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唐代的“钱帛兼行”

李埏

  在我国货币史上,唐代可以称为一个“钱帛兼行时期”。在这个时期里,绢帛也“当作流通手段发生机能”,成了“货币商品”,和铜钱同时流通。这种状况,用唐人的成语来说,就叫做“钱帛兼行”。

  唐人用绢帛作为流通手段的现象,早已有人注意到了。远在清初,黄宗羲就说过:“唐时,民间用布帛处多,用钱处少。”〔1〕晚近,更有人给予系统的考察。如日本学者加藤繁,即曾征引不少史料,作过较全面的叙述〔2〕。他指出:唐时的绢帛常被用作贿赂、请托、赠遗、布施、谢礼、赏格、旅费、物价支给、物价表示、赁费、放债、蓄藏、纳税、上供、进献、俸料、和籴、营缮、军费、赏赐等,是当时的一种货币。继之,我国学者李剑农、彭信威……也在他们各自的著作里〔3〕,叙述并肯定了绢帛的货币性能。我们认为:绢帛在整个唐代,一直起着货币的作用,确实是一种“货币商品”〔4〕。他们的研究已经基本上证明了这一点。

  但是,研究一个历史问题,决不能停止于现象的叙述,还必须更进一步,给那种现象以解释。我们要问:为什么会有钱帛兼行这种事实?为什么在有铜钱流通的情况下,还要把绢帛当作货币来使用?为什么与钱兼行的,不是别的商品,而是绢帛?……这些问题无疑都是应该研究的;可惜在以往的有关著作里,没有得到应得的重视,因而也没有得到满意的解答。如加藤繁的论文,缕缕万余言专叙绢帛的使用,却没有一句话谈到为什么能够使用的原因。看起来,他还根本没有感到问题的存在。其他人的著作里,虽间有涉及的,但又把问题看得过于简单,未曾加以深考。如有的人说:唐人用帛是因为钱少;又有的人说:是因为钱的币值不稳定;都不能令我们信服。因为实际的情况恰恰是,正当唐代后期钱荒严重、铜钱币值很不稳定的时候,绢帛的货币作用却日渐缩小。还有的人说:那是沿袭前代的传统。这也不然,因为市场是最不尊重传统的。例如,开元元和时,唐廷都曾下诏,令大额交易兼用匹段,可是,市场不唯不尊重传统,连诏令也视之蔑如。由此可见,这些说法都扞格难通;问题还依然存在。

  从我们的观点看来,钱帛兼行是我国货币史上的一个阶段——它是前一时期交换发展的结果,又是这一时期交换矛盾的集中表现;绝不是偶然的现象。它的存在和运动有其时代的条件和根据;必须深入到当时社会经济的内部,分析生产和交换的特征,以及商品货币关系的状况,才可能得出比较合理的解释。这篇尝试之作就是依照这样的看法,从前人研究的终点上出〔5〕,对钱帛兼行问题试作一些初步的探索。希望得到批评和指正

一、钱帛兼行是唐以前货币史的一个发展

  钱帛兼行有很长远的渊源,是唐以前货币史的一个发展。

  从唐代以前的货币史上,我们看到:自有铜质铸币以来,一直存在着两种形式的交换——一种是以铜币为手段的交换,又一种是以生产物为手段的交换;铜币始终都不曾是惟一的交换媒介。下面,试简单加以说明。

  许久以前,李剑农先生即据先秦文献指出过:春秋时期尚以实物交换为主;及入战国以后,金属货币制始渐次确立〔6〕。这一卓见,最近得到考古学上的证实。《新中国的考古收获》说:“春秋战国之际,还处在使用金属货币的较早阶段。铸币的广泛流通是在封建所有制确立的战国中期。”〔7〕不言而喻,在这以前,自然还存在着实物交换(即生产物的直接交换),因为初产生的铜币势不可能一下子便充斥于交换的每个角落,而把它所从出的实物交换全部排除。事实上,就是到了战国后期,实物交换也依然可以看到。如《孟子》书中,以粟易褐、易素、易铁、易械器、以械器易粟、织屦辟纑以易粟……〔8〕就是明证。从总的情况说来,春秋战国时期是铜币流通和实物交换同时并存的。到了两汉,交换的发展使得铜币流通更为扩大,并且定型为五铢铜钱。然而五铢钱仍不是惟一的交换媒介。吕思勉曾经指出:秦汉时期,“民间零星交易,并不甚用钱。”〔9〕我们从汉朝人的货币议论里还可以看到,在不用钱的交换中,有几种生产物显然已起着媒介的作用,那就是布帛和谷物。西汉元帝时,贡禹建议说:“宜罢采珠玉金银铸钱之官,亡复以为币,……租税禄赐皆以布帛及谷。”〔10〕东汉章帝时,张林建议说:“尽封钱,一取布帛为租,以通天下之用。”〔11〕这些议论无异是市场上布帛谷物驱逐铜钱的呼声。可见布帛谷物的媒介作用,不唯存在,而且有取代铜钱的可能。汉末董卓之乱,这种可能性确乎被实现了〔12〕。三四十年之间,“钱废谷用”〔13〕。魏黄初二年(公元年),曹丕公然明令:“罢五铢钱,使百姓以谷帛为市。”〔14〕虽然此后不久,又恢复了五铢钱的法定地位〔15〕,但布帛谷物并未因此而减少流通。相反,在两晋南北朝时期,除太康年间外,铜钱始终都不能和布帛谷物相抗衡。如在北方,自“魏初至于太和,钱货无所周流”;直到太和十九年(公元495年),才又重新铸钱。可是过了二十多年以后,尽管有朝廷的法令为之后盾,新铸的“太和五铢”仍只能“专贸于京师,不行于天下”。京西、京北、域内州镇,尚多“未有钱处”。其能行钱的地方,又辈类各殊:利于京邑之肆者,不入徐扬之市,便于荆郅之邦者,碍于兖豫之域。黄河以北,甚至“专以单丝之缣、疏缕之布;狭幅促度,不中常式,裂为匹尺,以济有无”〔16〕。这种情况,到北齐仍循而未改〔17〕。其在南方,东晋时犹“土习其风,钱不普用”〔18〕。后来虽经开发,经济逐渐发展,但铜钱的流通始终未能遍及。如“梁初,唯京师及三吴、荆、郢、江、湘、梁、益用钱,其余州郡则杂以谷帛交易”。陈时,仍“兼以粟帛为货”〔19〕。由此可见,自魏晋以来,不论北方或南方,都是布帛谷物和铜钱杂用的。(假若允许我们称唐代为“钱帛兼行时期”的话,那么这时就可以称为“钱谷布帛杂用时期”了。)

  现在还应该进一步指出:在这个时期里,布帛谷物之间也是有变化的。变化的特征是,绢帛的货币作用越来越发展,谷物和布则逐渐削弱。

  李剑农先生曾经断言:“自王莽之乱以来,缣帛跻于货币之地位,虽至五铢钱恢复后,缣帛犹时显其货币之职能。”〔20〕我们认为,绢帛在东汉时期确已隐然向着充当货币的方向发展,但若说那时就已“跻于货币之地位”,则未免过早。(按李先生所举史实,尽属支付作用,亦未能证成其说。)它真正成为货币商品的时期,应当是汉魏之际。假如要为它找一个充当货币的绝对年代,那么魏黄初二年(即曹丕废五铢钱之年),才是它的纪元。然而这时和它一齐取得货币地位的还有谷物;并且它的作用也逊于谷物。如前引晋人孔琳之追叙这时情况所说的“钱废谷用,四十年矣”,言谷而不言帛,可见谷的使用是尤为突出的。南北分裂以后,南方:东晋时还多用谷的纪载〔21〕;到了南朝,布帛之用才显著地盛行起来。北方:绢帛在十六国之时已取得优势。《晋书·石季龙载记》说:“季龙下书,令赎刑之家得以钱代财帛,无钱听以谷麦。”这则记载说明:当时钱帛谷物杂用,而以帛最为人所重。北魏前期,“钱货无所周流”,绢帛的货币职能更加发展。这由“调外帛”一事便可看出。所谓的调外帛是户调以外又向每户征帛一匹二丈的附加税。征取以后,“委之州库”,再交给隶官商人,市买以供官用〔22〕。不说自明,这份帛的征取,自然不是为了它的使用价值,而是为了把它作为高利贷资本,假商人之手以获利。而在商人手中,又是作为“市买”的流通手段用的。由此可见,当时的官府剥削、人民纳税、商贾贸易,都可以使用绢帛。到了太和前后,使用绢帛的实例就更多了。这里不能枚举,仅录其一,《魏书·赵柔传》载:

  “……柔尝在路,得人所遗金珠一贯,价值数百缣。柔呼主还之。后有人与柔铧数百枚者,柔与子善明鬻之于市。有从柔买,索缣二十匹。有商人知其钱,与柔三十匹。善明欲取之。柔曰:‘与人交易,一言便定,岂可以利动心也。’遂与之。缙绅之流闻而敬服焉。……”

  这则很有代表性的事例说明:最高贵的金珠和最平常的农具都用绢帛来表现自己的价值,并以之作为交换的手段。赵翼说:“六朝则钱帛兼用,而帛之用较多。”正是指北魏此时而言〔23〕。不过,直到北魏末年,布也同样使用。前引《魏书·食货志》所说:河北“专以单线之缣、疏缕之布。……以济有无”,即是一例。此外,同书又载,孝明帝时(公元516~528年),蒋钦请将华州、河东等地对洛阳的公物运输,由车运改为漕运,说:

  “……略计华州一车,官酬绢八匹三丈九尺;别有私民雇价,布六十匹。河东一车,官酬绢五匹二丈;别有私民雇价,布五十匹。自余州郡,虽未练多少,推之远近,应不减此。今求车取雇绢三匹,市材造船,不劳采斫。计船一艘举十三车,车取三匹,合有三十九匹;雇作手并匠及船上杂具食直,足以成船。计一船剩绢七十八匹,布七百八十匹。又租车一乘,官格四十斛成载,私民雇价:远者五斗布一匹,近者一石布一匹。……”

  这里显然可以看出,在当时的市场上,布的使用还是相当广泛的,可能并不多逊于绢帛。但是到了隋代,用布的事例就绝少见于记载了。大概就在这个时候,由于受铜钱和绢帛的排挤,布卸去了它的货币职能,而退处于普通商品的地位。据《隋书·食货志》载,隋开皇年间,曾几度大力整顿币制,更铸新钱,“自是钱货始一,所在流布,百姓便之。”铜钱的流通是扩大了。同时绢帛的使用也极普遍。如炀帝课责“天下州县”供给骨角齿牙皮革毛羽可饰器用及堪为氅眊者,百姓不能给,只得买于豪富蓄积之家,其价腾踊,“翟雉尾一直十缣,白鹭鲜半之”。以绢计值,以绢购买;绢在市场上的流通手段职能,似乎比钱还更具优势。

  总起来看,钱帛二者已经是商品交换中无独有偶的宠儿了。综括以上所述可见,唐以前的货币发展大势,尤其显明的是自魏晋以来,是逐步向着钱帛兼行推移的。唐代的钱帛兼行,可以说,是一个势所必至的结果。但是,单单历史的原因还不足以充分说明问题,必须更从唐代的社会经济中去寻找条件和根据。现在,就让我们对唐代经济状况作一些粗略的分析吧。

二、唐代铜钱流通的分析

  我们的分析从铜钱的流通开始。

  从上文所引《魏书》、《隋书·食货志》的记载可以看出,在南北朝后期,只有三吴、荆、郢、江、湘、梁、益、徐、扬、兖、豫等州郡用钱。这些州郡的地理分布,由历史地图上一望而知,是在长江、汉水、运河和黄河下游的沿岸,也即是在几条商道所经的漕运地带。这说明:铜钱的流通是在当时交换比较发展的区域。经隋而唐,铜钱流通的区域是大为扩张了,但在唐代前期,仍只局限于中原。唐穆宗朝(公元821~824年)的户部尚书杨於陵在指陈钱荒的原因时说:“昔行之于中原,今泄之于边裔。……大历以前,淄青太原魏博杂鈆钱以通时用,岭南杂以金银丹珠象齿。今一用钱货,故钱不足。”〔24〕可见,铜钱流通的区域,在大历(公元766~779年)以后,才扩及边疆。那么,是不是在中原内地就一律使用铜钱呢?也不是这样。可以看看和杨于陵相先后的一些人的说法。

  一个是陆贽。他反对两税征钱,在贞元十年(公元794年)上疏,其《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二条》〔25〕中有云:“……国朝著令,稽古作程:所取于人,不逾其分。租出谷、庸出绢、调杂出缯纩布麻。非此族也,不在赋法。列圣遗典,粲然可征。曷尝有禁人铸钱,而以钱为赋者也。今日两税,独异旧章;违任土之通方,效算缗之末法。……”这是说,租庸调之所以不征钱是由于“任土之通方,”不强民以所无。——纳税的农民缺乏铜钱。

  又一个是河南尹齐抗。他也反对两税征钱,在贞元十二年(公元796年)上疏说:“……今两税出于农人,农人所有,唯布帛而已;用布帛处多,用钱处少。……何必取于农人哉”〔26〕这说得更明白,农民那里很少铜钱。

  再一个是白居易。他在《息游惰策》〔27〕中说:“……夫赋敛之本者,量桑地以出租,计夫家以出庸。租庸者谷帛而已。今则谷帛之外,又责之以钱。钱者,桑地不生铜,私家不敢铸,业于农者何以得之。……”

  他又在《赠友》诗〔28〕中说:“私家无钱炉,平地无铜山。胡为秋夏税,岁岁输铜钱?吾闻国之初,有制垂不刊:佣必计丁口,租必计农桑;不求土所无,不强人所难。……”

  这些议论,乍看起来未免可笑:难道要求每个农村都有一个铸钱监,每户农民都有一座铸钱炉吗?货币是能够不胫而走的;农村之所以缺少铜钱,自然不是由于不鼓铸,而是由于不流通。 唐穆宗长庆二年(公元822年),户部侍郎张平叔建议变盐法为官自粜卖,韩愈上《论盐法事宜状》〔29〕加以反对。其主要理由之一是,

  “……除城郭外,有见钱籴盐者十无二三,……”(按:《通鉴》卷二四二引作“城郭之外,少有见钱籴盐。……”)〔30〕这说明:铜钱主要是在城市里流通,乡村中很少。

  另一个人,中书舍人韦处厚,也以同样理由反对改变盐法,并且举出个别地方的具体情况为例证。他说:

  “……且据山南一道明之:兴元巡管,不用见钱。……。”〔30〕

  关于个别地方的情况,我们还可以从《敦煌资料》〔31〕里看到。这书收入有关买卖、典租、雇佣、借贷的契约近百件;其中竟没有一件是使有铜钱的。可见敦煌的情况和齐抗、韩愈等所说的正相符合。

  应该指出,上录唐人的议论不仅是他们当时的经济问题的反映,而且也是唐初以来的铜钱流通状况的概括。所谓“列圣遗典”,所谓“有制不刊”,目的虽在论证租庸调法的永恒性和合理性,但却无意为我们指出了铜钱流通的局限性。唐代的经济水平比以前提高了,铜钱流通也比以前扩大了,然而仍长期地存在城郭外少有见钱的现象,这就不能不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假若考虑到铜钱这种货币的特点,那就不仅对它之不流入农村是一个疑问,而且对它之所以局限于城市(尤其是大都市),也是需要加以说明的。

  那么,铜钱的特点什么呢?

  铜钱的特点,一言以蔽之,是一种贱金属的、细小单位的货币。《通典》卷九载:

  “大唐武德四年,废五铢钱,铸开元通宝钱。每十钱重一两,计一千重六斤四两。轻重大小,最为折衷,远近便之。”

  一钱的重量是十分之一两,即《通鉴》和两《唐书·食货志》所说的“重二铢四NB067”〔32〕。但实际比过去的五铢还重。《通典》上条之下有注说:

  “每两二十四铢,则一钱重二铢半以下。古秤比今秤,三之一也,则今钱为古秤之七铢。以比〔33〕古五铢〔钱〕,则加重二铢以上。”

  尽管比五铢钱加重了,但仍然是很细小的。标准的开元钱一枚不过合今天的重量四克〔34〕。以如此细小的货币,何以能适应当时城市交换的需要,而使“远近便之”?又何以不能流入农村,弄得连籴盐也很少见钱?这两个问题实际是一事的两面。现在请先从前者谈起。

  唐代城市的人口,和别的封建王朝相类,主要是两种人构成的。一种是地主阶级分子,其中又主要是他们的当权派(皇室、贵族、官僚、豪绅);另一种是城市小生产者,其中包括所谓的“巫医乐师百工之人”。前者居于统治的地位,是城市生活的主体;后者居于从属的地位,是城市生活的附庸。但是,对于市场的关系,恰好相反,前者很稀疏,而后者却很紧密。以最繁华的长安为例,那里的皇室、贵族、官僚是最大的消费者,但是他们的主要生活资料,如所周知,并非取给于市场,而是通过租税、贡献、禄赐等方式得来的。朝廷每年迢迢远道从各地漕转辇运大批的粟麦布帛到长安洛阳来,按着品级地位,等差分配于统治者之间。这就解决了他们的最基本需要,而勿须一粒一缕通过市场。其他的需要也多是如此,例如皇室每年的常贡。《通典》卷六载有一个“天下诸郡每年常贡”的品目表。其中有贵重的黄金、白银、玳瑁、象牙、犀角、绫绢……也有日常应用的赀布、纻布、席子、纸张、药材(麝香、杜仲、枳实、五加皮之类)……还有水果如橘子、柑子……甚至于玩意儿的“棋子”等等。可谓上至甚贵,下至极细,无所不备。常贡之外又有进献,其品目和数量更是繁夥。如天宝二年江淮租庸转运使韦坚的一次进献,“以新船数百艘,遍榜郡名,各陈郡中珍货于船背,……连樯数里,……观者山积。”〔35〕看来可能比东西两市的商品还要多样而新奇(当然这是最铺张的一次,不过别人的进献数亦非少)。贡献之不足,又有若干官府作场,专为宫廷生产各式各样的手工业品。如杨贵妃一人便有“织锦刺绣之工凡七百人,其雕刻镕造又数百人”〔36〕。(这表明杨贵妃的穷奢极侈,也反映了她的经济的自然性质)……皇室取得消费品的方法,自然不止这些,但即此数端已可概见,他们的绝大部分消费和市场没有联系。皇室而下,一般贵族官僚的经济也是一样。且不说那些贪墨的盗臣,就是一些当时在封建士大夫中尚有“称誉”的人,单凭禄俸赏赐便足以供其挥霍而有余。如“侈穷人欲”的郭子仪,“其宅在亲仁里,居其里四分之一,中通永巷。家人三千,相出入者,不知其居。”〔37〕这么庞大的消费集团,该需要多么巨大的消费资料;可是,“前后赐良田、美器、名园、甲馆、声色、珍玩,堆积羡溢,不可胜纪”〔38〕,自不必再向市场去一一猎取。奢纵者如此,至于一些尚多少能以封建礼法稍稍约束自己的官僚或贵族,当然就更可以仰赖禄俸赏赐而寄生了。一个列入属籍的贵族李袭誉,“尝谓子孙曰:吾近京城有赐田十顷,耕之可以充食;河内有赐桑千树,蚕之可以充衣;江东所写之书,读之可以求官。吾没之后,尔曹但能勤此三事,亦何羡于人。”〔39〕番话很有代表性。其所列举的三事是当时每个地主阶级分子所能具备和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这三个条件具备了,作为一个地主,就可以获得经济上的独立和政治上的出路。这种经济上的独立性(或者说,自然性)使他们有可能和市场不发生关系或很少发生关系。(试比较诸葛亮所说的“成都有桑八百株,薄田十五顷,子孙衣食,自有余饶”的话〔40〕。)

  当然,像李袭誉那样的人可谓绝无仅有。实际上,长安以及一些城市里的地主们都不会和市场绝缘——他们为了扩大自己的生活享受和财富积累,总不免要进行若干交换,甚至利用权势,通过市场,去作更多的榨取。但是,如上所述,他们经济中的主要部分并不仰赖于市场;市场对他们来说,不过是一种补充而已。

  当时和市场联系最紧密的,或者说,不能不依赖市场过生活的人,不是一般富有的统治阶级人物,而是那些朝不保夕的城市小生产者。这种人为数很众,充斥于城市的每个角落。从出卖手艺的各种工匠到小有生产资料的引车卖浆者流,以及茶楼酒肆的博士、酒保,沿街叫卖的巫医、乐工,……都无不包括,总之,即唐人所谓的“一百二十行”。这些人,在小私有经济的驱迫下,经常都得买,都得卖,否则便无法存活下去。在白居易的名作《卖炭翁》里,我们看到这种小生产者在长安市的一个生动形象。它说:

  “卖炭翁,伐薪烧炭南山中。满面尘灰烟火色,两鬓苍苍十指黑。卖炭得钱何所营?身上衣裳口中食。可怜身上衣正单,心忧炭贱愿天寒……”〔41〕

  卖炭翁在“愿天”,而实际是在向市场祈祷。他希望市场上的炭价能够上涨,多卖得几文钱,好去买不可少的生活资料——衣食。请看,他和市场的联系何等紧密陈寅恪先生笺证这首诗,引用韩愈的《顺宗实录》。《实录》写道:

  “……尝有农夫以驴负柴至城卖,遇宦者称宫市取之,才与绢数尺,又就索门户,仍邀以驴送至内。农夫涕泣,以所得绢付之,不肯受。曰:‘须汝驴送至内。’农夫曰:‘我有父母妻子,待此然后食。今以柴与汝,不取值而归,汝尚不肯,我有死而已。’遂殴宦者。街吏擒以闻。诏黜此宦者,而赐农夫绢十匹。……”〔42〕

  这农夫说:“我有父母妻子,待此然后食。”这无异说:市场,就是我的生路在这种情况下,那宦者不按市场价格来和他交换,他不得不与之作你死我活的斗争。请看,他和市场的联系也是多么紧密。

  当然,不会是一切城市小生产者的景况都如卖炭翁和卖柴农夫一样,其间不免是有许多差别的。但是,就当时一般小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水平和他们的生活需要而言,即令有些人比起来略胜一筹,至多也不过五十步之与百步而已。现在就来谈谈这一点。

  首先可以看一看,一个小生产者一天能创造多少价值?据《新唐书·食货志》载:唐代对于庸的规定是“不役者日为绢三尺”。《通典》也说:“诸丁匠不役者收庸。无绢之乡,A布三尺。”注云:“NB07绢各三尺,布则三尺七寸五分。”这是说,政府在折收力役时,一人一天收三尺绢。《新唐书·百官志》在提及“和雇”时说:“雇者日为绢三尺。”这是说,政府在支出时,一人一天也支给三尺绢。收支的计值标准都一样。《唐律疏议》卷四《以赃入罪》条云:“计庸一日为绢三尺。”同卷《平赃者》条云:“平功庸者,计一人一日为绢三尺。”卷一一《役使所监临》条云:“其借使人功,计庸一日绢三尺。”……这些律条的规定对民间也同样适用,也是一人一日为绢三尺。惟《唐会要》卷四○《定赃估》云“天宝六年四月八日敕:……若负欠官物,应征正赃及赎物,无财、以备官役折庸,其物虽多,止限三年,一人一日折绢四尺。”但同卷上元二年正月敕引律《名例律·平赃者》条仍云:“评功庸者计一人一日为绢三尺。”可见唐代始终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一人一日的功庸是三尺绢。这三尺绢,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就是一个劳动者(依《通典》,则是一个手工业工人的“丁匠”)平均一天所能创造的价值。再来看看这三尺绢的价格怎样。让我们取开元天宝之际,即市场最繁荣而稳定的时期的价格来计算。《通典》卷七载:“〔开元〕十三年封泰山,米斗至十三文,青齐谷斗至五文。自后天下无贵物,两京米斗不至二十文,面三十二文,绢一匹二百一十文。”《通鉴》卷二一四载:开元二十八年,“西京东都,米斛直钱不满二百,绢匹亦如之。”《新唐书·食货志》载:“天宝三载,……米斗之价,钱十三;青齐间,斗才三钱;绢一匹,钱二百。”可见一匹绢大约在两百文左右。唐制:绢以四丈为匹。以两百文一匹计,则一尺为五文,三尺合十五文。这十五文钱也就是当时一个城市小生产者平均每天所能向社会取得的酬劳。他的一切生活需要都要靠它来满足。

  以十五文钱之微来满足一天的生活需要,不言可知,是很拮据的。哪怕需要少得像卖炭翁那样,只顾“身上衣裳口中食”,家庭小得像卖柴农夫那样,只有“父母妻子”,也不能不每天出入于市场。以食为例,至少总得买米买盐。可以算一算,一个五口之家一天要吃多少米呢?据《新唐书·食货志》载,代宗时有人说:“少壮相均,人〔日〕食米二升,”则所需为一斗。又据上引物价纪载,开元之际的正常米价:一斗大约为十三文,则每天买米之外,仅余两文钱。若还要买点食盐,比方说一升吧,据《新唐书·食货志》载:“天宝至德间,盐每斗十钱。”那又要去一文,只余一文了。假若一个人没有其他收入(例如家人的辅助劳动之类),那么,所得的十五文钱仅足糊口而已,衣裳、租税……还不知从何而出。由此可见,“开元盛世”的一个小生产者仍经常濒于饥寒的边缘,不能不“朝求升,暮求合”地时时出入于市场;其与卖炭翁或卖柴农夫的景况确乎相去不远。

  现在,铜钱所以采取那样细小单位的必要性可以看出来了。十分明显,一个人的所得既如此微薄,生活又有那么些需要,而实际的买卖还可能比上述更加零碎(比如买米,总不能人人都一斗两斗地买,事实上多不免于畸零),假若不把那一点儿所得作很细的分割,怎么能够应付呢?铜钱的细小单位正好适应了这一点;或者反过来说,正是城市小生产者的细碎交换的矛盾规定了铜钱的细小单位的特征。

  为什么铜钱的细小单位的特征,要由城市小生产者的交换来规定,而不由那些统治阶级的交换来规定呢?根本的原因是,城市小生产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而统治阶级只是社会财富的耗费者。统治阶级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求,除用超经济强制的方法(赋役租税等)向城市小生产者横征暴敛外,还要通过市场与之进行交换。而城市小生产者,由于生产规模的狭小,不仅购买是零碎的,其出卖产品也是零碎的。这就使得要通过市场交换以剥削他们的人,必须迁就他们,使用那细小的货币——铜钱。唐玄宗的一道诏书曾这样说:

  “古者作钱,……以全服用之物,以济单贫之资。……”〔43〕

  钱而能“济单贫”,这证明了它是适应城市小生产者细碎交换的说法。统治者“作钱”怎么能“济单贫”呢?那除非把钱无偿地给予单贫之人。这当然是不可能的。事实是,统治者以贡赋劳役等方式取得铜锡铅薪炭,铸成铜钱,然后以之直接向城市小生产者进行交换;或以赐钱、俸料钱、公廨钱……等形式,分配给皇室、贵族、官僚,再用以换取单贫之人的生产物。当单贫之人得到铜钱的时候,他们所创造的财富也就对流到剥削阶级的库藏里去——“以全服用之物”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来,“全”、“济”二字实在应该分别读作“掠夺”和“诈取”。列宁说:“要知道,货币是社会财富的结晶,是社会劳动的结晶,货币是向一切劳动者征收贡物的凭据,……”〔44〕铜钱的剥削作用和这个真理完全相符。因此,随着城市生产和交换的发展,剥削者间追求铜钱的斗争也日益激烈:一方面是朝廷严刑峻法,要垄断铜钱的铸造发行权;另一方面是私人的盗铸滥铸,重禁不能止。开元二十二年,两方面的利益代表者在朝廷上为此而展开了论争。左监门录事参军刘秩对唐玄宗说:

  “……夫钱之兴,其来尚矣。……先王以守财物、以御人事,而平天下也,是以命之曰衡。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常,故与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是以人戴君如日月,亲君如父母,用此术也。……若舍之任人,则上无以御下,下无以事上。……”〔45〕后来,陆贽对唐德宗也说过类似的话。他说:铸钱是“御财之大柄,为国之利权,守之在官,不以任下”〔46〕。这些言论赤裸裸地暴露了铜钱的阶级性;同时表明:铜钱铸造权的垄断不仅在经济上有重要意义,而且在政治上有巩固统治集团的作用。

  以上是我们对唐代铜钱的粗略分析。这些分析,假若和前一时期的情况对照一下,就更显然了。前面讲过,在魏晋南北朝时期,铜钱流通的范围曾大大缩小,甚至一度再度地长期停止了流通。那是不是由于交换完全停止了呢?不是。交换还是有的,谷帛用作交换媒介就是证明。又是不是交换水平退回到使用铜钱以前的程度了呢?也不是。不能说魏晋比春秋时期还落后。我们认为,真正的原因是城市小生产者身份的转变。唐长孺先生指出:“东汉末年城市破坏,因之具有较高技术的城市手工业者陷于流离分散之境,农村中季节性外出作工的手工业者自然也一样,当时各割据集团为了满足其需要,就将他们控制起来,成为束缚于军营或官府作场的‘百工’。除了出于百工的俘虏之外,吴国还从民间征发。……内地虽缺乏记载,自必同样被征发。”又说:“两晋对百工的控制和征发,仍有增无已;五胡十六国除继承魏晋以来奴役工匠的制度外,又加以部落内部家长奴役制的发展,更是残酷;直到孝文帝元宏时,政府对于手工业者的控制才略予放宽。……”〔47〕这些论断确实是当时社会经济的实况。因此,虽然他没有谈及货币流通,但却为我们这里所说的问题提供了最好的说明。从我们的观点看去,正是由于百工、伎作、匠人——一切城市小生产者落入依附关系之中(官府的和私人的),所以铜钱缩小了,甚至停止了它的流通。到了唐代,经过隋末农民战争的大力推动,城市小生产者所受的奴役、剥削和强制有所减轻,依附关系有所松弛,于是城市小生产得以发展,铜钱的流通随而加强,然而仍主要是在城市里。直到中叶以后,才逐渐发生一些变化(这在后面还要谈及)。对于唐代钱帛兼行中的铜钱,我们的初步看法大略如此。

三、唐代行用绢帛的原因

  从自然属性上讲,布帛谷物充当货币均不如铜钱。这一点,古人知之甚审。《宋书·孔琳之传》载:

  “〔东晋安帝元兴中,〕桓玄时议欲废钱用谷帛。琳之议曰:……圣王制无用之货,以通有用之财;既无毁败之费,又省运置之苦;此钱所以嗣功龟贝、历代不废者也。谷帛为宝,本充衣食。今分以为货,则致损甚多;又劳毁于商贩之手,耗充于割截之用;此之为弊,著于自曩。……”《魏书·食货志》云:“〔北魏孝明帝〕熙平初,尚书令任城王澄上言:……布帛不可尺寸而裂,五谷则有负担之难。钱之为用,贯镪相属,不假斗斛之器,不劳秤尺之平;济世之宜,谓为深允。……”

  唐代的宰相张九龄也说:

  “……古者以布帛菽粟不可尺寸杪勺而均,乃为钱以通贸易。……”〔48〕

  应该说,对于这些道理,市场比他们知道得更清楚。其所以长期兼用布帛等物,而不专行铜钱,自然有其不得不然的原因。

  论者多谓:“魏晋南北朝之使用布帛谷物是由于战争、分裂割据、落后社会经济形态的影响……”毫无疑义,这些因素及其影响是不能否认的,但难于以之通读唐代的货币史。大家知道,唐代在安史之乱以前的百数十年间,阶级矛盾缓和,封建秩序稳定,社会生产水平显著提高,战争割据等非经济因素的干扰都排除了,而绢帛的行用却“比两晋南北朝,只有过之无不及”〔49〕。这是什么缘故呢?到了唐代后期,这些因素又闯进了历史,然而货币流通不惟没有回复到魏晋南北朝的状况,而绢帛却反而日益遭受铜钱的排挤。这又是什么缘故呢?

  我们认为:根本的原因是,尽管唐代的经济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社会分工仍不够发展,商品种类仍很有限;在许多场合,交换仍可以直接使用绢帛作为流通手段,而不必借助于铜钱。

  现在就让我们依据当时商品交换状况来说明一下这个问题。先从农村谈起。前引韩愈《论变盐法事宜状》说:“臣今通计:所在百姓,贫多富少。除城郭外,有见钱籴盐者十无二三,多用杂物及米谷博易。盐商利归于己,无物不取;或从赊贷升斗,约以时熟填还。用此取济,两得利便。…… “臣以为乡村远处,或三家五家,山谷居住。不可令人吏将盐、家至户到。……比来,商人或自负担斗石,往与百姓博易;所冀平价之上,利得三钱两钱。……”又,韦处厚关于山南兴元一带的描述,还有下面一段话:“……兴元巡管,不用见钱。山谷贫人,随土交易。布帛既少,食物随时。市盐者或一斤麻、或一两丝、或腊或漆、或鱼或鸡。琐细丛杂,皆因所便。……”

  从这两人的话里可以看到几点:(1)农民的交换,虽然也同城市小生产者的交换一样,很细碎,但却不是那么频繁。他们甚至买了食盐到收获时才“填还”。(2)买卖的机会很稀疏。农民不时遇到一二商贩进入农村,既得向他购买,同时也只能向他售卖。反过来,商贩为了回货,在向农民售卖的同时,也必须买。双方既同时同地互为买主或卖主,那么要铜钱作何用呢?假若农民向商贩卖得铜钱,不旋踵又要用那铜钱向那商贩购买,岂不是多此一举吗?从商贩这一方来看,情形也完全一样。因此,(3)“不用见钱”的意思就不难理解。在这样的场合,只需要铜钱作为价值尺度在观念上存在;实在不必把它当作流通手段,让它真正地出现。

  农村中常见的还有房屋、田地、牲畜,以至人身的买卖和借贷的支付。这些经济活动多是由于卖者借者缺乏布帛菽粟等必需的生活资料、为饥寒所迫、不得不接受当地剥削者的兼并而出现的。(商贩由于流动,较少参加这种剥削。)农村剥削者(当然主要是地主)的经济也是自然性质,其所有的剥削手段也是布帛菽粟。假若农民向他卖得或借得铜钱,仍不能不用那铜钱又向他去购买。这当然也是不必要的。因此,这种买卖借贷同样可以直截了当地使用生产物。上文曾指出:《敦煌资料》(第一辑)所辑敦煌契约文书近百件,竟无一例使用铜钱,就是这个道理。兹迻录几件于此。

  1. 唐乾宁四年张全义卖宅舍契(斯3877):

  “永宁坊巷东壁上舍内东房子壹口并屋木,……从乾宁四年丁巳岁正月二十九日,平康乡百姓张全义为阙少粮用,遂将上件祖父舍兼屋木出卖与洪润乡百姓令狐信通兄弟,都断作价值伍拾硕,内斛斗干货各半。……”

  2. 丙子年阿吴卖儿契(斯3877):

  “赤心乡百姓王再盈妻阿吴,为缘夫主早亡,男女碎小,无人救急,济供衣食,债负深圹。今将福生儿庆德,柒岁,时丙子年正月廿五日,立契出卖与洪润乡百姓令狐信通,断作时价干湿共叁拾石。当日交相分付讫,一无玄〔悬〕欠。……”

  3. 甲子年氾怀通兄弟贷生绢契(伯3565):

  “甲子年三月一日立契,当巷氾怀通兄弟等,家内欠少匹白,遂于李法律面上贷白生绢壹匹,长叁丈捌尺,幅阔贰尺半寸。其绢贷后,到秋还利麦粟肆石,比至来年二月末填还本绢。……”

  4.辛巳年康不子借生绢契(伯633):

  “辛巳年二月十三立契,慈惠乡百姓康不子,为缘家内欠少布帛,遂于莫高乡百姓索骨子面上,借黄生丝绢壹〔匹〕。长三丈七尺五寸。……”

  其他的卖契借约率类似。在这里,使用布帛谷物就足以应付交换或支付的需要了。

  但是,据前引齐抗所说“农人”“用布帛处多,用钱处少”的话看来,在农村的交换中,更多用的是绢。(按:唐人习语常“布帛”连称,而实际所指多为帛。如上录康不子借生绢契,上言布帛,下面借的却是绢,即其一例。唐代文献中,用布之例绝少见〔50〕。)唐代律令以绢计赃、平功庸的规定,自然同样适用于乡村,也可旁证这一点。具体使用的事例如《云仙杂记》卷四所载:

  “开成中,物价至微。村落买鱼肉者,俗人买以胡绢半尺。……”

  从这种把绢帛“裂为匹尺,以济有无”的现象看来,绢帛在农村里具有流通手段的作用是显然的。

  为什么绢帛会具有流通手段的作用呢?在买卖鱼肉这种细碎交换的场合,为什么不使用比绢帛更易于分割的铜钱或谷物呢?这是因为:(1)绢帛是农村的生产物之一,便于取给应用;(2)它是一种使用价值,而且是一种生活必需品,当人们不用它进行交换的时候,可以直接消费它;(3)它在农村以外的市场上,有着更为发展的货币职能,人们握有了它,可以进行任何种交换。就前两点而言,它和谷物相类而和铜钱不同;就后一点而言,它和谷物不同而和铜钱相类。可以说,它兼具二者之长而无二者之短,因而人们便更多地使用它。

  但应指出:上面三点中的最后一点是决定性的。因为唐代的农村,虽然自然经济仍很顽固,但比之以前,已与外界有较多的经济联系。在外界(主要是城市)的要求和影响下,绢帛更易于为人们所接受是很自然的事情。试再检《敦煌资料》(第一辑)中的借约便可看到:凡举债人不离本乡的,多是缺甚借甚;若一离本乡,如“入奏充使”、“往西州充使”、“往伊州充使”,则一律借的是绢。为什么这样呢?很明显,不惟是绢帛轻便易赍,而且是它在城市或其他乡村中具有货币职能,可以作为川资之用〔51〕。

  现在,我们就来看一看城市里环绕着绢帛而进行的交换。

  唐代城市里的商品很不少,商业贸易很发达。从唐人对长安、洛阳、扬州、广州、成都……的描述看来,商品种类的繁多盖难以枚举。但是,就大宗商品而言,在茶业大盛之前,执商品界牛耳的实惟绢帛而已。最足以说明这一点的是,尽管长安市上的商品极众,但那里的最大的商人和最富有的官僚所主要追求囤积的却是绢帛。例如高宗时能够交通帝王的大贾邹凤炽,

  “尝谒见高宗,请市终南山中树,估绢一匹。自云:山树虽尽,臣绢未竭。”〔52〕

  又如玄宗誉之为“天下之富”的王元宝,对玄宗自夸其富豪道:

  “臣请以绢一匹,系陛下南山树。南山树尽,臣绢未尽。”〔53〕

  又如以聚敛著称的杨国忠,

  “既居要地,中外饷遗辐凑,积绢至三千万匹。”〔54〕

  又如文宗时的郑注,

  “既籍没其家财,得绢一百万匹,他货称是。”〔55〕

  如此之辈盖可称之为有“绢癖”。其他有绢癖者,虽未必尽如他们之豪,但为数也一定不少。不说自明,他们聚积偌大数量的绢,不惟富豪巨贾不是为了实现它的使用价值,就是贵族官僚也只能是为了向市场进行交换。这反映,在商业中心的长安,绢帛具有多么大的势力!

  绢帛之所以具有特别大的势力,原因在于它有着特别广阔的市场。我们知道,早在汉代,中原输出的丝绢就已远及塞外、西域、印度、西亚、乃至于西方的罗马帝国。当时人曾把取道新疆、通往中亚的商道称为“丝路”;希腊罗马人则把中国径称为“赛里斯国”〔56〕,惟当时的输出仍未很盛,所以在较远的地方绢帛还是一种难得之物,被视若奇珍〔57〕,汉代以后,中原多故,丝绢输出未闻有若何发展;直至南北朝后期,始显然又渐趋活泼。到了唐代,一则由于中原生产的发展,绢的产地和产量大为增加;再则由于各族各国经济水平的提高,交换绢帛的需要加多加切;益以唐帝国的强大为经济交流提供了条件;于是绢帛的市场空前扩大,绢帛成了唐朝对四周各族各国进行交换的强有力的手段。其著者如唐廷与突厥、回鹘……的交易以及对他们的赠与就主要是用绢帛支付的。除此以外,私人和商贾也无不如此。如《旧唐书·赵憬传》载:“前后使回纥者,多私赍缯絮蕃中市马,回以窥利。”《归崇敬传》载:“故事:使新罗者至海东多有所求。或携资帛而往,贸易货物,规以为利。”《党项羌传》载:“〔元和间〕,部部繁富。时,远近商贾,赍缯货入贸羊马。”……都是其例。同时,绢帛还波浪般地经过边疆各族商贾之手,辗转流通到更远的地区。其数量之巨、规模之大竟使一些位于商道上的少数民族也充斥绢帛,并用来作为货币,虽然他们那里并不盛产丝绢。如南诏,樊绰《蛮书·蛮夷风俗第八》载:

  “本土不用钱。凡交易缯帛、毡、金银、瑟瑟、牛羊之属,以缯帛幂数计之,云某物色直若干幂。”

  又如高昌,直到宋初还有人看到那里在用绢。王明清《挥麈录·前录》卷四载:“太平兴国六年五月,诏遣供奉官王延德、殿前承旨白勋使高昌。雍熙元年四月,延德等叙其行程来上云:……人白皙端正,惟工巧,善治金银铜铁为器及攻玉。善马直绢一匹,其驽马充食者才直一丈。……”把这种现象和前引《敦煌资料》“往西州充使”、“往伊州充使”而借绢的借约联系起来,就可看到那里一贯在流通着绢帛。这些地区的绢帛无疑主要是从中原陇蜀流去的。以上所述,自然只是一些片断的反映,但即此已可概见,绢帛的市场是多么广阔。由是不难理解:为什么绢帛成了最能吸引商人资本的磁石,使得无数的唐商、胡商、蕃商……趋之若鹜地到长安洛阳以及其他城市里去猎取它。

  现在要从另外一面来看一看,作为一种商品,它是怎样走到市场上来的。就唐代的社会结构看去,它的来路大略有三:一是皇室、贵族、官僚、地主抛出的剩余消费品;二是农民的部分剩余生产品;三是城市丝织手工业者的生产品。在这三条来路中,当然以第一条为最巨,第二条次之,第三条又次之。这是因为剥削阶级占有绝大部分的社会财富,农民阶级占有直接生产者的绝大多数,而城市小手工业者为数最少的缘故。然而正是第一、第二条路上来的绢,当其进入交换过程之前,却并不曾是商品。不言而知,皇室、贵族、官僚、地主的绢是通过庸调、贡献、禄赐、地租、赂遗……得来的。如李袭誉的绢是靠了那“赐桑千树”;杨国忠的三千万匹是靠了“中外饷遗”……其间并没有什么市场关系。农民的绢是自己生产的;从在永业田上栽桑,到从家内织机上断下匹帛,全部生产过程也都和市场无关。(自然不是丝毫没有,比方置备织机就可能要通过市场。但除此极少的交换外,一般都是自给自足的生产。)只有城市小手工业者,不能不和市场相联系。他们必须购买原料、生活资料……才能进行绢的生产。

  从这三条路上来的绢,当其进入交换过程时,又依其来路的不同而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农民用他的绢直接向商贩交换盐铁之类的必需品;城市小手工业者用他的绢去换取铜钱;这在前边已经述及了。这里要说的是,那些为数最巨的、剥削阶级的绢怎样进入市场。假若只从交换的性质上看,那么他们的交换实际和农民的无殊:第一,他们不需要换取铜钱去购买原料和生活资料;第二,他们卖绢的目的是为了换取直接满足自己需要的商品。因此,只要商人愿意接受他们的绢,他们当然用不着先换成铜钱,然后才去购买。而商人呢,如上所述,正在四处猎取绢帛。假若他们交易的对方用绢帛作为手段来购买他们的商品,那正好是投其所好,他们当然也是乐于接受的。这种交易,实际上仍是双方同时互为买主和卖主,不惟不需要“面目滥恶”的铜钱为之媒介,即令是光彩夺目的金银也无法侧身于其间。

  当然,不可能每个商人都是绢商,也不可能每个绢商手中的商品尽能适应一切买者的需要。但是,既然社会的最大购买力表现为绢帛,而绢帛又有着最广阔的销路,那么,其他商人虽不从事绢帛贸易,也势必要借助绢帛来进行贸易。因为,一方面他们为了出售商品,得适应买者,接受其绢帛;另一方面,得到绢帛之后,可以旋即转贸给绢商,又并无壅滞之患。这于他们无不利,他们何必拒用绢帛呢?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商人实际等于绢商的代理人;而绢帛在他们手中,也就由一般的交换手段变成了流通手段。这种交换方式扩张开去,一切人都可以使用绢帛,市场上便“钱帛兼行”了。

  这里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绢帛在作为流通手段而流通的时候,能不能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依据我们所看到的实例,这有两种情况:一是借助于铜钱;一是独立来表现。前者是,绢帛以其铜钱价格和其他商品的铜钱价格相比,经过折合,然后支付。如《唐国史补》卷上载:

  “渑池道中,有车载瓦瓮塞于隘路。属天寒,冰雪峻滑,进退不得。日向暮,官私客旅群队,铃铎数千,罗拥在后,无可奈何。有客刘颇者扬鞭而至,问曰:‘车中瓮直几钱?’答曰:‘七八千。’颇遂开囊取缣立偿之;命童仆登车,断其结络,悉推瓮于崖下。须叟,车轻得进,群噪而前。”

  这个故事表明:用钱或绢,完全无别;至于价值尺度则是铜钱。

  但据另一些例子看来,绢帛也可以径行表示物价〔58〕。因之,有的物价记录,时而以钱,时而以绢。如《新唐书·食货志》载:

  “贞观初,……绢一匹易米一斗;至四年,米斗四五钱。”

  《旧唐书·郭无振传》载:

  “〔武后时,〕甘州刺史李汉通开置屯田,尽其水陆之利。旧凉州粟斛售至数千,及汉通收率之后,数年丰稔,乃至一匹绢、粟数十斛。”

  同是谷物价格,前一则以绢表其贵,以钱表其贱;后一则反是。这说明,谷物有两个价格:铜钱价格和绢帛价格。绢帛是有着一定的价值尺度职能的。

  绢帛之所以能具有一定的价值尺度职能有其必然的理由:第一,既然在许多场合径用绢帛来进行交换,那么许多商品的价值自然会表现为绢帛价格;第二,绢帛是农村家庭手工业和城市手工业所普遍生产的东西〔59〕,人们一般都知道一匹绢含有多少劳动,因此,在铜钱流通有局限的情况下,它适宜于体现社会劳动(因此,唐朝律令“平功庸”,一以绢为准而不用钱;“平赃”虽计以钱,而最后还得折成绢〔60〕);第三,封建朝廷为了征收绢帛,很久以来就规定了匹绢的长度、宽度、重量、质量〔61〕,绢帛有一个全国性的统一标准。……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绢帛是市场最广、流通量最大的商品这个条件。马克思说:“等价形态是社会地附着在特种商品的自然形态上,这特种商品因此成了货币商品,或当作货币来发生机能。”〔62〕这所说的“特种商品”,依据马克思在别处所作的规定是,“具有最普遍的使用价值的商品”,“财富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63〕“可以让渡的财产的主要要素”〔64〕。恩格斯也说过:货币是“从一般的平常商品中,选出一种贵重的商品”来充当的〔65〕。从经济史上看,绢帛在北魏时期,已日益显著地具备这一切条件,是一种既平常而又贵重的“特种商品”了,它“因此成了货币商品,或当作货币来发生机能”。在唐代,这些条件依然存在并有所发展,所以它仍能保持货币商品的资格,和铜钱一齐流通。

  但是,应该注意到,绢帛和铜钱毕竟不同。铜钱虽然微贱,但它是一种脱离价值实体的金属铸币,货币形态更为完整。至于绢帛,它在市场上,基本上是一种“一般商品”。尽管总的看去,它和铜钱终日交织地、不停地一块儿流通,但就一匹绢而言,它只是在它的商品流通过程中暂时一尽货币的职能。它不可能穿上货币服装,长期流通不止。(假若它不迅速退出流通,那就要丧失或减少使用价值。)因此,它作为货币只能适应于简单的商品货币关系。从货币形态的发展说来,它是比铜钱远为落后的。

四、余论

  上面,我们粗略地分析了钱帛兼行的原因。现在还要说一说几个有关钱帛兼行的问题。

  第一是钱帛的运动和变化问题。在唐代三百年中,虽说钱帛始终都相兼而行,但其间不是没有运动和变化的。显著的变动是,自唐代中叶以后,铜钱的流通日渐扩大,绢帛日益受到排挤。这个现象,李剑农先生在他的《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中已先言及。他引据开元九年、开元二十二年和元和六年的三道制敕〔66〕指出:“一、市肆交易,商人不愿收受绢帛,即绢帛之势力,日趋衰落;二、钱之需要日增,常呈钱荒之象,故政府屡以制敕救济之;三、由上述二种事实,间接即可窥见商业向上之趋势。”所说完全正确。但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变化,李先生纯以钱帛自然属性的不同解释之〔67〕,则似有未谛。我们认为,基本的原因是唐初以来生产的发展使得社会分工有所扩大,商品种类有所增加,市场交换向前推进了一步。最突出而具代表性的是茶叶产量的增多及其市场的开拓。这一异军突起的大宗商品,大约自唐代中叶起,便把商人资本大量地从绢帛方面逐步吸引到自己方面来。唐德宗(公元780—80年)时人封演说:开元后,北方饮茶已成风俗。“自邹、鲁、沧、棣,至京邑城市,多开店铺,煎茶卖之。不问道俗,投钱取饮。其茶自江淮而来,舟车相继,所在山积,色额甚多。……始自中地,流于塞外。往年回鹘入朝,大驱名马,市茶而归,亦足怪焉。”〔68〕这段记载说明:茶叶的国内市场已经普遍存在,国外市场已经开始发展(回鹘市茶尚引以为怪,足见才是开始),商人资本已经颇多向茶业转移。(茶业这以后的发展可以从唐朝茶税的逐步增加上见之。详见《文献通考》卷一八《征榷考》,此不备述。)加上其他商品交换的增加,商人资本便不能专注于绢帛。于是,绢帛虽仍属大宗,但已不复是无限止的、随处可以遇到商人收购的商品,因之它的货币机能便不能不受到阻滞、削弱,终至于丧失。与此同时,铜钱的流通则相应地扩大了。因为,在绢帛日渐卸去货币职能而新的货币(即白银)又未能迅即引入流通的条件下,市场交换自然只能更多地使用铜钱,从而商人资本和一切剥削者对铜钱表现出越来越大的贪婪。元和六年制特别提到:“茶商等公私便换见钱,并须禁断。”〔69〕《旧唐书·食货志》载:“时,京师闾里区肆所积多方镇钱。王锷、韩弘、李惟简,少者不下五十万贯。”由此可见当时“高赀大贾”竞逐铜钱的一斑。(试把这种现象和邹凤炽、王元宝、杨国忠之流大批囤积绢帛的事实作一对比)

  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生产率的进一步提高,经济作物栽培的推广,农村家庭手工业的生产及其交换需要也发展了。以茶一项而言,据陆羽《茶经》,当时产茶之州即多至四十有余,几遍及江汉流域和东南、西南地区。像茶这样的经济作物,无疑主要是为市场而生产,至于自给乃其余事。这就使得农村中的交换发生了变化,市场关系稍稍有所扩张。集中反映这一点的是,所谓的“草市”、“虚市”等农村定期集市,自唐代中叶以后,显著地发达起来了〔70〕。同时,在生产关系上,诚如唐长孺先生所说:“唐代中叶以后,由于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的解体,农村中发生了一些变化,出现了接近于租佃关系的大量的佃农与部分的短工。”〔71〕这些人,尤其是短工,和城市小生产者相类,不能不依赖市场为生,因而不能不需要铜钱那样的货币〔72〕。这样,铜钱就渐渐渗入了农村。

  但是,铜钱渗入农村的过程是进行得颇为缓慢的。直到长庆年间(公元8~8年),韩愈、白居易等人还指陈,当时的农村缺乏铜钱。元和十四年(公元89年),李翱上言,请“改税法,不督钱而纳布帛”〔73〕。长庆元年,杨於陵果然这样办了〔74〕。这说明:铜钱在农村尚未取得对绢帛的优势。城市的情形则与此不同。铜钱的优势,这时是绝对地确立了,然而要把绢帛从货币流通中完全排除,也还要经历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大体说来,钱帛兼行是与唐朝相始终的。因此,尽管唐代后期有许多变化,整个唐代仍属于钱帛兼行时期。

  其次一个问题是唐代是否流通金银货币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过去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见解。一种是否定的,如顾炎武之说;他说:“唐宋以前,上下通行之货,一皆以钱而已,未尝用银。”〔75〕另一种是肯定的,如加藤繁之说,见所著《唐宋时代金银之研究》。我们的观点是赞同前者而不取后者。因为(1)依照本文以上的论述,金银在唐时不可能充当货币;(2)加藤引录的资料虽多,但细审那些资料,看不到唐代的金银具备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职能。而不具备这两种职能的,不能叫做货币〔76〕。(3)唐代有许多记载,否定金银为货币。如《唐律疏议》卷二六《私铸钱》条说:“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疏议曰:……若私铸金银等钱不通时用者,不坐。”又如元和年间钱荒最甚之时,唐宪宗下诏封闭银矿;令开采银矿的转而开采铜矿。诏书说:“天下有银之山必有铜矿,铜者可资于鼓铸,银者无益于生人。”〔77〕……这类资料有力地说明了金银在唐代时不是货币。

  但是,有一个地区似乎是例外,那就是岭南。顾炎武又说:

  “然考之《通典》谓:‘梁唯京师及三吴、荆、郢、江、湘、梁、益用钱。其余州郡则杂以谷帛交易。交广之域则全以金银为货。’而韩愈奏状言:‘五岭买卖一以银。’元稹奏状言:‘自岭以南,以金银为货币。’……”

  在自注中,他又引张籍诗“海国战骑象、蛮州市用银”之句,以证岭南用银。(按:唐人讲到岭南用金银的尚不止此。如杨于陵说:“大历以前,……岭南杂以金、银、丹砂、象齿,今一用泉货,……”〔78〕即其一例。)

  那么,能不能据此认为:唐朝已开启使用金银的序幕了呢?不能。应该指出,顾炎武的这条札记有可议者三:(1)《通典》在顾氏上引一段后接着写道:陈时,“其岭南诸州多以盐米交易,俱不用钱。”(《隋书·食货志》同)。上引杨於陵说,大历以后才用泉货。可见自梁陈以至大历,岭南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现象:一方面用金银;一方面连铜钱都不用,只用盐米。(2)韩愈“五岭买卖一以银”一语,见《昌黎先生集》卷三七《钱重物轻状》。细读全文,可知那不是对岭南情况的描述,而是他的一个建议。意思是说,最好让岭南完全用银交易,使铜钱流回内郡,解决钱荒。(3)据杨於陵所说,则丹砂象齿也同是货币,不独金银。可见金银和丹砂象齿只是几种较常流通的商品;等价形态是否排他地、固定地附着于金或银上面还很难说。

  这样看来,岭南地区的一般交换水平比中原还低,只是广州等少数沿海城市流通金银。这是中外商道上屡见不鲜的现象,毫不足异。如北周时,河西即曾一度使用“西域金银之钱”〔79〕,但当时既未扩及中原,以后复寂然无闻。直至清末,在边疆地区还可看到:商道上很繁华,商道两侧十数里外便很悬殊(如云南迤西的商道便是)。因此,尽管岭南的部分城市里有流通金银的记载,但不足以断定唐代已进入使用贵金属货币的阶段。

  最后一个问题是,怎样估计唐代商品经济的水平?

  唐代的商业贸易很盛,尤其是长安洛阳的繁华景象,过去和现在的许多历史著作都有详尽的描述。可是我们却把当时的交换发展水平估计得这样低:不惟未曾达到使用白银的程度,连铜钱的流通也尚待普及。这和商业贸易的发达是不是相抵牾呢?我们认为:并不抵牾。马克思说过:在古时,“诸极对于流通过程还是独立的,流通过程对于诸极也是独立的。生产物在这里,由商业而变成商品了。是商业在这里发展了生产物的商品形态;不是所生产的商品的运动形成商业。”(这诸极就是“互相交换的生产者自己”。)又说:“商人资本的独立发展,与社会一般经济的发展,是成反比例的。〔80〕这是一条普遍的真理,对我国整个封建主义时期都是适用的,唐代自然也非例外。试想,唐朝是那么大的一个帝国,只要它的每一农户拿出一匹绢来交换,那长安城中各占两坊之地的东西市就可以邸店皆满、堆积如山的;只要每周来几个行商、周遭诸国各来一起商队,那长安城里就可以车马阗溢、毂击肩摩的。马克思又说:“生产越是〔不〕发展,货币财产就越是集中在商人手中,或表现为商人财产的特别形态。”〔81〕在唐代,富商巨贾所在多有,他们握有大量的绢帛或铜钱。这和当时生产的不发展状态是并不抵牾的。

  毛主席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深刻地指出:在我国的封建时代,“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那时虽有交换的发展,但是在整个经济中不起决定的作用”。从我们的初步研究结果看来,这一真理就像太阳一样的明白。唐代钱帛兼行的问题实质就在这里。

注释:

〔1〕见《明夷待访录·财计一》。

〔2〕见《唐宋时代金银之研究》第2章第6节《绢帛与金银的比较》。

〔3〕参看李剑农著《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第十章第一节;彭信威著《中国货币史》第四章第一节。

〔4〕货币商品和铸币有别:前者具有二重的使用价值,即“特殊的使用价值”和“形式上的使用价值’;后者则是与价值实体分离的(参看《资本论》第一卷第76页和第122页,人民出版社956年版)。恩格斯在说到手工业与农业的分离时说:“……贵金属开始成为占优势的和普遍的货币商品,但是还不铸造货币,只是简单地就重量交换罢了。”(见《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57页,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可见二者的区别。

〔5〕为此,这里不复述前人的研究。望读者在惠予本文以指正的同时,参阅加藤等人的著作。

〔6〕《先秦两汉经济史稿》74页,三联书店1957年版。

〔7〕科学出版社1961年版,67页。

〔8〕《孟子·滕文公》。

〔9〕《两晋南北朝史》下册1029页,开明书店1948年版。

〔10〕《汉书·贡禹传》。

〔11〕《后汉书·朱晖传》。《晋书·食货志》引作“宜令悉以布帛为租,市买皆用之,封钱勿出”。

〔12〕按:王莽改制之时,币制混乱,市场已曾一度使用谷帛代钱。

〔13〕《宋书·孔琳之传》说:至魏明帝太和元年之时,“钱废谷用,三十年矣。”《南史·孔琳之传》则说:“四十年矣。”

〔14〕《晋书·食货志》语。《三国志·魏志·明帝纪》但说:“以谷贵,罢五铢钱。”

〔15〕事在魏明帝太和元年(公元227年),见《三国志·魏志·明帝纪》。

〔16〕以上均见《魏书·食货志》。

〔7〕《隋书·食货志》说:“钱皆不行,交贸者以绢布。”

〔18〕《宋书·何尚之传》载沈演之语。

〔19〕《隋书·食货志》。

〔20〕《先秦两汉经济史稿》192-193页。

〔21〕东晋用谷事实,吕思勉《两晋南北朝史》已指出,见该书下册1113-1114页。

〔22〕关于调外帛的使用方式,有不同解释。这里从吕思勉:《两晋南北朝史》之说。

〔23〕《陔余丛考》卷三○《银》。观其所引例证,多属魏事,故知所谓“六朝”实指北魏。〔24〕《新唐书·食货志》。

〔25〕《陆宣公集》卷二二;《通鉴》系此疏于贞元十年。

〔26〕《新唐书·食货志》。前引黄宗羲“唐时,民间用布帛处多,用钱处少”之语,本此。

〔27〕《白氏长庆集》卷六三。

〔28〕《白氏长庆集》卷二。

〔29〕《昌黎先生集》卷四○。

〔30〕《唐会要》卷五九《度支使》。

〔31〕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资料室编,中华书局1961年版。

〔32〕《通鉴》卷一八九武德四年秋七月丁卯,“NB067”作“参”,胡注谓当作“NB067”。按:百衲本《旧唐书·食货志》正作“NB067”。

〔33〕“比”原作“上”,误,以意改。

〔34〕参看彭著《中国货币史》180页。

〔35〕《通鉴》卷二一五。

〔36〕《旧唐书·杨贵妃传》。

〔37〕〔38〕《旧唐书·郭子仪传》。

〔39〕《旧唐书·李袭誉传》。

〔40〕《三国志·诸葛亮传》。

〔41〕《白氏长庆集》卷四。

〔42〕《元白诗笺证稿》,252页,古典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

〔43〕《通典》卷六载开元二十一年制。又《旧唐书·食货志》所载天宝十一载二月出官钱换恶钱敕亦云:“庶单贫无患,商旅必通。”

〔44〕《列宁全集》第二十九卷,第321页。

〔45〕《旧唐书·食货志》。

〔46〕《陆宣公集》卷二二“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二条”。

〔47〕《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所收《魏晋至唐官府作场及官府工程的工匠》一文,三联书店1959年版,29~92页。

〔48〕《新唐书·食货志》。

〔49〕此彭信威先生语,见所著《中国货币史》201页。

〔50〕陈寅恪先生说:“唐代实际交易,往往使用丝织品。”(见《元白诗笺证稿》5页。只举丝织品而不及麻织品,极有分寸。

〔51〕用绢帛作川资的事例,唐代前后期均有之;加藤论文中有辑录,可以参看。

〔52〕〔53〕《太平广记》卷四九五《邹凤炽》。

〔54〕《通鉴》卷二一六。

〔55〕《旧唐书》卷一六九本传。

〔56〕“赛里斯国”(ere)意即“丝绢之国”,语出蒲林尼(Pliny):《博物志》(Natural History)。可参看陈竺同:《两汉和西域等地的经济文化关系》,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2—7页;齐思和《中国和拜占廷帝国的关系》,上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18—21页。

〔57〕齐思和先生据汤姆生(Thompson):《中国古代经济史》(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 of the Middle Ages)指出:当时蚕丝运至欧洲已经和黄金等价;凯撒穿着绸袍,还被人指为过分豪华。见《中国和拜占廷帝国的关系》18页。

〔58〕参看加藤论文。

〔59〕岑仲勉:《隋唐史》(高等教育出版社1957年版,549—550页)指出:据《唐六典》卷二,开元时产绢之州多至八十有七,但多偏于河南河北。更据天宝初韦坚所陈,则淮南浙西等地亦以产丝织著称。

〔60〕《唐律疏议》卷四《平赃者》条云:“诸平赃者皆据犯处当时物价及上绢估。疏议曰:‘……依令,每月旬别三等估其赃,平所犯旬估,定罪取所犯旬上绢之价。假有人蒲州盗盐,州事发,盐已费用,依令悬平。即取蒲州中估之盐,准蒲州上绢之价,于州断决之类。……’”

〔61〕参看王国维《释币》,见《海宁王静安先生遗书》册26。

〔62〕《资本论》第一卷,第50页。

〔6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三卷,第39页,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

〔64〕《资本论》第一卷,第75页。

〔65〕《反杜林论》第324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66〕〔69〕这三道制敕是,(1)开元九年(公元721年)制:“绫罗绢布杂货等,交易皆合通用。如闻市肆必须现钱,深非道理。自今以后,与钱货兼用。违者准法罪之。”(《全唐文》卷二五);(2)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敕:“货物兼通,将以利用。而布帛为本,钱刀是末;贱本贵末,为弊则深,法教之间,宜有变革。自今已后,所有庄宅以马交易,并先用绢布绫罗丝绵等;其余市价至一千以上,亦令钱物兼用。违者科罪。”(3)元和六年(公元811年)制:“公私交易十贯钱已上,即须兼用匹段。委度支盐铁使及京兆尹即具作分数条流闻奏。茶商等公私便换见钱,并须禁断。”(均见《唐会要》卷八九《泉货》)。按:类此诏敕尚有开元二十年、贞元十二年的两道,内容略同,今不具录。

〔67〕《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217页云:“……以绢帛与铜钱相较,其使用价值,虽不下于铜,若用为偿付物价,则不如铜钱之方便,用为资财储藏,亦不如铜钱之安稳(布帛久藏有损坏、变质之虞)。以此,实际商人之授受间,铜钱势力恒在绢帛之上。”按:钱帛自然属性的不同,自古而然,且古人早已知之,不待此时始显现;又据前所述,铜钱势力亦不恒在绢帛之上。

〔68〕《封氏闻见记》卷六《饮茶篇》。

〔70〕参看加藤繁:《关于唐宋的草市》、《唐宋时代的草市及其发展》。均见《中国经济史考证》,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中译本。(1962)

〔71〕《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87页。

〔72〕《通鉴》卷二一二载(两《唐书·食货志》及《唐会要》卷八五《逃户》略同):开远九年,宇文融检括逃户,“凡得户八十余万,田亦称是。”(约为开元二十年总户数的十分之一强)“融献策:……逃户自占者给复五年,每丁税钱千五百。”《旧唐书·食货志》谓:“得钱数百万贯。”这一事,一方面可见聚敛之酷;一方面反映逃户可以榨取的是铜钱。

〔73〕见《通鉴》卷二四一。

〔74〕见《通鉴》卷二四二及《新唐书·食货志》。

〔75〕《日知录》卷一一《银》。

〔76〕马克思说:“……一种商品变成货币,首先是作为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统一,换句话说,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统一是货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三卷,第1133页。)

〔77〕《旧唐书·食货志》。

〔78〕《新唐书·食货志》。

〔79〕《隋书·食货志》载:北周武帝保定年间(公元56~565年),“河西诸郡或用西域金银之钱,而官不禁”。夏鼐先生据近年从新疆、青海、西安、洛阳等地隋唐古墓中发现的金银币考释说:“北周时在河西诸郡所流通的‘西域金银之钱’,大概是东罗马的金币和波斯萨珊朝的银币。……当然,其中可能也有西域他国的金银币。当时西域许多商胡前来河西诸郡交市,西域金银也流入了该地;……”(见《考古学报》1959年第3期《咸阳底张湾隋唐出土的东罗马金币》一文。)

〔80〕《资本论》第三卷,第405页。

〔81〕《资本论》第三卷,第403页。中译本无“不”字,误。莫斯科外文出版局1959年版英译本作:“The less developed the production, the more wealth in money is concentrated in the hand of merchants……”今从英译本补入。

1963年10月改作

原载《历史研究》1964年第1期

附:郭沫若同志关于《资本论》一处译文的信

  《历史研究》1964年第一期,载李埏同志《略论唐代的“钱帛兼行”》一文,在其末尾处引用了马克思《资本论》中的一句话:“生产越是不发展,货币财产就越是集中在商人手中,或表现为商人财产的特别形态。”李同志标注云:“《资本论》第三卷,403页。中译本无‘不’字,误。莫斯科外文出版局1959年英译本页321作‘The less developed the production, the more wealth in money is concentrated in the hands of merchants,……’今从英译本补入。”我查了一下德文原本,证明李同志的见解是对的,中译本确是错了。德文原文如下:

  “Je unentwickelter die Produktion,um so mehr wird sich daher das Geldvermōgen Konzentrierer in den Handen der Kauleute,oder als spezifische Form der Kautletue, Kaufmannsvermōgen erscheinen。”(Ⅲ,358.)(“生产愈不发达,因而货币财产便愈集中于商人手中,或者表现为商人财产的特种形态。”)“不发达”在德文只是unentwicketl一个词,中译本确是漏了一个“不”字。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这个字是很重要的。漏了一个字,会致“差之毫厘,而谬以千里”。建议:中译本出版处重视这个字,加以改正。

郭沫若 一九六四年三月十九日

发布日期:2008-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