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将“井”字与耕地联系起来的史料,大概最早出现于春秋。除了上述列举的“井田”制资料而外,春秋战国时期还出现过一些含有“井田”字样、或将“井”字与土地联系在一起的史料,这些史料应当说是当时历史事实的反映,其中有几条还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变革密切相关。对此,也应予以较为合理的解释。
古代文献在它流传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难免发生改窜。例如《尉缭子·原官》宋本有“均井地,节赋敛,取与之度也”一句,银雀山汉墓所出竹书则为“均地分,节傅(赋)敛,□……”(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简本〈尉缭子〉释文(附校注)》,《文物》1977年第3期。)文中“地分”二字被改窜为“井地”。春秋战国时期出现的与“井田”有关的其他史料,当然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可能性,但在未发现确证之前,只能以并未被改窜这一假定作为分析的基础。
为了正确理解这些史料,有必要深入分析一下“井”字。
“井田”之说,不论《孟子》系统或《周礼》系统,都与“井”字形状有关。后人一般理解为一块方田分割为九块,成“●”形,中间为一“井”字,故曰“井田”,如程瑶田所说:“井之名,命于疆别九夫,二纵二横,如井字也”(程瑶田:《沟洫疆理小记·井田沟洫名义记》,《皇清经解》卷七二。)。其实,这种理解不一定符合先秦“井”字的本义。
“井”,金文中通常为“●”(金文中“井”实际上包含了“开”与“井”两个字,陈梦家先生区分这两字曰:“开”,“两横平行,两直不平行而向外斜,中无一点”;“井”,“两横两直平行,常有一点。”(《西周铜器断代·免簋》,《考古学报》1956年第4期。)本文讨论所涉仅水井之“井”字。)。《说文》曰:井,“象构韩形,·,瓮之象也。”就是说,“井”本方形水井之象形,“井”为水井井盘,“·”为汲水瓶罐。水井早在龙山文化时期就已产生,而且这时也有了方形的井盘,如河南汤阴白营早期龙山文化遗址的一眼水井,该井在居住遗址附近,井口近方形,上口约5.7米见方,向下约半米后即收缩为3.7米见方,井底更小,约1.2米见方,井深约12米,井内有加固井壁的井字形木架,共四十六层,井架用木棍作成,交叉处有榫,井底出土大量碎陶器,当即汲水器具残片(《河南汤阴白营龙山文化遗址》,《考古》1980年第3期。)。此后的有井盘水井出土不少,例如河北蒿城台西商代遗址中的两眼水井,这两眼井井口为圆形或圆角长方形,内有木质井盘,为原木按井字形两两叠压,水井内还有木桶、陶罐等遗物(河北省博物馆等:《蒿城台西商代遗址》,文物出版社1977年版,第66~71页。)。“井”字之象形,当就是取这类水井在井盘限制下的方形井筒之形状。有趣的是,金文“井”字在作为“静”字偏旁时,有的直接写作“□”,例如在《静簋》、《静叔鼎》(容庚:《金文编》,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278~279页;周法高:《金文诂林》卷五“静”字条,香港中文大学1975年版。)中,这就更表明“井”字象形之本义。因此,我们可以推定,当先秦人将“井”字与田地之类词汇连起来使用时,实际所取即“井”的方块形状之意。
如本文第二章已经讨论过的,在计量手段还不发达的古代,对土地的度量开始时往往不是直接的,一般采取间接的方式,民族学资料中常常可以看到类似情况。有的以种子来度量,如云南景颇族以箩种度量土地,一箩种水田约4亩、旱谷约2.5亩(马曜:《关于潞西县遮放西山景颇族地区团结生产的初步意见》,《景颇族社会历史调查(一)》,云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藏族也是这样,其类似于斗的量器“克”(一般容谷物25~28斤),同时也是计算耕地面积的单位,一克地就是可以播种一克种子的土地(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127页。)。有的以牛耕来度量,如云南怒族以“架”度量土地,所谓一“架”,就是在正常情况下一条牛一天能够犁耕的土地面积,约折合两市亩(《碧江县一区九村怒族社会调查》,《怒族社会历史调查》,云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可以想象,在尚未产生牛耕的西周时期,大概是以人力作为耕地度量标准,即所谓一“田”,大概就是一个成年男劳力可以耕作的土地,后来演化为“一夫”耕作之“百亩”。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当着需要直接度量土地的时候,方块田,无论是正方形还是长方形,都是确定定量土地的最好形式。“井”是当时人们熟悉的方形器物,用其作方形标志,以表示方形田块,显然是比较合适的,因此人们将“井”与耕地联系到了一起。所谓一“井”之田,即一个方块田,在国家授田制下,它大概就是指一个劳动力所受的具有百亩的一个方块田,这是它真正的含义。具有百亩面积的方块田,是国家授田制的一个特征,因而,随着国家授田制的开始实施,“井田”一称或将“井”字与耕地联系起来的现象也就应运而生,这是它始见于春秋末期至战国时期的文献,并作为齐、楚等国经济变革内容之一的根本原因。以这个推定看先秦将“井”字与耕地联系起来的资料,不仅不发生矛盾,而且显得更通畅、简明。
《国语·齐语》:“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政不旅旧,则民不偷;山泽各致其时,则民不苟;陆阜陵墐,井田畴均,则民不憾;无夺民时,则百姓富;牺牲不略,则牛羊遂。”此为管仲变革时“五鄙”措施之一。对于“陆阜陵墐,井田畴均,则民不憾”一句,韦昭注:“高平曰陆,大陆曰阜,大阜曰陵。墐,沟上之道也。九夫为井,井间有沟。谷地曰田,麻地曰畴。憾,恨也。”此处“井”字,韦注沿袭汉儒之说,本文不取。其中“墐”、“井”均为名词动词化。“陆阜陵墐”,意为将道路布置、建设于“陆”、“阜”、“陵”之上。“井田畴均”,意为按井状、即方块形状来平均地划分土地,或者说划分土地使之平均。该句大意即,在不同的各种土地上布置道路(这可能类如秦“为田律”所记的阡道、陌道,既为道路,又作田界),将田地划分为方块,使之平均。这是管仲经济变革的一项基本政策,与“相地而衰征”并行,显然并非沿袭前制,而是新建制度,这就是意味着开始实行国家授田制,即将土地划分为整齐的方块,授之予民,然后根据土地肥瘠状况征收定额的实物剥削。
《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蔿掩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猪(潴),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楯之数。”文中“度”、“鸠”、“辨”、“表”、“数”、“规”、“町”、“牧”等均为动词,“井”字亦然。“井衍沃”一句,杜预注曰:“衍沃,平美之地,则如《周礼》制以为井田,……亩百为夫,九夫为井。”杜注依汉儒,本文亦不取。据前所说,“井”字作动词时是指按方块划分土地,“井衍沃”意即将平坦肥美之地划分为方块。楚蔿掩为改革军赋制度,将各种土地进行规划登记,其中平坦肥美之地被划分为方块,然后根据各种土地上的收入确定征收军赋的数量。这是楚国的一次经济变革,此类政策显然前所未有,而系新建。“井衍沃”作为一种新建立制度,也意味着实行国家授田制,即将农耕良田平均地划分为方块,授之予民,然后征收实物剥削。
《左传·襄公三十年》:“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杜预注“庐井有伍”曰:“庐,舍也。九夫为井,使五家相保。”此亦依汉儒,解“庐”为“舍”,即“家”,解“井”为“九夫”,解“伍”为实行联保制,既然是联保,所谓“夫”显然是指人。这种解释本于汉儒“井田”说,又与“井田”资料相矛盾,当然不妥。《周礼》等文献谈土地时讲“夫”均指一定量的土地,而非指人。如《小司徒》:“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此处之“夫”系划分田野所产生,当然是指一定量土地。《遂人》:“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考工记·匠人》:“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这里“夫”也都是指定量土地。《汉书·食货志》所言更清楚:“亩百为夫”。因此,这里被“伍”之的对象,当是以劳动力即人为依据的“庐”,和以一定量土地为依据的“井”,“伍”即强制编制。子产对土地的强制编制,《左传》同年后文即有说明,曰:“取我田畴而伍之。”这种编制,与《田法》的一项规定非常相似,可互为注解。《田法》曰:“五十家而为里,十里而为州,十乡〈州〉而为州〈乡〉。州、乡以地次受(授)田于野,百人为区,千人为或(域)。”(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对“家”按一定数量强制编制为“里”、“州”、“乡”,对“田”,则以每人所受定额土地为单位,强制编制为“区”、“域”。子产的这项变革,与商鞅变法诸多相似之处:在土地上设置田界系统(“田有封洫”),划分为方块田,对劳动者人身和土地都予以编制,此种设计,似乎也是为了实行一种新的土地制度,即国家授田制度。
这三条史料所反映史实都是一种变革,也就是说,其所立制度均为新设立制度,以前没有。它们都是按“井”字形状、也即方块形状规划土地,与此相应,都有赋税制度的改革,可以推测,这些改革都是实行国家授田制,或与之有关。
以本节对“井”字的解释来看其他一些将“井”与土地联系起来的史料,也会有豁然开朗之感。
《国语·鲁语下》:“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其岁收,田一井出●禾、秉刍、缶米,不过是也。”韦昭注:“其岁,有军旅之岁也。缶,庾也。《聘礼》曰:十六斗曰庾,十庾曰秉。秉,一百六十斗(一作二百四十斗)也。四秉曰筥,十筥曰●。●,六百四十斛也。”●、秉、缶三字除韦注外亦有他解。“●,犹束也”(《周礼·秋官·掌客》郑玄注。);又作●,“●,束也,或作●”(《集韵》。);“秉,禾束也”(《说文解字》。),“秉,把也”(《诗经·大雅·大田》“彼有遗秉”毛传。);“缶,瓦器,所以盛酒浆”(《说文解字》。),“盎谓之缶”(《尔雅·释器》。)。此处之“井”,若依汉儒之说,以九百亩计之,●、秉、缶依韦注,即军旅之岁加征640斛禾、16斛饲草、16斗米,则数额太大,依后一解,即军旅之岁加征一束禾、一把饲草、一盆米,则数额太小,均不可信。若以一块方田,即一夫所受之百亩计之,则按后一解非常通达:军旅之岁在正常租税而外,再加征一束禾、一把饲草、一盆米。因此孔子称其少,曰“不过是也”。
《管子·侈靡》:“断方井田之数,乘马田之众,制之。”尹知章注“断方井田之数”曰:“谓分人之地,每断定其方而立之田数,屋三为井也。”句中,断,“截也”(《说文解字》。),“段也,分为异段也”(《释名·释言语》。);数,当解为常数,《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赋车兵、徒兵、甲楯之数”杜注:“使器杖有常数”;井,亦动词,“断方”与“井田”同义重复。此句大意即:将分割方块田的尺寸常数,定量军赋“乘马”所由征自的方块田数量的多少,确定为制度。这一方面将土地规整地划分为方块,另一方面又改革军赋征收制度,似乎也是实行国家授田制度,尹注“谓分人之地”,看来是恰当的。
即使以本节对“井”字解释来看《孟子》、《周礼》,也显得更为通畅、简明,并不发生矛盾。
《孟子·滕文公上》记滕文公使毕战问“井地”,此“井”为动词,即问如何按方块划分土地。从孟子关于“为国”、“井地”的答复看,当时用以授田的方块田制已在实行,孟子认为它有两个弊病。一是行“校数岁之中以为常”的贡法,实即“相地而衰征”、“案田而税”之类,其弊端为“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岁,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一是田界混乱,“经界不正”,它带来的坏处是“井地不钧(划分的方块田大小不一样),谷禄不平”。针对这两个弊病,孟子提出了他的解决方案,“请”滕实行“方里而井”、即以九百亩为一大方块田的办法,以八家共受边长为一里的规整正方形田块的形式,防止暴君汙吏“慢其经界”,以八家同养百亩公田的劳役剥削形式,消除定额实物剥削的弊病。由于这仅仅是个方案,因而他请滕文公和毕战酌情修改补充,“润泽之”。
《周礼·小司徒》“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井牧田野”,即按方块形状规划、分割、管理田野,九夫所受田是一个基本的方块田。这里,它与《孟子》并无不同,都是规划一个大的方块田,其内容为九百亩,其目的,自然都是为了使一夫所受百亩田平均、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