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伦理思想的双重性及其冲突与调和

金木苏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内容摘要:孔子的伦理思想中,包含有两种不同的道德原则(即“亲情”原则和“泛爱”原则)和价值理念(即宗族主义和普遍主义)。由于这两种道德原则和价值理念分别建立在不同的哲学立场(自然主义和个体主义)之上,所以,它们之间并没有一种逻辑上的推演关系。这就使孔子的伦理思想不可避免的带有了双重性的特征。正是这种双重性,使得孔子的“仁爱”伦理思想在运用于社会道德生活时会遇到一种内在冲突。孔子是通过造成社会生活中道德评价和评价之后的行为的某种断裂而使这种冲突得以调和的。这种调和对于孔子的伦理思想本身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也揭示了它固有的局限性。

  关键词:孔子;伦理思想;双重性;冲突与调和。

  作者简介:金木苏,原名曾小五,男,汉族,湖南耒阳人,哲学博士,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道德哲学和中西哲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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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总体上看,孔子的伦理思想大致包含三个层面的内容:在心理层面,它指一种“爱人”的思想情感;在具体的行为层面上,它指“恭、宽、信、敏、惠”等为人处事的行为方式;在行为法则的层面上,它指被称为儒家道德黄金律的“忠恕”原则,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我们认为,孔子的这种以“仁爱”为核心内容的伦理思想,蕴涵着双重的道德原则和价值理念,因而,它在处理社会道德问题时不可避免地将会表现出一定的“内在冲突”,需要一种外在的“主观调和”。

  那么,孔子的“仁爱”伦理思想具有两重怎样的道德原则和价值理念?为什么它会具有这种双重性?在什么情况下这双重的原则和理念会表现出自己的冲突?孔子又是怎样对它进行调和的?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出简要的剖析。

一、孔子伦理思想的双重性

  我们认为,孔子的伦理思想之所以具有双重性,是与他在不同情况下对道德所持的不同哲学立场密切相关的。为了揭示孔子伦理思想中的这种双重性及其原因,我们有必要简要地勾勒出他的这种以“仁爱”为核心内容的伦理思想构建的基本思路。

  孔子说:“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以下只注篇名。)何谓“孝悌”?首先,这里的“孝悌”更主要的或者说本质上是指一种情感。原因很简单:仁者爱人,无情何以成爱?其次,这种情感主要是指血缘亲情。这一点,我们可以在孔子对其伦理思想的整体阐述中清楚地见出。再次,这种能够作为仁之根本的情感不可能是习得的,而主要是那种有着某种自然或先天的来源的东西即属于人性的东西。孔子说:“性相近也,习相远也。”(《阳货》)能够作为社会道德根本出发点的当然只能是那种大家都有(相近)的“人性”了。总之,在孔子看来,作为社会道德之根本的东西是人与人之间的自然亲情,首先是直系亲属如父子兄弟之间的“孝悌”等天然情感。我们只有抓住这个根本,社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才能真正建立起来。这显然是一种自然主义(或曰自然情感主义)的道德根源论。

  为什么孔子会认为人类的自然亲情特别是父子兄弟之间的“孝悌”情感是社会道德的基本生长点呢?或者说,为什么孔子在关于道德根源的问题上会持一种自然主义的基本态度呢?对此,孔子本人似乎并没有作出详尽的形而上的论证与阐明。但是,我们认为,孔子对这种伦理理论出发点的确定并不是出于主观的任意,而是有着深刻的形而上的理论前提的。这种理论前提恐怕主要是老子的自然主义哲学观。

  一般认为,中国哲学自然主义的基本路向是由《老子》的论证而真正确立起来的。现在流行的《老子》版本最后“定稿”的年代或许晚于《论语》,但《老子》一书阐述的思想在老子本人那里已经基本成型或成熟并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则是应当不成问题的。孔子出生和成名都稍晚于老子,他也曾幕名去拜访老子并以之为师,所以,老子自然主义的哲学思想影响孔子并在他那得到某种程度的继承和发展,是一种自然而然的事。

  《老子》(二十五章)言:因为“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所以,在行为方式方面应当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由此可见,在老子看来,虽然“道”是万事万物的根本法则,但所谓“道”的方式,也就是“自然”的方式。所以,人类的行为假如要“合道”或“得道”,实际上只要遵循“自然”的方式就行了。所谓“自然”的方式,无非是世间万物在排除了人为的干涉后的那种自身呈现方式,包括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基本方式和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关系的基本方式等。然而,老子论述的,主要是前者,即自然或道运动的基本方式。老子正是从道的运动规律出发来阐述人的行动之所以能成功的基本方法和规律的。因而,老子在此所创立的,仅仅是自然主义的一般“行动哲学”。

  但是,既然自然或道的运动方式是人的行为应当效法的最高法则,那么,我们不也可以认为自然界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关系的天然方式是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和相互关系的最高范式吗?这就是说,人类社会秩序的最高范本也正是那种人类社会的自然呈现秩序。所以,如果把这种对“道”和“自然”的理解推之于社会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不难推出人类行为的伦理之应当。这就是,遵循人类社会的自然关系和自然秩序。所谓人类社会的自然关系和自然秩序,当然就是父子等人类孳生的天然关系和秩序。那么,人类有一种维护这种自然的关系和秩序的、内在于人本身的行为动机吗?当然有。这就是与这种自然关系和秩序相对应的自然情感,即与人类孳生的天然关系和秩序相对应的夫妇、父子、兄弟等之间的自然情感。我们遵从了这种自然的情感,就同时维护着这种人类社会的自然秩序。由于人类孳生的天然关系即宗族内部自然关系的最核心部分正是父子兄弟等,因而,社会道德秩序的建立理所当然应当从此入手。或许正是基于这样一种思考,孔子把老子的自然主义哲学观作了进一步的改造并把它从一般的行动哲学领域推进到了人类社会的伦理领域。孔子“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的论断,正是与这种自然主义的基本思路相互吻合的。所以,我们认为,在对道德根源的态度问题上,孔子的伦理理论与老子自然主义的哲学观在逻辑上是一脉相承的。

  当然,依照这种自然主义的基本原理,我们可以轻松地建立起宗族内部的“道德”秩序。但是,整个社会呢?因为整个社会并不是只由一个单一的宗族构成的。于是,在面对道德扩展问题时,这种伦理自然主义就遇到了难以克服的困难。所以,必须有一种新的东西被引入,原有道德观念的进一步扩展即道德的普遍化才能实现。在此,孔子采取的是一种“类比”的思维方式——“能近取譬”(《雍也》),也就是宋儒所说的“推己及人”。他人可以譬之于自己,君臣可以譬之于父子,朋友也可以譬之于兄弟,如此等等。于是,整个社会的道德秩序就在宗族内部“道德秩序”的基础上通过类比的方法建立起来了。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颜渊》)的宗法道德秩序,不正是这样一种思路的产物?

  孔子的宗法主义道德观,从其逻辑思路上讲,正是这样建立起来的。

  但是,通过上面的勾勒,我们也可以发现,孔子在构建自己伦理思想的过程中,前后采取了两种不同的哲学立场。

  首先,在对待道德根源的问题上,孔子所持的是一种自然主义哲学观。这一点,我们在上面的论述中已有清楚的表述。

  由于在道德根源的问题上,孔子所持的是一种自然主义的哲学立场,所以,“亲情(或人情)”的原则成为它的核心原则。所谓“亲情”原则,就是爱或者善待亲人的原则。这种伦理原则,使孔子的伦理思想不可避免的带有了一种宗族主义的倾向。

  其次,在把建立在自然主义基础之上的“宗族道德”扩展成为整个社会的宗法道德时,孔子采取的却是有别于自然主义的个体主义哲学立场。

  如上所述,孔子伦理思想中普遍主义成分是通过建立在“类比”方法之上的道德扩展过程而实现的。但这种“类比”的方法实际上就是以把道德主体理解为作为个体的人为前提的。何谓“能近取譬”?最近者莫过于自己本身。所以,在宋儒看来,“能近取譬”实际上就是“推己及人”。因而,“能近取譬”的道德扩展实际上是建立在一种对作为个体的自己的思想、情感等体验的基础之上的。所谓“能近取譬”或者“推己及人”,实际上就是以作为个体的自己为参照标准来看待其他人的道德地位。我是人,其他人也是人,我应当要受到道德关怀,其他人当然也应当受到道德关怀,我的父母兄弟姐妹等要受到道德关怀,其他人的父母兄弟姐妹等当然也应当要受到道德关怀,如此等等。显然,这种道德扩展方法是以把作为个体的人——自己从族群中分离出来做一种单独的看待为前提的,因而,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个体主义的哲学立场。个体主义,在一定的条件下,完全可以成为道德普遍主义的逻辑前提。

  由于在个体主义哲学立场的基础上推演出了道德的普遍性,所以,在亲情原则的基础上,孔子又推演出了“泛爱”原则。孔子的一句话说得明白:“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学而》)所谓“泛爱”原则,就是爱或者善待除亲人外的其他人的原则。正是这种原则,保证了孔子的“仁爱”观作为伦理思想所必要的普遍性。

  由此可见,孔子伦理思想中,包含有两种不同的道德原则(即“亲情”原则和“泛爱”原则)和价值理念(即宗族主义和普遍主义)。由于这两种道德原则和价值理念分别建立在不同的哲学立场之上,所以,它们之间并没有一种逻辑上的推演关系。这就使孔子的伦理思想不可避免的带有了双重性的特征。

二、孔子伦理思想的内在冲突与调和

  在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已经发现,孔子的伦理思想中包含有两种不同的道德原则(“亲情”原则和“泛爱”原则)和价值理念(宗族主义和普遍主义),而且,由于它们是不同哲学立场的产物,所以,彼此之间并没有一种相互推演的逻辑关系。正因如此,孔子的这种“仁爱”伦理思想在运用于社会道德生活时,就必然表现出一种内在的冲突。这种冲突就将发生在“亲情”原则与“泛爱”原则或宗族主义与普遍主义的交叉点上。这一点,实际上早已被孔子的同时代人清楚地看出。《论语·子路》中叶公对孔子的诘难,正是针对孔子“仁爱”伦理思想中的这种“内在冲突”而设置的。

  《论语·子路》中叶公对孔子的问话是这样的:“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我们所认为的真正有道德的人是这样行动的:做父亲的偷了羊,做儿子的去指证他。对此,您的观点是怎样的呢?

  叶公选择的这个“其父攘羊”的道德案例,显然是居于“亲情”原则和“泛爱”原则的交叉点之上的:假如父亲偷了别人的羊,做儿子的应当怎样对待这件事呢?你怎样去处理自己理论体系中“亲情”原则与“泛爱”原则的这种冲突与矛盾?

  面对叶公的诘难,孔子的回答是明确而坚定的:“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子路》)

  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看待孔子的这种对自己伦理思想中内在冲突的处理?

  第一,我们认为,孔子的这种处理是一种“对内在矛盾冲突的外在调和”,而不是简单的否定或肯定。因为在“其父攘羊”的道德案例的处理上,孔子先后采取了两种不同的道德立场。首先,在道德判断上,孔子给予了“泛爱”原则或普遍主义优先的地位。因为“子为父隐”正是以承认“其父攘羊”这件事的不道德性即以承认“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或“泛爱”原则)作为道德判断的基本法则的普遍有效性为前提的。不然,儿子为什么要为父亲隐瞒呢?儿子为什么不到处去张扬此事或者与别人、官府辩理呢?其次,在道德判断之后的行为上,孔子却给予了“亲情”原则或宗族主义优先的地位。因为在道德判断之后的判断主体应当怎样行动的问题上,孔子又回到了“亲情”原则或宗族主义的立场之上——由于“攘羊者”是“父亲”,因而,只要扪心问一问自己心中的自然情感,你当然知道应当怎样做了——“子为父隐”。由此可见,在对“其父攘羊”的道德案例的处理中,孔子既没有因为肯定“亲情”原则而完全否定“泛爱”原则,也没有因为肯定“泛爱”原则而完全否定“亲情”原则,而是同时给予两者以一定的地位。所以,我们说,在面对自己伦理思想中不同道德原则和价值理念之间的冲突时,孔子实际上是试图寻求一种冲突中的平衡,从而使两方面能够相互调和、彼此共存。

  第二,孔子对自己伦理思想中矛盾冲突的调和是通过造成道德判断和道德判断之后具体行为的某种断裂而实现的。这一点,在前面的论述中已经可以清楚地见出。因为,在道德评价方面,孔子并不认为儿子应当与别人有什么区分,但是在道德判断之后的具体行为方面,孔子却把儿子的行为与一般人的行为区分开来了。前面所持的是一种普遍主义的态度,而后面所持的却是一种宗族主义的态度,两者在逻辑上并不是可以一以贯之的。既然在道德判断时我们应当依据普遍主义的原则,为什么在行为上我们不应当贯彻它呢?在别人偷了我的羊时,我希望有人把他指出来,那为什么父亲偷了别人的羊,我不能把他指出来呢?所以,这里的道德判断和道德判断之后的行为明显地存在着某种逻辑上的脱节或断裂。这就是说,孔子对自己伦理思想中矛盾冲突的调和是通过造成道德判断和道德判断之后具体行为的某种断裂而实现的。

  第三,这种处理方式,作为一种外在的调和,对于孔子的伦理理论来说,既是可行又是必要的。其一,如前所说,孔子“仁爱”伦理思想中这两种不同的原则和理念是分别建立在两种不同哲学立场的基础之上的,它们之间并没有一种相互推演的关系,因而这种“亲情”原则和“泛爱”原则之间的冲突并不是一种逻辑悖论。既然如此,在孔子的伦理思想中,“亲情”原则和“泛爱”原则之间就没有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也就是说,孔子的这种具有双重性结构的伦理思想,在一定的条件下,将允许通过一种外在的手段使之得到调和,即使这些不同的道德原则和价值理念得以同时而并存。其二,在区分道德判断和道德判断之后的具体行为的基础上对自己的伦理思想的内在冲突进行一定的调和,对于孔子的道德理论而言,是必要的,也是极其重要的。因为,假如不把这两种原则和理念调和在一起,孔子的伦理理论就会因它的双重性而撕裂——要么陷入宗族主义的泥坑,从而失去伦理理论所必要的普遍性的素质和特征;要么沦为一种抽象的普遍主义,使自己的伦理理论因失去现实社会的依托而丧失生命的活力;要么就不得不因内在的矛盾而从根本上取消。在这里,孔子是把道德判断的一般与判断之后的行为的具体区分开来,既肯定了道德判断的一般性要求,又肯定的道德生活中具体行为的特殊性要求,从而使孔子的道德思想既具有了伦理理论所应当具有的一定的普遍性价值,也保证了它在实践上的一定的可行性。事实上,在自己思想中不同的道德原则和价值理念相冲突的时候,孔子的这种调和方式,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现实作出的,是社会现实要求的表现,因而,从总体上看,我们甚至可以说,它是合乎“现实或实践的逻辑”的。所以,正是这种调和,使得孔子的伦理思想在保持自己普遍性理论价值的前提下具有了强大的现实生命力。实际上,这就是孔子开创的儒家伦理思想能够为当时社会所选择,并最终成为我国封建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为稳定社会作出了重大贡献的伦理理论流派的重要原因之一。

  总之,孔子的伦理思想中具有双重的道德原则——“亲情”原则与“泛爱”原则和双重的价值理念——宗族主义和普遍主义。由于这两种道德原则和价值理念分别建立在不同的哲学立场之上,并没有一种逻辑上的推演关系,所以,在社会道德生活的运用中,两者必将在一定的条件下发生矛盾冲突。孔子是通过造成道德判断和道德判断之后的具体行为的某种断裂而使这种矛盾与冲突得以调和的。正是这种外在的调和,成就了孔子伦理思想的时代意义和价值。但是,也正是从这里,我们可以明显地见出孔子伦理思想固有的缺陷和局限性。其理论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它的道德原则和价值理念的双重性之上。这说明孔子的伦理思想在逻辑上是不能统一的,从而进一步说明了孔子所持的自然情感主义的道德根源论,从根本上讲,是站不住脚的。其理论的局限性则正表现在成就其理论的时代意义和价值的外在调和方面。正因为这种调和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现实作出的,是社会现实要求的表现,合乎“现实或实践的逻辑”,所以,它也只能在封建宗法主义时代表现出自己的生命力。当那种以家族为主要构成单元的封建宗法社会形式在社会经济的发展浪潮下被冲毁时,孔子所开创的儒家伦理思想就必然成为一种被否定或被超越的东西。

哲学在线http://philosophyol.com 2006年11月2日

发布日期:2008-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