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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社会形态说误以社会经济形态概括社会形态

五种社会形态说的第二个缺陷是以社会经济形态囊括所有的社会形态。

五种社会形态说将社会形态等同于社会经济形态,例如斯大林就是根据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一定的生产力和与其相适应的一定生产关系的总和——的不同,将整个人类社会历史划分为五种社会形态。这种学说把生产关系即经济的关系作为社会唯一的基础性关系,认为不同社会形态的根本区别在于生产关系的不同,而生产关系的核心内容就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即“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生产资料由谁支配”(斯大林:《列宁主义问题》,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48页。)。这种理解已经深深渗入绝大多数马克思主义史学家的思维之中,其实,社会形态并不等同于社会经济形态,斯大林的理解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本意。

在本章第一节中,我们已经作过叙述,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人类最早的社会关系是婚姻、血族的关系,即人自身生产关系,而并非经济的关系。所有制是较晚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曾经有过并不存在所有制的历史时期。“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20页。)。既然人类早期社会唯一的或主要的社会关系是婚姻与血族的关系,斯大林作为经济关系核心内容的所有制又是在较晚的历史时期才产生的,那么,在人类早期历史上,斯大林所定义的社会经济形态是不可能存在的。显然,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存在着经济的社会形态与非经济的社会形态之分。在所有制产生之前,社会结构是以婚姻血族关系为基础的,所有制产生之后,才开始有了经济形态的社会结构,而经济形态的社会又必然与经济上的排他、掠夺、奴役以至剥削联系在一起。因此,试图以社会经济形态囊括所有的社会形态,并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本意。

在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的讨论中,有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在19世纪70年代接触到摩尔根《古代社会》之前,马克思对“原始社会”所知甚少。且不说五种社会形态说对“原始社会”所下定义的科学与否,仅就阶级产生之前存在过这样一个社会历史发展阶段而言,上述看法并不全面。固然,在摩尔根之前,马克思对这一阶段的具体社会结构不可能有太多的了解,但这并不妨碍从逻辑上对它进行推想和把握,如我们在第一节所列举的许多论述所表明的。正确的思维可以大大超前、跨越于已经掌握资料的局限。这一时期婚姻血族关系是社会唯一或主要的关系,它是社会结构的基础,这便是马克思和恩格斯逻辑推导的结论,这个结论为摩尔根等民族学家和人类学家所证明、所充实,因此1884年恩格斯又重申了上述观点,并声明:“摩尔根在美国,以他自己的方式,重新发现了40年前马克思所发现的唯物主义历史观。”(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9页。)这也说明,马克思、恩格斯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是一贯的,俄国民粹主义者米海洛夫斯基攻击恩格斯将摩尔根的理论与历史唯物主义强行联系在一起,则仅仅表明了他对马克思主义的无知。

如果我们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经济的社会形态与非经济的社会形态之思想的理解是正确的,那么,这个思想就为理解马克思、恩格斯有关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言论提供了钥匙。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资本主义以前的三种所有制形态:“部落所有制”、“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既然是所有制,是经济形态的社会,那么阶级的存在就是必然的,对应于这三种所有制形态的分别是“隐蔽地存在于家庭中的奴隶制”、“奴隶制”、“农奴制”(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5~28页。)。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马克思说:“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487页。)既然是社会物质生产关系的总和,即经济的社会形态,所涉当然是阶级已经产生后的社会历史阶段。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说:“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的几个时代。”(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9页。)既然是社会经济形态,就必然包含阶级关系的内容。后几种生产方式不用说,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马克思在与此同时撰写的《手稿》中明确描述说:“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和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剩余产品……不言而喻地属于这个最高统一体”,“单个的人从来不能成为所有者,而只不过是占有者,实质上他本身就是作为公社统一体的体现者的那个人的财产,即奴隶”,是“普遍奴隶制”(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3、493、496页。)。显然,亚细亚生产方式应当归入阶级社会的范畴之内。

以上理解是否与历史唯物主义相抵牾呢?笔者认为,这样才真正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一直反对把他们的历史唯物主义歪曲为经济唯物主义,恩格斯对此作过许多阐述,他说:“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与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460页。)现实生活的生产与再生产包括什么内容呢?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提出了“生产物质生活本身”、需要的满足和“新的需要的产生”、人自身生产三个因素,统称其为“生命的生产”,并指出其“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1~33页。)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又提到两种生产,一种是物质生产,一种是“与消费同一的生产”,即“在吃喝这一种消费形式中,人生产自己的身体”,“在第一种生产中,生产者物化,在第二种生产中,生产者所创造的物人化。”(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8页。)两种生产缺一不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一版序言中,恩格斯予以更清晰的解说:“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是物质生产,一是人类自身的生产,“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当劳动不够发展、社会财富较少时,社会制度就“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当阶级的产生炸毁了“以血族关系为基础的这种社会结构”,“组成为国家的新社会取而代之”的时候,“家庭制度完全受所有制的支配”(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0页。)。可见,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始终把人自身的生产置于重要地位,与物质生产同等看待,认为在阶级产生之前人自身生产关系是社会结构的决定性因素。当然,恩格斯多次讲过:“经济条件归根到底制约着历史的发展”,但他又作注解说:“种族本身就是一种经济因素”(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99页。),显然,他这里所谈的经济条件仅仅是相对于思想、政治条件而言,包含了物质生产和人自身生产两个方面。恩格斯坚持的两种生产的理论受到两方面的攻击。一方面来自马克思主义阵营,第二国际的理论家们激烈攻击恩格斯关于两种生产的论述,德国社会民主党理论家库诺就说,恩格斯“毫无批判地全盘接受”了摩尔根的思想,恩格斯的有关论述“不是马克思和恩格斯自己推导研究的有机的结果,而是人工地嫁接出来的”,“完全打破了唯物史观的统一性”(〔德〕亨利希·库诺夫:《马克思的历史、社会和国家学说》第2卷,商务出版社1988年版,第508、485、522页。)。苏联马克思主义研究家们也指责“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序言中犯了一个错误”(〔苏〕罗森塔尔、尤金编《简明哲学辞典》,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402页。)。一方面则来自马克思主义的敌人,俄国民粹主义者米海洛夫斯基说,摩尔根的理论“是一个完全与经济唯物主义理论无关、一点也不知道这个理论的人找到的”,“是借助于非经济因素找到的”,恩格斯将“经济唯物主义”“附合”于摩尔根的理论(转引自《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30、128页。)。他们的共同失足之处,就是把历史唯物主义曲解为经济唯物主义,列宁对此批驳说:“你究竟在马克思或恩格斯的什么著作中看到他们确实谈到经济唯物主义呢?他们在说明自己的世界观时,只是把它叫做唯物主义而已。他们的基本思想……是把社会关系分成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怎么,难道米海洛夫斯基先生以为子女生产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吗?”(列宁:《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31页。)因此,要正确、完整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必须充分考虑人自身生产及其生产关系。当然,如何科学地描述历史唯物主义体系,今天仍是我们面前的一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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