土长城也是一种威胁。这种变化造成土壤热胀冷缩后,墙体便有不同程度的剥蚀、松散、解体等情况发生。酒泉市边湾滩长城约5公里,存高有2~3米,为夯土城墙。由于长年风吹雨打,板筑平夯城墙的夯板接头缝隙越裂越大,最后形成一个个豁口,断裂成几米长一段段的城墙。边湾滩碱化的土地对夯土长城也构成极大危害,碱性的浸渗,造成靠近地面部分的城墙出现逐层剥落现象,墙基遭到严重破坏之后,墙体便大面积倒塌。像边湾滩长城这种遭受自然破坏的情况,在长城沿线还有很多。
 
  对这种自然营力造成长城损坏的情况,基层文物部门在巡查中发现险情也只能逐级上报,但往往因资金得不到落实,最后不了了之。
 
  (二)人为因素对长城造成的破坏。
 
  目前来看,对长城的人为破坏行为,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取材性破坏。即单位或个人取长城砖、石、土等材料,作为其它建筑材料使用对长城造成的破坏;第二,建设性破坏。就是在城市建设或其它工业、农业、交通等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长城造成破坏;第三,旅游性破坏。即在旅游开发和实施过程中,对长城及其环境造成的破坏;第四,修复性破坏。即在对长城进行维修和复建的过程中,不遵照历史的真实,不遵循“整旧如旧”的原则,对长城造成的破坏。这四种破坏形式中,第一、二种是传统的破坏形式,从五十年代开始,今天仍继续着。社会对这两种破坏形式,早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却仍无有效的解决办法。第三、四种破坏形式,是改革开放以后渐渐发展起来的,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这两种破坏形式,与经济发展结合在一起,有很强的隐蔽性,好像要发展经济,发展旅游,就必须得这么做。社会对这两种破坏形式尚缺乏充分的认识,更谈不上较好的解决了。
 
  1、拆取长城建筑材料的大规模破坏行为仍时有发生。河北张家口市的近年就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破坏长城的事件,而这段长城是河北省政府公布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位于张北县和万全县交界处的狼窝沟口,为块石垒砌的长城。早年地震等自然因素造成城墙坍塌,但大量砌石堆积的长城遗址仍十分壮观。如今这段石砌长城的石头已被全部拆走,只剩下挖地基取石之后留下的一个个土坑。张家口市文物处的同志介绍说,三年前编写《河北长城志》时来考察这段长城还是好的。后经调查此处为修建公路时向农民收购石料,农民拆毁长城以15元一拖拉机将石料卖给施工单位,粉碎后用于铺路基。拆毁的长城长度有1000余米。
 
  长城附近的农民在长城上挖洞、砌房等现象较为普遍。河北省迁西县金厂峪镇榆木岭村村民竟然在长城上修了一个厕所,并在城墙上打洞用于排便。山西阳高县守口堡附近村民在长城上掏洞,做贮藏柴草及杂物等使用。此外,长城沿线很多村庄农户的围墙、房屋都是长城砖垒砌的。长城周边的很多山地已被农民或其他人承包,有的承包人甚至在长城或长城遗址上直接挖坑种树。在靠近长城的地方取石取土,开荒种地的更多。没有承包的荒山上,也普遍存在着农民放牧、砍柴、垦荒的现象。这些生活和生产活动,都不断地在对长城造成破坏。仅明长城就经过9个省市自治区,数千个自然村,蚕食性的拆毁长城事件随时都有可能发生,而且管理部门根本就不知道。另外很多以前拆长城砖石所建民房,近几年农民翻盖房时,或再次使用长城砖,或将其拆后出售,对长城建筑材料造成了二次破坏。
 
  2、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以建设为目的的破坏长城及附属建筑的事件,越来越多。这是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长城保护管理工作跟不上形势所必然要发生的事。这个时期,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为了表现其所谓的“政绩”,企事业单位为了经济上的利益,故意拆除挖毁受国家保护的长城和长城防御体系的城堡。长城作为军事防御体系,它不仅有一道连绵的墙体,还有很多屯兵的古城堡及烽火、驿传系统,我们所说的长城保护工作,应该包括长城墙体之外的这些附属建筑。古城堡等长城附属建筑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遭受到的破坏更严重。这类事件发生之后,极少有追究法人及法人代表刑事责任的,一般是对这类违法案件给予行政处罚,或附带赔偿文物损失的罚款。行政处罚和罚款都有很大的随意性,因为没有明确的,既有定性又有定量的可执行的规定,基层文物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基本处于无所依循的状态,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就难免想轻就轻想重就重。许多重大的破坏长城案件发生后,由于司法机关无法对长城的损失程度,给出定量的认证,至使犯罪嫌疑人很难受到相应刑事责任的追究。有些被处罚赔偿的长城破坏案件,赔偿数额的确定随意性也很大,连文物部门也说不清这个数额是怎么确定下来的。包头战国赵长城遗址的毁损事件,仅处罚8万元罚款,根本就不可能在社会上形成对长城价值的直观认识,也不可能通过这样的处罚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从另一个角度说,甚至是鼓励了破坏行为。下一个这类事件发生之前,决策者就会想,不就8万块钱吗,先拆了,文物部门来罚款时给他。因为只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先拆了长城再交点罚款也是合算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尽快制定长城损失的认定及赔偿损失的标准,使之上升为可作为执法依据的规范,使各级政府和共同执法部门有所依循。通过处罚破坏长城事件,真正达到提高全社会长城保护意识,达到保护长城的目地。
 
  长城作为大地性的文物,早已被世人所熟知,谁都不怀疑其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但对其某一部分的价值如何认定,确实是个很难操作的事情。这一特点决定对长城破坏事件的罚款,很难做具体核算。也就是说,对长城破坏行为的罚款并不应该只是以货币的形式量化文物的价值。对破坏长城案件罚款数额的确定,要使违法责任人在经济上对国家进行赔偿的同时,能真正的对后人起到警示作用。使有可能对长城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认识到不论从社会影响还是从经济成本来看,其破坏长城都是损失很大的。
 
  我国刑法对妨害文物管理的犯罪是有较为详尽规定的,规定的文物犯罪有十种,其中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可以对长城破坏行为予以制裁。但是因为长城作为特殊性很强的文物,如何用这些法典的规定予以具体的保护,却面临着许多具体的问题。对长城造成破坏性犯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毁损”,包括故意毁损和过失毁损。有关的法律文件对毁损的解释是将文物、名胜古迹损坏甚至毁灭。长城不同于其他的单体建筑,任何的破坏行为那怕最小的也都会对长城造成不同程度的毁损,但任何的破坏行为那怕是最大的,也不可能一次性给万里长城造成毁灭性的破坏。所以,按目前的法律规定去惩处破坏行为便很难量刑,有很大的漏洞。长城的毁灭不会是一次性,也不可能是几个严重的破坏事件便能达到的。万里长城的毁灭肯定是无数的破坏事件和长期的破坏行为所致,如果我们不能有效的制止住这种破坏现象,长城将毁灭在我们这几代人的手中。
 
  3、长城修复过程中,破坏长城建筑主体及相关历史信息的事件越来越多。社会上经常有找中国长城学会谈大规模重建长城之事的人和单位,我反对做这样的事情。长城是古建筑是文物是历史的遗存,大规模的修长城,除社会承受很大的经济压力之外,更重要的肯定会对长城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新建的长城无论多雄伟、多壮丽,充其量也只是一个长城的复制品,其价值根本无法与文物古迹的长城相比。长城建筑实体可以复制,但长城的文物价值是不可能复制的,重建的长城是毫无文物价值的。所以我们原则上反对过多地复建长城。
 
  有些已将长城作旅游开发的地方,为满足旅游需要,会对已经毁坏严重的长城进行修复或复建。长城的复建工程应该如何做,目前也是缺少统一原则。辽宁丹东虎山长城是明长城最东端的部分,1990年通过考古发掘找到了遗址,1992年经国家文物局和辽宁省文物厅的批准进行了复建。虎山长城复建工程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虽然对长城基址进行了周密的考古发掘,但并没有按考古所获得的长城式样、结构、材料进行复建设计。虎山长城遗存情况是,从虎山南坡一号台址,翻越虎山穿过丹宽公路到虎山村,共有5座墙台,有长城墙体1200米。在对这段长城进行考古发掘时,除一号台址发现很少的残砖之外,其它地方均无砖的发现。虎山村及附近村庄也没有从长城上拆下来的城砖用于民房建筑的情况。这说明虎山长城用砖是极少的,但是今天的复建的虎山长城却大量的使用城砖。第二个问题,虎山长城基本上是在原址上进行的复建。这样一来,将所有的考古遗址几乎完全的破坏掉了。这样的复建行为,应该如何去规范,使其复建过程中不对长城造成破坏,是一个必须重视起来的问题。
 
  当然为了更好地保护长城,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对损坏严重的长城进行维修也是必要的,特别是开发旅游的地方更要做些维修。但这种维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怎样理解“文物的原状”,有的认为长城最初建造时的式样是原状,有的认为今天的保存状况是原状。我们说到维修长城,常用的一句话是“整旧如旧”。这里也有同样的问题,就是这个“旧”,是指长城修建之初的旧,还是指长城保存现状的旧。如果“原状”和“旧”是指长城最原始的修建状态,那么我们维修之后的长城,就肯定是一座很新很完整的长城。我们今天看到的山海关老龙头长城、慕田峪长城、金山岭长城、八达岭长城,都属于这种修法。如果“原状”和“旧”是指今天的保存状况,维修之后的长城,就会保留住那种苍桑感。北京的司马台长城和秦皇岛正在维修的董家口长城,就属于这种修法。这两种完全不同的做法,似乎又都是按照国家公布的文物原则去做的。这说明什么?说明我们的文物维修原则模糊性太强。当然,也还有一些对长城的维修行为,既不管历史状况也不管现存状况,想怎么修就怎么修,结果把维修长城变成了彻头彻尾的破坏长城。山东章丘市的齐长城遗址是十分重要的文物遗存,但当地政府为了搞旅游开发,完全毁掉齐长城遗址,按照明长城的建筑风格,修了2000米的砖砌长城。此类破坏行为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国际上在保护修缮古建筑方面也没有完全统一的规定,各国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修缮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类型。一、坚决地保存现状。这种类型是欧洲19世纪中期确定下来的,强调保护古建筑应该把现存状况保存下来,哪怕是废墟。保护的任务只是防止它进一步遭到损坏。二、恢复原貌。这种类型强调对古建筑修缮时要恢复其原来建造时的面貌,主张完全恢复原貌。三、折中的办法。这种类型采取保存现状和恢复原貌相结合的办法。有时强调保存现状,有时强调恢复原貌,视情况而定。
 
  
三、如何处理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的关系
 
  万里长城是重要的文物,这一点没有任何人会提出异议,但已经开发成旅游景区的长城,其文物价值和旅游资源价值的认定,却有不同的视角。目前,主要还是更强调旅游资源价值,国家文物局三令五申的强调过,任何地方都无权擅自改变文物管理的体制,但这种强调在很多地方显的是那么苍白,根本得不到有效的实施。明长城从最东边的鸭绿江边向西,已经开发出来的旅游景区,虎山长城、山海关长城、黄崖关长城、司马台长城、金山岭长城、慕田峪长城、八达岭长城、雁门关长城,哪一个又真的是在文物系统控制之下呢?这是今天经济发展和旅游发展大形势下出现的一种必然,仅靠几个“不允许地方政府擅自改变文物管理体制”的红头文件是很难解决问题的。八达岭长城与北控集团捆绑上市,金山岭长城,被一家公司买断经营权,都是已经运行了很长一段时间的事情,文物部门面对这一实际问题应该怎么办?大家是既无奈又无法。旅游管理部门管长城和公司化经营长城开发,都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做好长城保护工作,应该是一个需认真面对的新课题。我觉得文物管理部门,只有承认这个现实,积极地找到在这种形势下,保护长城的行之有效的办法,才能使长城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在希腊、意大利、埃及等名胜古迹众多的国家,文物只是其发展旅游的支撑物,其旅游业本身并不包括文物参观点,而我们的文物却成了很重要的经营物,门票收入是文物所在地经济的重要收入,这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长城各旅游景点当然也不例外。在这种特殊的经济发展阶段,文物保护和旅游事业的关系,文物部门和旅游部门的关系,文物的事业性管理和企业化经营的关系,便成了很难处理的问题。我们必须承认这样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在绝大多数的文物部门,缺乏创新意识,仍处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文物管理阶段,这已经不能满足地方旅游事业更大发展的需要,丧失了在经济大发展时期的主动地位。各地方纷纷将文物部门改制,实际上是把本应由文物行政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转到了旅游行政部门或是企业的手里,在这种情况下,文物保护部门和旅游部门或企业捆绑在一起之后,文物管理则基本上是属于旅游部门的一个中层机构。这种做法从理论上说肯定不正确,从实践上说也不利于长城保护,但这就是中国的国情,是经济发展到今天这个阶段所表现出来的特殊现象。如何在这种情况下,做好长城的保护工作,是我们必须要研究的课题。旅游部门或旅游企业接管文物旅游开发和经营之后,有的地方由于利益驱动和缺少文物保护意识,加之我们文物管理部门工作不到位,发生了一些“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破坏事件。文物管理部门和专家学者便大声疾呼,文物管理体制不能改变,不能把文物交给旅游部门等等。事实是,这种声音根本就无法阻止在发展经济的理由驱动下,将长城作为旅游资源搞旅游开发的势头。
 
  我们的长城保护原则是“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可什么叫合理利用,怎样的利用才是合理利用,却成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文物上市是属于合理利用,还是属于不合理利用,合理和不合理的成分又各有多少,这需要认真研究。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关系怎样处理,也是一个缺乏科学定性的问题。如果说能得到有效保护的利用就是合理的利用,那么就很难说山海关由旅游部门管理的长城旅游,司马台由旅游公司经营的长城旅游是不合理的。严格地说八达岭长城也是在旅游公司的经营下,从事着长城的旅游经营工作,并且将部分旅游收入作为股本金和其他企业捆绑上了市。这种情况,根据什么样的原则来确定他是不是合理利用呢?若将其定性为不合理甚至违法,又将如何对其进行处理,都是很实际的问题。关于合理利用,绝不是靠简单的理解和解释,就可以对长城进行有效的保护。在利用和保护的问题上,文物部门还是应该有所创新地开展工作,在适应社会发展新需要的大背景下去做好长城的保护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确保文物古迹不会断送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中。
 
  长城的文物价值和旅游资源价值,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有怎样的关系,也是需要进行充分研究的。文物部门一般是谈长城的文物价值,旅游部门则谈长城的旅游资源价值,这是由这两个行业的属性、基本理念和管理模式完全不同所造成的。文物部门和文物工作者的任务是发掘、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研究社会发展规律,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他们属于社会科学内的研究和公益性的文物保护部门,其活动主要表现为文化行为。旅游部门和旅游工作者的任务是发展第三产业,开发旅游设施,增加经济收入,实现资本扩张,其经营是一种完全的商业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文物管理部门,在理念上也提出发挥文物社会效益的同时,也要寻求较好的经济效益。但这种理念更多的只停留在认识方面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有效实施。政府给文物保护的投入,主要是以文物本身的历史价值、学术价值、艺术价值和保存状况为依据,并不考虑经济回报问题。河北滦平的金山岭长城,自80年代初开始,国家文物局和省市政府为其修复和保护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文物工作者也进行了辛勤的劳动,才形成了今天这种局面。这些投入根本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机制,保证其产生较好社会效益的同时,也要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旅游投入作为一种经济行为,是受商业运作规律制约的,要求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从好的方面说,这种经营的理念,因其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肯定就会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从不好的方面说,过分的追求经济效益,势必就会相对忽略长城的保护工作。
 
  长城旅游越来越热应该说是件好事,既传播了长城文化又促进了经济发展。但由于缺乏严格的管理和科学的规划,目前已开发的长城景点,主要精力是放在旅游开发上,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长城各旅游景点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商业化过于严重的问题。长城附近商店、饭店、宾馆和一些游乐设施越建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出现这种局面,主要的原因是没有专门的规定去规范这种开发行为。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必须经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十二条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这个地带内修建新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实际上,万里长城的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始终没有得到过有效的确定,由于没有明确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地带,长城旅游开发的景区便可任意的从事各种建设,大面积的服务设施和游乐设施无疑损害着长城的历史风貌,但文物部门却毫无办法,因为没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严格地说经过政府批准已开发的长城旅游景点,除部分地方的环境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之外,对长城建筑实体还是起到了很好保护作用的。但长城属性的特殊性所决定,并不是保护好几个景点就算是做好长城保护工作了,所以仅靠旅游开发来保护长城是远远不够的。明代历史记载长城就有12700多华里,旅游部门和文物部门都盯着的也不过仅仅是那十几个旅游景点,加起来总量不会超过100公里。其他尚无旅游开发基础的地方,旅游部门是肯定不会去关心的,因为旅游部门的主要工作就是搞旅游开发和赚钱。文物部门对赚钱的长城旅游景点管不住,需要花钱的其他长城保护工作又做不动。造成这种被动的局面的原因,我们应该好好地反思一下。如果文物管理体制不能尽快地走出一条改革的新路,不能从整体增强文物系统的素质和活力,文物系统的整体发展就根本谈不上。
 
  我们常说“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机构依法所获得的门票收益,是履行法定权利义务所得。门票收入用于文物事业,其中包括用于文物保护、维修、研究、展示等,使文物保护单位传至后代,永续发挥作用,也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渠道和形式。”其实,这种说法是将一种理想状态或个别较好的典型作法,放到几乎实行不了的社会大背景中去了。实际情况是,基本上所有长城旅游景点的收入,绝大部分都被政府拿走了。收入少的地方,钱完全被人员工资及各项管理费用支出消费掉了。收入更少的地方,入不敷出要靠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往往成为政府的负担。国家完全可以采取收文物资源使用补偿费的办法,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文物管理部门同样可以依法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管理。由于现在的体制较为混乱,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有的由文物部门管,有的由旅游部门管,有的由企业管,还有文物、旅游、企业甚至个人混杂管理的。是这种无序的经营管理局面,使长城的保护工作得不到有效落实。
 
  近几年利用长城搞各式活动的越来越多,其中有些活动对长城的建筑实体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和破坏。由旅行社或其它团体组织的所谓万人穿越攀登长城活动就是其中一种。比如在金山岭至司马台长城段举行的徒步活动,这段长城除两个景区内的长城进行过修复外,绝大部分属于未经修复的残长城,成百上千人的穿越活动对长城造成了严重破坏。在长城上举行一些很不严肃的活动也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影响,破坏了长城的形象。如在长城上搞着泳装的歌舞表演等。还有一些活动既破坏长城又影响不好,如各种车辆的飞跃长城。2002年在蓟县黄崖关长城就发生了自行车飞跃长城,骑手摔死在长城墙上的恶性事件。法国雪铁龙汽车曾在长城城墙上拍过汽车广告,在世界上引起很坏的影响。必须建立和完善利用长城举办商业和文艺活动的报批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制止住各类有损长城建筑和形象活动的举办。
 
  
四、造成长城破坏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对策
 
  研究分析长城部分地段残遭破坏和蚕食的各种原因。主要有各级政府对长城保护重视不够,长城保护缺乏法律的支持,长城保护宣传不够深入,全社会长城保护意识淡漠,文物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长城保护工作基本处于无序状态。
 
  (一)提高全社会的长城保护意识,加强文物部门的管理职能。长城沿线各级政府对长城价值的重要性和保护工作的紧迫性认识尚有待提高。这个问题不解决,保护工作就不可能落实。目前长城上很少的保护标志也大多是80年代初所立,由那时至现在,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今天的长城保护管理工作基本处于放任状态。张家口市狼窝沟口的千余米长城作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对象,在近年内遭受毁灭性破坏,而当地政府和文物部门竟然全不知道。长城的各种蚕食性破坏,几乎每天都在发生,但各级政府对此无动于衷。在现代化建设中,一些地方往往不惜以毁坏长城为代价。1997年,在明长城宣府镇治所,河北宣化古城脚下一家公司将一块地皮承包给个人经营,这块地皮从城墙中间穿过,承包者嫌碍事,便将几十米长的一段古长城拦腰斩断。内蒙古自治区包头交通部门为修筑环城公路,将古障城南部约600平方米的长城遗址连同城内的文物遗存夷为平地。这段长城是战国时期赵武灵王为了抵御北方匈奴入侵而修筑的,距今已有2300多年历史,著名历史学家翦伯赞在其名作《内蒙访古》中称之为最古的长城。最近我们到陕西定边和宁夏盐池考察,一路经过的地方,有很多因修路或进行其它建设而腰斩长城的情况。如果这样继续下去,长城毁在我们一、两代人的手中,最后连破坏者都找不到。
 
    长城是世界上最大的地上文物,绝大部分处在崇山峻岭和戈壁荒漠之中,既不能像其它文物那样收藏起来,也不能像其它古建筑那样封闭地看管起来。因此要动员长城沿线全社会都来保护长城、爱护长城。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使长城沿线广大群众成为长城的保护者。要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文物执法队伍,严厉打击破坏长城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领导干部要依法行政,最大限度地减少破坏长城的不法行为,发现一件查处一件,绝不能让毁坏长城的人逍遥法外。要建立长城保护网络,强化文物部门的管理职能,尤其要提高文物部门对长城保护的监控权力。长城维修要严格按照“全面保护重点维修”、“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
 
  (二)在加大现在《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执法力度的同时,要制定长城保护的专项法规,把长城的开发和利用纳入法制化轨道。长城保护工作缺乏法律保护和支持,是长期以来困扰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文物保护法》及其它文物保护的相关法规,虽然对长城保护工作应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很多地方不能涵盖住长城的特殊性。加之执法力度不够,在长城的破坏者面前,《文物保护法》显得苍白无力。这里面主要问题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造成法律形同虚设,但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是实际情况。文物管理部门管理权限不明确,很难有效地行使监督控制权。特别是面对法人破坏长城行为时,文物部门往往无法正常行使保护长城的权力。中国长城学会曾与国家法官学院联合举办过一次有长城沿线十多位法院院长参加的“长城保护座谈会”。我们向院长们提供了几个破坏长城的具体案例,请他们论证如何用法律手段对破坏行为予以制裁。结果大家普遍认为,按目前的法律规定和长城的保护管理办法,很难给保护工作予法律手段的支持。
 
  长城保护专项法规要真正解决这么几个问题:1、长城保护管理机构设置、管理职责和权限问题。2、长城主体建筑及相关设施的保护管理问题。3、长城旅游及相关项目的开发管理问题。4、长城维修、复建原则、报批程序及监督管理问题。5、长城保护范围内的景观及生态环境的管理问题。6、长城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6、长城保护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问题。8、长城保护与开发规划的制定原则及相关问题。9、对违法破坏行为的惩处问题。
 
  (三)长城保护宣传不够深入,全社会长城保护意识较为淡漠。从长城上取砖石或土的破坏行为,大多数都知道是长城,是文物古迹。但对其重要的文物价值普遍缺乏认识。也有的地方,老百姓根本不知道自己身边的土墙石墙,就是万里长城的一个组成部分。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下的三关口长城,是宁夏境内保存最好、历史价值最高的一段长城。随同考察队前往考察的当地媒体记者面对这段长城时,很多人都不知道其为万里长城的一个重要关口。贺兰口岩画景区和镇北堡西部影视城,是银川市三大旅游支撑景点中的两个,但所有的宣传材料上都没有提到贺兰口是长城的一个关隘,我们向当地政府和旅游部门询问,他们都不知道这两点景点跟长城的关系。
 
  加强长城保护的宣传工作,是十分必要的。长城保护的重要性尚未被社会所充分认识,有效地推动长城保护的宣传工作,可以促成社会达成保护长城的共识。长城保护工作具有的政策性和社会性都很强,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长城保护意识,对长城保护社会化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加大宣传的目的,是扩大长城保护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提高群众的参与度,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充分地考虑宣传的覆盖面和宣传的持续性。宣传活动要精心策划,要能感染社会,要力求创新,争取做到有声有色,有法有情。只有社会能接受我们的宣传,才能真正地提高宣传的效果。要认真总结以往宣传工作过多注重高层次和面太窄的问题,我们举行的长城活动,在文物和学术领域虽有较大影响,但不能引进社会的广泛关注,便达不到保护长城的目的。
 
  (四)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有序发展长城旅游业。在开发利用长城上存在短期行为,是一个普遍性较强的问题。开发者不听取专家和文物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在一些很重要的长城旅游景区投巨资搞卡丁车运动场、升降机娱乐场等项目。八达岭长城景区110国道走长城关门,车辆与游人混行,环境很乱很差,游人的安全也存在着严重隐患。有些地方交通闭塞、人烟稀少,却在大力开发长城旅游产业,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把开发长城作为“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带领农民脱贫致富”的一个重要途径提上日程。在利用长城旅游资源方面一哄而上。这种“村村点火,处处冒烟”的开发方式,若不进行有效的管理,也会对长城构成破坏。
 
  长城的保护及其科学的开发利用,具有世界性影响。长城开发利用必须以保护为前提,没有保护这个前提,开发不能称其为开发,而是破坏。要处理好近期效益与远期效益的关系,坚决防止短期行为。对长城沿线争相盲目开发长城旅游的局面,必须进行有效控制。合理科学地做好长城旅游开发工作,是可以推动和加强长城保护工作的。但盲目无序的长城旅游开发,肯定会对长城造成严重地破坏。
 
  (五)成立长城保护联保组织,解决跨省、市、县的长城保护管理问题。很多地方的长城是省界、市界和县界。行政区划的地界以长城中轴线划分,但长城的保护工作却不能依此法办理。不同的省、市、县如何共同管理好同一处长城,管理和保护权限与责任如何界定,是必须进行规范的事情。河北省抚宁县与辽宁省绥中县共同管理的九门口长城就发生了农民违章盖建筑、挖池塘的破坏事件。本来很简单的事情,可是九门口长城管理部门,却要依次报绥中县、锦州市、辽宁省文物管理部门,再由辽宁与河北省文物局协商,依次通过秦皇岛市、抚宁县去处理。从破坏行为发生至现在已经数月了,文件还在省级绕圈。河北省唐山市的遵化管辖的一处长城遭受采矿的破坏,但矿主及采矿手续则都是河北省承德市的兴隆县所管辖,遵化根本无法处理。这种涉及跨省、市、县的保护管理工作的协调、联动也需要长城保护管理法规进行规范。
 
  (六)成立长城保护基金,为长城保护提供经费支持。长城保护资金基本没有,是制约各地长城保护工作的重要因素。现在的情况是或因各级政府对长城保护工作重视不够,或因地方财政确实十分困难,整个长城沿线各级政府普遍没有长城保护的专项资金投入。长城保护工作主要靠地方的文物保护部门,但地方文物保护部门经费严重不足,电话费、出差费、冬天取暖费无法开支,都是较为普遍现象。有些地方甚至连工资都不能足额发放,所以很难做到对长城进行有效保护,更谈不上对濒临倒塌的长城进行拯救和维修。
 
  中国长城学会在频繁的国际交往中,多次遇到国外友好人士和团体欲为长城捐款,因国内无长城保护基金而不能如愿。从这个角度看,设立长城保护基金是十分必要的。可以用设立“长城保护里程碑”的办法,筹集长城保护资金。以一公里为单位,设立“长城保护里程碑”,在碑上标注长城保护的内容及当地里程,使长城沿线人民都能将当地长城的保护同万里长城的命运联系起来。把长城分成几千个单元,按单元向社会招募志愿保护单位或个人,让国内外的企业或个人来认保。如一公里按1至2万元计,一年可收5000万至1亿元保护资金。有了这笔资金,长城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就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有了经费就可以设立长城保护专门机构,设置专职人员,对长城进行普查建档工作,对长城保护和开发进行规划,从根本上解决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无序状态。
 
  国外通过文化遗产的经营取得收入,在投入于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这种经营的原则是,坚持“非赢利性”、“保护优先”、“文化价值导向”。经营收入主要是用于文化遗产的管理成本,即直接用于遗产保护的费用、用于管理人员与一般行政开支、用于消费性服务三个部分。在经济发达国家,很多文化遗产单位实行了零门票或很低的门票,主要靠提供服务创收。而我们像长城这样的文化遗产,则实行的是靠较高门票增加收入的办法。《文物保护法》又没有对部门、单位或个人,无偿占用类似长城这样的文物资源,进行营利活动做出定性定量的规定。所以像长城这么重要的国家级文物,在很多地方都作为重要的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其收入有的进了地方财政,有的成了企业收入,也有的成了个人收入。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全国各地的长城旅游景区收入,都没有对万里长城整体保护工作给予补偿的措施,顶多是各长城旅游景区修一修自己景区内的长城。长城旅游收入应该是长城保护基金的重要来源之一。
 
  总之,长城保护是项十分紧迫的工作,我们在这里呼吁着要对长城进行保护的同时,说不定又有很多地方的长城,在一段一段的被人为的毁掉了。所以长城保护管理条例的尽快出台,是一件迫切性十分强的事。很多专家要求制定一部尽善尽美的长城保护管理法规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已经不允许我们再拖下去了。法规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我们以后还可以修订,可毁掉的长城却再也不能恢复。长城很长似乎多一段少一段也差不了多少,但事实上是,长城就这么一段段的少下去,累计起来就是致命的伤害。长城的保护工作是项不能再拖了的工作,长城是中华民族的祖先用勤劳和智慧创造的人类奇迹,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中华民族的子孙,保护长城,不使长城在我们这一代人的手中遭受毁灭性的破坏,是我们的责任,只有做好长城的保护工作,我们才上对得起我们的祖先,下对得起我们的后代。

    (二OO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