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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变革的意义与特征

通过上述一系列变革活动,社会剥削关系以及建立于此基础上之土地制度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剥削关系变化最根本的一点,便是剥削者控制被剥削者的形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无论在任何社会,剥削者控制被剥削者是剥削得以实现的基础,其差别仅仅在于控制方式的不同。西周时期,剥削者控制被剥削者是通过“族”、“邑”之类前资本主义公社这一中间环节来实现的,公社的自控制、自调节机制,使公社成员很难随意脱离公社,因而,剥削者的控制只要达于公社即可,其下的控制则由公社去执行。公社的瓦解,公社反抗剥削的斗争,使剥削者逐渐失去公社这一实现剥削的得力工具,他们不得不变换控制被剥削者的形式,把控制深入下去,最后直达其个人或家庭,这便是春秋战国时期经济关系变革最基本或最核心的内容。变革伊始,无论对剥削者还是被剥削者,公社依然发生着巨大影响。被剥削者熟悉这种社会组织形式,并希望通过它的自调节和互助机制来解决自己的各种实际问题,而剥削者则迷恋作为实现剥削最好工具的公社,竭力重新使用或模仿公社的种种形式,通过国家行政干预,强制将被剥削者“家”或“夫”按某种人为的规格编制起来,试图以这种行政的组织起到公社那种中间环节的作用,其典型形态就是书社。然而,剥削方式毕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公社的自我调节控制机制已不复存在,新的对被剥削者的控制直达于“家”,内容决定形式,这就决定了书社只能是一种过渡的、中间的形态,新内容最终必然要求抛弃旧形式,这也就决定它必然为新形式所取代。这种新形式完全抛弃了以被剥削者人身为基础模仿公社的行政编制形式,而直接采取地域性的行政组织形式,诸如县、乡、亭、里等等。由此,新的剥削关系从内容到形式就都建立了起来。战国时期完成了这一变革,并由此确立了此后相当长时期内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之间关系、以及建立于此基础上之土地制度的基本格局。春秋战国时期的变革,滥觞于管仲,集成于商鞅,其间一脉相承,是一个完整的过程。

通过春秋战国时期变革所形成的新的剥削关系有如下一些基本特征。

1.“家”被作为基本的被剥削对象。

西周时期,“族”、“邑”等主要以血族关系为基本纽带而组成的集团,是被剥削的最基本单位,而这时“家”变为最基本的被剥削单位。其典型形态如在战国所见:

……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商君书·境内》。)

功赏相长也,五甲首而隶五家。(《荀子·议兵》。)

当有书社存在时,尽管赐予的被剥削者以书社或“邑”为度量单位,但如管仲变革时“制鄙,三十家为邑,邑有司”(《国语·齐语》。),其中所包含的“家”有确定数目,一定数目的书社或“邑”即等于一定数目的“家”。另外,由“邑有司”亦可知,国家在书社或“邑”中设有最基层的行政人员,用以控制其中的“家”。

2.严密控制或编制“家”。

在实行对“族”、“邑”予以集团整体剥削的西周时期,国家对劳动者人身并不施以直接控制,“宣王料民”事件即是证据。这个时期,则形成了严密的户籍管理制度,例如《周礼》所见:“以时登其夫家之众寡。”(《周礼·地官·遂师》。)“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周礼·秋官·司民》。)商鞅变法后秦国同样:“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商君书·境内》。)同时采用什伍联保制控制劳动者,如《周礼》所见之“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周礼·地官·大司徒》。)商鞅变法时“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史记·商君列传》。)禁民随意迁徙,如《周礼》“徙于国中及郊,则从而授之,若徙于他,则为之旌节而行之,若无授无节,则唯圜土内之。”(《周礼·地官·比长》。)《商君书》所见之“废逆旅”、“使民无得擅徙”(《商君书·垦令》。)等等。

3.以“家”或“夫”为单位由国家授田。

西周时期,被剥削者用以实现必要劳动的土地由公社自行分配和调节,实现剩余劳动的土地则在此外,剥削者只关心并干预后一部分土地。这个时期,实现必要劳动与实现剩余劳动的土地在空间上已合并为一,通过实施国家授田制度,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土地得以充分结合。这种授田制度如我们前面已讨论过那样,自春秋开始实施,至战国则全面普及。

4.国家直接干预各项生产活动。

“族”、“邑”时期,各项生产活动主要由公社内部自行安排、调节,只是在用以实现剩余劳动的“田”上,方有剥削者对生产活动的直接干预,而且主要是监督耕种收获。这个时期,剥削者对生产活动的干预则呈现为多方面和多层次的,但大致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组织生产,如《周礼》:“以土宜教甿稼穑”,“以时器劝甿”(《周礼·地官·遂人》。),如云梦秦简所见国家为农民提供籽种、铁制农具和耕牛。二、保护生产,如《周礼》:“以兴耡利甿。”(《周礼·地官·遂人》。)“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周礼·地官·司市》。),如李悝之行“平籴法”,商鞅之控制粮食贸易,“使商无得籴,农无得粜”(《商君书·垦令》。),“欲农富其国者,境内之食必贵”(《商君书·外内》。)。三、督促生产,如《周礼·地官·酂长》、《里宰》之职责就有“趋其耕耨”,如银雀山竹书《田法》所见,对产量少于一般水平者予以严厉处罚,以至处以刑罚,如商鞅变法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史记·商君列传》。)

5.剥削变为以实物剥削为主,依据授田额决定剥削量。

西周时期,剥削形式主要是对“族”、“邑”整体的劳役剥削。这一时期,由于剥削者已采用国家授田这一形式将被剥削者较稳定地束缚于耕地之上,因而主要的剥削形式成为实物剥削,由于实现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的土地在空间不再分开,因此一般剥削数额是依据授田额而采用分成或定额方式予以确定的。如《周礼·地官·载师》所见依据土地产量征收的由二十而五到二十而一的剥削,如晋之韩、魏依据土地而“伍税之”(《孙子兵法》佚篇《吴问》。),如云梦秦简所见,一顷地固定收取刍、●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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