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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爱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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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是北洋政府时期,经袁世凯批准,由赵尔巽为总担纲编纂的一部大型清朝历史史籍。因其未经总阅修订即匆忙付梓刊行,故曰“史稿”。参与该史稿纂修的工作人员,前后有300多人,编纂时间历达15年,最后成书536卷,800余万字。几十年来,《清史稿》为清史研究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史料。但其在政治观点、体裁体例、史实内容等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和舛错。认真研究总结《清史稿》纂修始末及其经验教训,对刚启动的新的大型清史纂修工程,不无裨益和借鉴。 一、史馆的设立和纂修队伍的组织 1、史馆的设立 1914年春,北洋政府国务院,呈请设立清史馆,纂修清史。国务院呈文曰:“在昔邱明受经,伯靥司籍,春秋而降,凡所陈之递嬗,每纪录而成编,是以武德开基,颜师古聿修隋史,元祐继统,欧阳修乃撰唐书。盖时有盛衰,制多兴革,不有鸿篇巨制,将奚以窥前代之盛,备后世考镜之资。况大清开国以来,文物灿然,治具咸饬……惟是先朝纪载,尚付阙如,后世追思,无从观感。及兹典籍具在,文献未湮,尤宜广召耆儒,宏开史馆,萃一代人文之美,为千秋信史之征。兹经国务会议议决,应请特设清史馆,由大总统延聘专员,分任编纂,总期元丰史院,肇启宏规,贞观遗风,备登实录,以与往代二十四史,同昭垂鉴于无穷”。○1 赵尔巽接聘后,立即着手延聘人员,组织队伍,开始编纂工作。先后聘任编纂人员一百多人进馆,另外还聘任名誉总纂、纂修顾问等亦近百人。
二、体例的讨论与确立 《清史稿》体例讨论过程,大致经过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馆内外人士上条陈提建议阶段,第二阶段是组织讨论,拟订史目阶段,此阶段又分为馆内讨论,拟订草目和向社会公布所拟草目,修改补充,确立史目两个步骤。
第一阶段 开馆之初,馆内外人士纷纷致书史馆,或致书馆长赵尔巽,提出了各种体例建议。“当开馆之初,首先讨论体例,时建议者众”。“体例未定,建议蜂起”。其中主要有: 1、于式枚、缪荃孙、秦树声、吴士鑑、杨钟羲、陶葆廉六人所上《拟开馆办法九条》。 2、梁启超《清史商例第一、二书》。 3、吴廷燮《清史商例》。 4、金兆蕃《拟修清史略例》。 5、吴士鑑《陈纂修体例》。 6、袁嘉谷、陈敬第《陈清史凡例商榷》。 7、朱钟琪《拟修清史目例》。 8、袁励准、王桐龄《上纂修清史管见书》。 9、张宗祥《陈纂修清史管见数则》。 10、朱希祖《清史宜先修志表而后纪传议》。 11、刘树屏《陈述邦交志意见书》。 12、卢彤《条陈征集书籍及分类纂修办法》。 上条陈的人员,大部分是史馆编纂人员,也有部分是馆外人士。如梁启超、张宗祥、卢彤、杨钟羲等。 第二阶段 在广泛征求条陈建议的基础上,史馆开始组织对纂修体例的讨论,此间,“馆中集会数次”。讨论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史体之定位 对于所修清史之史体,可以说未用大的讨论即基本达成一致。首先在国史馆的呈请和大总统令中,已将它定位为“踵二十四史”之作,尔后在馆内外人士的建议中,也大都认为,所修之清史,“为结束二十四史之史,清史以后体例如何,自当别议”,本史则应是“与二十四史并列之书。”故绝大多数人士建议所用之史体,都是传统的纪、志、表、传旧史体。对于纪传体,他们认为“一代之史,实以纪传包括为宏,故后述目录者,皆以斯体为首,名曰‘正史’。”“史记为正史之祖……今修清史,于世家考谱之类,皆无所取,自当以纪志表传四者为定”。虽然梁启超提出了创新体裁,即以载记、年表、志略、传记四者组合而成的综合体例,但实际并未超出纪传志表的史体框架。同时,又因“梁启超所言尤繁伙,然多不中义例”,而“各家所上史例,多数偏于旧史体裁”,所以最终讨论结果,“众以清史为结束旧史之时,不仿依据旧史,稍广类目,大体近法明史,而稍有变通”。 2、史目之拟定 《清史稿》体裁体例的讨论,主要是史目的讨论和拟定。当时讨论有两种形式和步骤,一是组织馆内有关人员,就馆内外人士建议例目进行讨论,并以多数人建议为基础,拟订草目。二是将拟订的草目公诸报端,由社会人士评议。最后史馆综合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补充,确立撰写目录。 在馆内外人士的条陈建议中,每个人在阐述自己的体例设想时,都详细例举了所拟史目。 对本纪,基本都认为应从太祖努尔哈赤起,每帝一篇,共12篇。个别人提出了努尔哈赤、皇太极和宣统皇帝应如何立纪,及多尔衮、载沣和慈禧太后可否入本纪的问题,但总的争议不大。 对志、传、表,则意见不一。每人所拟,例目悬殊,分法各相径庭。以较有代表性的于式枚等人所拟10份史目统计,志最多有的拟27目,最少有的拟13目;表最多有的拟15目,最少者拟6目;传最多者拟52传,少者只拟12传。而累计这10份建议中不同的例目,志有48类,表53类,传更多达96类。下面仅将于式枚等人所拟例目列表示之。 (一)于式枚等人所拟例目总表
例目作者 纪 志 表 传 备 注 于式枚6人 12 16 10 18 梁启超 26 事表14人表11 52 ○1原拟表在前、志在后○2纪只有原则意见,无具体数目 吴廷燮 12 27 15 21 ○1原拟表在前,志在后○2传目依其大意统计 金兆蕃 12 14 9 传事20传人9 吴士鑑 12 13 7 13 原拟表在先,志在后 袁嘉谷 12 21 14 12 朱钟琪 12 21 13 12 原拟表在先,志在后 袁励准 12 22 11 26 张宗祥 12 17 6 19 朱希祖 18 14 其建议仅拟志表两项。故缺纪传统计。 说明:
(1)在表二、三、四中,目数统计时,凡内容一致而用词不一者,均予列在同一栏内计之。 (2)有些目下分若干项,因表格所限,略而未列。 (3)因表格所限,表二中,梁启超拟事表14目,表三中,金兆蕃拟事传11目和梁启超拟传52目,均只做总数量的统计而未列在表内,为便于读者了解,特附后。 梁启超拟事表14:○1开国年表○2顺康之际靖乱年表○3西北拓境年表○4西南拓境年表○5嘉道之际靖乱年表○6咸同之际靖乱年表○7外交和战年表○8藩服年表○9庚申之役月表○10甲午之役月表○11庚子之月表○12逊国月表○13与国年表○14大事通表 金兆蕃拟事表11:○1台湾○2内外蒙古○3青海四部○4准噶尔○5西藏○6大小金川○7土司○8琉球○9缅甸○10安南○11朝鲜 梁启超拟传52:○1孝钦显皇后传○2两摄政王合传○3明四藩载记○4明遗臣传○5明遗民传○6开国亲臣传○7开国相臣传○8开国将帅传○9开国诸臣传○10顺康相臣传○11顺康将帅传○12顺康疆臣传○13顺康言臣传○14顺康诸臣传○15雍乾相臣传○16雍乾将帅传○17雍乾疆臣传○18雍乾言臣传○19雍乾诸臣传○20嘉道相臣传○21嘉道将帅传○22嘉道疆臣传○23嘉道言臣传○24嘉道诸臣传○25咸同亲臣传○26咸同相臣传○27咸同将帅传○28咸同疆臣传○29咸同言臣传○30咸同诸臣传○31光宣亲臣传○32光宣相臣传○33光宣疆臣传○34光宣言臣传○35光宣诸臣传○36河臣传○37使臣传○38死节传○39循吏传○40儒林传○41文苑传○42卓行传○43孝友传○44艺术传○45方伎传○46烈女传○47宦者传○48客卿传○49叛臣传○50群盗传○51属国传○52叙传 经讨论比较,史馆基本取多数人建议,大致以于式枚6人拟立例目为框架,多数人同意拟立史目为基础,先立草目,再定撰写目。
于式枚6人所拟目,大体依明史体例,志16,表10,传18。他们在阐述其体例指导思想时写道:明史“三百六十卷,盖其书纪表不如志,志不如传,宏正前之传,不如嘉靖以后,此其大较也。然汇聚数十年之名流,考证三百载之事实,上搜开国之群雄,下录三王之事迹,数人同事,则类叙,一人数事,则别见,不漏不蔓,体例最善。今日修史,惟专仿明史,不必高谈皇古也”。○18 因于式枚等6人的条陈,“颇能言明史之利弊”,“而赞成者亦众”,○19 故其建议为史馆所用。 20世纪60年代,台北学者曾将清史稿目、明史目及于式枚六人拟目做过比较。结论有三:(一)志。“清史稿志目十六,明史志目十五,是明史志目,清史皆有,惟改五行为灾异,历为时宪,而并仪卫于舆服,则明史目十五,清史并为十四,而增交通、邦交二志。清史目十六,实用于氏等拟目,惟删国语一目,而从兵志中之铁路轮船电报邮政,分出为交通志,乃从众议也”。(二)表。“清史稿表十类,比明史多五类,于氏拟目,虽亦十类,然清史无总理各国大臣年表,而外戚不从于氏改传,仍从明史作表,仅有二类出入,余皆从于氏之议,惟名称稍有更改,其实则同”。(三)传。“清史除散传十四类。明史二十类,清史删宦官、阉党、倿倖、奸臣、流贼五目,增畴人、藩部。是清史同于明史者十二目,余则或删或增,变更较多。至清史用于氏拟目十八,除去外教、外戚、宦官三目,而改藩臣为藩部,旨趣稍异,以其实用其十四目”。○20 当时讨论中,虽然建议例目繁多,但多数类目只有极少数人提及,部分类目则意见比较集中。仍以于式枚10人建议为例,建议志目47类中,5人以上同意拟立的志目有18类,即:天文、灾异、历、地理、礼、乐、舆服、选举、职官、食货、河渠、兵、刑法、艺文、外交、学校、宗教、氏族;建议表目53类中,5 人以上同意拟立的有11类,即:公主、封爵、藩属、军机大臣、部院大臣、疆臣、宗室、内阁大学士、督抚、使臣、藩部;建议传目96类中,5人以上同意拟立的有12类,即:后妃、诸王、藩臣、循吏、儒林、文苑、忠义、孝友、隐逸、方伎、列女、宦官。应该说,这也基本反映了史馆其他多数人的意见。我们将此统计和《清史稿》史目相比较,可以看出,《清史稿》史目,大致没出这些例目之左右。如《清史稿》志16,其中15是上述5人以上建议拟目,只增了少数人拟立的交通一项;表10,取上述5人以上建议史目有8,另增了少数人拟立的皇子和外戚两目;传15,而上述5人以上拟立之12目全在其中。 史馆在采纳馆内外人士条陈建议,拟定史例史目后,曾将拟目公诸报端,由社会人士评议。这是史馆体例讨论的第二步。如1915年,时任湖南省立第一师范学校国文教员的易培基,在看到公布的例目后,即在《甲寅杂志》1915年第一卷第6号发表“清史例目证误”一文予以评论。文曰:“曩于报端,见缪君荃孙所编清史例目,误漏逢午,触目皆是”。而易培基所评论“曩于报端”所见之缪荃孙所拟清史例目,并非他和于式枚合上“开馆办法九条”中之拟目,经比较,当属清史馆初拟之例目,例目为: 纪12篇:太祖至宣统。 志19篇:天文志、灾异志、时宪志、地理志、国语志(附国书)、氏族志、礼志、乐志、舆服志(附卤簿)、选举制(下分制科、文科、武科、学校、荐擢、推选、封选、封荫、考绩、捐纳)、职官志(下分官制、内官、外官、内务府、宦官、女官)、食货志(下分户口、田制、赋役、漕运、仓库、盐法、茶法、钱法、矿产、俸饷、征榷、国用)、河渠志、兵志(下分八旗、绿营、防军、乡兵、土兵、水师、海军、边防、海防、训练、制造、马政)、交通志、刑法志、艺文志、邦交志、外教志。 表9篇:诸王世表、公主世表、外戚世表、诸臣封爵世表、藩部世表、宰辅年表、部院大臣年表、疆臣年表、交通年表。 列传19篇:后妃列传、诸王列传、诸臣列传、循吏列传、儒林列传、文苑列传、畴人列传、忠义列传、孝友列传、明遗臣列传、隐逸列传、艺术列传、烈女列传、卓行列传、货殖列传、土司列传、客卿列传、属国列传、叛臣列传。 易培基认为,该例目错误有十二。主要为:志目过繁,“致误之处,即在各目伪增”。如“国语志““氏族志”及兵志中“防军”项,均不合体例;传中有诸王而无公主,是男妇女不等,未存古义;诸臣列传范围太广,概念不清,如同蛇足等。○21 史馆在听取社会人士意见后,对所拟草目做了进一步修改补充。如:减去了国语志、氏族志、外教志,志目由19改为16;传减诸臣列传等。在此基础上,最终确定了《清史稿》史目: 纪12篇:太祖至宣统。 志16篇:天文志、灾异志、时宪志、地理志、礼志、乐志、舆服志、选举制、职官志、食货志、河渠志、兵志、刑法志、艺文志、交通志、邦交志。 表10篇:皇子世表、公主表、外戚表、诸臣封爵世表、大学士年表、军机大臣年表、部院大臣年表、疆臣年表、藩部世表、交聘年表。 传15篇:后妃、诸王、列传不立目、循吏、儒林、文苑、忠义、孝友、遗逸、艺术、畴人、烈女、土司、藩部、属国。 3、史例之讨论 定史例,是《清史稿》体例讨论的又一重要议题。涉及史例的建议很多很杂,包括纪传志表的撰写方法、撰写格式、撰写顺序,以及用字、加注等各个方面。其中: 于式枚等6人建议中关于史例者有8:○1仿明史。○2办长编。○3三品以上臣工列传用阮文达儒林文艺传例撰写。○4所采事实,详注出处。○5有异议之事件,“经折衷附考并于下,将来另成专书”。○6全史告成后,再由数人分卷对各传加论。○7两摄政王传,仿史记屈贾例;明遗臣遗民传,仿欧史唐六臣传例撰写。○8仿范班史传,各传名、字并书。○22 吴士鑑建议有4:○1本纪,“当以史馆历朝本纪为依据,复以圣训、实录、方略互证之,删繁就要,准诸前史体例。”○2传,“列传以国史馆本传为依据……其中既无勋绩,又无章奏,更无著述者,皆从删削,将其人散列于大臣疆臣表中”,全史告成后,每传加论,“再由数人分任之”。○3表,分格编撰,按格认领。○4初稿加注,“俟全史有定稿,缮清本时,再行删去注文”。 袁嘉谷建议中关于史例者亦有4:○1分认编纂。“或一人认一门,或一人并认数门,或数人分认一门”。○2详注出处。“以一代之史,属数十人之手,何其重也!漏略可虑,敷衍尤可虑;杜撰可虑,徇私尤可虑。是必先定一例,除序赞外,凡所采之书,签注出处,俟全馆互校,翕然无疑,发刊有期,再将签注全删,以昭信史”。○3润色定稿。“编纂既成之时,再由总纂专任润色”。○4酌定期限。“期限之长,至迟当不过十年”。 另外,吴廷燮、朱钟琪、金兆蕃、卢彤、张宗祥、朱希祖等人建议中关乎史例者还有:○1正史之外多作表,正史之外多作图。○2先作志表,后作传记。○3地舆、舆服、礼仪志加图。○4名人传前加肖像“今修清史,似宜于中国正史外,别创新例,将名人肖像手迹及最有关系之图画,刊印简端,则名人精神事迹,均赖是而永传千古矣”。○5增载记。即将列传不能容,而又必须详记之事件载而记之。○6撰写时,以事附人或以人附事,两者取一,防止志传中一事重复出现。○7总纂分主任。如“开国至康熙,一人领之;雍正至嘉庆,一人领之……一朝纪传,出一人手编订为宜”。○8内容求详。“以成完史”,“毋使后人引以为憾”。○9用明史例,“每卷卷首,列目篇各为起讫”。 对上述种种史例意见,经讨论,史馆大致仍以于式枚6人建议为主,兼采他人建议而用之。但总的说,当时对史例议得多,形成统一规定的少,还有些,“当时议定凡例,而有遵有不遵”。 对本纪,当时曾按旧史成例,拟订书例16条。○1每帝首书徽号名讳;○2郊天;○3年月重要政治;○4征伐;○5巡幸;○6大赦;○7大灾水旱天变地震;○8蠲免钱粮赈灾恩政;○9外国朝贡;○10订约改约;○11改定制度;○12大学士、军机、各部尚书、都察院升迁,外省督抚罢免;○13封爵之重要者;○14卒葬某陵;○15上尊号及立后;○16郡邑增改。“但本纪书例,虽有讨论建议,然未尽实行”。○23 对列传,经过多次讨论,直到1922年,修史时间过半,才在夏孙桐等人一再建议下,开了一次会,拟定了撰修办法和凡例。据《清史述闻》记载,“七年,缪筱珊先生来京,力主先拟定传目,以时代为段落,择人分任,久之,议乃定……然仍不能划一,至十一年,始有邵伯絅提调,再议统一列传之举”。 当时所拟列传撰修办法主要有三条:“二、臣工传分卷方法与页数:甲,不分子卷;乙,每卷极多以四十页为限;丙,归卷格式,仍照前议,仿明史例;丁,专传界限从严”。“三、附传之体例:甲,附传以不提行为原则,其有不能不提行者,仍可提行。四、传论之办法:甲,每卷一论;乙,目前所拟之论,别纸附各卷末,以备总阅时之参考”。具体撰写凡例为:○1名字姓氏籍贯;○2世系出身;○3升擢差遣;○4降革遣罪;○5升衔勇号花翎赏赍及荣典;○6赠谥恤典祠祀;○7著述轶事;○8年月日;○9地名官名;○10录载奏疏。既便规定如此详尽,由于有的人并未认真执行,所以“两年事毕,其中咸同光宣四朝,皆不合用”。 总之,《清史稿》体例的讨论,还是比较认真的。特别是史馆成立初期,清朝灭亡不久,撰修清史,引各界重视,馆内外知名人士,大都参与了讨论。只因时人思想认识所限,加之政局不稳有些订的不细不妥或订而未行。 三、史料来源
修史首要有史料。当清史馆开馆之初,于式枚、吴士鑑、袁嘉谷、张宗祥、卢彤等,皆有搜罗档案、广采书籍的建议。馆长赵尔巽也曾致函教育部名誉撰修云章,请求派专员帮助调查档案。函称:“史馆初开,以考献征文为急务,官书而外,惟朝章宪典之宜求总汇,虽在中枢,考证必资档案……拟请执事就部员中,妙选通才,遴委一二员,遥襄史局,专任馆务。”○24 甚至有人建议:为征求史料,要“重以酬金”。但在尔后的实行中,由于种种客观原因,材料收集并不十分广泛,特别是清朝档案,实际大多并未能利用。当时利用史料范围,主要有两方面。
其一,各种档案。 主要包括:○1史馆大库档案。内有各朝实录、起居注、各种方略、国史馆编纂的满汉臣工传及忠义、儒林、文苑、循吏、列女等传、天文地理诸志、各省方志等。○2军机处档案。根据朱师辙《清史述闻》记述,当时这部分档案,“存国务院秘书厅第一科,史馆曾行文索取,国务院政事厅以办公须用未允。故史馆纂述各员未见”。只有极少数人曾利用其中之鸦片战争和白莲教档。○3其它如,方略馆档案、内阁大库档案、内务府档案、国子监档案、各部院及各省督抚署档案,当时虽许多人提议过,然由于这些档案没有整理,加上其归属等问题,撰稿人均未能利用。用得最多的,是国史馆为修清朝国史而采编的各种史料。主要有传稿册、履历片、履历清册、行状、奏稿、年谱、祭文、咨文等,其中除传稿外,余皆出自官方文书的摘录。另外也参照了《清实录》、《清会典》、《圣训》、《东华录》等官修、私修的史籍。 其二,采访书籍。 清史馆原拟征集书籍,包括各种图书、各埠报章、名人事略、各省地志、各省舆图及名人手扎小照等,并为此制定了“清史馆征书章程”,行文各省。在江苏、浙江两省设了采访局,派人抄录、征集私家著述文集及有关书籍史料;在云南、甘肃、山东等省,则设置了专门访员,专事负责征集史料,抄送各省文献书目到馆等事宜。如山东省长公署曾为此制定了“清史馆访员征集史材办法”12条,其中规定: 1、本署遴选,经史馆聘定后通行各道县;2、照清史馆征书章程办理;3、随集随送,各访员选择后,每三个月由本署汇送一次;4、各县按所开事项办理,对办理不力,稽查不报者,由访员呈请分别惩处;5、各访员可自选博学多闻者帮同征集;6、合于史材者留用,不合者发回原处;7、由本署收发处综理。○25 可见当时采访书籍的规定还是十分详细的,有些省份也是十分重视的。我们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所存的清史馆档案中,就见到一些当时各省呈送的有关人员行状册等资料。不过,可能因其价值不大,经和清史稿内容对照,这些资料多未使用。 另外,当时有的地方还有私人呈送书籍到馆。京师大学堂图书馆、江苏、浙江图书馆亦都有呈送书目及相关史料到馆。 四、政府的支持与投入 政府设馆修史,较之史官私人作史,其优势就在于有政府的支持,经费、人材、史料能有保障。清史馆开馆之初,正值中国政局动荡,百业凋零时期,但北洋政府还是从经费、人员及资料等方面给史馆较大的支持与投入。
1、人力的支持。初袁世凯批准开馆修史,本有羁靡清朝遗老,延揽人材之意,所以当赵尔巽受聘任馆长,提出“往代修书,即以养士,欲援曩例,以絷逸贤”的要求时,袁世凯很爽快答应,并拨足经费,由赵尔巽做主,广聘人员。清末耆儒通士,不少都进入了史馆。 同时,在政府的支持下,史馆还向有关政府机关延聘了一些专员、访员,专事负责修史之联络、资料之征集等事宜。如史馆先是聘请了教育部执事于仲汉为名誉撰修,后该部又派出佥事吴震春、兼任秘书陈任中为专员,专任清史馆调查案卷事。其他诸如山东等省,则选派了访员,专任史料征集事。 2、经费的投入与支持 ○1经费来源及拨付 北洋政府对清史馆经费的投入集中在前期。 1914年至1916年,此时袁世凯掌国,虽然中央财政收入几等于零,但给史馆的经费比较充足,每月拨款10多万元(银元)。最高者每月薪金600元。政府的这笔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善后借款”。1914年5月17日,北洋政府审计院在咨财政部“催清史馆速交开办以来各月支出计算书事”中写道,“该馆本年三、四两月经费,系由善后借款项下开支”。○26 1916年袁世凯去世后,中经张勋复辟,北洋政府财政维艰,馆中经费骤减10万元,其后递减,每月馆中经费只有三四千元,有时这三四千元也不能准时拨付,常以国库券、公债券代之。再后以致于无。因编纂人员的薪金已不足以养人,所以纷纷离去,从第一期撰稿人66人减至14人。 进入编纂工作的后,所剩十余人几等于半尽义务,抄稿费都无从所出,最后赵尔巽只好向军阀张作霖、吴佩孚、张宗昌等募捐,勉强维持。 ○2经费的支出与管理 北洋政府的拨款,以经费开支为大宗,另外史料书籍的征集、文稿的誊写、物品的购置等公务性开支也包括在内。从军阀处的募捐款,主要后期用于对书稿的整理、校对和刊刻出版。由于数额有限,仅够将书印出,剩余十几人薪金全无着落。书印出后,按预约价每部书100元,有人建议按此价将书分给编纂者,以偿久欠薪金,后因遭多数人反对,此议未能实行。所以后期政府的投入已名存实亡。 3、其它支持 主要是办公场地的支持和资料的支持。为修清史,政府将故宫东华门内原清朝国史馆馆办公处及会典馆作为清史馆办公场所,使之有修史的基本条件,另为修史需要,在政府支持下,史馆得以向各省、各衙门征集档案书籍等史料,并得以充分利用了国史馆的档案,这是清史馆能够成书的基本史料。虽然有些档案因各种原因未能利用,各省上报资料也十分有限,但没有政府对搜集资料工作的支持,在当时局面下,能用上这少量资料也是困难的。 五、修纂与定稿过程 《清史稿》的修纂经过,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开馆至民国九年(1920)初,为编纂初稿阶段。开馆初期,清史馆陆续延聘各界学者130余人,实际到馆工作者80余人,分任提调、总纂、纂修、协修、校勘等职。虽然各人在馆久暂不一,成稿多寡不等,但因当时经费较为充裕,且有清朝国史馆各种传包、志稿等可资采用,故于民国五六年间成稿最多。然至1917年夏张勋复辟,战事一开,清史馆闭馆数月,撰稿工作也停顿下来。后来恢复,因经费已减,撰人散去大半,虽勉强维持,已是“消息阒寂,无人闻问”。○27 这一阶段撰成的书稿主要有:柯绍忞撰天文志、时宪志,吴廷燮撰诸大臣年表、部分本纪及地理志内外蒙古七卷,缪荃孙撰儒林传、文苑传、康熙朝大臣传、土司传,金兆蕃撰太祖、太宗、顺治朝列传及列女传,吴士鉴撰地理志贵州、新疆各一卷、宗室世系表、公主表、皇子世表及艺文志初稿,袁励准撰部分列传(后全未采用),万本端撰礼志、舆服志,邓邦述撰太祖、太宗本纪及光绪、宣统朝大臣传,秦树声撰地理志直隶卷,王大钧撰嘉庆朝列传,章钰撰忠义传、艺文志,俞陛云撰兵志与部分列传,姚永朴撰部分列传及食货志盐法卷,罗惇曧撰交通志,吴广霈撰邦交志、地理志安徽一卷及部分列传,吴怀清撰地理志陕西一卷、食货志征榷卷,张书云撰礼志并补辑舆服、选举二志,张采田撰地理志江苏卷、刑法志、乐志、后妃传等,张启后撰选举志、交通志,韩朴存撰地理志东三省卷、属国传,蓝钰撰地理志云南一卷,李岳瑞撰部分列传,叶尔恺撰宗教志之喇嘛教、基督教、回教各一卷,田应璜撰地理志山西一卷,李景濂撰部分列传(后未采用),成昌撰氏族志之满洲、蒙古、汉军三卷(后因《清史稿》删氏族志而未用),金兆丰撰地理志之浙江一卷及光绪、宣统朝列传,李哲明撰部分列传及食货之田制一卷,马其昶撰光绪、宣统朝大臣传,唐恩溥撰地理志之广东、湖南二卷,刘师培撰出使大臣年表,黄翼曾撰部分列传,王树楠撰咸丰、同治朝大臣传,夏孙桐撰嘉庆、道光朝列传及循吏传、艺术传,奭良撰部分列传,瑞洵撰部分本纪,戴锡章撰邦交志,朱师辙继其父朱孔彰撰咸丰、同治、光绪朝列传并补儒林、文苑各传共170余篇,唐邦治撰军机大臣年表,等等。 当时馆内设有功课簿,于纪、志、表、传等有大体的分工。其中列传撰人最多,在馆之人几乎人人皆有,每朝设有主体撰人,但每朝皆出众人之手,撰传之人有不少不谙史例,并有请人代撰者,其代撰之人有些更不知学术与规范,是以不能用者自多。总体而论,这一阶段漫无头绪,如一盘散沙,“虽议有体例,而无总阅之人,总纂与协修等皆无联络统系,故人自为政,总纂与协修实平等,稿之能用与否,无人过问。”后来,李景濂撰吴汝纶传,甚为冗长,印出示众,众人谓其有违史例,于是自请告退。馆长赵尔巽才稍为重视,开始对稿件质量进行甄别。 第二阶段,自1920年三月至1926年秋,所谓“整理收束史稿”即统稿阶段,并添聘邵章为提调,“专司其事,与撰稿各员接洽”。 针对第一阶段稿件体例不一,质量高下不齐的问题,缪荃孙于1918年到京后即提出“先拟定传目,以时代为段落择人分任”的建议,但当时未被采纳。1920年三月,史稿粗备,乃议进行整理,“有西馆编比之举”。直到1922年初,清史馆召开了一次关于统一列传的会议,与会者有柯绍忞、王树楠、夏孙桐、马其昶、姚永朴、奭良、金兆蕃、张尔田、金兆丰、王大钧、邵章等10余人,议决办法十余条,主要有臣工传脱稿之期限,臣工传分卷方法与页数(篇幅),附传之体例,传论之办法,功课担任之进行,清稿之办法等。当时议定,全传脱稿期以当年旧历十二月为限,分四月、七月、十二月终三期交稿。此时在馆人员仅二十余人,会上进行了分工:由柯绍忞、金兆蕃、奭良任国初,奭良并担任诸王传;缪荃孙、吴士鉴任顺康(吴士鉴未到,缪荃孙旋卒,以张尔田任之);金兆蕃独任雍乾;夏孙桐任嘉道,而以王大钧、朱师辙协助;王树楠、柯绍忞任咸同,朱师辙协助;马其昶任光宣,而邓邦述、金兆丰、姚永朴协助。这是一次重要的会议,但是仍未能统一撰者(统稿人)的工作标准,议定的凡例,有遵有不遵者,工作进度也不一致,迁延至两年勉强完成。而咸同光宣四朝,仍不合用,馆中推由柯绍忞、夏孙桐再加整理,柯又委之金兆蕃,因时局动荡,经费无出,夏、金二人皆未动手,后来刊印时光宣诸传仍以初稿印行。 其他如纪、志、表等原本多有专撰之人,此时在馆者继续编纂修订。而离馆诸人的稿件,无力顾及,基本上未加整理。因此第二阶段统稿,主要进行的是列传,至1925年“已有大段结束”。这时“复再议修正”,因人员益少,经费无着,已难进行下去。 第三阶段,1926年9月至1928年5月,为聚稿刊行之期。 1926年秋,全稿粗具,馆长赵尔巽以年老力衰,亟思结束编纂工作,于是向军阀张作霖、张宗昌等筹措到一批款项,考虑发刊。当时馆中有些人认为史稿未经总阅审定,错漏矛盾之处尚多,不便即行刊印。至1927年初,遂集中尚留馆中的柯绍忞等10余人,分工进行终审定稿工作:柯绍忞、奭良、金兆蕃、李哲明总阅本纪;王树楠、吴怀清、俞陛云、金兆丰、戴锡章、朱师辙等总阅各志;吴廷燮总阅表;夏孙桐与金兆蕃总阅列传,其中金兆蕃任乾隆以前,夏孙桐任嘉庆以后;汇传由夏孙桐任循吏传、艺术传,章钰任忠义传,柯绍忞任儒林传、文苑传、畴人传,其余皆归金兆蕃阅审。全部史稿,预定三年终审定稿。 但是,“甫逾半年”,到了1927年中,赵尔巽突然提出全稿立即付印。虽然馆中人有不同意见,但赵尔巽于“病中尤急不可待”。适联系筹款的袁金铠到京,赵尔巽乃付以经费,将刊印之事委之。在发刊词中,赵尔巽称“此稿乃大辂椎轮之先导,并非视为成书也”,所以名曰《清史稿》。议定之后,促编审各员尽力赞助,加快进度,每一卷成,即交馆发刊,期以一年完成。于是,袁金铠招金梁为总校,正式开始刊印工作。 当年九月,馆长赵尔巽病逝,柯绍忞代为馆长,与袁金铠、金梁意见不统一,“交稿不阅,即付金手”。北伐日亟,又将刊印之期缩为十个月。这样,大量书稿来不及审阅修正,即付刊印,如光宣列传、艺文志等均用旧稿,而曾国藩、左宗棠、李鸿章三人专传,在印书将结束时尚未完毕,于是金梁径取初稿付印。 此次刊印共536卷。1927年12月印出各朝本纪及部分志、表、列传,共50册。1928年5月,印出其余部分共81册。当时共印1100部,金梁运往关外400部,称关外本。其余700部,因清史馆同人发现金梁有私行增改,乃进行抽改,成为关内本。 概言之,第三阶段的工作最为仓促、薄弱。审阅定稿的计划一再提前,多数书稿来不用及详加审定,甚至根本就没有审定。而当时馆中始终无总阅之人,即使审定之稿,亦不能视为终审定稿。全书以“未成之稿,遽以流行”,也是无可奈何的事情。 《清史稿》编修凡十五年,其纷乱曲折非寻常可比,其经验教训值得总结。 六、国民党政权对《清史稿》的处置及《清史稿校注》 《清史稿》刊印后,各方批评如潮,而对于如何处置这部书,国民党政权曾几经变化。
1、20—30年代的禁驰。北伐胜利后,故宫博物院接收清史馆,曾组织人员对《清史稿》进行初步检阅审查,1929年12月14日具呈行政院,谓该书错谬,“计反革命、反民国、藐视先烈、体例不合、简陋错误等,十有九项”,认为“为今之计,宜将背逆之《清史稿》一书永远封存,禁其发行”。于是国民政府遂将该书定为禁书,不准刻印、发售。 既禁之后,已印而封存清史馆的书全部南运,只有各院部大僚分得一二部,而学者和研究机构反不能得到。同时,由于关外已运去400套,民间私行刻印者亦不能禁止。于是,许多学者请求弛禁,或再事重修。在这种情况下,1934年11月23日行政院向国民政府呈检校《清史稿》报告案,请“核发《清史稿》,由本院负责派员检校纰陋各点,并签注改正意见,再呈候国民政府裁决办法。旋奏核准,即派本院参议吴宗慈专任其事”。○28 次年,这项工作完成,吴宗慈共撰《检校述略》一册、检正表九册、补表六册。这一检校结果,提交国民党中政会讨论,“交审查者凡两次”,先交国民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主任委员邵元冲审查,邵主张清史应设馆重修,拨款一二十万,于二三年内完成。因反对者甚众,又交中政会内政、教育两股审查,未有结果。○29 当时,行政院曾将检校结果发交教育部征求意见。教育部提出“该史稿未修正之前,原稿似亦不妨仍准书店印行。惟须责令附印吴氏之《检校述略》或检正表,以资纠正,或请贵院(指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纂述序言一篇,责令印行《清史稿》书商将序文列诸卷首,俾读者对于该史稿撰著人之政治僻见及莠言预先明,以免滋惑。”该部将此议函询中研院傅斯年,傅氏认为“永禁为势所不能”,而重修清史,此时“恐不能顾及”,比较赞同教育部的意见(惟建议序文应以教育部长名义)。○30 继因“七七”事变爆发,此事中辍,而吴宗慈的检校表册在战乱中大部被毁或散失。 2、40年代之检校。1939年12月,国民政府设立国史筹备委员会,由张继主持,其中一项任务就是审查《清史稿》。据说,该委员会曾进行了史稿的检校签注工作。1945年,“重庆中国史学会呈文教育部,愿负责校订《清史稿》,重印问世,复以胜利还都,不果行。”○31 3、60年代校订与重修。国民党政权逃亡台湾后,1960年由“国防研究院”组成“清史编纂委员会”,以《清史稿》为蓝本,稍加修订,于1961年10月,与“中国文化研究所”以合作的名义刊印《清史》一书8册。这部所谓的《清史》,“虽就《清史稿》体裁、立论、书法等有所匡正,然于《清史稿》底本及诸重要史料,则多未能悉睹,仓促成书,脱漏舛讹,在所难免”,○32 实际上等同废品。 与此同时,台湾不少人提出重修清史,经“行政院”函交“国史馆”负责。该馆经研究认为“纂修清史,需要大量充实之史料。在台所存资料,残缺不全,复以人力与经费之限制,重修定本之清史,似非目前客观条件下所能进行”。既然重修清史不易,而《清史稿》基本依据官书记录,“具有历史价值”,那就不如将《清史稿》做一番校订,“或可供目前一般之参考”。鉴于原清史馆的档案、书稿运台后由“故宫博物院”收藏保存,于是1978年10月由“国史馆”与“故宫博物院”协商,签订了“执行《清史稿》校注纂修计划合约”,由两家合作共同进行校注工作。《清史稿》校注的初期工作,由“故宫博物院”负责,自1978年10月至1984年10月,历时六年完成,参加者有昌彼得、索予明、刘家驹、庄吉发、冯明珠等,采用“不动原文,以稿校稿,以卷校卷”的原则与方法,“凡歧误纰谬,或同音异译,皆逐条考订,并注明出处。所引史料,则除清史馆存档纪、志、表、传原稿外,有清国史馆历朝国史稿、传包,暨实录、会典、东华录、文献通考、耆献类征、清史列传、满汉名臣传、碑传集等。凡校订四万余条。”校注的后期定稿工作由“国史馆”负责,“组成工作小组,由蒋君章、许师慎、朱沛莲、杨叔荪、胡健国、朱重圣等,试加新式标点,校阅校注条文,凡原书立论或史法失当处,又皆分别标注纠正。”最后,“再聘请蒋复璁、黎东方、杨家骆、黄彰健、宋唏、王家俭、吕实强、李守孔、刘凤翰、成惕轩、王恢、陈捷先等为审查委员”,进行复审。在校订复审阶段,对初稿进行了大量增删,“计新增校订得二万余条”。全书定稿后,自1986年至1991年陆续出齐,共16册,连同《清史稿》原文凡1200余万字。○33 《清史稿校注》对《清史稿》全书逐字逐句进行梳理,举凡人名、地名、时间、名物、史事等逐细核对,努力探究求实,凡查出之谬误,无论巨细,一律指出纠正,共出校47339条。这是《清史稿》成书数十年来最为系统、详实的一次考订,是一次集大成的工作。在校订中,校注者依据群籍多方征引,不仅就史稿底本出校,其利用最多的是历朝实录,同时充分利用清朝众多的官书,旁及各类史乘,以及文集、笔记、方志,乃至外国史籍,并留心吸收近人、今人的研究著述成果。经此努力,基本廓清了《清史稿》存在的各类问题,分别考校诠释,为学术界提供了较为准确有据、翔实可靠的丰富资料,也为将来纂修大型清史提供了可靠的依据,贡献巨大。但是,据张玉兴先生研究,该书也存在明显的不足,留下不少缺憾,即校订不细,全书校订标准不一,一些重要文献遗漏未被征引,因此,疏漏与错误所在多有,甚至有些明显的错误亦未出校,有些出校的谬误未得确认等。○34 另一方面,校注毕竟是就《清史稿》范围而作,不可能摆脱《清史稿》的局限,原书的重大谬误、阙失与遗漏,也不可能通过校注解决。因此,《清史稿校注》可视为纂修大型清史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 七、《清史稿》的版本 《清史稿》自成书以来,流传极广,国内外先后重印,形成各种不同的版本,有关外本、关内本、东三省第一次改正本、东三省第二次改正本、广岛本、南京本、上海本、中华书局点校本等,其中以关外本、关内本最早流传,影响颇大。清史编纂之际,弄清其版本的来龙去脉,和不同时期版本形成的原因,将会对清史的编纂有借鉴作用。
1、关外本(关外一次本) 1927年清史稿书稿渐成,赵尔巽以时局多故,年老力衰,亟思告竣,始议发刊。不久赵尔巽病故,柯劭忞代馆长,继续其事。柯不通阅史稿即交给金梁,金梁随校随刻。1928年北伐胜利,紫禁城闭门,此时书稿还剩一些未校刻,金梁将其移归寓所继续校刻,他趁此增改稿件,私开职名,私作校刻记并自称总阅。共印书一千一百部,其中四百部被金梁运往关外发行,这批书称为关外本(亦称关外一次本),是最早印成在沈阳流通的版本。1977年4月,香港益汉书楼据该版本影印出版,平装三册,书名为《清代史料汇编》。 2、关内本(正本) 清史馆的人发现金梁对《清史稿》原稿私自作了改动,代馆长柯劭忞遂召集王树楠、夏孙桐、金兆丰、张书云、戴锡章、奭良、朱师辙等,讨论其事,他们不同意金梁的增删,决定将北京的存书,进行抽换、改动,由朱师辙具体执行,此本称为关内本。具体抽换改动如下: (1)重列卷首编纂人员职名 其中○1删去关外本于式枚总阅一职名,因清史馆实无总阅之名。○2总纂删去未撰稿者郭曾炘、李家驹两人,将金兆蕃列入纂修。○3纂修删去顾瑗、杨钟羲、简朝亮、袁克文四人职名,因其为未就职或去职、名誉之故。○4协修中删去未到馆之吕钰等十五人及纂修已列唐恩溥一人,共十六人,增漏列协修袁嘉谷、唐邦治二人,关内本协修共四十四人。○5增列校勘兼协修孟昭墉。○6删去关外本所列文牍、图书、会计、庶务科长及收发处长职名。○7校勘删孟昭墉、诸以仁,增列董峻清、周仰公、秦化田、史锡华、曾恕传五人。○8收掌删董峻清、秦化田、史锡华、惠澂四人,增列尚希程、王文著二人。○9删去袁金铠职名后“总阅”二字,改为总理史稿发刊事宜。○10删去金梁职名后“事宜总阅”四字,改为总理史稿校刻。 (2)删去金梁所写的“校刻记”二页。 (3)《艺文志·序》原稿二页,金梁改动内容减为一页,改还原稿。 (4)列传二百六十卷中,抽换张勋、康有为传,改写劳乃宣、沈曾植的传论。劳、沈二人乃从二百五十九卷中分出,因此总目第二百五十九卷、二百六十卷传目,两个版本不同。 (5)删去志中“易类”书目六十四种。 (6)儒林传二,朱骏声改为正传,朱孔彰附之。 (7)其他抽改残篇三十余页。如列传之删改,以光宣两朝为多。儒林、文苑、亦有增改。 关内本与关外本(关外一次本),版本大小一样,刻本三十字一行,每部一百三十本,目录一本共一百三十一本。关内本成书后大多没能发行,存于清史馆中。北伐胜利后,清史馆由故宫博物院接收,对于《清史稿》,“院中名流佥以此书谬误甚多,须委托专家重加审定乃得行世”。1929年12月,故宫博物院院长易培基呈文行政院,将审查《清史稿》结果,列举反革命、藐视先烈、不奉民国正朔、例书伪谥、称扬诸遗老鼓励复辟、反对汉族、为满清讳、体例不合、体例不一致、有日无月、人名先后不一致、一人两传、目录与书不合、纪志表传互相不合、人名错误、事迹年月不详、泥古不化、浅陋、忽略等十九项缺失,建议将《清史稿》一书永远封存,禁其发行。翌年二月,民国政府明令禁售,所有余书则分存国立、省立图书馆。《清史稿》书价翔贵,“由百元预约,竟涨到五六百金一部,而不可得书”。 3、东三省第一次改正本 《清史稿》关内、关外本被禁发行时,金梁又将关外本修正,在东北影印发售,称为东三省第一次改正本。改正本将全书由五百三十六卷减为五百二十九卷。他抽去的有:《公主表·序》和《时宪志》中的“八线对数表”二百十七页,另将张彪传目删去。1960年10月香港文学研究社据此版本影印出版,平装二册,称为香港本。 4、东三省第二次增修本○35 不久,金梁在东三省第一次改正本的基础上又加修改,在文苑传二,姚鼎传后补入陈黌举、朱筠、翁方纲三传,并将赵尔巽传的内容进行了压缩,此版本称为东三省第二次增修本,亦称关外二次本。此版本在诸多《清史稿》版本中流传最广,许多版都由此而出。 5、广岛本:日本广岛据东三省第二次增修本为蓝本,将其改为精印本出版,亦称所谓广岛本。 6、南京本:抗战期间,南京将东三省第二次增修本割裂影印出版,装成二大册,是所谓南京本。 7、上海本:1942年,上海联合书店据东三省第二次增修本为底本,用锌版影印分为二部,平装成二册出版,称为上海本。 8、1976年7月至1977年12月,北京中华书局据东三省第二次增修本,亦称关外二次本为工作本,以关内本,关外本为校勘本,以标点、分段为重点,将《清史稿》点校排印出版,内部发行。全书共48册,第一册为目录,平装大32开,竖排繁体铅印。该书对三个版本篇目、内容不同之处都有附注,录出异文。对于史实错误及同音异译的人名、地名、部落等名称等一般不作改动,只在本篇内略作统一。清朝避讳字尽量改回。对少数民族名称,凡带有侮辱性的字样,除旧史中习见的泛称外,均加以改正。史文的脱、误、衍、倒和异体、古体字等,也作了校改。对原文行、段的错排进行查对校正。对原文文理不通或人名、地名等脱误查不到出处的地方,都维持原状。为查阅方便将原总目五卷合并,不再分卷,略作增补。○36 1998年中华书局又将以点校本《清史稿》缩小影印,精装为四册出版,亦称中华书局缩印本。 《清史稿》版本众多,多年来流传海内外,久为中外学术界广泛研究利用,已经成为清史或研究中国近代史不可缺少的重要参考资料,其版本的更替,更多地反映了社会的需求,贯穿了出版者和读者的意愿,清史的编纂出版将使他们多年的愿望得到满足。 八、经验与教训 《清史稿》修纂前后十五年,“其间故事中辍”,真正修史“其实不足十年”,成书536卷,800余万字,囊括有清一代历史,保存了大量史料,实属不易。其经验与教训,对今天重修清史仍具有借鉴意义。
1、政府出面,设馆修史。 自唐初确立政府设馆修史,一改前此史官私人作史(有些为奉命就馆撰述)的局面,使修史经费、人员、资料等方面更有保证。此后每遇鼎革,继起王朝对借鉴前朝制度,总结兴亡经验都十分重视,都要开设史馆,延揽人才,征集前朝史料文献,集中纂修前朝之史,历代不废,直至清朝之修《明史》,二十四史中三分之二均为政府设馆官修。 袁世凯为羁縻一班满清遗老,特开史馆纂修清史,其主观目的与历朝皇帝间或不同,重视程度亦不可比,但清史开馆纂修毕竟是政府行为,额拨经费(初期经费比较充裕,民国六年以后北洋政府因财政困难“锐减额算”,则另当别论),网络人才颇众,其中不乏柯绍忞等通才大家,有些人如梁启超等虽未就馆职也主动提出建议。同时,除了利用清朝国史馆等处档案资料外,该馆也得以行文各省征集图书、采访史料,如“江浙曾设采访局,抄录私家著述文集有关史料者数十函,其中多未刊之稿”。云南辑刊丛书处代为访求编送《云南清代硕学著述书目》、《明季遗逸著述书目》,甘肃设征书局,编送《清甘肃文献录》等,各省还呈送省志、州县志,此外辑送官绅履历事实资料亦不少。若非政府设馆,这些都难以实现。因此,设馆纂修,是《清史稿》成书的首要条件与经验。 重修大型清史,是一项巨大的文化工程,更需要由政府出面,组成专门机构,统筹负责,才能够顺利完成。 2、体例成熟,有规可循。 “史之撰述,先重体裁。体裁不定,末由著笔”。中国自古以来史学发达,这是中华文明传承不绝的重要特征,先后形成了编年体、纪传体、纪事本末体等多种史书体例。其中编年体为首起,并曾形成了《春秋》、《资治通鉴》等名篇巨制,但在封建社会取得正统地位的却是后起的纪传体,自“司马迁参酌古今,发凡起例,创为全史”,《史记》以降二十四史全部为纪传体,历代修史只于类目略为增删而已。当清史馆初设,首论史例,论者纷纭,主要有于式枚等六人合上的《谨拟开馆办法九条》,梁启超“清史商例”第一书、第二书,以及吴廷燮上《清史商例》等。除梁启超外,“多数偏重于旧史体裁”,最后“馆中所采,以于氏九条为主,而参取各家所长以补之,大体近法《明史》,而稍有变迁。” 当时,梁启超、章炳麟等已提出了资产阶级“新史学”。梁启超曾对传统史学进行了猛烈抨击,认为前代正史“实为纪一姓之势力圈,不足以说明政治之真象”,不能反映社会变迁与进步,只能称为“帝王家谱”,主张专门史与通史分工。章炳麟认为历史不是单纯的“褒贬人物,胪叙事体”,而应该有更重要的社会功用,即“发明社会政治进化衰微之原理”。因此 ,他们都主张突破旧史体例,有所创新。这些新史学,吸取了近代西方史学的观点,但也未能完全摆脱传统史学的束缚,本身并不成熟,其影响远未普及,更不可能为清史馆中那班遗老们接受。相反,清史馆诸人出身旧学,对传统的纪传体最为熟悉、认同,毫无隔膜,其中如柯绍忞撰《新元史》即采用之,可谓驾轻就熟。开馆修史,书成于众人之手,没有一套成熟的为众人熟知认可的体例,或者轻易尝试新体例,肯定是不行的。《清史稿》采用传统史例,可能并不是最好的,但在当时却是非常明智的。 今天重修清史,其体例体裁的确定要考虑到今人的利用需求与习惯,更要考虑到当代史学人员所承与著述特长,不一定非要强其就旧史之范,而与二十四史接轨。 3、聚集人才,发挥众长。 设馆修史,一个重要优势在于可以聚集人才,合众人之力以成书。清史馆开设之初,赵尔巽即“近取翰苑名流,远征文章名宿”,前后延聘100余人,实际到馆工作者达80余人,其中不乏史才出众、精力强健的学者。如柯绍忞,于清末即致力于蒙古史、元史研究,历30年努力撰成《新元史》257卷,清史开馆被聘为总纂,撰天文志、臣工列传,总阅本纪,并整理审定儒林、文苑、畴人等传,赵尔巽死后,公举代理馆长,总成史稿之事。缪荃孙,光绪间中进士后,曾入国史馆为一等编修,后因与总裁徐桐意见不合而出走,游讲各地书院,主办江南图书馆,“身为旧史,生平网罗文献,有遗山石园之志”,学术名声很大,受聘为总纂,主持儒林、文苑、孝义、隐逸、土司等传,直到去世。夏孙桐,初聘协修后升总纂,专任嘉道咸同四朝臣工列传及循吏、艺文二传,“以老宿重望,隐然如万季野之主修明史”。其他如吴廷燮、王树楠、金兆蕃、马其昶、朱师辙、张尔田等,均为一时之选。这些人,于纪、志、表、传各有侧重,多数都始终其事,不仅成稿最丰,而且第二、三期经费困难时各尽其责半尽义务,书稿卒赖划一整理。另外,除馆中之人外,社会上的作者有的主动送来稿件。 正因为如此,虽主其事者赵尔巽“非史学之专长”,而该书终得完成。《清史稿》编纂各阶段因经费等原因造成人员参差,但在客观上符合修纂的规律,即初期人员宜多,后期宜精,且必须有一批骨干自始至终参预期间。 重修清史,势必集全国清史学界的精英力量,而且应责成一些专家专心致力于此,以总其成。 4、立足典籍,利用旧档。 修史必参台阁典籍与官私档案文献。清史开馆,议者建议搜集档册,如清国史馆大臣列传旧稿,及内阁、军机处、方略馆等衙门档册,兼采各地书籍。实际修史过程中,以各种原因,未得利用内阁、军机处、宫中各处的大量档案,但却集中利用了国史馆所存各朝实录、起居注、各种方略,各朝满汉文本纪与天文志、地理志、乐志、时宪志、仪卫志、舆服志、选举志、职官志、食货志、兵志、刑法志、艺文志等旧稿,内阁大臣年表、武职大臣年表等各种官制表,以及原纂、续纂与改定的宗室王公、回部、蒙古、国史功臣、国史大臣、忠义、儒林、文苑、循吏、列女等传稿,还有国史馆咨取的大臣履历事实册、史料长编和其他各种书籍档簿等。国史馆的这些旧稿、档簿,原已按当时的史例加以整理,留备修史之用。清史馆以实录等为纲,利用已有之稿,就其体例范围重加改写,这是《清史稿》成书的重要基础。 重修清史,取材必极广泛全面,但基本史料要皆在于清代实录典籍及内府档案等,同时,也应该全面吸收利用前此各种研究与著述成果。 《清史稿》虽自降一格,不称《清史》,然刊行之后,仍不免遭人诟病,甚至被国民政府明令封禁,其错谬之处确实不胜枚举。检查该书修纂,教训亦有数端。 1、修史者立场错误 《清史稿》撰者多为满清遗老,其故国情结很深,而袁世凯政府窃自辛亥革命,本身就是顽固反动的封建余孽,不可能对史馆宗旨律以进步的革命的要求,因此《清史稿》作者在修史中明确站在清王朝的立场上,对清朝皇帝歌功颂德,而对清朝统治之黑暗尤其是近代以来的腐败卖国未能如实反映,反而有意掩盖粉饰。对于反清革命一概反对,将白莲教、太平天国等诬称为“匪”、“逆”、“贼”、“寇”。虽身在民国,仍持反对辛亥革命、反对民国的态度,不仅对兴中会、同盟会成立及孙中山等领导的许多革命活动略而不记,间或有所记述,必加以贬斥,称革命烈士之牺牲为“伏诛”,称武昌起义为“革命党谋乱于武昌”。其书民国以后之事,不用中华民国纪年,而以春秋笔法书干支纪年。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由于作者错误的史观与立场,使他们歪曲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掀起的一次次革命浪潮,不可能揭露满清王朝统治的反动腐朽的本质,不可能把中国的历史放到近代世界历史的大背景中加以考察,看不到历史前进的规律和封建帝制灭亡的必然。因此,民国政府封禁该书,首责其政治立场的反动与错误。 清代历史去今未远,其本身处于中国社会由古代向近代演进的激烈变革时期,有很多东西值得总结。清代中前期能够把封建文明推进到最后的高峰,建立巩固了多民族统一的国家,而其后期因循保守,不思进取,禁锢了社会的进步,最终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这一国情决定了近代中国民主革命的任务与进程。其经验教训,对今天的现代建设仍具有相当的启示作用。因此,重修清史,首要的是要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才能对清代历史进行实事求是、科学系统地总结。 2、人才不足,组织不力 清史馆开馆之先,并没有进行修史专业人才的培养与储备。开馆之后,聚集了一批晚清名士,但是这些“翰苑名流,文章名宿”,多数非史学专才,其中以桐城古文派居多,于古文则雅驯,于史例往往未娴,因此,人们认为“修清史人才,远不如修《明史》人才”。而史馆对所聘撰者,又没有严密的组织和科学的管理,各人的撰稿数量和质量没有人随时把关审查,除到馆未留稿的田应璜等多人外,还有一些人所撰之稿或体例不合或粗率不精,最终弃而未用,如纂修夏曾佑作王文韶传未用,纂修陈曾则撰列传稿未用,纂修袁励准撰列传稿未用,协修李景濂撰列传稿未用等等。馆长赵尔巽后来逐渐认识,“始稍稍甄别”,解聘辞退了一些人。即使后来刊行各稿虽经第二、三期留馆诸人进行整理,仍可见其质量参差不齐。清史馆的这些人,虽于传统史例并不陌生,但因所业隔膜,不可能对清代历史进行深入地研究,多数只能因国史馆旧稿改写,疏漏错谬自然在所难免。 如今清史研究人才众多,各有专长,纂修清史无虞乏人,但要善于组织,各就所长,形成合力,切不可各自为政,似是而非。 3、史料搜集利用有限 清史资料浩如烟海,既有清政府主持修定的历朝实录、圣训、起居注、部院则例、方略以及各种典籍,又有大量私人著述;既有现存的大量清朝中央衙门的原始档案,又有许多民间的碑传家谱等;既有丰富的汉文史料,又有许多满文、蒙古文、藏文等少数民族文字史料;既有中国自身产生与保存的史料,又有外国保存或产生的有关中国的史料,等等。编纂清史,要穷尽所有清史资料是不可能的,也是没能必要的,但是,要编纂一部系统完整的清史,那些主要的史料是必须搜集掌握并充分利用的。 清史开馆,于式枚等建议于史料方面要“搜档册”、“采书籍”、“勤采访”,颇为中的。但在编修过程中,做得远远不够。图书方面仅江浙、甘肃等省录送少量著述文献,以及京师大学堂、江浙图书馆书目等,“余多未送”。其采访,各地辑送过一些官绅履历事实,而于大量的经济、社会史料全未涉及。尤其是档案史料方面,除了国史馆的档案全部接收利用外,其余基本上没有能够利用。如军机处档案,保存着数千册数十万件满汉文上谕,上百万件满汉文录副奏折,“实为清史之根本材料”,当时“存国务院秘书厅第一科,史馆曾行文索取,国务院政事堂以办公须用未允,故史馆纂述各员多未见”。内阁档案,既有《满文老档》、满文《国史院档》、《秘书院档》、《密本档》等大量清初档案及许多地图等,史料价值极高,又有100余万件题本、各种杂件等,“清史馆未利用”。内务府档案,“清史馆亦常行文调取,然未能顺手利用”。而宫中各处档案,包括大量档册、近百万件的满汉文朱批奏折均未能利用。清史馆未能充分利用清代档案,有一定的客观原因,当时档案未能集中保管,尤其是宫中各处档案仍为溥仪小朝廷占有,难以取阅,另一方面这些档案尚未经过系统整理,不便利用。中国的史料尚且利用有限,清史馆更无力也无意顾及到国外的史料。史料搜集利用的局限,是影响《清史稿》质量的重要因素。 时至今日,清史资料的利用条件(包括收藏保管、整理、出版、现代技术手段等)已远胜当年,应该在修史中全面、系统地加以搜集,充分利用。 4、体例不够详明 《清史稿》仿《明史》,用传统的纪、志、表、传体例,略有增删变通,其中不尽合理之处及修纂中的混乱现象仍很突出。南明政权历弘光、隆武、永历三朝,共十八年,天平天国建立了自己的政权,前后达十四年,影响所及十余省,按照传统史书宜设“载记”,《清史稿》中仅以《张煌言》、《李定国》、《郑成功》、《洪秀全》等几个人物传代表,于其政权建置、史事大半阙略,太平天国的重要人物如杨秀清、石达开、李秀成等均未立传。《清史稿》设志目十六,较《明史》增邦交、交通二志,但是如“宗教志”等一些重要内容均未设志(宗教志初设,后来删除),即所修诸志亦参差不齐,如《河渠志》仅记黄河、淮河、运河、永定河四条,竟遗最重要的第一大江长江,其他如珠江、黑龙江、松花江等重要江河均缺载。《天文志》只记载到乾隆朝,其后半叶之天文全无内容。《时宪志》所收“八线对数表”,是中学生就应学习掌握的普通数学工具书,于清史毫无意义。其表列目十类,设外戚等无用之表,而于总理衙门大臣年表等反缺。列传设置更属混乱,据考证一人二传者达14人,列女传开列数百人,绝大部分是封建纲常的牺牲品,并无彰显意义,而于一些重要人物如思想家严复等反而无传,将民国十六年投湖的王国维列入《清史稿》忠义传更属荒谬。《清史稿》从清王朝的封建立场出发,于体例设置阙略不详、混乱不明的毛病是比较突出的。 如今纂修清史,必须在宏观上反映有清一代的制度、史事和重要人物,揭示历史发展的规律与趋势,于体例制订一定要详慎明确。 5、史事考订不细 《清史稿》一书因所用史料有限,又仓促成书,很多史事未能详细考订,错误失实之处很多。当年傅振伦《清史稿评论》多有列举,容庚先生批评其“毛举细故,”经台湾学者对该书进行全面系统地清理,凡正误、异同、脱衍、得失诸端加以检校疏注,共校注47,000余条。即便如此,据有的学者研究,仍有不少错误未能较订,可见《清史稿》错误失实之处确实不胜枚举。其错误失实,主要有时间、地点、地名、人物、人名、官职、爵位、书名等类,多数都是未能详细考订造成的。如《公主表》载道光第六女寿恩固伦公主为“道光十年十二月生,咸丰九年四月薨,年三十八”,错误非常明显,或为笔误,或为排印时错衍“八”字。又如《忠义传》包立身传称浙江诸暨包村拒太平军,“大小数十战,毙贼十余万”,至其失败,“合村死者,盖六十余万人”,试想太平军牺牲十余万人该是何等重大的战役,有谁见过“六十余万人”的大村?编者在利用史料时显然未加考量辩析。如此等等,这些是编印中的错误,占绝大多数。另有一类,属于当时的研究结论后来被推翻纠正的,如《世祖本纪》称李自成“窜九宫山,自缢死”,今人研究认为李自成是被当地地主武装击杀,而非自缢。这类错误当然不能概执今日之观点苛责于《清史稿》的作者们。 重修清史,乃百年大计,一定要精益求精,无论稿出何人之手,都要严格要求,详考细校,同时要全面利用今人已有的研究成果,尽量避免错谬。 6、经费不继,仓促成书 清史馆初设,政府额拨经费,比较充裕,聘人亦多,成稿较快。但到1917年张勋复辟以后,北洋政府以财政维艰,屡次削减史馆经费,以致于无。馆中撰稿之人散去大半,留馆之人半皆义务从事,抄校经费都无所出,最后赵尔巽不得已以个人身份乞款于张作霖、吴佩孚等人,终于得到一批款项,此时赵尔巽以年老体衰,恐不急待,更担心以后筹款更加无望,于是不愿把钱投入到编纂上,急命袁金铠持款刊印,仓促成书。经费问题,是制约《清史稿》修纂的一个重要因素。 所谓“盛世修史”,编修清史是一项巨大的文化工程,从资料搜集整理、史稿的编撰审定,直到最后的出版印刷,都需要大量的经费,只有依靠政府投入,按照各阶段计划与预算,定期拨付,才能保证这一事业顺利完成。 注释: ○1○19○20○23清史纂修委员会《清史稿纂修之经过》载(台北)《中国一周》1962年12月26日第557期 ○2政府公报“命令”第六百六十号 ○3—○15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编辑部主编《民国人物碑传集》人民出版社1997年 ○16—○17卞孝萱、唐文权编《民国人物碑传集》团结出版社1995年 ○18○2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国史馆档 第一卷 ○21易培基《清史例目证误》载《甲寅杂志》1915年第1卷第6号 ○2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1057全宗第32卷 ○2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1041全宗第84卷 ○2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1066全宗第911卷 ○27《史地学报》1922年第一卷第三期第4页 ○28○3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34全宗第457卷 ○29傅振伦《重修清史之商榷》载《凯旋》1948年第34期 ○31—○33《清史稿校注》第一册:《清史稿编印·禁售及进行校注之经过》 ○34张玉兴《评清史稿校注》载《清史研究》2003年第1期 ○35庄吉发《整修清史刍议——以清史本纪为例》载《清史论集》(二)第550页 ○36《清史稿》之“清史稿出版说明”中华书局1977年12月第1版第1页 另:凡其他未注出处之引文,均见朱师辙《清史述闻》。最后部分采用了戴逸先生一些观点,见《清史研究》中戴逸先生有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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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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