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中国传统地名学理论的初步探讨
第二节 古代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认识与总结
关于中国历代地名命名与更名的原则,当代学者们已归纳出不少,如相对稳定原则、反映地域特点原则、反映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特点原则、为人们乐于接受原则、同级同名排斥原则、不使用生僻字和易混字,又如好说、好听、好写、好认、好记、好找、含义健康原则,等等。这些都是学者们从现代地名学角度出发来反观历史而得出的结论,自然很有价值;不过,古人在这方面也有一些零星的记述,虽不成系统,却真实地反映了传统地名学的发展水平。
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已经提出命名事物应该遵循的“名从主人”原则
,自然也包括地名在内。随着历代地名诠释内容的不断丰富和完善,汉唐时代的学者们逐渐总结出许多地名命名与更名的原则,大大丰富了中国地名学的思想宝库。不过,古人关于这些原则并没有集中的阐述,更无系统性可言,而是零星地分散在各种典籍的少数具体地名解释之中。笔者沙里淘金,初步研究后得到以下一些认识,现提出来与大家一起讨论。
一、以方位命名的原则
就方位地名而言,甲骨文中已有完整的东、西、南、北观念,并用之于地名,卜辞中有:
东单:见《甲骨文合集》28115;
东洹:见《殷契粹编》1061;
西单:见《殷墟书契前编》7.26.3;
西鄙:见《甲骨文合集》6059;
南门:见《怀特氏等收藏甲骨文集》5;
南洮:见《殷墟书契续编》1.53.5;
北洮:见《殷墟书契续编》3.30.5;
北麓:见《甲骨文合集》29409。
由此可见,殷商时期以东、西、南、北方位命名地名的原则已非常完善。至于殷商以前的方位地名概念,因无传世文献和地下出土文物为证,我们今天不得而知。
与东、西、南、北概念相比,“阴”、“阳”方位概念大约起源稍晚。金文中有“阴阳洛”的铭文
。春秋时成书的《诗经》中,《秦风·渭阳》:“我送舅氏,曰至渭阳”;《采苓》:“采苓采苓,首阳之巅”;《召南》:“殷其 ,在南山之阳”;《小雅·六月》:“侵镐及方,至于泾阳”,等等。但没发现《诗经》中带有“阴”字的地名。
1986年在甘肃天水放马滩出土的七幅战国秦时地图中,六号图
上有“阳尽柏木”、“阳有蓟木”等注记。
《尚书·禹贡》中的地名,有岳阳、峄阳、衡阳、华阳、
山之阳、华阴。华阳、华阴以其位处华山的南、北而得名。战国燕置有渔阳郡。秦在统一进程中和统一後,置有南阳、广阳、山阳等郡,又有泾阳、济阳、睢阳、耒阳、颍阳、颍阴、汝阴、雕阴、山阴、漯阴等县,其中泾、济、睢、耒、颍、汝、漯均为河流名称。则知战国、秦时以山、水为参照物的阴、阳概念已最终形成。所以,西汉初年谷梁赤在写定《谷梁传》中总结了“水北为阳,山南为阳”的地名命名原则
,东汉灵帝时的经学家服虔则补充说:“水南曰阴” 。东汉末年的刘熙在《释名·释山篇》中提出了另一种命名原则:“山东曰朝阳,山西曰夕阳,随日所照而名之也”。这些原则均被后世广泛袭用,并不断得到补充和完善
。
另外,先秦、西汉时期东、西、南、北等方位词有时也被用作前缀,以区分或避免地名的重名
;又,尽管古代产生了阴、阳方位概念上的地名,但反过来说,地名带阴、阳字者并不一定都表示方位 ,这是应该特别说明的。
二、“因山为名”原则
作为地名通名的“山”,最早见于甲骨文中
;甲骨卜辞中也有具体的山名,如 山、 山等 。以山为名的具体实例,先秦时可能早已有之 。不过,见於文献记载有关以山为名的论述,则是汉代及其以后的事了。
东汉末年的应劭首先涉及了这个问题,他解释夷陵县得名时说:“夷山在西北,盖因山以名县也”
。应劭总结秦郡之命名“或以山陵” 、圈称所称“昔天子建国名都、或以令名、或以山林” ,均包括了因山为名的原始思想。东晋常璩《华阳国志》卷四《南中志》则云:堂螂县“因山名也”。南朝宋人盛弘之、山谦之,最终将其明确归纳为“因山为名”四字原则
,盛氏《荆州记》称 :“嵩梁山在澧水之阳,望之如香炉之状,今名石门。吴永安六年自然洞开,玄朗如门三百丈,门角上各生一竹,倒垂下拂,谓之开箒,孙休以为嘉祥
,置(石门)县 ,因山为名” 。山氏《丹阳记》:“蒋陵 ,因山为名” 。此外,顾野王《舆地志》也云:钟山“古金陵山也,邑、县之名,皆由此而立”
,这是“因山为名”的另一种表述方式。
与盛弘之总结这条原则的同时,十六国北凉学者阚骃也有类似的论述。唐司马贞《史记索隐》云:“按《十三州志》云:河南缑氏县,以山为名”
。这“以山为名”与盛弘之、山谦之的“因山为名”仅有一个副字之差,没有本质的区别,意思完全一样。阚骃《十三州志》成书于北凉永和五年(437年)之前
,盛弘之《荆州记》也可能在元嘉十四年(437年)已基本完成 。可见尽管当时中国处于分裂状态,而南、北学者同时提出了完整的“因山为名”、“以山为名”原则,这说明地名学史发展到公元五世纪上半叶时对该原则的归纳、总结并升华到普遍性规律已相当成熟。
北魏郦道元对这条原则加以继承和发扬,《水经·洹水注》:“(隆虑县)县北有隆虑山,昔帛仲理之所游神也,县因山以取名”;《水经·三无水注》:方城“东临溪水,寻此城致号之由,当因山为表名也”。更进一步,郦道元在《水经·淄水注》中还指出了一连串因山为名的地名:“余按泰、芜、莱、柞,并山名也,郡县取目焉”。
到了唐、宋时代,“因山为名”原则业已得到巩固和普及。隋《冀州图经》:“白登山在定襄县东北,汉高所困之处,上有台,因山为名”
。 唐李泰《括地志》:“封龙山一名飞龙山,在恒州鹿泉县南四十五里,邑因山为名” ;“昌平山在泗水县南六十里,孔子生昌平乡,盖乡取山为名”
。杜佑《通典》卷一七五“州郡五”合州:铜梁县“因山为名”,赤水县“隋置,因山为名”。李吉甫《元 和 郡 县 志》曾在卷二陈仓县、卷二陇州、卷五缑氏县、卷五王屋县
、 卷八广武县 、卷一二浮山县 、卷一二岳阳县 、 卷一四 五台县、卷一四崞县、卷二一均州、卷二二河池县、卷二二钳川县、卷二六缙云县、卷三一青城县、卷三一绥山县、卷三二卢山县、卷三三飞鸟县、卷三三龙安县、卷三三壁山县、卷
四0龙勒县等名称的释名中,均注出了一般普遍意义上的“因山为名”原则。
北宋初年乐史的《太平寰宇记》,不仅在卷九、二0、二三、三0、三二、四六、四九、六0、七三、七四、九九、一0六、一一七、一三四、一三八、一三九等府州内容中有“因山为名”的记述,在卷二一、卷七四等也有“以山为名”的记载,还有“因山以名地”(卷一九),
“以山名县”(卷四三)、“因山取名”(卷四八)、“因山以名”(卷五0)、“因山著名”(卷五四)、“因山以为名”(卷八六)、“以山名之”(卷一三八)等诸多的说法,说明这条原则至此业已得到普遍使用。
此后的地理总志如《舆地纪胜》、《方舆胜览》、《读史方舆纪要》、元明清《一统志》等均有“因山为名”的大量记述,因已普及,故不缕述。
三、“因水为名”原则
东汉刘熙《释名·释州国篇》:“兖州,取兖水以为名也”;常璩《华阳国志·汉中志》:
汉中郡“因水名也”,沈约《宋书·州郡志二》寻阳太守:“寻阳本县名,因水名县”。这些都是“因水为名”原则的雏形。
郦道元在此基础上向前发展一步,提出了“因水为名地”、“藉水以取名”的说法,《水经·河水注四》:通谷“或说因水以名地也”;《沁水注》:“沁水以迳沁水县故城北,盖藉水以名县矣”;《寇水注》:“余按卢奴城内西北隅有水,渊而不流,南北百步、东西百余步,水色正黑,俗名曰黑水池。或云水黑曰卢,水流曰奴,故此城藉水以取名矣”;《渠水注》也说:“渠水于此有阴沟、鸿沟之称焉,项羽与汉高分王,指是水以为东、西之别,苏秦说魏襄王曰‘大王之地、南有鸿沟’是也,故尉氏县有波乡、波亭、鸿沟乡、鸿沟亭,皆藉水以立称也”;《耒水注》:“耒阳,旧县也,盖因水以制名”。郦道元的这些思想,为“因水为名”的原则定了型。
最终明确地将它归纳为一般普遍意义上“因水为名”原则的,则是唐朝的事。《后汉书·冲帝纪》:“护羌校尉赵冲追击叛羌於颤阴河”,唐李贤注:“凉州姑臧东南有颤阴县故城,因水以为名”。杜佑《通典》卷一八三费州:“後周始置为费州,因水为名”。李吉甫《元和郡县志》卷三泾州:“后魏太武神
三年於此置泾州,因水为名”;卷九濠州:本西楚州,“隋开皇三年改为濠州,因水为名”;卷一五洺州:“周武帝建德六年,於(广平)郡置洺州,以水为名”;卷二九永州:“隋文帝开皇九年平陈,置永州,因水为名”;卷三三渝州:“然则巴国因水为名”;卷三三合州赤水县:“因水为名”;卷三三普州安居县:“本周柔刚县,因山为名;隋开皇十二年改为安居县,因水为名”。总之,“因水为名”在《后汉书》李贤注、《通典》里各出现了一次、在《元和郡县志》中出现了六次,“以水为名”在《元和郡县志》中出现了一次,可见到唐朝中期此原则已得到最终完善并被熟练运用了。唐末樊绰《云南志》卷二:昆池“在柘东城西……水阔二丈余,清深迅急,至碧鸡山下,为昆州,因水为名也”。僻在云南一隅尚且如此,可见到了唐末,使用“因水为名”原则已很普遍。
与“因水为名”相同的“因川为名”原则,也是《元和郡县志》才有的,如卷三丹州义川县:“后魏文帝大统三年置义川县,属义川郡,因川为名”;卷一五泽州陵川县:“隋开皇十六年于此置陵川县,因川为名”;卷三0思州务川县:“隋开皇九年置,因川为名”。“因川为名”是“因水为名”的派生,两者相辅相成,说明这类原则的应用具有广泛性。
到了宋代,《太平寰宇记》中不仅有“因水以名”(卷三二、五四、五八等)、“因川为名”(卷三五、七九)、也有“因水为名”(卷二九、三二、五四、一一三、一二八、一六七)、“因水得名”(卷二九)、“取水为名”(卷一三四)、“以水为名”(卷五八、一0七、一三八)、“因水立名”(卷一0三)等说法,说明这条原则在宋代已渐趋普及。
四、以具体地理实体为名的原则
地理实体既有自然属性的,也有人文属性的。上述因山为名、因水为名均是以自然地理实体为名的典型原则,除此之外以自然地理实体为名的原则还有:
1. 因原立名。唐贾耽《县道记》:“
糜县,因原以为名” 。李吉甫《元和郡县志》卷三邠州永寿县:“武德二年分新平县南界於今理北三十里永寿原西置永寿县,因原而名”。《太平寰宇记》卷二七雍州兴平县:“魏黄初元年改为始平国,因原以建名”;卷三一乾州永寿县:“因原立名”。
2. 因丘以为名。《元和郡县志》卷一六贝州:“周武帝建德六年平齐,於此置贝州,因丘以为名”。明郭子章曾注意到北方以“丘”命名的地名,在《郡县释名》山东东昌府丘县下说:“以丘名县也,两《汉书》山东郡县称‘丘’者不一”。
3. 因泉为名。伯希和敦煌文书五0三四号《沙州附近关山泉泽等地志》:龙勒山“其山因泉为名”。
《元一统志》卷五四二延安路:甘泉亭“以泉得名”。
4. 因谷为名。《元和郡县志》卷四银州:“周武帝保定二年,分置银州,因谷为名”。《太平寰宇记》卷三二陇州吴山县下:“后魏明帝孝昌年於县西南由谷口置(南由)县,因谷为名”。
5. 因津以名邑。《太平寰宇记》卷六陕州:阌乡县“因津以名邑焉”。
6. 因江洲得名。《太平寰宇记》卷九一苏州长洲县:“吴王长洲苑,因江洲得名”。
7.以数名之。《太平寰宇记》卷一三七达州:“梁大同二年于宣汉县置万州,以州界内有万
余顷,因以数名之”。
8.因井为名、以浦为名,分别见于《太平寰宇记》卷八二盐亭县、卷一四九万州。
以人文地理实体为名的原则则有:
1. 因州为名。伯希和敦煌文书第二0
0五号《沙州都督府图经》:州城驿“在州东二百步,因州为名”。
2.因古县而名。南宋王象之《舆地纪胜》卷一二台州:永宁山“在黄岩县东五里,旧志云:因古县而名”。
3. 因城为名。《元和郡县志》卷三鄜州直罗县:“武德三年,分三川、洛交於此置县,因城为名”。
4. 因镇为名、以镇为名。斯坦因敦煌文书第三六七号《沙州伊州地志》:柔远县“相传隋大业十二年伊吾胡共筑营田,贞观四年胡归国,因以为县,以镇为名”。
《太平寰宇记》卷一二0涪州涪陵县、卷一三0建安军永贞县下俱云:“因镇为名”。《舆地纪胜》卷一二九建宁府·县沿革:松溪县“取旧镇为名”。
5. 因乡为名。《元和郡县志》卷三七昭州永平县:“证圣元年割平乐县永平乡置,因乡为名”。《太平寰宇记》卷一六泗州临淮县:“永泰湖在县北五十里,大业三年开通济渠,塞断沥水,自尔成湖,因乡为名”。《太平寰宇记》卷三五坊州昇平县:
“唐天宝十二年刺史罗希奭奏析宜君西北界昇平乡等三乡以置之,以乡为名”;卷九五秀州崇德县:“置州之时,析嘉兴县之崇德等九乡於义和市置县,以乡为县名”;卷一0一邵武军光泽县:“太平兴国六年立光泽县,以乡为名”;卷一0九吉州龙泉县:“以乡为名”。
6. 因里为名。《元和郡县志》卷二八信州永丰县:“乾元元年置,因里为名”。
7. 因关为名。《太平寰宇记》卷四七绛州太平县:“后魏太武帝于今县东北二十七里太平故关城置泰平县,属平阳郡,周改为太平县,因关为名”。
8. 以陵为名。《太平寰宇记》卷一四三房陵县:“本汉旧县,属汉中郡,初为‘防’字,后汉改为‘房’,以陵为名”。
9. 因祠为名、因寺得名。《太平寰宇记》卷九0上元县清溪:“其埭侧有清溪祠,其溪因祠为名”;《舆地纪胜》卷一二台州·景物:“招贤洞,在临海县西六十里,因寺得名”。
10. 因烽为号。伯希和敦煌文书二0
0五号《沙州都督府图经》:白亭驿“为置白亭烽下,因烽为号”;长亭驿“为置长亭烽下,因烽为号”;阶亭驿“为置在阶亭烽侧,因烽为号”。
五、“因事名之”原则
这条原则最早是魏、晋年间成书的《越绝书》
提出来的,该书卷八《地传》:“练塘者,句践时采锡山为炭,称炭聚,载从炭渎至练塘,各因事名之,去县五十里”。在这里,它既解释了炭聚、炭渎的地名来历,还指出都是“因事名之”。“因事名之”是中国古代地名命名中广泛使用的原则。
郭璞、郦道元对这一原则也有总结。《山海经·大荒北经》:“大人之国有榆山,有鲧攻程州之山”。郭璞注:“皆因其事而名物也”。郦道元《水经·澧水注》则说:“澧水又东,九渡水注之……水自下历溪,曲折逶迤倾注,行者间关,每所蹇泝,山水之号盖亦因事生焉”。
唐代对此既有继承,也有发扬。武则天垂拱二年(686年)分成都置犀浦县,李吉甫解释道:“昔蜀守李冰造五石犀,沉之於水,以压怪,因取其事为名”
。开元十一年(723年),玄宗颁布《改丹水为怀水敕》:“宜改丹水为怀水,改丹水府为怀仁府,其乡里名号亦仰长官随事改易” 。查天宝元年(742年)《故右龙武军翊府中郎高府君(德)墓志铭并序》中,已称“怀州怀仁府”
,可知有些“乡里名号”的确已“随事改易”矣。因此,如果说“因事名之”是地名命名的原则,那么“随事改易”应是地名更名的原则。
六、“年号地名”原则
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以年号为地名的实例是东汉建安八年(197年)所置的建安县(治所在今福建建瓯县松溪南岸),首先提出地名以年号命名问题的则是北魏杨
之。杨 之著《洛阳伽蓝记》是一部关于北魏京城洛阳佛寺(伽蓝)、园林的著作,虽非专述地理,却最早提出了以年号命名地名的原则。该书卷二正始寺:“百官等所立也,正始中立,因以为名”;卷三景明寺:“宣武皇帝所立也,景明年中立,因以为名”。正始、景明均是北魏宣武帝元恪的年号。《伽蓝记》卷二珞寺下曾提及熙平寺,按:熙平系孝明帝元诩年号,熙平寺有可能也是以年号命名的。
到了唐朝,李吉甫将此原则简洁、完整地归纳为“因年号为名”。《元和郡县志》卷二八池州至德县:“本汉石城,至德二年刺史宋若思奏置,因年号为名”;卷二九道州大历县:“本汉营道县地,大历二年观察使韦之晋奏析延唐县于州东置,因年号为名”。
宋代对此有完整的继承。《太平寰宇记》卷二七乾祐县:“便以年号名县”;卷一0
0永泰县:“唐永泰二年置,以年号为县名”;卷一0八兴国县:“太平兴国年中析赣县七乡于险江镇置兴国县,以年号为名”;卷一四五乾德县:“乾德三年置,以年号为名”。《舆地纪胜》卷二六隆兴府:“隆兴二年,守臣郭祚以孝宗潜藩申请,下三省议,特用纪元之号,赐府额曰隆兴府”。《方舆胜览》卷一五太平州:“太平兴国二年,与兴国军并建,分纪年以名之”。
年号地名的实例,唐代有14例,宋代有17例,元代连一例也没有,明清时期地名反而要避年号的讳了。例如明北直隶有隆庆州,始置于永乐十八年(1420年),至穆宗隆庆元年(1567年)时为避年号讳而改为延庆州(今北京市延庆县)。又如,宋代以来嘉兴府所辖有崇德县,清入关前皇太极第二个年号也叫崇德,于是康熙元年(1662年)时因避“崇德”年号讳而改崇德县为石门县(该县1958年已废,故治在今浙江桐乡市西南之崇福镇)。所以,这条原则已经走完了从产生到消亡的全部历程。
七、“以形得名”原则
中国的文字,有相当一部分起源於原始的像形图案,所以早在甲骨文中便不乏像形地名之例;可是最早论及地名以像形得名原则的,要迟至东汉末年的刘熙。《释名·释山篇》:“石载土曰山且山且
,胪然也;土载石曰崔嵬,因形名之也”。清人毕沅疏:“捷卢若锯牙,然石之载土正似之”。
对于像形地名,郦道元并不以记载为满足,而是努力将它归纳为普遍性原则。如《水经·巨马水注》:“涞水又迳三女亭西,又迳楼亭北,左属白涧溪,水有二源,合注一川,川石皓然,望同积雪,故以物色受名”;《洛水注》:“休水……北历覆釜堆东,盖以物象受名矣”;《江水注二》:“江水又东历荆门、虎牙之间,荆门在南,上合下开,闇彻南山;有门像虎牙,在北,石壁色红,间有白文,类牙形,并以物像受名”;《三艮水注》:“裴渊《广州记》(番禺)城北有尉佗墓,墓后有大冈,谓之马鞍冈。秦时占气者言:南方有天子气,始皇发民凿破此冈,地中出血,今凿处犹存,以状取目,故冈受厥称焉”。要之,“物色受名”、“物像(象)受名”、“以状取目”是郦道元对像形地名原则的最好总结。《舆地纪胜》继承了前代这一原则,卷五平江府·景物:“丹霞坞,在吴县横山亭旁,有五坞,曰芳桂、曰修竹、曰飞泉、曰丹霞、曰白云,皆因其物象以名之”。
《方舆胜览》最终完整、简洁地总结了像形地名的命名原则,卷一0邵武军:鸡笼山“在邵武县西,以形得名”;卷一一建宁府:鸡笼山“在城东北五里,又有马鞍山,在城东北三里,皆以形得名”。
“像形”一作“形像”,明末徐霞客对此有所领悟。例如桂林的象鼻岩、水月洞,他认为“盖一山而皆以形象异名也”
;又如桂林城东“是山名老虎山,是洞名狮子口,以形也” ;再如云南大姚县方山:“此方顶之山,犹在金沙(江)之南也,其山一名方山,象形;一名番山,以地”
。在这里,徐霞客指出了地名命名的“以形”、“形象”、“象形”原则,所指均为一事。《大明一统志》还在多处指出了“以形似名”。
八、 以姓氏、人物为名的原则
古代以姓氏、人物为地名者夥矣,班固、应劭、郦道元、李吉甫尝论之,然终未有涉及此原则之一者。此原则之归纳,盖自宋始。《太平寰宇记》卷九滑州:“山阳故城,魏兖州刺史山阳公所筑,城因人以立名”;卷二六咸阳县周氏陂:“汉太尉周勃家在陂,其子亚夫有功,遂赐此陂,故地以氏称之”。“因人以立名”、“地以氏称之”系此原则最初之归纳。《大明一统志》则将它归纳为:“因姓得名”
。明人郭子章对历代以人物为名的政区地名实例均有淋漓尽致的讨论,并在多处总结过它的命名规律。其《郡县释名·广东序》:“程 不过一乡之士而邑名程乡,潘茂不过一节之士而邑名茂,名令粤世勉强。为善者,皆得如严、如袁、如任丘、如清丰也”。具体地,他说“北直隶以姓名名县惟任丘、张清丰二县”,在广东潮州府程乡下云:“隋置,以程
行谊化于一乡,故县名程乡,水名程江,如严州、袁州、任丘、清丰、乌程、茂名之类是也”,在高州府茂名县下云:“晋名,邑人潘茂得仙,因以名县”,又在高州府下云:“俗谓唐高力士是其州人,州以力士名,非也,唐之前已名高州矣。子陵擅严、袁京重袁;力士何人,得擅此名耶?”
在他看来,用以命名的人物,须是有益于乡邦教化的名贤,像程 、潘茂这样终究勉强,而高力士是宦官,哪有资格以他的姓氏来作地名?表现出他对宦官的蔑视与仇恨,这恐怕与明朝的宦祸有关。他不仅论述名贤,还注意到宗教人物也与地名有关,曾在广西全州下写道:“宇内郡县以贤人名者,如严属子陵,袁归袁京,程乡以
,霍叔名霍,任丘、清丰皆数见,而潘茂名邑、全真名州,释、玄二氏亦擅名土地,岂其教亦有必不可磨灭耶?” 将人物地名作如此淋漓尽致的总结,以前不曾有过。
现代地名学的做法与此原则正好相反。1979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第六条:“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地名”。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重申了这一点,只是把“命名”二字改为“作”字而已,其它毫无改动。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这条原则对人物地名的产生将起到决定性的抑制作用。
九、 虚词、方位词不宜单独作地名的(准)原则
沈约(441年~513年)为南朝吴兴郡武康县东乡博陆里余乌村(今浙江省杭州市郊区博陆镇)人,齐武帝永明年间撰成《宋书》一百卷;其中卷三五至卷三八为《州郡志》,历史地理价值颇大。《宋书·州郡志三》邵陵太守:“扶县令,汉旧县,至晋曰夫夷。汉属零陵,晋属邵陵。案今云‘扶’者,疑是避桓温讳去‘夷’,‘夫’不可为县名,故为‘扶’云”。“夫”在古汉语中为虚词,虚词不可单独为地名,这是沈约首先总结出来的。古今以“之”“乎”“哉”“也”之类虚词单独命名的地名,诚为罕见。
《宋书·州郡志一》南濮阳太守:“本东郡,属兖州,晋武帝咸宁二年以封子允,以‘东’不可为国名,东郡有濮阳县,故曰濮阳国”。方位词不可单独用作地名,这也是沈约首先提出的原则。沈约之前,单独以方位词作为地名的现象不多,仅有东郡、南郡、西郡、西县四处,均系先秦、秦汉时所置;西郡在西魏时即被废止,东郡、南郡废于隋唐,西县废于元至元二十年(1283年),均已退出了历史舞台
,证明了沈约的卓见。
沈约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方位词、虚词不宜单独作地名的概念,但论述了这样的问题,触及了这条原则的边缘,因而可称之为“准原则”。
至于重复地名的区分原则,请参见本书第三章;地名的“同音通假”原则,本书第四章已有述及;地名避讳及其实例,请参见拙作《我国历史上的地名避讳》
,恕不赘述。
当然,笔者上述的概括并不一定全面、妥贴,欢迎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