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管仲的经济变革,文献中记载较多的仅有《国语·齐语》和《管子》。《管子》成书情况较为复杂,叶适《水心集》曰:“《管子》非一人之笔,亦非一时之书”,这是很中肯的话。1972年山东临沂银雀山西汉墓出土竹简有《王兵》一篇(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王兵〉篇释文》,《文物》1976年第12期。),其文字错见于《管子》的《参患》、《七法》、《地图》、《兵法》诸篇,相比之下,《王兵》是一篇完整的作品,而《管子》各篇则有许多地方显出经过割裂拼凑的痕迹。该墓竹简的书写年代,有人考证至少在汉文帝即位(公元前179年)之前(许荻:《略谈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的古代兵书残简》,《文物》1974年第2期。),因而,《王兵》与同墓出土之《田法》、《库法》、《市法》等十三篇,当是战国时齐人作品,而《管子》则可能与这类文章有关。由此,亦可见《管子》成书之复杂。笔者认为《管子》成书于战国,尽管包含不少春秋时代的史实,但其有关社会经济的内容基本上反映了战国社会实际,不能用作研究管仲改革的主要依据。《国语·齐语》的记载学者多以为比较可靠,本文试图仅仅依据《齐语》来分析管仲经济变革的具体内容。
管仲的经济变革,据《齐语》,其主要内容为“参其国而伍其鄙,定民之居,成民之事”,“相地而衰征,……山泽各致其时,……陆阜陵墐,井田畴均”。它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社会基层劳动者靠行政手段予以严密编制。
管仲依国、鄙分别予以编制:
管子于是制国: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以为军令: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轨长帅之;十轨为里,故五十人为小戎,里有司帅之;四里为连,故二百人为卒,连长帅之;十连为乡,故二千人为旅,乡良人帅之;五乡一帅,故万人为一军,五乡之帅帅之。(《国语·齐语》。)
制鄙:三十家为邑,邑有司;十邑为卒,卒有卒帅;十卒为乡,乡有乡帅;三乡为县,县有县帅;十县为属,属有大夫。(《国语·齐语》。)
对此,有两点需要说明。首先,对鄙民的编制是历史上的一种新现象;其次,对国人的编制是随国人地位下降而实行的一种改革措施。
西周时期,统治者对被统治者多以“族”(包括“族”、“宗”、“人”、“夷”、“姓”等)为单位整体施以剥削,对其内部活动一般不加干预,甚至对其内部人数也是不甚了了。到周宣王时,由于王师败绩于姜戎,需要扩大财源和兵源,才有所谓“料民”之举(《国语·周语上》。)。随着劳动者对土地附着程度的提高,被统治者又多以“邑”(包括“里”、“采”等)为单位被整体剥削。“邑”被相对牢固地束缚于土地之上,统治者对其内部情况有了较多了解,也开始实际干预其内部活动,但这种邑毕竟是自然产生的,并非统治者强力编制而成,故其中户数不定,它与管仲变革时编制三十家而成的“邑”名同而实质迥异。随着自然形成的“族”、“邑”的逐渐瓦解,随着旧有的对“族”、“邑”的剥削难以为继,针对此现实,才有了管仲对鄙民的强制编制,这是一种全新的统治措施。如果说西周时期的“族”、“邑”之类属于前资本主义公社,那么管仲以行政手段将三十家编制成的“邑”只能是一种基层行政组织,其经济职能只是其行政职能的延伸,本身并不具有自我调控机制,因而不属于前资本主义公社范畴之内。
关于国人,西周时他们是具有自由民身份的人,享有一定特权,这一点前人已多有论叙,此不赘述。到春秋时期,国人地位逐渐下降,在齐国以至于被强制编制,再用他们作军队主力。齐国国人地位的这种变化,与其人口数量急剧增长有密切关系。如果依据李亚农先生的分析,周灭殷时周族总人口大概不过六七万,分到一国,像鲁这样的重要国家,顶多不过二三千人。由此可见,周初各诸侯国国人数量并不多,即使考虑到齐国非姬姓,其国人数量大大多于姬姓封国,将这个数字再扩大几倍,其总数也不过万人上下。而到管仲变革时,制国为二十一乡,一乡二千家,以战国时一家五口计之,则共有国人二十一万人,何况当时一家并不止五人,有“十口之家”、“百口之家”,其总数必定超过二十一万,这比开国之初至少增加了数十倍。国人中除少数事工商者可以自给外,士之十五乡皆“使就闲燕”,不事生产,他们像古罗马的无产者一样要靠社会来养活。随着人口的增加,他们的生活需求逐渐超出了社会经济承载力,其经济状况必然下降,而国家又必须使用他们来打仗,必须牢牢地控制住他们,因此必须有严密的强制编制,“勿使杂处”,以使其“安心”、“不见异物而迁”,并“令勿使迁徙”(《国语·齐语》。),这种需要导致了管仲的变革。自此而后,各国国人地位逐渐下降,到战国时,国人与鄙民之间的地位差别渐濒于泯灭。
2.对被剥削者实行国家授田制度。
《齐语》记管仲治鄙政策之一为:
陆阜陵墐,井田畴均。(《国语·齐语》。)
对这条政策,可从如下几方面来理解。
首先,从字面上看。“陆阜陵墐”,韦昭注曰:“高平曰陆;大陆曰阜;大阜曰陵;墐,沟上之道也。”《尔雅·释地》邢昺疏引李巡曰:“高平谓土地丰正,名为陆;土地高大名为阜;最大名为陵”。此处陆、阜、陵显然指三种土地类型,陆既然指土地丰正者,可见为良田,阜、陵虽较差,当也是可耕地。墐为道路,与陆、阜、陵非同类词,此处当作动词讲,即布道路于陆、阜、陵之上。这种广泛布置的道路,显然与田界有关,即为一种界道合一的新设施。商鞅变法时所设阡陌系统即系界道合一,“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陌道。百亩为顷,一阡道,道广三步。”(秦《为田律》,见四川省博物馆、青川县文化馆《青川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四川青川县战国墓发掘简报》,《文物》1982年第1期。)本文第四章将对此进行讨论,阡道、陌道既为田界,又是道路,商鞅设置的这种界道合一体,是为实行授田制服务的。而管仲的广布道路,显然也与授田制的推行有密切关系。“井田畴均”,韦昭注曰:“九夫为井,井间有沟。谷地曰田,麻地曰畴。均,平也。”此注不甚允当。“田”,《说文》曰“树谷曰田”,《释名·释地》曰“已耕者曰田”,《玉篇》曰“地也”,《广雅·释地》曰“土也”。“畴”,《说文》曰“耕治之田也”,《一切经音义》曰“耕地也”,《后汉书·安帝纪》李贤注曰“美田曰畴”。此处田畴实为同义语,均为耕地或土地之意。“井”字,一般以《孟子》或《周礼》来套解,释为九小块组成一大块的土地。对此种看法,笔者以为是不正确的。(关于《孟子》、《周礼》“井田”言论之剖析,“井田”一称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及真正含义,本文第五章将有详细讨论,请参照。)以井述田,实际上仅取其一定方块的田土形似井状之意,并不包含九小块的内容在内。“井田畴均”之井当作动词讲,即平均划分田畴如井状的小方块。先秦文献中许多包含“井”字而涉及土地制度的史料以此来解都显得更为妥当,如《左传·襄公二十五年》“井衍沃”,《周礼·小司徒》“经土地而井牧其野”,《管子·侈靡》“断方井田之数”,均为动宾结构。综括上述,管仲这条政策从字面上看,即在各类田地里广布道路,平均地划分为一定的小方块,从而使民“不憾”,这显然是对被剥削者“民”实行授田制度。
其次,从历史背景上看。关于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本文第二章已经作了讨论,它由两个层次组成。社会主要的剥削形式是对被剥削者集团整体的剥削,剥削关系终止于“族”、“邑”之类集团,其间作为剥削关系实现中介的土地仅只是“田”,这些土地用以实现“族”、“邑”集团的剩余劳动,剥削者仅只关心这一部分土地。至于被剥削者实现必要劳动的田土,则由“族”、“邑”内部自行调节与组织,剥削者并不干预。管仲经济变革则明确提出国家干预被剥削者鄙民所使用的土地,并谈到要使田“均”,从而使民“不憾”,显然,国家对一般被剥削者的控制已经达到其个人人身,不再经过具有自调节功能的前资本主义公社这一中间环节,公社调节其内部成员使用土地方式的职能被国家接收了过来,这明显是在实行国家授田制度。
再次,从同时实行的其他变革来看。根据《齐语》,与此有关的变革还有两项,一为“相地而衰征”,一为“山泽各致其时”、“泽立三虞,山立三衡”。前一项基本内容是改劳役剥削为实物剥削,并根据土地肥瘠决定剥削量,这里,剥削的依据已经开始显示出从人身向土地过渡的痕迹,即将一定量的土地与一定的劳动者人身联系、等同起来,这种剥削显然要以国家授田作为基本前提。关于后一项,既然称为“立”,可见三虞、三衡以前还没有,为管仲变革时所新设立。这里的山泽实际上包括了耕地以外的所有土地,对这些土地,以前剥削者并不加以管理,他们所关心的只是用以实现剩余劳动的土地,即“田”。由于主要的耕作方式是间隔时间不等的撂荒制,大量荒地为农耕所必需,故这些荒地实际上为各被剥削村社实际使用并占有。管仲变革时特意设机构及官吏严加管理,定时开放,比较合理的解释,还是为了将被剥削者较牢固地束缚于国家所授予的耕地上。
从上述这三个方面,我们可以说,管仲的“陆阜陵墐,井田畴均”,实即国家对被剥削者实行授田制度。
3.改劳役剥削为实物剥削。
《齐语》记管仲治鄙的另一政策为:
相地而衰征。(《国语·齐语》。)
韦昭注曰:“相,视也。衰,差也。视土地之美恶及所生出,以差征赋之轻重也。”很明显,这是实行以土地优劣为基础的实物剥削。这条政策在《管子·乘马数》中又称之为“相壤定籍”,其含义是清晰的。
西周时期,剥削者通过对“族”“邑”这样一些自调节系统的掌握,对被剥削者人身集团地予以牢固控制,在这种条件下,剥削主要采取了劳役剥削的形式,《诗·豳风·七月》对此有十分细致的描述,这时具有特殊意义的“田”的存在,也说明了剥削形式主要是劳役剥削。管仲实行的以土地优劣为基础的实物剥削,显然与以前不同,也是一种变革。
由上述三条看,管仲对齐国社会经济关系进行了根本性的重大变革。这些变革不仅使齐国迅速强大,“九合诸侯,一匡天下”(《史记·管晏列传》。),而且也为贯穿于春秋战国的一系列改革运动肇始先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