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目录

“井田”制与战国授田制异同之分析

在以往的研究中,人们对“井田”制提出了种种假说性质的解释,有的甚至只使用了“井田”之名,任意解释,而将明确谈及“井田”制内涵的材料大部分不予考虑。如果抛开这种种解释,探讨一下“井田”制内涵的构成,从上述简略的比较研究中可见,除去“使民互助”与“国野之别”这无关紧要的两项而外,“井田”制的内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公私田之分以及由此而来的所谓“助”法劳役剥削形式,一是以授田予民为基础的其他方面的内容。相对于这两个部分的区分,“井田”制材料分为两个系统,一是有公私田之分与“助”法的《孟子》,一是无公私田之分与“助”法的《周礼》(胡寄窗认为:自先秦两汉以来,人们对“井田”的理解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孟子》中所记的原始模式,这一模式的基本特点是有公田而不附沟洫系统。另一种是《周礼》一书出现后才形成的派生模式,其特点是附有沟洫系统而无公田。”见其《关于井田制的若干问题的探讨》,《学术研究》1981年第4、5期。)。《谷梁传》、《韩诗外传》、《春秋井田记》承续《孟子》,《汉书》《公羊解诂》则杂糅《孟子》与《周礼》。相对于战国授田制来说,《周礼》系统与其基本统一,而《孟子》系统则和它存在着矛盾。如果按照“井田”制内容的这两个部分,将“井田”制同西周社会、战国社会的实际状况作一番比较,就会看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公私田之分(《孟子》所说的公私田之分,实际是指由于采取“助”法而必须将实现剩余劳动的土地与农民用以实现必要劳动的土地区分开来,这两种土地分别被称为公田和私田,本文肯定孟子所说公私田之分与西周实际统一,只是在这个意义上,至于西周社会实际存在的公私田之分,即在作为实现剩余劳动的土地“田”意义上的区分,则与孟子所言大相径庭。关于这一点,参见本文第二章。)与“助”法劳役剥削形式,西周社会存在,战国社会不存在;以授田予民为基础的其他内容,西周史料中不见,而战国社会则全部存在。

西周社会存在公私田之分,《诗·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为证。西周时期的公私田内涵究竟为何?与《孟子》所言是否统一?诸家说法不一,本文第二章提出了笔者的一种解释,请参考,但不论如何解释,劳役剥削是西周社会的主要剥削形式,这大概没有问题,《诗·豳风·七月》为证。战国授田制下未见公私田之分,以所授耕地为依据的劳役剥削亦仅见痕迹。在这点上,“井田”制材料可以说反映了西周社会实际,而与战国社会的实际状况相矛盾。

以授田予民为基础的其他内容,即,国家以土地国有为前提,在对劳动者人身予以很强直接控制的基础上,授予农民以适应其生产力水平的足够土地,实现劳动者同生产资料土地的充分结合,同时,多方面直接干预社会生产过程,并最后实现对农民的剥削。这部分内容,除去那些过于理想化、规整化的色彩而外,广泛存在于战国社会,但在确认产生于西周或反映西周社会的史料中,无论是彝铭,还是《尚书》、《周易》、《诗经》、《国语·周语》等文献,都很难看到痕迹。相反,有一些与之矛盾的记述。例如《国语·周语上》记载,宣王之前国家并不直接掌握人民户口,自宣王始方有“料民”之举。这样,国家既不掌握全部土地,又不掌握人民户口,当然无法授田予民。不论给这些史料予以何种解释,对其性质和程度有何种看法,它们都与“井田”制材料有尖锐的矛盾。

由于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合理地推论,“井田”说实际上有两个来源。有关公私田之别与“助”法劳役剥削形式的内容,来自反映西周社会实际的记述;有关以授田予民为基础的其他方面的内容,则来自对战国社会实际以及社会需要的反映。当然,这种反映是对历史和现实有一定歪曲的反映。它们被规整化、理想化,而且往往将属于两个不同时代的东西糅合在了一起。“井田”制材料中的《周礼》系统,仅仅有后一个来源,因此,它与战国授田制基本精神一致,而《孟子》系统,则糅合了这两个来源。成书于两汉的“井田”制材料,杂糅了两个时代的现实,予以规整化、理想化的歪曲,然后又一股脑套在西周头上,这就是“井田”制两千余年来扑朔迷离,真真假假,使人难辨真面目的原因所在。当然,这个罪过并不能归于孟子本人,他是在两个不同的场合,分别谈到这两方面内容,而且说得很清楚,周行“助”法,是他根据《诗》“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所作的推测;所谓“井地”办法,是他“请”滕文公与毕战尝试实行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改变,“润泽之”,可见这是他的一种经济设想和规划。但是,《孟子》系统在它的演变过程中,逐渐成为所谓对西周社会土地关系、土地制度的记述,后人大多数从这个角度来看《孟子》,这就完全改变了孟子的本意。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可以说,从整体上看,“井田”制并非一种现实的土地制度,它是一个建立在现实之上、然而又不反映这些现实的经济构想。

这个推论,还可以从另一角度进行。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革,这是不论持何种古史分期意见的人都承认的。这种社会大变革必然需要以一定的经济关系变革为核心和基础,而经济关系的变革必定要求其重要表现形式土地制度也有相应变革。反过来可以说,如果不存在土地制度的一定变革,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大变革也不可能存在。从上述的比较研究可见,“井田”制与战国授田制的基本区别,仅在有无公私田之分和“助”法劳役剥削形式,这实际上可归纳为一点,即是否以劳役剥削作为依据土地进行剥削的基本形式,除此而外,两者大体相同。如果假设“井田”制是西周社会的基本土地制度,仅仅靠基本剥削形式由劳役剥削转变为实物剥削,而剥削者与被剥削者关系无任何根本改变,是不足以解释春秋战国期间的社会大变革的。因此,唯一合理的结论只能是:“井田”制并非西周社会的基本土地制度。

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