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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有关土地制度的变革

1.晋国变革。

管仲变革若以他任齐相算起,开始于公元前685年。40年后,公元前645年,晋国发生“作爰田”、“作州兵”的变革。

(秦)乃许晋平。晋侯使郤乞告瑕吕饴甥,且召之。子金教之言:“朝国人而以君命赏。且告之曰:孤虽归,辱社稷矣,其卜贰圉也。”众皆哭,晋于是乎作爰田。吕甥曰:“君亡之不恤,而群臣是忧,惠之至也,将若君何?”众曰:“何为而可?”对曰:“征缮以辅孺子。诸侯闻之,丧君有君,群臣辑睦,甲兵益多。好我者劝,恶我者惧,庶有益乎!”众说,晋于是乎作州兵。(《左传·僖公十五年》。)

(晋惠)公在秦三月,闻秦将成,及使郤乞告吕甥。吕甥教之言,令国人于朝曰:“君使乞告二三子曰:秦将归寡人,寡人不足以辱社稷,二三子其改置以代圉也。”且赏以悦众,众皆哭,焉作辕田。吕甥致众而告之曰:“吾君惭焉其亡之不恤,而群臣是忧,不亦惠乎?君犹在外,若何?”众曰:“何为而可?”对曰:“以韩之病,兵甲尽矣。若征缮以辅孺子,以为君援,虽四邻之闻之也,丧君有君,群臣辑睦,兵甲益多。好我者劝,恶我者惧,庶有益乎!”众皆说,焉作州兵。(《国语·晋语三》。)

此项变革保留下来的史料过少,故对其解释自古以来就众说纷纭。关于“爰田”,本文第四章第三节将就商鞅变法“制辕田”进行讨论,认为其基本内容就是推行以铁犁牛耕为核心的耕作技术变革,“辕田”也即“爰田”。因此,从秦的“制辕田”可以推测晋的“作爰田”。由于“爰田”概念的相同,由于秦、晋各种自然和社会条件之类似,我们有理由推断,晋“作爰田”的主要内容,就是进行以铁犁牛耕为基础和核心、以垄甽耕作方法为表现形式的农业技术革命。当然,晋“作爰田”中是否包含了类似商鞅“开阡陌”、即实现社会经济关系方面变革的内容,现存资料没有明确记载,不敢臆断,但推测必定有类似内容,因为重大的技术革命必须与生产关系方面的变革结合起来,方有可能真正实现,以历史的眼光来看,任何一个重大的社会经济变革,都必须包含生产技术变革和生产关系变革两个方面,二者结伴而生,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另外,同时实施的“作州兵”之兵制改革也必须以一定的经济关系变革为基础。或许正如史籍所记载的广义的“开阡陌”囊括了商鞅变法生产关系与生产技术两方面变革内容一样,“作爰田”也是以包涵这两方面内容的广义简称而留于史籍。

关于“作州兵”,韦昭注曰:“二千五百家为州,使州长各帅其属缮甲兵。”杜预注曰:“五党为州,州,二千五百家也,因此又使州长各缮甲兵。”均解“兵”为兵器,“作州兵”为扩大兵器制作。惠栋《春秋左传补注》曰:“州兵犹鲁之作丘甲也。”洪亮吉《左传诂》曰:“作州兵盖亦改易兵制,或使二千五百家略增兵额,故上云‘甲兵益多’,非仅修缮兵甲而已。”蒙文通先生《孔子和今文学》根据《周礼》遂不出兵之叙述认为:“诸侯三郊三遂,《管子》谓统州者谓之遂,作州兵就是取消三郊服兵役的限制,扩大出于三遂。”李亚农先生在《西周与东周》中称“作州兵”为“晋国在开始建立地方兵团。”杨伯峻先生《春秋左传注》也认为,“作州兵”即改革兵制,“兵制改革,势必扩充军器之制造”,因此改革兵制说实际上包含了扩大兵器制造说。后一类解释显然比较合理。

晋国在军队大败、国君被俘的特定条件下,吕甥精心导演,郤乞具体实施,以国败君辱感动国人,又假借君名赏赐以取悦国人,在争取到国人支持之后,晋开始“作爰田”和“作州兵”的变革。比照于管仲变革以及此后的鲁国变革、郑国变革等等,我们可以推断,晋之变革与其他各国变革类似。《周礼·地官·大司徒》有:“令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若依此,“州”显然已不是西周“族”、“邑”类型的社会基层组织,而是一种人为编制的地方行政组织,其基础当是与书社类似之社会基层组织。而州之成员显然又不属于国人,因此“作州兵”另一层含义就是将原来不参加战争的鄙民也拖入战争之中,服兵役。既然国家对被剥削者的控制已经直接深入至“家”,并通过各种人为编制的行政机构实施这种控制,那么显然社会剥削关系已经跨越了以劳役剥削为主的阶段,而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通过这个变革,晋国的剥削应当是以实物剥削为主,而土地制度则应当转变为国家授田制度。

2.鲁国变革。

而后再过五十一年,公元前594年,鲁国开始经济变革,前后持续百余年,其中内容,《春秋》仅记有“初税亩”、“作丘甲”、“用田赋”九字。《左传》记叙也非常简单:

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左传·宣公十五年》。)

为齐难故,作丘甲。(《左传·成公元年》。)

十二年春王正月,用田赋。(《左传·哀公十二年》。)

此三事记载都非常简单,故自古以来异说纷纭,这里试图将此三事与管仲改革相对照而进行解释。

“初税亩”发生于公元前594年。“初”,意味着这是一种新实施的制度,是一种改革。“税亩”,即以土地数量为标准或依据,进行实物剥削,这与管仲之“相地而衰征”类同。以土地为依据进行实物剥削,则意味着剥削者对被剥削者不再进行集团整体的剥削,而直接控制到被剥削者个体。因此,在这件事的背后,当隐藏着两个事实:一、国家对被剥削者个体进行重新编制和严密控制,类如管仲之“三其国而伍其鄙”,后来实行的“作丘甲”可作为旁证,因为不如此,在依然人少地多的条件下,仅仅依据土地就会使剥削落空;二、国家对全部土地的全面控制,以及在此基础上对被剥削者个体进行授田,因为在剥削者与国家合而为一的条件下,不设法实现生产者与生产资料全面而有效的结合,仅仅依据土地也会使剥削落空。

四年以后,即公元前590年,鲁“作丘甲”。这是给被剥削者增加了一种新的负担军赋,其中即有实物又有劳役,是一种新形式的剥削。我们知道,西周时期,当兵作战是国人的特权,这不仅见诸文献,也见于考古资料,如曲阜鲁国故城西周墓地所反映的,“周人家族中主要成员是贵族武士,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土著居民的社会地位远低于诸周人家族成员,作为周人之‘庸’(傭),是封土内的二等公民。”(朱凤翰:《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273~275页。)直到管仲改革之时,国人仍维持这种特权。随着国人与土著的逐渐融合,随着兼并战争愈演愈烈,一直没有当兵权利的鄙民也被拉上了战场,既要缴纳军需物资,又要当兵打仗,这就是“作州兵”、“作丘甲”的真正内涵,《春秋》其他两传也揭示了这一点。《公羊传·成公元年》曰:“何以书?讥。何讥尔?讥始丘使也。”何休注曰:“讥始使丘民作铠也。”《谷梁传·成公元年》曰:“古者立国家,百官具,农工皆有职以事上。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夫甲,非人人所能为也,作丘甲,非正也。”当然,这并不标志鄙民地位的提高,而是战争的需要迫使统治者不得不以此种方式增强军事实力,晋“作州兵”在被秦大败之后,鲁“作丘甲”则是“为齐难故”。因此,《孙子兵法》说:“财竭则急于丘役。”(《孙子兵法·作战》。)

“作丘甲”之“丘”,表明了被剥削者的组织形式已经与西周时期完全不同。作为社会基层组织之“丘”,见于先秦文献者还有:《左传·昭公四年》有“丘赋”,《庄子·则阳》有“丘里”,《孟子·尽心下》有“丘民”。这里的“丘”,即“邑”,也即一种社会基层组织,《左传·僖公十五年》“败于宗丘”杜预注曰:“丘,犹邑也。”《广雅·释诂二》曰:“丘,居也。”但作为“丘”之“邑”,已与西周时期无一定户口数量之“邑”截然不同,杜注“作丘甲”引《周礼·小司徒》曰:“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孔颖达疏又引《司马法》曰:“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若据此,则可看到两点,一、作为社会基层组织之“丘”有确定户口,与西周不同;二、虽是以人身为单位的社会基层组织,其度量人户的标准却是定量土地。由定量土地与一定人户的确定联系可以看出,这时国家授田制已经实施。由“丘”之具有确定户口可以看出,社会基层组织已经是由国家强制编制的由并不一定具有血族关系的人户所组成,这与管仲改革完全类同,其性质属于书社。

100年后,公元前483年,鲁又实行改革,“用田赋”。《左传·哀公十一年》交待“用田赋”之背景曰:“季孙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孔子私下表示了反对,曰:“君子之行也,度于礼,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如是,则以丘亦足矣。若不度于礼,而贪冒无厌,则虽以田赋,将又不足。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又何访焉?”由此可见,“用田赋”从“作丘甲”演化而来,“作丘甲”虽以定量土地作为度量人户之标准,但军赋征收的直接依据仍然是人身,通过书社来实施,而“用田赋”则将军赋征收依据完全转移至土地。

鲁国的这三件事表明了一个连续的变革过程。西周时期,剥削的实现以对被剥削者集团整体的直接控制为基本前提,在这一历史背景之下,“初税亩”先将租税征收转移至土地,这标志着国家(统治者、剥削者)对被剥削者的人身控制已达及人户,同时标志着国家授田制的实施;“作丘甲”将军赋扩大至鄙民,虽然直接的征收依据是被剥削者人身,但对人户的度量标准还是土地;而“用田赋”则将军赋征收也转移至土地。国家各方面的租税征收都以土地为基本依据,则说明国家授田制度已趋成熟且全面实施,与战国授田制下秦魏之“勿令为户,勿予田宇”,“顷入刍二石、稿三石”之类相同。

3.楚国变革。

鲁开始变革后46年,公元前548年,楚国开始经济变革。

楚蔿掩为司马,子木使庀赋、数甲兵。蔿掩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猪,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卒(石经、宋本、岳本、监本“卒”作“兵”,其他各本均作“卒”。杨伯峻先生认为当为“兵”,指出,此处“兵”为兵器,车兵、徒兵分别为车上战士与车下徒卒所用兵器。见《春秋左传注》第三册第1107页。笔者以为此处作“卒”较妥,因为随战争的扩大,需要扩大兵器制造,但更重要的是需扩大兵源。)、甲楯之数。(《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楚国改革大致可以分为三项。一、全面调查并控制所有土地,分别类型,采取不同制度和方式予以规划与管理,在“衍沃”之地,则以整齐的规划将其划分为均等的小块。控制所有土地,并将宜于农耕的土地划分为均等小块,与管仲之“泽立三虞,山立三衡”,“井田畴均”相类,标志着国家对被剥削者的控制已达于最基层的人户,当然也就意味着严密的户口编制,同时实行国家授田制度。二、赋税制度改为实物剥削形式,根据土地上的收获决定军赋征收数额,这与管仲的“相地而衰征”类同。三、“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卒、甲楯之数。”似已将兵役扩大至国人以外,因为全部土地皆在国家控制之下,而征收军赋的直接依据是土地所入,则所有被剥削者均在军赋征收范围之内,大概非国人也已经被作为兵卒来源。鄙民不但要承担军赋,而且要服兵役,相当于鲁之“作丘甲”。

4.郑国变革。

又过五年,公元前543年,郑国子产举行变革。子产变革在春秋战国影响似乎很大,当时就很有名气,孔子曾多次提到他,诸子诸多涉及,太史公也评论说,“子产病死,郑民号哭”(《史记·循吏列传》。)。他是先秦大改革家,可以说与管仲、商鞅并列。在此之前,公元前563年,子驷曾尝试变革:

初,子驷为田洫,司氏、堵氏、侯氏、子师氏皆丧田焉。(《左传·襄公十年》。)

同年,子驷被杀,变革中止。二十年之后,子产再次变革,其内容有:

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左传·襄公三十年》。)

郑子产作丘赋。(《左传·昭公四年》。)

以管仲变革类比,“都鄙有章”与管仲“参其国而伍其鄙”相同,即在国与野采取不同的编制体系。“庐井有伍”则与管仲“伍其鄙”相类,即对非国人之鄙民按一定格式编制起来。表述上则有所不同,不只是对“庐”即鄙民人身的编制,也含有对“井”,即一块块均等的小方块田的编制。其实,这只是表明国家授田制度的实施,国家授予农民以定量的土地,故一定的劳动者人身必定与一定的小方块田相联系,指明一定数量的劳动者,也就等于指明了一定数量的小方块田,同样,指明一定数量的小方块田,也等于指明了一定的劳动者人身,因此,这里的“庐”与“井”实际是同义反复。子驷的“为田洫”和子产的“田有封洫”性质相同,都是在田地里普遍建立田界。《周礼·地官·大司徒》有“制其畿疆而沟封之”,郑玄注曰:“沟,穿地为阻,固也;封,起土界也。”贾公彦疏曰:“沟封之者,谓于疆界之上设沟,沟为封树以为阻固也。”《地官·封人》曰:“封人掌诏王之社壝,为畿封而树之。”郑玄注曰:“畿上有封,若今时界矣。”贾公彦疏曰:“为畿封而树之者,谓王之国外四面五百里各置畿限,畿上皆为沟堑,其土在外而为封,又树木而为阻固。”先秦作为疆界之封,似乎由两部分组成,如贾公彦所说,疆界掘土为沟,沟土外置而为土封,然后再于此上树木。掘土立封,必然同时留下沟堑,故二者实同时形成,意义相同。子驷、子产改革,于田中设洫,显然并非只是水沟,否则不会引起如此大之反抗,当与封相类,共同起田界作用,实际是在立封同时所掘之沟堑。另外,若将洫看作水沟,则排水之沟至少早至龙山文化时期就有,春秋当不稀奇,子驷、子产不至将田中设水沟作为重大改革内容。田界的普遍设立,意味着国家对所有土地的全面控制与管理,这与管仲的“井田畴均”类似,实际标志着国家授田制实施。子驷“为田洫”而能使许多贵族“丧田”,子产“田有封洫”,开始也使贵族(或许也包括一些中层国人)痛恨咒骂:“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左传·襄公三十年》。)这大概也意味着剥削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实物剥削取代了劳役剥削,从而原来被剥削者用以实现剩余劳动的土地和用以实现必要劳动的土地合而为一,全部在国家的控制与管理之下,剥削者用以进行劳役剥削的“田”失去存在意义,它们和其他田土一起被规划成均等的小方块而授与被剥削者,这就是贵族的“丧田”。但是,新的生产方式刺激了生产的发展,从而使剥削者得到了更多的剥削收入,三年之后,他们又歌颂道:“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左传·襄公三十年》。)

在此变革基础上,五年之后,子产又“作丘赋”,这与鲁之“作丘甲”相类,实际上也是把国人以外的其他人拉上战场,既要他们提供军需物资,又要他们充当炮灰。杜预注将此与鲁之“用田赋”视为一类,曰:“子产别赋其田”,在《哀公十一年》注中,杜预更明确地解释曰:“丘赋之法,因其田财通出马一匹、牛三头,今欲别其田及家财各为一赋,故言田赋。”此说不甚合理,《左传·昭公四年》记述曰:“郑子产作田赋,国人谤之,曰:‘其父死于路,己为虿尾,以令于国,国将若之何?”如果“作田赋”仅仅是对丘民增加了军赋剥削量,郑国国人没有理由如此恶毒地咒骂子产,显然,这种改革剥夺了国人的一种特权,以丘民为兵源,自然也就降低了国人的地位,在国人看来,正如《谷梁传·成公元年》所曰:“夫甲非人人所能为也,作丘甲,非正也。”

子产经济变革的基本内容是改变剥削方式,而设立田界系统以推行国家授田制度又是其中的核心措施,因此晋叔向在致子产函中责备曰:“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杜预注:“作丘赋,在四年。”),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左传·昭公六年》。)将“作封洫”列为其错误之首条。《史记·循吏列传》也说:“(子产)为相一年,……僮子不犁畔”,亦可见其田界系统之慎密和严格。子产的田界系统,应当说与商鞅之“开阡陌”十分类似。

5.魏国变革。

魏文王时期(公元前445~公元前396年),在李悝的主持之下,魏国进行了变革。有关这场变革的经济方面记载很少,我们仅只知道如下一些内容。一是推行“尽地力之教”,将“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汉书·食货志》。)作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这与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变革类同,即建立国家授田制度,国家对被剥削者的控制达及其最基本单位——家。《荀子·议兵》曰:“魏氏之武卒,以度取之,……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这里所反映出来的国家授田制,应当就是李悝变革的结果。一是全面干预农民的生产活动,要求“理田勤谨,亩益三斗”,要求“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力耕数耘,收获如寇盗之至。还庐树桑,菜茹有畦,瓜瓠果蓏殖于疆场。”(《通典·食货二·水利田》。)三是推行“平籴法”,“取有余以补不足”,避免“谷贱伤农,谷贵伤民”现象的发生,以保护农民生产顺利进行(《汉书·食货志》。)

6.秦国变革。

秦国的变革则晚得多。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初租禾”(《史记·六国年表》。),这与管仲“相地而衰征”类似。秦献公十年(公元前375年)“为户籍,相伍”(《史记·秦始皇本纪》。),这与管仲“参其国而伍其鄙”相似。秦孝公时,“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阡陌”(《汉书·地理志》。),则类似于管仲之“井田畴均”。关于商鞅变法,本文第四章将进行较集中讨论,这里就不再赘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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