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封建的土地国有制”

李埏

引言

  封建制度的基础是封建土地所有制〔1〕。“在东方,封建的土地国有制具有很大的意义”〔2〕这一命题,对东方国家之一的我国,是否也同样适用呢?应该指出,这是一个极端重要的问题。不论对它所作的答案是肯定抑是否定,都同样要对我国封建主义时期历史的研究,发生十分重大的影响。

  在我国史学界中,首先对这问题加以系统的研究的,是侯外庐先生。在《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的问题》〔3〕一文中,他指出这种土地所有制在我国整个封建主义时期中,都一直存在着。他说:“秦汉以来这种土地所有制是以一条红线贯串着全部封建史。”“这种生产关系是居于支配地位的。”他并进而指出这种土地所有制发生的原因,发展的阶段,以及豪强地主对土地占有性质等问题。虽然这篇文章的某些地方,还可提出来重加商榷(如“皇族土地所有制”便是,说详下),但它的基本论点,即封建的土地国有制曾在我国封建主义时期存在的说法,是很正确的。应该说,对这一点的指出,就是一个可贵的贡献。

  但是,在我国的史学界,也不是没有不同见解的。例如,贺昌群先生在《论两汉土地占有形态的发展》〔4〕一书里说:“武帝时代,汉天子掌握了遍布全国的大量公田,是形成封建中央集权的重要物质条件。武帝及其以后的百年间,‘公田’制对于维持中央集权是起了很大作用的。”这是很精辟的见解,但是这种公田是一种什么所有制呢?作者没有论及。又如尚钺先生所主编的《中国史纲要》一书对我国封建主义时期每阶段的土地占有形式都加以论述,但对于土地国有制这一问题,也保持了缄默。此外,如1955年新版的《简明中国通史》(吕振羽先生著)和最近出版的《中国历史概要》(翦伯赞先生等著),也都没有提及。不能说,这些著作之未曾论及这一问题,是一种偶然的疏漏;很显然,这里是存在着歧异的看法的,因为对于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我们的先进的史学工作者们是不会不加注意的。

  然而,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等革命导师的指示〔5〕,以及上引《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论断,都迫使我们对这个问题不得不作认真的考虑。同时,历史教学和历史工作的需要,也迫切地期待着我们的史学界,及早展开研究讨论,获致结果。为了这个缘故,我把自己的一些初步意见整理出来,吁请史学家们加以指正。

一、封建土地国有制和其他土地占有形式的区别〔6〕

  为了讨论的方便,首先应该把封建土地占有形式的各个概念加以分别。侯外庐先生说:“列宁依据马克思的分析,对于土地问题告诉我们要‘了解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诸概念间的区别。’”〔7〕苏联《历史问题》编辑部在总结封建社会形态的基本经济规律的讨论时也说:“封建制度下的占有和所有,马克思通常都是严格加以区分的。”〔8〕由此可见,对这些概念的共同了解是我们讨论一切土地问题的基础。假如在了解上有了分歧,那么也就很难求得一致的结论了。这里先从“土地所有制”谈起。

  土地所有制的最基本的内容是土地所有权的问题。马克思曾不止一次地讨论到这个问题,并且对之作了最一般的界说。他说:“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某一些私人独占着地体的一定部分,把它当作他们的私人意志的专有领域,排斥一切其他的人去支配它。”〔9〕这个定义,不论是对个体经营的小土地所有者或是占有地租的大土地所有者,也不论是对近代的土地所有者或是对封建主义时期的土地所有者来说,都是同样适用的。斯卡兹金同志说:“因为垄断地占有地球上某些部分的土地,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通过各种形式来剥削群众的一切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和永恒的基础,所以在这方面封建所有制与资产阶级所有制丝毫没有区别。”〔10〕这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倘若土地所有者不能把土地当作“私人意志的专有领域”,不能排它地、独占地去支配它,那么,土地怎么能算是他的呢。

  也许有人说,马克思还指出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自己的形态就是地租。是的,马克思曾说:“地租不管属于何种特殊的形态,它的一切类型,总有这个共通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由以实现的经济形态;并且地租又总是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别的人对于地球某些部分有所有权这一个事实,作为假定。”〔11〕又说:“地租就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实现自己,增殖自己的形态。”〔12〕那么,这是不是说,假如没有地租的占有,土地所有权就不存在呢?不是的。马克思在这里只是规定地租的性质,而不是分析土地所有权的各种形态。我们从地租的占有固然可以看到土地所有权,但从土地所有权却不一定能看到地租。因为,我们知道,封建地租的构成是农民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13〕,但农民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却不一定要构成地租,要看土地所有权是在谁的手里。假如土地所有权是在独立的自耕农民手里,那么他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就归他自己所有,地租就不出现。反之,若是不在他手里,那么他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就在“地租”的名义之下为土地所有者占有了。这时,地租就成了土地所有权实现自己的经济形态,而土地所有权也就成了地租的假定了。因此,倘若我们把地租看为土地所有权实现自己的惟一形态,那就是片面地误解马克思的话了。马克思在《资本论》这一章的“绪言”里明明说:“分析土地所有权,是在本书的范围以外。……不过在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一部分归于地主的限度内,方才要讨论到它。”〔14〕

  也许还有人说,在《资本论》的另一个地方,马克思还提到封建土地所有权的属性。他说:“在封建时代,军事上诉讼上的裁决权,是土地所有权的属性。”〔15〕但我们应当这样去体会:这种属性乃是指的封建主手中的土地所有权的属性。因为马克思在这里所论证的是资本家在产业上的命令权。为了阐释得更明白,才把这种土地所有权的属性作为譬喻用来和产业上的命令权对举。不难推知,在封建社会里握有土地所有权而可以和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产业上的命令者”(资本家)相对的,是什么人呢?当然不是一般有着土地所有权的小所有者,而是封建主。因此,可以说,这是封建主的土地所有权的特殊属性。这种属性构成超经济强制的主要手段。没有这种属性,封建主们就不可能统治依附的农民,“他就不能强迫被分与土地而自行经营的人们来为他做工”〔16〕。

  这样看来,对于土地所有权的最一般的规定,就是上面已经引及的马克思所说的“土地所有权的前提”。这也就是斯大林所说的“归谁所有”和“归谁支配”的问题。从这里,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和占有制就由以判分了;假如拥有土地的人们,能够把他们拥有的土地“当作他们的私人意志的专有领域”,能够独占地、排他地支配它,那么,他们就是土地所有者,而这种土地占有形式就是“土地所有制”。反之,假若他们虽然拥有土地,但不能对土地具备这样的支配能力,那么,他们就只能是土地的占有者;而这样的土地占有形式就是“土地占有制”。

  根据以上的了解,我们首先来考察一下我国封建土地国有制和封建土地占有制(或大土地占有制)的区别,这是最容易被混淆的。它们之所以容易被混淆,根源又在于封建专制帝王性质的问题。

  我国整个封建主义时期的专制帝王,都是具有二重性的。一方面,他们是封建国家的惟一代表,握有无限的权威,正如马克思说的“国家(例如东方专制帝王)”〔17〕,他和“国家”可以说是同义语;另一方面,他又是一个大土地占有者,和其他权贵一样,私人占有大量土地。前一种性质是人所共知的,用不着说明。后一种性质则是比较隐晦的,需要略加论述。 在拥有国有土地的封建国家里,专制帝王是惟一的封建国家的代表,是这些土地的最高支配者。他有这样的权力:或者把国有土地置于国家的直接支配之下,或者把它们赏赐给权贵勋戚。而他自己呢,当然更可以从中攫取一大部分作为自己的私产。由于他对于作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和作为他私人占有的土地,都同样具有无上的支配权力,所以两种土地的不同性质,以及由此产生的、他本人的两种不同性质,就很容易地被混同了。可是实际上两者是有区别的,而且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区别是愈来愈显著的。从《史记》、《汉书》的记载看来,远在秦汉时期,这种区别就很清晰地被人们记载了。

  据《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可知,在秦汉的朝廷组织中,同时有两种掌管财赋的官:一类是以“治粟内史”、“大农令”、“大司农”为首的“掌谷货”,“供军国之用”的;另一类是以“少府”为首的“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的。《汉书》在“少府”之下注云:“应劭曰:‘名曰禁钱,以给私养,自别为藏,少者小也,故称少府’。师古曰:‘大司农供军国之用,少府以养天子也。’”这里,显然可以看出,作为皇帝“私养”的税收和作为“军国之用”的“谷货”,不惟有分别的管理,而且有不同的来源,《史记·平准书》说:“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不领于天下之经费。”可见作为天子“奉养”的“租税之入”是和“封君汤沐邑”一样的,同属私有的性质,而与“天下之经费”有显著的区别。相应于这种区别,所以在设官分职上也有了大司农和少府之类的区别。

  上引《史记·平准书》的记载又见于《汉书·食货志》。但后者把“不领于天下之经费”作“不领于天子之经费。”假若不是鲁鱼亥豕之讹,那么它就给我们证明了,在汉人的意识中,二者是同义的。这正符合马克思把“东方专制帝王”当作同义语用来诠注“国家”的理论。《汉书》“天子之经费”与作为“私奉养”的“租税之入”,仍照录《史记》原文,又可见班固也和司马迁一样,是把国有和私有加以区别的。在这里,“天子”一辞既代表了国家又代表了私有主,很明白地可以看出君主的二重性。秦汉以来,这种区别仍然存在,而是愈来愈为显著的;因为大土地所有制的逐渐强化,使皇帝的私有主性质也更为突出。特别是自唐宋庄园经济发达以后,表现得尤为清楚,例如,唐代部分国有土地,采取了当时最有利的经营方式——庄园制,成立了“官庄”;同时或稍后,皇帝私人占有的土地也以同样的形式组织成为庄园。由于两者占有的性质不同,所以唐朝的统治者先后设立了“庄宅使”、“宫使”、“宫苑使”和“内庄宅使”、“内园使”、“内宫苑使”等两个系统的官,分别管理两种庄园田宅。这两种并存而不同的占有形式,虽然后来有许多名称上的和制度上的变异,但实质上却是一直延续下去的。例如:宋代的省庄与御庄;明代的官庄与宫庄、皇庄。由此可见,这种国有和私有的区分不是某一朝代偶然出现的现象,而是自秦汉以来的封建主义时期里都普遍存在的事实。

  列宁在《告农村贫民书》中指出,俄国那时还存在着大量的国有土地〔18〕,还是沙皇专制政体。而“沙皇的专制政体就是表示沙皇底无限权力”,一切“都由沙皇按其个人无限专制的威权独断独行”〔19〕。可是虽然如此,沙皇仍是一个“私有主”。他私人占有的土地,列宁名之为“私产”,不仅严格地把这种土地和国有土地区别开,而且把它和“亲王采地”混合计算,与教堂、庙宇等其他大土地所有主底土地并举。列宁分析当时的土地占有情况说,“私有主底一亿零九百万俄亩土地中,七百万俄亩是亲王采地,即为皇室中人的私产。沙皇与他的皇族,这是俄国的第一等地主,是最大的地主”〔20〕。又说,“许多好的土地是在大的土地所有主手里(沙皇也包括在内)”〔21〕。由此可见,沙皇也是具有二重性的;而这种二重性,列宁是严格地加以区别的。

  此外,我们还可再举苏联史学家M·帕克分析朝鲜李氏王朝时期土地占有情况的例子〔22〕,作为参考。帕克说:“在朝鲜,虽然土地占有制有各种不同的形式,可是一直到十九世纪末叶,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原则还保持着它的效力,根据法律的精神,认为以君王为代表的国家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可是另一方面,世袭的大土地占有制也同时存在。帕克又说:“根据《大典通编》的资料,我们可以对大土地占有制的某些范畴得出一个概念。属于君王及其妻室、子女等人的宫廷土地(宫房田),是免除国家捐税的极大部分土地。”由此可见,朝鲜国王李氏一方面是国家的代表,同时又是一个大土地占有者,也是具有二重性的。而这种二重性,在帕克的论文里也是明显地加以区别的。

  根据我国历史的实况,结合俄罗斯和朝鲜的例子,我国专制帝王“私有主”的性质是可以和他的封建国家代表的性质明显地区别的。既然如此,那么,其他大土地占有者和封建国家之间,当然更可以区别了。这种区别,从下面两点,可以鲜明地看出来:(1)大土地占有制是在土地国有制范围以内存在的。一切大土地占有者,不论在“封建阶梯”上的等级如何高,他对土地的占有权总是得自专制帝王的。所谓的封国、藩国、汤沐邑、皇庄、宫庄以及各色各样的赏田、赐田、官户田、份地、勋庄……都是这样。因此之故,他们没有对土地的最后支配权力,不能把这种土地“当作他们的私人意志的专有领域”,而任意出卖、转赠、遗传……,而且每当改朝换代或宫廷政变的时候,他们的土地占有权就经常遭受剥夺。甚至在平常的时候,专制帝王也可以向他们收回土地。如此看来,他们对土地占有的性质是很明显的。(2)另一个重要的区别是地租。马克思说:“假设相对出现的,不是私有土地的地主,却像在亚细亚一样,是那种对于他们〔23〕是地主同时又是主权者的国家,地租和课税就会合并在一起,或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和这个地租形态不同的课税。”〔24〕可见地租和课税之合并在一起与否,是判别私有土地和国有土地的一个界标。从这个界标来看我国封建的土地国有制和大土地占有制,界限是很清晰的。在土地国有制之下,农民所缴纳的只是国家的赋役,此外更没有什么“和这个地租形态不同的课税”,也没有什么和这个课税不同的地租;而在大土地占有制之下,则所缴纳的是私租,在性质上和数量上都和课税不同。照封建社会的法律规定,他们还得对国家纳赋应役(荫附避役是法所不许的),也就是说,还得缴纳“和这个地租形态不同的课税”。这说明大土地占有制的私有性,也说明它和土地国有制的不同。

  由此可见,大土地占有制和土地国有制是有严格的区别的。可是,侯外庐先生在这一点把二者的区别泯灭了。他在征引了《资本论》“国家是最高的地主”的那段引文之后,接着便说:“我们从中国历史看来,这样的最高地主,就是皇族地主,也即马克思指的‘国家(例如东方专制帝王)’,或‘君王是主要的土地所有者’。”从而侯先生把我国的土地国有制名之为“皇族土地所有制”〔25〕,在这里,“国家”、“专制帝王”、“君王”和“皇族”等概念显然是被等同起来了。而“皇族”是指什么呢?和我们习惯上所了解的一样,是指的一个集团——“皇族地主集团”〔26〕。从我们的观点看来,这个集团可以包括“君王”在内,但不能等于“国家”。它之所以能包括“君王”在内,是因为君主也具有私有主的性质;其所以不能等于“国家”,是因为国家是整个“地主阶级底驯良的仆人”〔27〕,国有土地还不是皇帝个人的私产。至于其他皇族成员,除了通过赏赐的方式以外,更不能以国有土地为私产。而国有土地的赏赐和他们享有赏赐权利的久暂,完全是他们自己意志以外的事情。因之他们对土地的关系,和其他勋戚权幸一样,却只是占有而非所有。“皇族土地所有制”一语是不够确切的。

  上面略论了土地国有制和大土地占有制的区别,下面还应当说一说大土地所有制与大土地占有制之间的差异。

  二者的差异,主要还是表现在土地所有权上。和大土地占有者不同,大土地所有者是有土地所有权的。他们之取得土地主要是通过自由买卖和其他兼并的方式,而不是由于赏赐。他们对于自己所拥有的土地,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出卖、赠予、遗传、典押……,任意加以支配,是受封建国家法律的保障的。还有,他们对土地的私有关系比大土地占有制更为巩固;除了极少数的例外,通常不受政权变动的影响,只有农民起义的时候,他们的土地所有权才会发生动摇。除此之外,他们是可以永久地、排他地独占土地的。他们不仅在人数上,而且在垄断土地的面积的总和上,较之大土地占有者都是为数更多的。这种土地占有形式是我国封建社会构成的主要基础。

  当然,这并不是说,这两种土地占有形式在其并存的历史实际中,也和在我们观念中一样,是那么截然划开的。事实上,它们之间是纠缠不清的;大土地占有者常常“广置田园”,“强市人田宅”……大土地所有者也常常“因其富厚,交通王侯”……他们通过封建社会的各种制度,分享封建社会的各种特权,或者“把持朝政”,或者“武断乡曲”,二者共同结成一个剥削广大农民的地主阶级,站在人民的头上,正如一座“黑暗的森林”〔28〕。但是,另一方面,他们之间有时也是有矛盾的。当帝王的土地赏赐和对小农土地的掠夺,都不能满足欲壑的时候,大土地占有者也会不择手段向拥有膏腴田园的大土地所有者进攻的;或者当朝廷内外的官职爵禄均已为大土地占有者把持殆尽,无从再挤进去的时候,大土地所有者也会和处于“封建阶梯”下层的中小土地所有者结成“朋党”,共同向大土地占有者进行政权的争夺。这一矛盾,就是许多朝代的党争的本质。

  以上简略地叙述了封建的土地国有制、大土地占有制和大土地所有制三者的相互区别。除了这三种土地占有形式之外,还有小农土地所有制和残余的村社所有制(如一乡一村的公地公田之类)也是同时存在的。但是这些土地占有形式和土地国有制的区别,自来都是很清楚的,所以这里就不再加叙述了。

二、土地国有制溯源

  尽管对我国奴隶主占有制社会和封建主义社会的分期问题,怀抱着分歧的见解,但是对西周时期土地都属王有或国有这一历史事实,似乎各家都无异辞。例如:

  1.郭沫若先生说:

  “周代的特征是一切生产资材均为王室所有(殷代也应该是这样),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一切农业土地和农业劳动都是王者所有,……”〔29〕

  2.侯外庐先生说:

  “土地国有制是周代的特点,……”

  “……土地是西周的主要生产资料,这种生产资料的所有形态是‘国有’或‘曾孙田之’的氏族贵族所有制。”〔30〕

  3.范文澜先生说:

  “周天子自称是上天的元子(长子),上天付给他土地和臣民,因此得施行所有权。……孔子说:‘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家无二主,尊无二上’,实际意义就是土地一级一级自上而下归一个人所有。”

  “天子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有权向每一个生活在土地上的贵族和庶民取得贡赋,也有权向接受土地者收回土地。”〔31〕

  4.吕振羽先生说:

  “〔武王〕革命军在占领殷朝首都获得决定性胜利后,便一面解放奴隶,一面宣布土地为‘王’所有,臣民都须从王所表征的革命权力的原则(《诗·北山》‘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土地都由王的名义去册封。……这样,新的封建贵族的土地占有,便代替了原来奴隶主的国有。”〔32〕

  5.翦伯赞先生说:

  “天子以一部分土地分赐诸侯,诸侯在国内以一部分土地(称为采邑)分赐大夫,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土地所有者阶级。”

  “周王是天下的宗子,诸侯是一国的宗子,大夫是一家的宗子。这种政治上的等级不同的宗子,就是土地大小不同的各级土地所有者。”

  “西周以来,土地完全为宗子(贵族领主)所有,不得买卖。”〔33〕不必作更多的征引;由上引诸说已经可以看出,虽然提法和所使用的科学术语有不一致,但土地“王有”这一事实,却是诸家共同承认的。而所谓土地“王有”,依据上引马克思的论断,实质上就是“国有”。

  这种土地国有制,若要上溯到它的最早渊源,那还不止于西周,殷代就已存在了〔34〕。郭沫若先生说:“殷代是在用井田方式来从事农业生产的”,“周代同样施行着井田制”。而井田“只是公家的俸田”,“这是土地国有制的骨干”〔35〕。这种制度一直到战国初年的“魏文侯当时似乎还没有废弃”〔36〕;“王有”的原则,在春秋时也还具有着效力〔37〕。因此,可以说,土地国有制在我国的整个奴隶占有制时期里都是存在着的。

  那么,到了战国时期,当井田制已经废弃之后,土地国有制是否还存在呢?答复是肯定的,不过它已经转变为新的形式——封建的土地国有制了。正如井田制是春秋以前的土地国有制的骨干一样,初期的郡县制就是这种新的土地国有制的骨干。从郡县制的创立和它初期的发展,可以看出新的封建的土地国有制的存在和演变的过程。下面试对这一点略作论述。

  春秋以前的国有土地——井田,“不是给予老百姓,而是给予诸侯和百官的。诸侯和百官得到田地,再分配给农人耕种以榨取他们的血汗”〔38〕,除了这种占有形式之外,我们未曾看到其他的占有形式(例如国家直接占有或授予农民占有)存在于国有土地之上,因此,大土地占有制就和土地国有制完全复合在一起,而后者且为前者所掩,以致我们常把它们不加区别地等同起来,或者竟以后者代替了前者。例如上引的侯外庐先生之说,就是把二者等同,因而在肯定土地国有制并特别指出不是土地私有制的同时,又把它称为“氏族贵族所有制”;而范文澜先生和翦伯赞先生则把从王到大夫都称为“土地所有者”〔39〕。但是二者毕竟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就在于“王者虽把土地和劳力分赐给诸侯和臣下,但也只让他们有享有权而无私有权”〔40〕;他们不能把土地自由买卖〔41〕;王者有权收回或“夺取臣下的田土和人民而更易其主”〔42〕。

  这种土地占有形式,到了春秋战国之世,已经表现出不能适应新的历史发展形势,和许多方面都发生矛盾了。在那许多矛盾之中,它和正在形成着的中央集权国家的矛盾是很突出的、显著的矛盾之一。春秋时的诸侯和战国时的国王们都尽力使自己的国家强大,以兼并其他的国家;可是他们所统属的封君大臣们却向他争夺土地和人民,以扩张自己的势力。列宁说:“从前土地是主要势力——在农奴制时代就是如此:谁有土地,谁就有势力,有权柄。”〔43〕这些封君大臣们占有大量土地,具有强大的势力和权柄,从而削弱了国家的力量。吴起对楚悼王说:“(楚国)大臣太重,封君太众,若此则上伏主而下虐民,此贫国弱兵之道也。”〔44〕其实这不仅楚国为然,别的国家也是一样。对于这种形势,封建的国王们是不能不作生与死的战斗的,所以一进入战国时期,他们都先后实行了变法。所谓变法,实质上就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取消封君大臣的土地占有,而向他们收回土地所有权。同时,另一方面,对于新兼并来的土地,自然不复完全让封君大臣占有,而是越来越多地置于国家的统治之下,以便集中更多的权力。马克思说:“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45〕封建的国王们,从历史和现实的重复多次的教训中,已经是逐渐意识到这一真理了。因而许多国家都实施了郡县制。

  从这一角度看去,“郡县制”就是相应于这种形势的需要而产生的。根据《日知录》卷二二“郡县”条所辑录,复经侯外庐先生所增益的〔46〕有关郡县的史料可知:有的是由于取消贵族的土地占有而产生的,如“分祈氏之田,以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47〕;商鞅“集小都乡邑聚为县”〔48〕,有的,为数更多的,是由兼并他国的土地而产生的,如楚子县陈〔49〕之类(这一种郡县之所以为数更多,可能是因在兼并得来的土地上设置郡县,较之在贵族占有土地上设置,更少国内传统阻力的缘故)。至于郡的产生,几乎全是由于攻战兼并而来;设置的目的最初乃是为了军事的需要〔50〕(如春申君以淮北边齐,请以为郡;燕、赵、魏均于北边置郡以拒胡、戎),因此,它多设置于边郡。姚姬传说:“郡远而县近,县成聚富庶,而郡荒陋。”〔51〕侯外庐先生引《史记》说:“郡县的意义是,县指‘悬而不离土地’,郡指‘人以群聚为郡’。”〔52〕可见,县的设置目的主要是为了束缚农民于土地,以便于剥削,和“群聚”拒敌的郡有异。这种郡县,在春秋时期,甚至于战国初期,尚有以为赏赐封赠的,这说明郡县的土地是属于王有。但是从郡县制的发展来看,赏赐的事情,可以说只是旧传统的残余影响,直属于国家的统治才是主流的现象。这从秦始皇统一之后,“不立尺土之封,分天下为郡县”的措施可以显然看出。

  其次,还有一个问题不应遗漏,就是在郡县土地上的直接生产者是什么身份的人?对这个问题,郭沫若、侯外庐两先生提出了精辟的见解。郭先生根据李悝的“尽地力之教”指出,魏文侯之时,耕种“公田的农民都已经解放了,就仿佛是国家佃农形态”〔53〕。侯先生说:“郡县在成立的缓慢过程中发生了隶农形态,所谓‘其犹隶农也’(《晋语》)。”〔54〕又说:“战国灭国设置郡县的变法……酝酿出土地小私有的形态(如李悝的经济政策……)。”〔55〕从这个时期以前和以后的农民身份的不同看来,这种论断是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这种“小土地私有形态”,从土地占有形式上说,就是国家土地所有制下的农民经济。在这种制度下的直接生产者,虽然较之奴隶是“已经解放了”,但仍然不能离开土地。“悬而不离土地曰县”,正说明“国家佃农”对土地的依附关系。由此可知,战国时期的“县”原来就是国家土地所有制形式下的土地区划。郡则有所不同,它既是为了“群聚”抗敌的军事目的而设置,而所置又多在边陲,可以设想,它原来是一种国防沿边的耕战组织,进一步才演变为边疆上的军事区划,后来又推广到内地。这样说来,县和后世的“公田”、“课田”、“均田”等性质相近,应该就是后世的这些土地制度之所由;“郡”和后世的“屯田”,“营田”等性质相近,应该就是这类制度的滥觞。

  到秦统一之时,郡县制度已经有了很大发展;它已经演变成国家机器的两个正式等级;它的统治对象已经不限于局部地区和局部臣民,而是扩及一切的土地和臣民了。于是在这扩大了的新郡县制度的统治之下,就存在着其它的土地占有形式了。大封建土地所有制如以后任何时期一般,利用统一政权对私有财产的庇护,逐渐地,但一刻也不放松地,通过制度化了的土地买卖或其他特权,向国有土地进攻。其结果到了秦时,就造成董仲舒所说的“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的现象,这就使得国家土地所有制相对缩小,因之,我们对土地国有制的视线,就被大土地所有制翳障了。但这只是一时期的翳障而已,农民大起义之后,它又清晰地出现于我们的视野了(这在下文还要论及)。由此可见,封建的土地国有制并非无源之水,它是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的。

三、土地国有制和北方地理环境的关系

  我国是一个伟大的国家,各地区的自然条件有很大的差异。毫无疑问,这种差异给予社会发展以巨大的影响。马克思指导我们:“同一——就主要条件说同一的——经济基础,仍然可以由无数不同的经验上的事情,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由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等级差别。对于这些,只有由这各种经验上给予的事情的分析来理解。”〔56〕根据这一原理,我们研究我国历史上的许多重大问题,都必须考虑到自然条件的差异,否则就会NB058格而难通。特别是讨论与农业生产有密切关系的土地制度这样的问题,更不可不把差异的自然条件的作用估计在内。现在我们就从这一角度来考查一下我国封建土地国有制的问题。

  我们知道,我国封建时期的国有土地主要是分布于北方。例如历代屯田,不仅军屯,而且民屯、商屯都在北方。又如均田,不仅北魏,而且隋唐,也是以北方为主。屯田是最纯粹的国有土地,其存在固然由于军事的需要,但军事需要何以要采取这种形式呢?南方,边疆每扩大一步,私有土地就随之扩大一步,而北方许多朝代都以政治力量移民实边,但若国家的经营一旦废弛,就会民逃而边虚。这种情况,可以说,和北方的纬度成正比,愈北而愈显然。最能说明的例子是,三国时,三国都屯田,但规模与成效,吴、蜀均不及曹魏,原因之一,就是北方的地理环境。由此可见,这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而是和北方自然条件的特殊性有着密切的联系的。

  马克思说:

  “气候和土壤条件,特别是从撒哈拉穿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区直到亚洲高原最高地区的这一广袤的荒漠地带,使利用运河和水利工程进行的灌溉成了东方农业的基础。”〔57〕

  恩格斯也同样指出,并且说:

  “在那里,人工灌溉是农业的第一个条件。”〔58〕

  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论点,在《政治经济学教科书》里,得到进一步的发挥。教科书说:“在古代东方的奴隶占有制国家中,广为流行的是土地的村社所有制形式和国家所有制形式。这些所有制形式的存在是同以灌溉为基础的耕作制相联系的。在东方的江河流域,灌溉农业需要大量的劳动来建筑堤坝、水渠、蓄水池和排除积水。这就有必要在广大的地区内集中建立和使用灌溉系统。‘这里农业是主要建筑在人工灌溉的基础上,而人工灌溉则是村社、各省、或中央的事。’〔59〕随着奴隶制的发展,村社的土地集中在国家手中。拥有无限权力的帝王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60〕

  体会上面征引的理论,可以知道:(1)土地国有制根源于人工灌溉;(2)人工灌溉又是根源于气候和土壤条件;(3)这里所说的气候和土壤条件,是以从撒哈拉到亚洲高原最高地区的荒漠地带为代表的那一类型。根据这样认识,来看看我国的情况怎样吧。

  我们所说的“北方”,就是过去习惯所指的黄河流域〔61〕。这个区域的自然特点是:在地理位置上,毗连蒙古沙漠草原,和马克思所说的“荒漠地带”紧相邻接。在气候方面,“雨量很少,平均全年只降雨400公厘,约为长江中游地区平均年雨量的三分之一,东南沿海地区平均年雨量的四分之一。”“有些地方由于雨量特少、如甘肃北部和内蒙古西南部,已成为沙漠区或半沙漠区”。而这很少的雨量,却又有“一半左右经常集中在夏季的七、八两月”,极不调匀。在土壤方面,这是一个黄土地区。“西起六盘山、贺兰山,北起阴山、东至太行山,南至秦岭,有一个世界上最大的黄土区域,这个区域基本上就是黄河中游地区”。而“今天的华北平原以至淮河平原主要地区都是黄河和它的支流冲积的产物”,大部分地表也为黄土所覆被,所以说,这是一个黄土地区。黄土含有丰富的矿物质,是极其宝贵的土壤。但它的结构疏松,一方面容易透水,使雨水大量流失,造成河水暴涨暴落现象。另一方面特别容易受侵蚀冲刷,使土壤也大量流失,于是在高原地区,河身便被冲刷成很深的沟壑,水由地中行,在平原地区,泥沙逐渐沉积,又造成河身淤浅,甚至高出地面的“地上河”(如黄河);而共同的结果则是,河水不易加以利用,水旱之灾频仍〔62〕。

  这些特点,对农业生产自然要发生巨大的影响。第一,由于雨量很少,就不能不施行人工灌溉,所以灌溉自来都是黄河流域农业的基础。第二,由于水土易于流失,河水难以利用,于是不能不兴修堤坝、河渠等水利工程,建立灌溉系统。这是我国过去史不绝书的现象。例如古代关于大禹的传说,不仅歌颂他“凿龙门”、“疏九河”,治平了洪水,而且还歌颂他“尽力乎沟洫”。这反映“建立和使用灌溉系统”导源很早。又如在西周井田制之下,“动辄就是两千人(‘千耦其耘’)或两万人(‘十千维耦’)同时耕作”〔63〕。倘若不是由于“有必要在广大的地区内集中建立和使用灌溉系统”,那么,这就成为不可思议的夸大了。井田,当然不会像古人所想象那样的,有如几何图案一般的方块,但是它也一定相当整齐。因为从灌溉系统去了解井田,这是当时最适宜的形式;假若零乱错综,那就要浪费渠道和水利。所以它很可能就是当时的灌溉系统。这从西周以后的文献中还可以窥见它们的关系。如《左传》:襄十五年,“初、子驷为田洫,司氏、堵氏、侯氏、子师氏皆丧田焉”;襄三十年,“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都是田洫并举。所谓田,就是井田,至若《周礼·遂人》所说的遂沟洫浍川等制,更反映了古代灌溉系统的规模。在古代生产力很低的条件之下,要建立这样的灌溉系统,自然不是小私有者所能胜任的。假若田土都小块小块地成为私人所有,此疆彼界,各私其私,那就无从“花费大量的劳动来建筑堤坝,水渠……”等水利工程了。这样,就不难理解殷周的土地制度是土地国有制,而井田又是“土地国有制的骨干”的说法,是何等的正确了。

  由此可见,我国古代在黄河流域所出现的灌溉农业的耕作制,正是那个地区的“气候和土壤条件”的必然产物;而殷周时代的土地国有制或王有制又正是与之相联系而存在的土地制度。可以说,我国古代的具体历史说明了马克思、恩格斯和《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所指出的一般规律,而这一般规律又指导我们对我国古代的具体历史能有正确的理解。

  时代进入封建主义之后,社会制度已经起了严重的变革,可是黄河流域的“气候和土壤条件”并无“稍许严重的变革”。它仍然发挥它的作用,继续给予生产斗争以巨大的影响。《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说:“在封建主义时代,农业起主要作用,而农业各部门中又以耕作业占主要地位。”〔64〕我国的情形正是这样,因之“气候和土壤条件”的影响也主要表现在农业方面。自然,封建主义时代的生产力是进步得多了,可是在黄河流域的自然条件下,除了“集中建立和使用灌溉系统”外,也还是没有旁的适应方法(当然在规模上是更为巨大)。因此,人工灌溉仍然是那里农业的第一个条件,利用运河和水利工程进行灌溉也仍是那里农业的基础。具体的例子,如陕西的郑国渠、北渠、丰利渠……;河南的钳卢陂、召堰……;河北的督亢渠、戾陵堰……;山西的涑水渠、新绛渠以及晋祠、龙池、鼓堆等泉……都是无数顷农田的可耕条件;它们的兴废经常决定着它们灌溉所及的广大田亩的耕作或荒芜。这些水利工程,由于它们规模的巨大,不惟不是小生产者所能办,而且也不是一般的大土地所有者所能兴修的。所以,几乎毫无例外地,它们的开创者或者重修者都是封建王朝的中央或地方政府。所以,在我国的封建朝廷里,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水利工程部”〔65〕总是占着重要的位置。这样,水就为封建国家所有了(在我国历史上,还不曾有过个人私有一条河渠的事)。马克思说:“像水一类东西,在它归一个所有者所有,表现为土地附属物的限度内,我们是把它作为土地来理解的。”〔66〕在封建时期的黄河流域,可以说,水就是土地,因为在当时生产力水平的限制下,占有一块没有水的土地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必须“附属”于有水的土地才能具有经济上的价值。封建国家,就这样由于控制了水,从而控制了土地,更从而控制了土地上的人。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存在,也像奴隶占有时期一样,仍然是“同以灌溉为基础的耕作制相联系的”。但是,我们不能就因此把封建的土地国有制和奴隶占有制时期的土地国有制混为一谈,因为在封建土地国有制下的直接生产者已经不是奴隶,而是“国家佃农”了。

  在这里,可能有这样的疑问:在黄河流域以外的地区也有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如四川的都江堰、浙江的鉴湖……),为什么不能和黄河流域同日而语?回答还是,由于“气候和土壤条件”。黄河流域的气候和土壤既如上述,因之,那里的水利工程是极不稳定的。只要一个短期失于疏浚,它就会很快地由湮塞而干涸,于是它所灌溉的良田沃土又以“荒地”的姿态而出现了。当这些土地还是良田沃土的时候,它可能已经变成大土地私有者的私产,可是当又复荒废和农民大起义之后,它又重新回到国家的手中,黄河流域的国有土地,就这样循环往复地存在了下来。南方不然,由于水土不那么容易流失,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可以历千数百年而不废。试一检上举的都江堰、鉴湖的历史便可说明。这样,由这些水利的增修而产生的官田、官地,一旦转化为私有之后,便很难再回到国家手中。这也就部分地说明了,为什么大封建土地所有制(例如庄园)会更多的存在于南方。

  据以上所述,可以断言,封建土地国有制的主要存在于北方,是和黄河流域的地理环境有密切联系的。

四、土地国有制和农民大起义的关系

  上面从地理环境上,说明土地国有制所以在北方存在的原因。但是,这个原因还是带一般性的;不能单靠它来解释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地理环境方面一种稍许严重的变更都需要几百万年”〔67〕,而土地国有制却在封建主义时期中屡蹶屡起地不断变化着?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只能从阶级斗争中去寻求。

  上文说过,在我国封建主义时期中,除了土地国有制外,还有大土地占有制、大土地所有制等与之并存;而且大土地占有制又是在土地国有制的范围内存在的。这样,封建国家自然不可能在土地国有制和大土地占有制或大土地所有制之间,树立一道绝缘的障壁,即使某些有远见的帝王,曾企图用律令和制度建立这样一道障壁,但是由于封建国家的本质就是“地主阶级底驯良的仆人”,所以这种律令制度的效力总是很有限的,而且常是很快就遭到破坏的;有许多时候,这种破坏者就是封建国家自己。例如,以大量国有土地赏赐权贵亲幸,或听任他们对国有土地蚕食鲸吞……大体说来每个朝代到了一定时期之后,由于统治政权的腐朽和权贵亲幸的增多,这种情形就更为严重。

  土地国有制,就是这样日杒月削地被破坏而衰微了。大土地占有制和大土地所有制,特别是前者,却日益扩大了他们的领域。这样,一片片的国有土地及其上面的“国家佃农”,就转化成私有主的财产和依附农民。这种转变在黄河流域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因为它的严重后果之一就是它破坏了那里的灌溉系统。

  上节讲过,黄河流域的农业是以灌溉为基础的;那里的灌溉系统又必须是规模巨大的和经常修治的,为此就必须有“集中的土地所有权”——土地国有制,才能从事建立并有效使用。可是,当大土地占有制和大土地所有制代替了土地国有制之后,情形便完全不同了。第一,由于占有国有土地的私有主多是权贵亲幸之类,而权贵亲幸之类是没有组织生产的能力的。他们“只是剥削者而不是任何其他的人”〔68〕。因此,灌溉系统的经常修治成为不可能;第二,由于他们多是占有膏腴肥沃的土地,而把贫瘠的土地弃置,又由于灌溉系统之大,很少的占有者能占有整个灌溉系统的土地,于是,灌溉系统就被割裂切断而遭受破坏;第三,在割裂切断的占有情况下,加以私有主的自私天性,他们或者是“独擅水利”,或者是“以邻为壑”,灌溉系统就更容易受到破坏;第四,更其严重的是,农民们在私有主的残酷的压迫和剥削下,处境十分悲惨,因而,也没有可能“花费大量的劳动来建筑提坝、水渠……”等工程。在这些原因的共同作用之下,若干的灌溉系统逐一破坏了,这就使广大地区的引水和排水成为不可能,于是良田变成荒地,水旱之灾纷至沓来,无数农民就陷于绝境。

  由于灌溉地区是这样的广大,所以灌溉系统破坏的结果,就使阶级矛盾在很广泛的地区内同时激化起来;加以平原和台地的平坦地形,使“不善于联合起来”〔69〕的农业,较之在其他地区要易于联合些;所以每一次的农民大起义总是以这个地区作为它的历史舞台。在我国封建主义时期的历史上,没有这个地区农民的参加,而能出现大起义的事实,一次也没有过。这就说明了这个地区的特殊性,同时也说明了土地国有制遭受破坏的深远影响。

  农民大起义是惟一能打击大土地占有制和大土地所有制的巨大力量。既然每次农民大起义总是以这个地区作为历史舞台,因之,每一次农民大起义之后,也以这个地区的地主阶级所受的打击最重。这样就使土地占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许多的大土地占有者和所有者在大起义的洪流中覆灭了;原来被他们垄断的大量土地都成为“无主荒地”而解放出来了;特别是在中央政权被摧毁的情况下,一切站在“封建阶梯”上层等级的皇族、勋戚、臣僚……都随着他们赖以生存的皇朝的覆灭而消逝了;这样,土地占有状况的变化就更为剧烈,所谓“地旷人稀”的情况就更为显著。但是,这里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些从大土地占有者和所有者垄断下解放出来的土地,往何处去呢?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目的是为了夺回农民们已失去的土地,他们能不能在摧毁封建统治之后,便简单地、顺利地收回他们的土地呢?不可能这样。农民阶级是小私有者阶级。“农民起义是自发的。作为小生产者阶级的农民是分散的,不能提出明确的斗争纲领,建立坚固的团结一致的战斗组织”〔70〕。因此,尽管有过许多农民起义领袖,反映农民的土地要求,提出“均贫富”、“均田”……的口号,但是他们不可能制定出一种他们可以实践的、具体的纲领或方案,也找不出这样一种分配的形式和领导的组织,那些口号只能成为乌托邦的、可望而不可及的愿望。历史的局限,使他们不得不走原来的老路——从许多起义领袖当中挑选出一个来,拥戴他建立一个新的王朝。“这样,就使当时的农民革命总是陷于失败,总是在革命中和革命后被地主和贵族利用了去,当作他们改朝换代的工具。”〔71〕而农民革命斗争的果实——解放出来的土地,也就和政权一样,被他们窃取以去了。

  新的王朝窃取去了这些土地,怎么处置呢?从历史上考查,不外这样的三条途径:其一是赏赐给新贵们;其二是让农民自由去开垦;其三是作为国有土地:或以份地的形式授予农民去占有和使用,或以直接经营的形式,征调军民去屯种。新王朝的建立者,在黄河流域这一地区,通常是遵循第三条途径的(当然也不排斥其他的两个途径。但其他的两个途径不若在别的地区之占优势,就一个王朝的初期而言是如此)。这样的结果就是土地国有制的复苏——就使前一时期已经式微的国有土地,又扩大了它的范围,增加了它在土地占有关系上的比重。这种情形,在西汉、东汉、唐代、明代的初年,都反复出现过。特别是在唐代和明代尤其显然。如均田制,是在北魏时正式颁布施行的,但“颁布不过二三十年农民又重复逃亡了。到了东魏、北齐时期,户籍非常混乱,逃亡更为普遍。”〔72〕“肥饶之处,悉是豪势,或借或请,编户之人,不得一垄。”〔73〕事实上,已经基本上遭受了破坏。可是到了唐初,又复更大规模地加以推行。这是什么原因呢?惟一的解释,就是隋末农民大起义之赐了。唐长孺先生忽略了这一点,所以他那篇出色的论文:《均田制度的产生及其破坏》,就只能给我们说明均田制“屡次破坏”的原因,而未能说明“屡次重建”的关键。又如元末,承宋代庄园经济发达之后,大土地占有制和所有制盛极一时〔74〕。从当时的经济发展大势上看,土地国有制已经是“其命如线”了;可是到了明初,“官田”、“军屯”、“民屯”等国有土地,又以空前的规模出现了。这又是什么原因呢?仍然是受农民大起义之赐。由此可见,土地国有制之所以长期存在是和农民大起义的阶级斗争分不开的。

五、土地国有制与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的关系

  为什么封建统治者,在黄河流域地区,要更多地施行土地国有制呢?根据本文以上所述,可以看到,这是由于这个地区的“气候和土壤条件”,由于农民大起义的深远影响和由于历史传统的因袭。这些虽然都是必要条件,但还不能构成充足理由,因为这里还没有把统治者和人民的主观因素估计进去。历史上曾有过这样的朝代,虽然具备了上述条件,但由于主观因素的缺乏(这又是由于其它原因),土地国有制仍是未能施行的。例如清代初年就是这样。由此可见,这个因素是不可以忽略或低估的。

  为了能够更简便地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先分析一下土地国有制下的农民经济。上文说过,土地国有制下的农民是“国家佃农”。但这种佃农,不论是从土地关系方面看,或是从依附关系方面看,都和私家的佃农不同。就土地关系方面而言,私家佃农一般只有使用权,而国家佃农则有一定的占有权。如均田制下的农民,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占有土地约四十年,这还是占有期限较短的。有的时期则无明文规定,占有期限可能很长,占有权也可以遗传或转让。在这种情形下,他们和那些“招徕开垦”“以为永业”的小土地所有者,实质上并无什么差别。其次,就依附关系方面而言,他们所依附的是国家,而私家佃农所依附的是个别私有主。依附国家和依附个别私有主的最大不同之点,就在于前者是以律令的形式,把依附关系作成统一的制度;而后者则多受私有主个人权力和意志的支配,缺乏制度的固定性和律令的保障;一般说来,这种依附关系是更为强烈紧密的。再其次,从封建剥削率而言,在土地国有制之下,剥削率通常是较轻而且是划一的。国家佃农缴纳的地租和自由农民缴纳的课税,几乎没有分别。由于这种缘故,所以许多朝代的文献,都没有把国家佃农的地租和自由农民的课税分开记载。例如汉代的赋役和唐代的租庸调就是这样。可是在私有主之下的佃农就不同了,他们所受的剥削经常是数倍或十数倍于公赋,而私有主又常是乘人之危,尽量提高剥削率的。因此,在土地国有制下的国家佃农,当这种制度行之有效的时候,其地位是优于一般私家佃农,而与独立的自耕农民一样或者是极为相近的。

  由于经济地位有着这样的不同,所以农民在土地国有制和大土地占有制或大土地所有制之间,对前者就比较欢迎。假若说:农民“宁愿接受调整好的掠夺”〔75〕,那么,在以上几种掠夺之间,土地国有制的掠夺,应该是调整得较好的了。因此之故,它才能在历史上一再出现。不能设想,假若农民对之是采取深恶痛绝的态度,那么,它怎能一再出现,而且出现之后,阶级矛盾又是比较缓和,社会又是比较安定的呢?诚然,农民对土地的要求不是统治者“均田”之类的制度,但是“均田”之类的制度也表现了统治者一定程度的让步,否则,农民大众怎么会愿闻“均田”的口号,甚至17世纪40年代的李自成,还要提出它来呢?由此可见,这种制度之实行,在农民中是有一定条件的。可是这决不是说,农民对这种制度始终都是采取一样的态度。当统治者竭泽而渔,利用这种制度来残酷榨取税赋的时候,农民就会抛弃这种土地而去依附于大私有主,所谓“献其产于巨室”之类的现象,反而出现了。但那种现象之出现,与其说是实行土地国有制的结果,勿宁说是大土地所有制和大土地占有制破坏土地国有制的结果。

  另一方面,土地国有制对于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而言,也是极为有利的。因为在这种制度下所造成的大量国有土地和自耕农民,一方面提供它以更多的课税,他方面又构成它军事力量的广大基础,这就形成了它的权力的重要支柱。而阶级矛盾的比较缓和,更使它的政权容易获得安定和巩固。为此之故,较有远见的统治者,无不采取削弱大土地占有制和大土地所有制的方针,以增大土地国有制的比重。事实也历历不爽地证明了,在土地国有制比重增大的时期,封建国家就比较安定,军事威力就比较强大。如汉武帝、唐太宗、明太祖……的时代便是这样。相反,如两晋、两宋,一开始就未能掌握大量的国有土地和自耕农民,所以国势便始终积弱不振。其间虽然也出现过像宋神宗、王安石那样的锐意变法,但由于变法未能解决这个问题,所以也不能挽救国势的陵夷。从整个封建主义时期的历史上看(元、清例外),土地国有制,几乎可以当作封建国家的气压计,用它来预测国家的强弱兴衰。

  还有,土地国有制又是封建国家统一的重要条件。本来,在封建主义的经济之下,封建割据是不可避免的倾向。而中央集权的政权却不是封建主们所喜欢的。例如欧洲,就是一直到了资本主义生产萌芽之后,才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国家。可是我国,“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就建立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76〕,这是什么原因呢?我想,主要的原因有两个:其一是由于“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规模之大,是世界历史上所仅见的”〔77〕。个别的封建主无力对抗这样的阶级斗争,因而不能不建立中央集权的统一政权。其二则是由于土地国有制的存在,国家是最高的地主”〔78〕。这个地主,拥有最大的土地,因而它有力量迫使其他的地主就范,不得不接受它的“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统治。前面引过的列宁说的:“从前土地是主要势力——在农奴制度时代就是如此:谁有土地,谁就有势力、有权柄。”〔79〕这一原理,运用于我国分裂割据时期,特别明显。例如,当许多封建割据势力在为攘夺统一政权而角逐的时候,总是那拥有土地最多的最有力量,因此,它能迫使其他的封建主不是“授首”,就是“归地”,而最后完成了统一。同样的道理,这个最大的地主又迫使其他的一切地主,放弃土地所有权的属性(“军事上诉讼上的裁决权”),而集中于自己手中,以便保持专制统治的“长治久安”。我国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中,地主超经济强制之比较薄弱,其原因就在这里。

  由于土地国有制对封建国家是这么有利,所以许多统治者和统治阶级中人,而且每当条件具备之时,如农民大起义之后,他们就实施土地国有制了。例如明初,上距唐代均田制之崩溃已数百年,但是它一有了条件,便在更大的范围内,实行同唐代貌异实同的土地国有制。由此可见,土地国有制的屡次绝而复苏,不但有历史传统的渊源、地理环境的条件,而且还是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产物。

  但是,我们不能把统治者的主观条件,提高到和农民大起义及地理环境等条件同等的程度。这里只要举两个实例就可以说明了。例如前已提及的三国时期,三个封建政权都实行屯田,但是不论在规模上和作用上,吴、蜀均远逊于曹魏。其所以然,并不是由于吴、蜀的统治人物不若曹魏,而是吴、蜀的条件有所不及。又如,南宋末年,贾似道以孤注一掷的手段,企图扩大国有土地——“公田”以挽救南宋的灭亡。可是由于没有农民大起义和地理环境的条件,他的“公田”终于无法成功而南宋也就不能避免最后的灭亡。《宋史》说:“德元年三月,诏:公田最为民害,稔怨召祸十有余年。自今并给田主,令率其租户为兵,而宋祚讫矣。”〔80〕由此可见,统治者的主观条件固然不可以低估,但也不能估计过高的。

结语

  由以上所述可知,本文作者认为:土地国有制在我国奴隶占有制时期和封建主义时期都一直存在着,郭沫若、侯外庐诸先生之说是正确的。它的产生是由于我们的祖先对自然的伟大斗争;即是,在黄河流域的自然条件下,为了从事农业生产而创造的、规模巨大的人工灌溉系统。这是完全符合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学说的。它之所以长期存在,除人工灌溉的原因外,还由于伟大的阶级斗争,即是,农民阶级为了反抗残酷的剥削和压迫,而进行“世界历史上所仅见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特别是黄河流域的起义和战争。当然,统治者对中央集权的要求也起了一定的辅助作用。这是问题的一面。但是还有另外一面,就是,它也发生了不小的作用;在漫长的封建主义时期,它曾是黄河流域灌溉系统的重要保证之一。曾是我国长期成为统一国家的重要条件之一;而且曾是我国许多封建朝代繁荣昌盛的重要基础之一。因之,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大历史问题。对它的深入研究,可以对我国过去的“特殊的国家形态,找出最内部的秘密,它们的隐藏着的基础”〔81〕;也可以使我们对若干历史现象,发见它们之间的内部联系。譬如,为什么农民大起义的爆发和展开总是在北方?为什么消灭封建割据的统一势力也多是发生和成长在北方?为什么封建国家的军事威力,某些时期强大,而某些时期弱小?

  但是,这一切都是历史上的陈迹了。我们今天和无限的将来,再不会看见那古老的土地国有制,重演它屡遭破坏而又屡次重建的痛苦历史了。在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中,农业的集体化和电气化,将使我们的黄河流域,以花园一般的芳姿,出现于新的史册。事实上,这个新的史册已经写了不少的篇章了。姑举本文属稿将竟之日,见之报端的一二例吧:(1)“河南省引黄灌溉区五十四万亩小麦已经开始收割。今年是引黄灌溉区放水后的第四个丰收年,产量约比去年增加两成半。”(2)“甘肃省从今年二月间开始,约有一百五十万人参加了大规模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到五月上旬统计:全省兴修和整修的渠道有十万多条,打井二十六万多眼,掏井十万多处,修蓄水池、水库、山湾塘三万七千多个。这些水利工程可扩大灌溉面积六百万亩。较原计划超过20%,等于解放前许多年所积累的水地面积的96%。新修的水地全部投入生产后,每年可增产七亿五千多万斤粮食。甘肃省是一个十年九旱的省份,兴修水利,是农业增产和从根本上改变甘肃贫困面貌的重要关键。”〔82〕由此可见,我国农民辛勤勇毅的优良传统和斗争精神,只有在今天才能得以充分地发挥。这种优良传统和斗争精神是宝贵的历史遗产,如何加以发扬,以便有助于我们今后的社会主义建设,这便是我们历史工作者的光荣任务。

  最后,还得说明一下,本文中未曾对种族关系加以论列,是因为本文作者认为:(1)土地国有制的发生和长期存在是由于内部的原因,并非得自他族的输入。即如北魏的均田,也主要是依存于本文所述诸条件,而且是出于汉人的建议与筹谋。拓跋族方面的原因当然重要,但恐只能说是次要的。试看社会发展阶段落后而侵据黄河流域的种族,非止拓跋;但除拓跋外,没有实施均田制或类似均田制的。再则北魏以前和以后,国有土地都存在,可见拓跋的影响只是一时的。(2)国有土地——屯田,多在北边,当然和对塞外种族的国防有密切关系,但这个原因也是外铄的。因为国防军事的需要,不能说明何以必须采取土地国有制的形式。移民实边的政策不是也曾不止一次地实行过吗,何以私有制不能巩固?可是在南方却不是这样了。这说明,这些都不是一般性的因素。本文只讨论一般性的问题,所以便略而不详了。

注释:

〔1〕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第37页,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

〔2〕《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46页,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

〔3〕《历史研究》1954年第1期。

〔4〕上海人民出版社1956年2月出版。此处所引,见该书32-33页。

〔5〕参看《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第13-31页,人民出版社1950年版;和上述侯外庐先生文。

〔6〕《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193页。以“土地占有形式”概括各种封建的所有制,这里也以之为占有制、所有制等的共名。

〔7〕《历史研究》1954年第1期。

〔8〕《史学译丛》1955年第5期。

〔9〕《资本论》第三卷第803页,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

〔10〕《史学译丛》1955年第6期。

〔11〕《资本论》第三卷第828页。

〔12〕同上书第807页。

〔13〕《政治经济学教科书》44页。

〔14〕《资本论》第三卷第801页。

〔15〕同上书,第一卷,第398页。

〔16〕《俄国资本主义底发展》第161页,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

〔17〕《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第26页,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资本论》第三卷第409页作“国家(例如东方的专制者)”,义同。

〔18〕《告农村贫民书》第20页,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

〔19〕同上书第6页。

〔20〕同上书第18页。

〔21〕同上书第20页。

〔22〕参看《史学译丛》1955年第3期,M·帕克:《论十九世纪朝鲜的社会经济关系》一文。〔23〕指直接生产者而言——本文作者。

〔24〕〖BF〗《资本论》第〖BFQ〗三卷第1032页。这则引文,吴大琨先生以为不是“对于东方‘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指示’”(见《历史研究》1956年第3期),可是不仅吴先生所反驳的那位戚其章先生把它体会为是“对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指示”,其他史学家们也颇有同样的看法的,我国学者如侯外庐先生(参看《历史研究》1954年第1期),苏联学者如C·Д·斯卡兹金(参看《史学译丛》1955年第6期)和S·Φ·波尔什涅夫都如此说。波氏说:“《资本论》第三卷第四七章这篇著作——它到现在仍被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是所有研究封建社会形态的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的原理和基础。列宁在说到封建主义时,总是首先从这一章的范畴和结论出发。”(《史学译丛》1955年第5期)。

〔25〕〔26〕《历史研究》1954年第1期。

〔27〕〔69〕列宁语,见《告农村贫民书》第20页。

〔28〕《告农村贫民书》第8页。

〔29〕《奴隶制时代》15页,上海新文艺出版社1952年版。

〔30〕《中国古代社会史论》18、85页,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氏族贵族所有制”一词,我以为应作“氏族贵族占有制”,详下。

〔31〕《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一编16、62页,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

〔32〕《简明中国通史》72页,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一版。

〔33〕《中国历史概要》516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我以为这里的“所有者”、“所有”,都应易作“占有者”、“占有”,详下。

〔34〕除了这里引为“根据的”郭沫若先生的说法外,吕振羽先生也说殷代是土地国有制,不过他说,那时的土地国有,“实即部族所有的原则”。详见《简明中国通史》50-51页。

〔35〕《奴隶制时代》6、15、19页。

〔36〕同上书35页。

〔37〕同上书15页。

〔38〕同上书16页。

〔39〕范先生之说见《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一编67页;翦先生之说见《中国历史概要》5页。这里所说的区别,不论当时的社会性质如何,都是不应抹去的,所以这里也引了他们二位的说法。

〔40〕《奴隶制时代》15页。

〔41〕《中国古代社会史论》18页。

〔42〕《奴隶制时代》15页;并可参看上引范文澜先生之说。

〔43〕《告农村贫民书》第13-14页。

〔44〕《韩非子·和氏篇》。

〔45〕《资本论》第三卷第1032页。

〔46〕参看《中国古代社会史论》91-93页。

〔47〕《左传》昭二十八年。

〔48〕侯外庐先生释云:“废公族单位。”见《中国古代社会史论》97页。

〔49〕《左传》宣十一年。

〔50〕杨宽:《战国史》111-112页,谓春秋时的县和战国时的郡,设置初意都是为了国防,可参看。

〔51〕《日知录集释》“郡县”条注。

〔52〕同上书90页,本文作者按,张守节“正义”赤云:“郡,人所群聚也。”见《秦始皇本纪》。

〔53〕《奴隶制时代》35页。这里的“公田”,是指“井田”而言。

〔54〕《中国古代社会史论》93页。

〔55〕同上书95页。

〔56〕《资本论》第三卷第1033页。

〔57〕《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水利》第6页,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

〔58〕同上书第5页。这一句话,下引《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文中也已引及,但译文略有不

同。

〔59〕《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原注:“见恩格斯《一八五三年六月六日致马克思的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版第二一卷第四九四页。”

〔60〕《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30页。

〔61〕邓子恢副总理:《关于根治黄河水害和开发黄河水利的综合规划报告》7页(水利部编,财政经济出版社1955年版)说:“按过去习惯,把黄河所经青海省、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原绥远省部分,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全境,加上同黄河密切相关的河北省全境,都称作黄河流域的范围。”

〔62〕这一段叙述主要是根据邓副总理的报告,引文也是从其中摘录的。

〔63〕《奴隶制时代》16页。

〔64〕《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42页。

〔65〕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水利》第15、16页。

〔66〕《资本论》第803页。

〔67〕《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第146页,莫斯科外国文书籍出版局1949年版。

〔68〕C·Д·斯卡兹金语,见《封建社会历史译文集》146页,三联书店1955年版。

〔70〕《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60页。

〔71〕《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595页。

〔72〕唐长孺:《均田制度的产生及其破坏》,见《历史研究》1956年第2期。

〔73〕《通典》卷二,“食货”二,“田制”下。

〔74〕可参看尚钺主编的《中国历史纲要》200-201页和269-270页。

〔75〕C·Д·斯卡兹金语,见《封建社会历史译文集》147页。

〔76〕《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594页。

〔77〕同上书,第595页。

〔78〕《资本论》第三卷第1032页。

〔79〕《告农村贫民书》第13-14页。

〔80〕《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周密:《齐东野语》卷一七,略同。

〔81〕《资本论》第三卷第1033页。

〔82〕见1956年6月9日《人民日报》(着重点是本文作者所加)。

1956年6月15日于云南大学

原载《历史研究》1956年第8期

发布日期:2008-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