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殷商奴隶制向西周封建制的过渡问题

李埏

  对于我国封建社会始于何时的问题,迄今尚无定论。我们认为,在诸种不同的说法中,西周封建社会说是正确的。但是,这一结论,尚有待于进一步充实,还有一些重要问题需要解决。其中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殷商的奴隶制社会是怎样转变成西周封建社会的?这个问题不解决,西周封建社会说自难令人信服。可以说,这是西周封建社会说成立的前提之一;认真讨论这个问题,是我们解决西周社会性质和古史分期问题的一个重要步骤。

  我们看到史学界中不是没有关于这个问题的论述,但是还很难令我们满足。例如:范文澜同志认为,封建因素首先萌芽于灭商以前的周,其所以然,乃是“因为周世世重农,周君从经验中知道鼓舞农夫们的生产兴趣是增强生产力的一个重要条件,……这个经验的发展,就有可能把奴隶抛弃而宁愿利用农奴”[1]。这一推断是令人难于接受的,因为我们从所能知道的历史事实里,只能找到相反的事例。凉山彝族的奴隶主,长期和周遭的汉族封建剥削方式接触,奴隶来源又非常困难,可是他们却顽固地坚持奴隶制剥削,直到民主改革时为止。西藏的农奴主是这样,西双版纳的封建领主也是这样,我们不禁要问:这些剥削者也是世世重农的,何以他们如此之愚,而周君却如彼其智?显然,问题是不会这样简单,必须更进一步探索。

  再举一例。王玉哲同志和李亚农同志一样,认为灭商以前的周还处于氏族制阶段。他们都认为,周族灭商以后,既不能把大量殷人吸收到自己氏族组织里来,又不能用原有氏族组织去统治他们。于是怎么样呢?两人的结论恰恰相反:前者认为这是过渡到封建制,而后者则认为殷族的奴隶制于是被保存下来[2]。我们读过《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都知道,他们都是企图运用恩格斯关于古代罗马奴隶制崩溃的著名论述来解释商周之际的历史发展[3]。但是,他们的具体分析显然不够,所以结论才会相差得这么远。由此可见,即令认为周族在灭商前还处于氏族制社会,问题也依然没有解决。

  那么,解决问题的途径何在呢?我们认为:第一,许多史学工作者避开了马克思、恩格斯所反复论述的农村公社问题是造成困难的原因之一;第二,没有紧紧抓住毛主席指示的,我国自古就是多民族国家的特点,则是造成困难的原因之二;第三,必须很好地依据《矛盾论》中的原理原则,运用辩证法,分析当时的阶级对抗和民族对抗,以及其他的历史条件,才能具体地而不是主观随意地,把问题解决。范文澜同志正确地指出:商代是没有充分发展的奴隶制,封建制首先萌芽于周。周也曾经进入了奴隶制,但也没有充分发展,便为封建制所代替。我们认为这是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描述。但是,何以奴隶制尚未充分发展,便径向封建制过渡?这在理论上是有依据的吗?在实际上是有可能的吗?根据我们初步研究的结果,理论依据和实际可能都是有的。只要从上述三个途径加以研究,就可以获得比较圆满的解释。这篇论文,就是这样的一种尝试。

  我们的讨论,从农村公社问题开始。

  农村公社是什么?依据马克思的著名论述,它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4],是原始形态“向次生的形态的过渡的阶段”。所谓原生形态和次生形态,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前者是建立在公有制上的社会,后者是包含着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的社会。因此,马克思说:“农村公社时期乃是公有制向私有制、从原生形态向次生形态的过渡时期。”[5]

  现在我们要进而设问:为什么它会构成这样一个过渡阶段或过渡时期?回答是,原因在于它所特具有的兼有公有制和私有制的二重性特征。我们无法设想,在古代的历史条件下,原始公有制社会不经历这样一个阶段而会陡然变成私有制社会。这样一个阶段实是人类社会发展之所必经,世界历史也正好证明了,它确是曾经普遍存在于古代的。

  这样一种过渡性的社会形态,按常理说,它将随着过渡时期的终结而终结。可是事实并不都是如此。除了希腊雅典那样充分发展的奴隶制社会外,在许多场合,它延续下来很久,有的国家甚至延续到近代。这是什么原故呢?马克思写道:“‘农村公社’所固有的二重性能够成为它的强韧的生命根源。因为,一方面,公有制以及由公有制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使村社基础稳固,同时,私有房屋、耕地的分散经营,产物的私人占有等又使得个体获得发展。”[6]这是一个极重要的说明!我们是这样理解的:这里所说的个体发展就是个体经济的发展,就是私有制的发展。农村公社既然可以容纳私有制发展,或者反过来说,私有制的发展可以容许农村公社存在,那么,农村公社之长期延续就不是什么奇怪的事了。只要私有制的发展不至于将公有制的残余全部扫除,它就可以一直存在下来。因此,在奴隶制社会里,它可以存在下来;在农奴制的社会里,它也可以存在下来。不仅如此,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它还可以或者向奴隶制社会过渡,或者向农奴制社会过渡,或者经过不充分发展的奴隶制阶段而向农奴制社会过渡。在奴隶制社会里,奴隶还可以保有自己的一点私有经济;在农奴制社会里,农奴一般都是有私有经济的。因此之故,在由未充分发展的奴隶制转变为农奴制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它可以不问断地存在下来,而它的存在又为这种转变提供了顺利的条件。因此之故,假若忽略了它的阶级烙印,单从形式上或表面上观察,那就很容易把前后性质不同的社会等同起来,从而产生极大的错觉,得出极不相同的论断。

  根据以上所述,联系到我国商周时期的历史发展,我们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当时的农村公社作何了解。

  当时是不是存在着农村公社呢?我们的答复是肯定的:周代有,商代也有;而且和农村公社并存的,还有家庭公社的大量残余——“宗族组织”,即所谓的宗法制度。大体说来,以统治与被统治为分野,宗族组织存在于统治阶级之内,而村社组织则存在于被统治阶级之间。吕思勉引龚自珍“农宗”谓:“‘周之盛也,周公、康叔以宗封;其衰也,平王以宗徙;翼顷父、嘉父、戎蛮子皆以宗降;汉之实陵邑,以六国巨宗徙’。此古有罪者之所以必族诛也。”接着,他又指出:“然谓农亦有宗则非是,‘丧服传’曰:‘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也;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孟子曰:‘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滕文公上》)一有宗法,一无宗法,显然可见。”[7]这是正确的。可惜他未说明,没有宗法的“农”、“野人”或者如孟子所说的“百姓”是处于什么样的社会之中。照我们的看法,他们没有宗法,但有公社。这种情形,正如民主改革前西双版纳傣族社会一样,统治的封建领主有宗族组织,而被统治的农奴则有公社。

  关于周统治阶级宗族制度,即周的宗法之制,今昔学人已多所论列,虽然在某些细节上,解释未尽相同,但其存在及其大略结构是人所共知的。至于农村公社,过去因少有人论及;即最近,也还有许多史学工作者对之保持缄默。但是,不论是从一般发展规律上看,或是从商周具体史实上看,都不能否定它的存在。

  据近人研究,周代的井、田、邑、丘、书社、社等都是当时农村公社的异称。吕振羽同志说:“周人原来的农村公社或氏族公社,一般都叫做井、田、邑,周初以之作为封赐土地的单位,即所谓‘锡田’,‘锡邑’……。《周礼·地官上·小司徒》说:‘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这和《孟子》所说的井田制,同样可作为《诗》‘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注释。关于这种‘公田’和‘私田’的土地区划,由于地势及土地肥瘠等方面的差别,不可能按照井田的图式去区别。《周礼·遂人》对此的叙述是‘遂人掌邦之野……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晦,菜五十晦,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晦,菜百晦,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晦,菜百晦,余夫亦如之。’《大司徒》也说:‘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畮,一易之地家二百畮,再易之地家三百畮。’……”[8]这些确是周代存在农村公社的反映。若更把这类记载和商代卜辞中的某些文字联系起来,则可知商代也是有农村公社的。卜辞中有“邑”字、“丘”字、“”字或“”字(即今田字)、“土”字(即今社字),……单从卜辞看,很难说这些文字的社会内容。但若从“周因于殷礼”的继承关系看去,则它们也是农村公社存在的证据无疑。郭沫若同志指出,商代已实行井田[9],其说甚是。我们认为那便是农村公社的主要内容及其存在的明证。依据卜辞,再看看周代文献的追记就更加明白。例如《吕氏春秋·慎大览》载:“武王胜殷,与谋之士,封为诸侯;诸大夫赏以书社。”这当然是以商的书社来赏赐,可见商代也是有书社的。由以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的论断,即经商至周,农村公社都是一直存在的。

  那么,农村公社的存在是不是和奴隶制、农奴制的社会性质相矛盾呢?不。前面我们已经从理论上说明了,现在我们再看看实际的情形吧。关于当时的实际情形,吕振羽同志有如下一段描述,他说:

  “《左传》昭公九年詹桓伯说:‘我自夏以后稷、魏骀、芮、岐、毕吾西土也;及武王克商,蒲如、商奄吾东土也;巴、濮、楚、邓吾南土也;肃慎、燕、亳吾北土也。’这个地区,原来是属于以下几种不同类型的。(一)周人自己原来的公有土地,由原始公社制末期的各农村公社所掌握,分给公社各成员使用,并由各成员共同耕种属于公社的公地。公社须向殷朝政府纳税。周的邦畿区域及今陕西、山西、河南大部分地区内各封邦的封地,即周朝新国家的中央区域,属于这种类型。(二)原来殷朝奴隶所有者国家的‘邦畿’地区,即主要为殷人居住的国有土地,分由地方和农村公社所掌握,为自由民阶级各家族所占用,由奴隶和下层自由民进行耕种,并向殷朝政府提供纳税。齐、鲁、宋、卫等封邦的封地,都属于这种类型。(三)分别属于商周朝国内各部落公有的土地:有些已进到农村公社的形式,但生产较落后,如楚、吴、越等;有些还以畜牧为主要生产,如其时散处今西北和四川境的某些部落;有些(如肃慎部落之类)似乎还处在以游猎为主要生产的阶段。”[10]

  我们基本上同意吕振羽同志的描述,但也有未能赞同的地方。例如:他认为周灭商时还处于原始公社制末期,而我们则以为已进入了封建制;他认为西周社会是过渡性社会,到宣王中兴封建制才确立,而我们则认为周灭商后就已经确立了。理由是:在周灭商前后,看不出周族本身的社会形态有何剧烈的变革;从灭商以至于宣王时代,也看不出有何特殊的发展。即以鲁、卫等国而论,变化也不甚显著。总之,从全面观察,幽、厉以前的西周,基本上是稳定的;以后变动才加剧起来。其所以加剧,乃是由于领主经济向地主经济过渡,而不是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

  吕振羽同志提出的不平衡性论点很重要。可以说,这是具体分析我国古代历史全貌及其运动的契机之一。从这个观点看去,我们还可以对商代的奴隶制社会进~步提出如下的特点:第一,商朝已经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上引吕说所谓的地区的不平衡性不如说是各族间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因为从大致看,地区间的不平衡固然存在,但是更细一些考究,同一个地区的各民族间又有着不平衡。例如,周与戎狄同处于西北地区,而其社会发展极不平衡。这种情形,直到近代犹然。如四川的西昌、凉山、木里和云南的昭通、宁蒗等地,从全国看是处于同一地区(金沙江上游地区),但其间各族社会发展的差别是很大的。商代各族的分布情况,看来正是这样——是错杂居住的。这种情形,使得商代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交织在一起,呈现复杂的关系。其次,商朝的奴隶制,我们说,尚未充分发展;周的奴隶制也未充分发展。但是,究竟未充分到什么程度呢?看来,虽说两者都未充分发展,但程度有异,商比周要高得多。商的奴隶,大体说,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比较典型的、完全没有人身权利和私有经济,与原属的公社盖已完全割断了联系。这种奴隶,多系商王及高级贵族所有。一些低级贵族或商的同族自由民也可能有少量奴隶。郭沫若同志的研究所指称的奴隶,我们看来,即多是他们。另一种是集体地沦为奴隶,还保有自己的公社组织,所受于商朝奴隶主的剥削采取贡纳的形式;商的许多属国,就是这种类型的奴隶。日本人早川二郎所说的“种族奴隶制”、“贡纳制”以及我国史学家侯外庐同志所说的“集体奴隶”就是这种类型的奴隶[11]。这两种类型奴隶之间同时并存是商的奴隶制未充分发展之证。但其趋向是往典型奴隶发展的。所以商潮对其属国进行了无数次的奴隶掠夺战争。在这个问题上,凉山彝族民主改革前的奴隶制给我们很好的参证。据调查,在凉山彝族的奴隶社会中,“呷西”等级是一无所有,人身也被其他等级所占有的典型奴隶。这种占有遍于凉山各地,广泛存在于各奴隶主家庭中。但他们并不是所谓的“家内奴隶”,因为家内劳作不占很大比重,主要是用在“娃子耕作地”的生产上。他们人数比较少。更多的是“瓦加”奴隶,平均占人口30%左右。这种奴隶,可以有点极微小的私有经济,有自己的家庭,与主人分居分食。有的还在为奴隶主服役生产之外,向奴隶主租种小块耕地。凉山彝族奴隶主,由于奴隶来源困难等特殊条件,通常强使呷西婚配成为瓦加,以保证奴隶本身的再生产。因此,凉山彝族奴隶主所主要发展的是这个等级。这个等级的奴隶不仅要抽子女补充奴隶主的呷西,同时本身也随时有被降回呷西的可能。至于他们的那点儿私有经济,更是奴隶主外府的财物,奴隶主可以任意加以掠夺。由此说来,这两个等级都属于奴隶阶级;他们的存在是奴隶制的基础。凉山还有一个等级,传统的称谓叫“曲诺”。原意是摆脱了奴隶隶属关系的清白人的意思。现在也有人称之为劳动者或半奴隶。这个等级有财产权利,也有较为自由的人身权利。土地以自耕为主,可以在奴隶主的土地范围内迁徙。但他们的等级地位是不稳定的。少数人(约4.16%)上升为奴隶主,占有娃子;多数人(41.16%)下降为奴隶,被别人占有;介乎二者之间是中间阶层的劳动者(54.68%)。他们可以有“家支”,惟不能与黑彝的“家支”混同,家支是家庭公社的残余的家族组织。由于凉山彝族发展的极不充分,它还一直被保留下来。他们要为黑彝奴隶主服军事劳役,要承受高利贷“杂布达”贡纳礼物。买卖土地也要通过奴隶主。由此可见,这个等级也不是自由的,也有奴隶制的烙印。由此不难看出,奴隶制的复杂构成,不仅在商代是有的,在凉山彝族也是有的。

  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没有形成统一政权,而是各家支并立,因此它不可能像商朝那样有集体族奴。西双版纳民主改革前的封建领主制有如哈尼、基诺等族便是集体地保有着自己社会组织成为“召片领”的奴隶,不过西双版纳召片领统治的地区主要是领主经济,因此,这些集体族奴的存在,并不改变它的社会性质。这一事实,也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商周社会的差异。

  西周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也需要进一步加以分析。从西周的全局来看,社会经济的发展使黄河流域地区的不平衡性缩小了。这个地区被称为“诸夏”、“华夏”……,是国王及姬、姜诸侯国所统治的区域,基本上是农村公社的农奴制社会。广大的直接生产者——农夫,对公社而言是社员,对领主而言则是农奴。领主对他们的份地授予和赋税榨取都是通过农村公社的组织形式的。这种情形正和西双版纳民主改革前的情况一样。据调查,西双版纳的基层组织是寨。各寨有固定的区域,还保持着氏族共同的传统。外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移人,取得居民的资格。每寨有所谓“寨公田”(纳曼),平均占耕地面积的80%以上,定期进行分配调整,有受有还。这些土地名义上是属于最高统治者召片领的,因此,按“吃田出负担”的虚构原则,各寨农民要对召片领输纳百种以上的劳役负担。召片领之下,有不止一级的统治者,最低一级是寨的头人和“大波郎”,还有一种没有寨公田的寨子,土地算是领主私庄。寨的居民叫“滚很召”,与前一种叫做“傣勐”的居民有别。他们的地位比傣勐低;负担比傣勐重;不能与傣勐通婚,不能自由迁徙。但两者尽管有这些差别,其实质均属领主的农奴则无二致。这两种居民构成的寨子,占景颇坝子的绝大多数(景颇坝子共有属“勐”的寨子4,属“翁”和属“鲁郎道叭”的寨子各6,属于“傣勐”的寨子17,属“滚很召”的寨子60),因此,这种社会是封建领主统治下的农奴社会;这种寨子是农村公社其表、农奴制其实的封建社会形态,以西周的社会史料和西双版纳的调查报告参读并加比较,二者不正是同一类型吗?

  前面提到,在西双版纳召片领统治之下,还有哈尼、基诺等族。傣族统治者称呼哈尼族为“阿卡”,即奴隶之意,说明哈尼族曾是傣族统治者的集体奴隶。这两族在民主改革前,仍须负担傣族领主家内的一定劳役(如烧火、养马等),每年纳一定贡赋。他们的身份也是具有二重性的:对自己的公社而言是社员;对傣族领主而言,则是农奴。他们和傣勐、滚很召不同的是基诺族尚少贫富的分化,而哈尼族则贫富已有颇大的悬殊。这说明,虽然都有公社的社会形态,但发展阶段则很不相同。

  由以上所述可见,奴隶制社会的奴隶和农奴制社会的农奴均可有不止一种的类型;从原始公社制向奴隶制和农奴制的过渡,也可有不止一种的情况;在未充分发展的奴隶制时期和农奴制时期,原始公社的传统,特别是家庭公社和农村公社的传统是可以存在而且可以起重大作用。马克思恩格斯的学说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参照我们祖国大家庭中若干兄弟民族的社会发展史,验之于我国商周的古代社会,益显见其真理的光辉。在这光辉的照耀下,迷离的古代将重新揭示出它的真实的面貌。

  上面,我们大略叙述了对商周社会的断面的看法。现在,我们要从它的运动状态中进一步加以考察。

  毛主席教导我们,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贯彻于一切事物的始终。事物的发展运动就是矛盾的斗争。这一著名原理,同样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商周问的社会变革,自然也是如此。

  根据上节所述,商周的社会构成都是复杂的,存在着不止一种矛盾。详尽分析各种矛盾,将是另一篇论文的任务。这里,我们只就有关的矛盾,特别是当时的主要矛盾及其运动,作一些必要的分析。

  商朝是奴隶社会。他的主要矛盾是奴隶和奴隶主之间的阶级矛盾,这是不说自明的。问题是:商朝的奴隶社会还没有达到充分发展的阶段,而阶级矛盾就激化到使它走向灭亡,这是什么缘故呢?要解答这一个问题,必须具体分析当时阶级矛盾的特殊性及其和别的矛盾的关系。

  首先我们要从奴隶的来源谈起。作为奴隶制时代的中心,奴隶阶级的运动是首要的问题,因此,奴隶的来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我们从世界的历史上知道,一切未充分发展的、存留着大量原始公社制残余的奴隶制社会,其奴隶来源主要是靠战争掠夺。因为原始公社制的传统,顽固地制约着本族人民向奴隶转化,因而只能向他族掠夺,这是一种矛盾。它的解决有待于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阶级的进一步分化。具体地说,必须是交换更发展了,债务奴隶制能够彻底摧毁公社的一切联系,才有可能。在这个问题上,凉山彝族奴隶制给我们提供了具体的例证。凉山黑彝奴隶主阶级分子,即令贫困到被称为“干黑彝”的地步,其家支也不允许任何等级的人把他作为奴隶。就是白彝的曲诺,他们的家支对他们之沦为奴隶,也起一定的保障作用。因此,凉山奴隶的来源主要是靠向外抢掠。然而凉山奴隶社会的历史环境,不能让它恣意向外掠夺,因此迫使它不得不发展瓦加等级。但这里又有另一种矛盾,就是奴隶来源的困难使奴隶主不得不加重对既有奴隶的压迫和榨取。而加重压迫榨取的结果,又加剧奴隶的逃亡和反抗,以至于引起不断的冤家械斗(奴隶主之间争夺奴隶的斗争)。在这样的情况下,凉山奴隶社会虽然是未充分发展的,但它的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却是尖锐的。这就使它长期以来处于衰朽的状况,只是由于外面的封建统治也十分腐朽,所以它才苟延到近代。商代的情况,和凉山奴隶社会的情况,有相同的地方,即是商朝内部也有巨大的原始公社残余,难于从自己内部增加奴隶,不得不向本族以外进行掠夺,因而殷商一代的战争非常频繁。同样由于奴隶来源困难,对既有奴隶的榨取也异常残酷。所以就商王畿而言,内外矛盾也都尖锐。内外矛盾的尖锐就是商朝亡于周朝的主要原因。

  周朝社会的发展,比商要落后得多。灭商时,周的社会经济,至多也只能达到商的水平。从国家力量来看,周始终未能大过于商。但是周却起而把商灭了。这是周朝代表了当时人民的愿望——反抗奴隶制的压迫,从而矛盾的发展有利周朝的斗争。

  周当太王由豳迁岐前,大概是刚由原始公社制进入奴隶制。奴隶制的发展自然极不充分,本族的公社制也还存在(有的史学家因此认为周灭商以前一直是处于原始公社制阶段)。相邻的戎狄,大概也处于相同的阶段,因此在这个区域里,相互掠夺奴隶是不可避免的事情。这由《史记》和《孟子》所追记的太王时情况可知。从那些追记里,我们还知道,周在那样的环境里,是处于被掠夺的地位的。《史记·周本纪》这样写道:

  “古公亶父复修后稷公刘之业,积德行义,国人皆戴之。熏育戎狄攻之,欲得财物,予之,已复攻,欲得地与民。民皆怒,欲战。古公曰:‘有民立君,将以利之。今戎狄所为攻战,以吾地与民。民之在我,与其在彼何异。民欲以我故战,杀人父子而君之,予不忍为。’乃与私属遂去豳,度漆、沮,逾梁山,止于岐下。豳人举国扶老携弱尽复归古公于岐下。及他旁国闻古公仁,亦多归之。于是古公乃贬戎狄之俗,而营筑城郭室屋,而邑别居之。作五官有司,民皆歌乐之,颂其德。”

  《史记》这段记载告诉我们:(1)熏育戎狄得财物还不满足,必欲得地与民,这显然是奴隶掠夺。(2)古公(即太王)之下有两种不同身份的人:一种是国人或民,另一种是私属。前者是古公的同族人,是自由民,是公社成员;后者是古公的奴隶。奴隶是财产,所以古公要把他们带走;国人不是,所以古公只得让他们留下。国人和古公因为是同族的关系,所以温情脉脉,同仇敌忾。(3)因此,古公的君的地位是二重的:一是氏族长,一是奴隶主。从“复修后稷公刘之业”一语看来,这种身份地位已经世袭很久。(4)至岐以后,发展很迅速。去豳居岐,无疑是一转折点。范文澜同志推断周的封建制开始于此,是很合乎情理的。

  根据以上几点分析,可以断言,周去豳之前虽已进入奴隶制,但奴隶制不可能发展。因为从内部说,公社制还存在;从外部说,得免于掠夺已是幸事,那里还能掠夺他族。前者是内部矛盾,后者是外部矛盾。在这双重矛盾之下,周的社会向什么方向发展呢?不论是从理论上推断,或是从史实上考察,都只有向农奴制发展的一途。为什么?因为向私有制社会发展是必然不可移易的规律,而在当时的条件下,既不可能向奴隶制的私有制社会发展,那当然就只有向农奴制的私有制社会发展,除此而外,不可能更有其他。这一推断,可以从以下史实得到证明,就是若只就周族本身而言,灭商后它并未经历什么社会变革便建立了封建制,可见封建制是早已形成了。基于这种看法,我们便完全同意范文澜同志之说,封建制首先产生于灭商以前的周,然后及于其他地区。

  周的新生产关系和新社会制度一旦产生以后,就日渐发展,并且证明它比商的奴隶制优越。从内部看,公社成员转化成农奴。并不需要剥夺其小私有经济和公社组织;当公社成员对公社的贡纳转化为对周统治者的劳役地租时,也不需要改变名义和形式。这样的剥削制度,和奴隶制对比起来,是温和得多了,因此它的矛盾也呈现缓和状态。至若奴隶转化为农奴,那当然使矛盾更趋缓和。《尚书》中说,武王灭商的战争中,纣有臣亿万,是亿万条心,周有臣三千却只是一条心。双方阶级矛盾的激化程度是大不相同的。从外部看,在一切被商朝征服奴役的部落部族的心目中,周的新社会制度简直是“仁政”,太王、文王那样推行新制的人,简直是“仁人”,因此,都来归附于周,甚至殷民也带着妻儿想逃出国境,而被纣禁止。由此可见,周的外部矛盾,除对商之外,一般也呈现缓和的状态。不仅如此,新的社会制度和政治还把许多小国吸引到周国的周围来。周文王之时,三分天下有其二。这说明在新旧制度的斗争中,新制度此时已凌驾于旧制度之上而居于主要矛盾方面的地位了。正是上述矛盾的运动,使得周以一个小邦,竟能翦灭大国的商而成为头一个封建王朝。

  《史记·周本纪》还有这样的记载说:武王伐纣,“不期而会孟津者,八百诸侯”。有名可指的,有庸、蜀、羌、雾、微、卢、彭、濮等国(此见《尚书》)。这么多的部落部族,一致起来反抗商朝,显然不是少数统治者之间改朝换代之争,而是广大的各族人民要求摆脱奴隶制压迫的起义。牧野之役,商的前徒倒戈者达数十万人,同样说明人民对奴隶制的反抗斗争。这一战争的性质,诚如毛主席所说,是“武王领导的当时的人民解放战争”[12]。

  这样大规模的革命战争,使得商的奴隶制残暴统治垮台了,同时为封建制的胜利开辟了道路。上面说过,周所以能以一个小国灭亡庞大的商,是由于它具有新的生产关系和新的制度。换句话说,它是新的社会发展方向的代表,因此在众多反商的势力中,惟它能取得领导地位,这当然不是偶然的。但是,战争胜利的另一重大因素,乃是广大各族人民的共同斗争。其中自然也包括商族人民的斗争在内。这就使得胜利者的周,在战后的新形势下,不可能再以人民所深恶痛绝的奴隶制来进行统治,不能不易之以较奴隶制为进步、为温和的封建领主的统治。这又是一重矛盾。这重矛盾迫使武王周公不得不在姬、姜诸侯之外,同时还封建了许多异姓的诸侯国,甚至尧舜夏商的后裔,远在南方的吴越荆楚,也都践土食毛,列于诸侯。周和这些诸侯的这种关系,我们从不久以前才消灭的傣族领主和哈尼族基诺族的关系中,还依稀地可以看到它的类似的影子。

  周这一次大规模封建化的历史意义是十分巨大的。它不仅把中原地区(即黄河下游地区)的社会发展导向了封建制,而且使中原四周的发展较为落后的各族,也向封建制度过渡。在周的范围内,虽然发展是不平衡的,但主导的、统治的生产关系属封建主义性质,则是确立了。

  周之所以推行封建制度,固然是迫于形势,但封建制度之所以能够确立,则是由于各族尚有其内因。内因是什么呢?是农村公社和宗族组织的普遍继续存在。在灭商的战争中和战争后,不仅周的与国的农村公社和宗族组织未遭破坏,即商族的农村公社和宗族组织也依旧保留。如前面引过的《左传》定公四年载,“武王败殷,与谋之士,封为诸侯,诸大夫偿以书社。”又如《商君书·赏刑篇》说:“汤与桀战于鸣条之野,武王与纣战于牧野之中,大破九军,卒裂土封诸侯,士卒坐败阵者里有书杜。”《左传》还载,周封鲁公以殷民六族,分康叔以殷民七族。一直到春秋战国,鲁还有毫社,各国都有都、邑、书社。这些记载说明,不论是战胜者或战败者,固有的农村公社和宗族组织依然存留。这种情况历史上所在多有,并不奇怪。马克思指出,印度的农村公社尽管经历多次的征服,而依然保存下来。在我国,傣族封建领主的宗族组织及其统治下的农村公社,虽历经明、清王朝的封建统治,始终也未受破坏;而基诺族的家庭公社,则又在傣族封建领主的长期统治之下,同样也存在下来。这些事实给我们以很大启发,增加了我们对周代社会构成的了解。我们认为,周灭商,封建制的扩大和确立,是有其外在根据和内在因素的。二者的交互作用,形成历史的运动,使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

  我们对我国古代商周社会性质及其发展过程的初步见解大体如上述。综括言之,我们认为:商朝是未充分发展的奴隶制社会;其特征是农村公社、宗族组织和典型奴隶、种族奴隶的同时存在;周在去豳以前也是未充分发展的奴隶制社会,其不发展的程度较商更甚,公社的组织还大量存在;迁岐以后,在特殊的历史环境中没有继续向奴隶制发展,而是转向了农奴制。农奴制比奴隶制优越,它又容许农村公社继续存在,因此它发展起来了。在两种制度的斗争中,由于内因外因的作用,诸种矛盾的运动,及新事物必然战胜旧事物的规律,“小邦周”却战胜了貌似强大的商王朝。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要求从奴隶制下解放的各族广大人民。武王伐纣的战争,是新制度战胜旧制度的战争,是当时的人民解放战争。这证明了,一切反动派都是纸老虎、人民是历史的主人这一伟大学说是何等正确!

  这一段历史进程,还证明了我国社会历史的发展,是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所揭示的一般规律相一致的,同时它又有着自己的特殊规律。这只有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方法进行认真的具体研究,才可能求得共同的结论。

注释:

[1]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一编,52—53页。

[2]参看王玉哲《中国上古史纲》119页,李亚农《中国的奴隶制与封建制》42页。

[3]参看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八章《德意志人的国家的形成》。

[4]马克思《答维拉·查苏里奇的信和草稿》,见《史学译丛》1955年第3期,23页。

[5][6]同注释[4],7页。

[7]吕思勉:《先秦史》,283—284页。

[8][10]吕振羽:《论西周社会形势发展的过渡性和不平衡性》,《新建设》1959年第9期。

[9]郭沫若:《奴隶制时代》,6—7页。

[11]参看早川二郎著《古代社会史》和侯外庐著《中国古代社会史论》两书中有关部分。

[12]参看《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499页。

原载《历史研究》1961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08-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