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本节第一小节所述,西周时期被剥削者主要是以集团整体形式出现的,这些集团有“族”、“宗”、“人”、“夷”、“姓”、“邑”等等,此外,还有如《大盂鼎》、《宜侯●簋》所述,以“邦司”、“夷司王臣”数“伯”和“人鬲”、“甿”、“庶人”数百千人同时被赐予的被剥削者,其中至少保存着一定的集团整体的痕迹。与此相对,则有以“家”、“夫”、“人”等单个人或个体家庭为计量单位的非集团整体的被剥削者。关于后者,情况一般比较清晰,本文不再讨论,这里,仅就被剥削者集团的内部结构作一些探讨。有关这些集团内部关系的资料非常少,我们只能比照于西双版纳傣族村寨,根据蛛丝马迹般的资料作一些讨论。
可以看到,被剥削者集团内部也有一套完整的组织管理体系。依照笔者的理解,《国语·周语上》所述之“司民”、“司商”、“司徒”、“司寇”、“牧”、“工”、“场”、“廪”之类,就是被剥削者集团内部的首领和管理人员,他们类如西双版纳傣勐村寨的头人及其以下的“昆悍”、“陶格”、“波板”、“昆欠”等人,这些人构成了一个组织管理系统,自我控制调节被剥削者集团内部的各种事务。《左传·定公四年》所说“职官五正”,也属于这个系列。类似的情况在金文也可以看到。《散氏盘》在叙述参予履田人员时,列举了●方参予“履田”的人员,以前断句多将所列十五人归入“●人有司”之内,理解为●王下属。从文句来看,在“●人有司履田”之下,先列出了鲜且、微等四人,此即●人有司,其下依次列出“豆人”四人,其中有“师氏”一人,“小门人”一人,“原人”五人,其中有“司空”一人,“●人有司”一人,此与“●人有司”相对应,足见不属“●人有司”之内,总共“十又五夫”。除去“●人有司”四人而外,其余人员当即居住于此“田”附近,“豆”、“原”、“●”地名见于同铭文,他们当是承担该“田”耕作劳役的被剥削者集团的代表人物。《国语·周语上》所述仲山父之言,认为周王不可料民,亦从另一方面证明,被剥削者集团内部有着自己独立的自我调节和管理系统。根据本文第一章第三节对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前资本主义公社的讨论,本章第二节对西双版纳农民村寨性质的讨论,这种被剥削者集团应当归入前资本主义公社的范畴之内。
西周被剥削者集团被整体地进行剥削,在社会总体的剥削关系中处于被剥削者一极,但这并不排斥这些集团内部存在多种结构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它们虽然在本质上都属于前资本主义公社,但其内部关系可能有多种类型。有些集团内部大概仍然保持较为原始的形态,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有些集团内部则已经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这方面虽然资料甚少,但亦有迹象。周初大分封时,曾分予唐叔以“怀姓九宗,职官五正”,“职官五正”当是“怀姓九宗”的首领人物。他们似乎已经贵族化,《左传·隐公六年》记曰:“翼九宗五正顷父之子嘉父逆晋侯于随”,后来的“职官五正”参预着社会的重要政治活动,由此可见,他们大概已经成为“怀姓九宗”内部的剥削者与统治者。当然,被剥削者集团内部这种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的存在,并不妨碍其作为一个整体处于被剥削者的地位上,在社会总体关系中处于被剥削者一极。
具有各种不同称呼的被剥削者集团之间,肯定存在有一些差别,这可以从资料本身看出来。例如,《左传·定公四年》记周王分鲁公、康叔以“殷民六族”、“殷民七族”,而分唐叔以“怀姓九宗”,其间肯定有差别,这里的“族”与“宗”似乎表示着地域性的差别。又例如,《宜侯●簋》中既有赐“王人□又七生(姓)”,又有赐“□邑卅又五”,二者同时存在,则其间当然也存在差别,这似乎可以推测为内部结构方面的差别。“族”、“宗”、“人”、“夷”、“姓”从名称似乎就可以推断,其整体是以血族关系为纽带而联系起来的,血族关系使其中有了相当稳定的内部结构,使之可以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存在。“邑”有可能仍以血族关系为基本纽带,但也有可能其中一部分已发生变化,“邑”中成员不再具有血族关系,就像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所提到的农村公社,它们“是最早的没有血统关系的自由人的社会联合”。(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49页。)
“族”等以血族关系为基本纽带的集团,在被周统治之前,或是独立的,或统治别人,或被别人整体统治,在变为周之统治对象时,“族”等较多保留了自己原有的内部结构,有较强的血族关系纽带,作为一个整体变成了被统治者,因此其称呼带着血族关系印记。与此相对,另有一些被征服的集团,其原有的社会组织和结构似乎在征服中被不同程度地打破,故以个人计数,称之为“伯”、“甿”、“庶人”等等,如《宜侯●簋》所述,但被剥削者中的首领人物与一般人员分别计数,又至少带有集团整体的痕迹。这种差别形成的原因,可能是由于他们在变为周的统治对象时方式或过程不同。《逸周书·世俘解》记载说,武王攻克商都之后,向武王臣服者有652国,而被用武力灭国的仅有99国。“族”等集团可能经历了较温和的过程,因而仍保留了其内部结构,而《宜侯●簋》所见以个人计数的被剥削者,则可能是被武力征服后的产物,其原有的组织与结构至少暂时或形式上被打破了。至于作为被剥削者集团的“邑”,则大概是从较早就变为被统治、被剥削者的“族”之类演化而来,它既有“族”所遗留下来的一些特征,但又有了自己新的独特的内容。
首先,“邑”中的被剥削者已经被相对稳定地束缚于一定的地区内或一定的土地上,这从“邑”字带有地域性的“□”组成部分可以看出。因此,统治者对他们的统治不像对“族”之类那样,只是作为人的集合体予以整体统治,而且也可以表述为对某地的统治,因为“邑”名是地名。当然,对“邑”的统治虽然可以看作对某地的统治,但其核心内容仍然是作为劳动者的人本身。一,从文献中可以看到,对“邑”的度量依据并非土地,而是“室”,这是对劳动者人身的计量单位。二,“邑”没有很明确的土地界限,一般记载只是指明其中心居住区而已。
其次,统治者对“邑”这一被剥削者集团内部情况似乎已有相当程度的把握,而不像《国语·周语上》所记那样不甚了了,这集中表现在对“邑”中户口的掌握上。文献中可见如下记载:
子曰: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焉。(《论语·公冶长》。)
(鲁)施氏之宰有百室之邑。(《左传·昭公十七年》。)
由此可见,春秋时期统治者对“邑”中户口的了解已相当详细,与此相应,当然就有统治者派出的直接监督和控制“邑”的官员,即“邑宰”,如《论语·雍也》记载:“季氏使闵子骞为费宰”。由春秋上推西周,作为被剥削者集团的“邑”大概也被统治者、剥削者实行着类似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