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被使用涉及“井田”制内涵的材料,仅见于成书战国的《孟子》、《周礼》、《司马法》和成书两汉的《谷梁传》、《韩诗外传》、《汉书》、何休《公羊解诂》、《春秋井田记》,其间不乏矛盾抵牾之处。战国授田制的内涵,不仅见于地下材料,亦散见于战国及秦汉的各种文献,经过学者们多年研究,已经可以描绘出一个大致轮廓(参见本文第四章的讨论。),当然,由于材料仍相当缺乏,我们尚难以完整地叙述出它的法律形式,也无法充分把握它在地域上的差别。为使叙述简明,本节暂不考虑有关“井田”制材料的内部矛盾,按照有则录之的原则归纳出其内涵的一些条目,以此为基准,逐条比较它与战国授田制的异同,并进行简略的分析。由于“井田”制是一个古老而庞杂的问题,为尽量避免误解和无谓争论,本节不得不罗列有关各种材料,并将历来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和解释暂时束之高阁,置之不理。
“井田”制与战国授田制的比较可从下述十六个方面进行。
1.受田单位
“井田”制:
有家、夫两种。《孟子·滕文公上》、《周礼·大司徒》所述受田单位为家(《孟子·滕文公上》有“余夫二十五亩”,据文意,此指受圭田的“卿以下”之家的余夫,非直接生产者家庭的余夫。关于圭田,“官吏受田”一条将予以讨论。),《汉书·食货志》有一处叙述同此。《韩诗外传》除家而外,开始列出余夫。《公羊解诂》更明确为一夫一妇及以此为核心形成的五口之家。《周礼·遂人》所述受田单位为夫,《汉书·食货志》另一处记述同此。《春秋井田记》亦为夫,但又进一步说明,该夫受田“以食五口,五口为一户,父母妻子也。”
战国授田制:
亦有家、夫两种。《魏户律》有“●(假)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92页),可见立户为受田前提。所谓“家五亩宅,百亩田”(《荀子·大略》。),即为以家授田。银雀山汉墓出土战国齐人作品《田法》曰:“五十家而为里,十里而为州,十乡〈州〉而为州〈乡〉。州、乡以地次受(授)田于野,百人为区,千人为或(域)。”(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即在以家为单位组成的行政区划州、乡中按夫授田,百人、千人所受田组成相应地块区、域。“一农之量,壤百亩也”(《管子·臣乘马》。),“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管子·山权数》。),等等,皆为以夫授田。
比较与分析:
二者受田单位皆有家、夫两种。战国授田制中这种差别可能与不同地区家庭结构不同有关,但其着眼点都在主要劳动力“夫”身上。商鞅变法明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君列传》。),李悝尽地力之教所述标准生产单位为“一夫挟五口”(《汉书·食货志》。),可见,秦与三晋受田之“家”是以一夫为核心的小家庭,授田予“家”和授田予该家主要劳动力“夫”可以说完全等价。而齐鲁之地多未分居之大家庭,如“八口之家”(《孟子·梁惠王上》、《孟子·尽心下》。),“十口之家,……百口之家”(《管子·海王》。),因此必须以夫授田。“井田”制材料中的家、夫之别,从《公羊解诂》和《春秋井田记》看,似乎亦出于同样原因。
2.受田者年龄限制
“井田”制:
着眼于是否成为劳动力。《汉书·食货志》曰:“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春秋井田记》曰:“人年三十,受田百亩。”
战国授田制:
亦着眼于是否成为劳动力。银雀山竹书《田法》有:“□□□(疑为“年七十”三字)以上、年十三岁以下,皆食于上。年六十[以上]与年十六以至十四,皆为半作”(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简文整理者认为此言为服役年龄,不妥,文中之“作”恐不能解为徭役。此句后续文字曰:“什八人作者王,什七人作者霸,什五人作者存,什(原文误植为“作”)四人作者亡。”又曰:“王者一岁作而三岁食之,霸者一岁作而二岁食之,……”显然,不能说征发徭役越多国家越强盛、积蓄粮食越多。且其行文与《汉书·食货志》有关授田的文字非常相似,因而以理解为受田并从事农作的年龄界限为妥。)。此处受田者限于十六岁与六十岁之间,十四至十六岁、六十岁以上(可能至七十岁)授以半额田。
比较与分析:
《春秋井田记》所述始受田年龄偏大,不合情理,“三十”可能为“二十”之误。此外,两者具体年龄限制虽略有差别,但都着眼于劳动力,成年劳动力皆授以全额田。《汉书》所谓“十一以上,上所强也”,即勉强、强迫其参加一定劳动,有可能是指授予一定量土地,与《田法》半劳力使之半作,即授以半额田相类。至于两者中以家为受田单位者,其核心当然是成年男劳力。
3.授田者
“井田”制:
授田由国家实施。《孟子》是建议滕文公实施;《周礼》中为大司徒、遂人等官员之职;《汉书·食货志》记曰“先王”、“圣王”“制土处民”。这些,都代表着国家。
战国授田制:
亦由国家实施授田,并以法律形式固定化。云梦《秦律》为证。
比较与分析:
两者都由国家授田,表明授田以土地国有为前提。
4.授田额
“井田”制:
一般为一家或一夫授田百亩。《孟子》、《韩诗外传》、《汉书》、《公羊解诂》、《春秋井田记》皆为一家或一夫授私田百亩。除《孟子》为八家同养公田百亩外,余皆家或夫授公田十亩。另,《韩诗外传》、《公羊解诂》又有余夫授田二十五亩之说。《周礼》则为依田等授田,“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周礼·地官·大司徒》。);“上地夫……田百亩,莱五十亩,……中地夫……田百亩,莱百亩,……下地夫……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皆相同(《周礼·地官·遂人》。)。《汉书·食货志》另一处记述与此类似:“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余夫亦相同。
战国授田制:
一般也是一家或一夫授田百亩。“家……百亩田”(《荀子·大略》。);“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汉书·食货志》。);“一农之壤,量百亩也”(《管子·臣乘马》。);“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管子·轻重甲》。);“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吕氏春秋·乐成》。),等等。有因土地瘠薄而多授田者,“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吕氏春秋·乐成》。)。有因亩积小而亩数多者,“为国分田,数小亩五百,足待一役”(《商君书·算地》。)。亦有因亩积大而亩数少者,如《田法》:“一人而田大亩廿[四者王],……”(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
比较与分析:
两者均为一家或一夫授田百亩,土地瘠薄者多授,以供轮作耕休。两者差别,“井田”制材料中多数有公田十亩之授予。关于公私田之分,本节后面集中分析。另外,《韩诗外传》、《公羊解诂》曰余夫受田二十五亩,大大低于正夫,不合情理,显系对《孟子》卿以下之家余夫受圭田二十五亩的误传,不足为比较的基准。
5.宅地
“井田”制:
授以定量宅地。《谷梁传》称:“古者公田为居,井灶葱韭尽取焉”,但未指明一家宅地多少。《韩诗外传》、《汉书》、《公羊解诂》为一家授庐舍地二亩半。《春秋井田记》为一家庐舍五亩。《周礼·遂人》曰授田时夫授一廛,郑玄注:“廛,居也”。《说文》:“廛,一亩半,一家之居”。不论面积大小,授田同时总要授予定量宅地。
战国授田制:
亦授定量宅地。通常一家五亩左右,《荀子·大略》曰“家五亩宅”。银雀山竹书《王法》有“……上家□(疑为地)亩四,中家三亩,下家二亩”(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此处所言当为授宅地亩数,依家大小而有等差。
比较与分析:
两者数量不一,但皆授以宅地。地域不同,宅地面积有差,此亦情理中事。
6.官吏受田
“井田”制:
《孟子》有:“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圭田为何,解释不一,但为卿以下官吏及其家属所受田无疑,其上所得自然为该家收入。
战国授田制:
亦见对官吏类如俸禄田之土地授收事例。“楚邦之法,禄臣再世而收地”(《韩非子·喻老》。);齐国臣下离“去之日,遂收其田里”(《孟子·离娄下》。);秦甘罗出使有功,“乃封甘罗以为上卿,复以始甘茂田宅赐之”(《史记·樗里子甘茂列传》。)。
比较与分析:
两者都有相似的官吏受田。其上劳动力如何解决,收益如何分配,不清。战国授田制可能同时授予一定劳动力,《商君书·境内》曰:“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孟子》所言圭田数量很少,就文义似可推测为公田的分割部分,即圭田由井中农民代耕。
7.田界
“井田”制:
高度重视田界问题。《孟子》谈“井地”时,置田界问题于首位,“夫仁政,必自经界始。”《汉书·食货志》谈到“先王制土处民”时亦言:“理民之道,地著为本,故必建步立亩,正其经界。”《周礼》每言规划土地,必有田界,“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周礼·地官·大司徒》。),“……皆有地域沟树之”(《周礼·地官·遂人》。),还设计有沟洫与道路配套的规整的田界系统,“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周礼·地官·遂人》。)。
战国授田制:
商鞅变法亦将田界问题置于极重要地位,“为田开阡陌封疆”(《史记·商君列传》。),即确立起以固定田界阡、陌、阡道、陌道和非固定田界封、埒(疆)配套的田界系统,以保证授田的实施。东部地区也有类似设置,“春三月以甲乙之时发五政,……四政曰:端险阻,修封疆,正千(阡)伯(陌)”(《管子·四时》。)。
比较与分析:
细节虽有差别,但重视田界、确立田界系统,两者相同。授民以田,自然必须有相应田界系统保证其实施。
8.耕休与换田
“井田”制:
有耕休与换田之制。《周礼·大司徒》记田有不易、一易、再易之地,《遂人》授田中有莱田,郑玄注曰:“莱,谓休不耕者”;《汉书》记授田有不易上田、一易中田、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这些都是说授田中包括耕休之地。《公羊解诂》曰:“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得独乐,硗埆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土易居。”这里不仅谈到耕休,也谈到定期更换耕地的制度。
战国授田制:
亦有耕休与换田之制。“魏氏之行田”,“邺独二百亩”(《吕氏春秋·乐成》。),倍于通常之百亩授田,是因“田恶”,当实行耕休。《田法》有“循行立稼之状,而谨□□美亚(恶)之所在,以为地均之岁……□巧(考)参以为岁均计,二岁而均计定,三岁而壹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令皆受地美亚(恶)□均之数也”(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其中赋田即授田,《国语·晋语》“赋职任功”韦注:“赋,授也”;《吕氏春秋·分职》“出高库之兵以赋民”高诱注:“赋,予也”;《汉书·哀帝纪》“皆以赋贫民”颜注:“赋,给与也”。该句即曰,根据庄稼生长状况确定田之肥瘠,三年更换一次授田,十年全部更换一遍。
比较与分析:
两者基本相同。耕休轮作作为耕作制度,在任何田多人少之地都可以实施。换田制度则不仅皆有记述,而且都是三年更换一次。
9.公私田之别
“井田”制:
除《周礼》而外,皆有公田与私田之别。《孟子》为八家同养公田百亩,《谷梁传》为九百亩中“公田居一”,其余材料皆曰家受公田十亩。《谷梁传》还有“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可见公田、私田与吏、民相对应,公田由官吏管理,农民耕作,收入归官府。
战国授田制:
未见。
比较与分析:
两者完全不同。对此,本节后面集中分析。
10.亩积
“井田”制:
亩积皆为百步。《韩诗外传》:“广一步长百步为一亩。”《汉书》:“六尺为步,步百为亩。”《孟子》:“方里九百亩。”《谷梁传》:“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
战国授田制:
亩积不一。秦制二百四十步为亩。齐鲁等东部地区大约是百步为亩。《礼记·王制》云:“方一里者,为田九百亩”。又曰:“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四十六亩三十步。”其谓“东田”,当指战国或秦汉时期东部地区亩积,似为六尺步之百步之亩。武帝末年行代田法,“率十二夫为田一井一屋,故亩五顷”(《汉书·食货志》。),以班固之言:“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汉书·食货志》。),一井一屋共一千二百亩,折为五百亩。可见当时仍行两种亩积,大约前者为东田,百步为亩,后者为西田,二百四十步为亩。东西田之别当为战国旧制,残存于汉初(参阅俞正燮《癸巳类稿》卷三“王制东田名制解义”,《癸巳存稿》卷十“亩制”。)。与亩积西部大东部小相对应,西部有“小亩”之称,“故为国分田,数小亩五百,足待一役”(《商君书·算地》。),东部齐国则有“大亩”之称,《田法》云:“一人而田大亩廿[四者王,]……”(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此种亩积变化春秋时即已产生,《孙子兵法》佚篇《吴问》述晋之亩积变化曰:“范、中行是(氏)制田,……百六十步为畛,……[智是(氏)制田,……以百八十步为畛],……韩、魏制田,……以二百步为畛,……赵是(氏)制田,以二百卌步为畛”(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孙子兵法〉残简释文》,《文物》1974年第12期。引文中“畛”原作“●”,释为“亩”,据黄盛璋《青川新出秦田律木牍及其相关问题》(《文物》1982年第9期)改。),此处之畛实际为亩的代名词。
比较与分析:
战国时各地亩积不同,且多有变化,但若不考虑一步尺寸长短的差别和变化,东部地区一般亩积大致为百步,这与“井田”制材料中的亩积是统一的。而有关井田制的早期文献,恰恰也都出自东部地区,两者间自然会有某种联系。
11.国家对农业生产的干预
“井田”制:
有三方面的干预:督促生产,组织生产,提供保险。一、督促农民生产。《周礼》记一些官吏之职曰:“趋其稼事而赏罚之”(《周礼·地官·县正》。),“教甿稼穑”(《周礼·地官·遂人》。),“趋其耕耨,稽其女功”(《周礼·地官·酂长》。),等等。还规定:“凡庶民不畜者祭无牲,不耕者祭无盛,不树者无椁,不蚕者不帛,不绩者不衰”(《周礼·地官·闾师》。)。《汉书·食货志》所记则有如监督囚犯生产,“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毕入于邑”。春,“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且民出入之时,有“里胥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直接监督。二、组织生产。《周礼》所述亦多。有沟洫水利设施和道路的统一规划与建设,“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周礼·地官·遂人》。)。有耦耕的组织,里宰之职,“以岁时合耦于锄,以治稼穑,趋其耕耨,行其秩叙”,有掌握土地情况以定作物和施肥的种类,草人之职,“掌土化之法,以物地,相其宜而为之种。凡粪种,骍刚用牛,赤缇用羊,……”《汉书·食货志》所述对作物种植亦有种种规定,如“种谷必杂五种”,“田中不得有树”等等。三、提供保险。《周礼》有记载,司稼之职,“掌均万民之食,而赒其急,而平其兴”(《周礼·地官·司稼》。);廪人之职,“若食不能人二●,则令邦移民就谷,诏王杀邦用”(《周礼·地官·廪人》,郑玄注:“六斗四升曰●”。);旅师之职,“掌聚野之锄粟、屋粟、间粟而用之,以质剂致民,平颁其兴积”(《周礼·地官·旅师》。)。
战国授田制:
亦有督促生产、组织生产、提供保险三方面的干预。一、督促生产。《田法》等篇明确规定,一年受田收获粮食少入百斗、二百斗、三百斗者,分别处以罚为公人一岁、二岁、黥刑以为公人的刑罚;家中没有一定数量余粮、余布帛,亲属死不得唅,不得以衾复尸(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卒岁田入少入五十斗者,□之。卒岁少入百斗者,罚为公人一岁。卒岁少入二百斗者,罚为公人二岁。出之之岁[□□□□]□者,以为公人终身。卒岁少入三百斗者,黥刑以为公人。”“岁十月,卒岁之食具,无余食人七石九斗者,亲死不得含。十月冬衣毕具,无余布人卌尺、余帛人十尺者,亲死不得为●(幠)。……”)。《魏奔命律》规定,带头不事生产者,遣入军队干苦活危险活,每天只给口粮三分之一斗,不给肉吃(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94页:“●(假)门逆●(旅),赘●后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今遣从军,将军勿恤视。享(烹)牛食士,赐之参饭而勿鼠(予)殽。攻城用其不足,将军以堙豪(壕)。”)。文献记载也很多,“仲秋之月,……乃命有司,趣民收敛,务蓄菜,多积聚,乃劝种麦,毋或失时,行罪无疑”(《吕氏春秋·仲秋纪》。)。“魏三月上祀,农官读法,法曰:……上上之田收下下,女则有罚”(董说:《七国考》卷二“农官读法”条引桓谭《新论》。)。二、组织生产。就目前所知,有两方面。一是国家主持大规模兴修农田灌溉水利。如西门豹治邺,组织开凿了十二道水渠,引漳水灌溉农田;又如都江堰、郑国渠的建设。一是某种程度解决生产困难,提供籽种、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云梦秦简有律文言,县仓库专门存放作物籽种,仓库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各种作物的亩用种量(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44页:“县遗麦以为种用者,殽禾以臧(藏)之”。第43页:“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一斗,黍、荅亩大半斗,叔(菽)亩半斗。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也)。其有本者,称议种之。”),这可能类如江陵凤凰山西汉前期墓出土贷谷帐所反映的,国家借贷种子与贫苦农民(参见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秦简中所见定期评比耕牛并行赏罚的律文,借铁制农具因破旧而损坏者准予报销的律文(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30页:“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胪)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为旱〈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减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殿,治(笞)卅。”32页:“●(假)铁器,销敝不胜而毁者,为用书,受勿责。”),似说明国家借耕牛、铁制农具予农民。《封诊式·封守》记查封某里一士伍之家产,他有家室子女,有房产,畜臣妾,查封帐也细到门前桑树十株、公狗一只俱记录在案,但其中不仅无田,亦无耕牛、铁制农具(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49页。),此为旁证。三、提供保险。如李悝曾针对“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的情况,设平籴之法,“取有余以补不足”(《汉书·食货志》。),为农民提供灾年保险。
比较与分析:
两者都从督促生产、组织生产、提供保险三方面干预农业生产。如果说它们有差别,除了具体措施有些差异而外,“井田”制材料所记似过于规整而难以实施,不如战国授田制中政策之切实可行。
12.剥削形式和剥削率
这里讨论的仅仅是依据所授土地而进行的剥削。如上所述,“井田”制与战国授田制从所见材料看都建立在土地国有的基础上,这种情况下如马克思所说,地租与赋税合为一体(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90页。)。为叙述方便,本节以国家剥削称呼这种租税统一体。
“井田”制:
国家依据所授土地而攫取的剥削,形式有劳役剥削与实物剥削两种,剥削率大致在十分之一到十分之二之间,最低二十之一,最高百分之二十五。《孟子》“请野九一而助”;《谷梁传》“古者什一,藉而不税”;《韩诗外传》、《汉书》、《公羊解诂》、《春秋井田记》皆为家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这些都取劳役剥削形式,剥削率分别为九分之一、十分之一、十一分之一。《孟子》“国中什一使自赋”;《周礼·地官·载师》“凡任地,国宅无征,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唯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这些都取实物剥削形式,剥削率十分之一到十分之二,仅园廛二十之一,漆林百分之二十五。从字面看,这种实物剥削皆为分成制。《周礼·地官·载师》又曰:“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似乎也取定额制。另外,还依地征军赋。《汉书·刑法志》曰:甸(六十四方里)“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干戈具备,”《公羊解诂》曰:“十井(九十顷)共出兵车一乘。”《周礼·夏官·大司马》所记则为军役,“凡令赋,以地与民制之,上地,……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下地,……其民可用者家二人。”
战国授田制:
国家依据所授土地而征收的剥削基本上是实物剥削,剥削率已知者大致在十分之一到十分之二之间,亦有高于或低于此者。国家实物剥削有定额制和分成制两种。云梦秦简有:“入顷刍●,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二石”(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7页。),此为定额制。“案田而税”(《管子·大匡》。),“相地而衰征”(《荀子·王制》。),都是根据土地肥瘠程度确定剥削定额。商鞅变法定“訾粟而税”(《商君书·垦令》。),此为分成制。就分成制而言,剥削率大致在什一到什二之间。什一之税大约是战国儒家的理想剥削率,故儒家文献多见什一之说,《公羊传·宣公十五年》曰:“什一者,天下之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貉小貉。……什一行而颂声作矣。”李悝估算农民收支帐,即以什一之税计之(《汉书·食货志》。)。《管子·大匡》曰:“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则平均大致在什二左右。有低于此限者,《管子·幼官》“田租百取五”,《孟子·告子下》记白圭主张“二十而取一”,此为二十税一,剥削率偏低,不一定实行。亦有高于此限者,《管子·臣乘马》“君之衡藉而无止,民食什伍之谷,则君已藉九矣。”此言什伍之税,似为夸大之词。
比较与分析:
如果暂且抛去“井田”制材料中有关公田劳役剥削形式的内容,则两者剥削形式与剥削率基本一致。战国授田制下虽未见以地征徭役者,但在对劳动力授以定额土地的前提下,以人征徭役与以地征徭役可以说等价。至于两者有无公田劳役剥削形式的差别,本节后面集中分析。
13.户口管理
“井田”制:
有严密户籍管理制度,禁民随意迁徙。据《周礼》,地官首位大司徒之职为“掌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周礼·地官·大司徒》。)。有专人掌管户口,“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周礼·秋官·司民》。)。另如司书、遂师、遂大夫、鄙师、酂长、里宰等官吏都有掌管户口之职,必须按时予以清点。同时,禁民随意迁徙,移居须得官府批准,“徙于国中及郊,则从而授之,若徙于他,则为之旌节而行之。若无授无节,则唯圜土内之。”(《周礼·地官·比长》。)
战国授田制:
亦有严密户籍管理制度,禁民随意迁徙。商鞅变法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商君书·境内》。)。《守法》有“中县、小县以民户之数制之”(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可见制县之前有一定户籍。户籍经常检阅,“常以秋岁末之时阅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管子·度地》。),“三月一复,六月一计,十二月一著”(《管子·立政》。)。亦“禁迁徙,止流民”(《管子·四时》。)。“废逆旅”,“使民不得擅徙”(《商君书·垦令》。),擅徙者处以刑罚(《管子·立国》。)。云梦秦简中有律文规定,迁徙者必须得到官府批准,有帮助故秦人出境者,削籍,处以鬼薪、城旦的刑罚(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13~214页:“甲徙居,徙数谒吏,吏环,弗为更籍,今甲有耐、赀罪,问吏可(何)论?耐以上,当赀二甲。”130页:“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
比较与分析:
两者都有严密的户籍管理制度,禁止随意迁徙。不论国家以何种形式授田予民,户口是其直接依据,也是征收赋税徭役的基础,因而必然严加管理。
14.对劳动者人身的超经济控制
“井田”制:
按一定规格强制编制劳动者,施行联保,并以暴力予以控制。《周礼·地官·遂人》有:“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皆有地域沟树之。”《周礼》其他职官、《韩诗外传》、《汉书》、《公羊解诂》中,都有关于这类编制的叙述。编制如此规整,显非自然形成,只能由国家强制实施,是一种行政组织。《周礼》还有:“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周礼·地官·族师》。);“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周礼·地官·小司徒》。),等等。这里,对劳动者的编制与联保制合一,功同赏,过同罚,并以此征发劳役,征收贡赋。另外,还以直接的暴力控制劳动者人身。《汉书·食货志》叙述曰:“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这里的里胥、邻长简直就是狱卒。
战国授田制:
亦强制编制劳动者,设什伍联保,并用暴力控制民户。《田法》曰:“五十家而为里,十里而为州,十乡〈州〉而为州〈乡〉”(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即为强制编制。亦立联保制,商鞅“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史记·商君列传》。)。齐地类似,“五人为伍,十人为连”(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管子·立政》。)。也严密监视劳动者,“筑障塞匿,一道路,抟出入。审闾闬,慎筦键,筦藏于里尉。置闾有司,以时开闭。闾有司观出入者,以复于里尉,凡出入不时,衣服不中,圈属群徒不顺于常者,闾有司见之,复无时”(《管子·立政》。)。居民点定时启闭,出入人员稍有变异,则上报予以处罚。
比较与分析:
两者基本相同。以超经济手段控制劳动者人身,才能在授田条件下保证国家剥削的实现,这种手段是国家对农民进行剥削的经济关系中更为直接和核心的内容。
15.使民互助
“井田”制:
使受田者互相帮助。《孟子》曰:“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韩诗外传》、《汉书》、《公羊解诂》、《春秋井田记》皆有类似叙述。《周礼·地官·大司徒》也有“相救”、“相受”等内容。
战国授田制:
《田法》有:“……五人为伍,十人为连,贫富相……”(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简已残断,有可能为贫富相助之类语句。
比较与分析:
我们不能断定战国授田制下也有类似政策。这属于社会的风气、习俗,对经济关系方面的比较研究来说,不具有特别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周礼》记有调人一职,“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周礼·地官·调人》。),专门调解民间杀、伤、言语争斗等,这反过来说明使民互助更多属于儒家的理想。
16.国野之别
“井田”制:
部分材料有国野区别的叙述。《孟子》有:“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周礼》有国中、野(《周礼·地官·乡大夫》。),国中、四郊都鄙(《周礼·地官·小司徒》。),国中、园、近郊、远郊、甸、稍、县、疆(《周礼·地官·载师》。)等等之别;从职官名称看,亦有乡、遂之别。不同的地区,施以不同的政策。
战国授田制:
战国时至少当有国野区别之残存,但目前尚不知战国授田制度对国、野的政策有无差别。
比较与分析:
国野之别,形成于周灭殷前后的武装殖民,既有阶级差别的因素,又含部族差别的内容,因而它延续时间相当长。《周礼》所言与《孟子》的国野有何关系,历来说法不一。战国授田制对国野是否有不同政策,目前也不清楚。但可以说,“井田”制与战国授田制有关这方面的政策是否统一,对两者的比较研究来说无关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