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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前资本主义公社问题

在古代历史的研究中,在亚细亚生产方式等理论问题的讨论中,公社是经常被使用的一个概念。前资本主义的公社究竟是什么?这似乎不成问题,通常人们把土地公有制作为其基本特征,将它看为原始社会的组织形式,或这种组织形式在阶级社会的遗存。然而,这种理解与马克思、恩格斯的一些论述直接矛盾。例如,马克思说,在日耳曼的公社中,“公社所有制仅仅表现为个人所有制的补充”(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4页。);恩格斯说,马尔克可以通过移民在地主的土地上定居下来,土地所有权归地主,公社成员必须缴纳代役租(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63页。)。他们认为,公社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一直存在着,恩格斯说,公社“在数千年中曾经是从印度到俄国的最野蛮的国家形式即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97页。)。看来,他们并不认为土地公有制是公社必需基本特征,也不认为公社仅仅是原始社会的特征性存在。研究两周土地制度无法回避公社问题,因此,在展开具体讨论之前,有必要廓清公社概念的基本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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