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书”一案 千古奇冤

张 敢

 

一、“焚书”冤案 源自西汉

  在秦朝的历史研究中,秦始皇“焚书”、“禁私学”的问题,既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又是一个十分简单的问题,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一些“愚儒”、“游学”之徒以收授子弟为名,通过援引和曲解《诗》、《书》和百家语等先代典籍,用所谓的“先王之道”去丈量秦制,无所忌惮地非议甚至诋毁秦始皇所推行的统一、郡县制和法治的政治路线;同时又利其“私学”朋党比周,使其“私学”变成了造谤朝政和从事非组织活动的窝点。秦始皇坚持统一、郡县制和法治不动摇,同一切有碍于统一、郡县制和法治的言行进行不妥协的斗争,这就难怪秦始皇要采用“焚书”、“禁私学”的手段,对于“愚儒”、“游学”的舆论攻击和非组织活动,予以坚决的还击了。秦始皇试图通过“焚书”、“禁私学”击溃“愚儒”、“游学”在思想文化领域里对统一、郡县制和法治的挑战,以使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能够尽快从“愚儒”、“游学”是古非今、道古害今、虚言乱实的思想理论炒作和束缚下解放出来,使当时的中国社会能够沿着统一、郡县制和法治的道路继续前进。问题就是这样的简单。但是,这一本来非常简单的问题,到了西汉“过秦”、“罪秦”论者们那里,却变成了他们全面否定秦始皇,乃至全面否定整个秦朝的主要历史依据之一,于是就使问题变得复杂了起来

  西汉时期,首先举起“过秦”旗帜的是西汉的那位开国皇帝的刘季,即刘邦。刘季虽然“溺儒冠”、“骂竖儒”,儒墨不沾,但是他却工于心计。而刘季的“罪秦”、“过秦”就是首先从曲解秦始皇的“焚书令”开始的。刘季本来是一个秦帝国的小小的泗上亭长。秦法:“为吏伤人,其罪重也。”刘季曾因戏伤夏侯婴而浪荡入狱,而对秦严惩官吏犯罪,有很深的成见。其后刘季其兵反秦,破武关,入咸阳,还军霸上,召集诸县所谓父老豪杰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只要我们稍稍留意,就不难发现,刘季所谓的“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不过是对秦始皇“焚书令”相关条款的巧妙篡改。在秦始皇的八条“焚书令”中,有这样的两条:“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而刘季则把其中的“有敢偶语诗书者”篡改为“偶语者”、把其中的“以古非今者”篡改为“诽谤者”,这就完全改变了这两条“焚书令”的本意,从而把这两条本来是针对一些“愚儒”、“游学”道古言今、是古非今、虚言乱实所制定的法令,篡改为针对全体秦民的法令,从而漫无边际誇大了“族诛”、“弃市”对象的范围,并把它们当成了“父老苦秦苛法久矣”的历史论据。

  其后是西汉最著名的“过秦”、“罪秦”论者的贾谊,他其《过秦论》中强烈抨击秦始皇“焚书”、“禁私学”,是“焚百家之语以愚黔首”,是“禁文书而酷刑法,以暴虐为天始”。其后的西汉的董仲舒,他抨击秦始皇“焚书”、“禁私学”,是“重禁文学,……其心欲尽灭先王之道”。其后是西汉的吾丘寿王,他抨击秦始皇“焚书”、“禁私学”是“灭诗书而首法令”。其后是西汉的刘向,他抨击秦始皇“焚书”、“禁私学”是“上小尧舜,下邈三王”。其后是先汉的刘歆,他抨击秦始皇“焚书”、“禁私学”致使“汉兴,……天下惟有《易》卜,未有它书”。及至东汉前期,班固撰写《汉书》,集西汉“过秦”、“罪秦”之大成,更是称秦始皇“焚书”、“禁私学”是“箝语烧书”,即是为了不让人说话而烧书,并认定秦始皇的“焚书”、“禁私学”是造成秦帝国“速自毙”即二世而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总之,在西汉“过秦”、“罪秦”论者们和班固那里,秦始皇“焚书”、“禁私学”的法令是“苛法”,是“尽灭先王之道”,是“灭先代典籍”,甚至是造成秦帝国二世而亡的主要原因之一。真是可恶到了极点,可憎到了极点,可恨到了极点。

  汉人定论,后人学舌。及至唐朝,有一位著名诗人又将班固所谓的秦始皇“箝语烧书”造成秦帝国“速自毙”的论调,演化为“坑灰未冷山东乱,刘项原来不读书”的著名诗句,意谓即使秦始皇用“焚书”、“禁私学”的办法严厉地整治读书人,以防止“秀才造反”,但是,却仍然改变不了秦帝国短命速亡的历史命运,反而是不读书的刘邦、项羽等人,起而推翻了他所建立起来的秦帝国。其后,流行于中国中世纪后期的传统蒙学之书的《幼学琼林》,更是大骂“秦始皇无道,焚书坑儒”,向孩童们灌输秦始皇“焚书”、“坑儒”,是暴虐而没有德政。演化至今,某些中学和大学中国史教材,也在不断向青少年学生们灌输秦始皇“焚书”、“禁私学”是“箝制了思想,摧残了文化”,是实行“文化专制主义”,是“十分愚蠢而且残暴的”等“过秦”、“罪秦”思想。如果仅从表面看,上述论点,似乎都多少有一些个道理。但是,如果我们对相关史实进行一下具体的分析,我们将会发现,上述不少的罪名,都难以成立的。因此,对于秦始皇“焚书”一案,必须加以重新研究,重新审视。

二、尊重史实 毋须臆断

  全面而系统地记述秦始皇“焚书”、“禁私学”因果和始未的,只有太史公司马迁的《史记·秦始皇本纪·李斯列传》。现将相关原文,摘译如下。

  《秦始皇本纪》原文:

  三十四(前213)年,……始皇置酒咸阳宫。博士七十人前为寿。仆射周青臣进颂曰:“他时秦地不过千里,赖陛下神灵明圣,平定海内,放逐蛮夷,日月所照,莫不宾服。以诸侯为郡县,人人自安乐,无战争之患,传之万世,自上古不及陛下威德。”始皇悦。博士齐人淳于越进曰:“臣闻殷周之王千馀岁,封子弟功臣,自为枝辅。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卒有田常、六卿之乱,无辅拂,何以相救哉?事不师右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今青臣面谀以重陛下之过,非忠臣。”始皇下其议。丞相李斯曰:“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各以治,非其相反,时变异也。今陛下创大业,建万世之功,固非愚儒所知。且越言乃三代之事,何足法也?异时诸侯并争,厚招游学。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禁辟。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丞相斯昧死言: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史官非秦记者,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谐守尉杂烧之;有敢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以吏为师。”制曰:“可。”

  《秦始皇本纪》译文:

  公元前213年,即秦始皇三十四年,……秦始皇在咸阳宫里大摆酒宴,博士七十人前来祝寿。博士头目周青臣走上前去,颂扬说:“过去秦国的疆域不过千里,依赖陛下的神异威灵和聪颖睿智,平定了天下,驱逐了蛮夷,使日月所能照到的地方,没有不臣服的。把诸侯转化成郡县,人民都过上了安乐的生活,没有战争的祸患,可以传至千秋万代,自上古以来,还没有人能够比得上陛下的威德的。”秦始皇听了非常高兴。有个来自齐地的博士淳于越抢上前去说:“臣听说殷朝和周朝的统治,长达千年以上,是由于分封了子弟功臣作为辅佐的缘故。现今陛下并定了天下,而陛下的子弟却象普通百姓一样没有封地,一旦发生了诸如田常、六卿篡权的事儿,没有人辅佐,何人前来救急呢?办事不学习古人而能长久的,还没有听说过。今天周青臣当面讨好陛下,这是在加重陛下的过失,不算是忠臣。”秦始皇把周青臣和淳于越的不同意见交由大臣们讨论。丞相李斯说:“五帝不相重复,三代不相因袭,各有各的治国方畧,不是他们故意相反,是时代变化了而不能不作相应的改变。而今陛下创立伟大的事业,是在建立千秋万代的功勋,这固然是愚蠢的儒生所不能理解的。况且,淳于越所说的乃是夏商西周时期的事儿,有何值得效法的呢?那时候诸侯们相互兼并争夺,以优厚的待遇招收游学之徒。而今天下已经平定,法令有中央统一制定并发布实施,百姓们当家立业就应该努力耕种或做工,士人们就应该学习法令而不要去管那些不该自己管的事儿。而一些文人学士,不学今而学古,以非议当今,来搅乱百姓的思想。丞相李斯冒死进言:古时候天下一盘散沙,混乱不堪,没有人能够把它统一起来,就是因为诸侯兼并战争发作,而一些文人学士们谈论古代而危害当今,用虚言搅乱事实。人们所看重的都是他们的私学,用他们的私学非议皇上所推行的法教法治。而今皇上平定了天下,区别了是非黑白,一切都以法律为准绳。而私学却争相非议法教法治。听说有新的法令下达,就用各自用他们的私学,对其评头论足。进入朝廷,口里不说,就心拉嘀咕;走出朝廷,则在街头巷尾,说长道短,以此来沽名钓誉,炫耀自己,以其意趣与政府的法令不同来显示自己的高明。率领其弟子们造谣诽谤朝廷。对此如果不加禁止,就会带来主上的威势下降和下面的党与形成的严重后果,还是禁止的为好。臣请求史官所记不是《秦记》的,统统烧掉;除由博士所掌管的国馆图书而外的私人所收藏的诗书、百家语,统统上交郡守郡尉,集中烧毁;有再敢于谈论诗书的,处以弃市的罪;以古非今的,诛灭三族;官吏见到而不举报的,处以相同的罪;命令下达三十天内不烧书的,处以黥城旦的罪;所不焚毁的有医药、卜筮、种树之类的书;如果有人想学习,可以拜官吏为老师,(去学习国家的法令)。”秦始皇批示说:“可以。”

  《李斯列传》原文:

  始皇三十四年,置洒咸阳宫,博士仆射周青臣等颂称始皇威德。齐人淳于越进曰:“臣闻之,殷周之王千余岁,封子弟功臣,自为枝辅。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卒有田常,六卿之患,臣无辅弼,何以相救哉?事不师古能长久者,非所闻也。今青臣等又面谀以重陛下之过,非忠臣也。”如皇下其议丞相,丞相谬其说,绌其辞。乃上书曰:“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上所建立,今陛下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而私学乃相与非法教之制。闻令下,则备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非主以为名,异趣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诸有文学诗书、百家语者,蠲除去之。令满三十日不去,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有欲学者,以吏为师。”始皇可其议,收去诗书、百家之语,以愚百姓,使天下无以古非今。

  《李斯列传》译文:

  公元前213年,即秦始皇三十四年,……秦始皇在咸阳宫里大摆酒宴。博士头目周青臣等人,颂扬秦始皇的威望和恩德。有个来自齐地的博士淳于越走上前说:“臣听说殷朝和周朝的统治,长达千年以上,是因为分封了子弟功臣作为辅助的缘故。而今陛下统一了天下,而陛下的子弟却象普通百姓一样,没有封地,一旦发生了诸如田常、六卿篡权的事儿,没有人辅佐,由谁前来救当时之急呢?办事不学习古人而能长久统治下去的,还没有听说过。今天周青臣当面讨好您,是加重您的过失,不算是忠臣。”秦始皇叫丞相李斯谈谈他对淳于越意见的看法,李斯对淳于越等人的谬说,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他上书秦始皇说:“古时候,天下一盘散沙,混乱不堪,没有人能够把它统一起来,就是因为诸侯兼并战争发作,一些士人谈论古代而危害当今、用虚言搅乱事实的缘故;人们所看重的都是他们的私学,用私学来非议皇上所建立的法治。而今皇上平定了天下,分清了是非黑白,而决定一切都以法律为准縄。而私学却争相非议新的法教法治。听说有新的法令下达,就分别用他们的私学议论纷纷,七嘴八舌。进入朝廷,口里不说,就心拉嘀咕;走出朝廷,则在街头巷尾,评头论足,借以炫耀自己,沽名而钓誉;以意趋与法令不同,来以显示自己的高明;率领其弟子造谣诽谤朝廷。对此,如果不加禁止,就会造成主上的威势下降,下面的党与形成,还是禁止的为好。臣请求,凡诸生有文学之类的诗书、百家语的,要统统除去。命令下达已满三十天,如果还不除去,处以黥城旦的徒刑。所不烧的有医药、卜筮、种树之类的书;如果有人想学习,可以拜官吏为老师,(去学习法令)。”秦始皇批准了李斯的建议,收去私人所收藏的诗书、百家语,叫老百性尽量少知道过去的事儿,以使天下的人,不再以古非今。

  以上就是《史记·始皇记·李斯传》所记录的有关秦始皇“焚书”、“禁私学”的前因后果的最基本的历史事实。而后世对于秦始皇“焚书”、“禁私学”或褒或贬,或扬或抑,或毁或誉,或臧或否,所依据的大抵都是这些最基本的历史事实。当您读了这些有关始皇“焚书”、“禁私学”的前因后果的最基本的历史事实以后,您会产生怎样的感想呢?而笔者的则认为是:其一,这场大论战,是关系到秦帝国向何处去的大论战;其二,秦始皇“焚书”、“禁私学”,咎在诸生“道古害今”;其三,秦始皇的“焚书”、“私学”,具有反复旧倒退性质;其四,秦始皇“焚书”、“私学”是权宜之计,并非长策;其五,先秦典籍的亡佚,非独因“秦灭”,还另有他因。

三、大是大非 必须分辨

  从以上司马迁《史记》所记可以明显地看出,秦始皇的“焚书”、“禁私学”发生在秦始皇三十四年,即公元前213年。在这一年正月的一天(按秦始皇出生于秦昭王四十八年正月),秦始皇在咸阳宫举行盛大的酒会,以庆祝自己的生日。博士七十人前来祝寿。以博士仆射周青臣为首的一些博士颂扬秦始皇统一六国,北击匈奴,南取百城,使日月所能照到的地方,没有不臣服的。变诸侯领地为郡县,使人人都能过上安乐的生活,再不受战乱之苦,可以传至千秋万代,自上古没有人能够比得上陛下威德的。周青臣等博士大臣对于秦始皇统一六国和全面推行郡县制的颂扬,就当时的社会状况和地理视野而言,还是基本上符合历史实际的。然而周青臣等人对于秦始皇统一六国和推行郡县制的颂扬,却遭到来自博士齐人淳于越等人的反唇相稽,并由此而引发了一场关于应该坚持郡县制还是应该放弃郡县制而恢复封国制的尖锐而激烈的论战。这场论战同时还涉及到应该坚持法教、法治还是应该放弃法教、法治而恢复礼教、礼治的问题。

  淳于越等人虽然不敢明说秦始皇统一六国是错误的,但是,他们却一口咬定秦始皇全面推行郡县制,致使“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是错误的。他声称,“殷周之王”之所以能够递传一千多年,就在于分封了子弟功臣,作为辅弼。他指责秦始皇全面推行郡县制,罢侯置守,不立尺封,子弟为匹夫,“是陛下之过”。他声言,办事不学习古人而能长久的从来没有听说过。他认定“封子弟功臣”是天经地义,是亘古不变的教条,不可废弃,不可违反,谁都必须遵照实行;谁若胆敢废弃它,违反它,不遵守它,谁就不能长久。

  显然,这场论战是关系到使当时的秦帝国沿着统一、郡县制和法治的道路继续前进,还是使当的秦帝国重新回复到春秋战国“诸侯并作,厚招游学”的“相侵暴乱,残伐不止”的旧时代去的大是大非的论战。对于这场论战,看来秦始皇即使想回避都是回避不了的。因为树欲静而风不止。既然回避不了,秦始皇便索性把周青臣等和淳于城等的意见分歧交由博士郡臣们讨论,即所谓“始皇下其议。”可能在朝廷几经辩论以后,秦始皇又最后征求了丞相李斯的意见。故《李斯列传》有始皇“下其议丞相”之说。丞相李斯在经过深思熟虑以后,乃上书秦始皇,书面发表了意见。

  从丞相李斯上始皇书的内容来看,此次朝议不止一次。这就是说,除了周青臣、淳于越和李斯三人以外,许多博士大臣都被卷入了朝议。另从李斯书批评一些博士大臣“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即进入朝廷,口里不说,而心里反对;走出朝廷,在街头巷尾,横发议论,说朝廷这也不对,那也不是等情况来看,此次论战,不仅存在于朝廷之上,还存在在朝廷之外。再从李斯书批评一些“愚儒”,“游学”“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之制”来看,这场论战不仅涉及郡县制问题,还涉及法教、法治问题。再从李斯书指责一些“愚儒”、“游学”之徒“率郡下以造谤”来看,早在这场大论战之前,在朝廷内外,就已经形成了一个以非议甚至诋毁或造谣诽谤朝政的群体。这个群体的头目,有不少似乎就是博士朝臣。他们的“群下”即“党与”,遍布朝廷内外,甚至遍布全国。对于这个由博士朝臣作后盾甚至以某些博士朝臣为领袖的群体的道古害今、虚言乱实,所造成的对于统一、郡县制和法治的政治离心力,是不可低估。再从这场论战来得那么迅猛、那么尖锐激烈来看,它似乎已在暗中酝酿了很长时间。甚至可以说,它是八年前即秦始皇二十六年初并天下、建制称帝时的那场关于“请立诸子”和“不立尺封”论战的延续。那场大论战,是以丞相王绾等提出“请立诸子”为王为发端的。最后,秦始皇以东周列国“天下其苦战头不休,以有侯王,……不复立国,是树兵也”为理由,而“分天下为三十六郡,”以绝其分封之望,从而结束了这场论战。

  秦始皇的“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虽然从政治上、军事上用统一彻底取代了分裂,用郡县制彻底取代了封国制,用法治彻底取代了礼治,但是,有关统一和分裂、郡县制和封国制、法治和礼治之间,在思想理论上的斗争并没有停止。这就是说,秦始皇在对分裂、封国制和礼治的武器的批判方面虽然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但在对分裂、封国制和礼治的思想理论批判方面却还很不彻底,甚至相差很远。于是,经过长时间的地下酝酿,关于封子弟功臣的封国制思想,又沉渣泛起,并逐渐浮出了水面,最终导致了以淳于越为代表的一些“愚儒”、“游学”再一次向秦始皇所推行的郡县制和法治,发出挑战,同时

  为封国制暴打不平,鸣冤叫屈。

  李斯的《上始皇书》从四个方面批评了以淳于越为代表的“愚儒”、“游学”们的错误言行。首先,他批评了淳于越等所谓的“殷周之王千余岁,封子弟功臣,……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的封国制思想和厚古薄今思想。李斯写道:五帝不相重复,三代不想因袭,各有各的治国方略,都能把国家治理得很好。并非他们故意相反,是因为时代不同,不能不作此改变。李斯批评“封子弟功臣”观点说,那是夏商和西周三代时期的事儿,那时“诸侯并争”,什么值得效法的呢?二是李斯批评了淳于越所倡言的“不师今而学古”,是借古“以非当世”,是“惑乱黔首”。他分析“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的原因有两条:一是由于“封子弟功臣”,从造成“诸侯并争”,相互兼吞,战乱不止。一是“厚招游学”,而“游学”摇唇鼓舌,为诸侯相互兼吞出谋划策,挑起更大规模的“诸侯并争”。三是李斯批评了“愚儒”、“游学”之徒的“私学相与非法教”,“闻令下,则多以其学议之”,是“非主以为名,异趣以为高”,即以敢于非议主上的法令而沽名钓誉,以敢于同主上法令唱反调,以显示其高明。四是李斯批评了“愚儒”、“游学”之徒“率郡下以造谤”的非组织活动,揭示了“愚儒”、“游学”率领他们的党徒,朋党比周,造谣诽谤朝政,上降主势、下结党与的非组织活动;并指出,对此,如果不加禁止,那将是非常危险的。

  李斯在尖锐批评“愚儒”、“游学”的错误言行之后,又热情颂扬了秦始皇所开创的统一、郡县制和法治的伟大业绩。他歌颂秦始皇实行中央集权并全面推行法治是“别黑白而定一尊”;他歌颂秦始皇“以诸侯为郡县”是“创大业,建万世之功”,他歌颂秦始皇“法令由一统”,是“法令出一”。他为了击退“愚儒”、“游学”对于统一、郡县制和法教、法治的舆论攻击,取缔其非组织活动,用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秦民沿着统一、郡县制和法治的道路继续前进、维护其来之不易的统一的国家政权,李斯建议秦始皇采取如下措施:1.“史官非秦记者皆烧之”,即史官所记或史官所保留的不是秦国历史的史籍,统统烧掉;2.“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即对于除博士官所职掌的国馆图书而外的私人所收藏的诗书、百家语,要求其统统交郡,由郡守、郡尉负责集中烧毁;3.“有敢语诗书者弃市”,即对于聚集谈论诗书的,判处死刑并抛户街头;4.“以古非今者族”,即对于用古代的封国制和礼治非议今天的郡县制和法治的人,要刑及三族;5.“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即对于那些知情而不举报的官吏,判以相同的罪;6.“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即对于焚书令下达三十日以内不烧书的,罚筑城劳役四年并黥墨其面;7.“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即不在焚烧之列的有医药、卜筮和种树之类的书籍;8.“若有欲学,以吏为师”,即对于想学习的人,可拜官吏为老师,学习法令。秦始皇批准了李斯所提出的八项建议。这就是其后中国历史上所谓的秦始皇“焚书”、“禁私学”。对于秦始皇这八条有关“焚书”、“禁私学”的法令,有人称之为“焚书令”,也有人称之为“挟书律”。

  在周青臣、李斯等人和淳于越等人两者的不同意见之中,谁的意见正确?谁的意见错误?这是必须要分辨清楚的,不能含糊其词。因为,它决定秦始皇“焚书”、“禁私学”的政治性质。

四、“焚书”之起 “道古害今”

  在秦帝国时期,对于秦始皇所推行的“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即对于秦始皇所推行的的统一、郡县制和法治的政治路线,持反对态度的无非是两种人:一种是六国复国公子,另一种就是“愚儒”、“游学”。

  六国复国者反对统一、郡县制和法治的主要方式是从事复国活动,即所谓“报父兄之怨而成割地有土之业”。他们从事复国活动的主要手段是刺杀秦始皇。如秦始皇微行咸阳,逢盗兰池,武士击杀盗;如韩后张良“家僮三百人,弟死不葬,悉以家财求客刺秦王(皇),为韩报仇”;得力士,以铁椎狙击秦始皇的巡行车队,误中副车,等等。对此,秦始皇进行了大搜捕、在镇压,或“大索十日”,或“大索二十日”,这就象武王伐纣灭商以后对于原大邦殷复国势力曾经进行过大搜捕、大镇压,即所谓“悉求夫恶,贬从(同)纣王受(纣)”,是完全相同的。

  而“愚儒”、“游学”,虽然也反对统一、郡县制和法治,但是,这并非是什么阶级立场问题,这是由于他们坚持其保守或退步的社会历史观,使之如此。说得明白一点,是由于他们受周公孔孟等儒者及其后学们所鼓吹的“先王之道”,影响太深,总认为今不如昔的缘故;或者说,是由于他们受春秋后期和战国时期“游谈”的历史环境影响太深,而对新生的郡县制和法治还是很不适应,因此而心怀不满的缘故。

  保谓“愚儒”?拘泥于“先王之道”而不通时变之儒也。他们的最大特点是,言必称尧舜,语必及三王,墨守成规,而不思进取;不识时务,而反对革新。如果有人胆敢超越尧舜、三王一步,他们就怀弓蛇影,大惑不解,认为这是违反“先王之道”的。而秦始皇用郡县制取代三王的封国制,用法为政本的法治取代三王礼为政本的礼治,在他们看来,确实是“废先王之道”,确实是“灭周公之轨”,确实是“削仲尼之迹”,确实是“使王道不通”,确实是离经叛道,确实是十恶不赦,确实是罪该万死。

  何谓“游学”?通过周游讲学或游说诸侯以兜售其政治主张和权术谋略之士人也。“游学”作为一个社会群体,是东周列国诸侯割据混战的产物。列国世主为了兼并他国而不被他国兼并,往往广招天下学士为之出谋划策,即所谓“诸侯并作,厚招游学”。这些“游学”,或为儒家者流,或为法家者流,或为兵家者流,或为阴阳家者流,或为纵横家者流,等等。他们或寄生于某一国君阶下,或寄生于某权势者门下。他们或向某一国君或某一权势者弹铗求鱼,而某一国君、某一权势者,也因有求于他们,而对于他们生活方面的各种需要,给予尽量的满足。秦始皇平定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实行中央集权,从而结束了诸侯割据混战;“事统上法”、“事皆决于法”,而不决于口舌之辨。这样以来,那种“诸侯并作,厚招游学”的历史局面,便从此一去不复返了。这不仅使他们因失去“游学”的广阔无地,而无所是从,而且使他们的言行,也必须象其他吏民一样,接受法律的制御。因此,他们对于秦始皇的统一、郡县制和法治,不仅甚感默生和拘限,而且甚感其屈伸,都要受到法律的制御。

  由于他们对于秦始皇所推行的新的社会政治制度,还很不适应,很不习惯、很不理解,于是“愚儒”变高唱起“事不师古”而不能“长久”的政治輓歌,而“游学”则“非主异趣”,“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于是在思想理论上同秦始皇郡县制和法治唱反调的一个社会群体,出现于秦帝国的政治舞台。他们的道古害今,是古非今,虚言乱实,非议郡县,非议法教,非议法治的思想理论炒作,同六国复国者所极力散布的“始皇帝死而地分”、“报父母之怨而成割地有土之业”“今年祖龙”之类的政治舆论炒作,遥相呼应,对于秦始皇所推行的统一、郡县制和法治的政治制度和新生的国家政权,已构成严重威协。因此,由以淳于越为代表的一些“愚儒”、“游学”之徒挑起这场论战,以及秦始皇用“焚书”、“禁私学”的方式结束这场论战,都是不可避免的。

  如果历史学家们承认,并且是具体地承认而不是抽象地承认,秦始皇的统一、郡县制和法治的政治路线是正确的话,那么似乎可认为,“愚儒”、“游学”之徒至少犯有三条错误:一是他们散布“殷周之王千余岁,封子弟功臣”和“事不师古”就不能“长久”的理论,并强烈抨击秦始皇所推行的郡县制,妄图以此迫使秦始皇放弃郡县制,恢复封国制,大封子弟功臣。他们的这种行为,显然是错误的;二是他们“私学相与非法教”,对于秦始皇所颁布的各项法令,不是“心非巷议”,便是“非主异趣”,或“各以其学议之”,并妄图从此压迫秦始皇放弃法治,而恢复礼治;放弃法教,而恢复礼教。他们的这种行为,显然也是错误的。三是他们利用其“私学”阵地“造谤”朝政,朋党比周,从事非组织活动,制造“主势降乎上,党与成手下”的离心倾向。他们的这种行为,非但是错误,而且是十分严重的错误。这在当时,甚至也可以说是犯罪。以上情景,莫说对于秦始皇,对于古今中外的任何君帝王、总统主席,都不可能置若罔闻,让其自由泛滥。这是因为第一,他们不是在单纯地学习和传播诗书、百家语中的各种知识,而是在利用诗书、百家语“是古非今”、“道古害今”;第二,他们不是在单纯地对诗书、百家语进行学术研究,而是在利用诗书、百家语“率群下以造谤”朝廷;第三,他们不是在单纯地聚众讲学,而是在利用“私学”阵地下结“党与”、上降“主势”,已经达到了有可能倾覆秦帝国国家政权的严重程度。

  面对“愚儒”、“游学”及其“群下”的非郡县、非法教和“造谤”朝政及其非组织活动,秦始皇似乎面临着三种可能的选择:一种选择是对其听之任之,不闻不问,任其扩散蔓延。这种选择的必然结果是,或放弃郡县制和法治,以任封国制和礼治死恢复燃;或坐以待毙,以任其倾覆秦帝国新生的国家政权,重新回到“诸侯并作”的割据混战的旧时代去。可以想见,“愚儒”、“游学”的舆论攻击和非组织活动,一旦同六国复国势力的复国活动结合起来,等待秦始皇的只能是前功尽弃,甚至连自己的生命都难以保全。二是对“愚儒”、“游学”妥协退让,主动放弃郡县制和法治,重新裂土分封,从郡县制和法治的新起点上大踏步地后退,后退到封建诸侯而“诸侯并作”的旧时代去,重新制造出一个新的“东周列国”。这样,秦始皇虽然能够保全自己,但却使从秦孝公就已开始了的秦六世七位有为之君为之奋斗了一百多年的统一、县制和法治,付之东流。三是对“愚儒”、“游学”在思想理论领域里的挑战,奋起反击,保卫统一、郡县制和法治。秦始皇权衡利弊,最终选择了后者。

  在反击的方式上,秦始皇也面临三种可能的选择:一种选择是动用国家机器,对于“愚儒”、“游学”的道古害今、是古非今和非组织活动,进行无情的镇压。或把他们囚禁,或罚他们苦役,或把他们杀死。另一种选择是对他们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给他们讲明废封国、立郡县;废礼治,行法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让他们自动放弃其错误的思想理论和政治主张。第三可能是焚烧他们手中赖以以古非今、道古害今、虚言乱实的诗书、百家语等,“杂烧以绝其原”。同时,禁止他们私人讲学,用“以吏为师”的法教,去占领他们的以“礼教”为内容的“私学”阵地。

  看来,秦始皇似乎认为,“愚儒”、“游学”的是古非今,道古害今,虚言乱实,非主异趣,心非巷议,“私学非法教”等行为,虽然也是逆历史潮流而动的,但是,他们毕竟是“秀才造反”,底气不足,同六国复国者的复国活动,具有不同的性质,因此而不忍心动用回家机器,去镇压他们。至于对他们做思想工作嘛,第一,秦始皇及其丞相李斯,早在八年前的第二十六年,就对他们讲了许多有关废封建,立郡县道理,可是他们难以接受,固执己见。第二,秦始皇和李斯都不是马克思主义者,对做思想工作的重要性,不可能有深刻的认识,也不可能有一套行之效的做思想工作的方法。何况,社会历史观的转变,又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儿。于是,秦始皇最后选择了“焚书”、“禁私学”,试图通过“焚”、“禁”,“毋令以古非今”完事。应当说,也算是宽大为怀了。

五、坚持革新 反对倒退

  综观秦始皇的一生,不过做了三件大事。这三件大事可以说耗费了他毕生的精力。他平定了天下,统一了六国,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中央集权的真正的统一,称他是中国统一的开山祖,也不算过分;他分天下为郡县,不立尺封,子弟为匹夫,“诸公子为黔首”,称他是中国郡县制的开山祖,也不算过分;他“事统上法”,“事皆决于法”,全面推行法治,称他是中国法治的开山祖,也不算过分。而秦始皇一生所从事的其他事业,如车同轨,书同文字,一法度量衡石丈尺;如五巡郡县,刻石著功;如北击匈奴,筑长城,通直道;如击南越,戍五岭;如“毁长城”;如“焚书”,“禁私学”;如作阿房,等等,几乎无不是围绕着其统一、郡县制和法治这三件大事展开和进行的。因此,对于秦始皇来说,统一、县制和法治如同菽粟布帛一样,须臾不可或缺;如同生命一样,随时都需要呵护。可以这样讲,统一、郡县制和法治是秦始皇最崇高的政治理想和毕生追求的政治目标;同时,统一,郡县制和法治,也是秦始皇一生所培育的最伟大的政治成果。这不仅因为统一,郡县制和法治代表着当时中国历史发展的大方向,而且因为统一郡县制和法治反映了当时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代表了大多数人民的愿望。

  秦始皇用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犹如十月怀胎,一朝分娩,不是偶然现象。它妊娠于春秋,发育成熟于战国,分娩于秦始皇“分天下为三十六郡”。为了实现并维护和巩固郡县制,秦始皇不惜得罪任何人,那怕是最亲信或最亲近的人。吕不韦虽然是他的生父,但是由于吕不韦利用自己的权力和地位,攫取了大量私邑封地,并利用其《吕氏春秋》大力鼓吹封建诸侯,从而成为秦始皇必欲产除吕不韦的主要原因之一。事详拙作《秦王政必欲产除吕不韦诸因探源》,此不赘。太后赵姬是秦始皇的生母,由于他利用其垂帘听政,袒护嫪毐,以“山阳之地,令毐居之”,“以河西太原郡为毐国”,使之成为他其后推行郡县制的严重障碍,从而成为秦始皇必欲剷除嫪毐并且“迁母于雍”的主要原因之一。详见拙作《秦王政“迁母”与“迎母”无故索隐》,兹略。秦始皇请老将王翦出山,率六十万大军大举灭楚,王翦乘机向秦始皇“请赐美池田园宅,以为子孙之业”,而秦始皇始终未给王翦以任何有关有关封地的承诺。统一六国后,秦始皇又断然拒绝了王绾等朝廷多数大臣“请立诸子”为王的强烈要求,以绝其分封之望。等等。这一切说明,对于用郡县制彻底取代封国制,秦始皇是铁了心的,是坚定不移的,是不可动摇的。

  用法为政本的法治取代礼为政本的礼治,也是周秦之际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象用郡县制取代封国制有其历史必然性一样,用法治取代礼治也有其历史必然性。宗法贵族封国制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它是三代宗法奴隶主贵族政权存在的经济基础。而礼治则是附着于这一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三代特别是西周,封国林立,上有天子,中有诸侯,下有卿大夫士,从而形成一整套亲疏尊卑、贵贱上下的等级关系。要维护如此等级秩序,自当有其“礼乐刑政”的一套。但在当时,在“礼乐刑政”中,“礼乐”却为之特别强调。“刑政”中虽有“禹刑”、“汤刑”、“三典”,但并未真正实行,“临时制刑,不豫设法”而已。因为在当时的征服民族和被征服民族之间,只存在绝对服从问题,没什么讨价还价的馀地。而在奴隶主和奴隶之间,奴隶主对奴隶可以任意买卖,任意杀死,甚至可以用作人性,也的确没有什么“刑政”可言。而在宗法奴隶主贵族之间,则只有亲疏远近的不同,同姓一家而已。而处理同姓一家的问题,只要依据一定的宗法原则,建立起一套用以调节各级奴隶主贵族之间各种关系的礼乐制度,便可驱动整个社会机器正常运转了,似乎也用不着刑法和政令。故而孔子在论述三代的社会政治制度时说:“礼其政之本欤?”意谓孔子认为,“礼”是为政的根本。这就是说,作为宗法奴隶主贵族的总首领的天子,試图通过制订和发布一系列的礼乐制度,去规范各级奴隶主贵族的权限,使之各在其位,各谋其政,各乐其乐,各舞其舞,各用其器,各遵其礼,世国世卿,传之无穷,互不僭越。认为只要这样,就可以万事大吉了。换言之,就是用礼乐制度去确定各级奴隶主贵族之间的亲疏、尊卑,上下的等级关系,从而使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各级宗法贵族都能在礼的框架,团结一致,以实现其对奴隶和庶民的专制。这就是三代特别是西周礼乐制度的阶级本质。

  宗法奴隶主贵族的礼治同宗法奴隶主贵族封国制之间的关系,犹如锋和利、形和影之间的关系,俱生俱来,俱消俱灭,互为存在的前提;犹如皮和毛、响和应,相互依存,不可能孤立存在。及至东周,先是王室衰微,王令不行于天下,诸侯力政,大国称霸,挟天子以令诸侯。其后是大夫兼并,季氏四分鲁室,田氏代姜齐,六卿或三家分晋,等等。于是封国制名存而实亡。随着封国制的互解,礼崩乐坏也同时出现。于是“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一步步不移至“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甚至“陪臣执国命”;于是诸侯“恶礼乐之害已,皆去其典籍”。于是“礼乐刑政”中的“礼乐”不中用了,便不得不求助于法治,而“刑政”便自然而然地被突出了出来。于是郑子产“铸刑书”、晋赵秧“铸刑鼎”、郑驷子为“竹刑”、魏李克著《法经》。于是魏用李克变法,韩用申不害变法,楚用吴起变法,秦用商鞅变法。及至秦始皇平定天下,不立尺封,封国制及其残余,已成落花流水,逝而不返了。秦始皇“审民能以任吏”、反对“废置以私”,还制订有《置吏律》、《除吏律》等关于选拔任免官吏的法律法规。秦始皇依法任吏,首长从他自身做起。秦始皇二十四子,除长子扶苏被作为储君监蒙恬军于上郡外,其他二十三子,非但无一封王,而且也不让他们在其中央和地方政府中任职,即所谓“子弟为匹夫”,“诸公子为黔首”。难怪秦始皇沙丘病亡后,其少子胡亥叫苦说:“父捐命,不封诸子,何可言哉?”秦始皇抱定选官制原则,诸子无功无能,自然无由任官。这就从人事制度方面,彻底否定了三代的“大人世及以为礼”的封国世袭制。

  这样以来,秦中央和地方政府选拔和任用的官吏,便大多都成了嬴秦氏而外的异姓之人。于是原宗法奴隶主贵族“亲亲为大”的父权关系,便自然而然地被淡化了,及至秦始皇,父权至上最终演变为君权至上。由于血缘纽带在国家政权中的废弛,原来带有浓重宗法色彩的宗法贵族礼治,也便逐步自行废弛了。于是三代礼为政本的礼治,最终转化为秦帝国法为政本的法治。这不仅因为当时的社会人口大大增加,社会生活更加纷纭复杂,更重要的还是因为作为礼乐制度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的封国制,已为郡县制所取代,“皮之不存,毛将安附?”法治,使得日渐复杂的社会关系,简单化了,“尊君抑臣”而已。所谓“尊君抑臣”,就是要求广大臣民,都必须尊重和遵守由君主所制订和发布的法律制度,并用这些法律制度,去规范自己的言行、使之纳入法治的轨道。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所保留的147条秦律律文、189条法律答问、25式《封诊式》和诸如《语书》及《为吏之道》等法律文书来看,在秦始皇统一六国前,秦王朝已形成了以商鞅变法为基础的相当完备的法治体系。语详拙作《秦朝传统法治和赵高“更法”对它的反动》,兹不一一。

  以上历史事实告诉我们,用郡县制取代封国制、用法治取代礼治,不仅是周秦之际中国历史发展的大方向,而且它们已经变成具有先见之明的秦始皇的伟大历史实践。秦始皇为此,不仅抛弃了其父子、母子亲情,而且抛弃了其君臣思义。因此,秦始皇要竭力维护统一、郡县制和法治的伟大历史成果,既是理所当然的,也是情理中事。然而“愚儒”、“游学”之徒及其“群下”却祖述尧舜,宪章文武,追随周孔,玩弄儒经,唯先王之褒贬为褒贬,唯先王之是非为是非,唯先王之尺度,为尺度之规矩为规矩,唯先王之臧否为臧否,唯先王之毁誉为毁誉,唯先王之模式为模式,如果有人胆敢超越先王一步,他们便大惊失色,似乎已是世界末日,就要天崩地坼。于是,他们对于秦朝的法律制度,或口是心非,街谈巷议;或夸主为名,异取为高;或道古害今,虚言乱实;或上降主势,下结党与;或在朝廷之上,公开发难。对于他们的这种反常行为,秦始皇用“焚书”、“禁私学”,还以颜色,难道真的有什么不对?只要人们无法否定,秦始皇所全面推行的郡县制和法治的正确性和历史进步性,那么人们又怎么去否定秦始皇“焚书”、“禁私学”的正确性和历史进步呢?即使是抽象地肯定而又具体地否定,也不可以。因为那是难以自圆其说的。

  可以这样设想,如果“愚儒”、“游学”不是在以其“私学”为阵地,通过用援引和曲解诗书、百家语的方式,以古非今,道古害今,虚言乱实,“相与以非法教之制”;而是在用诗书、百家语论说封国制和礼治不过是夏商西周三代的宗法贵族专制下的一种政治制度。而这种政治制度,在那时虽然有一定进步作用,但是及至战国时期它却已经过时了,必然要为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和法治所取代。这样,他们的思想理论便同秦始皇的思想理论完全一致了。试想在这样的情况下,秦始皇怎么可能再去焚烧他们的诗书,或禁止他们的私学呢!

  可以这样设想,如果“愚儒”、“游学”利用他们的“私学”阵地,以诗书、百家语所反映的封国制和礼治的弊端,去论证用统一取代分列、用郡县制取代封国制、用法治取代礼治,是周秦之际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秦始皇又怎么可能去焚烧他们的诗书,去禁止他们的私学呢!如果真的能够这样,秦始皇非但不会焚烧他们的诗书,和禁止他们的“私学”,而对他们的诗书和“私学”,反而会大加保护和大加提倡呢难道不是这样的吗

  显然,秦始皇三十四年正月,发生在咸阳宫内外的那场大论战,是关于坚持“以诸侯为郡县”还是重新“封子弟功臣”的大论战,是关于坚持“法治”、“法教”还是恢复“礼治”、“礼教”的大论战,是关于坚持“师今”还是坚持“学古”的大论战,是关于坚持“别黑白而定一尊”的中央集权还是恢复“诸侯并作,一莫之能一”的使国家四分五裂的大论战。正因为如此,秦始皇“焚书”、“禁私学”便具有了反对恢复“诸侯并作”而保护统一,反对恢复“封子弟功臣”的封国制在而保卫郡县制,反对恢复礼治、礼教而坚持法治、法教,反对“令出多门”而坚持“法令由一统”的反复旧、反倒退的政治性质。

六、权宜之计 决非长策

  秦始皇的“焚书”、“禁私学”,就其本意而言,无非是为了压制一下“愚儒”、“游学”之徒道古害今、是古非今、虚言乱实的嚣张气焰。一旦其诋訿郡县制和法治、法教的舆论攻击,稍事收敛,其“焚书”、“禁私学”的法令,也就没有必要彻底贯彻实施。事实上,秦始皇的“禁书”、“禁私学”的法令,也的确并未认真贯彻实施。

  “愚儒”、“游学”之徒及其“群下”,对于秦始皇所推行的郡县制和法治、法教的舆论攻击,与六国复国者所散布的“始皇帝死而地分”之类的政治谣言,相互呼应,一时之间,朝廷内外,众口嚣嚣,沸沸扬扬,不期然而然,大有摧垮郡县制和法治,甚要扼杀秦帝国新生的统一的国家政权之势。秦始皇在严厉镇压六国复国者复国活动的同时,又以“焚书”、“禁私学”对“愚儒”、“游学”的道古害今,是古非今,虚言乱实,展开了强大的舆论攻势:或声称要将之“弃市”,或声称要“刑及三族”,或声称要将之“黥为城旦”,这似乎真有点儿咄咄逼人、黑云压城的意味。

  表面看去,秦始皇的“焚书令”,的确是非常严厉的,听之使人毛骨悚然,慄慄危懼。然而细细看来,这仿佛是在虚张声势。试看《始皇纪·李斯传》在记述“焚书”、“禁私学”问题时,只记述至“制曰:‘可。'”或“始皇可其议”,便戛然而止,再无不文。这就是说,从《始皇记·李斯传》只记述了秦始皇下令“焚书”、“禁私学”的起因和“禁书令”的八条具体内容,而对于秦始皇为何责令李斯实施“焚书令”,以及李斯如何贯彻实施“焚书令”和其“焚书”、“禁私学”的最终结果怎样:如哪些人因“偶语诗书”而为之弃市,哪些人因“以古非今”而遭“族诛”,哪些人因拒不“焚书”而被“黥为城旦”,哪些官吏因执行“焚书令”不力而被处“与同罪”等,却概无一言。同时,《史记》其他相关篇目,对于以上问题的记述也不多见。班固在《汉书》中,对于秦始皇“焚书”、“禁私学”,虽然非议甚多甚多,并且措辞也相当激烈,但却因缺少真凭实据,而显得非常空泛。虽然也有人在那里叫骂,但却“帽子”下无人。这一切似乎在提醒后人,秦始皇的“焚书”、“禁私学”,似乎不过是一种声势,吓唬人而已;似乎不过是把弓拉满,引而不发,示其威势而已。秦始皇似乎是想通过这样的舆论攻势,用以慑服“愚儒”、“游学”及其“群下”,只要他们不再以诗书、百家语“造谤”朝廷,就万事皆休,不必那么认真!对此,章太炎先生《秦献记》有比较精当的论说。

  据章先生统计,在秦七十博士中,有四人见于太史公《史记》,分别是周青臣、淳于越、叔孙通和伏生;有一名见于刘向《说苑》,名鲍白令之;有二人见于《汉书·艺文志》,分别是羊子、黄疵;另有一人见于《汉书·京房传》孟康注,名正先。在以上秦朝的八博士中,除正先因非刺赵高而为赵高杀死外,其馀七人均不见受过任何处分。据说,其中的鲍白令曾当面批评秦始皇“行桀纣之道”;其中的淳于越曾指责秦始皇推行郡县制是“陛下之过”,而秦始皇均未惩罚他们。另有羊子曾著《羊子》四篇;黄疵著《黄公》四篇,秦始皇也并未禁止他们。博士之外的其他一般知识分子也有著述,如成公生“游谈”不化,著书五篇,零陵县令还写过一封非难李斯的信。《羊子》、《黄疵》、《零陵令信》等,或为儒家者言,或为名家者言,或为纵横者言,而秦始皇和李斯均未对他们如何。由此,章先生得出以下结论:“秦之诸王非能如李斯知六艺之归也。然其律令在官,终不钩考,以至其诚。今始皇不起白屋,而斯受学孙卿,好文过于余主,此则令之之谏、零陵之难、成公之说,一切无所穷治,自其分也,又况票票羊、黄之徒乎?以李斯骩于用法,使秦之黎献因是得优游论著者,亦斯赞之矣!”意谓秦历代君主都不象李斯那样深深的懂得六艺的指归。李斯作为丞相具体实施法令,仅只把“焚书”、“禁私学”法令放在官府里,束之高阁,作为一低空文,始终不去查考,以求得真正贯彻实施罢了。秦始皇不是平民出身,自幼接受良好的教育,而李斯是大学向家荀子的学生,他们热爱文化超过了历代君主,故而连在朝廷上骂秦始皇“行桀纣之道”的博士鲍白令之,写信非难李斯的零陵县令、不愿为秦做事而四外游说的成公生都没有受到严厉惩罚,而对于其他无足轻重的文人学士如著《羊子》四篇的博士羊子、著《黄公》四篇的博士黄疵等,更不会怎么样的。正因为李斯灵活地运用了法令,才使得宫廷之外和民间的知识分子仍然可以从容不迫地从事论著或游说四方,可以说是得到了李斯的帮助。然而笔者认为,这何只是李斯灵活地运用了法令,还应是秦始皇暗中授意李斯如此。或者,此乃李斯和秦始皇之间,此达成的默契。因为丞相李斯如果得不到秦始皇的首肯,在视法如命的秦帝国里,李斯又怎么敢于如此地亵渎“焚书”、“禁私学”的法令呢?

  另从《史记》关于秦待诏博士“叔孙通之降汉,从儒生弟子百余人。”来看,私人讲学,也并未被真正禁止。

  “焚书令”虽然严厉,但是史不见一人因“偶语诗书”而为“弃市”者;史不见一人因“以古非今”而遭受“族诛“者;史不见一人因“令下三十日不烧”书而为之“黥为城旦”者;史不见一吏用“见知不举”而被处“与同罪”者。如果真有这样的吏民,他们一定会因此而扬名千古的。即使太史公司马迁撰写《史记》秦史部分时,对于秦始皇的“焚书”、“禁死学”有意袒护,而不予记载,但是西汉初年的“过秦”、“罪秦”论者,也决不会将之放过的。他们出于“过秦”、“罪秦”的需要,总是在挖空心思的寻找“过秦”、“罪秦”证据;有时找不到证据,还不惜挖空心思的捏造事实,编织证据呢。

  另外,既然叔孙通和伏生等都是故秦博士,而后,他们又为汉皇刘季等所看中,而对之尊赐甚厚。按理他们对于秦始皇的“焚书”、“禁私学”,应该是身临其境,颇知其详的。但是也未见他们对于秦始皇“焚书”、“禁私学”提供过什么有利于西汉“过秦”、“罪秦”论者非议秦始皇“焚书”、“禁私学”法令的真正可以称得上算是证据的证据。

  事实已非常明白,秦始皇的下令“焚书”、“禁私学”,其目的不过是想要杀一杀“愚儒”、“游学”是古非今、虚言乱实的歪风,严令之下,只要他们不再以古非今、虚言乱实,何必要动真格!这可能就是法家学说中的“法、术、势”中的“术”吧!用现在的话说,叫策略。严令之下,尽管可能还会有少数不从令者,只要无碍大局,那就由他们去吧!这不是假设,事实证明如此。

七、典籍亡佚 另有他因

  从历史发展的观点看,秦始皇的“焚书”、“禁私学”,无论其动机还是其后果,总的来看,都是好的。但是毋庸讳言,作为一次重大政治行动的“焚书”、“禁私学”,也不可能不产生一点负面影响,象古今中外所有重大政治行动都不可避免地要产生一些负面影响,是一样的。

  秦始皇“焚书”、“禁私学”的最大负面影响有三点:一是由于东周列国除秦而外的诸侯史记的遭焚,给后世有关春秋战国史的研究,带来一定困难。对此,太史公曾经表示深深的遗憾;但在遗憾之余,也不认为算是什么了不起的大事。太史公说:“秦烧天下诗书,诸侯史记尤甚。惜哉惜哉!独有秦记,又不载日月,其文略不具。然战国之权变亦有颇可采者,何必上古!”尽管李斯“骩于用法”,但作为一项法令,既已布达于天下,其各级官府也一定不敢懈怠,必有不少私藏诗书、百家语遭焚。如太史公言:“六艺从此缺焉!”二是尽管秦始皇对于“愚儒”、“游学”的“造谤”采取宽容态度,对之不施刑罚,但是由于诗书、百家语是他们的立身之本、立言之据,求仕之器,你焚烧了他们的诗书、百家语,就等于砸了他们的饭碗,断了他们的生路,给他们立身、行事和生活等多方面,都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尽管这是他们咎由自取,但是他们未必这样认为。他们并不认为他们道古害今是错误的,反倒以为正确;他们并不认为他们鼓吹“封子弟功臣”,是同朝廷郡县制分庭亢礼,反以为是朝廷听不进他们正确的意见;他们并不认为他们“私学相与非法教”有什么不对,反以为礼教就是优于法教,礼治就是优于法治。因此,对于秦始皇的“焚书”、“禁私学”,他们成见很大,积怨甚深。成见要表达,积怨要发泄,理固必然。如陈涉发难而王陈,这在孔孟儒者的政治词典里,无非是编户之民、绳枢之子的犯上作乱,然而鲁诸儒还是违反其祖师孔老夫子关于“亲于其身为不善者,君子不入也”即对于那些亲身做坏事的人,而正人君子是不会去他们那里做事的教诲,“奉孔子礼器往归陈王”。而孔子八世孙的孔甲,还做了陈王的博士。诸儒何以违反其师教,言无定趋、行无常务,有奶便娘呢?太史公一语道破玄机,“以秦焚其业,积怨而发愤于陈王也。”秦亡而汉兴,有不少原来的秦儒,在其降汉以后,反而变成了西汉“过秦”、“罪秦”先遣部队中的“干将”和“勇士”。

  太史公说:“及至秦之季世,焚诗书,坑术生,六艺从此缺焉。”一个“缺”字告诉我们,及至秦始皇“焚书”,“六艺”从此缺少而不多见了。其本意应该是,秦始皇的“焚书”造成了“六艺”缺少而不多见。而“缺少而不多见”,显然是不能与“灭绝”同日而语的。太史公对于秦始皇“焚书”造成“六艺”缺少而不多见的评价,还是比较恰如其分的。

  西汉“过秦”论者动辄将先秦典籍的亡佚归之于“秦火”。而“遭秦火灭”几乎成了他们认定秦始皇的“焚书”,是造成先秦典籍亡佚唯一原因的口头禅。显然,这是夸大其辞,是铺张扬厉。因为,先秦典籍亡佚之原因很多很多,非独因“秦火”。

  从“焚书令”看,秦始皇的“焚书”是“两焚三不焚”、“一焚两不焚”,决非“一切焚书”。所谓“两焚”:一是“史官非秦记者”焚,即史记不是秦记的要焚毁;二是“非博士官所职”者焚,即不是属于博士官所掌管的国馆图书以外的私藏诗书、百家语要焚毁。所谓“三不焚”:一是秦记不焚;二是由“博士官”所职常的国馆图书不焚;三是医药、卜筮、种树之书不焚。所谓“一焚两不焚”,是说只焚社会科学之类的书,诸如诗书、百家语、诸侯史记之类,不焚自然科学之类的书,诸如医药、种树之类;不焚介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卜筮”之类的书,诸如《易》、《日书》等。这正如秦始皇自己所说的,“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这就是说,秦始皇的下令“焚书”,并非因为他闲得元聊,在那里搞“焚书”游戏,不分青红皂白,“一切焚书”。

  大量事实告诉我们,那些曾为秦始皇“焚书令”要求焚毁之书,却有不少流传后世,而那些为“焚书令”明令不焚之书,却有不少绝世无传。如诗书、百家语,本在明令焚烧之列,但是从西汉至今两个多年来,诗书、百家语却一直为文人学士甚至为许多封建君主或递相传诵,或注疏诠释。如明令不焚医药之书,而先秦《黄帝内经》、《扁鹊外经》等医学之书,时至今日,却空有书名,不见其文。如《易》为卜筮之书,本不在焚烧之列,然而在《连山》、《归藏》、《周易》三易中,却惟《周易》独存。如明令不焚种树之书,然而先秦诸多种树之书,却后世罕见,甚至连书名都未留传下来。如秦记本不在焚烧之列,据说太史公撰写《史记》战国史和秦史部分时,还参阅过秦记,并对之多有采摭。但是,西汉当权派及其帮闲在大骂秦始皇“灭先代典籍”时,却未能保证秦记传世。如明令不焚“博士官所职”的国馆图书,按理它们应免遭秦火,安然无恙。而如果它们真的流传后世了,用它们即可判明古文经和今文经的真伪,何来其后古今经文真伪之争的笔墨官司!

  西汉“过秦”、“罪秦”论者,将先秦典籍的亡佚归于秦火,说什么“遭秦火灭”;“秦火”,“秦火”,“焚于秦火”,其口气是那么肯定!其实,这无非是意气用事。据说《汉书·艺文志》是班氏依据刘歆《七略》“删其要”而成;而刘歆的《七略》,又是根据其父刘向“校经传诸子诗赋,……条其篇目,撮其旨意”而成。而《汉志》所记载的艺文篇目中,又有许多都是先秦典籍,并且班氏对其内容也多有概述。如果诸多的“先秦典籍”已真亡的“遭秦火”了,试问刘向、班固、又何以知其篇目,“撮其旨意”呢?可见,不少先秦典籍并非亡佚于秦朝,反而是亡佚于汉朝,或亡佚于汉朝以后。如果真如刘歆言,是“秦火”造成“汉兴,……天下惟有《易》卜,未有它书”。那么其父刘向“校经传诸子”时那么多“经传诸子”之书,是突然从天外飞来的吗?是刘向变戏法变出来的吗?是西汉刘氏皇帝“广开献书之路”的魔力所致吗?班氏称秦已“燔不文章,以愚黔首”,“汉兴,改秦之败,大收不篇籍”。试问秦既已“燔灭文章”即焚书殆尽,那么又哪儿来的那么多“篇籍”供其“大收”呢?是有人冒着被“弃市”、被“族诛”、被“黥为城旦”的危险,从浓烟滚滚的“秦火”中拣回来的吗?如果秦始皇真的已“燔灭文章”,那么在西汉重新出现的那些“篇籍”不都成了伪书了吗?如果它们不是伪书,那么称“秦已燔灭文章”不就成为谎言了吗?可见,所谓“汉兴,大收篇籍,广开献书之路”,非但不能成为“秦已燔灭文章”的证据,反而要成为秦始皇、李斯“骩于用法,律令去官,终不钩考”的证据了。太史公司马迁在其《史记·孟子荀卿列传》中说,从孟子开始,至吁子为止,中历邹衍、淳于髡、慎到、环渊、接子、田駢、邹奭、荀子、公孙龙、剧子、李悝、尸子、长卢、吁子等,及至西汉前期,其著作仍在流传。所谓“自如孟子至于吁子,世多有其书,故不论其传云。”由此可见,秦始皇的下令“焚书”的确不过是虚张声势,不过是权宜之计,只要人们不再用诗书、百家语等“造谤”朝政,就万事皆休!这就是说,虽经过秦始皇‘焚书”,而先秦绝大部分典籍还是被完好无缺地保存了下来。太史公司马迁似乎还浏览过这些著述。《史记·孟子传》的这段记载,就是最有力的证明。

  显然,先秦典籍的亡佚,决非独因“秦火”,还应有它因。这些原因有:一是亡佚于西汉丞相萧何早在灭亡秦国之时“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二是亡佚于项羽“引兵西屠咸阳,烧秦宫室,火三月不息”;三是亡佚于兵燹。

  秦末汉初,金瓯残碎,群雄逐鹿,汉皇刘季破武关,入咸阳,而刘季的诸位将军大多都忙于分掠秦宫室财宝,而惟独萧何“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萧何所搜收的秦丞相御史府“律令图书”,应当包括为“博士官所职”的那些诗书、百家语等。据说,萧何还曾把这些“律令图书”藏于由他亲手创建的石渠阁中。这说明,西汉初年,不是“天下未有它书”,而是“天下大有它书”。是否因为这些“律令图书”有碍于西汉当权派及其帮闲的“过秦”、“罪秦”,特别是有碍于他们对于秦朝法教、法治和秦始皇的“焚书”的舆论攻击,而不肯将之公诸于世?或者是否因为萧何作汉律九章和西汉时期的其它法规法令,大抵是剽窃秦律,一旦将之公诸于世,不仅大杀西汉风景,而且有碍于他们对秦朝法律制度的诋訿,故而只能或将之密而不宣,使之自然消失;或偷偷将之毁弃,使之人为的消失了呢?还有项羽破釜沉舟,击败章邯以后,引兵西屠咸阳,“烧秦宫室,火三月不息”,那些未被萧何收去的图书,不是“焚于秦火”,而是“焚于项火”了。同时,秦来汉初,先是陈涉、项羽等的亡秦战争,继而是刘季、项羽之间的三年楚汉战争,继而是刘季产除异姓王国的战争,中间还夹杂着十九路诸侯混战,所谓“兵不休者八年,万民与苦甚”,所谓“老弱转粮饷,丈夫从军旅”,所谓“人相食,死者过半”,试想,当时的来百姓连生命都难以保全,那还有闲心去顾及那些流传于民间的残破的简书呢?

  显然,简单地把先秦典籍的亡佚归咎于秦火,空言秦始皇“焚书”是“燔灭文章”,空言汉初“天下惟有《易》卜,未有它书”,是有失偏颇的。然而这也难怪,因为不少西汉“过秦”、“罪秦”论者总是抱着“胜王败贼”的心态,仿佛胜者一切皆是,败者一切皆非也。当然,这也是他们为西汉刘氏当权派试图反秦制而徇周制作理论诠释的一种特殊需要。

  另据马端临《方献通考·经籍志》考证:“汉隋唐宋之史,俱有艺文志。然《汉志》所载之书,以《隋志》考之,十已亡其六七;以《宋志》考之,隋唐亦复如是。”汉隋唐宋之书,依次递亡十之六七,这难道也要归罪于“秦火”吗?看来,称秦始皇“焚书”是已“燔灭文章”,证据不足。

  一言以蔽之,秦始皇之下令“焚书”,固然要焚毁一些民间私藏的诗书、百家语等以及“独藏周室”的诸侯史记,但是,除诸侯史记而外,对其他先秦典籍的绝世无传,决不能不做任何具体分析地简单地将之归罪于秦始皇的“焚书”。

八、“箝制思想” 命题含混

  太史公司马迁在其《史记·六国年表序》中,在记述了秦始皇“焚书”的大致情况以后,说:“学者牵于所闻,见秦在帝位日浅,不察其始终,因举而笑之,不敢道,此与以耳会无异!”意谓了学者们拘泥于自己所听到的一些传说,看到秦帝国的短命速亡而不了解其前因后果,就取笑它这也不对,那也不是,说句不敢说的话,这同用耳朵去吃饭辨别不出饭菜的真正滋味,是没有什么分别的。太史公的这些话,虽然有点儿过于辣,但却是切中肯綮、洞见癥结的。

  西汉“过秦”、“罪秦”论者,对于秦始皇的“焚书”、“禁私学”的问题,同对待秦朝其他历史问题一样,只讲其终,不讲其始;只讲其果,不讲其因;只讲其弊,不讲其利;只讲其害,不讲其益,从而制造了,于秦始皇“焚书”、“禁私学”历史问题的不少的历史成见。而当代所说的秦始皇“焚书”、“禁私学”是“钳制思想,摧残文化,实行文化专制主义,是十分愚蠢而且残暴的。”只不过是对西汉“过秦”、“罪秦”论者关于秦始皇“焚书”、“禁私学”的历史偏见的一种复制。

  称秦始皇“焚书”、“禁私学”是“箝制思想”的观点,发源于西汉“过秦”论者贾谊《过秦论》中所谓的秦始皇“焚书”、“禁私学”是“焚百家之语,以愚黔首”,发源于班固《汉书》所谓的秦始皇“焚书”、“禁私学”是“箝语烧书,以愚黔首”。如果我们认定秦始皇“焚书”、“禁私学”确实是“箝制思想”,那么可以说,历朝历代统治者无不“箝制思想”。只是其“箝制思想”的方式,有所不同罢了。

  什么思想?所谓思想,就其内涵而言,是多种多样,多方面,多层次的。“思想”,作为人们的头脑对客观现实世界中的各种社会对现象、自然现象和思维现象的思考,那么,就必然既有对社会现象思考的思想,又有对自然现象思考的思想,还有对思维现象思考的思想。这就是说,客观现实的多样性,决定了思想的多样性。又由于有些思想,能够正确地反映客观现实;而有些思想,却不能正确地反映客观现实,这就又有了正确思想和错误思想的区分。另外,在阶级社会中,各种思想又无不打上阶级的烙印,这便又有了代表先进阶级的进步思想,和代表没落阶级的落后保守思想,以及代表反动阶级的反动思想的区分。

  众所周知,在秦始皇所处的历史时期,既有代表没落的宗法奴隶主贵族阶级的落后腐朽思想,又有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和土农工商阶级的进步思想;既有代表封国制和礼治的落后保守思想,又有代表郡县制和法治的先进思想,如果我们称秦始皇“焚书”、“禁私学”是“箝制”思想,那么它所“箝制”的是什么思想呢?如果秦始皇试图通过“焚书”、“禁私学”用”“师今”思想箝制“学古”思想,用统一思想箝制分裂割据思想,用郡县制思想箝制封国制思想,用法教、法治思想去箝制礼教、礼治思想,这又有什么不对呢?因此,称秦始皇“焚书”、“禁私学”是“箝制思想”的命题,本身就是不确切的,因为,它并未告诉人们,秦始皇“焚书”、“禁私学”所箝制的是什么思想?以及这种思想应该不应该箝制?

  从春秋未期到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的历史情况看,各家思想“一致而百虑”,在相互融通的同时,也无不在箝制同它相反的思想,而各家思想也无不在受着同它相反的他家思想的箝制。正是这种箝制和反箝制才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历史局面。不箝制同它对立的思想的思想,和不受同它相对立思想箝制的思想,是罕见的。“百家争鸣”中的一个“争”字,道出了各家思想相互箝制的历史情况。当然,秦始皇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即“焚书”、“禁私学”的手段去箝制“学古”、封国制和礼治礼教思想,同各家自由争论的箝制方式,也有所不同。但是,如果从大节上看,秦始皇通过“焚书”、“禁私学”用师今思想箝制学古思想,用郡县制思想箝制封国制思想,用法教、法治思想箝制礼教、礼治思想,就当时的历史背景而言,对于推动当时中国历史的发展,还是大有好处的,因而无可厚非的。

九、“摧残文化” 欲加之罪

  什么是文化?文化作为人类在社会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它反映在社会发展一定阶段上技术进步、生产经验和人们的生产技能方面,在教育、科学、文学、艺术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设置方面所达到的水平,以及在创造财富和精神财富的过程中所遇到、所解决的各种问题。文化的内涵既然如此广阔,如此丰富,那么称秦始皇“焚书”、“禁私学”是“摧残文化”,那么,它摧残了哪些方面的文化呢?它摧残了技术进步、生产经验和生产技能吗?否。其“焚书令”明文规定,“不焚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而其中的医药和种树之书,所反映的不正是先秦技术进步、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方面所达的水平吗?它摧残了教育吗?否。秦始皇的“焚书”、“禁私学”虽然要废除已经不合时宜的三代的礼教,但在废除礼教的同时却大力提倡法教,仅只是把教育的内容由礼教改变为法教而已。这样的改变,显然,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又有什么不对呢?因此,称秦始皇“焚书”、“禁私学”是“摧残文化”的命题,同样是不确切的。

  文化不仅有先进与落后之分,而且有精华与糟粕之分,试问在秦始皇所处的那个特定的历史时期,统一和分裂、郡县制和封国制、法教和礼教、法治和礼治,两两相较,那个算是进步,算是精华,那个算是落后,算是糟粕呢?如果我们认定用统一取代分裂、用郡县制取代封国制、用法教取代礼教、用法治取代礼治,是当时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责怪秦始皇通过“焚书”、“禁私学”用新生的郡县制和法治文化去箝制宗法奴隶主贵族阶级的封国制和礼治文化,这也不对那也不是呢?

  现在,有个别学者,试图否定文化有先进与落后、精华与糟粕之分。有人甚至说,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他们不知道用奴隶制取代原始制、用封建制取代奴隶制、用资本主义取代封建主义、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就是用先进取代落后;他们不知道用无神论取代有神论、用唯物论取代唯心论、用辩证法取代形而上学、用政治清明取代政治腐败、用公平竞争取代以权谋私、用爱国主义取代卖国主义、用诚实劳动取代不义敛财等等,等等,就是用先进取代落后,用精华取代糟粕。可以这样说,中国历史上,凡是有作为的君主帝王,都不可能美丑不分、善恶莫辨,对一切兼容并收。因此,文化中的先进与落后、精华与糟粕,都是一种客观存在,都是一种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都一种不是谁想否定就能否定了的客观存在。殊不知,人类不断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历史,也就是不断培育先进取代落后,和不断培育精华取代糟粕的历史。它犹如人体的新陈代谢,旧的不去,新的不来;落后不去,先进不来;糟粕不去,精华不来;错误的不去,正确的不来。

  当然,作为反映三代历史陈迹的诗书、百家语等以及由诗书百家语反映所体现的封国制和礼治文化,就其本身而言,无所谓有益,也无所谓有害,这要看它们为谁所掌握以及掌握它们的人,想通过它达到什么目的。然而历史事实是,在诗书、百家语中所反映所体现的封国制和礼治文化,到了“愚儒”、“游学”们手里,却变成了他们鼓吹封建诸侯、鼓吹分裂、鼓吹礼为政本的思想理论武器。而秦始皇的“焚书”、“禁私学”,不过就是要解除“愚儒”、“游学”反统一、反郡县制和法治的思想理论武器。而他们的思想理论武器正是诗书、百家语等。何况,秦始皇的“焚书”、“禁私学”不过是秦始皇用郡县制和法治文化去控制和操纵社会舆论,从而使秦帝国能够沿着统一,郡县制和法治的正确道路,继续前进的一种手段,一种权宜之计,一种临时措施,并非必以典籍而焚,必以私学而禁。因此,用“箝制思想,摧残文化,实行文化专制主义”去形容秦始的“焚书”、“禁私学”是片面的,失当的,欠妥的,偏颇的,甚至是错误的。

十、“愚蠢残暴” 空言无据

  有人说,秦始皇的“焚书”、“禁私学”是“十分愚蠢而且残暴的”。笔者百思不得其解,它究竟“残暴”在哪里,愚蠢在哪里?要对“愚儒”、“游学”之徒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以使其自怨自艾、幡然悔悟,才不算愚蠢、不算残暴吗?可是李斯和秦始皇早在八年前的当丞相王绾等“请立诸子”为王时,就已经向他们讲明了封建诸侯是造成“诸侯更相讳伐,周天子弗能禁止”的主要原因,只有“皆为郡县”才是“安宁之术”;已向他们讲明“古者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又复立国,是树兵也”的道理,可是他们置若罔闻。另外,秦始皇东巡石刻刻辞也反复讲明了同样的道理,并且在“愚儒”、“游学”中还有人曾随同秦始皇东巡,对此,他们也应该也应该非常清楚的。可是,他们还是直情而径行。试想在这种情况下,谁能为秦始皇再设想出一个既不“焚书”、“禁私学”,又能使“愚儒”、“游学”不再道古害今、是古害今、虚言乱实的,既聪明而又不愚蠢、既温良而又不残暴的办法呢?要派军队去围剿他们吗?他们不过是一些思想落后保守而又固执已见的“秀才”,如果真的要派军队去围剿他们,那才真叫愚蠢而又残暴呢!要占领他们的电台吗?他们没有电台;要查封他们的出版社吗?他们没有出版社;要轧毁他们的光盘吗?可是他们仅有几卷笨重的竹书,而没有光盘;要搜缴销毁他们的具有政治敏感之类的竹书吗?这同“焚书”又没有什么分别!要将他们定性为邪教吗?这似乎又有些过分。面对此情此景,也真够秦始皇作难的了。

十一、“焚书”亡秦 毫无道理

  《汉书·异姓诸侯王表序》称:“秦既称帝,……箝语烧书,……适所以资豪杰而速自毙也。”这就是说班固认为,秦始皇的“箝语烧书”即“焚书”、“禁私学”,是造成秦帝国“速自毙”即二世而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其实,造成秦帝国“速自毙”即二世而亡的最主要、最据本的原因,是赵高专政,反秦始皇之道而行,致使天怒人怨,陈涉发难,天下响应,最终了葬送了秦帝国。

  秦始皇死后,赵高采用阴谋手段杀扶苏而诈立胡亥为帝,推行赵高专政,假手胡亥“更为法律”,“以杀人众者为忠臣”,先后杀死秦始皇之二十四公子、十公主,连二世胡亥被人最后都不能幸免。

  赵高专政,假手胡亥,先后杀死冯去疾、冯劫、蒙毅、蒙恬等忠诚于秦始皇的诸多名臣重将,并且还要追杀正在同六国复国者作战的将军章邯和长吏司马欣。这就是赵高所说的“尽除去先帝之故臣”。

  赵高专政,网罗亲信,任其弟赵成为朗中令,其婿闫乐为咸阳令,把京都咸阳变成了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赵氏独立王国。

  赵高专政,以“税民深者为明吏”,四处伸手,搜刮人民;化公为私,聚敛财富,致使赵高“私学之富,若田氏之于齐也。”

  赵高专政,不仅破坏了秦朝的传统法治,破坏了秦帝国国家政权的组织系统,而且破坏了秦帝国的社会经济,破坏了秦帝国的军事指挥系统等,这便先后从政治上、组织上、经济上和军事上瓦解了秦帝国,致使秦“宗室振恐”,“黔首振恐”“群臣百官人人自危,欲畔者众”。此乃赵高专政之荼所致!只有赵高专政才是造成秦帝国“速自毙”即二世而亡的主要原因。语详拙作《胡亥袭帝位时年龄考辩》、《秦朝传统法治和赵高“更法”对它的反动》、《赵高专政与秦帝国二世而亡》等,兹不一一。

  历史事实反复提醒我们,秦始皇的“焚书”、“禁私”不可能也不应该是,造成秦帝国短命速亡的主要原因。

  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商鞅“燔诗书,明法令”,开秦朝“焚书”之始。但是,那时的秦朝,并未因商鞅“燔诗书”而亡,它反而使秦国更加强大,东雄诸侯。

  战国诸侯“恶礼乐之害已,皆去其典籍”。但战国七雄,并未因“皆去其典籍”而短命速亡,反而又相持了两百馀年,最后才由秦始皇实现了统一。

  西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箝制除儒家而外的诸家思想,实与秦始皇“焚书”无别,但西汉却有国二百馀年,最后才为新莽所取代。

  北宋统治者,曾一度对大凡与程朱之书有牴牾者,“概行缴纳,焚讫”,连李杜陶诗,都不准“传习”,较秦始皇的“焚书”,有过之而无不及,但北宋却有国一百四十多年。

  有清一朝,大兴“文字狱”,仅乾隆一帝,就焚书达七十多万卷,开中国“焚书”之最,而大清朝却有国二百多年。

  前有古人,后有来者,独责秦始皇“焚书”,造成秦帝国二世而亡,着是毫无道理的。

改写于2006、09

附:研读秦史杂吟(六首)

  研读秦史十年,触及先秦、西汉,虽况味萧条,但亦乐在其中。初稿之馀,赋杂吟六首,聊表心绪,并示甘苦。

年近花甲始研史,年逾花甲志未夺。
试看千古多少事,是是非非费评说。
看它是丑偏是美,说它是善偏是恶。

东看是黄西看绿,南观成白北成黑。
忽然一刀劈下去,内中原是黛螺色。
你说是岭他说峰,只因立场不相同。

千秋功过凭事迹,何必四六或三七。
世间从来无绝对,绝对寓于相对里。
盖棺论定未可信,自古臧否谁统一?

西汉“过秦”声嚣嚣,嚣嚣齐骂秦霸道。
“三主失道”怎失道?其实罪魁是赵高。
望夷宫里鹿为马,蝼蟻穿穴金堤垮。

研读秦史已十载,拙见在胸吐方快。
訾门阀者莫门阀,詈独裁者莫独裁。
敞开胸怀任评说,破取巧伪见真谛。

俚谣源于百姓口,庙歌出自乐人手。
下里巴人和者千,阳春白雪和者十。
田叟野老言莫废,非特雅颂才算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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