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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田”即牛耕之田

直接谈及“爰田”的资料过少,纠缠于此难获结论,而研究相关史实则有可能找到新的更有效的突破点。在目前所见有关史实中,关系密切而人们了解也较多的是“开阡陌”。《汉书·地理志》称商鞅“制辕田,开阡陌,东雄诸侯”,足见二者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同是商鞅变法的重要内容,皆为秦国强盛的基本依据。因此,由“开阡陌”入手,或可解开这一历史之谜。

“开阡陌”又称“开阡陌封疆”,是新创立的一整套农田规划制度,四川省青川县出土秦《为田律》对其具体内容有详细记述,根据本章第一节的讨论,笔者认为律文有关田土规划的内容可简述如下:南北向的宽一步、长二百四十步的土地为一亩,百亩土地并列为一顷,亩间以畛相隔;四顷土地成一大地块,东西两边围以阡道,南北两边围以陌道,四顷地之间以封、埒(即疆)为界,若干个四顷地又组成更大的地块,其东西两边围以阡,南北两边围以陌,由此形成完整的农田规划系统。其中,阡、陌、阡道、陌道、封、埒(疆)的设置均属于“开阡陌封疆”,其目的实际在于维护“顷”之地积。“顷”即百亩是基本的授田单位,因而是战国普遍实施的国家授田制之基础,同时也是征收赋役的基本依据。云梦秦简《田律》就有“入顷刍●,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二石”(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7页。)。因此,实施“开阡陌封疆”的新制度,目的是确立一种新的经济关系,本质上属于社会经济关系方面的变革。但是,除此而外,秦《为田律》还有一些内容无法归入“开阡陌封疆”之内,这就是亩与畛的设置,畛作为亩界实质是为亩服务的,因此这部分内容的核心是确立宽一步、长二百四十步的亩制形状,笔者以为,这正就是与“开阡陌”对应之“制辕田”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内容当然远远超出亩的形状这一点。

田块的形状与耕作方式有密切关系,在漫种耕作方式下,田地形状无一定之规,既不必方正规则,也不必有确定地积,这种现象在汉民族农业史上、在民族学资料中比比皆是。先秦两汉,亩的概念在用于地积时,很少规定其形状。西周时已有亩之概念,它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一训为垄,即田埂,如《国语·周语下》韦注:“下曰畎,高曰亩,亩,垄也”,《庄子·让王》司马彪注曰:“垄上曰亩”。《诗·信南山》“我疆我理,南东其亩”,此亩即为垄。一是表示确定地积。《贤簋》曰:“公命事,畮贤百畮□(粮)”,据郭沫若先生释文,“畮,古亩字”,前一畮假借为贿,后一畮即地积之亩(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贤簋》,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司马法》曰:“六尺为步,步百为亩”,表明了亩的地积数量,并未提及形状。西汉时期的亩一般并无固定形状,这可以从《九章算术》中看到,其中“方田”一卷专论土地面积的计算,所用亩积为二百四十方步,然田块形状有正方形、长方形、三角形、梯形、圆形、环形、弓形等等。将亩与一定形状联系起来的史料有四项。一、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竹简《孙子兵法》佚篇《吴问》,文中记叙了春秋时晋六家大夫竞相扩大亩积的情况,“范、中行氏制田,以八十步为●(畹),以百六十步为畛”,“[智氏制田,以九十步为●(畹),以一百八十步为畛]”,“韩、魏制田,以百步为●(畹),以二百步为畛”,“赵氏制田,以百廿步为●(畹),以二百卌步为畛”(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孙子兵法〉残简释文》,《文物》1974年第12期。此释文及《银雀山汉简释文》一书均隶定“畛”为“●”,释为“亩”。)。据青川出土秦《为田律》,畛为亩间界限,若干步“为畛”,即作畛以定出亩界,故此处之畛既可解为亩界,又可解为两畛所夹地块,与亩等义。“畹”,《说文》曰“三十亩为畹”,《楚辞·离骚》王逸注曰“十二亩为畹”,都与《吴问》不合,王逸注又说:“或曰田之长为畹也”,此解甚合。据此,晋六家所制亩均为两步宽的长条状地块,区别仅在亩长和亩积不同。二、秦《为田律》所述战国时秦国亩制,是一步宽、二百四十步长之长条状地块。三、《汉书·食货志》所记赵过“代田”亩制,文曰:“广尺深尺曰甽,长终亩,一亩三甽,一夫三百甽,而播种于甽中”,“率十二夫为田一井一屋,故亩五顷”。由此可见,其亩地积为二百四十步,每亩由三条“广尺深尺”的甽贯穿始终,有甽必有垄,故其亩宽仍为六尺,即一步,长二百四十步,地积、形状与秦《为田律》所述一致。四、《韩诗外传》曰:“广一步、长百步为一亩”,这段文字是在对所谓“井田”的诠释中提出的,在有关“井田”的解释中是最早提到亩之形状的,然此诠释似乎并非西周亩制的可靠描述,很可能是根据西汉某些制度所作的推测。前三项史料所反映史实有一共同点,即其亩制主要推行地区都是在黄土高原,《吴问》为晋,《为田律》为秦,赵过代田法也是由三辅推及四周,“令命家田三辅公田,又教边郡及居延城,是后边城、河东、弘农、三辅、太常民皆便代田。”(《汉书·食货志》。)

那么,商鞅变法为什么要在扩大亩积的同时将亩的形状确定为仅有一步(1.386米)宽、却有二百四十步(332.64米)长呢?笔者以为,较合理的解释,当是推行某种新耕作技术之需。赵过确定一步宽长条形亩制,是为其代田法服务的。《汉书·食货志》又声明代田法乃“古法”,即承袭前代某种耕作方法而来,商鞅亩制与代田亩制完全相同,或许正反映了这种“古法”。

代田法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推广铁犁牛耕,“用耦犁,二牛三人”,甚至在“民或苦少牛”的情况下,“教民相与庸挽犁”(《汉书·食货志》。)。商鞅变法的农业技术改革主要内容也是推广铁犁牛耕,文献虽无直接记载,但有明显反映。据《战国策·赵策一》,赵孝成王三年(公元前263年),赵豹谏赵王曰:“秦以牛田,水通粮,其死士皆列之于上地,令严政行,不可与战。”此处所列都是秦国的长处,政治上“令严政行”,经济上通过“开阡陌封疆”使国家授田制得以正确执行,战士都受到上地,由于发展水利事业而使军粮运输极为便捷,农业生产中则是普遍使用牛耕,而这些都是商鞅变法的成果。既是特有长处,则与此相对应,其他各国、或至少赵国牛耕普及程度当远不及秦。

直到汉代,耕犁都相当原始,目前已知最早犁耕图见于汉画像石,如陕西米脂、绥德东汉牛耕画像石,江苏睢宁双沟东汉牛耕画像石等。由画面中可见,汉代耕犁的基本特征是:犁辕为独辕,长且直,辕前端直接与犁衡联结,犁衡左右各一轭,各挽一牛,此即所谓“二牛抬杠”,犁辕与犁床、犁箭、犁梢固定为一体,不可调节。战国以及秦代的耕犁形制推测与汉代基本一致,如果要说差别,大概就是更原始一些。这种耕犁由于辕长且直,耕牛又通过犁衡固定在犁辕之上,因此工作时转弯和回头都不方便,且地头不能耕及的土地较多,需人力找补,地亩越短,缺点暴露越充分,地亩较长,则优点较易表现出来。另外,这种耕犁耕地较浅,使用人力较多,与人力翻掘耕地相比优势有限。耕地时须有一人扶犁;由于辕长且直、耕牛又与犁辕固定在一起,为保证耕牛笔直前进须有一人牵牛;由于长且直的辕又与犁衡连接在一起,扶犁者无法控制耕地深浅,须有一人持按犁辕予以控制。因此,每耕地须有二牛三人,这是赵过代田法犁耕“二牛三人”的真正解释。此种犁耕方式唐代在南诏地区被沿用,“犁田用二(“二”原作“一”,据《蛮书》改)牛三夫,前挽、中压、后驱”(《新唐书·南诏传》。),“每耕田,用三尺犁,格(即犁衡)长约丈余,两牛相去七八尺,一佃人前牵牛,一佃人持按犁辕,一佃人秉耒(即犁)”(樊绰《蛮书》卷七《云南管内物产》。)。直到文革以后,云南剑川、洱源白族和宁蒗纳西族中仍保留有这种犁耕法(参见宋兆麟《西汉时期农业技术的发展》,《考古》1976年第1期;李朝真《从白族的“二牛三人”耕作法看汉代的耦犁法》,李昆声《唐代云南“二牛三夫”耕作法民族学新证》,二文均载《农史研究》第5辑,1985年。)。战国及秦代耕犁形制现尚未能见到,但估计只能比赵过时更为原始,相对人力掘耕的优势就更为有限,在这种情况下普及推广牛耕,必须尽量发挥其长处,弥补其缺点,将亩确定为较长的长条形不失为一个切实有效的措施。

比较汉代的犁与先秦的车,可以发现二者之间惊人的相似。除战国时期可能出现的少量双辕车而外,先秦车制基本上是一辕、一衡、一轴、一舆、二轮,大多为二轭(如陕西西安沣西张家坡西周车马坑所见),少数为四轭(如陕西临潼秦陵兵马俑坑所见),辕长且直,辕与衡、轴、舆联结为一体,不可调节。除实物而外,甲骨文、金文中车字字形表现也极为清楚,甲骨文车字多作“●”(如刘鹗《铁云藏龟》114·1。),早期金文多作“●”(如《●父簋》。)或“●”(如《兮甲盘》。)。后方简化为“●”。汉代二牛犁与先秦车之牵引部分完全一样,犁辕与犁架、车辕与车体的联结方式也完全一样,这就启示我们,汉代耕犁前身春秋战国时期的犁,大概是由车演化而来的。可以推测,在激烈的车战之中,车体或有损坏,牛马拖曳残余车体奔跑,从而掘破土地,人们由此得到启发,添加耒耜之类破土工具的刃部,从而产生原始的耕犁。有的学者认为牛耕由耦耕演化而来,如孙常叙先生说:耦耕是两人面对面共用一耜,一人蹠耒入土,一人曳绳拉耒使耜发土;拉绳者变换方向后,便成为犁地;此后耜之形制发生相应变化,铧出现,又以牛力代替人力,改人耦为牛耦,于是出现牛耕(孙常叙:《耒耜的起源及其发展》,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63页。)。本文不打算详评这种的观点,只想指出一点,如果犁耕由此产生,那么牛与耕犁之间应该是用绳索联结起来的,其发展结果应是形成隋唐时期的短辕犁,用人少,更便于操作,而不会自找麻烦,再重新创造出一种用人多、操作不便的长辕犁。

基于上述认识,再从文字学角度对“爰(辕)田”加以探讨,就有豁然开朗之感。甲骨文、金文均无“辕”字,只有“爰”字。“爰”,甲骨文多作●,个别亦作●,为双手牵引状,因此,牵引、援引当是“爰”字初义。金文字体略有变异,作●,由此字形大致确定。《说文》字形与金文差不多,释曰:“引也,从●从于,籀文以为车辕字。”可见,自甲骨文至《说文》,“爰”字字体未发生多大变化,字义更是明晰而确定,即牵引,车通过车辕被牵引方能行动,因此表示牵引的“爰”字被用为车辕之“辕”字。显然,“爰”字本义与赏、换等等含义毫无瓜葛。将本义为牵引、引申义为车辕的“爰”字,与田联系在一起,只能理解为与牛犁耕作有关。“爰田”作为动宾词组,当是指用类似车辕的东西以牵引的方式耕作田地。作为名词,则是指用牵引方式来耕作的田地,也即牛耕田地。当它作为一种制度的代名词时,则显然是指便于牛犁耕作的一种田地建设或田地规划。大约在春秋战国时期,“辕”字从“爰”中分化出来,用以专指车辕,或许正说明,在车辕之外,已经有了其他的辕用以牵引,例如犁辕。

早期牛耕的形成及较大面积推广,除了耕犁的形成而外,还需要三个条件,一是土壤疏松便于早期牛耕的田地,二是耕牛的大量繁育,三是铁器的使用。早期耕犁粗笨,破土不力,若土壤粘重则很难耕动,黄土高原土壤疏松,是其广泛推行的最佳地区,而这正是春秋战国实行爰田和汉代推行代田的主要地区,二者联系决非偶然。耕牛在秦晋大地的大量繁育,文献中已可见端倪,《国语·晋语九》在文献中首次提到耕牛,曰:“宗庙之牺为畎亩之勤”;《战国策·赵策一》说“秦以牛田”,表明秦耕牛数量不少,优于他国。这两条材料的时间分别在“作爰田”、“制辕田”之后,似乎也表明实行“爰田”制之后耕牛数量的剧增。使用铁犁铧是普及牛耕的重要条件。当然,不用铁器也可犁耕(龙山文化陶寺遗址及良渚文化中出土有一些三角形石器,许多学者称其为石犁,但是否犁,大可怀疑,特别是在土壤熟化程度较低的原始农业之中。季曙行依据机械学原理进行了研究,结论是:“真正有可能成为石犁的三角形器并不多”。参见其论文《“石犁”辨析》,《农业考古》1987年第2期。王振中认为,新石器时代晚期的所谓“石犁”,“出在北方的实际是石耜,出在南方的实际是石锄。”参见其著作《青铜生产工具与中国奴隶制社会经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21页。),如唐代南室韦人“剡木为犁,不加金刃”(《新唐书·室韦传》。),解放前夕四川西部和西藏东部许多藏族人民使用硬木削成的木犁,以二牛抬杠方式耕地,每耕不到十分之一亩就须更换犁尖,耕深仅三、四寸(四川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编印《藏族简志》下编,1963年,转引自谢忠梁《几种研究我国牛耕起源时代学说的简述》,《农史研究》第一辑,1980年。)。但是,不用铁犁铧效率就十分低下,相对人力掘耕优越性不很明显,这就成为牛耕普及的障碍。在铁器的发明、生产和使用方面,黄土高原也处于优先地位。文献中有关铁器的第一个明确记载在晋国,公元前513年,晋赵鞅等人“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考古发掘的春秋时期人工冶造铁器,也以这一地区为最早和最多,特别是秦国。发现于甘肃灵台景家庄的一件春秋早期铜柄铁剑(刘得祯、朱建唐:《甘肃灵台县景家庄春秋墓》,《考古》1981年第4期。),被认为可能是我国最早的人工铸铁器件。春秋时期秦国铁器的发现,无论早、中、晚期,都明显超过了东方诸国,遍布于当时秦国的整个中心地区。近年在陕西宝鸡益门村春秋晚期偏早秦墓中发现的二十余件人工冶造铁器,更揭示了春秋战国时期秦在铁器方面的优先地位(以上有关铁器内容参见李学勤《东周与秦代文明》第二十章“铁器”,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宝鸡市考古工作队《宝鸡市益门村二号春秋墓发掘简报》,张天恩《秦器三论——益门春秋墓几个问题浅谈》,以上二文均载《文物》1993年第10期。)。铁器的广泛应用使牛耕优越性较充分表现出来,为其推广普及提供了充分条件。

在前述基础上,商鞅变法以后的秦国又进一步创造条件,国家为农户提供铁器、耕牛。云梦秦简《厩苑律》规定:“假铁器,销敝不胜而毁者,为用书,受勿责”(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32页。),对于借用国家铁器者,因铁器破旧不堪使用而损坏者准予报销损耗。《厩苑律》又规定,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和正月评比耕牛,正月举行大考核,成绩优秀者,给田啬夫、牛长、饲牛者分别予以奖励,反之则给予惩罚(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30页。)。此条足见国家对耕牛饲养、使用极为重视。律文未说明是官牛还是私牛,但似乎是官牛,云梦秦简《封诊式·封守》可作为旁证。《封守》为查封家产记录,被查封者是某士伍,其有家室子女,畜有臣妾,查封帐也细到“门桑十木”、“牡犬一”均记录在案,唯无田地,此当为国家授田,亦无铁器耕牛,当由国家借贷使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49页。)。国家又以法令形式规定亩制为一步宽、二百四十步长,在授田中严格执行。通过这些措施,以国家力量普及牛耕,真正广泛实现了“以牛田”,达到了富国强兵、东雄诸侯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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