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两税法开始,到宋代完成的经济关系、土地制度变革,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是一次重大的变革,那么,这次变革的经济含义究竟是什么呢?笔者以为,它可以归结为两个分离,即,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国家同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离,而这两个分离在新社会历史条件下,大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表现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1.劳动者人身的解放。
从战国直到唐代,剥削都是以人身控制为首要的或主要的条件,无论是地主的剥削,还是国家的剥削。控制的形式形形色色,但其都有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即劳动者农民与生产资料土地有着相当紧密的关系,甚至可以说是捆绑到了一起。对于国家剥削来说,各种各样的国家授田把受田农民与所受土地紧紧地绑在一起。对于地主剥削来说,极为强烈的超经济强制、人身依附关系,各种各样以人身依附关系为基本前提的地主庄园,把地主所控制的农民与地主的土地紧紧地绑在了一起。这种状况到宋代终于被打破了,新型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形成,以土地为剥削之基本依据、以劳动者人身相对自由为基本前提的租佃关系得到了充分发展。与土地所有权集中同时发生的土地经营越来越分散的现象,进一步加剧了这一变革过程。这一变革对改善农民状况、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有相当的作用。仅有土地,并不能保证剥削的实现,因此,在地主阶级成员中,始终存在着争夺劳动力的斗争,这就迫使他们以各种经济手段控制农民,高利贷是其中之一,但这种手段的作用极为有限,地主必须时时“抚存”客户,否则客户会转佃他人之田,使自己的剥削不能实现。如苏轼说:“民庶之家,置庄田,招佃客,本望租课,非行仁义,然至水旱之岁,必须放免欠负、借贷种粮者,其心诚恐客散而田荒,后日之失,倍于今故也。”(《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五一。)王岩叟亦言:“富民召客为佃户,每岁未收获间,借贷周给,无所不至,一失抚存,明年必去而之他。”(《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九七。)当然,有宋一朝,宋以后各朝,有的地区,有些时期,对农民的人身控制仍然较强,甚至有进一步加强的现象,但这都是局部的暂时的现象,并没有影响劳动者人身控制关系减轻的基本趋势。
2.推动社会积累与土地开发。
随着土地成为获得剩余价值主要的或者说是唯一的直接依据,土地的边际效用价值急剧提高,这就推动、迫使地主将剥削所得积累下来,去开发新的土地,改善土地经营,从而直接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宋代开发新土地之广泛,土地种类之多,为前代所未见,仅从田土名称即可看出,如“圩田”、“山田”、“淤田”、“湖田”、“沙田”、“架田”等等。宋代的水利建设也与以前大不一样,局部地区性水利建设主要依靠民间力量(其中基本或主要部分当出自地主),例如神宗熙宁三年至九年共七年时间内,全国兴修水利工程达
10 793 处,受惠耕地达 361 178 顷,可谓空前未有。土地经营也开始向着多种方向发展,开始形成了一些充分利用有利自然条件的经济作物区,如太湖洞庭山之专种柑桔,福州、六化军之广种荔枝等等。也出现了专营某种经济作物种植的地主,如四川有专门的“茶园人户”,其岁出茶叶可达三五万斤,在明州、福州、广州等地有专门种植甘蔗制糖的“糖霜户”等等。随着土地经营的改善,土地投入工本的增多,精耕细作的发展,单产明显提高,如苏州亩产谷四至六石,两浙上田亩收谷五六石,明州民田亩产谷六七石。
3.迫使地主阶级不断进行自我更新。
由于生产者同生产资料相分离,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不再以直接的赤裸裸的人与人之间关系出现,土地开始成为这种社会关系的表现物,剥削关系被掩盖于土地的自然属性之下,仿佛地租是土地本来就具有的属性。随着这种变化,地主阶级职能的主要体现者,已不再是具体的某一地主,而是抽象为土地这一自然物。这样,地主阶级具体成员的经济地位,就不再由其出身来决定,而取决于他在土地上的经营,如果经营有方,勤于积累,他就有可能保持以至扩大土地,继续保持地主地位,如果不善经营,且淫佚奢侈,他就必然丧失土地,失去地主身份。脱离生产、腐败堕落是地主阶级的本性,然而这一机制就使其可以不断清除其中丧失活力的成员,不断补充进新生力量。这种现象在宋人言论中多有表述,如吕皓曰:“今之富民,鲜有三世之久者”(吕皓:《云谿稿·上邱宪宗卿书》。),张载说:“今骤得富贵者,止能为三四十年之计,造宅一区及其所有,既死则众子分裂,未几荡尽,则家遂不存”(张载:《张载集·经学理窟·宗法》。),黄震曰:“财货不过外物,贫富久必易位”(黄震:《黄氏日抄》卷七八。),朱熹弟子刘爚还把富贵者之财宝田宅很少再传、三传的现象称为“盈虚相代”,是“天之道也”(刘爚:《云庄集》卷四。)。地主阶级的自我更新,当然有利于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积极作用。
4.使社会经济有条件自我调节。
宋代以前,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予以强力干预,大部分时期这种干预对社会生产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毕竟是人为规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其中错误部分在所难免,再加上官僚的腐败,执行政策的偏差,这些时候便会给社会经济发展以巨大阻力。宋代国家在保证农民有可以迁徙、可以选择剥削者权力的前提下,只问赋税收入,不管其余,就使社会经济活动有条件在运动过程中自我调节,自己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从而可以选择到比较合理的发展路径。例如,国家除了维护自由租佃关系的存在,并不干预地主与农民的经济关系,这一关系在租佃过程中自然达到相对平衡。地主利用农民之间矛盾,用增租刬佃方式试图增加地租,而农民则利用地主之间矛盾,用转佃他人之田的方式来达到降低地租的目的,在这一斗争过程中,地租剥削率自然维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
从唐两税法开始到宋代完成的经济结构与土地关系的变革,终于最后结束了春秋战国变革所确立的基本格局,开辟了一个新的时代。而关于两周经济关系和土地制度的讨论,至此也终于可以划一个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