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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剥削者村寨内部的经济关系

召勐之类进行剥削的直接对象一般情况下终止于村寨,而作为提供剩余劳动最基层单位的村寨,本身内部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自调节系统,有一套足以独立自存的组织和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自给自足的内部分工。村寨内,有被村寨成员称为“寨父”、“寨母”,又被召勐之类加封为“叭”、“鲊”、“●”的当权头人,他们有管理居民迁徙、代表村寨接受新成员、管理村寨土地、征收并上缴各种劳役贡赋、管理宗教事务、管理婚姻及调解争端等职权。在他们下面,有管理武装的“昆悍”,有向下传达、向上反映、类似“乡老”的“陶格”,有通讯跑腿的“波板”,有职掌文书的“昆欠”,有管水利的“板门”,有管“社神”的“波摩”,有管佛寺的“波沾”,有男女青年的领头人“乃髦”和“乃少”等等。此外,还有处理日常事务的“贯”、即“村寨议事会”,处理涉及全村寨重大问题的“村寨民众会”。

村寨内部还有处理公共事务“甘曼”(寨内负担)的一套制度,据解放初期调查,有如下几类。协作:包括开水渠、建堤坝、挖鱼塘、围鱼塘边、围村寨竹篱、修村内外道路等诸项事务,规定视具体情况,或由受益户出工,或全村寨每户出一人,直到作完。互助:新立户和外来户免出一至三年的寨内负担并给予补助,遇建屋或丧葬,全村寨出工出力帮助。宗教:每个村寨成员都必须参加斋僧、赕佛、祭社神、养波摩、修佛寺等宗教活动。

一些村寨还设有银工、金工、铁工、木工、猎手、屠夫、酒师、商人、理发师、医生、“章哈”(诗人兼歌手)、马医、阴阳家等等,虽然不一定每寨都设全,但很大程度上可以满足自己村寨的需要。他们都不脱离农业生产,一般可以免除部分负担,但须为召勐之类无偿服各种专业劳役。

各个村寨占有的土地也是完全确定的,有着严格的地域界限,这不仅是其占有土地的界限,也是承担“负担”的界限,由村寨成员共同把守。由于村寨是由历史上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发展而来,因此各个村寨占有的土地多寡不一,表现出较大的差别。

村寨内的土地以份地的形式交给寨内农民使用。分配形式形形色色,有的由各户按劳动力多寡自由占用耕地,有的采用打乱原有土地占用状况、重新按户平均分配的办法,但这两种形式都较为少见,大多数村寨经常采用的是在原耕地占用基础上定期抽补调整的办法。村寨内部的土地分配不受外界干预,它并不是以自然的人口数或户数来作为标准,而是按“负担”来分配,凡是可以承担一份“负担”者就可以得到一份份地,如果只能承担半份“负担”,就只能分得半份份地。每一份田地面积多大亦无规定,由村寨自行掌握。这大概是由于召勐之类最初是以户数而非以土地面积确定了一村寨的总“负担”额,村寨是最基本的“负担”单位,以后人口发生了变化,村寨便自行调整,按照能够承担“负担”的农户平均分配“负担”,同时使之得到相应的份地。份地与“负担”密切相关,耕种一份份地,就要相应承担一份“负担”,这份“负担”实际就是村寨总体“负担”按照其中接受份地的农民户数均分的。

在召勐之类为一极、村寨整体为一极的这种确定的剥削关系之中,村寨的存在以提供确定的剩余劳动为必须条件,因此无论对于村寨整体来说,还是对于其中的每一户农民来说,如何完成“负担”都是极为重要的事。在各村寨内部,为完成各种“负担”,都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的“黑召”制度。这种制度首先表现为负担户的形成,每一负担户在承担一定负担的同时,便享有了村寨内部包括得到份地在内的各种权利。村寨内村民,15岁至结婚前即为所谓“学负担”时期,分给成年人应得份地的四分之一,承担成年人“负担”的四分之一或二分之一。五十岁方可申请退田,退田要先经过村寨头人同意,然后逐级上报火西叭龙、波朗、叭龙诰直至召勐等各级统治者。在村寨里,“负担”的概念深入人心,解放初,村寨甚至把出民工、选组长、送民族学院学习都视为“负担”,由各“负担户”轮流承担,在其所用工日超过应承担的“负担”额时,村寨内部还以各种方式予以补偿。在这个基础上,各个村寨内部都有一套轮流平分“负担”的具体办法,既能使“负担”顺利完成,又使村民感觉到公平合理。

因为各种剥削的最终对象是村寨整体,其数量和项目又是相对确定的,村寨户口多少便直接关系到每户所实际承受的“负担”额,所以,村寨内部都力图通过增加实际“负担户”来减少各户“负担”,无力承担一份“负担”者必须两三户合为一个“负担户”,“遇有分家户或外来户,大家都乐意分给他一份,如果没有机动田,还不惜抽补调整,甚至打乱重分”。各村寨还以各种办法吸引外来者成为其“负担户”,合伙凑钱给外来户作安家费,大家出劳力、材料为其盖房子,一定期间内免除或减少其“负担”。例如,勐海曼回宫寨人少地多,全寨置备“安家费”以吸引外来户,路远者给70挑谷子,路近者给50挑或30挑;景洪曼列寨人多地少,就集体租进土地给外来者,租子由全寨人员分摊,曼海寨人多地少,则由集体出钱买进几块土地(活买,定期几年),分给外来户耕种(马曜等:《勐海封建领主经济概况》,《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之五)》,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对于因婚姻关系而去外村寨上门者,原村寨有严格限制,若未得头人同意,原村寨“负担”仍由其出,而对于上门者,女方村寨则尽量设法使之能留下来。对于因其他原因脱离村寨者,也要受到严格限制,一方面本村寨对之有强烈的舆论压力,一方面村寨头人则用种种方法予以刁难。傣族民谚说:“多了一户,飘起一点,少了一户,沉下一点。”“增加户口,头人欢喜”(曹成章:《傣族农奴制和宗教婚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80页。),形象地反映了这种实际情况。

也因为召勐之类的剥削和统治以村寨为最基本的单位,一般情况下并不干预村寨内部事务,因此村寨经济活动有非常大的独立性,它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发生各种经济行为,诸如吸收人口、阻止人口外流、租出或租进土地等。例如,解放前夕,和其他数寨共同代耕召片领在宣慰街附近一块土地“纳永”的曼纽寨子,将应由自己代耕的两份田地租给曼景兰寨子耕种,后者每份田地交租25挑,然后由曼纽寨子补足为80挑再予上交。与此同时,曼列、曼沙、曼令三寨都租曼纽寨子的田种(刀国栋等:《勐景洪的土地情况调查》,《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之四)》,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参照本文第一章第三节的讨论,依据马克思、恩格斯对前资本主义公社概念内涵所作的论述,内部自成系统、自我调节、整体与外部社会发生关系是公社概念的基本内涵和特征,上述西双版纳被剥削者村寨明显属于前资本主义公社范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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