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节对“田”字的分析,西周耕地依据其所用以实现的社会关系之不同,在空间上被严格区分开来,一部分耕地专门用于实现剩余劳动,一部分耕地则专门用于实现必要劳动。在这个基础上,就形成了西周特有的土地制度。所有制不过是生产关系的某种表现,那么,这种土地制度究竟是以何种生产关系作为基础和前提呢?鉴于有关史料仍然十分缺乏,本文试图先从民族学资料中寻找一种类似而且较为系统的土地制度,将其作为研究范例或比较参照对象,对之进行较充分地把握,然后在比较中探索西周社会的生产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认识这一时期的土地制度。在笔者看来,近代云南西双版纳傣族是最为理想的参照对象和研究范例,经过许多学者的辛勤劳动,人们关于这一对象已有了比较充分的知识(本节资料主要来源为《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之二”至“西双版纳之六”(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1984年版)、《西双版纳傣族社会综合调查(一)》(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马曜、缪鸾和《西双版纳份地制与西周井田制比较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曹成章《傣族农奴制和宗教婚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江应樑《傣族史》(四川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等著作,为避冗赘,非直接引文和个别具体事例,不再一一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