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徽宗崇宁四年(1105)九月,朝廷以新乐修成,赐名《大晟》,特置府建官,“朝廷旧以礼乐掌于太常,至是专置大晟府。……礼乐始分为二。”(《宋史》卷一百二十九《乐志》)这是宋代音乐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北宋词阶段性的重大事件。府中网罗一批懂音乐、善填词的艺术家,一时形成创作风气。后人称他们为“大晟词人”。大晟府罢于宣和七年(1125)十二月,前后历时二十余年。在这一段时期内,任职大晟府的艺术家人数众多。据笔者统计,保存至今的史料中姓名可考的大晟府职官,仍有29人之多。这与当时大晟府设置的规模、任职的人数相比,已是沧海一粟。而这姓名可考的29人中,仅7人有词留传,被收入《全宋词》。即:周邦彦,字美成,号清真居士,存词186首;晁端礼,字次膺,存词142首;万俟咏,字雅言,号大梁词隐,存词27首(不包括残句);晁冲之,字叔用,存词16首;田为,字不伐,存词6首;徐伸,字干臣,存词1首;江汉,字朝宗,存词1首。7人存词共计约360余首。南宋以来,所讨论的大晟词人就限于这7位。7位词人在大晟府的任期或短或长,或先或后,大多彼此不相统属,甚至互不相识。所以,7位词人创作之相互影响,很难辨识,彼此间的差异也较大。“大晟词人”是一个很松散的创作倾向概念,指凡被任命为大晟府职官、有词作传世的词人。然而,处于相同的社会环境之中、艺术气质相近的大晟词人,或仰承帝王旨意、或因大晟职责之所在,其创作呈现出某些共同性。大晟词人实际上是徽宗的御用文人群,故推而广之,大晟词人创作中表现出来的共同性,也同样存在于大晟府以外的其他御用文人的创作中,大晟词人是御用文人的典型代表。
南北宋之交,经历了一场翻天覆地的社会动荡变迁,大量典章制度资料流失殆尽。“靖康二年,金人取汴,凡大乐轩架,乐舞图,舜、文二琴,教坊乐器、乐书、乐章,明堂布政、闰月体式,景阳钟并簴,九鼎,皆亡矣。”(《宋史》卷一百二十九《乐志》)南宋人对大晟府诸多事实已十分模糊,他们大多依据传说并加以联想记载史实,甚多错讹。今人更是以讹传讹。考辨大晟府事实的文章,今人只有二篇,即李文郁的《大晟府考略》(《词学季刊》第二卷第二号)和凌景埏的《宋魏汉津乐与大晟府》(《燕京学报》第二十八期)。这两篇文章比较粗略地排列了《宋史·乐志》和《宋会要辑稿·乐志》中有关大晟府的资料记载,为我们勾描出大晟府建制、职责、职官、任职人员等等的大致轮廓。然两篇文章的排列和比较过于粗略,且对南宋人的错讹及大晟府的某些事实未加考辨。本章节在李文和凌文的基础上,对大晟府的部分事实做更详尽的考辨,尤其侧重与大晟词人创作有关的问题。
一、周邦彦提举大晟府年代考辨
大晟府的名声显赫,很大程度上与北宋末年集大成词人周邦彦曾任其提举官有关。南宋以后总是将二者联系起来讨论。王灼《碧鸡漫志》卷二说:
崇宁间建大晟府,周美成作提举官,而制撰官有七。万俟咏雅言,元祐诗赋科老手也。三舍法行,不复进取,放意歌酒,自称大梁词隐。每出一章,信宿喧传都下。政和初召试补官,置大晟府制撰之职。新广八十四调,患谱弗传,雅言请以盛德大业及祥瑞事迹制词实谱。有旨依月用律,月进一曲,自此新谱称传。时田为不伐亦供职大乐,众谓乐府得人。
王灼年代略晚于周邦彦,他记载的见闻具有弥足珍贵的史料价值。然王灼远离朝廷中央,对徽宗年间大晟府的任职状况不甚了了,仅仅是将其听到的有关大晟府的见闻集中记载于此,遂造成后人的三点误会:其一,崇宁间设大晟府,周邦彦即为提举官。其二,其时属下制撰官有七,皆精通音乐的词人,如万俟咏、田为等。其三,八十四调等新广之新乐,周邦彦参予其事。南宋末年的张炎,擅自联想发挥,遂使上述误解更深入人心。《词源》卷下云:
迄于崇宁,立大晟府,命周美成诸人讨论古音,审定古调。沦落之后,少得存者。由此八十四调之声稍传。而美成诸人又复增演慢曲、引、近,或移宫换羽,为三犯、四犯之曲,按月律为之,其曲遂繁。
后人将南宋人的道听途说记载作为史实来对待,无限夸大周邦彦在大晟府中的作用。明徐师曾《文章明辨序说》称:
周待制(邦彦)领大晟府乐,比切声调,十二律各有篇目。
《中国历史大辞典·宋史分册》解释“大晟词人”辞条说:
北宋末年以周邦彦为首的宫廷词人集团。徽宗崇宁中设置大晟府,以邦彦为提举官,万俟咏、晁端礼、田为、晁冲之等为制撰官,彼此词风相似,故有此称。(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
这些误解的关键点就是周邦彦任职大晟府的时间及因此所发挥的作用。辨明这一关键点,许多历史上的误会便可得以澄清。周邦彦何时任大晟府提举官,其说有三:第一,崇宁四年。此说沿王灼、张炎之误,如佚夫主编的《中国文学研究》说:“徽宗崇宁四年九月,置大晟乐府,即以邦彦提举府事。又得晁端礼为协律郎,万俟雅言为制撰官,讨论古音,审定古调。”(见《周邦彦传记资料》,台北天一出版社)第二,政和六年(1116)。王国维先生的《清真先生遗事》所附之《年表》首持此说,当今学者绝大多数认同此说。第三,宣和四年(1122)。陈思的《清真居士年谱》倡此说。(见《辽海丛书》第六集)周邦彦徽宗年间两度任京官,第一次大约是哲宗元符初(1098)还京,“除秘书省正字。历校书郎,考功员外郎,卫尉、宗正少卿,兼议礼局检讨。以直龙图阁知河中府,徽宗欲使毕礼书,复留之。”(《宋史》卷四百四十四《周邦彦传》)一直到徽宗政和二年(1112)出知隆德府,从未在大晟府任职。且周邦彦卒于宣和三年(1121)。所以,第一、第三说明显错误。第二说最接近事实,惜其说不详。《年表》又于徽宗重和元年(1118)下列“出知真定府,改顺昌府。”似乎周邦彦在大晟府任职有二三年之久,更值得斟酌。
周邦彦提举大晟府更详细的时间,可以从周邦彦的履历和其他大晟府提举官的任期两方面加以考辨。
周邦彦徽宗年间第一次任京职,最后的差遣是议礼局检讨。议礼局设于徽宗大观元年(1107),“凡礼制本末,皆议定取旨。政和三年,《五礼议注》成,罢局。”(《宋史》卷一百六十一《职官志》)《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三之二六载:政和元年(1111)十月“二十七日,奉直大夫宗正少卿周邦彦,直龙图阁,知河中府。”对照《宋史》,徽宗留周邦彦欲使毕礼书,就在此年。“逾年,乃知隆德府,徙明州。”(《宋史》卷四百四十四《周邦彦传》)即政和二年,周邦彦出知隆德府。政和四年(1114),周邦彦仍在隆德府任。是年正月二十一日,隆德府同僚河东第六将田子茂去世,周邦彦为撰墓志铭。政和五年(1115),周邦彦徙知明州。南宋张津等撰写的《乾道四明图经》卷十二《太守题名记》载:“周邦彦,直龙图阁,政和五年。毛友,显谟阁待制,政和六年。”周邦彦知明州仅一年,次年便由毛友(字达可,衢州西安人)接任。政和六年,周邦彦第二次任京职,“拜秘书监,进徽猷阁待制,提举大晟府。”(《宋史》卷四百四十四《周邦彦传》)据说这一次回京任职是阿谀蔡京的结果。王明清《挥麈录余话》卷一载:周邦彦“流落不偶,浮沉州县三十余年。蔡元长用事,美成献生日诗,略云:‘化行禹贡山川内,人在周公礼乐中。’元长大喜,即以秘书少监召,又复荐之上殿。”这一段仕历相当清晰。
周邦彦徽宗年间第二次任京职,对答、进表得徽宗赏识,提举大晟府,“未几,知真定,改顺昌府。”(王偁《东都事略》卷一百一十六《周邦彦传》)周邦彦知真定府是否到任,历史上有争议。这一段《宋史》本传作“未几,知顺昌府,徙处州。”不言其知真定。罗忼烈先生据周邦彦《续秋兴赋》所云“某既遊河朔,三月而见秋”,断定周邦彦“实曾赴真定,且于孟夏(夏四月)抵真定。”(《周清真词时地考略》,《两小山斋论文集》,中华书局,1982)所言甚是。据此推断,周邦彦于是年三月,已离开汴京,赴真定任。惟在真定任期甚短,《宋史》本传略而不提。其后,改知顺昌府(今安徽阜阳)。刘虎文等撰写的《阜阳县志》卷八《秩官》载:“周邦彦,政和间至顺昌府。”县志不言政和末(政和八年),应该指的是政和七年(1117)。且政和八年已改元重和元年,故周邦彦知顺昌府当在政和七年。《北宋经抚年表》卷二说周邦彦于重和元年至宣和元年(1119),在真定府任上,有误。此时,周邦彦已徙知顺昌。据上所述,周邦彦在大晟府的任期,不会超过政和七年春三月。
《清真先生遗事》、《大晟府考略》和罗忼烈先生的《周清真词时地考略》皆云见诸史料记载的大晟府提举官只有二位,即周邦彦和蔡攸。诸先生偶失检。《宋魏汉津乐和大晟府》补充了刘昺和杨戬两位,共得四人,按任期先后顺序排列,依次为刘昺、杨戬、周邦彦、蔡攸。刘昺、字开蒙,开封东明人。初名炳,赐名昺。与其兄刘炜皆精通乐律,“炜死,蔡京擢昺大司乐,付以乐正。遂引蜀人魏汉津铸九鼎,作《大晟乐》。昺撰《鼎书》、《新乐书》。”(《宋史》卷三百五十六《刘昺传》)创设大晟府、修《大晟乐》,及后来修成新燕乐、新广八十四调等,刘昺与力最多,贡献最大。崇宁末至政和初,刘昺曾离开大晟府,历任它职。政和二年,蔡京再度执政,即召刘昺为户部尚书。大约就在这一年,刘昺兼任大晟府提举。于是,刘昺荐周邦彦自代,未得许可。《宋会要辑稿·乐》三之二七载:政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中书省言:大晟府新燕乐进讫,提举官刘炳特转两官,……杨戬落通仕大夫,除正任观察留后。”《宋史》卷二十一《徽宗纪》亦云政和三年五月,“班新燕乐”,是年九月,“诏大晟乐颁于太学辟雍,……从刘昺制也。”(《宋史》卷一百二十九《乐志》)刘昺兼任大晟府提举,直到政和三年末或四年初。
刘昺之后,杨戬接任大晟府提举。杨戬是甚得徽宗信任的宦官,“少给事掖庭,主掌后苑,善测伺人主意。自崇宁后,日有宠。知入内内侍省。立明堂、铸鼎鼐,起大晟府、龙德宫,皆为提举。”(《宋史》卷四百六十八《杨戬传》)徽宗听从魏汉津之说,铸九鼎、制大晟乐,即以杨戬同提举其事。《铁围山丛谈》卷五言魏汉津与“宦者杨戬在内后苑”,“同视铸工”,就是一起监督九鼎的铸造。《宋会要辑稿·礼》五之三载:“政和四年三月十五日,侍卫步军司奏。提举龙德宫直睿思殿,同提举大晟府杨戬奏……。”据此,杨戬最晚于政和四年三月已接替刘昺提举大晟府。直至政和六年九月,杨戬仍提举大晟府。《宋会要辑稿·礼》五一之二三又云:“政和六年九月十三日,以奉安定鼎诏,差太师蔡京为礼仪使,提举官杨戬就充都大管干。”鼎乐之事正属大晟府职权范围以内。杨戬任职大晟,亦颇有作为。“政和四年五月,内侍杨戬加节度,赏制乐传宣之劳也。”(陈均《九朝编年备要》卷二十八)御史中丞蒋猷(字仲远,金坛人)反对杨戬建节,曰:“杨戬何功?”徽宗答云:“朕即位以来,制作礼乐,皆其手,亦非小劳。”(汪藻《浮溪集》卷二十七《徽猷阁直学士左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显谟阁直学士蒋公墓志铭》)那么,周邦彦接任大晟府提举,最早也应该是政和六年九月末。
《清真先生遗事》和《清真居士年谱》皆定蔡攸提举大晟府在周邦彦之前,李文郁辨其误,李说是。蔡攸,字行,仙遊人,蔡京子。以善迎合阿谀徽宗而骤得重用。宣和年间以至与其父争权,势倾一时。《宋史》卷一百二十九《乐志》云:“政和末,……蔡攸方提举大晟府,不喜他人预乐。有士人田为者,善琵琶,无行。攸乃奏为大晟府典乐。”又云:“蔡攸复与教坊用事乐工附会。又上唐谱,徵、角二声,遂再命教坊制曲谱。”蔡攸提举大晟府时作为亦颇多。此前大晟府基本上被其父蔡京把持,蔡攸接任后便另出新意,与其父争夺权柄。《九朝编年备要》卷二十七说:“初,京令其子攸提举大晟府,而父子自为异论,各引晓乐音之士。朝奉大夫任宗尧,京客也;田为,攸客也,并为典乐。”政和末至宣和初,蔡攸一直兼大晟府提举。《宋会要辑稿·乐》四之一、二载:政和八年四月、九月(即重和元年)和宣和元年三月等时日,蔡攸多次向朝廷奏疏,所讨论的都是大晟府的具体事务。《挥麈后录》卷三载:“宣和元年八月丁丑,皇帝诏大晟作景钟。是月二十五日钟成。皇帝以身为度,以度起律,以律审声,以声制钟,以钟出乐,而乐宗焉。”这次大晟乐改作,或许就是蔡攸别出心裁的结果。《宋会要辑稿·职官》一八之一九又载:政和“七年五月四日诏:宣和殿学士蔡攸专一提举秘书省”。此前,周邦彦已经离开秘书监之职,应该是与免任大晟府提举官同时。这一条可以作为周邦彦外任的参考资料,以佐证周邦彦政和七年初即已离开大晟府。
根据上文两方面的考辨,可以得出结论:周邦彦提举大晟府,在政和六年十月至政和七年三月之间,任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短则或许只有一二个月。这与《宋史》等史料所说“提举大晟府,未几,知顺昌府”吻合。
宋徽宗极有艺术天赋,喜爱且精通各门类的艺术。作为一朝君王,则又昏愦无能,奢侈荒淫,并好大喜功。在臣僚的一片颂谀声中,自以为可与古圣王比肩,盛世空前。依照“功成作乐”的传统观念,便设立大晟府,制作新乐,既可满足享受的需求,又可粉饰太平,用以歌功颂德。因此,大晟府提举一职,为群小所窥伺,居此职可投徽宗之好,极尽奉承之能事。刘昺是蔡京死党,杨戬、蔡攸等屑小所为,史有定评。大晟府前后期大致把持在蔡氏父子手中,被视为囊中物,不容他人染指。周邦彦提举大晟府,只是一次偶然。周邦彦徽宗年间第二次入京,得徽宗亲自召见,“上问《汴都赋》其辞,对以‘岁月久,不能省忆’,用表进入。帝览表称善,除徽猷阁待制,提举大晟府。”(《咸淳临安志》卷六十六《周邦彦传》)徽宗以绍述元丰为己任,对先帝旧臣特别眷顾。周邦彦元丰间献《汴都赋》,得神宗赏识,由诸生擢为太学正。所以,徽宗召见周邦彦,便问起这段往事,“览表称善”。加上周邦彦妙解乐律,徽宗早有耳闻,政和二年刘昺的推荐也给徽宗留下印象。于是,便任命周邦彦提举大晟府。这应该是“人尽其材”的一次任命。
正如前文所言,提举大晟府不但需要音乐才能,而且更需要拍马奉承的功夫。周邦彦在这方面虽不能免俗,但毕竟不擅此术,周密《浩然斋雅谈》卷下载:徽宗喜美成之才,“意将留行,且以近者祥瑞沓至,将使播之乐府,命蔡元长微叩之。邦彦云:‘某老矣,颇悔少作。’”周密此条记载中言及周邦彦与李师师事,漏洞百出,多荒诞无稽之说,前辈学者辨之甚详,唯这一段记载与周邦彦行迹相符,《清真先生遗事》云:
徽宗时,士人以言大乐颂符瑞进者甚多,楼《序》、《潜志》均谓先生妙解音律,其提举大晟府以此。然当大观、崇宁之际,先生绝不言乐,至政和末蔡攸提举大晟府,力主田为而排任宗尧。先生提举适当其后,不闻有所建议,集中又无一颂圣谀贡之作,然则弁阳翁所记“颇悔少作”之对,当得其实,不得以他事失实而并疑之也。
王国维先生所言,除周邦彦提举大晟府当在蔡攸之前以外,皆平实可信。以朝廷的标准衡量,周邦彦提举大晟府,显然不称职。故不久即被挤出大晟府。
周邦彦在大晟府任期如此短暂,不可能有所作为,且他本人对此也持不合作态度。各种史书对刘昺、杨戬、蔡攸在大晟府的举措屡有提及,而无一字言及周邦彦。王灼的《碧鸡漫志》也没有清楚指明周邦彦在大晟府的作为。至张炎方东拉西扯,混淆一谈,翻检《宋史·乐志》等书,崇宁四年八月,修成新乐,赐名《大晟》;政和三年五月,“新徵、角二调曲谱已经按试者,并令大晟府刊行”,六月修成新燕乐;政和六年闰正月,“令大晟府编集八十四调并图谱,令刘昺撰以为《宴乐新书》”。诸重大音乐创制举措,均在周邦彦提举大晟府之前,与周邦彦毫不相关。
二、大晟府提举官职权考释
夸大周邦彦在大晟府中的作用,还与对大晟府提举官职权的误解有关。大晟设府,建官制曰:
大晟府以大司乐为长,典乐为贰。次曰大乐令,秩比丞;次曰主簿、协律郎。又有按协声律、制撰文字、运谱等官,以京朝官、选人,或白衣士人通乐律者为之。又以武臣监府门,及大乐法物库。以侍从及内省近侍官提举。(《宋史》卷一百六十四《职官志》)
这里没有对大晟府提举官的职权范围作明确说明,更没有说清其与大司乐的关系,故易使人误解。因此,略作考释。
北宋官制最为繁复,“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宋史》卷一百六十一《职官志》)“提举”是差遣名目,管理具体部门事务。“提举”即“掌管”之意。蔡攸奏章里建议秘书省内增设“提举洒熄火烛”者,下文再次出现时为“照管洒熄火烛”(《宋会要辑稿·职官》一八之一七),可见宋人便将“提举”理解为“照管”、“掌管”,二者可以同义互换,“提举”官称由此而来。与“提举”语义相近的官名还有“提点”、“提辖”、“提领”等等,以“提举”最为常见。职掌权限也最为复杂。大致可分为四类:
其一,官署名为“提举某某司”,如“提举学事司”、“提举保甲司”、“提举弓箭手司”、“提举常平司”、“提举茶盐司”、“提举坑冶司”、“提举市舶司”等等。官署首长即为“提举”,是一部门的行政和业务总管。
其二,官署名无“提举”字,却设提举官。仅仅负责这一部门的某一部分具体事务 ,而非部门首长。如“殿中省”,照管皇帝的起居、饮食、服饰等等,部门的正副长官分别是“监”和“少监”。因为这个部门涉及到宫廷内外两方面的事务,又特设“提举”官。崇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诏曰:
殿中省:监治一省之事。凡事干他司,若奏申牒帖皆专总之。少监为之贰。提举官总六尚(尚食、尚药、尚酝、尚衣、尚舍、尚辇)之事。凡事不干外司,若承宣旨、供奉、应办,及事系宫禁,皆专总之。与少监不相统属。(《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九之八·九)
殿中省监与少监由朝官充任,“提举”由内侍充任。
其三,修制国史、会要、礼仪、历法等等常设或临时设置的官署,以及朝廷认为值得特别重视的常设或临时设置的官署,以朝廷要员兼任“提举”,以示尊隆。“扬文抑武”是北宋的基本国策,所以,得此尊宠的常设官署大抵与文史有关。如宋制以宰相执政兼国史院、实录院、日历所、会要所、玉牒所、秘书省等部门提举官。兼任国史院和玉牒所的提举官已成惯例,载入《宋史·职官志》。秘书省等的提举官则是临时差遣,故《宋史·职官志》亦未言及。蔡京和蔡攸都曾经提举秘书省。秘书省的正副长官依然是监和少监,都置于提举官的领导之下。此外,众多临时设置的部门是为了解决朝廷某一方面的急需,朝廷为表示重视,特意让皇帝亲近或官阶更高者兼任提举官。徽宗喜生事,这种临时增设的部门特别多。如崇宁元年设讲议司、崇宁四年设大晟府、政和二年设礼制局、重和元年设裕民局等等。这些兼任提举官者的职掌范围也非常复杂。一方面这些部门的重大举措皇帝责成提举官负责完成,也由提举官出面向朝廷奏本讨论部门重大事务;另一方面,各部门又有自己的首长,是具体的业务总管,负责各种具体措施的落实和完成。兼任这些部门的提举官,职责亦实亦虚,从实际意义上考察,此处的差遣名目依然是虚设。如崇宁元年七月,“置讲议司,以宰臣蔡京提举”(《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之一二;重和元年十二月设裕民局,“太师蔡京充提举官”(《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四九)。蔡京为相时大权独揽,不可能有闲暇时间去具体管理这样一些较小机构的事务。特别是政和六年蔡京上章告老,“诏特许三日一造朝”(徐自明《宋宰辅编年录》卷十一),此后蔡京已从具体的政务中摆脱出来,更能说明重和元年的任命只是一种虚名。
其四,宫观官中设有“提举”一职,乃祠录官名,如提举太一宫、提举会灵观等等。用来优待勋臣、戚里,安置闲散官员,没有职事。提举宫观位于宫观使之下,提点宫观之上。
依据上述分类,大晟府提举官属第三类。部门业务主管和副主管是大司乐和典乐,提举官是位于部门首长大司乐之上,一般说来不参予具体工作事务而行使总管权力的行政官员。儒家向来重视音乐的地位和作用,认为“乐”是用以歌“德”的。所谓“王者功成作乐,乐其德也。”(《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徽宗视大晟府为圣绩之一,故特“以侍从及内省近侍官提举”。考察历任大晟府提举官任职状况,亦可知他们不直接参予具体业务操作。
首先,大晟府提举官皆为兼职。刘昺以户部尚书兼,主要精力在于主持户部工作,《宋会要辑稿》中保存大量刘昺有关户部事务的奏章。杨戬是徽宗亲信宦官,凡皇帝关心的所谓朝廷大事,经常派杨戬提举其事,以表重视。周邦彦则以秘书监兼,蔡攸同时提举秘书省。周邦彦任秘书监同样十分短暂,故无所作为。蔡攸提举秘书省,则有大量的奏章保留至今。
其次,大晟府主持音乐整理、修订、创制的是大司乐和典乐。刘昺是大晟府的创始者之一,崇宁末他以大司乐的身份主持大晟府工作,参予所有的乐制修订、创制工作。除刘昺外,见于史料记载的大司乐还有马贲和毕完言。《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六之四四云:政和六年“十一月二日,诏大司乐马贲秩视待制,班著依旧。”翟汝文《忠惠集》卷三还存有《马贲大司乐制》。其时周邦彦正兼任大晟府提举,大晟府的日常具体工作应该是马贲主持。有时或许是大司乐缺职,便由典乐主持业务工作。如政和末蔡攸兼任大晟府提举时,讨论大晟府具体工作的是典乐任宗尧和田为。除任、田二人外,见于史料记载的大晟府典乐还有刘诜、徐伸、裴宗元、刘谷瑞等。大司乐和典乐以下,大晟府有大乐令、协律郎、按协声律、制撰文字、运谱等等官职人员,从事于具体的乐谱和词曲的创制、修订工作。见诸史料记载的有:大乐令,晁冲之、钱端礼、韩极、徐伸、宋或;按协声律,姚公立、陆韶之、李遘、吴叔贤、晁端礼;制撰文字,曾棐、江汉,万俟咏等等。
再次,大晟府的重大事务仍由提举官出面向朝廷论奏。如:政和三年九月,“诏大晟乐颁于太学辟雍,……从刘昺制也。”(《宋史》卷一百二十九《乐志》)政和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蔡攸奏:“所有已颁中声乐,欲乞令逐处,在京限一月,外路限一季,并行送纳。”(《宋会要辑稿·乐》四之一)此类奏章亦多,不赘。
依据上述三方面情况排列,大晟府提举官的职权状况正与上文第三类提举官之分析吻合。今人承张炎之误,将按协声律、制撰文字的具体工作都指派给周邦彦,或云万俟咏“与周邦彦,晁次膺按月律进词”(《唐宋词鉴赏辞典》第605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这都是对大晟府提举官的职权和职官设置不甚了解所造成的。
三、其他大晟词人的任职时间
王灼提及周邦彦提举大晟府时,属下制撰官有七。有词流传后世的、曾在大晟府任职的词人,除周邦彦外,总共只有六位。因此,《清真先生遗事》补入一位姚公立,凑足七位数字。同时,王国维先生又不敢确定他们任职时间与周邦彦相同,对其中二位提出怀疑说:“唯徐伸、晁冲之官大晟府在政和初,未必与先生提举同时耳。”其实,大晟词人们任职大晟府,绝大多数与周邦彦不在同一时间,彼此互不关联,甚至不一定相识。下文一一略作辨别。
徐伸。王明清《挥麈录余话》卷二云:“徐干臣伸,三衢人,政和初以知音律为太常典乐,出知常州。”按:崇宁末设大晟府,礼乐始分为二,太常掌礼,大晟掌乐,且太常寺亦无典乐官称,故徐伸应是大晟典乐。王明清不辨制度沿革,故误。
江汉。蔡绦《铁围山丛谈》卷二云:“江汉朝宗者,亦有声,献鲁公词曰:……时两学盛讴,播诸海内。鲁公喜为将上进呈,命之以官,为大晟府制撰。使遇祥瑞,时时作为歌曲焉。”卷四又云江汉有“史学,惜乎猥以长短句辱其名也。尝与吾论史家流学,当取古人用意处,便见调度。”可见江汉乃饱学之士,因蔡京荐举而得官。蔡京政和初致力于大晟制作,江汉应该于此时得到推荐。
晁端礼。《铁围山丛谈》卷二云:“又有晁次膺者,先在韩师朴丞相中秋坐上作听琵琶词,为世所重。……遂入大晟,亦为制撰。”此条记载有误。李昭玘《乐静集》卷二十八有《晁次膺墓志铭》,曰:“政和癸巳(政和三年),……蔡鲁公知公之才,以姓名闻上,诏乘驿赴阕。……未几,中暍感疾,更十数医不得愈。命下,除大晟府按协声律,奄奄不克受。贺者及门,闻哭声,入吊而去。八月载其丧归,……计去时才五十日。”当以《墓志铭》为准。结论有两点:其一,晁端礼所除乃大晟府按协声律,非制撰文字。其二,晁端礼未到任而卒。
晁冲之。曾敏行《独醒杂志》卷四云:“政和间,置大晟乐府,建立长属,时晁冲之叔用作梅词以见蔡攸。攸持以白其父曰:‘今日于乐府中得一人。’元长览之,即除大晟丞。”按:大晟府官制中没有丞,大乐令秩比丞,冲之当为大乐令。
田为。《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一《乐》载:“政和末,任宗尧为典乐,欲有所建立。时蔡攸提举大晟,不喜他人预乐。乃奏(田)为为典乐。宗尧之议,为(田)为所夺。”后田为被降职,《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九之四载:“田为罢典乐,为大晟府乐令。以臣僚言,典乐在太常少卿之上,燕乐所制撰乃釐务官耳,太相辽绝,不冒躐如此。故有是命也。”
万俟咏的任职时间,前文引《碧鸡漫志》已经涉及,在政和初。这六位大晟词人,多数是蔡氏父子门下客。蔡京政和二年再度为相,向朝廷推荐人才大约应在此时前后。蔡攸政和末逐渐取代其父,故荐举士人亦在这一段时间。所以,有词流传的大晟词人绝大多数与周邦彦无关。其中,或许有一二人在大晟府的任职时间较长,遇到周邦彦。如黄升《唐宋诸贤绝妙词选》卷七评万俟咏说:“精于音律,自号词隐。崇宁中充大晟府制撰,依月用律制词,故多应制。所作有《大声集》五卷,周美成为序,山谷亦称之为一代词人。”据此,可以肯定万俟咏与周邦彦相识,且有文字交往。唯不能断定二人是否结识于大晟府任职期间。因为万俟咏后来也离开了大晟府,转任它职。《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九七云:“宣和二年八月至三年十月,买获马功二千八百三十四匹,计减省钱二百八十五万六千五百余贯有畸。令具秦川两司合推赏官吏职务姓名下项:……第三等干当公事万俟咏、李与同,各减二年半磨勘。”如果万俟咏政和六年末之前离开大晟府,那么他与周邦彦之结识应该是周邦彦徽宗朝第一次任京职期间。
通过大晟词人任职大晟府的大致时间排列,可以断言历来认为周邦彦提举大晟府时对其他大晟词人的创作产生影响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大晟词人的创作,更多的是视徽宗和蔡氏父子的喜恶而转移。因此,本章开篇便将“大晟词人”划定为一个十分松散的创作流派,或者说表现出某种创作倾向。
四、大晟府创制的新乐考辨
大晟设府期间,创制了许多新乐,后人对此津津乐道。所制之新乐大致有:大晟乐、燕乐、徵招和角招、新广之八十四调。古乐已经失传,后人的议论很多只是一种猜测之辞。本文也只能依据流传至今的宋人之资料和评价,对其做出一个大概的判断。
后人论及大晟乐,只是将其作为一个笼统的整体。清人尤喜泛泛标举,将大晟乐作为雅乐的代表。如蒋志凝《清梦盦二白词序》云:“曩者里社游槃谈艺雅故,朋辈翕集,刻意倚声,几于家郢握,人隋掌。而君(沈传桂)与朱君仲环,戈君宝士、亡友王君绥之,尤齗齗于别雅郑、辨淄渑,阴阳清浊,剖寀芒忽,识者以为大晟雅乐振响于今焉。”王昶《姚茝汀词雅序》云:“盛唐后,词调兴焉,北宋遂隶于大晟府,由是词复合于乐。故曰:词,三百篇之遗也。”(《春融堂集》卷四十一)谢元淮《填词浅说》论歌词云:“至宋而其体益备,设大晟乐府,领以专门名家,比切宫商,不爽铢黍。于依永和声之道,洵为盛矣。”这种泛论,忽视大晟乐的内部分类,与徽宗年间人士所说的“大晟乐”,概念上有不统一之处。
大晟所制新乐,可以分为二大类,即朝廷庆典、庙堂祭祀所用的颂乐和歌舞宴席佐欢助兴所用的燕乐。故大晟乐的概念有狭、广二义:徽宗时朝廷颁布之大晟乐,仅指前者,是狭义的;后人将大晟府所制二类新乐混为一谈,而偏指后者,是广义的。本文将为其理清脉络,分而论之。
其一,朝廷庆典、庙堂祭祀所用的颂乐,即北宋末年所说的“大晟乐”。
每一个新的朝代确立统治权以后,都要整理、修订新的颂乐。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前朝颂乐并不完全适用于新朝;而且在更朝换代的动荡中,前朝颂乐大量散失。所以,每一新朝都将“修乐”作为制订朝廷典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美盛德之形容,以其成功,告于神明者也。”(《毛诗序》)北宋建国,统治者特别重视“颂乐”的修订。“有宋之乐,自建隆讫崇宁,凡六改作。”(《宋史》卷一百二十六《乐志》)太祖诏和岘以王朴律准比照洛阳铜望臬石尺,定出新的长度,用以制定音律。故建隆以来有和岘乐。仁宗时李照改定雅乐,比王朴律低下三律,故景祐中有李照乐。其后诏侍从,礼官参定声律,阮逸、胡瑗参予其事,所制只比王朴律低下一律,乐名《大安》,故皇祐中有阮逸乐。神宗时召刘几、杨杰和范镇议乐,刘、杨所制的音律都比王朴乐低二律,故元丰中有杨杰、刘几乐。范镇所言与杨、刘异趣,所制音律比李照乐低下一律,故元祐中有范镇乐。徽宗之前,“颂乐”五改作,时定时废,聚讼纷纷,莫衷一是。“徽宗锐意制作,以文太平,于是蔡京主魏汉津之说。破先儒累黍之非,用夏禹以身为度之文,以帝指为律条,铸帝鼎
、景钟。乐成,赐名《大晟》,谓之雅乐,颁之天下,播之教坊,故崇宁以来有魏汉津乐。”(《宋史》卷一百二十六《乐志》)
徽宗朝制定“颂乐”音律,南宋以后多沿袭之。赵彦卫《云麓漫抄》卷三云:“今之太常所用祭器、雅乐,悉绍兴十六年礼器局新造。祭器用《博古图》,乐器用大晟府制度。大晟乐用徽宗君指三节为三寸,崇宁四年所铸景钟是也。”沈曾植引明人语云:大晟乐“汴破入金,改名《大和》;金破入元,改名《大成》;元亡,乐归于我。今太常所谓雅乐,及天下学宫所谓《大成乐》,盖汉津之律也。”沈曾植通过论证,再次肯定“明太常乐即宋大晟乐”(《菌阁琐谈》)。这就说明“大晟乐”之于“颂乐”,是比较完善者。
制定《大晟乐》的魏汉津,乃西蜀黥卒。仁宗皇祐中以善乐被荐,因阮逸非其说,魏汉津遂不得用武之地。后阮逸所定乐不可用,汉津再次作书议乐,宫廷乐工害怕改作的烦琐,群起反对,汉津所议再度流产。徽宗崇宁元年朝廷“以大乐之制讹缪残阙,太常乐器币坏,琴瑟制度参差不同,箫篴之属乐工自备,每大合乐,声韵淆杂,而皆失之太高”(《宋史》卷一百二十八《乐志》),准备重新制定乐律。于是,博求天下知音之士。魏汉津抓住机会,献其说于宰相蔡京。吸取前二次失败的教训,魏汉津特意迎合徽宗君臣迷信妄诞、自以为是的心理,自神其说,言己曾师事唐仙人李良,得授鼎乐之法。其说云:“臣闻黄帝以三寸之器名为《咸池》,其乐曰《大卷》,三三而九,乃为黄钟之律。禹效黄帝之法,以声为律,以身为度,……臣今欲请帝中指、第四指、第五指各三节,先铸九鼎,次铸帝坐大钟,次铸四韵清声钟,次铸二十四气钟,然后均弦裁管,为一代之乐制。”(《宋史》卷一百二十八《乐志》)汉津将徽宗与古圣王相提并论,甚得徽宗欢心,遂采用其说。当时魏汉津已九十多岁,且出身卑微,不得士大夫尊崇,故蔡京提拔门下客刘昺为大司乐,主持制乐的具体工作。崇宁三年二月,始铸九鼎,次年三月完成。崇宁四年八月,以鼎定乐,制成《大晟乐》,徽宗御大庆殿受贺,诏曰:“昔尧有《大章》,舜有《大韶》,三代之王亦各异名。今追千载而成一代之制,宜施新乐名曰《大晟》。朕将荐郊庙,享鬼神,和万邦,与天下共之。其旧乐勿用。”(《宋史》卷一百二十九《乐志》)同时,赏赐魏汉津,加其号为虚和冲显宝应先生。关于这段史实,《家世旧闻》卷下亦有详细记载,可以参见,文曰:
蔡京既为相,以为异时大臣皆碌碌,乃建白置讲议司及大乐。然京实懵不晓乐,官属亦无能知者。或言有魏汉津知铸鼎作乐之法。汉津,蜀中黥卒也,自言年九十五,得法于仙人李艮。艮盖言八百岁,谓之李八百者是也。数往来京师,京师少年戏之,曰:“汝师八百,汝九百耶?”盖俗狂痴者为九百。惟京见悦其孟浪敢言,汉津谓:“以秬黍定律,乃常谈不足用,今当以天子指定之。”京益喜。顾以其师李艮特方士,恐不为天下所信,则凿空为言汉津所传,乃黄帝、后稷法,皇祐中尝与房庶同召至京师,陈指尺之法,会阮逸作黍律已成,遂见排摈。时好事者言京为汉津撰脚色乐,局官又从而为之说曰:“昔禹以身为度,即指尺也。”其诬伪牵合如此。汉津乃请上君指三节为三寸,三三为九而成黄钟之律。君指者,中指也。久之,或献疑,曰:“上春秋富,手指后或不同,则奈何?”汉津亦语塞。然乐已垂成,所费钜万,因迁就为说,曰:“请指之岁,上适年二十四,得三八之数,是为大簇人统。过是,则寸余□不可用矣。”其敢为欺诞,盖无所不至。然初谓汉津皇祐中尝陈指尺,是时仁庙已近四十,则“三八”之说,不攻自破矣。乐成,实崇宁丙戌秋也。赐名《大晟》,府置大司乐、典乐、乐令、主簿、协律郎。汉津积官至太中大夫,老病卒。
《大晟乐》的演奏效果,据说异常美听。新乐演奏时,甚至“有数鹤从东北来,飞度黄庭,回翔鸣唳。”(《宋史》卷一百二十九《乐志》)徽宗问中书舍人张阁曰:“新乐如何?”回答说:“大晟乐,非特八音克谐,尽善尽美,至于乐器,莫不皆应古制。窃闻初按时,已有翔鹤之瑞,与箫韶九成,凤凰来仪,亦何以异。臣无知识,但同鸟兽跄舞而已。”(陈均《九朝编年备要》卷二十七)时人对《大晟乐》的吟咏,也时见于文集。如许景衡有《三月十九日同亨仲按乐大晟》诗,云:
闻道莺花满上林,寻芳谁更畏霖淫。
鸣鸠乳燕春欲晚,去马来牛泥自深。
出火星坛方肇祀,联镳乐府按新音。
溶溶九陌皆流水,撩动平生江海心。(《横塘集》卷四)
“颂乐”适用于特定场合,演奏时必须获得庄重文雅、雍容平和的艺术效果。时人描述《大晟乐》,大都突出其“八音克谐”的和谐以及似“溶溶流水”的流畅宁静,这正是“颂乐”所具备的特征。曾敏行《独醒杂志》卷一载:徽宗召见毛友龙,“问大晟乐,友龙曰讹,上不谕其何谓也。已而,元长入见,上以问答语之,对曰:‘江南人唤和为讹,友龙谓大晟乐主和尔。’上颔之,友龙乃得美除。”当然,对《大晟乐》的称颂有许多是阿谀夸大的失实之辞,不可全信,如云“翔鹤之瑞”,便是徽宗君臣最喜用的自神其说手段之一。到了蔡绦的笔下,竟夸张为“有群鹤几数千万飞其上,蔽空不散。翌日上幸之,而群鹤以千余又来。云为变色,五彩光艳。”(《铁围山丛谈》卷一)荒诞不经。
徽宗朝臣僚还为大晟颂乐谱写颂诗。政和六年“十月,臣僚乞以崇宁、大观、政和所得珍瑞名数,分命儒臣作为颂诗,协以新律,荐之郊庙,以告成功。诏送礼制局。”(《宋史》卷一百二十九《乐志》)崇宁五年(1106)九月二十六日诏曰:“大乐新成,将荐祖考,其神宗与配位乐章,朕当亲制,以伸孝思,追述之志。可令大晟府先考定谱、调、声以进。”(《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二五)这些颂诗皆为四言,整齐呆板,空洞无物,多是四平八稳、歌功颂德的陈词滥调,《宋史·乐志》载录甚详,它们与宋词毫无关联。
“大晟乐”中需要澄清的一个问题是“以为身度”之说。魏汉津制定律度,迎合徽宗。献其说云:
禹效黄帝之法,以声为律,以身为度。用左手中指三节三寸,谓之君指,裁为宫声之管;又用第四指三节三寸,谓之臣指,裁为羽声之管;又用第五指三节三寸,谓之物指,裁为商声之管。第二指为民、为角,大指为事,为徵,民与事,君臣治之,以物养之,故不用为裁管之法。得三指合之为九寸,即黄钟之律定矣。黄钟定,余律从而生矣。(《宋史》卷一百二十八《乐志》)
据此说,魏汉津请以徽宗三指为律度,“为一代之乐制”。徽宗间君臣频频以此自夸或谀颂。徽宗将《大晟乐》赐予高丽,诏书中就自诩说:“乃诏有司以身为度,铸鼎作乐,荐之天地宗庙,羽物时应。”(郑麟趾《高丽史》卷七十《乐志》)李新《谢赐大晟乐表》说:“盖皇帝陛下知周万物,德冠百王,为律于身,作古自我,制穷高妙。”(《跨鳌集》卷十二)王安中《大名奏教成新乐表》说:“身为主,声为律,得以自然;徵为事,角为民,按之大备。”(《初寮集》卷四)傅察《代周文翰谢赐大晟乐表》说:“用律和声,究六经之妙旨;以身为度,考三代之遗音。”(《忠肃集》卷上)蔡嶷说:“陛下因身为度,用帝指之尺,起钟律之制。奏之郊庙,八音克谐。”(陈均《九朝编年备要》卷二十七)
恰恰也是这一点,最为后人诟病。朱熹《律吕新书序》说:“崇宣之季,奸谀之会,黥涅之余,而能有以语夫天地之和哉!”还是因魏汉津的出身卑贱而斥责之。明朱载堉则直接批评“以身为度”说,云:
夫《大晟乐》生于徽宗指寸,故汉津之说曰:“后世以黍定律,其失乐之本矣。”又妄引《孟子》曰:“万物备于我,反身而诚,乐莫大焉。黍云乎哉?”此其巧饰之辞,足以欺惑徽宗者。朱子所谓“奸谀”,正指此也。(《律学新说》卷三《乐律全书》)
今人邱琼荪也说魏汉津“请以帝指为尺寸,遂量徽宗的指长以定黄钟,乃制大晟乐,其谬妄如此。”(《燕乐探微》,《燕乐三书》第454页,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
“以身为度”说,源自“天人合一”思想。如果在实际操作中,真正严守其说,确实荒谬绝伦。魏汉津所为如此,“大晟乐”就必然没有和美动听的效果。“以身为度”说与实际操作之间,肯定有一个周旋的办法,以求两全其美。朱载堉《律学新说》卷三又具体批驳说:“夫以人之身体为准,或有长短肥瘦,自是不同,固非一定之法。古人以体言度,不过存其大略而已。”(《乐律全书》)“存其大略”之说,击中肯綮。其实,这就是魏汉津将“以身为度”运用于实践时的周旋之法。魏汉津取徽宗三指尺寸以定律长,皆言“三节三寸”,便是“存其大略”。即使被朱载堉认可的“累黍之法”,也不过是“存其大略”,
因为黍粒同样有“长短肥瘦”的差异。“以身为度”不过是自神其说或阿谀帝王,实际操作中不会真正按照手指的尺寸确定律长,音乐家依然会根据自己的理论推算律长,这是上下都明白的一场自欺欺人的骗局。魏汉津也是如此。邱琼荪根据古代文献推算宋乐律长,结果如下:
王朴乐律长(九寸)…………212.1615公厘
和岘乐律长(九寸)…………220.64796公厘
阮逸乐律长(九寸)…………220.8889公厘
魏汉津乐律长(九寸)…………269.613公厘
(《燕乐探微》,《燕乐三书》第451—454页,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
各家律长皆曰“九寸”,便是“存其大略”,实际长短则各不相同,又得自各家理论的推算。
魏汉津因出身低贱为士大夫阶层所不齿。崇宁间某日大司寇刘赓在蔡京家遇见魏汉津,坚决不肯与其同坐,且责备蔡京说:“司空、仆射,实百僚之仪表也,奈何与黥卒坐对。”(蔡绦《铁围山丛谈》卷三)所以,他们故意贬低魏汉津的音乐才能,或云“汉津旧尝执役于范镇,见其制作,略取之,蔡京神其说而托于李良。”(《宋史》卷一百二十八《乐志》)这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元祐中一度用范镇乐,因杨杰议其失,很快被废弃。魏汉津所制《大晟乐》,则为不易之论。魏汉津所学,远远超过范镇。南宋王灼,以“知音”的身份,作平实论,特别推崇魏汉津,以为音律之理,“自扬子云之后,惟魏汉津晓此。”(《碧鸡漫志》卷一)魏汉津精通音律,应该不容置疑。
正是因为魏汉津精通音律,故其“以身为度”说不过是哄骗徽宗的托辞,并没有被不差毫厘地执行。《宋史》卷一百二十八《乐志》已透露这方面消息,云:
其后十三年,帝一日忽梦人言:“乐成而凤凰不至乎?盖非帝指也。”帝悟,大悔叹,谓:“崇宁初作乐,请吾指寸,而内侍黄经臣执谓‘帝指不可示外人’,但引吾手略此度之,曰:‘此是也。’盖非人所知。今神告朕如此,且奈何?”
虽然徽宗还要神秘其辞,却已经暴露崇宁间的“以身为度”,是上下串通的一场骗局。实践中仍然是根据乐理确定律长,故《大晟乐》才有较长的生命力。
其二,歌舞宴席佐欢助兴所用的燕乐。
大晟府以制定庙堂颂乐而建府,同时兼负供奉朝廷歌舞娱乐的职责。隋唐以来逐渐形成、以至繁荣的民间俗乐,或称燕(宴)乐,最初流行于酒楼教坊等歌妓乐工之手。入宋以来,引起文人士大夫的浓厚兴趣。部分词人浸淫其中,创制颇为可观。然始终被认为难登大雅之堂。大晟建府后,徽宗要求将燕乐的整理、修订作为大晟府的一项主要任务。官方音乐机构出面修订民间俗乐,从此,燕乐也正式成为朝廷雅乐。
北宋燕乐的发展变革,自柳永至周邦彦,极尽变化之能事,但是,限于个人之创作,或零零散散,或未尽善尽美。大晟乐修订完毕后,燕乐的弊病就更加突出。葛胜仲《贺燕乐表》云:
窃以原乐之初,声相应,故生变语。形而上,道可载,而与俱厥。惟圣明乃议述作。禹取身而为度,夔制律以和声。虽谐钧,已格于三神。而燕乐尚循于五季。爰稽中正,尽革哇淫。增徵、角之招,而七律始全;陈土、石之器,而八音初备。有始翕从纯之美,无细抑大陵之伤。盖和声已涤于奸声,则今乐遂同于古乐。(《丹阳集》卷一)
翟汝文《贺燕乐成表》亦云:“窃以咸、韶即隐,郑、卫肆行。逮更俗乐之繁兴,无复先王之遗制。”(《忠惠集》卷五)大晟府是以“复雅”为号召、针对“
循于五季”之弊,全面修订燕乐的。政和三年五月,“班新燕乐”(《宋史》卷二十一《徽宗纪》);六月,“大晟府新燕乐进讫,提举官刘炳特转两官”(《宋会要辑稿·乐》三之二七)。同年五月,“新徵、角二调曲谱已经按试者,并令大晟府刊行,后续有谱,依此。”(《宋史》卷一百二十九《乐志》)政和六年,诏曰:“大晟雅乐,顷岁已命儒臣著乐书,独宴乐未有记述。其令大晟府编集八十四调并图谱,令刘昺撰以为《宴乐新书》。”(同上)至此,燕乐的修订、颁布工作全部完成。显然,这与崇宁四年制订的《大晟乐》是两个体系的。
大晟府颁行的新燕乐,来源有二:搜集旧曲和创制新调。隋唐两代,民间俗乐数量繁多,转为词调的仅为其中一小部分。如唐崔令钦的《教坊记》,收集教坊乐324曲,其中演变为唐五代词调的只有79曲(详见吴熊和《唐宋词通论》第17页,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可以想见,许多曲调是在流传过程中渐渐湮没的。大晟府有意识地搜寻这类古曲。宋沈作喆《寓简》卷八云:
衡山南岳祠宫,旧多遗迹。徽宗政和间新作燕乐,搜访古曲遗声。闻官庙有唐时乐曲,自昔秘藏,诏使上之,得《黄帝盐》、《荔枝香》二谱。《黄帝盐》本交趾来献,其声古朴,弃不用。而《荔枝香》音节韶美,遂入燕乐。施用此曲,盖明皇为太真妃生日,乐成,命梨园小部奏之长生殿。会南方进荔枝,因以为名者也。中原破后,此声不复存矣。
有关《荔枝香》乐曲的来历,《明皇杂录·逸文》载:“上(玄宗)幸华清宫,是(杨)贵妃生日,上命小部音乐。小部者,梨园法部所置,凡三十人,皆十五岁以下。于长生殿奏新曲,未名,会南海进荔支,因名《荔支香》。”吴曾《能改斋漫录》卷五亦载张舜民元丰中至衡山谒岳祠,亲见祠中开元乐曲,“器服音调,与今不同。”大晟府的搜集,使这些“古曲异声”重放光彩。大晟府之前,只有柳永的一首《荔枝香》,周邦彦则连填二首《荔枝香近》。《全宋词》存录的其余十首《荔枝香》或《荔枝香近》,都是南宋人填写。可见《荔枝香》等古曲谱,经大晟府刊行,传播更加广泛。
另一方面,大晟府又自创新调,丰富曲谱。比较大的创制有徵、角二谱和八十四调。宋乐只有宫、商、羽三调,而无徵、角二调。蔡绦《铁围山丛谈》卷二云:
乐曲凡有谓之均、谓之韵。均也者,宫、徵、商、羽、角、合、变徵为之,此七均也。变徵,或云殆始于周。如战国时燕太子丹遣庆轲于易水之上,作变徵之音,是周已有之矣。韵也者,凡调各有韵,犹诗律有平仄之属,此韵也。律吕、阴阳,旋相为宫,则凡八十有四,是为八十四调。然自魏晋后至隋唐,已失徵、角二调之均韵矣。孟轲氏亦言“为我作君臣相说之乐”,盖徵招、角招是也。疑春秋时徵、角已亡。使不亡,何特言创作之哉。唐开元时,有《若望瀛法曲》者传于今,实黄钟之宫。夫黄钟之宫调,是为黄钟宫之均韵。可尔奏之。乃用中吕,视黄钟则为徵。既无徵调之正,乃独于黄钟宫调间用中吕管,方得见徵音之意而已。及政和间作燕乐,求徵、角调二均韵亦不可得,有独以黄钟宫调均韵中为曲,而但以林钟律卒之。是黄钟视林钟为徵,虽号徵调,然自是黄钟宫之均韵,非犹有黄钟以林钟为徵之均韵也。此犹多方以求之,稍近于理。自余凡谓之徵、角调,是又在二者外,甚谬悠矣。
徽宗设立诸种机构,力求超越前人。故于音乐修订、创制方面,求全求备。徵、角二调久缺,徽宗耿耿于怀。臣下因此多有献议。早在政和之前,便有献徵调者。《宋史》卷一百二十九《乐志》载:
大观二年,诏曰:“自唐以来,正声全失,无徵、角之音,五声不备,岂足以道和而化俗哉?刘诜所上徵声,可令大晟府同教坊依谱按习,仍增徵、角二谱,候习熟来上。”初,进士彭几进乐书,论五音,言本朝以火德王,而羽音不禁,徵调尚阙。礼部员外郎吴时尚其说,建言乞召几至乐府,朝廷从之。至是,诜亦上徵声,乃降是诏。
《宋会要辑稿·乐》三之二八载:
(政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诏:“平江府进士曹棐撰到徵调《尧韶新》(当为《舜韶新》之误)曲,文理可采,特补将仕郎,充大晟府制撰。”
这项工作直到政和三年末才陆续完成。政和末,蔡攸提举大晟府,妄有改作。《宋史》卷一百二十九《乐志》又说:“蔡攸复与教坊用事乐工附会,又上唐谱徵、角二声,遂再命教坊制曲谱,即成,亦不克行而止。然政和《徵招》、《角招》遂传于世矣。”
姜夔说:“徵招、角招者,政和间大晟府尝制数十曲,音节驳矣。”(《徵招序》)然流传下来的甚少。《铁围山丛谈》提及的《黄河清》、《寿星明》和《宋会要》提及的《舜韶新》,以及直接以《徵招》命名的曲调,是至今可考的徵调曲。据晁端礼《闲斋琴趣外编》目录,卷末尚有新填徵调各首,计《圣寿齐天歌》(逐唱)1首、又1首,中腔1首、又1首(与前腔不同),《踏歌》1首、又1首(与前腔不同),《候新恩》1首,《醉桃源》1首,今俱佚。《角招》则只有南宋人之作。《黄河清》在《全宋词》中存2首,《寿星明》存3首,《舜韶新》存2首,《徵招》存10首,《角招》存2首,共得徵、角二调新谱5、词19首。其中,徽宗御用文人所作的有晁端礼的《黄河清》、《寿星明》、《舜韶新》各1首,王安中所作的《徵招调中腔》1首,共4首。其余15首徵、角调歌词都是南宋人所作。而且,《徵招》和《角招》南宋时有姜夔的自度曲,与大晟府所制是两回事。如姜夔自度的《徵招》整篇95字,而王安中的《徵招调中腔》只有55字,姜夔的自度曲体制几乎扩大一倍。除姜夔的《徵招》、《角招》各1首外,南宋人所作的其余9首《徵招》和《角招》,都是依照姜夔曲谱所填,亦与大晟府无涉。也就是说,南宋人依大晟曲谱所填写的徵、角二调词只有《黄河清》1首、《寿星明》2首、《舜韶新》1首,共4首,而大晟府所补的多数徵、角调新曲谱,皆湮没无闻。
《徵招》、《角招》曲流传不广,今人将其归结为金兵入汴,文物扫地都休,“大晟遗谱”,“荡为飞烟”(龙榆生《两宋词风转变论》,《词学季刊》第二卷第二号)。这种解释不能成立。徽宗政和三年(1113)五月诏曰:“可以所进乐颁之天下”(《宋史》卷一百二十九《乐志》);八月诏曰“燕乐新成,颁行内外”(《宋会要辑稿·乐》三之二十八)。朝廷向全国颁行新乐,并辅之以行政奖罚手段,《宋史》和《宋会要辑稿》屡屡有所记载。所以,即使北方大晟乐谱“荡为飞烟”,南方未经战火的地方总应该有所保存。姜夔《徵招序》流露的语气似乎他当时曾亲见大晟遗谱,上引《云麓漫抄》也说南宋“乐器用大晟府制度”,可见大晟乐并未因战乱而流失。
大晟府所制的徵、角二调曲谱,到南宋便基本无人填写,关键原因是“不得其本均,大率皆假之以见”(《宋史》卷一百二十九《乐志》)。政和间大晟府所制,已被讥为“落韵”。《避暑录话》卷上云:
崇宁初,大乐阙徵调。有献议请补者,并以命教坊燕乐同为之。大使丁仙现云:“音已久亡,非乐工所能为,不可以意妄增,徒为后人笑。”蔡鲁公亦不喜,蹇授之尝语予云:见元长屡使度曲,皆辞不能,遂使以次乐工为之。逾旬献数曲,即今《黄河清》之类,而终声不谐,末音寄杀他调。鲁公本不通声律,但果于必为。大喜,亟招众工按试尚书省庭,使仙现在旁听之。乐阕,有得色,问仙现“何如”,仙现徐前,环顾坐中曰:“曲甚好,只是落韵。”坐客不觉失笑。
姜夔对大晟府所制徵调“落韵”之事,曾有过考释。其《徵招序》云:
予尝考唐田畸《声律要诀》,云:“徵与二变之调,咸非流美。”故自古少徵调曲也。徵为去母调,如黄钟之徵,以黄钟为母,不用黄钟乃谐,故隋唐旧谱不用母声。琴家无媒调、商调之类皆徵也,亦皆具母弦而不用。其说详于予所作《琴书》。然黄钟以林钟为徵,住声于林钟,若不用黄钟声,便自成林钟宫矣。故大晟府徵调兼母声,一句似黄钟均,一句似林钟均,所以当时有“落韵”之讥。
姜夔自言所制《徵招》,“虽兼用母声,较大晟曲为无病矣。此曲依《晋史》,名曰黄钟下徵调,《角招》曰黄钟清角调。”(《徵招序》)也就是说,姜夔的《徵招》和《角招》确实是自度曲,并不是依大晟曲谱所填。由此可见,大晟府创制的徵、角二调,出自徽宗和蔡京等求全求备的好大喜功之需求,不易实践操作,据说“教坊乐工疾之如仇”
(《宋史》卷一百二十九《乐志》)。燕乐源自四弦琵琶,徵弦不备,近人夏敬观说:“在四弦琵琶中去求‘徵调’,本来是莫名其妙的事,故无论如何说法,终不能成立。”(《词调溯源》第229页,商务印书馆,1931年。)丁仙现和姜夔等宋代著名音乐家也一致认定“燕乐阙徵调,不必补可也。”(《徵招序》)徽宗年间一些“知音”之士,迎合上意,勉强补作,弊病很多,故南宋以来便无人填写了。
顺便提一下大晟府编集的八十四调。八十四调之说创自隋代郑译。《隋书》卷十四《音乐志》云:“译遂因其(龟兹人苏祗婆)所捻琵琶弦柱,相饮为均。推演其声,更立七均,合成十二,以应十二律。律有七音,音一立调,故成七调。十二律,合八十四调。旋转相交,尽皆和合。”即以宫、商、角、变徵、徵、羽、变宫七声,与黄钟、大吕、太簇、夹钟、姑洗、仲吕、蕤宾、林钟、夷则、南吕、无射、应钟十二律旋相为宫。十二律构成十二均,每均都可构成七种调式,得八十四调。但在实际上,八十四调只是一个理论体系,在实践中不可能用全,而且在非平均律制中很难解决旋宫实践问题。所以,唐代通用流行的只是燕乐二十八调。宋代所用宫调更少。“雅俗祗行七宫十二调”(《词源》卷上),《词源》中虽罗列八十四调之名,但仅存名目而已。大晟府编集的八十四调并图谱,并不见实践应用的资料记载,恐怕依然停留于理论阶段,仅仅是为了求全求备。夏敬观《词调溯源》说:“总上列各词牌名,所属的律调,皆不出于苏祗婆琵琶法的二十八调以外。自隋至宋,凡在记载中可寻考的,无一不是这样。郑译虽然演为八十四调,除二十八调外,却都没人用过。”(第9页)夏先生在一一考辩后得出的结论,很能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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