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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授田制的最后消亡与较充分土地私有制的形成

在均田制中复活了的国家授田制度终于走到了它的尽头,就像“使黔首自实田”宣布了战国类型国家授田制度崩溃的开始一样,唐代的“两税法”也宣布了均田制消亡的开始。宋代则完成了自中唐以来的土地关系变化,最后结束了自战国一直到唐代国家机器以行政手段积极干预社会土地关系的状况,开始了“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关系发展新时期,并使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对于这种新的土地关系,以往论者多持否定态度,认为宋代的不抑兼并政策造成生产者同生产资料更进一步的分离,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更趋深刻,从而严重阻碍了社会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影响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历史现实中,虽然我们看到的宋王朝是“积贫积弱”,但这仅仅是在国家财政和对外关系上而言,其主要原因实际是宋王朝在经济繁荣基础上的政治腐败。宋代人口相当于汉、唐两倍,赋税收入“比于汉、唐之盛时一再倍”(叶适:《叶适集·水心别集》卷十一《外稿·财总论二》。),但如此庞大的人力物力资源都被腐败的宋政府浪费殆尽,使国家财政捉襟见肘,在对外关系上屈膝投降。但是,这并不反映社会经济本身的停滞或衰败,相反,宋代社会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高峰,这种状况当然与土地关系的变化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研究宋代土地关系对整个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这是又一个重大题目,本节只能就其与两周土地制度有较密切、较直接联系的部分作简要讨论,以交待清楚从战国形成的国家直接干预社会土地关系之制度的最后消亡。当然,讨论仍然必须从两周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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