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埏
中国古代曾否经过农村公社?西周还有没有农村公社?这是历史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十多年前我国史学界曾有所讨论,但多局限于诠释文献纪载以论证其有无。对于如何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村公社的理论,依据中国古代的经济条件,说明它的延续和解体,则似未曾见。恩格斯教导说:“唯物主义历史观从下述原理出发:生产以及随生产而来的产品交换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在每个历史地出现的社会中,产品分配以及和它相伴随的社会之划分为阶级或等级,是由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以及怎样交换产品来决定的。所以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在人们的头脑中、在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在有关的时代的经济学中去寻找。”[1]本文打算先陈述一下对于农村公社理论的认识,然后进而从商品经济方面谈一谈对于中国古代农村公社的管见。是否有当,请读者指教。
一、关于农村公社的理论
伟大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十分重视古代社会历史的研究。在他们El不暇给的战斗生活中,时时注意搜集新材料、新成果,运用他们的唯物史观,深入地探讨。到19世纪80年代,他们已是晚年了,还写出不少著作,系统地全面地表述他们对古代史的见解。例如,1881年,马克思对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作了有评论和是正的详细摘要[2]。与此相先后,写了“复查苏利奇的信”稿[3]。恩格斯说:“不是别人,正是卡尔·马克思曾打算联系他的——在某种程度内我可以说是我们两人的——唯物主义的历史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来阐述摩尔根的研究成果,并且只是这样来阐明这些成果的全部意义。”[4]马克思的逝世使这一打算未能实现。恩格斯执行亡友遗言,尽亡友未竞之志,在马克思逝世周年之际,写出集他们研究之大成的光辉巨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部巨著刊布后45年,列宁赞叹道:“这是现代社会主义主要著作之一,其中每一句话都是可信的,每一句话都不是凭空说出,而都是根据大量的历史和政治材料写成的。”[5]从列宁说这句话到现在,又是半个世纪了,然而它的光辉不惟不减当年,而且久而弥彰,依然是我们研究古代社会历史的指南。除此之外,恩格斯还写了《马尔克》等书。学习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著作,我们对农村公社可以有一个完整的认识。下面,简略地谈三点。
第一,农村公社是公有制和私有制并存的“二重性”的社会结构。
马克思在《信稿》中指出:原始公社有好多种社会结构,标志着依次进化的各个阶段。农村公社是最后一个社会阶段,它的最主要特征有以下三个:
“(1)所有其他公社都是建立在自己社员的血统亲属关系上的。在这些公社中,只容许有血统亲属或收养来的亲属。他们的结构是系谱树的结构。‘农业公社’是最早的没有血统关系上的自由人的社会结合。
“(2)在农业公社中,房屋及其附属物——园地,是农民私有的。相反,公共房屋和集体住所是远在游牧生活和农业生活形成以前时期的较古的公社的经济基础。当然,也有一些农业公社,它们的房屋虽然已经不再是集体的住所,但仍然定期改换占有者。这样,个人使用权就和公有制结合起来。但是,这样的公社仍然带有它起源的烙印,因为它们是处在由较古的公社向真正的农业公社过渡的状态。
“(3)耕地是不准转卖的公共财产,定期在农业公社社员之间重分,因此,每一社员用自己的力量来耕种分给他的地,并把产品留为己有。而在较古的公社中,生产是共同进行的;共同的产品,除储存起来以备用在生产的部分外,都根据消费的需要陆续分配。”[6]
这三个特征中,第二第三讲的都是公有和私有,即下文着重地详加阐述的“二重性”。这个二重性是农村公社的本质。参照恩格斯在《起源》等书中的论述可知,只要具备这种二重性,即使还保持血统关系,也属于农村公社。例如《起源》中讲到威尔士的农村公社时说:“就其跟爱尔兰和苏格兰类似这一点来说,毫无疑问这种农村公社乃是一种氏族或氏族分支。”在《法兰克时代》中讲到日耳曼农村公社时说:“这些农村公社同样是由近亲组成的。”[7]由此可见,农村公社有两种:一种是摆脱了血统亲属关系的;另一种是保持着血统亲属关系的。决定的是它的二重性。我们不应一见还保持着血统亲属关系的都指为家庭公社。
第二,农村公社是从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的必经阶段。
农村公社的二重性是从公有制向私有制转变的过程中必然产生的。马克思在《信稿》里又说:
“农业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不言而喻,次生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
恩格斯在《起源》中多次援引马克西姆·柯瓦列夫斯基的论断说:农村公社是从家长制家庭公社发展出来的。所谓家长制家庭公社,《起源》指出,就是像当时还能见到的南斯拉夫“扎德鲁加”那样的大家庭公社。这种公社的特点是,数代同堂,诸房共居,共同耕作,共同消费。它仍然是共产制经济。《起源》最后一章还概括地写道:“耕地仍然是部落的财产,最初是交给氏族使用,后来由氏族交给家庭公社使用,最后交给个人使用;他们对耕地或许有一定的占有权,但更多的权利是没有的。”到耕地交给个人使用时,家庭公社便演变成为农村公社了。这是一个重要的标志。
为什么发生这种演变?斯大林正确地指出:“生产力怎样,生产关系就必须怎样。”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又说:“公共的劳动导致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公有制。”“在原始公社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这在基本上是适合当时的生产力性质。”[8]从古代历史上看,生产力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集体性质的,表现为原始公社的共同耕作;另一种是个体性质的,表现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个体耕作。个体耕作,就是《信稿》中所说的“小土地劳动”。这是私人占有的泉源、动产积累的基础。当生产力的发展带上了个体性质,家庭公社的人口大为增加,共同经营成为不可能的时候,耕地就得全部地或部分地交由新形成的单个农户使用,在它们之间实行定期分配,由他们进行个体经营,生产品归个体所有。这样,二重性便产生,公社便兼有公有和私有两种制度而成为农村公社了。马克思在《摘要》中说:“一种制度在逐渐消失,另一种制度在逐渐出现,因此在某一期间内,两者是并存的。”农村公社的情况正是这样。它是从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的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任何社会,只要它已发展到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便一定曾经走过这样的阶段。
第三,农村公社的解体或者延续是由商品经济发展的程度决定的。
有的农村公社,例如雅典的,在进入奴隶制时代的时候便解体了。而有的农村公社,例如日耳曼的,则延续千数百年,一直到近代。这是什么缘故呢?依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关键在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现在,我们把《信稿》(三稿)中的两段话全录如下:
“显然,农业公社所固有的这种二重性能够成为它的巨大生命力的源泉。它摆脱了牢固而狭窄的血统亲属关系的束缚,并以土地公有制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为自己的坚实基础;同时,各个家庭单独占有房屋和园地、小土地经济和私人占有产品,促进了个人的发展,而这种发展同较古的公社机体是不相容的。”
“但是,同样明显,就是这种二重性也可能成为公社解体的萌芽。除了外来的各种破坏性影响,公社内部就有使自己毁灭的因素。土地私有制已经通过房屋及农作园地的私有渗入公社内部,这就可能变为从那里准备对公有土地进攻的堡垒。这是已经发生的事情。但是,最重要的还是私人占有的源泉——小土地劳动。它是牲畜、货币、有时甚至奴隶或农奴等动产积累的基础。这种不受公社控制的动产,个体交换的对象(在交换中,投机取巧起极大的作用)将日益强烈地对整个农村经济施加压力。这就是破坏原始的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的因素。它把别的因素带进来,引起公社内部各种利益和私欲的冲突,这种冲突,首先会破坏森林、牧场、荒地等等的公有制;一旦这些东西变成了私有制的公社附属物,也就会逐渐变成私有了。”
这些论述深刻地揭示了农村公社内部的矛盾运动。一方面是“土地公社所有制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另一方面是小土地劳动,小土地经济,私人占有房屋、园地和动产。集体原则和私有原则在公社内部彼此对立并进行斗争。在正常的历史环境中,后者最终必然要战胜前者,因为它是发展的、进攻的,与生产力的个体性质相适合的。怎样发展进攻呢?马克思特别指出,是私有动产的积累和交换。它使“投机取巧起极大的作用”,“把别的因素带进来”,破坏平等,引起冲突,以致土地私有制取代土地公有制。这样,公社便解体了。
对于交换的发展可以导致公社解体这一点,恩格斯有更多的论述。他在《反杜林论》中说:生产和交换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职能。两者互相制约,互相影响,“可以叫做经济曲线的横坐标和纵坐标”。这就告诉我们,要想知道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程度,光从生产方面观察还不够,必须同时从交换方面去观察。接着他谈到公社,说:交换使公社的产品发展成商品的形式。“公社的产品愈是采取商品的形式,就是说,产品中为自己消费的部分愈小,为交换目的而生产的部分愈大,在公社内部,原始的自发的分工被交换排挤得愈多,公社各个社员的财产状况就愈加不平等,旧的土地公有制就被埋葬得愈深,公社也就迅速地瓦解为小农的乡村。”[9]由此可见,交换的发展是公社解体的必要条件。交换不发展到一定程度,公社是绝不会解体的。那么,要发展到什么程度呢?从恩格斯论述“雅典国家的产生”中可知,要发展到商品经济渗入公社内部。《起源》说:在希腊人那里,“业已出现的对畜群和奢侈品的私人占有,引起了单个人之间的交换,使产品变成了商品,这就包含着随之而来的全部变革的萌芽。”应该注意,这个“萌芽”包含的是“全部变革”,而不是局部变革;它和《信稿》所说的使公社解体的“萌芽”,正可以互相发明,是完全一致的。《起源》接着指出,从这个萌芽不久就发展出希腊人的货币和货币经济。“日益发达的货币经济,就像腐蚀性的酸类一样,渗入了农村公社的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的生活方式。氏族制度同货币经济绝对不能相容”;希腊人的氏族制度和农村公社解体了。
货币经济何以有这么大的作用呢?因为货币是一种强有力的社会力量;它会“把别的因素带进来”。《起源》说:“当人们发明货币的时候,他们并没有想到,这样一来他们就创造了一种新的社会力量,一种整个社会都要向它屈膝的普遍力量。”又说,当商人握有货币的时候,他就“叫人们知道,一切商品,从而一切商品生产者,都应该毕恭毕敬地匍匐在货币面前”。恩格斯的这些论述,像太阳一样明白,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切身体会。他还说:“随着金属货币的采用,一系列的规律发生了作用,这些规律对于借金属货币进行交换的一切国家和历史时期都是适用的。”[10]《起源》对这些规律谈得很多。如商人、高利贷、抵押……这一切使贫富分化,破坏公社内部的平等关系。特别是与货币同时被发明出来的土地私有权,使土地也变成商品。这就不可避免地要出现“田连阡陌”的大土地所有者和“地无立锥”的贫苦农民。阶级矛盾加剧了,农村公社便被炸毁了。
但是,要达到这样的程度,有待于农业和手工业的进一步分离,而公社又有它的“坚实基础”和“巨大的生命力”,是难于破坏的,所以“一切文明民族都是带着这种公社或带着它的非常显著的残余进入历史的”。[11]不少民族,当其进入奴隶制或农奴制以后,商品经济和私有制一直没有达到这样的程度,所以他们的农村公社便长期地延续下来。当然,在奴隶制农奴制的统治之下,公社的地位变了。统治者掠夺或骗取了公社的土地所有权,把公社作为他们的领地、采邑,或者庄园,于是,社员为公社尽的劳动义务成了为他们服的徭役;为公益事项向公社提供的生产物变成了向他们缴纳的租赋。整个公社居于被统治的地位,不再是自由的了。但它依然存在;它的制度仍然被保持着;它还是没有解体。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的多瑙河各公国、罗马尼亚各州的情形是这样[12];恩格斯在《马尔克》中讲的弗里西安人、尼德兰人、萨克森人……的情形也是这样[13]。在亚洲还可以看到更多的例证。不过,最切近而详实的例证莫过于我国傣族民主改革前的社会了。那里有丰富的调查资料,可以证明农村公社能够延续得多么久。
“事物变化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14]农村公社的解体与否,决定的因素是它内部的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私有制和公有制的矛盾运动。商品经济的增长,削弱自然经济,破坏公有制,使私有原则战胜集体原则。它的发展程度是农村公社解冻的气温表。
发布日期:2008-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