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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国家授田制的一般特征

如果就社会关系角度着眼,战国授田制的本质是:整个社会的剥削阶级是以国家形式出现的,因此,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的对立统一关系是以国家与一般公民的对立统一关系表现出来的。国家依据权力,通过实现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从而在经济生活中处于主导地位,迫使被剥削者为其提供剩余劳动,然后,国家又通过各种形式,将剩余劳动在剥削阶级内部进行分配。战国国家授田制不过是这种确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在当时主要生产资料土地上的表现,这就决定了它必然有如下一些特征或内容。

1.土地国有。

在法权关系上,战国授田制表现为土地归国家所有,国家对土地有全面的控制权。它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和其授田需要的全面规划,可以按制度授田予民,不允许土地使用权的自由转移,特别是不允许土地自由买卖。正是通过这一特征,在法权上确定了国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导地位。

2.严密户籍。

由于社会剥削关系的实现主要并非是以土地作为中介,因此战国授田制的实现必须以国家对生产者的严密控制为基本前提,在此基础上方才可能有授田予民和征收租赋徭役。战国时期的人口控制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严密的户籍制度,二是以各种行政的强制手段编制劳动者,以联保制度控制其人身,三是禁止人口随意迁徙。

3.计户(人)授田。

在这种特定的经济关系之下,国家要保证剥削的实现,前提就是要实现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的充分结合,从而保证生产活动正常、顺利地实现,因此,授田就成为这种经济关系中的必需组成部分。战国时期的授田或依人进行,或依户进行,但由于当时的趋势是建立以一夫一妻为核心的个体小家庭,例如商鞅变法时以法律强制实行的分户制度那样,因此二者可以说等价。或许可以说,在主要家庭形式是个体小家庭的地区,通行计户授田,在仍然大量存在旧式大家庭的地区,则以计人授田为主。在授田额上,一般是一夫或一户百亩,而且各国都竟相扩大亩积,其目的自然是为了不使“地有遗利,人有余力”,足可以使劳动者充分实现其全部劳动,创造出尽可能多社会财富,从而也贡献出尽可能多的剩余劳动。

4.完整田界。

既然国家控制着全国土地,而且它必须通过授田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土地实现充分结合,因此它就必须也有可能对土地进行全面规划,设立完整严密的田界系统,如青川出土秦《为田律》所反映的那样,以使授田制能顺利进行。从秦齐两大国的有关资料看,这种田界系统一般包括阡陌和封疆两类。从秦《为田律》看,广义阡陌一称当包括阡道、陌道,都是大的固定的田界,而封疆(埒)则属于每年都须“修”、“正”的小的非固定田界,二者构成一个完整的田界系统。其中封疆是沿用西周以来的旧制,而阡陌则是适应于新需要的创造。

5.国家剥削。

作为整个社会剥削阶级实现剥削的具体执行者,国家从劳动者身上攫取了全部的剩余劳动,与此同时,国家又是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与实现者,社会必须提供赋税以维持其正常运转,因此,国家从劳动者身上所获得的就包含了后来意义上的地租和赋税两部分,而这两部分在形式上并没有明显界限。战国时期,国家的这种收入大体分为租、赋、役三部分,一般来说,租依田征收,赋、役依人(或户)征收,其中赋一般重于租,役又重于租赋,因此国家从劳动者那里的收入主要以人为依据,即所谓“舍地而税人”。国家收入又以各种形式在剥削者中间进行二次分配,其中有的部分是官吏俸禄,有的部分是后来意义上的地租,同样,这两部分在形式上也没有明确的界限。

6.干预生产。

在国家与农民这种特定的经济关系之中,土地虽然是必需的物质条件和中介物,但并非充分条件,像后来较充分的私有制时期那样,土地所有者可以丝毫不干预生产过程,“以致在苏格兰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所有者,可以在君士坦丁堡度过他的一生。”(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697页。)人身控制依然是战国时期剥削实现的最基本条件,因此国家必须也确实充分地干预生产全过程。国家干预一般包括三方面,一是以强有力的行政奖惩督促生产,一是以推广新技术、兴修水利、借贷籽种工具等方式组织生产,一是以平籴法、适当减轻农业租税等行政措施保护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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