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史研究中要考虑的几个提法

宁 可

  在中国古代经济史的研究中,常会碰到一些内涵不同、理解各异的提法,很值得进一步探讨。

  第一个问题是封建、封建社会。

  过去认为它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正宗的、依次更替的五种社会经济形态、五种社会形态或五种生产方式(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之一。争论在于它在何时开始。“文革”以后,已不再认为五种经济形态是社会发展普遍的必经途径。对于封建社会,封建制度,封建主义,也有诸多质疑和争论。目前较有影响的一种是,封建主义是指先秦“封诸侯建同姓”的那种制度。秦始皇统一六国,废封建,行郡县,车同轨,书同文之后,中国已经不再是封建主义了,而应当是专制主义,专制制度,或者说,是“皇权主义”。[1]

  “封建”一词,最早见于《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原来确是古代帝王把爵位、土地赐给诸侯在封定的区域内建立邦国。从战国初开始,社会变了,在新出现的个体小生产农业的基础上,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被少数地主所占有,分成小块,租佃给个体小农业劳动者耕种,农民以小家庭为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的全过程,并将其产出的一部分作为地租上缴给地主。在这种新的经济关系的基础上,构建了各种社会关系、社会组织、政治制度以及意识形态。对于这个情况,人们似乎没有提出根本不同的看法,而是同意了或默认了这种共识。但是人们把这个新的社会形态赋予了各种各样的名称,如“专制主义”、“集权社会”、“帝国时代”、“小农社会”、“家国同构”、“亚细亚社会”等等。但这种种称呼似乎过多地从政治或社会组织着眼而忽视了这首先是一种经济形态。

  近代的“封建”、“封建主义”一词,最早是日本人从Feudal和Feudalism转译过来,而被中国人承受了的。[2]Feudal,所指的是西欧中世纪的那种封臣以领地的形式从领主手中获得土地构成采邑或者庄园,生产劳动主要由农奴来承担的社会形态。中国人移用时,把它同形式相近的先秦的“封诸侯建同姓”的制度混同了。上世纪30年代,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总结经验教训,中国共产党第六次代表大会决议作出了中国社会是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中国革命性质是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的论断,随之而来的中国社会性质论战中一再强调了“封建”这个词。紧接着的中国社会史问题论战,当时断定的封建和半封建社会就一直追溯到久远的古代了。到了毛泽东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断言中国封建社会自周秦以来一直延续了3000多年。关于中国何时进入封建社会也出现了各种看法,吕振羽、范文澜主张西周封建论,都认为封建社会从西周开始,西周到春秋是领主制阶段,战国以后是封建地主制。此外还有东周封建论、郭沫若主张的战国封建论、秦封建论、西汉封建论、东汉封建论、魏晋封建论、以及一些日本学者主张的唐宋封建论等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总之,不管怎样,中国的“封建社会”作为一个历史阶段和社会形态终究与Feudal有别而存在着了。

  其实仔细把它同西欧的Feudal对照,发现二者虽然有别,但相似之处也不少,那就是在小生产基础之上的大土地所有制。我们不妨在找到更好的术语之前,暂先遵从习惯,把战国到建国以前的这两千多年的历史称之为封建社会[3]。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封建经济。

  我们常说封建经济是一种农业经济(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和采集业),这话不错,但不完整,因为很早人们就有了分工。经济上主要的是农业和手工业的分工,这是封建经济的两大部门。这两大部门的产品要交换,这种交换终归会发展到以商品交换为其重要的形式,这就有了第三个部门——商业,而且越来越重要。当然,交换不仅在农业与手工业之间,也在农产品、手工业产品之间各各交互进行,劳力的出卖、土地的买卖也很重要,但农业与手工业产品的交换是最突出的。

  我们常说封建经济是一种自然经济,即以生产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经济。这话也不错,但也不完整。因为交换是必须的,仅仅是产品交换是不够的,更需要商品的交换。封建经济并非是一个绝对封闭静止的系统,它靠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因素运转,具有相当的开放性和活动性。商品经济就是这种开放性活动性因素。说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并非说商品经济不重要,相反没有商品经济,整个封建经济很难运转,也很难发展。

  农业和手工业所形成的生产力,经过商品交换能趋向于较好的资源配置,能较好地发挥作用。商品经济的发展,能够刺激和推动封建生产力的进步。商品经济的发展大体上反映了同时期封建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有时出现滞后现象,但迟早会赶上来(如两晋南北朝);有时出现的超前现象或畸形繁荣(如战国、秦和西汉,又如唐宋明的末世),对封建经济或者起着衰减作用或者起着促进作用,视具体历史条件而定,但更重要,也更值得注意的是它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到了后期。新的超越封建的经济因素总是在工商业和城市中率先产生,而不是在封建经济的基础和主干——农业经济中产生,商品经济是整个封建经济的润滑剂、催化剂和驱动力。

  第三个问题是“小农经济”还是个体小生产农业。

  流行的说法是中国封建经济的基础和特点是小农经济。这个说法恐怕很有问题。第一,它忽视或排除了占封建经济主导地位和统治地位的地主经济;第二,它忽视或排除了小农是分成不同阶层的,既有自耕农,也有佃农,还有雇农,似乎一讲小农经济指的就是自耕农。换句话说“小农经济说”忽视了封建农业经济除了生产力的性质和特点以外,还应当包括生产关系。

  与其到处讲小农经济,不如从生产力角度出发,讲封建农业生产力的基础和主于是个体小生产农业,而把生产关系留给对各种类型的农民和地主的分析。

  封建农业生产的特点是个体的、细小的,但中国更为突出。这种个体小生产农业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集约化农业。在小块土地上投人较多劳力,精耕细作,以期获得较高的单产。高投入高产出,这里的高投入主要是劳力。

  第二、以一家一户为经营单位,独立从事生产的全过程。

  第三、生产资料——土地是小块的,最适合的形式是劳动者自己占有(自耕农),其次是劳动者个人长久使用(佃农、依附农)。其他的生产资料多是细小的、专门化的、多样的(农具等)、必须由劳动者占有(包括耕畜)。

  这种个体小生产农业虽然单产高,但由于土地小块,投入劳力多,高投入高产出,其劳动生产率实际上并不很高。剩余产品率在正常情况下一般占全部产品1/3左右,这其中可能只有8—15%能投入再生产。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就更少了,这种农业发展的速度是很缓慢的。

  个体小生产农业(包括家庭手工业)产品中,能用于商品交换的份额是很小的,但品种却也不少,主要是粮食、布帛、副业产品。所交换的则是农民生产与生活必需品。主要是盐、铁、陶瓷,此外还有粮食布帛等的调剂,前二者多需长途转输,历史上成为最影响国计民生的产业。

  每个农民能用来从事商品交换的商品是很有限的,很少量的,“氓之蚩蚩,抱布贸丝”;“二月卖新丝,五月粜新谷,医得眼前疮,剜却心头肉”。但农民数量极大,涓涓细流汇总起来,整个社会总的流通商品数量是不小的。总交易量大,具体一件一件的交易额很小。这也许是商品经济整体中最重要的、决定性的部分。它决定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货币经济的许多不同于西方的特点。

  对于个体小生产农业来说,“土地所有权是这种生产方式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而自耕农的自由所有权,“显然是土地所有权的最正常形式”[4]。在封建社会里,自耕农的土地所有权仍要受到封建关系不同程度的束缚,但比起其他各类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来,它是比较接近于自由的土地所有权的。自耕农的比重、待遇和景况,常常可以作为测定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程度的晴雨表。因此,在封建社会里,凡是自耕农的比重大,或有利于从农奴、依附农、佃农等对土地的实际所有向自耕农对土地自由所有权前进的每一步变化(如地租形态和赋税制度的变化、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和削弱、封建剥削和压迫的消除和减轻),都有助于个体小生产农业的进一步发展。自耕农的比重减小,待遇和景况下降、恶化,则又常常是社会经济衰退和出现危机的征兆。

注释:

[1]李慎之:《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化》,《“封建”二字不可滥用》,《李慎之文集》(上)(下)。

[2]李博:《汉译中的马克思主义术语的起源和作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5-170页。

[3]布洛赫:《封建社会》马克垚序,中文版;又: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资本论》第三卷第6篇,第47章。

原刊《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2期

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