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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田”字史料的一些辨析

根据以上对“田”的讨论,西周和春秋经济史研究中一些涉及“田”字、而且曾经引起热烈讨论的问题似乎可以得到更为合理的解释,下面试分别予以探讨。

.“贮(●)田”。

目前所见含“贮田”字样的金文资料仅有三器,为便于讨论,先摘抄有关内容如下。

《倗生簋》:

格伯受良马乘于倗生,厥●卅田,则析。……铸宝簋,用典格伯田。

《卫盉》:

矩伯庶人取瑾璋于裘卫,才八十朋,厥●,其舍田十田。矩或取赤虎两、●●两、●韐一,才廿朋,其舍田三田。

《五祀卫鼎》:

卫以邦君厉告于井(邢)伯、伯邑父、定伯、●伯、伯俗父,曰:厉曰,余执共王恤工,于昭太室东逆●二川,曰,余舍汝田五田。正乃讯厉曰:汝●田不?厉乃许曰:余审●田五田。井(邢)伯、伯邑父、定伯、●伯、伯俗父乃顜,使厉誓。乃令参有●……帅履裘卫厉田四田,乃舍●于厥邑。

这些资料引起学者浓厚兴趣,展开了热烈讨论,解说大致如下:一、贮即租,贮田即贵族间的土地租典(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格伯簋》(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唐兰:《用青铜器铭文来研究西周史》(《文物》1976年第6期),等等。);二、贮即贾,贮田即贵族出卖土地产权(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格伯簋跋》(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82~183页,等等。);三、贮即予,贮田即赐予土地,“有理由把它看成和称作是周王对土地的改封”(王国维:《观堂集林》第四册附《观堂别集·颂壶跋》(中华书局1959年版);周望森:《西周的“贮田”与土地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等等。)。上述意见着眼点都在对“贮”的考释上,而对“田”含义究竟为何则未予注意,因此歧见迭出。就《倗生簋》等三器而言,不管如何解释“贮”字,“贮田”毫无疑问是一种交换行为,一方付出了财物,获得了“田”,一方获得了财物,付出了“田”。《倗生簋》中,倗生付出“良马乘”,格伯付出“卅田”,两相交换。《卫盉》中,裘卫两次共付出价值百朋的瑾璋等物,矩伯获得财物,“舍”(给予)裘卫“田”十三田。《五祀卫鼎》虽未记述裘卫付给邦君厉哪些财物,但讲明是厉在为周王办事、“逆●二川”时两人达成协议的,因此可以推想,这时的厉由于急需,类如《卫盉》中之矩伯,从裘卫处获得某些财物,因而答应给其“田”五田。问题不在于是否有交换,而在于付出或获得“田”意味着什么。依本文前述讨论,“田”是被剥削者实现剩余劳动、生产剩余产品的耕地,因此,付出或获得“田”,只是付出或获得对于确定的被剥削者以确定的方式榨取剩余劳动的权力。它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转移,因而谈不上“卖出土地产权”,与后世土地买卖迥然相异,当然也就谈不上土地市场以及所谓土地的市场价格。它不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因而也无法理解为土地租典,与后世的土地租赁和典当毫无共同之处。它也不是“改封”,因为分封必须具有“授土”、“授民”两方面内容,《宜侯●簋》是典型实例,“改封”当然不能例外,而“贮田”不包含“授民”的内容。另外,分封、改封须有周王命令,但“贮田”三器不见周王踪影。不仅如此,周金所见“田”、“邑”之交割,凡双方和平达成协议者,参预者为双方有关人员,如《散氏盘》、《倗生簋》、《九年卫鼎》等,只有当双方间出现纠纷、产生诉讼时,才会出现有关执政大臣,予以评断处置,如《●攸从鼎》、《曶鼎》、《五祀卫鼎》等,《卫盉》虽未记载发生何种纠纷,但说明是裘卫“彘告”于伯邑父等执政大臣,并由他们命令“参有司”到场交割“田”,因此仍可推断裘卫与矩伯之间发生了某种纠纷。

根据上述,具有交换性质的“贮田”仅仅发生于贵族之间,实质上仅仅是剥削收益权的某种转移,对于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并无改变,也未改变剩余产品在剥削者内部分配的基本方式,因此,它是西周社会经济关系中的固有内容,并非破坏西周土地制度、标志土地私有化历史进程已经发生的新现象。值得注意的是,就像周王赐晋文公阳樊之田中包含了阳樊人之人身,齐、鲁间交付汶阳之田必然涉及棘邑一样,上述三铭也有类似情况,其中出现的一些人物就是这种情况的反映,如《倗生簋》中的●●、●人等,《五祀卫鼎》的荆人敢、井(邢)人倡屖等,他们不属于交换双方的任何一方,独立于其外,当是耕种这些“田”的被剥削者“邑”之代表。

.“公田”、“私田”。

《诗经·大田》曰:“有渰萋萋,兴雨祁祁,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孟子曾据此句对西周剥削形式作了一番推测。此句“私”为“私田”之省略,已无异议,但“公田”、“私田”究竟指什么,则因人们对古史分期、西周土地所有制形态和剥削形态、井田制有无等问题观点的不同,解释各异。理解不论如何分歧,着眼点都在于对“公”、“私”两字的解释上,同样未注意到“田”的具体含义,都仅仅在现代意义上理解为耕地。如果依本文的讨论,把“田”看作被剥削者实现剩余劳动、生产剩余产品的耕地,则“公田”、“私田”的区别就很清楚,是归属于不同等级贵族的“田”,同属于“田”的范畴以内,被剥削者用以生产必要产品的土地不在其列。本级贵族占有的“田”即“私田”,而上一级贵族所占有的“田”即为“公田”,大概下一级贵族要为上一级贵族代为管理这些“田”,因此才有了“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诗句。《吕氏春秋·务本》曰:“《诗》云:‘有晻淒淒,兴云祁祁,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三王之佐,皆能以公及其私矣。”可见,在《吕览》的作者看来,《大田》所说的“私”依然是贵族,“三王之佐”。笔者以为,《大田》的歌唱者很可能就是田畯自己。前面,他说各项农事活动的组织和安排都达到了曾孙的要求(“既备乃事,……播厥百谷,既庭且硕,曾孙是若。”),接着是希望“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最后则说自己很高兴,因为曾孙携带妇子光临耕作现场,还要举行盛大的宴享和祭祀,禋祀四方神灵(“曾孙来止,以其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来方禋祀,……以享以祀,以介景福。”)。看来,歌唱者为曾孙进行具体的劳动管理,有如西双版纳傣族的“陇达”,而这正是“田畯”的职责。“公田”,是他为曾孙管理的用以实现剩余劳动的田土,“我私”,则是他自己的用以实现剩余劳动的田土,也即其“职俸田”(当然与战国以后之职俸田并不相同),类如西双版纳傣族的“陇达田”。不论是“公田”还是“私田”,都属于“田”,与农民用以实现必要劳动的土地毫无干系。

其实,本文对“田”的理解在《诗经》中也可以得到形象的说明,《甫田》一篇详细描述了对“田”的管理。首先,“我”的“田”(或由“我”所负责管理的“田”)是由农夫耕作的,只有种好“我田”,农夫才能得到一些赏赐(“我田既臧,农夫三庆”)。其次,“田”的耕作是在监督下进行的,监督者有“我”(“今适南亩”)、有“曾孙”(“曾孙来止,以其妇子”,“曾孙不怒,农夫克敏”),还有田畯(“田畯至喜”,这个田畯或许即“我”本人)。最后,收获物是归于曾孙的(“曾孙之稼,如茨如梁”),而且产量有着某种最低的限度(“倬彼甫田,岁取十千”)。

由此来看,孟子虽然引用了《大田》此句,但实际上并不了解西周“田”的真正含义,他是在一般耕地的意义上来看待“田”,而将“公”解释为统治者,“私”解释为受田农民,由此推测西周实行“彻”法劳役剥削形式,并将《大田》诗句与他“方里而井”的设想统一起来。

3.《散氏盘》。

对于西周土地制度研究来说,《散氏盘》具有重要意义,其中详细叙述了一块“田”的交付情况。下面先抄录有关文字如下:

用●●散邑,廼(乃)即散用田。履自●涉,以南,至于大沽,一封。……(以下叙述勘界立封具体情况——摘抄者。)●人有●(司)履田:鲜且、微、武父、西宫襄,豆人虞●、录、贞,师氏右眚,小门人●,原人虞●、淮、●(司)工(空)虎、孝●、丰父,●有●(司)荆●,凡十又五夫。正履,●舍散田,●(司)土(徒)●●、●(司)马●●人、●(司)工(空)●君、宰德父,散人小子履田戎微父、●、●父、襄之有●(司)橐、州●、倏从●,凡散有●(司)十夫。……(以下为●人有司起誓记录——摘抄者。)厥受图,●王于豆新宫东廷。厥左执●史正中农。

关于《散氏盘》,有多家考释,大意可通。文中“履”字,以前均释为“眉”,因此或解释为水湄,或解释为堳埒,或解释为田名,铭文内容或被看为关于“眉”和“井邑”两块“田”的交付(如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散氏盘》,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裘卫诸器出土后,李学勤先生据《五祀卫鼎》“帅履裘卫厉田四田”中之“履”字形,认为《散氏盘》中此字为“履”(李学勤:《西周金文中的土地转让》,《光明日报》1983年11月30日;《古文字学十二讲》第十讲《方法与成绩》,《文史知识》1985年第8期。),从而为《散氏盘》铭的正确解读奠定了重要基础。曲英杰先生《散盘图说》(《人文杂志》丛刊第2期《西周史研究》,1984年8月。)则对其中所交付田块描绘出示意图,使之更为易读。本文借用前人研究成果,不再考释铭文本身,只想从土地制度方面讨论一下有关内容。

铭文描述了●与散之间交付一块“田”的情况,叙述相当细致,是了解西周土地制度的珍贵资料。铭文有两点特别值得注意:一、所交付“田”面积不大。据曲英杰先生研究结果,该“田”为●形,有些边以“周道”、“原道”、“●道”等为界,其余几边则立“封”为界,共立二十封。其“封”,有解释为“封树”的(见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散氏盘跋》,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有解释为“封土”的(如刘心源《奇觚室吉金文述·●人盘》。),从秦《为田律》看,农田中之“封”当为土封,而且从“履田”当时实际情况推测,临时栽树总不如封土方便可靠。秦《为田律》曰:“封高四尺,大称其高”,固然,《散氏盘》“封”之大小未必与其相同,但作为田界之“封”,当不会太大,比如说,1米多高的土封已经可以说是很大的了。“封”间距离究竟多大,文献中不见记载,从秦《为田律》看,“封”间以“埒”相连,方能形成完整田界,因此,“封”之设置必须以修筑“埒”方便为基本前提,至少应当是两“封”间可以清楚看到,例如其间距离在50米上下,当土地上杂草丛生时,距离可能还会更短,至多也不过百米上下,文中记述在同一条直线上有多个“封”,大概也是出于这个原因。这样,即使以十“封”作为其某一边之边长,“封”间距离以百米计,最多当不过1公里,合周里两里多,整个“田”不过为数十“夫”所能耕之数十个百亩、即数十“田”,与金文所见赐“田”数额相统一。二、参与“田”交割的人员中有一些并非交予方和接受方人员。除“●人有司”数人、“散有司十夫”而外,尚有“豆人”、“小门人”、“原人”、“●人”之代表,从“履田”实际过程可见,“原”有“原道”,“●”有“●莫(墓)”,都在这块“田”近旁,“小门”大约类似,“豆”则是●王最后“授图”之地点,亦当在此附近。曲英杰先生认为:●付田地予散,同时包括生活于其上的居民,豆、小门、原、●等地之人即聚族生活劳作于此田地,“他们受治于族长和当地的首领(有司之类),同时又要受到其上属的统治者(如●王等)的管辖”,上属统治者可以改变其归属,但不能随意拆散或破坏其内部组织(曲英杰:《散盘图说》,《人文杂志》丛刊第2期《西周史研究》,1984年8月。)。此说颇开拓思路,但如果仅仅在一般田地意义上来看待交付的这一块“田”,仍存在一些障碍,豆等被理解为“族”之类也好,理解为“邑”也好,一个最少当有十数家至数十家,一家劳动力也当不止于一夫,一夫耕百亩是最起码的要求,如果考虑轮休则当多于百亩,相对于此,这一块田地还是过于小了。如果按照本文对“田”所作讨论,则铭文理解更为通畅,“田”是用于实现剩余劳动的耕地,因此数十夫所能耕数十“田”之收益对剥削者不能说是一个小数,故值得特意铸器铭记,而对于豆等四“族”或“邑”来说,在剩余劳动率为十分之一左右的水平下,在这样一块田地上专门从事剩余劳动,也确实不算少。正因为他们必须在这块田上付出剩余劳动,勘定“田”界时他们的代表参予全过程便更是情理中事。

4.“士食田”及其他。

《国语·晋语四》有一条史料,谈到了社会阶级的划分,向来为人们所注意,其中也涉及“田”,这段文字是:

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

这段话中其他内容都比较好解,“士食田”三字,以前多理解为士凭借其占有的土地剥削他人,获取剥削收益。根据斯大林式的生产关系理论,根据人们对汉以后社会的了解,这种理解可以说完全在情理之中,但是,在西周及春秋那样一个以人身控制为实现剥削首要前提的社会中,依据土地进行剥削,劳动力来源于何,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这段话中,“士食田”与“庶人食力”之间存在一个界限,前一部分均属于剥削者,“公食贡”,剥削的实现需要对被剥削者的直接人身控制,“大夫食邑”直接就控制着一定数量的人,“士食田”按照本文的解释,对“田”的控制本身就意味着以某种方式对一定数量人身的控制,则这三种方式的剥削在本质上完全一样,只是形式和程度有差别而已,这样解释似乎更为通顺。韦昭注“士食田”曰:“受公田也。”他这里的“公田”概念显然来自孟子,依照孟子的定义,“公田”是专门用以实现剩余劳动的土地,在这个意义上,韦昭的理解应当说还是比较准确的。当然也还可以推想,大概士还不具有剥削一个整邑的资格,通过“食田”则可以实现对一个邑剥削的分割,即几个士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对一个邑的联合剥削。大概由于这个原因,大夫可以“食邑”,而士只能“食田”。

用这样的思路,类似的一些史料也可以得到更为合理的解释。

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左传·哀公二年》。)

此为赵简子誓众之辞。士显然是个分界线,前面是剥削者,后面是被剥削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与《晋语四》“大夫食邑”相同,其剥削的实现当然也是以人身控制为首要前提。“士田十万”,以前解释将“田”理解为一般耕地,“十万”的单位则被视为亩,杜预注“十万”曰:“十万亩也。”张政烺先生《“士田十万”新解》(《文史》第29辑,中华书局1988年版。)首先提出,这里“十万”之地积单位当为步,“十万”即周制千亩。若仅用以解释春秋时期史料,笔者以为这种说法是正确的,但将其中“田”仍理解为一般耕地,则收入仍嫌太少。《礼记·王制》曰“制农田百亩,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十万步依周制为千亩,若据《吴问》所述三家分晋前之赵制,240步为亩,则仅为417亩。千亩为十夫能耕之田,即使其均为上农夫,所能提供剥削收入依李悝所计为十一之税,则其收仅相当于下士,若以赵制亩积,则距离下士亦远,且此等收益与仅高于士一级之下大夫差距甚大,下大夫所受为郡。如果按本文对“田”之理解,士所受田仅为实现剩余劳动之耕地,则“十万”之单位为步可以得到更顺畅的解释。依千亩计,其全部收益稍高于《王制》所述之下大夫,按赵240步亩积计,稍高于上士,比较合于情理。

(陈)怀公朝国人而问焉,曰:‘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陈人从田,无田从党。(《左传·哀公元年》。)

此处所问为国人,其身份地位较高。《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周襄王出,“国人纳之”;《僖公二十八年》,“卫侯欲与楚,国人不欲,故出其君”;《文公十八年》,莒纪公之太子仆“因国人以弑纪公”;《昭公十三年》,右尹子革谓楚灵王曰:“请待于郊,以听国人”,王曰:“众怒不可犯也”;《成公十三年》,郑“子驷帅国人盟于大宫”;等等。国人可以纳君、出君、弑君、干预国家大政,连国君也怕众怒难犯。国人肯定有不同层次,时代不同,国人的组成及地位也有变化,但至少在一定时期,国人中包含了大臣。《国语·晋语三》记吕甥教郤乞“令国人于朝”,“且赏以悦众”,面对国人,吕甥却说:“吾君惭焉其亡之不恤,而群臣是忧,不亦惠乎?……”他称国人为“群臣”,而“群臣”又能“征缮以辅孺子”。显然,国人当有相当大一部分并非自食其力,而是靠剥削生活。关于《哀公元年》这段话,杜预注曰:“都邑之人无田者随党而立,不知所与,故直从所居,田在西者居右,田在东者居左。”杨伯峻先生注将此明确化,曰:“陈侯南面,其右为楚,其左为吴,田在西者邻楚,田在东者邻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四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067页。)此种解释未尝不通,但在一般耕地意义上理解“田”,仍有勉强之处。国人有无田、有田之分,那么无田之人如何生活?或曰,管仲制国为二十一乡,有工商之乡六,此即无田之国人。但是,管仲“制国”之国人,与陈怀公所问之国人似乎有某些差别。管仲制国二十一乡,仅士乡十五,即可提供军士三万人,且不说二十一乡成员之身份地位是否高到须“问之”的地步,如此之多的人聚于朝而问国之大政至少也是很难实际操作的事。因此,陈怀公所问国人当不是依靠自己劳动生活,其中较高级者大概有“邑”之类为食,较低者则以“田”为食或以职为食,后面一部分人中间所存在的有田与无田之区别,大概就是“陈人从田,无田从党”所指。

范文子……曰:“……今我战又胜荆与郑,吾君将伐智而多力,怠教而重敛,大其私暱而益妇人田,不夺诸大夫田,则焉取以益此?”(《国语·晋语六》。)

此为鄢之役后,晋范文子对栾武子所言。“益妇人田”而必须“夺大夫田”,这在后世不大好理解,因为就一般耕地而言,除了大夫之类贵族所控制的土地而外,应当还有大量国有土地(特别是大量未垦荒地),有小农个体家庭所控制的土地,在先秦地多人少的情况下,荒地之类就更多,“益妇人田”首先需“夺大夫田”,而无须分割赏赐国有土地或“夺”个体小农土地,似乎不好理解。但是,如果依照本文对“田”字的新理解,则解释上述资料似乎更为通顺:这里的“田”不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耕地,它是实现剩余劳动的土地,它不仅包含土地这一物的内容,还包含一定的劳动力这一人的内容,社会劳动力总数确定,其所能提供剩余劳动也是确定的,这就决定了尽管有大量待开垦土地,但被劳动力数量所决定的“田”的数量却是一定的,因此,“益妇人田”就必须“夺大夫田”。

田多邑少称田,邑多田少称邑。(《公羊传·桓公元年》。)

桓公元年,鲁、郑之间以“许田”和“祊邑”的交换完成,《公羊传》在说明这一历史事件时,特意对“许田”作了详细解说,曰:“许田者何?鲁朝宿之邑也。诸侯时朝乎天子,天子之郊,诸侯皆有朝宿之邑焉。鲁朝宿之邑也,则曷为谓之许田?讳取周田也。讳取周田,则何为谓之许田?系之许也。曷为系之许?近许也。此邑也,其称田何?田多邑少称田,邑多田少称邑。”何休疏释此曰:“田多邑少称田者,谓邑外之田多,邑内家数少,如此之时,则称田,……言邑多田少称邑者,谓邑内家数多,而邑外之田顷亩少,如此之时,则称邑,……”后来学者对此条材料似乎多未予以注意,都沿从何休之解。何休将“田”解为一般意义上的土地,其解释基点是邑内户数与邑外土地数量的对应。就后世眼光看,这种解释非常正常,但仔细推敲,便存在问题,先秦人少地多,邑外土地除现实耕种者外,一般当有相当数量的荒地,如果将何休所解释的“田”只理解为土地,那么且不说怎样的土地数量对应于一户才算合适,仅只因为荒地的存在,大部分情况下都是“田多邑少”。如果认为何休的解释只是指现实的耕地,那么耕种多余耕地劳动力从何而来?笔者以为,如果以本文对西周“田”字含义的解释来看待这条材料,则非常通顺。“田”也好,“邑”也好,都是可以给剥削者带来剥削收益的对象,但二者在形态上存在重大差异。对于一个具体的剥削者来说,他所得到的一批剥削对象,其中可能既有“邑”,又有“田”,如果其中来自“邑”的收益多,则简称其为“邑”,如果来自“田”的收益大,则简称为“田”。

5.关于“土”与“田”的区别。

研究先秦土地制度者对有关土地买卖的资料极感兴趣,而春秋时期确有一条资料谈到“土”的买卖,该文见于《左传·襄公四年》:

公曰:“然则莫如和戎乎?”(魏绛)对曰:“和戎有五利焉:戎狄荐居,贵货易土,土可贾焉,一也。……”

这里的“土”与“田”并不一样,当为疆土之意。《大盂鼎》曰:“●我其遹省先王受民受疆土。”《左传·定公四年》曰:“聃季授土,陶叔授民。”都是在这个意义上。疆土是一个大的区划,通常作为国与国之间界限,而且一般都是大致的,并非后世那样精确,如《左传·定公四年》所述:“少皞之虚”、“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殷虚”等等,其意只在于对统治者之间划定界限,并不包含实现剥削关系的内容。而且就《襄公四年》所说戎狄之“土”而言,其显非耕地,由“荐居”可见,孔颖达疏曰:“服虔曰:荐,草也。言狄人逐水草而居,徙无常处。”与此相对,“田”,则具有比较精确的界限,设立有“封”或“疆”,如我们在《散氏盘》和《五祀卫鼎》中所看到的那样,其面积一般较小,不仅明确是耕地,而且是仅仅用于实现剩余劳动的耕地,它所体现的主要是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之间的关系,当然,在次要的意义上,它也反映剥削者之间如何分割剥削收入的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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