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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田”诸说驳议

先秦史上的“爰田”究竟为何?后汉以降,众说纷纭,观点之多,古史研究中实属罕见,至今未获令人信服之结论,成为聚讼不决的悬案。笔者以为,要解决这一历史之谜,除寄希望于新资料的发现而外,方法也需适当调整。一是严格从现有史料出发,避免“增字解经”,并结合历史环境整体进行研究;二是尽量从汉魏人的注解中超脱出来,避免由此产生的纷乱;三是解字应本其初义,运用声训须十分审慎,力戒牵强附会。笔者试图由此出发作些新的探讨。

目前所见先秦“爰田”史料仅三条:

(秦)乃许晋平。晋侯使郤乞告瑕吕饴甥,且召之。子金教之言:‘朝国人而以君命赏。且告之曰:孤虽归,辱社稷矣,其卜贰圉也。’众皆哭,晋于是乎作爰田。……晋于是乎作州兵。(《左传·僖公十五年》。)

(晋惠)公在秦三月,闻秦将成,乃使郤乞告吕甥。吕甥教之言,令国人于朝曰:‘君使乞告二三子曰:秦将归寡人,寡人不足以辱社稷,二三子其改置以代圉也。’且赏以悦众,众皆哭,焉作辕田。……焉作州兵。(《国语·晋语三》。)

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阡陌,东雄诸侯。(《汉书·地理志》。)

“辕田”即“爰田”,历来学者并无异议,其理由王毓铨先生已作阐述(王毓铨:《爰田(辕田)解》,《历史研究》1957年第4期。),此不赘言。

以上史料记述了两件事,一是春秋中叶晋“作爰田”,一是战国中叶秦“制辕田”,这就在时空上对“爰田”制度作了限定。就空间说,它实行于秦晋之地,即黄土高原农业地区;就时间言,它存在于春秋中叶至战国时期,在没有发现新资料之前,我们不能说其他地区或其他时期也推行过“爰田”制。

晋“作爰田”有关历史事件如下。鲁僖公十五年(公元前645年),晋背秦约,又拒秦籴,秦穆公出兵伐晋,生俘晋惠公,后准备释放惠公并与晋缔结和约。晋惠公知此消息后,命郤乞告知吕甥,后者给郤乞出主意,让他召集国人,假借晋惠公名义赏赐国人,“以悦众”,同时假传惠公之言:“孤虽归,辱社稷矣”,众人听是言皆哭,通过赏赐“悦众”和以国耻感人,争得国人支持,“于是乎作爰田”。接着,吕甥说:由于兵败于秦,“兵甲尽矣”,提议“征缮以辅孺子”,众人同意,“于是乎作州兵”。这里可清楚看到三点:一、晋“作爰田”直接导因是兵败后的国贫兵弱,故其目的在富国强兵;二、“作爰田”与“作州兵”有一定联系,一属经济改革,一属兵制改革,前者当是为后者提供经济条件;三、既称为“作”,则“爰田”制度乃新推行之制度。

《汉书》所记秦“制辕田”在孝公期间,由此史料亦可看到三点:一、“制辕田”为商鞅变法重要内容,既称“制”,则亦属新创设的制度;二、“制辕田”与“开阡陌”密切联系,因《史记》等述商鞅变法只记“开阡陌”而不记“制辕田”,可推测广义的“开阡陌”大概也包含了“制辕田”;三、“制辕田”与“开阡陌”一起是秦国强盛、“东雄诸侯”的基本经济原因。

为便于展开讨论,先联系上述史实,对诸种“爰田”解说略作驳议。

赏赐说。贾逵、服虔、孔晁等持赏田说,曰“爰田”即“赏众以田”(《国语·晋语三》韦昭注引,《左传·僖公十五年》孔颖达疏引。),近人亦多持此说者,如王毓铨先生认为,“爰田”即“赏赐在朝群臣的车马田或官府田而已”(王毓铨:《爰田(辕田)解》,《历史研究》1957年第4期。)。杜预则持赏税说,曰“爰田”为“分公田之税应入公者,爰之于所赏之众”(《左传·僖公十五年》杜预注。)。此类说法疏漏有三:一、文献中无训爰为赏者;二、若为赏赐则无须用“作”字,无须当作一种新制度予以确定并记录在案。三、按晋之史实,郤乞依吕甥设计,对国人既以国耻感之,又以赏赐悦之,通过这两手,争取国人支持,然后方推行爰田,“以君命赏”在“作爰田”之前。

以田出车赋说。韦注引或云:“辕田,以田出车赋”(《国语·晋语三》韦昭注引,《左传·僖公十五年》孔颖达疏引。)。此说解“辕”为车,或可通,但疏漏有二:一、就晋“作爰田”而言,兵败之后,国内危机严重,以田出车赋势必加重国人负担,不利政治稳定,吕甥不会取此下策;二、就秦“制辕田”而言,商鞅时车战已非主要作战形式,以田出车赋不合当时实际需要。

换田说。张晏、孟康认为:“爰田”有周制与秦制两种,周制“爰田”即换田,以使受田者通过定期换田而均享良田与瘠田。张晏曰:“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恶”,孟康曰:“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汉书·地理志》颜师古注。)。近年王恩田先生亦持此说,认为“爰田制是为了财均力平而采取的定期交换耕地和住宅的制度”(王恩田:《临沂竹书〈田法〉与爰田制》,《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2期。)。只要有农村公社存在,为公平分配土地使用权而采取的定期换田制度就会存在,甚至在实行国家授田制度的战国时期,为使授田公平也采用此种制度,如银雀山出土《田法》所见,但中国古代农村公社不始于春秋,至少西周即已存在,因而定期换田制度不必由晋来“作”,这是换田说的最大障碍。其实,古代学者谈到换田制度,如《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肥饶不得独乐,墝埆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土易居,财均力平”,《孟子·滕文公上》赵岐注:“徙,谓爰土易居平肥硗也”,均指西周,并不认为始于春秋。

固定授田说。张晏释秦之“爰田”曰:“商鞅始割列(裂)田地,开立阡陌,令民各有常制”(《汉书·地理志》颜师古注。)。近人亦多有持此说者,如罗镇岳先生曰:商鞅“制辕田”即“废除了三年一换土易居的旧制,每个男子一生只一次受田,一次还田”(罗镇岳:《秦国授田制的几点辨析》,《求索》1985年第1期。)。战国时期普遍实行国家授田制度,这是事实,但此解不仅在训诂上没有根据,而且将同一概念“爰田”同时理解为晋制、秦制两种对立的实体,在逻辑上也有相当大的障碍。

轮耕说。孟康释秦之“爰田”曰:“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汉书·地理志》颜师古注。)。近人亦多采此说,如徐中舒先生认为,爰田制自西周即实行,包括耕百亩(含新田、畬田各五十亩)休五十亩(菑田)的菑、新、畬三田制,耕百亩休百亩的二田制,耕百亩休二百亩的复田制,总括起来即岁休轮耕制(徐中舒:《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四川大学学报》1955年第2期。)。这种解释与史实亦难吻合。首先,岁休轮耕制既然西周时已存在,那么由晋首创的“作”字便无法解释,建国于西周故土的秦在数百年后又作为变革措施重建这一制度,似乎并无必要。其次,若商鞅变法“制辕田”为推行岁休轮耕制,则授田额须超出百亩许多方可,但翻检战国文献,谈及授田额均为一夫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吕氏春秋·乐成》。)。战国思想家多重农,主张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李悝作“尽地力之教”(《汉书·食货志》。),商鞅认为“为国之数务在垦草”,反对浪费土地的“地不任”现象(《商君书·算地》。),因此,这种解释与战国社会思想背景亦相抵牾。

此外还有一些解释,但多从音训“爰”字出发推测,牵强附会意味更浓,与史实距离更大,为避冗赘,这里不再罗列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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