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剥削关系,自然必须首先了解其两极:剥削者与被剥削者。西周时期,剥削者比较清楚,这就是周王、诸侯、大夫、士等各级贵族。至于被剥削者,以前的分析多较粗略,故本文拟稍多讨论。被剥削者称呼多种多样,目前所见有如下一些:
1.族。
分鲁公以……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肖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丑类,……使之职事于鲁。分之土田陪敦,……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虚。(《左传·定公四年》。)
“分康叔以……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左传·定公四年》。)
这里的殷民六族、殷民七族,都是被周统治者以“族”为单位整体控制的被剥削者集团,“条”、“徐”、“陶”、“施”之类即其族名。“陪敦”、“商奄之民”也是这样的集团。“土田陪敦”即《诗经·閟宫》的“土田附庸”、《召伯虎簋》的“仆墉土田”,孙贻让、王国维早有论述。《礼记·王制》曰:“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郑玄注曰:“附庸者,以国事附于大国,未能以其名通也。”《孟子·万章下》也有同样的说法。这种附庸既然被周成王与殷民六族一起同等地分予鲁公,可见也是一些小的被剥削者集团,或是“族”,或是“族”的集合体。“因商奄之民”,即沿袭原被商统治者整体统治的奄地之民,马宗琏《春秋左传补注》曰:“奄本殷诸侯,故曰‘商奄’。”《班簋》有:“王令毛公以邦冢君、土驭、●人伐东国●戎”。郭沫若先生释曰:“●戎当即奄人。”(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班簋》,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可见,奄民也是被周统治者整体征服和统治的,大概也属于“族”或“族”的集合体,成为一集体的被剥削对象。
2.宗。
分唐叔以……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左传·定公四年》。)
此处分予唐叔的“怀姓九宗”,当与分予鲁公的殷民六族、康叔的殷民七族相类,都是以“族”为单位而被整体剥削的。这里的“职官五正”,当是“怀姓九宗”的首领人物,虽然他们同时是被赐予对象,但在社会上仍具有贵族身份,具有较高政治地位,《左传·隐公六年》记曰,“翼九宗五正顷父之子嘉父逆晋侯于随”,春秋时期,“职官五正”仍然参预重要政治活动而被史籍记载了下来。
3.人。
易(锡)臣三品,州人、●人、●人。(《●簋》,又称《周公簋》。)
郭沫若先生释曰:“此所赐之‘州人、●人、●人’,殆渭水沿岸之部落氏族。”(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周公簋》,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
易(锡)女(汝)井、●、●人●,易(锡)女(汝)井人奔于●。(《大克鼎》。)
郭沫若先生释此曰:“井、●、●均国族名,●字在此说为耤亦可通,盖用为奴籍之籍。”(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大克鼎》,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班簋》中被命以出兵征伐之“●人”,郭沫若先生疑为冶铁工人(郭沫若:《〈班●〉的再发现》,《出土文物二三事》,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2页。),但若将此与“州人”、“井人”看为一类,似更为恰当。这些“人”被作为赐予对象,显然是被剥削者无疑,前面又冠以“州”、“井”等字样,当如郭沫若先生所说,为国族之名,“●”当与“州”、“井”相同,亦是国族之名,与《左传》所说之“条氏”、“肖氏”等类似。因此,这些“人”也是以“族”为单位被整体控制的被剥削者集团。
4.尸(夷)。
王……册命师酉:“●(司)乃且(祖)……西门尸(夷)、●尸(夷)、●尸(夷)、京尸(夷)、●身尸(夷)。”(《师酉簋》。)
今余令女(汝)啻官●(司)邑人,先虎臣后庸:西门夷、●夷、京夷、●夷、师笭侧薪、□华夷、由□夷、●人、成周走亚、戍秦人、降人、服夷。……(《訇簋》,见郭沫若《〈弭叔簋〉及〈訇簋〉考释》,《文物》1960年第2期。)
此处之“夷”乃非华夏族之其他民族,其前所冠“西门”等字样当系其国族之名,是类似于“殷民六族”之类的集团,它们又是被“官司”之对象,同时被“官司”者又有“●人”、“戍秦人”、“降人”之类,故其亦当属被整体控制的被剥削者集团。
5.生(姓)。
易(锡)在宜王人□又七生(姓)。(《宜侯●簋》。)
对此,郭沫若先生考释曰:“生假为姓。一姓代表一族,则‘王人’下所缺一字当为十,为数不能过多。‘王人’之在宜者当即殷王之人,原为贵族,故有姓,今亦转化为奴,而成赐与之物。”(郭沫若:《●●铭考释》,《考古学报》1956年第1期。)唐兰先生释“王人”为“王国的人”,“就是王臣”(唐兰:《宜侯●●考释》,《考古学报》1956年第2期。),韩连琪先生则认为:“王人即作为公社的井田中的农民”(韩连琪:《西周土地所有制和剥削形态》,《中华文史论丛》1979年第1辑。)。这里且不讨论哪种说法更为恰当,既以“姓”为标志和单位,可见也是以血族关系为纽带的某种集团,和“殷民六族”同类,既为被赐予之人,身份为被剥削者无疑,因此也是被整体控制的被剥削者集团。
6.邑。
易(锡)……厥□邑卅又五。(《宜侯●簋》。)
金文和文献中涉及春秋时期的邑的资料数不胜数,这里不再列举。关于邑,本章第一节已经作过一些讨论,它也是以劳动者人身为基本依据、被整体控制的被剥削者集团。当然,如第一节所述,本文讨论的“邑”并非笼统指所有的“邑”,而只是成为被剥削对象的“邑”。
以上这些,都是集团整体的被剥削对象。除此而外,还有一些被剥削者虽然不是以集团整体的形式出现,但似乎还保留着集团的痕迹。
7.伯、夫。
易(锡)女(汝)邦司四白(伯),人鬲自●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九夫,易(锡)尸(夷)司王臣十又三白(伯),人鬲千又五十夫。(《大盂鼎》。)
锡奠七伯,厥甿□又五十夫,锡宜庶人六百又六[十]夫。(《宜侯●簋》。)
虽然这里的“人鬲”、甿、庶人均以夫为单位计算,不表现出任何集团的形式,但在此前又赐有以“伯”计数的“邦司”、“夷司王臣”等人物,他们当是类如“职官五正”那样的被剥削者集团的首领人物,将以“伯”计数者和以“夫”计数者同时赐予,其间似乎应当有某种联系,也就是说,他们或许仍然以集团整体而存在,但当时统治者暂不将其作集团整体看待,或许曾经是集团整体,现在刚被拆散,但其中人员身份差别尚未消失。
当然,也有一些被剥削者不再保留集团整体的痕迹,但其数量都较小。如:
姜商(赏)令贝十朋、臣十家、鬲百人。(《令簋》。)
王易(锡)叔德臣●十人、贝十朋、羊百。(《叔德簋》。)
“侯休于耳,易(锡)臣十家。”(《耳尊》。)
“●王才●,巳夕,侯易(锡)者●臣二百家。”(《麦尊》。)
“王曰:令●奋,乃克至,余其舍女(汝)臣卅家。”(《令鼎》。“卅”一释为“十”。)
“王曰:●,……易(锡)女(汝)尸臣十家,用事。“(《●簋》。)
“白(伯)大师易(锡)白(伯)克仆卅夫。”(《伯克壶》。)
“易(锡)女(汝)……尸(夷)允三百人。”(《师询簋》。)
“白(伯)氏曰:……易(赐)女(汝)弓一、矢束、臣五家、田十田。”(《不●簋》。)
“易(赐)几父……仆四家、金十钧。”(《几父壶》。)
这些被剥削者或以个人身份出现,或以家庭形式出现,不带有集团的色彩,一般不过数十人或数十家,最多者也只有“夷允三百人”,因此可以估计,这些人大概主要被用为家务劳动,身份可能是奴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