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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秦律溯源
   第一节 先秦时期的“刑”、“法”、“律”
       第二节 秦律与春秋战国时期诸国法律的关系

第二章 汉代法律考述
   第一节 《九章律》之沿革
   第二节 律·令·科·比
   第三节 "经义决狱"的实质与作用

第三章 秦汉刑制的演变
   第一节 先秦刑制蠡测
   第二节 秦律中之肉刑与徒刑的关系
   第三节 汉代刑制的变化

第四章 秦汉法律的伦常化
   第一节 法家的伦常观念与秦律中的伦常秩序
   第二节 汉代法律的伦常化

第五章 秦汉法律与社会等级
   第一节 皇权与法律
   第二节 社会等级与法律秩序

第六章 秦汉法律与经济发展
   第一节 契约
   第二节 工商业方面的法律
   第三节 保护生产可持续发展的法律
   第四节 法律运行机制对经济发展及百姓生活的影响

第七章 秦汉法律与吏治
   第一节 法律对官吏的制约
   第二节 秦汉时期的"文法吏"

第八章 秦汉时期的执法
   第一节 循吏与酷吏
   第二节 关于秦汉时期执法的思考

结 语
后 记

秦汉法律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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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秦汉时期的执法


    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没有法律,无以治国安邦,法律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这个道理古人早已认识到。但是法律被制定出来之后,并不能自动运行;法律的运行,需要相应的执行机构,需要熟悉法律的执法官员;再完善的法律,如果没有人来执行,或者用人不当,都将是一纸空文,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法律的运行机制,关系到法律的执行状况;法律能否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威信与效力;法律的执行效果,又关系到社会能否安定、百姓能否安居乐业。司马迁说:"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 可谓一语中的。
   就秦汉时期而言,法律的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形势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变化,执法状况在各个时期也不尽相同,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使社会呈现出治乱兴衰的不同景象。总结其执法中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在今天仍有借鉴意义。


                       第一节 循吏与酷吏


   自从《史记》首先为循吏和酷吏立传之后,循吏和酷吏便成为历代修史所关注的两种重要的官吏类型。考察秦汉时期的执法情况,对史籍中经常提到的这两种官吏应特别加以关注。一般认为,循吏代表儒家的"礼治",而酷吏则代表法家的"法治";前者重视教化,后者重视严格执法。对于这种观点,本文不敢苟同。仔细分析一下有关材料,不难发现,循吏确实重视教化,但是也决不忽视法律的作用;而酷吏大多属于按君主旨意行事的鹰犬,所做所为多超乎法律之外,决不能称之为"法治"。如果说"法治"是指严格依法办事,而"人治"是强调执法者的个人意志的话,应该说循吏的所做所为更符合"法治"的精神。兹分述如下。
       一、循吏与执法
   司马迁对循吏的定义是:"奉法循理之吏,不伐功矜能,百姓无称,亦无过行" ,"不教而民从其化,近者视而效之,远者四面望而法之" 。《史记·循吏列传》中所收录的春秋战国时期的循吏,可谓自觉遵守法纪的楷模。例如: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坚直廉正,无所阿避。行县,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纵其父而还自系焉。使人言之王曰:"杀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罪当死。"……自刎而死。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伏剑而死。
这些人并没有做出什么惊天动地的伟业,但身为执法官员,自觉遵守法律,以实际行动感召、教育其下属官吏和普通百姓,这与专任刑杀、血腥恫吓相比,当然更容易为人所接受。司马迁为循吏立传的目的,决不是要否认法律的作用,而是旨在说明"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 --只要执法官吏以身作则,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就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如果说《史记》中的循吏主要侧重于强调官吏自觉遵守法律的话,两《汉书》中的循吏则更重视官吏的事功,亦即理政治民的能力。要而言之,汉代循吏的政绩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富而教之",二是尊重法律。
      a."富而教之"
   循吏在这方面的所做所为,基本上是对儒家法律思想的实践。儒家的法律思想可以用《论语》中的两段话来说明:
   《论语·子路》: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
   《论语·为政》: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勉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儒家虽然也主张维护等级制度,有"君子""小人"、"劳力""劳心"的划分,但是他们反对无限度地剥削农民,反对"苛政",主张"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 ,希望在保障百姓最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对他们施以道德教化和礼的约束。汉代循吏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两汉的循吏,大多都比较关心百姓的疾苦,爱惜民力,注意发展地方经济,改善民众生活。如颍川太守黄霸"使邮亭乡官皆畜鸡豚,以赡鳏寡贫穷者。然后为条教,置父老师帅伍长,班行之于民间,劝以为善防奸之意,及务耕桑,节用殖财,种树畜养,去食谷马" ;渤海太守龚遂"见齐俗奢侈,好末技,不田作,乃躬率以俭约,劝民务农桑" ;南阳太守召信臣"为人勤力有方略,好为民兴利,务在富之。躬劝耕农,出入阡陌,止舍离乡亭,稀有安居时。行视郡中水泉,开通沟渎,起水门提阏凡数十处,以广溉灌,岁岁增加,多至三万顷。民得其利,畜积有余。信臣为民作均水约束,刻石立于田畔,以防分争。禁止嫁娶送终奢靡,务出于俭约" ;任延为九真太守"九真俗以射猎为业,不知牛耕,民常告籴交阯,每致困乏。延乃令铸作田器,教之垦辟。田畴岁岁开广,百姓充给" ;王景为庐江太守,"先是百姓不知牛耕,致地力有余而食常不足。郡界有楚相孙叔敖所起芍陂稻田。景乃驱率吏民,修起芜废,教用犁耕,由是垦辟倍多,境内丰给。遂铭石刻誓,令民知常禁。又训令蚕织,为作法制,皆著于乡亭,庐江传其文辞" ;山阳太守秦彭"兴起稻田数千顷,每于农月,亲度顷亩,分别肥塉,差为三品,各立文簿,藏之乡县。于是奸吏跼蹐,无所容诈" 。
   "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 ,广大农民日出而作,日入而休,安分守己,淳厚朴实,只要有最低限度的生活条件,就不敢轻易为非。战国秦汉以来许多思想家、政治家之所以提倡"重本抑末",也主要是看到了农民的这一特征,有利于统治。汉代出现的"盗贼",往往都是由于贪官污吏巧取豪夺,破坏了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搞得经济凋弊,民不聊生,最终走上了挺而走险的道路。例如《汉书·循吏传·龚遂》:
   宣帝即位,久之,渤海左右郡岁饥,盗贼并起,二千石不能禽制。上选能治者,丞相御史举遂可用,上以为渤海太守。……(宣帝)谓遂曰:"渤海废乱,朕甚忧之。君欲何以息其盗贼,以称朕意?"遂对曰:"海濒遐远,不沾圣化,其民困于饥寒而吏不恤,故使陛下赤子盗弄陛下之兵于潢池中耳。今欲使臣胜之邪,将安之也?"上闻遂对,甚说,答曰:"选用贤良,固欲安之也。"……至渤海界,……移书敕属县悉罢逐捕盗贼吏。诸持锄钩田器者皆为良民,吏无得问;持兵者乃为盗贼。遂单车独行至府,郡中翕然,盗贼亦皆罢。渤海又多劫略相随,闻遂教令,即时解散,弃其兵孥而持钩锄。盗贼于是悉平,民安土乐业。
   "海濒遐远,不沾圣化"只是对皇帝的恭维之词罢了,"民困于饥寒而吏不恤"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天高皇帝远,贪官污吏们更可以肆无忌惮地鱼肉百姓,终于导致出现了"盗贼并起"的局面。二千石大员"不能禽制",事态似乎已经相当严重,岂知龚遂只身赴任,一纸公文,问题就得到了妥善的处理。为什么会如此?司马迁说得好:"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    因此龚遂平息"盗贼"之后,即刻着手"开仓廪假贫民,选用良吏,尉安牧养焉"。这一事例说明,发展经济、关心百姓生活与有效地推行法制、维护社会安定是相辅相成的。循吏认识到了这一点,因而取得了良好的政绩。当时的官吏,能够廉洁自律,不残害百姓,就已经很了不起了,循吏能为百姓兴利,又怎能不为百姓所拥戴和怀念呢?
   汉代循吏的另一个特点是重视教化,以德治民。例如黄霸"力行教化而后诛罚,务在成就全安长吏" ;卫飒为桂阳太守,"郡与交州接境,颇染其俗,不知礼则。飒下车,修庠序之教,设婚姻之礼。期年间,邦俗从化" ;任延为武威太守,"又造立校官,自掾史子孙,皆令诣学受业,复其徭役。章句既通,悉显拔荣进之。郡遂有儒雅之士" ;山阳太守任延"以礼训人,不任刑罚。崇好儒雅,敦明庠序。每春秋飨射,辄修升降揖让之仪。乃为人设四诫,以定六亲长幼之礼。有遵奉教化者,擢为乡三老,常以八月致酒肉以劝勉之" ;刘矩"稍迁雍丘令,以礼让化之。其无孝义者,皆感司自革。民有争讼,矩常引之于前,提耳训告,以为仇恚可忍,县官不可入,使归更寻思。讼者感之,辄各罢去" ;蒲亭长仇览"农事既毕,乃令子弟群居,还就黉学。其剽轻游恣者,皆役以田桑,严设科罚" 。这些举措是否含有矫情的成分,是否有史家的溢美之词,不好判断,但至少可以说明,汉代循吏比较重视教化。
以上两点,基本体现了儒家"富而教之"的原则。但是,汉代循吏如果仅以此为满足,那是不可能取得明显的成效的。因为除了自然灾害而外,两汉时期危害百姓最深的,一是贪官污吏的巧取豪夺,二是地方豪强的武断乡曲。若不制止这两大祸害,姑息纵容,一味宽大,"富而教之"的惠民政策只能是一句空话。具体的史实告诉我们,汉代循吏已经认识到问题的根本之所在,他们对法律表现出特别的尊重,可以说,他们在地方上所从事的,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建设。
      b.尊重法律
   汉代循吏对法律的尊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他们自己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法律,二是严格依法办事,并力图使百姓心悦诚服地接受法律。
   循吏在自觉遵守法律方面,堪称官吏之楷模。如朱邑"为人淳厚,笃于故旧,然性公正,不可交以私" ;刘矩"性亮直,不能谐附贵势,以是失大将军梁冀意" ;刘宠"前后历宰二郡,累登卿相,而清约省素,家无货积" ,等等。为人正直,为官清廉,这可以说是所有循吏的共同特征。正是因为他们自己有良好的个人修养,才能以其人格魅力影响他周围的官吏,并为当地百姓所尊敬,做到"其身正,不令而行" 。下面这一事例表明,循吏对法律的尊重,是非常严肃认真的:
   (任延)拜武威太守,帝亲见,戒之曰:"善事上官,无失名誉。"延对曰:"臣闻忠臣不私,私臣不忠。履正奉公,臣子之节,上下雷同,非陛下之福。善事上官,臣不敢奉诏。"帝叹息曰:"卿言是也。"
   不是见风使舵,趋炎附势,而是"履正奉公",足见其对法律的态度。
   法律只有通过官吏才能得到推行,官吏是否守法,是法律能否取信于民的关键,官吏执法是否公正,事关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治久安。因此,要求下属官吏遵纪守法,及时选用"良吏",沙汰"奸吏",也就成了循吏的一项重要工作。如召信臣为南阳太守,"府县吏家子弟好游敖,不以田作为事,辄斥罢之,甚者案其不法,以视好恶" ;秦彭为山阳太守,"吏有过咎,罢遣而已,不加耻辱","奸吏跼蹐,无所容诈" ;王涣为温令,"绳正部郡,风威大行" ;不其令童恢,"吏人有犯违禁法,辄随方晓示。若吏称其职,人行善事者,皆赐以酒肴之礼,以劝励之" 。下面几例表明,整饬吏治所取得的成效是非常显著的:
   《后汉书·循吏列传·王涣》:(王涣任洛阳令,卒官),涣丧西归,道经弘农,民庶皆设槃桉于路。吏问其故,咸言平常持米到洛,为卒司所钞,恒亡其半。自王君在事,不见侵枉,故来报恩。
   《后汉书·循吏列传·孟尝》:(孟尝为合浦太守),先时宰守并多贪秽,诡人采求,不知纪极,珠遂渐徙于交阯郡界。于是行旅不至,人物无资,贫者饿死于道。尝到官,革易前敝,求民病利,曾未逾岁,去珠复还,百姓皆反其业,商货流通,称为神明。
   《后汉书·循吏列传·刘宠》:后四迁为豫章太守,又三迁拜会稽太守。山民愚朴,乃有白首不入市井者,颇为官吏所扰。宠简除烦苛,禁察非法,郡中大化。征为将作大匠。山阴县有五六老叟,尨眉皓发,自若邪山谷间出,人赍百钱以送宠。宠劳之曰:"父老何自苦?"对曰:"山谷鄙生,未尝识郡朝。它守时吏发求民间,至夜不绝,或狗吠竟夕,民不得安。自明府下车以来,狗不夜吠,民不见吏。年老遭值圣明,今闻当见弃去,故自扶奉送。"宠曰:"吾政何能及公言邪?勤苦父老!"为人选一大钱受之。
   打击违法官吏,选用遵纪守法的官吏,正是尊重法律、依法理政的必要前提。循吏在吏治上扶正祛邪,激浊扬清,表现出了开明官吏的政治远见,。
   对于严重破坏社会安定、危害百姓正常生产生活的违法行为,循吏能够坚决依法惩处,决不姑息:
   《后汉书·循吏列传·任延》:既之武威,时将兵长史田绀,郡之大姓,其子弟宾客为人暴害。延收绀系之,父子宾客伏法者五六人。绀少子尚乃聚会轻薄数百人,自号将军,夜来攻郡。延即发兵破之。自是威行境内,吏民累息。
   《后汉书·循吏列传·王涣》:州举茂才,除温令。县多奸猾,积为人患。涣以方略讨击,悉诛之。境内清夷,商人露宿于道。
   汉代豪强大族往往凭借其经济实力,招揽宾客,武断乡曲,欺压百姓,甚至把持地方政治,干预地方司法和行政。循吏敢于依法打击不法豪强,反映了其维护法律尊严的决心。
   循吏在处理违法犯罪行为时,既不纵容迁就,也不过份残暴,而是在当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适中地科罪量刑。如上面所说的任延,对不法豪强田氏,起初只惩罚了五六个罪魁祸首,后来田氏聚众造反,任延才发兵镇压。这与酷吏不问犯罪轻重,动辄几十人、上百人的杀戮相比,当然更能体现"法治"的精神。
   执法平和,惩恶扬善,使法律判决尽可能符合客观情况,这才是尊重法律的态度,也才能被社会所认同。黄霸因"处议当于法,合人心","吏民爱敬焉";后来被汉宣帝任命为廷尉正,"数决疑狱,庭中称平"。    王涣"以平正居身,得宽猛之宜。其冤嫌久讼,历政所不断,法理所难平者,莫不曲尽情诈,压塞群疑" ,受到吏民的称赞。而且,循吏在调节法律纠纷时,比较注意深入实际,体察民情,寓教于法,使百姓能够心悦诚服地接受法律的约束。例如刘矩为雍丘令,"民有争讼,矩常引之于前,提耳训告,以为仇恚可忍,县官不可入,使归更寻思。讼者感之,辄各罢去" 。又如《后汉书·循吏列传·仇览》:
   (仇览为蒲亭长),览初到亭,人有陈元者,独与母居,而母诣览告元不孝。览惊曰:"吾近日过舍,庐落整顿,耕耘以时。此非恶人,当是教化未及至耳。母守寡养,苦身投老,奈何肆忿于一朝,欲致子以不义乎?"母闻感悔,涕泣而去。览乃亲到元家,与其母子饮,因为陈人伦孝行,譬以祸福之言。元卒成孝子。
   "不孝"在汉代属重罪,一旦罪名成立,后果不堪设想。仇览因比较注意了解具体情况,又不厌其烦地加以训导,终于避免了悲剧的发生。
   因此,循吏这种平和执法的精神,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威信,有利于缓和各种社会矛盾,体现了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汉宣帝"兴于闾阎",对民间疾苦有所体验,"知百姓苦吏急也",他经常说:"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亡叹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讼理也" 。"吏急"即官吏过于苛酷。可见,司马迁"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 的确是有的放矢。
       二、酷吏与执法
   汉武帝时期是汉代官吏执法由"循谨"而"暴酷"的转折点。就史书的记载而言,不论是《史记》,还是两《汉书》,都不曾把酷吏当作"法治"的典范来记述。《史记》称"自郅都、杜周十人者,此皆以酷烈为声" ;《汉书》云"上替下陵,奸轨不胜,猛政横作,刑罚用兴。曾是强圉,掊克为雄,报虐以威,殃亦凶终" ;《后汉书》称"故临民之职,专事威断,族灭奸轨,先行后闻。肆情刚烈,成其不桡之威;违众用己,表其难测之智。至于重文横入,为穷怒之所迁及者,亦何可胜言!"
   与循吏比较而言,可以说酷吏在"富而教之"方面毫无建树,他们既对发展经济、为民兴利不感兴趣,更不擅长道德教化。酷吏的最主要特点就是以杀伐立威,而且其苛酷的程度远远超出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令人发指。下面就具体考察一下酷吏在执法方面的表现。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绝大多数酷吏对汉代的法律比较熟悉,而且有些酷吏还参与了汉代法令的修订和编纂工作。如张汤、赵禹等,是汉武帝时期立法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和组织者。而且酷吏对法律的掌握程度,更可以从他们在执法活动中的"不俗"表现得到证明:比较典型者如严延年"尤巧为狱文,善史书,所欲诛杀,奏成于手,中主簿亲近史不得闻知。奏可论死,奄忽如神" 。诸如此类的事例比比皆是,下面还会提到。这里旨在说明,汉代的酷吏是懂得甚至非常熟悉当时的法令的,但是知晓法律是一回事,严格依法办事又是另一回事,二者之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所以王符说:
   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从此观之,中材以上,皆可议曲直之辨,刑法之理(可);乡亭部吏,足以断决,使无怨言。然所以不者,盖有故焉。
   王符认为,对于"中材"以上的人而言,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判断是非,公平执法,并不难做到,之所以做不到,当另有缘由,不能完全用不懂或不熟悉法律来为这些官员开脱罪责。酷吏正是这种知法而不守法的官吏的典型。
   熟悉汉代律令的酷吏恰恰在司法活动中并不严格依法办事。"所以不者,盖有故焉"--其主要动机,或揣摩皇帝旨意,以取悦于君主;或以杀伐立威,博取名声,从而受到君主赏识。
   在史籍所列举的两汉酷吏中,只有郅都"伉直,引是非,争天下大体",赵禹"时据法守正"。    至于张汤,据《史记·酷吏列传·张汤》记载:
   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史深祸者;即上意所欲释,与监史轻平者。
   也就是说,张汤在执法过程中,并不依法断案,而是看君主眼色行事,皇帝想要治罪的,张汤就将其交给喜欢陷人于罪的属吏去办;皇帝想要网开一面的,张汤就将其交给务从宽容的属吏去办,总之不是以法律为准绳。杜周更加露骨:
   周为廷尉,其治大放张汤而善候伺。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客有让周曰:"君为天子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杜周不仅毫不隐讳自己执法不公的行为,而且还振振有词。皇帝固然拥有最高的立法权,但汉代皇帝的制、诏并非都能称为法律上的"令" ,至于君主的"意指"只不过是社周通过察言观色揣摩到的,更不可能是"令"了,因此他的回答只不过是偷换了"令"的概念,从而为自己的"从谀"寻找合法的根据而已,真可谓厚颜无耻!其他诸如宁成"好气,为人小吏,必陵其长吏;为人上,操下如束湿薪,滑贼任威" ;周阳由以个人喜怒随意轻重,意在专威,"所爱者,挠法活之;所憎者,曲法诛灭之。所居郡,必夷其豪;为守,视都尉如令;为都尉,必陵太守,夺之治" ;王温舒巴结权贵,"善事有势者,即无势者,视之如奴。有势家,虽有奸如山,弗犯;无势者,贵戚必侵辱",因此,"有势者为游声誉,称治" ;咸宣"治主父偃及淮南反狱,所以微文深诋杀者甚众,称为敢决疑" ;周纡"迁博平令,收考奸臧,无出狱者" ,以"威名"升官为齐相 。严延年则以其娴熟的法律知识和非凡的司法才能玩弄法律,"众人所谓当死者,一朝出之;所谓当生者,诡杀之。吏民莫能测其意深浅,战栗不敢犯禁。桉其狱,皆文致不可得反" 。严延年所为,虽有"摧折豪强,扶助贫弱"的动机,但蔑视国法,"违众用己,表其难测之智" ,毕竟不得人心。
   酷吏在司法活动中,多以苛酷之吏甚至地痞无赖为爪牙。义纵为定襄太守,"猾民佐吏为治" ;王温舒"督盗贼,素习关中俗,知豪恶吏,豪恶吏尽复为用,为方略" ;尹赏为长安令,大规模搜捕长安中所谓"轻薄少年恶子,无市籍商贩作务,而鲜衣凶服被铠捍持刀兵者",计数百人,一举处决,却留下其"魁宿"和"故吏善家子失计随轻黠愿自改者","皆得其罪,诡令立功以自赎,尽力有效者,亲用之为爪牙";王吉"专选剽悍吏,击断非法"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主管官员法外造法,恣意用刑,豪恶属吏望风而动,变本加厉,这是对法律制度本身的破坏,从根本上动摇了法律的威信,其对国家法制的破坏程度,绝非普通人的违法行为所能与之相比。
   法家主张重刑主义,认为对轻罪处以重刑,可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但是轻罪重刑,并不是无限加重,而是有一定标准的,执法官吏故意超出法定标准的过重量刑或过轻量刑,在秦律中称为"不直",在汉律中分别称为"不直"和"故纵",是犯罪行为 。然而几乎所有酷吏,都无视法律所规定的标准,量刑苛酷,刑罚残忍,肆无忌惮。例如《史记·酷吏列传·义纵》:
   军数出定襄,定襄吏民乱败,于是徙纵为定襄太守。纵至,掩定襄狱中重罪轻系二百余人,及宾客昆弟私入相视亦二百余人。纵一捕鞠,曰"为死罪解脱",是日皆报杀四百余人。
   武帝多次出兵定襄攻打匈奴,严重影响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治安状况恶化。义纵作为一郡之首脑,不对当地吏民加以安抚,反而以残酷的手段进行镇压,对触犯法律者不问轻重,一律滥杀。《史记·酷吏列传·杜周》:
   会狱,吏因责如章告,劾,不服,以笞掠定之。于是闻有逮皆亡匿,狱久者至更数赦十有余岁而相告言,大抵尽诋以不道以上。
   "以笞掠定之",不问事实根据,强迫被告认罪的作法,绝对不是法家轻罪重刑原则的体现,更与"法治"风马牛不相及。《汉书·酷吏传·尹赏》:
   赏以三辅高第迁长安令,得壹切便宜从事。赏至,修治长安狱,穿地方深各数丈,令辟为郭,以大石覆其口,名为"虎穴"。乃部户曹掾史,与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无市籍商贩作务,而鲜衣凶服被铠捍持刀兵者,悉籍记之,得数百人。赏一朝会长安吏,车数百两,分行收捕,皆劾以为通行饮食群盗。赏亲阅,见十置一,其余尽以次内虎穴中,百人为辈,覆以大石。数日壹发视,皆相枕藉死,便舆出,瘗寺门桓东,楬著其姓名,百日后,乃令死者家各自发取其尸。亲属号哭,道路皆歔欷。
   在这一事例中,酷吏尹赏的作法可谓残酷而离奇!这种手段决不是法律中所规定的刑罚种类。而且"见十置一"(即每十人中留下一人免于惩罚)的判决方法也不可能是法定的审判方法,因为这根本不是根据犯罪的轻重,而是看被审判者的运气。前面曾提到,尹赏在处决这批人时,却把很多"魁宿"(罪魁祸首)留下,这更违反了首犯从重的法律原则。总之,整个事件,从审问、判决的方法到所使用的刑罚,都远远超出法律之外。我们从这里看到的,只是执法官员对法律的公开蔑视,根本不是什么"法治"。《后汉书·酷吏列传·王吉》:
   若有生子不养,即斩其父母,合土棘埋之。凡杀人皆磔尸车上,随其罪目,宣示属县。夏月腐烂,则以绳连其骨,周遍一郡乃止,见者骇惧。视事五年,凡杀万余人。其余惨毒刺刻,不可胜数。郡中惴恐,莫敢自保。
   酷吏之"酷",表现在各个方面,真可谓"惨毒刺刻,不可胜数"。"至若蜀守冯当暴挫,广汉李贞擅磔人,东郡弥仆锯项,天水骆璧推咸,河东褚广妄杀,京兆无忌、冯翊殷周蝮鸷,水衡阎奉朴击卖请,何足数哉!何足数哉!"
   酷吏因刑杀过滥而被免官甚至被治罪者更是不胜枚举:如严延年"拜为平陵令,坐杀不辜,去官" ;尹赏为江夏太守,"捕格江贼及所诛吏民甚多,坐残贼免" ;李章"迁千乘太守,坐诛斩盗贼过滥,征下狱免" ;周纡为司隶校尉,虐待囚徙,"坐左转骑都尉" ;阳球"出为高唐令,以严苛过理,郡守收举,会赦见原" 。这反过来也说明,汉代酷吏已残酷到何种程度,以致于他们的主子也不得不对这些鹰犬们稍加约束,以平民怨。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酷吏往往刚刚罢免,又被起用--因为在以皇帝为首的统治集团眼中,这些官吏是"能吏",能"治剧",有"功效"。尹赏对此深有领悟,以致于临死时还向儿子传授做官的秘诀:"丈夫为吏,正坐残贼免,追思其功效,则复进用矣。一坐软弱不胜任免,终身废弃无有赦时,其羞辱甚于贪污坐臧。慎毋然!"当政者急功近利,不计后果,只看到血腥的镇压手段可以暂时取得表面上的平静,却看不到社会在恐怖高压下所蕴积的反抗力。
   置国家法令于不顾,另搞一套,法外造法,刑外造刑,这既不体现法家"轻刑重罪"的原则,也不是对法律的尊重,而是对"法治"的严重破坏。酷吏的所做所为,可以收一时之效,却难以持久。从长远看,它只能使各种社会矛盾更加尖锐,甚至激起大规模的民变,威胁统治阶级的长治久安。据《史记》载:
   自温舒等以恶为治,而郡守、都尉、诸侯二千石欲为治者,其治大抵尽放温舒,而吏民益轻犯法,盗贼滋起。南阳有梅免、白政,楚有殷中、杜少,齐有徐勃,燕赵之间有坚卢、范生之属。大群至数千人,擅自号,攻城邑,取库兵,释死罪,缚辱郡太守、都尉,杀二千石,为檄告县趣具食;小群以百数,掠卤乡里者,不可胜数也。于是天子始使御史中丞、丞相长史督之;犹弗能禁也,乃使光禄大夫范昆、诸辅都尉及故九卿张德等衣绣衣,持节,虎符发兵以兴击,斩首大部或至万余级,及以法诛通饮食,坐连诸郡,甚者数千人。数岁,乃颇得其渠率。散卒失亡,复聚党阻山川者,往往而群居,无可奈何。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不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不通过发展生产来改善百姓的生活,不能有效制止贪官污吏的巧取豪夺和不法豪强的武断乡曲,一味依仗滥刑滥杀,实行恐怖政策,其结果,只能是饮鸩止渴。"猛既穷矣,而犹或未胜" --岂止未胜?广大民众蕴育已久的怒火终有一天像火山一样喷发出来,摧毁昏聩凶残的暴政。
   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说:
   吾独不解,骫法之人,往往即为定法之人:梁武诏定律令,缓权贵而急黎庶;隋文诏除惨刑,而猜忌任智,至于殿庭杀人。稽诸史册,不胜枚举。法立而不守,而辄曰法之不足尚,此固古今之大病也。自来势要寡识之人,大抵不知法学为何事,欲其守法,或反破坏之,此法之所以难行,而学之所以衰也。
   这是沈氏在对中国法律史进行全面、系统研究之后所发出的沉痛感慨,仔细体味这段话的含义,再看一看汉朝天子及其所赏识的"能吏"们的所做所为,或许会给我们更多的启示。


                   第二节 关于秦汉时期执法的思考


   法律的作用是什么?在对国家的治理上,究竟是人的因素重要,还是法律的因素重要?这些问题在先秦诸子中曾进行过广泛而深入的讨论。法家非常重视法律的作用,并强调严格执法,主张"一断于法",注意树立法律的威信,使法律取信于民。儒家则强调礼的作用,主张通过教化来提高人的品德,希望由"贤人"来治理国家。
   荀子认为国家是否有健全的法制和良好的法律都不是问题的关键,决定国家兴衰治乱的根本因素是"君子"。他说:
   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传曰:"治生乎君子,乱生乎小人。"此之谓也。
   在《荀子·君道》中,他对此又有进一步的阐述:
   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徧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
   在治理国家上,荀子崇尚"贤人政治",非常强调人的作用,认为国家只要有君子执政,就会兴旺发达;没有君子,再好的法律也不能阻止国家发生动乱。应该说,这种单纯强调人的作用的观点有其偏颇之处,但是由于法律只有通过执法的人才能对社会发生影响,而在当时的情况下,专制君权日益强化,又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来确保当政者自觉守法和严格执法,因而执法者的个人品质就关系到法律能否真正得到执行。从这一意义上说,荀子的观点也有其合理的一面。
   东汉时期的王符对此认识更深入一步,《潜夫论·述赦》曰:
   "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无常行,亦无常弛,君敬法则法行,君慢法则法弛。"
   王符认为,法令能否得到贯彻执行是国家兴衰治乱的关键,而君主对法律的态度又决定着法律能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在这里,王符认识到了法律的作用,也认识到执法者的态度对法律的影响。在君主专制制度下,皇帝拥有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他的态度直接影响到整个官僚队伍的执法精神,因此王符特别强调君主在执法中的作用。
   秦汉历史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良好的法律固然重要,严格执法尤其重要,信法兴邦,倾法亡国。
       一、信法兴邦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一次著名的改革,地处西陲、被中原诸侯视为"夷狄"的秦国,正是以此为契机而走上富强之路的。据说为了取信于民,在变法令公布之前,做了这样一个试验:
   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好的法律被制定出来,仅仅是在治理国家方面所迈出的第一步,并不意味着从此就可以高枕无忧。法律要想为社会所接受,首先应该力求取信于民;而法律要想取信于民,执法官员必须做到严格执法。再好的法律,执法者不严格执行,就难以被百姓所信服,其预期的效果也难以实现。
   商鞅变法之所以成功,除了其变法的内容符合时代潮流外,更重要的是他能够做到信赏必罚,不论贵族官僚还是普通平民,只要违犯法律,都严惩不贷。他深深认识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因此他特别强调统治者应遵守法纪,而国君尤其要带头守法:
   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言中法,则辩之;行中法,则高之;事中法,则为之。故国治而地广,兵强而主尊,此治之至也。人君者不可不察也。
   变法之初,太子犯法,他严厉惩罚了对太子负有教导之责的师、傅公孙贾和公子虔 ,为推行新法扫清了障碍。
   支持商鞅变法的秦孝公去世之后,太子继位,以公子虔为代表的一批贵族趁机诬告商鞅谋反,"商鞅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商君喟然叹曰:'嗟乎,为法之弊一至此哉!'" 这对商鞅来说,是一个悲剧。然而这个故事却也从另一个方面告诉我们,"商君之法"之所以如此深入人心,与其重视执法的精神是密不可分的--整个社会从上到下都深知违法必究的道理,理所当然会自觉遵守法律,法律的威信自然会树立起来。
   战国时期,许多诸侯国都曾实行过变法改革,如李悝在魏国、吴起在楚国的变法,在当时都取得一定的成功,影响也比较大,但是在他们死后,这些诸侯国的国势却不断衰落,回天乏术,最终为秦所灭。本文在讨论秦律的沿革时曾指出,秦律与西周春秋传统法律之间并不是判然分开的,其间有历史继承性;秦律与关东六国的法律也始终互相借鉴、互相影响。秦律与魏国法律的关系更是非同一般,商鞅颁布的秦律是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制定的,此后魏律始终影响着秦律,直到秦统一前夕,魏律的某些条文仍然为秦的执法官吏所引用。这说明当时魏国的法律与秦律在法律的指导原则和课罪量刑的标准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有相同相似之处。既然如此,为什么魏国的国势江河日下,而秦国的国力却蒸蒸日上?其中的原因之一,当与执法的力度有关。《韩非子·有度》:
   故有荆庄、齐桓,则荆、齐可以霸;有燕襄、魏安釐,则燕、魏可以强。今皆亡国者,其群臣官吏皆务所以乱而不务所以治也。其国乱弱矣,又皆释国法而私其外,则是负薪而救火也,乱弱甚矣!
   有法不依,释法而私外,这是导致国内各种社会矛盾尖锐、国势日益衰弱的重要原因。《韩非子·饰邪》更进一步阐述了守法的重要性:
   当魏之方明《立辟》、从宪令之时,有功者必赏,有罪者必诛,强匡天下,威行四邻:及法慢,妄予,而国日削矣。当赵之方明《国律》、从大军之时,人众兵强,辟地齐、燕;及《国律》慢,用者弱,而国日削矣。当燕之方明《奉法》、审官断之时,东县齐国,南尽中山之地;及《奉法》已亡,官断不用,左右交争,论从其下,则兵弱而地削,国制于邻敌矣。故曰:明法者强,慢法者弱。
   每个诸侯国都有自己法律,这些法律都曾在各诸侯国的发展中起过重要作用,之所以后来出现了"兵弱而地削"的局面,就是因为法律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有功者未必获赏,有罪者未必受罚,破坏了法律的威信,极大地挫伤了国人从事"耕战"的积极性。这两段文字阐述了严格执法与否对国势强弱的影响,是很有说服力的。就秦国而言,秦孝公、商鞅死后,商君之法未败,尤其是以国君为代表的统治集团比较注意认真执法,其间虽然也有例外的情况,但崇尚执法仍然是主流,正如荀子所说:
   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挑,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入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间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
   读这段话,当时秦国官吏守法奉公的情景跃然纸上。荀子是战国后期具有法家思想倾向的儒家学者,他也曾以"无儒"批评秦国,因此他对秦国的评论应该是符合实际的。
   阶级社会的法律不可避免带有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不平等性,但是法律作为一种统治工具,除了具有镇压的职能以外,在一定程度上也发挥着社会调节的职能--将统治阶级的特权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被统治阶级的权益也有所规定,使之具有"公平如水"的外部特征。正因为法律具有调节职能,因此严格执法才能防止统治者的为所欲为,从而避免激化阶级矛盾和各种社会矛盾,也使普通百姓有一点喘息之机。纵观中国历史,什么时候统治者能够严格执法,社会就会安定,经济就会发展,国力就会强盛;什么时候统治者蔑视法律,胡作非为,就会激化社会矛盾,导致民不聊生,国力削弱。
   秦律是在总结关东各国法律的基础上,针对秦国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由于商鞅变法之后,信赏必罚、严格执法的传统为后继者所继承,因而秦国经济发展,国力强盛,保征了其在兼并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最终完成了统一六国的伟业。
   我们在讨论萧何《九章律》与秦律的关系时,已经注意到,萧何捃摭秦法而制定的汉律九章,只是删除了秦律中某些不合时宜的条文,至于秦律的法律原则、指导思想及其科罪定刑的标准,萧何并未加以更改,而被汉朝士大夫视为秦之苛法的挟书、参夷、妖言诽谤、收孥相坐等律令,更是在汉朝建立以后的高祖到文景时期逐渐废除或修改的。既然如此,为什么基本相同的法律,在秦朝末年和西汉初年所发挥的作用迥然不同?
   我认为,秦朝的灭亡,是由于最高统治者的随心所欲,破坏了传统的法律,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百姓正常的生产生活,百姓难以为生,被迫起来造反,六国贵族闻风而动,最终推翻了秦的暴政。试想,如果商鞅变法之后制定的秦律果真就像后人所评价的那样残酷无情,无论如何是不可能使秦国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功的。秦律固然有其弱点,但是我们不应该将秦朝覆亡简单归咎于秦法繁苛,不应因为秦的短祚而对秦律一概否定,而应注意到秦朝建立前后其执法方针的不同。这一点我们将在下面具体论述。
   就西汉初年而言,法律制度虽与秦末基本相同,但执法精神与秦末迥异。一方面是由于统治者实行休养生息、无为而治的政策,轻徭薄赋,爱惜民力,扰民之举少了,百姓触犯禁令的机会也就随之减少。另一方面,为了避免重蹈亡秦覆辙,汉初统治者比较能够知人善任,上自皇帝下至各级官吏也多能守法奉公,史书中著名的例子如曹参、张释之等等,都可以做为例证。据《汉书·张释之传》载:
   顷之,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乘舆马惊。于是使骑捕之,属廷尉。释之治问。曰:"县人来,闻跸,匿桥下。久,以为行过,既出,见车骑,即走耳。"释之奏当,此人犯跸,当罚金。上怒曰:"此人亲惊吾马,马赖和柔,令它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壹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错其手足?唯陛下察之。"上良久曰:"廷尉当是也。"
   "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一语清楚地表明汉初统治者的执法精神。大臣执法,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看君主的眼色行事,这在专制体制下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其后人有盗高庙座前玉环,得,文帝怒,下廷尉治。案盗宗庙服御物者为奏,当弃市。上大怒曰:"人亡道,乃盗先帝器!吾属廷尉者,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庙意也。"释之免冠顿首谢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基。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一,假令愚民取长陵一抔土,陛下且何以加其法乎?"文帝与太后言之,乃许廷尉当。
   张释之不仅严格依法断狱,而且一再向文帝阐明公平执法的重要性,而文帝最终也能做到从谏如流,这对于培养执法奉公的精神尤其重要。
   张家山汉简证明,奏谳制度并不始自汉朝,早在秦时就已存在了。西汉建立之初,高祖、景帝又三令五申加以强调:
   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
   孝景中元五年复下诏曰:"诸狱疑,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其后狱吏复避微文,遂其愚心。至后元年,又下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愚智,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令谳者已报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
   汉初统治者之所以如此重视奏谳制度,就是为了减少冤狱,防止执法官吏草菅人命,这也体现了汉初统治者重视依法办事的精神。
   因此,"文景之治"的出现,其原因固然很多,但无论如何,如果没有这种公平执法精神,是不可想象的。也正是因为执法精神的不同,才使秦末与汉初尽管所用的法律大体相同,而结果却截然相反。
   汉武帝任用张汤、赵禹等人修订编纂法律,一反汉初以来约法省刑的执法传统,任酷吏,严刑罚,加之沉重的赋税徭役负担,曾一度激起大规模民变。然而同样是执行武帝以来所修订编纂的法律,在汉宣帝时,情况却大不一样。汉宣帝比较注重法制建设,为了避免官吏执法不平造成"有罪兴邪,无罪蒙戮"的后果,任用执法公平的大臣于定国为廷尉,黄霸等为廷平 。不仅如此,宣帝还注意整顿吏治,据《潜夫论·三式》载:
   昔宣皇帝兴于民间,深知之,故常叹曰:"万民所以安田里、无忧患者,政平讼治也,与我共此者,其惟良二千石。"于是明选守相,其初除者,必躬见之,观其志趣,以昭其能,明察其治,重其刑赏,奸宄减少、户口增息者,赏赐金帛,爵至封侯,其耗乱无状者,皆衔刀沥血于市,赏重而信,罚痛而必,群臣畏劝,竞思其职。
   重视官僚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官吏执法情况的监督,政平讼理,赏信罚必,终于促成"昭宣中兴"的良好社会局面。
   由此可见,同样的法律,由于执法者的态度不同,其社会效果就会大不相同;在治理国家方面,良好的法律与认真执法的官员二者都同样重要,不可偏废。正如王符所说:"牧守大臣者,诚盛衰之本原也,不可不选练也:法令赏罚者,诚治乱之枢机也,不可不严行也。"
       二、倾法亡国
   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下,法律能否得到贯彻执行,一般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拥有最高立法权和执法权的专制君主能否自觉遵守法律,二是各级官吏能否认真执法。不管哪方面践踏了法律,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商鞅变法使秦国走上了富强的道路,使之由西陲之"夷狄"而成为中原之霸主。商鞅死后,其法未败。可以说,商君之法与法家学说对秦国社会各个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成效是显著的。
   然而秦统一以后,仅仅维持了十五年的统治,就被陈胜、吴广领导的农民起义推翻了。秦王朝的迅速覆亡,给后世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贾谊把秦朝短祚的原因归纳为"仁义不施"、"繁刑严诛"与"赋敛无度",这代表了汉代大多数士大夫的意见 。早在秦统一六国前夕,荀子在赞扬秦国"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的同时,也以"无儒"而讥之,认为"县之以王者之功名,则倜倜然其不及远矣"。 荀子的话不幸而言中,这样,法家学说不适合统一以后的秦王朝,而秦王朝不知改弦易帜,因而导致覆亡,这种观点在当时几乎成了众口一词的定论,而且至今在学术界仍然有很大影响。
   应该说,"仁义不施"、"繁刑严诛"与"赋敛无度"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秦朝历史的实际情况,但是把秦统治者的这些暴行简单归咎于法家学说极端化,未免过于武断。汉代以后,儒家学说开始成为官方的指导思想,可是不施仁义、横征暴敛、滥杀无辜的昏君、苛吏仍然史不绝书,这双归咎于哪种学说?具体的史实告诉我们,统一以后的秦王朝,随着形势的变化,其政治指导思想开始偏离原来的法家路线,正常的法律秩序与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这才是秦朝速亡的真正原因。
   在秦国的历史上,那些有作为的君主,无不把求贤与强国当做其治理国家的首要任务,最著名的如秦孝公的"求贤令":"诸侯卑秦,丑莫大焉……寡人思念先君之意,常痛于心。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 其求贤之心,强国之志,跃然纸上。巨大的军事胜利,冲昏了统治集团的头脑,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秦始皇,更是忘乎所以,逐渐把注意力转向个人享乐方面,修阿房宫,建骊山陵,四处寻游,求仙无度。秦二世则赤裸裸地宣称:"夫人生居世间也,譬犹骋六骥过决隙也。吾既已临天下矣,欲悉耳目之所好,穷心志之所乐,以安宗庙而乐万姓,长有天下,终吾年寿,其道可乎?" 统治者对个人享乐的追求,使秦原先的国策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法家本来主张刑、赏并用,不论是早期的李悝、吴起,还是后来的商鞅,都不曾放弃奖赏而只强调严刑酷法。秦律中也有奖、罚两方面的条文(如《厩苑律》及《法律答问》中的某些条文),并非只讲繁刑严诛。可是丞相李斯为邀宠固位,极力迎合秦二世,提出了"督责之术",全盘主张君主独裁与严刑峻法,认为这样可以"灭仁义之途,掩驰说之口,困烈士之行,塞聪揜明,内独视听,故外不可倾以仁义烈士之行,而内不可夺以谏说忿争之辩,故能荦然独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 。这既不符合法家的一贯精神,也违背了秦律本身的原则。王夫之曾痛斥"督责之术",认为"尽古今概贤不肖,无有忍言此者" 。
   从现存秦律条文看,《田律》中有关于刍稾税的征收标准:"顷入刍三石,稾二石。"    据此推测,其他赋税当也有固定的征收标准。秦始皇的横征暴敛本身就是在破坏而不是强化法制。始皇死后,二世继续建阿房宫,"尽征其材士,五万人为屯卫咸阳,令教射狗马禽兽。当食者多,度不足,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藁,皆令自赍粮食,咸阳三百里内不得食其谷,用法益刻深" 。这仅仅是百姓所受压榨的一个侧面而已。
   秦律本身确实贯彻了法家的"轻罪重刑"原则,但"重刑"是有严格标准的,对于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超过标准的"不直"之罪都要加以惩罚 。《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四年,適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说明秦始皇时期尚比较注意严格执法。秦二世以阴谋手段登上皇位,时刻担心"大臣不服,民吏尚强,及诸公子必与我争,为之奈何"?于是在赵高等人的怂恿下,"乃行诛大臣及诸公子,以罪过连逮少近官三郎,无得立者,而六公子戮死于杜" 。我们已无从考证这些人被杀的罪名如何,但公子将闾昆弟三人被害事件却足以证明此时秦刑罚之滥:二世以"不臣"之罪名派人逼迫将闾兄弟三人自杀,将闾据理力争,申述自己无辜,使者曰:"臣不得与谋,奉书从事。"将闾兄弟三人只好饮剑自杀 。"不臣"之罪,纯属莫须有,将闾兄弟以公子身份却在劫难逃。其他如扶苏、蒙恬、蒙毅、冯去疾、冯劫等等,也无不含冤而死。最后,连大倡"督责之术"的李斯也被"具五刑,夷三族",自食恶果。贵族、大臣尚且受到非法之迫害,普通百姓就可想而知了。
   有功者赏,有罪者罚,赏信罚必,这是法家的一贯主张,也是秦国国力不断强盛的法律保障。秦二世弃此不顾,而实行"贱者贵之,贫者富之"的政策 ,不问被重用者的政绩与能力,其用意无非是为了培养、提拔一批专制魔王的忠实奴才。
   虽然说在中国古代,专制君主的意志就是法令,但君主的个人意志有很大的随意性,与比较稳定的法律条文毕竟不能等同。本文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论述秦末统治者破坏法律的行为的。统治者的荒淫无度,加重了百姓的负担;法律秩序的破坏,增加了政治的黑暗;滥杀无辜,残民以逞,不仅加剧了阶级矛盾,也使统治集团内部人人自危,苟且偷安。全国已变成秦王朝的监狱,全体臣民已变成几个政治寡头的囚徒。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爆发了陈胜、吴广领导的农民起义。因此,秦之暴亡,既不能归咎于法家学说,也不能完全归咎于已奉行了一百多年的秦律,而是秦王朝正常的法律制度被最高统治集团严重破坏的必然结果。李斯直到死到临头才翻然醒悟:
   凡古圣王,饮食有节,车器有数,宫室有度,出令造事,加费而无益于民利者禁,故能长久治安。今行逆于昆弟,不顾其咎;侵杀忠臣,不思其殃;大为宫室,厚赋天下,不爱其费。三者已行,天下不听 。
   《汉书·刑法志》的评论是:
   至于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班固所讲的"先王之法"是指禹、汤、文、武、周公之法。如果将其改为指商鞅变法以来秦国历代所遵奉的法治传统的话,这一评论就比较符合历史事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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