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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主、农民三角关系的形成

由前述讨论可见,从宣王料民开始直至战国时期国家授田制的充分形成,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特别是在其核心与基础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之中,变化剧烈、深刻的方面在被剥削者一极,他们从“族”“邑”等形式的公社开始,经历了书社这一中间形态,最终变化为以“家”为单位的个体小农。而剥削者方面,尽管在社会大变革中其具体成员浮降不定,贵者贱,贱者贵,富者贫,贫者富,但作为剥削者这一极,其基本存在方式和结构并无多大变化。这一极的特点,是其中成员同时具有剥削者与统治者两重身份,也就是说,凡是剥削者,他得以成为剥削者的基本前提是他又作为一个统治者,而统治者之一员又必然就是剥削者,贵者必富,富者必贵。因此,就整个社会的剥削者这一极来看,它表现为国家,而且社会总剥削也是以国家租赋徭役为基本表现形态。当中央集权国家尚未形成时,一个个独立性较强的权力体系同时就是其统辖范围以内剥削者一极之整体,而当中央集权国家形成以后,这个国家就是其统辖范围之内的剥削者整体。至于每个具体剥削者的经济收入,不管其形式有何种差别,都是从国家剥削整体收入中以各种形式的分割,其前提,就是他同时又在国家体系中扮演着某种角色,如王侯、官僚、吏员等等。

然而,在这个时期,始终有一支游离于社会基本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之外的力量——商人,从十二牛救国之弦高、孔子弟子子贡直至受到秦始皇礼遇之巴寡妇清。他们并不直接参预到国家对农民的剥削之中,但他们通过经营工业,对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奴婢进行剥削,通过经营商业,从国家对农民的剥削收入中进行分割,从而成为最早的富而不贵的阶层,尽管其中个别人曾得到国家的特别礼遇,如乌氏倮被秦始皇令“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巴寡妇清为秦始皇器重,“为筑女怀清台”(《史记·货殖列传》。),但是,这只是个别现象。自战国至西汉,商人始终是国家所压抑的对象,抑商政策层出不穷,抑商思想一直是经济思想之主流,其原因,就在于商人始终是社会基本经济结构中的一个异已力量,对社会基本经济关系始终构成潜在的或现实的威胁。当他们将手伸向土地的时候,这一威胁就显得尤为突出。而自从秦始皇实行“使黔首自实田”政策之后,商人购买土地开始具有了条件,于是,威胁便越来越严重地表现出来,迫使国家采取更为强烈的措施,汉武帝时实行的告缗政策便是一例。

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遇告。……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抵破,……(《汉书·食货志》。)

但是,这种政策只能暂时解决问题,无法根治,作为一种经济力量的商人开始将其触角伸向政治领域,一方面,商人凭借其经济力量设法谋取政治权力,另一方面,官僚也为经济利益所驱使,将手伸向工商业领域,大发横财。于是,逐渐形成了一个集官僚、地主、商人甚至高利贷者为一身的社会阶层,他们贵且富,表面看来似乎与社会基本经济结构并无冲突,但实际上,他们在政治结构中的地位与在经济结构中并不一致。在政治结构中,他们是国家官僚,其基本职能就是维护国家的存在,保证国家顺利调控社会各阶级关系,以保持社会秩序稳定。在经济结构中,他们又是地主,经济身份必然导致他们从事直接依据土地的剥削活动,而不再经过从国家总剥削收入中进行分割这一中间过程,因而又成为国家的异已力量,成为国家的对立面。具有政治身份的地主阶层一经形成,便会影响整个社会,与此相应,很快便会形成不具有政治身份但仍占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阶层。

当然,最初与国家对立而又属剥削者一极的经济力量不只是商人,还有贵族官僚本身,他们同样是对立统一体,他们的政治职能是维护国家的存在及其正常运转,然而在经济上,为贪欲所驱动的他们总是试图削弱国家,以由此获得更多的剥削收入。这种现象自战国便已产生,如《韩非子》有如下言论:

徭役多则民苦,民苦则权势起,权势起则复除重,复除重则贵人富。(《韩非子·备内》。)

悉租税,专民力,所以备难充仓府也,而士卒之逃事伏匿、附托有威之门而上不得者万数。(《韩非子·诡使》。)

他们在农民被国家加重负担的过程中致富,收容隐匿应由国家控制的劳动力,在经济上已经明显是国家的对立力量。这一支力量也是与国家对立的地主集团形成来源之一。

独立于国家之外直接依据土地进行剥削的地主阶层的形成与壮大,使社会经济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从两极变为三极。原来是国家与农民两极,农民提供剩余产品和剩余劳动,国家获取这些,然后通过各种形式的二次分配,再达到各个剥削者具体成员手中。现在是国家、地主、农民三极,被剥削者的农民没有大的变化,剥削者却分化为两极。在一定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和消费水平的限定下,在社会各阶级力量对比条件的限定下,社会所能提供的总剩余产品和剩余劳动是确定的,那么这些东西如何分配,便在国家与地主之间导致尖锐矛盾。两极的比较简单的矛盾关系,转变为比较复杂的三角关系,其中的每一极都与另外两极发生矛盾,一方面,它制约着其他两极,另一方面,它又受到另外两极的制约。这种三角关系决定了从两汉直到清代社会经济结构的基本格局。

地主是其中的一极,形成为一大经济利益集团,其共同特征是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并以土地所有权作为剥削农民的重要依据。当然,仅仅有土地所有权还不足以成为地主,还必须使农民——不论是依附农民还是自由的租佃农民——在他的土地上耕作,从而生产出剩余产品或支付出剩余劳动,地主身份才能得以实现,因此,吸引和控制农民是地主存在的必需重要条件。在后期较自由租佃关系形成之后,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对于控制农民并实现剥削来说是主要条件,但在早期,地主的土地所有权相对于控制劳动力来说并非处于绝对主要的地位,大部分时候和情况下,通过人身依附关系直接控制农民人身比占有土地重要得多。地主要剥削依附农民和租佃农民,必然要与之发生矛盾,受到他们的抵制与反抗。另外,地主作为土地私有权的人格化,必然对地产有着无限的追求欲望,所谓“士大夫一旦得志,其精神日趋于求田问舍”(张萱:《西园闻见录》卷四《谱系》。)。而获得更多土地的办法只能是兼并自耕农土地,这样,潜在和现实的威胁又使之与自耕农处于尖锐的矛盾之中。与此同时,地主又必然与国家发生尖锐矛盾,虽然从本质来说,国家只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它必然要为剥削者服务,例如唐太宗就曾坦率地对臣下说:“朕终日孜孜,非但忧怜百姓,亦欲使卿等长守富贵”(《贞观政要》卷六《论贪鄙》。),宋代文彦博也赤裸裸地说:国家“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四《职役考》。)但国家的首要职能还是维护社会秩序,以使之稳定存在。由于对一个确定的社会来说,其所可能提供的剩余产品和剩余劳动在总量上是确定的,因此,国家在经济方面的职能,就是控制社会总剥削量,使之不致超限,尽量缓和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矛盾,避免因过量剥削导致阶级矛盾激化而使社会崩溃。地主的剥削欲望是无限的,这与国家控制必然形成尖锐矛盾。另外,国家本身并非一个虚幻的存在,它是由活生生的人所组成的现实机构,这些人都有自己的经济利益,而这些利益只能从国家那里得到实现。同时,国家本身的运转也需要物质条件,因而国家也有自己的经济利益。这两种利益以国家经济利益的形式表现出来,并试图从社会剥削总量这一蛋糕上切得尽可能大的一块,这也必然与地主发生尖锐冲突。

农民是其中的又一极,也形成一大经济利益集团。农民中包含不同的阶层,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具体形态不断发生变化,他们的共同特点是,生活资料来源于自己的劳动,同时以不同形式和份额为社会提供剩余产品和剩余劳动。他们为自己的农民身份所决定,必须从事农业生产,而为此就必须与一定量的土地相结合。对农民来说,最理想的状态是他们拥有所结合土地的所有权,由此成为自耕农,然而更多情况下却是必须付出若干剩余产品或剩余劳动,换取与定量土地结合的权力,后种形式可以是自由的租佃农民,也可以是附加有不同人身依附关系的农民。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生产关系的观点看,自耕农当然不会受到剥削,他们必须支付赋税,但这属于国税范畴,而且表面看来自耕农在中国古代大量存在,但实际上,真正的自耕农较少存在,特别是在宋代以前,他们往往除了必须缴纳国税而外,还必须在国家赋税的名义下缴纳大量剩余产品和剩余劳动,以今天的常用概念来表述,即地租,因此,中国历史上的大多数自耕农——特别是宋代以前的自耕农,实际上依然是国家的依附农民或租佃农民。无地农民或缺地农民要实现与相应土地相结合,就必须向地主缴纳地租,接受其剥削,二者之间的矛盾是必然的。至于自耕农,虽未直接受到地主剥削,但地主的兼并趋势使其受到严重威胁,二者的矛盾也是必然的。另外,租佃农民也好,依附农民也好,自耕农也好,他们都要接受国家的剥削,因为国家收入不光是国税,还有类似地租的剩余产品和剩余劳动,皇室、贵族、官僚,他们从国家所获收入中只有一部分属于职俸范畴,另一部分属于剥削收入。当一个王朝开始时期,政治清明,国库充盈,那么国家剥削一般还可以为农民所接受,而到王朝后期,政治腐败,国库空虚,国家剥削越来越重,农民与国家矛盾便急剧尖锐,甚至发展为严重社会危机,导致社会秩序崩溃,爆发农民起义。

国家是社会经济结构中的第三极,它是游离于地主与农民两大利益集团之外、又凌驾于其上的一种经济力量和利益集团。它首先表现为一整套国家机器,它必须起到维护现有社会秩序、保证社会正常运转的职能,为此,它必须有确定的经济收入,这便是国税。同时,国家又表现为由皇室、贵族、官僚等一部分具体的人所组成的社会群体,他们作为剥削者和统治者,必然要从农民身上获得剩余产品和剩余劳动,但表面上,这部分收入表现为国家赋税徭役的分割。这样,国家机器本身的经济利益和组成国家机器那部分具体的人的经济利益融合起来,形成为现实的国家利益。国家利益当然要与地主利益发生冲突。首先,国家职能要求地主必须把剥削量控制在一个恰当的范围之内,避免因超限而导致社会崩溃,但这与地主的本性是相冲突的。其次,无论是地主的剥削收入,还是国家的租赋徭役收入,都是农民所创造剩余价值的分割,在确定的社会里,剩余价值总量是确定的,谁都想分得更大的份额,因而国家与地主的冲突也是必然的。国家利益当然也要与农民利益发生冲突,因为国家毕竟是无偿地从农民那里攫取着国税以及国税以外的剩余产品和剩余劳动。

矛盾机制本身就是制约机制。在三极结构中,每两极之间存在的矛盾,同时也是互相制约。如果仅仅是地主与农民两者之间的矛盾与制约,那么其间的均衡很难维持,矛盾的发展必然使其中一方逐渐增强而另一方削弱,最后在不均衡条件下导致矛盾对立统一关系的崩溃。但是在三角形的关系之中,就很容易达到一种均衡关系,因为每一方对另一方的作用力都会通过第三方这一中间环节又反过来作用于自己,形成对自己的制约。例如,地主对农民的过量剥削,必然影响国家利益的实现,影响社会稳定程度,从而迫使国家对地主剥削予以限制,使其局限于正常限度之内。这三大利益集团所构成的社会经济结构,就好像三条边构成的三角形,三角形决定了三条边的稳定性,而三条边也决定了三角形的稳定性,中国古代自汉代开始的社会稳定性实质就是这个三角形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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