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宗法制、礼文化、一元论
在早期文明过程中,华夏文明优越的自然环境是它先进的基础,更主要的是它建立了先进的礼文化和特有的“天人合一”辩证思维方式使它文明强大领先于其它民族。这使它在早期各民族同化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使各民族认同华夏文明。早期同化过程中,不仅是文化的认同,而且有血缘的认同:“我们都是炎黄子孙”。
中国人特有的思维方式是怎样建立的?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我们不能不从宗法制、礼文化、天人合一的一元论、服天命、辩证统一、大一统去认识它。
第一节、宗法制
由血缘关系而宗的关系
宗:从宀从示。示,神祇;宀,房屋。宗即宗庙,祖庙,在室内对祖先进行祭祀。许慎《说文解字》说:“宗,尊祖庙也。”“由自然神转为领主们的‘先王’、‘先公’。宗转为专祀他们祖先的‘宗庙’”。……后来普遍的称先人为‘祖宗’。”(康殷《文字源流浅释》P581)早期人类,宗族就是同族。
人类初期一般都有过图腾崇拜、自然神崇拜,中国文化也有过这个阶段,但是中国文化很快务实地用祖先神代替了自然神,虽然仍然有自然神崇拜的痕迹。这些祖先都是曾经活生生地存在过的、与他们有血缘关系的人。这使得中国文化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他敬重和崇拜祖先,以至把祖先列为神的范畴。本来也很正常,人皆父母所养,父母又是他们的父母所养,敬重父母是应该的,如果再追溯自己的根--宗,祭祀祖宗就是很应该的了。这也是人与动物的区别之一。
宗的关系是原始人人与人之间最直接的基本的生存关系、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因此,由血缘关系而宗的关系,由宗的关系而宗法制就是原始政治制度的萌芽。早期原始人群无不如此。只是早期这种宗法制的政治关系是族内自然的产物,这与三代以后,尤其是皇帝制以后的宗法制不能混淆。
宗法制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方式,它有两个要件:一是社会管理权力按照血缘关系的基本原则确定其继承权力,二是“中央和地方”是大宗和小宗的亲戚关系,中央和地方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是靠“宗”的礼文化和一定的贡赋来维系和实现的。
血缘关系是与人的诞生相关联的。如果说原始人群(部落)之间的协作关系是他们作为同类受外界强制和他们彼此争斗平衡的结果,那幺,作为原始人群(部落)内部的血缘关系则是完全自然的结果。新的生命诞生,自然就和他们的父母、长辈、兄姝、晚辈之间建立了同宗关系。血缘关系使他们亲近,亲近使原始人群之间的区别自然是以宗的关系来划分的,即某一原始人群的特征是他们的血缘特征。原始人群自然地成了氏族人群。即使偶有外来“移民”,也不会改变这一特征。即使是今天,社会群体(国)之间,民族性仍然是重要的特征之一。同民族的人血缘关系最近。“人一生下来,便有与他相关系之人(父母、兄弟等),人生且将始终在与人相关系中而生活(不能离社会),如此则知,人生实存于各种关系之上。此种种关系,即是种种伦理。伦者,伦偶;正指人们彼此之相与。相与之间,关系遂生。家人父子,是其天然基本关系;故伦理首重家庭。父母总是最先有的,再则有兄弟姊妹。既长,则有夫妇,有子女;而宗族戚党亦即由此而生。……伦理始于家庭,而不止于家庭。”(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第79~80页,学林出版社,1987。)
在宗的内部,因为同姓不通婚,因而男女有别;因为是同宗的关系,因而有与长辈的关系,有与同辈兄弟姐妹的关系,有与晚辈的关系。在这些关系之中,有不同社会角色的人应当怎样生活呢?他们之间不是简单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他们是以血缘关系而存在的共同生活体,因此,他们需要“礼”,需要区别长幼、男女。礼文化的建立,使原始人群最终与动物彻底区别开来。宗的关系为礼文化奠定了基础,宗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
中国古老的“姓氏”许多偏旁是“女”,说明它带有母系社会的特征。如“姜”、“姬”、“姚”、“赢”、“姒”等都加女旁。由于同姓不通婚,以及男人是物质生活资料的主要创造者,即男人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使得血缘关系按男姓的谱系计算,父系社会产生。
二、宗法制
人是自然人和社会人的统一体,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由血缘关系而宗的关系,因此,早期人类团体宗的关系是最自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按这种关系来进行社会管理的制度就是宗法制。一族由“姓”而“氏”宗法制管理,但是,在中华大地上的远古居民显然不是一族而居,而是N族而居,这些民族是如何融合而认同炎黄族而最终完成中国的宗法制社会管理的呢?这是由于炎黄族的突出历史地位,中国各族对炎黄族的文化认同,继而祖先认同。各民族认同炎黄族为祖先,因此,宗法制有了管理天下的基础。
宗法制管理成型于黄帝制时代开始,经历了夏商,完备于西周。但是黄帝时代华夏民族的管理还处于族选公推时期,他们把整个华夏族当作一家人,都有管理天下的权利,不象三代以后,华夏族内部由某一枝族领导管理其它枝族。“周天子(周王)为天下共主,王位由嫡长子继承,世为天下大宗,是同姓贵族的最高家长。其庶子被封为诸侯,爵位亦由嫡长子继承,对天子为小宗,在本国为大宗,以国名等为氏。诸侯之庶子被封为大夫,亦由嫡长子继承其位,对诸侯为小宗,在本家族内为大宗,以官名、辈份、采邑名为氏。大夫与士的宗法关系同上。各级嫡长子都称为本家族的宗子,掌管全族的财权和祭祀,管理本族成员”。(中国小百科全书Ⅲ人类历史第一册P92)
1、从氏族内部的姓氏看
原始部落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原始部落自然就是氏族部落。那么,部落与部落之间如何区分呢?这就是“姓”,不同的“姓”代表不同的部落;随着部落内人口的增加,子孙繁衍,弟兄又各自繁衍着自己的后代,一族分为若干分支散居各地,部落内部这些不同的后代之间又如何区分呢?这就是“氏”,每支有一个特殊的称号作为标志。“上古有姓有氏。姓是一种族号,氏是姓的分支。”氏是“姓”壮大的必然结果。《通监·外纪》说;“姓者统其祖考之所自出,氏者别其子孙之所自分”。
在宗法制文化中,姓是一个人最重要的标识。相传五千多年前东方部族的首领伏羲氏就开始“正姓氏,别婚姻”,形成最早的姓氏制度和婚姻制度。
姓,最初是自己取的,稍后的姓则多数是赐予的。“昔少典娶于有蟜氏,生黄帝、炎帝。黄帝以姬水成,炎帝以姜水成。成而异德,故黄帝为姬,炎帝为姜”。
(《国语·晋语》)“ 凡黄帝之子,二十五宗,其得姓者十四人为十二姓。姬、酉、祁、己、滕、箴、任、荀、僖、姞、儇、依是也。唯青阳与苍林氏同于黄帝,故皆为姬姓。”(《国语·晋语》)
随着人口的增加,时代的久远,后代与祖先的普系越来越远,得姓者越来越多,“战国以后,人们以氏为姓,姓氏逐渐合而为一,汉代则通谓之姓,并且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就都能有姓了。”(王力《古代汉语》P914)有的以受封的邑名为姓,有的以居住地名为姓,有的以从事的职业为姓,有的以祖先的谥号为姓。以后,姓氏合一。
秦汉以前,姓和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姓”起源于母系社会,用来表示母系的血统。“氏”起源与父系社会,为同姓衍生的分支,本来为同姓各部落的名称,后来则专指部落的首领。不少封国和官职也成了氏的名称。在古代,封国和官职可能世袭,氏也就随之可以世袭了。一旦封国和官职失去后,氏就开始演变成家庭的标志。一般女子称“姓”是用来“别婚姻”,男子称“氏”则用来“明贵贱”,两者的作用不一样。氏大量产生的时代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尤其是春秋时期。周代制度规定,周天子的嫡长子将来继承王位,称为太子,其余的儿子统称王子,王子的儿子称王孙,王子和王孙统称王族子弟。诸侯的儿子除了太子外均称公子,公子的儿子称公孙,公子和公孙统称公族子弟。王族和公族可以封国为氏。公孙的子孙不属于公族,他们以其祖父的名或字为氏,也可以其它方式命氏,主要有:(1)以受封的邑名为氏。如晋武公封他的叔叔姬万于韩,姬万的曾孙厥就以封邑名为氏,韩厥就是姬姓韩氏;(2)以所居的地名为氏。如齐桓公有子孙居住在都城临淄外的东门一带,称东郭大夫,后代一东郭为氏;(3)一官名为氏。如史官有后代称史氏;(4)以技艺为氏。如制陶人有后代称陶氏;(5)以祖先的谥号为氏。如秦穆公有后代以他的谥号“穆”为氏,称为穆氏。这样,大量不同的氏就由此产生了,其数量远远超过姓的数量。在这一时期,“姓”是固定不变的,而“氏”却时常变化。因此往往出现父子同姓不同氏,或姓虽不同,氏却相同的现象,即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也可有不同的氏。氏的这些变化往往反映了贵族的地位和职权的变更。如战国中期的商鞅,他原本是卫国公孙后代,所以又叫卫鞅和公孙鞅,秦国封他为商君后,他又称为商鞅。战国时期,随着奴隶制宗法制度的崩溃,旧有姓氏体系也逐渐混乱,出现了姓氏合一的倾向。到了秦汉时期,我国的姓氏体系基本上确立了下来,姓和氏完全融合不分,并且不再是贵族的专利,平民也能有姓氏了。
秦汉以后,新的姓氏产生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为避祸而改姓;(2)为避帝王的名讳而改姓,如东汉时庄氏为避汉明帝刘庄的名讳,改称严氏;(3)少数民族与汉族融合时,少数民族的部落名称演变成汉姓;(4)当某一姓氏的字有几种不同的写法时,往往演变成几种不同的姓氏。
大约到宋代时,中国的姓氏已与现代几无二致了。西汉以后,历代都编有不少介绍姓氏的图书,而能在民间家喻户晓的,唯有宋代人编撰的《百家姓》。《百家姓》以宋朝皇帝的赵姓起首,编成四字一句的韵文,读起来琅琅上口,便于记诵,因此流传久远,成为几百年间中国著名的蒙学读本。这些姓氏今天基本上都流传了下来,且其人数占现代汉族人数的绝大部分。本《百家姓》共收录姓氏496个,其中单姓440个,复姓56个。(参见王力主编《古代汉语》)
2、宗法制的发展
严复在其译着《社会通诠》序言中说:“异哉!吾中国之社会也。夫天下之群,众矣,夷考进化之阶级,莫不始于图腾,继以宗法,而成于国家。……乃还观吾中国之历史,本诸可信之载藉,由唐、虞以讫于周,中间二千余年,皆封建之时代,而所谓宗法,亦于此时最备。其圣人,宗法社会之圣人也;其制度典籍,宗法社会之制度典籍也。”(严复译
[英]甄克思著《社会通诠》序;商务图书馆,1981年版。)
宗法制的发展有一个过程,我们不能一开始就把宗法制想象为管理普天下的制度,它是从氏族内部开始,随着同宗人口的不断增加,以及对其它种族的不断争斗和同化中发展起来的。我们从中国人氏族内部的姓氏和炎黄族的发展,以及中国各氏族的文化认同中是看得出来的。世界文明的初期都存在宗法制,当氏族社会解体后,纷纷脱离了宗法制的社会管理方式,但是在中国,宗法制却一直存在着,即使是皇帝制时代,皇帝制仍然以家族为本位,宗法制仍然发生着强大的作用,致使社会本位主义的集体主义思想始终强大到对个体人的扼杀。
宗法制经历了以下过程:家长制权力→禅让制(对一家一室权力承继“宗法制”的否定、承认华夏族成员都享有政治权利的宗法制)→三代(一枝族管理其它枝族的宗法制)→皇帝时代(皇室家天下的宗法制)→政党集权模式下的宗法制残余(“太子党”)
。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中国史学界通常指的宗法制是指三代的宗法制,看不到三代宗法制之前宗法制的沿革,甚至硬套马克思社会发展五阶段理论,把三代宗法制社会当作奴隶制社会,把宗法制与封建制相割裂,把皇帝制当作封建制,这是相当错误的观点。
人口的增加,同一地域、同一生产方式不能承载过多的人口,“分家”是必然现象。为了使这种“分家”自然而然、顺理成章、和平进行,因此,古代宗法必然有大宗、小宗的区分。而且这一区分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嫡长子孙这一系是大宗,其余的子孙是小宗。为了使“权力”和“财富”和平交接,“在宗法上,大宗比小宗为尊,嫡长子比其余诸子为尊。嫡长子被认为是继承始祖的,称为宗子。只有宗子才有主祭始祖的特权,才能继承特别多的财产,应该受到小宗的尊敬。”(王力《古代汉语》P930)
人口增加,就要开疆劈土,开疆劈土就要赐姓分封。赐姓大概是最早的分封。氏族部落人口的增加,原居住地的空间相对狭窄,他们开疆劈土,按血缘谱系枝脉迁移居住。宗法制管理方式的外延扩大了,由原来土生土长的居住空间扩大到其它居住空间,但他们同宗同脉,他们与原居住地的亲人成了大宗和小宗的关系,他们的内部管理方式仍然传承了原居住地的管理方式,继续分为大宗、小宗。这是政治制度--宗法制的延伸。
那个时候,中华大地上散居着各部落,广袤的大地对于当初的人口来说是“无限的”。炎黄族的子孙繁衍庞大,“得姓”后迁居到其它地方。其它部落被炎黄族文明同化后也可能得姓,仿效炎黄族繁衍扩张自己的居住地,不过他们已认同炎黄族为其主先。(本身,人类从动物而来,真的要弄清自己的祖先是谁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他们的社会管理仍然是宗族内部的管理,是家务事的管理方式。由于族姓上的认同,他们与其它地区的居民是“亲戚”间的分枝,他们与“中央”的关系是大宗和小宗之间的关系,他们的政治制度也是宗法制度。
国语晋语说,黄帝有子二十五人,其中十四人共得十二姓。所谓得姓,也就是子孙繁衍,建立起新的氏族来。《山海经》、《大戴礼记》等书记载古帝世系,不论如何分歧难辨,溯源到黄帝却是一致的。历史上唐尧、虞舜以及夏、商、周三代,相传都是黄帝的后裔,起码是认同是黄帝的后裔。
传说中黄帝以后帝尧以前,黄帝族著名的首领,有以下诸人:
少皞 姓己或说姓赢,名执挚,居曲阜(山东曲阜县),号穷桑帝。黄帝后裔或在中国,或在夷狄,少皞族可能是黄帝族向东发展的一支。与夷族杂居,接受了太皡族的文化,因此称为少皡,成为夷族文化的继承者。春秋时郯国(山东郯城县)自称是少皞的后裔。
颛顼 相传是黄帝子昌意的后裔(《山海经》、《国语·楚语》有此说),居帝邱(阿南濮阳县),号高阳氏。被黄帝征服的九黎族,到颛顼时,仍奉巫教,杂拜鬼神。颛顼禁绝巫教、逼令顺从黄帝族的教化。当时南方苗族又逐渐向北发展,自颛顼到禹,传说中常见苗族、黎族与黄帝族的不断冲突。
黄帝族与炎帝族,又与夷族、苗族的一部分逐渐融合,形成了春秋时称为华族、汉以后称为汉族的初步基础。
黄帝、少昊、颛顼、帝喾、尧、舜、禹,就是有勇名功业的大人。古人祭祀有“神不歆(受祭)非类,民不祀非族”(左传僖公十年),“鬼神非其族类,不歆其祀”(僖公三十一年)的信条,所以上列古帝应是黄帝族的著名大人。(见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一编)
黄帝族的文明诚服其它诸民族后,他是赐姓分封,建立起新的氏族,子孙繁衍,“开疆劈土”。显然,这种社会管理模式具有浓厚的宗法色彩。
我们从一些文献也可以看到宗法制社会管理方式,如:
“今王嗣厥德,罔不在初,立爱惟亲,立敬惟长,始天家邦,终于四海。”(《尚书·商书·伊训》)
“家人,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易经·第三十七卦》)
“曰若稽古帝尧,曰放勋,钦、明、文、思、安安,允恭克让,光被四表,格于上下。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尚书·尧典》)
“夫天下之群,众矣,…………莫不始于图腾,继以宗法,而成于国家。”(严复《社会通诠·序言》)
人类最初的权力是用强力取得的,是原始人群中的强者取得管理权,宗法制是人类告别动物时代的文明产物,是老幼有别、尊长有别、父子兄弟有别的产物。是血缘关系的自然取得方式。黄帝时代是华夏族人口大爆炸时代,也是政治制度--宗法制社会管理方式的延伸爆炸时代,但是,随着人口的迅速扩张,完全自然的大宗管理小宗的宗法制已不能有效地管理华夏族,因为大宗不一定发展得最好,不一定最有管理能力,血缘关系的自然权力取得形式发生了变化,禅让制产生了,这就是尧舜禹时代。禅让制是承认华夏族是一个大家庭,这个大家庭内成员平等地享有政治权利的产物,或者说,华夏族成员品德既好,又有管理能力的人都可以当领导。禅让制是领导提名的代议制公推公选制度,由于推选范围的局限性,领导提名的局限性,随着华夏族人口群的进一步扩大,用禅让制取得领导权的方式,已不能使许多枝族信服,由于通讯和交通的限制,又不能建立民主选举制度,同为华夏族的各枝族间争夺权力的斗争开始了,夏启第一个夺得最高领导权,宗法制政治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三代,政治制度的宗法制主要是确定继承权力的一种制度,如嫡长子继承制度等。这种继承制度由于以血缘关系亲疏远近确定,划定等级地位,防止了同族对于权力、地位、财产的争夺。但是,三代权力的产生是在整个华夏族内的某一枝族内产生,不是禅让制时在整个华夏族内产生。三代,是某一枝族强制领导其它枝族的时代。
周代,周天子(周王)为天下共主(中央最高领导人),王位(最高权力)由嫡长子继承,世为天下大宗,是同姓族的最高家长。其庶子被封为诸侯,爵位亦由嫡长子继承,对天子为小宗,在本国为大宗,以国名等为氏。诸侯之庶子被封为大夫,亦由嫡长子继承其位,对诸侯为小宗,在本家族内为大宗,以官名、辈份、采邑名为氏。大夫与士的宗法关系同上。各级嫡长子都称为本家族的宗子,掌管全族的财权和祭祀,管理本族成员,统治领地内人民。
宗法制的权力确定制度,在皇帝制时代也被继承和保留,因为皇帝制时代是一人一家管理社会,权力是皇室一家的,权力要继承,皇室也怕权力之争。
政党集权模式下,由于政党本身是利益集团,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现宗法制残余的“太子党制度”。因为,“自己的人可靠!”“社会利益的首先占有权!”
宗法制作为领导人选拔制度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阻碍的,在没有建立民主制度的时期,一部分人领导另一部分人必然以强治领导另一部分人的方式,它必然在一定程度上牺牲社会发展来实现领导人利益的社会稳定。
由于宗法制是分封管理,因此,古代一人“犯罪”,常常牵连到亲属也遭到处罚。因为宗法制有强烈的宗族集体主义精神,而这种集体主义具有强烈的社会本位主义的集体主义因素,这种管理在今天看来是最没有人权的。今天,个人主义已逐步成为社会管理的基本原则,个人的存在与集体的存在是有区别的,
“一人做事一人当”。但是在当时,一族就是一个社会单元,这个单元是以集体主义为社会管理基本原则的政治单元。大宗对小宗的管理,受交通、通信的限制,鞭长莫及,它唯一的管理方式就是“族长负责制”。一族要求独立或者造反,都具有“家庭犯罪”的特征。因此,重罪,“族也”!这是受管理手段和管理条件的限制。在今天有些偏僻的地区,一户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可能邻居也要受到处罚。连坐制度的渊源大概于此。中国关于连坐制度的案例太多了,不能不与宗法制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