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搞清楚所谓“井田”制问题,从文献角度来说,除了对《孟子》予以详细讨论而外,还需要从整体上分析“井田”资料的流变,同时简略讨论一下其内部本身就具有的矛盾(关于这些矛盾,已有许多学者作过阐述,其中以胡寄窗《关于井田制的若干问题的探讨》(《学术研究》1981年第4、5期)论述最为详细。)。
通常被用来论述“井田”制的材料,是成书于战国的《孟子》、《周礼》(关于《周礼》断代,自古众说纷纭,今学界有影响人物多持战国说,如钱穆、郭沫若、范文澜、顾颉刚、杨向奎等,本书从之,不再讨论。关于《周礼》经济内容所反映的社会历史事实,请参看本书第三章。)、《司马法》(本书所引《司马法》有关内容为佚文。关于其断代,因其内容多与《周礼》相出入,且《史记·司马穰苴列传》曰:“齐威王使大夫追论古者《司马兵法》而附穰苴于其中,因号曰《司马穰苴兵法》。”故本书将其作战国文献对待,暂排列于《周礼》之后,不再详论其断代。)和成书两汉的《谷梁传》(关于《谷梁传》断代,一说为战国谷梁赤所撰,一说其在汉以前口耳相传,汉初方写定成书。不论采取何说,其书汉初已写定,而主要内容当形成于战国,故本文将其排于《韩诗外传》之前。)、《韩诗外传》、《汉书》、何休《公羊解诂》、《春秋井田记》(《春秋井田记》已佚,作者亦不知。原文系《后汉书·循吏列传》李贤等注引《风俗通》所引,《风俗通》作者应劭与何休相前后,故本文将其排列于《公羊解诂》之后予以讨论。),其中最早的是《孟子》、《周礼》和《司马法》。《司马法》与《周礼》相类,而《孟子》和《周礼》看来属于不同的系统。关于《孟子》,本章第一节已经作了讨论,这里,我们先看一看《周礼》。
《周礼》谈到与土地有关的“井”的记载有两条,其具体记述如下: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周礼·地官·小司徒》。)
匠人为沟洫,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甽。田首倍之,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专达于川。(《周礼·考工记·匠人》。)
此外,与其相类涉及授与农民定量土地的记载还有如下几条:
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周礼·地官·大司徒》。)
遂人掌邦之野,以土地之图经田野:造县鄙形体之法,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皆有地域沟树之。使各掌其政令刑禁,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以土均平政,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周礼·地官·遂人》。)
《周礼》的叙述显然与《孟子》大为不同。
其一,不见专门用以实现剩余劳动的耕地。孟子的设计专门在九百亩中划出一百亩作为“公田”,以使各耕种百亩的八家在这里实现剩余劳动。但《周礼》在与土地有关的场合中提到井时,都是说“九夫为井”,并未保留出类如孟子所说的“公田”百亩,可见其所采取的剥削形式是以定额制或分成制直接收取实物的。
其二,授予土地的对象是“夫”而非“家”,除户主外,“余夫亦如之”。根据《小司徒》中提到每家“可任者”有三人、二人半、二人之别来看,每家“夫”数并不相同,这样,一家所受耕地当不限于百亩,而《孟子》所述为按家授田,若据《周礼》,则“八家共井”便成为不可能,甚至一家所受土地分属于不同的“井”。
其三,由于轮耕之需,每夫受田并不限于百亩,还有“莱五十亩”、“莱百亩”、“莱二百亩”之别,《孟子》则无此考虑。按照《周礼》的授田额,《孟子》式的设计便成为完全不可能实现的东西。
在本章第四节的讨论中将要说明,“井田”制的内涵实际有两个来源,一是反映了西周社会的“公私田”之别与“助”法劳役剥削形式的内容,一是反映了春秋战国社会的以授田予民为基础的其他方面的内容,《孟子》杂糅了这两方面内容,而《周礼》只有后一项内容。因此,《周礼》的有关内容可以看作是对国家授田制度的设计或规整化的反映。从它与《孟子》区别来看,除了上述来源不同而外,还表现出,《周礼》考虑到了各种现实情况,如土地肥瘠的差别、一家人口多少的不同等等,而《孟子》的设计更明显地表现出了脱离实际的书斋特色。另外,《周礼》以夫授田,也表现出了它出身于东部的地区特色,西部的秦由于商鞅的分户政策,家庭多被分割为以一夫一妻为核心的个体小家庭,东部地区则似乎多有大家庭,如《管子·海王》所说的“百口之家”,适应这种实际,国家授田只能按夫进行。东部地区的这一特点,在银雀山竹书《田法》中表现很清楚:“五十家而为里,十里而为州,十乡〈州〉而为州〈乡〉。州、乡以地次受(授)田于野,百人为区,千人为域。”(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对居民的行政编制,以“家”为单位,而耕地的编制,则按“人”所受定额田为单位。
当然,与《孟子》相同,《周礼》依然带有浓厚的书斋气。如果仅就授田方面而言,《周礼》的设计是切实可行的,但它在授田以上的设计则多属空想,特别是沟洫制度。《地官·遂人》有关于遂、沟、洫、浍、川和径、畛、涂、道、路的一整套设计,在千里大平原上,由于本来就存在着的山陵河川湖泊,这种设计既不具备任何现实可能性,也没有任何实际必要性,如宋人叶适早就指出过的那样(叶适《水心别集·民事下》:“夫畎遂沟洫,……望之而可观,而得粟之多寡则无异于后世耳。大陂长堰,因山为源,钟固流潦,因时决之,法简而易周,力少而用博,……不在乎田之必为井不为井也。”)。如果真要如此建设,则工作量之大难以想像,据《考工记》,遂广深各二尺,沟各四尺,洫各八尺,浍广二寻(十六尺)深二仞(十六尺),而在一“万夫”之国(依一夫百亩计之,不过方三十余里)中,需开凿长60丈之遂
● 条,长600丈之沟900条,长600丈之洫90条,长 6 000 丈之遂9条,按尺为0.231米计之,暂不考虑径畛涂道路的建设,仅沟洫之类总土方量为
4 366 500 立方米,“夫”均436立方米,在工具落后的先秦,这是不小的工作量,且不说自然及人文地貌也不可能允许这样的建设。宋人苏洵早已指出过这一点(苏洵《嘉祐集·田制》:“非塞谿壑,平涧谷,夷邱陵,破坟墓,坏庐舍,徙城郭,易疆垅,不可为也,纵能尽得平原广野而遂规划于中,亦当驱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粮,穷数百年专力于此不治也。”)。这种设计与现实存在尖锐矛盾。
与《周礼》相类,《司马法》也有将土地与“井”联系在一起的叙述:
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为终,终千井,三千家,革车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终为同,同方百里,万井,三万家,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周礼·地官·小司徒》郑玄注引《司马法》。)
就亩百为夫、九夫为井而言,《司马法》与《周礼》相类,而且同样也没有“井田”字样,只是多出亩之地积的确定和夫三为屋之说。由于《司马法》的断代以及整体情况很难把握,无法作出更细致分析,故讨论战国有关文献时,本文主要着眼于《孟子》和《周礼》。
成书于战国的《周礼》和《孟子》,都没有明确提出“井田”一词,都表现出浓厚的政治、经济设计的特色,而且两者之间在具体内容上存在着巨大差异。到了汉代,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针对于新的经济需求,汉儒们开始提出“井田”制概念,并把它作为西周甚至更前时期的基本土地制度。其源头,似乎都是《孟子》,《汉书》以后方又杂以《周礼》。《孟子》只是作为一种经济设想提出“方里而井”的设计,其目的主要是为解决“经界不正”的弊病,汉儒则将“井田”当作西周土地制度,目的是为扼制汉代的土地私有化势头寻找理论根据,这样,两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就成为必然。但是,汉儒所能依据的最早文献只有《孟子》,因此只能以修改、完善《孟子》的方式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从而也只能离《孟子》越来越远。
在涉及“井田”内涵的资料中,最早提出“井田”一词的是《谷梁传》:
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以公之与民为已悉矣。古者,公田为居,井灶葱韭尽取焉。(《谷梁传·宣公十五年》。)
此条说法沿袭《孟子》,只是增添了“古者,公田为居,井灶葱韭尽取焉”一句,大概作者感觉到《孟子》的设想没有考虑到农民居住地,是一缺陷。但是,它将实现劳役剥削的土地和作为居住地的土地都放在公田上,如何安排?似乎并没有予以考虑。显然,这里作者已经把“井田”作为古代实际存在的一种土地制度来加以描述。
接着谈到类似内容的是《韩诗外传》:
古者八家而井,田方里为一井,广三百步、长三百步为一里,其田九百亩。广一步长百步为一亩,广百步长百步为百亩。八家为邻,家得百亩,余夫各得二十五亩。家为公田十亩,余二十亩共为庐舍,各得二亩半。八家相保,出入更守,疾病相忧,患难相救,有无相贷,饮食相召,嫁娶相谋,渔猎分得,仁恩施行,是以其民和亲而相好。《诗》曰:“中田有庐,疆场有瓜”。(《韩诗外传》卷四。)
作者又在《谷梁传》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设法解决农民的居住地问题。他的思路很巧妙,首先将公田百亩划为两部分,其中八十亩作为实现剩余劳动的场所,每家承担十亩,正好合于十一之比(关于“什一之税”,汉儒理解亦多混乱。依孟子之言:八家共井,为“九一而助”,其“九一”是指总产品或总劳动的九分之一。依李悝所言:“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其“什一之税”即十分税一,是指总产品的十分之一,而非农民所得与税收之比为十比一,《韩诗外传》所说与下述何休《公羊解诂》所说,实际都是十一分税一,而并非“什一之税”。),所余二十亩分与八家,每家二亩半,用以“为庐舍”。然而,这里对庐舍用地的设计依然与《孟子》相矛盾,因为孟子的理想是“家五亩宅,百亩田”,二亩半宅地其实只够一半。同时,他又增加了一个新内容,即每家余夫各得二十五亩,但这就带来一个新问题:各家余夫的二十五亩田地如何安排?《孟子》谈到余夫时说的很清楚,卿以下有圭田五十亩,卿家之余夫有圭田二十五亩。《礼记·祭义》曰:“昔者天子为藉千亩,……诸侯为藉百亩”,各级统治者祭田规模各不相同,孟子所设计“卿以下”以及其余夫所受圭田五十亩、二十五亩与此祭田数额吻合,此处圭田当即祭田,千亩、百亩、五十亩、二十五亩之差也正与天子、诸侯、卿大夫、卿家“余夫”之等差成比例。孟子此处所谓“余夫”,当即“余子”。“余子”,即卿大夫家嫡子以外之诸子,显非一般农民。《周礼·地官·小司徒》:“大故致余子。”郑玄注:“余子,卿大夫之子。”《吕氏春秋·报更》:“张仪,魏氏之余子也。”高诱注:“大夫庶子为余。”《左传·宣公二年》“又宦其余子,亦为余子。”杜预注:“余子,嫡子之母弟也。”《汉书·食货志》:“余子亦在于序室。”苏林注:“余子,庶子也。”圭田显然与农民每家所受百亩性质不同,无论解释为祭田,还是像有些学者那样解释为畸零之田,因其数量大大少于农民每家所受之百亩,故都不是由受田者自己耕种,当属孟子所说“公田”,是农民实现剩余劳动的土地,因此,孟子的说法与“八家共井”并无冲突。《韩诗外传》将余夫解释为受田农民各家之余夫,则其所受二十五亩土地实际上无法安排,与孟子的设计形成尖锐矛盾。
至《汉书》,则杂糅了《孟子》和《周礼》:
理民之道,地著为本。故必建步立亩,正其经界。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齐同,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
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农民户人己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比。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若山林薮泽原陵淳卤之地,各以肥硗多少为差。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田中不得有树,用妨五谷。力耕数耘,收获如寇盗之至。还庐树桑,菜茹有畦,瓜瓠果蓏殖于疆易。鸡豚狗彘毋失其时,女修蚕织,则五十可以衣帛,七十可以食肉。
在野曰庐,在邑曰里。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乡,万二千五百户也。邻长位下士,自此以上,稍登一级,至乡而为卿也。于是里有序而乡有庠。序以明教,庠则行礼而视化焉。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毕入于邑。其《诗》曰:“四之日举止,同我妇子,馌彼南亩。”又曰:“十月蟋蟀,入我床下,嗟我妇子,聿为改岁,入此室处。”所以顺阴阳,备寇贼,习礼文也。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挈。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从者,所以省燎火,同巧拙而合习俗也。男女有不得其所者,因相与歌咏,各言其伤。(《汉书·食货志》。)
殷周以兵定天下矣。天下既定,戢臧干戈,教以文德,而犹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故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也,有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也,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干戈备具,是谓乘马之法。一同百里,提封万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园囿术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赋六千四百井,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也,是谓百乘之家。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万井,定出赋六万四千井,戎马四千匹,兵车千乘,此诸侯之大者也,是谓千乘之国。天子畿方千里,提封百万井,定出赋六十四万井,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故称万乘之主。戎马车徒干戈素具,春振旅以搜,夏拔舍以苗,秋治兵以狝,冬大阅以狩,皆于农隙以讲事焉。五国为属,属有长;十国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国为州,州有牧。连帅比年简车,卒正三年简徒,群牧五载大简车徒,此先王为国立武足兵之大略也。(《汉书·刑法志》。)
上述所录《食货志》三段文字,第一段来自《孟子》以及其后的《谷梁传》、《韩诗外传》,但是略去了《韩诗外传》所谓“余夫”之说,第二、三段基本来自《周礼》以及《司马法》,其内容与第一段形成尖锐矛盾,其实二者无法并存。除此而外,又增加了一些内容,诸如授收田年龄界限、对于生产的直接干预、对受田农民更严密的管制,等等。《刑法志》内容则基本来自《周礼》和《司马法》。《汉书》“井田”论由于是杂糅了《孟子》和《周礼》两个系统的内容,其中的矛盾是显然的。按夫授田,“余夫”同于“户人”(即户主),且按土地肥瘠有百亩、二百亩、三百亩之差,按此则根本无法形成所谓“八家共井”。另外,适应两种不同的土地规划的两种剥削形式,即公田“助”法剥削形式与直接征收实物剥削形式,也形成尖锐矛盾,二者无法统一起来。
何休《公羊解诂》则在此基础上又有所发展:
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五口为一家。公田十亩,即所谓十一而税也。庐舍二亩半,凡为田一顷十二亩半,八家而九顷,共为一井,故曰井田。庐舍在内,贵人也;公田次之,重公也;私田在外,贱私也。井田之义,一曰无泄地气,二曰无费一家,三曰同风俗,四曰合巧拙,五曰通财货,因井田以为市,故俗语曰:“市井”。种谷不得种一谷,以备灾害。田中不得有树,以妨五谷。还庐舍种桑荻杂菜,畜五母鸡、两母豕,瓜果种疆畔,女工蚕织,老者得衣帛焉、得食肉焉,死者得葬焉。多于五口,名曰余夫,余夫以率受田二十五亩。十井共出兵车一乘。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得独乐,硗埆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土易居,财均力平,兵车素定,是谓均民力强国家。在田曰庐,在邑曰里;一里八十户,八家共一巷。(《公羊解诂·宣公十五年》。)
这里,明确了受田百亩之“家”的人口数量,为五口,同时明确了“余夫”的定义,即一“家”多于五口者。另外又增加了一些有关社会风气、道德方面的叙述,主要是所谓贵人、重公贱私之类。但是,他将余夫作为各家多于五口之人,且授予其二十五亩,田又有一岁一垦、二岁一垦、三岁一垦之别,为“肥饶不得独乐,硗埆不得独苦”,又须“三年一换土易居”,土地如何分配安排,仍是难题。其叙述前后两部分依然矛盾,考虑到“余夫”和上、中、下三种田土的不同分配,孟子所言“八家共井”在这里仍无法实现。
最后是《春秋井田记》:
人年三十,受田百亩,以食五口。五口为一户,父母妻子也。公田十亩,庐舍五亩,成田一顷十五亩,八家而九顷二十亩,共为一井。庐舍在内,贵人也;公田次之,重公也;私田在外,贱私也。井田之义,一曰无泄地气,二曰无费一家,三曰同风俗,四曰合巧拙,五曰通财货。因井为市,交易而退,故称市井也。(《后汉书·循吏列传》李贤等注引《风俗通》所引。)
这里又有改变,将宅地扩大为五亩,突破一井九百亩之限,似如《孟子》,实与《孟子》已截然不同,其所谓“八家共井”似乎是作为一种社会基层组织,是以家而并非以土地为组织依据的,因为九顷二十亩作为八家共之的一个方块,实在是难以实现的规划。它与《孟子》的相同之处,只是同样有授田予民的内容而已。
从上述罗列可以看出,“井田”资料有一个明显的增补、发展的演变过程。“井田”资料的源头在战国,主要是《孟子》和《周礼》二书。春秋战国时期是社会大变革时期,在这一大环境之下,思想家们不可能脱离现实,他们为治国平天下设计了种种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规划与方案。这些设计在本质上属于新的精神生产品,但在具体内容上,必然也必须借鉴前代和当代的许多适合其思想体系的东西。在笔者看来,《孟子》是这样,他既借鉴了西周的“助”法剥削形式,又参考了战国普遍存在的国家授田制形式,提出了全新的“方里而井”设计;《周礼》也是这样,其作者既吸收了大量的西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制度方面的成果,又吸收了自管仲以来的政治、经济改革成果,提出了一个新的一统天下的统治体系。然而,就这两本书有关所谓“井田”的内容而言,不管其包含了多少与历史上或现实中相符的东西,在总体上只能归于设想、规划、方案一类,属于精神范畴之内,而无法归于现实,因此,如果从实际施行角度来看,其必然存在一些无法克服的内部矛盾。当然,从“设计书”角度看,这种矛盾完全可以理解。另外,正因为《孟子》与《周礼》是两套不同的“设计书”,其间矛盾也是完全正常的了。《孟子》和《周礼》都没有提出“井田”一词,“井田”制作为对西周土地制度的一种描述,应当说在汉儒那里方才形成。由于“井田”资料有两个存在矛盾的不同源头,而这两个源头都是出于政治和经济的设计而将“井”与土地联系起来,与社会实际存在相当大的距离。因此,凡是试图延袭这两个源头、并将其作为一种现实制度来理解的努力,都必然因内部存在尖锐矛盾而不能成功。汉儒是这样,后人也是这样。胡适从文献角度着眼,考察“井田沿革史”,“以为大概井田论是到汉代方才完备的”,从而否定井田制的存在(胡适:《井田辨》,《胡适文存》二集,上海书店1989年版。),应当说是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