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已经作过叙述,第一种所有制形态部落共同体所有制,必然带有剥夺他部落的“无机体”自然物、并必将发展到统治和奴役他部落的性质,奴隶制和农奴制是其必然的发展,因此,剥削是其必然包含的内容。由于剥削产生的具体过程不同,从一开始,就形成了两种不同类型的剥削形式。
一种剥削形式,是征服者不改变被征服者共同体内部的社会结构,将其整体作为统治和剥削的对象,要求其服从统治,按规定缴纳贡赋,有时或委派贡赋征集人和监督人。如中美洲的阿兹特克人,“如果他们占领了这座城市(实即居民点——引者注),他们就征收沉重的实物贡赋,并留下赋税征集人来监督支付,但不改变原来的制度、法律和政府。”(乔治·彼得·穆达克:《我们当代的原始民族》,四川民族研究所1980年版,第242页。)这种剥削形式使被征服共同体逐渐演变,其中许多共同体变化为曾广泛存在过的作为专制主义政权基础的农村公社。
另一种剥削方式,是征服者把被征服者完全从其原属共同体中脱离出来,将其个人人身置于自己的统治之下,变为奴隶。这些奴隶开始并不像在古典奴隶制社会中那样命运悲惨,如早期日耳曼人的奴隶,“每人都有自己的一所房屋和一个家庭。……奴主只从奴隶那儿索取一定数量的谷物、牛和衣服;奴隶的从属关系仅此而已。……笞打奴隶、囚禁奴隶或罚奴隶作苦工的事是很少遇到的。”(塔西佗:《阿古利可拉传、日耳曼尼亚志》,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7页。)类似的情况在我国西南少数民族中也可以看到。他们似乎带有浓厚的氏族收留养子的色彩。这些奴隶,随剥削者内部所有制发展状况的不同,主人也不同。开始,由于统治者内部私有制尚未充分发展,奴隶便归集体公有,这种状况后来也存在,如亚里士多德时期,在克里特岛各城市所占领的一些岛屿上就有成群的奴隶,他们耕种供养全体公民的国有土地(拉法格:《财产及其起源》,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58页。)。以后,随着共同体内私有制的发展,奴隶也逐渐成为家庭或个人的私产。
部落共同体所有制时期及后来以奴隶制和农奴制为基础的各种所有制时期,这两种剥削形式都是并存的,它们同样是以被剥削者人身被控制为前提,只是控制的形式不同而已。当然,由于自然条件、历史条件等等的不同,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剥削形式占据了统治地位,从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社会发展道路。例如以古代社会而言,在中国的西周,占主导地位的是第一种剥削形式,即对“殷民六族”、“怀姓九宗”之类的整体剥削,周王不必“料民”、干预被剥削者共同体内部的事务,与此同时,也有少量奴隶,从事家务、仆役劳动及少量的农业生产。在古罗马,占主导地位的是第二种剥削形式,大批奴隶的劳动维持着罗马的繁荣,但同时在东部一些行省第一种剥削形式占据了主导地位,这正是东西罗马最终分裂并走上不同道路的根本原因。
在一定条件下,这两种剥削形式是可以互相转化的。我们不仅可以看到农村公社成员被变为奴隶,也可以看到奴隶被变为农村公社成员,像新王国时期的埃及,阿蒙神庙便将大批奴隶移入农村公社,变为公社成员(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上古部分)》,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61页。)。一般来说,由于第一种形式对被剥削者状况的改变最小,因而不仅使剥削者易于管理,被剥削者也较易接受。第二种形式剥削的确立,不仅在统治者内部必须有使用奴隶劳动的现实需要和条件,而且要有一系列管理手段的建立。由于它对被剥削者状况变动很大,不仅被剥削者极难接受,剥削者也很难管理。因此,只要条件许可,剥削者就尽量使用第一种剥削形式,而不用第二种剥削形式。这样,就世界范围来说,使得大部分地区以第一种剥削形式作为主要形式。
在第一种所有制部落共同体所有制形成之日起,这两种剥削形式便同时存在和发展着,在不同的地区,它们各自占据了主导地位,这种状况,对后来的社会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甚至决定了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道路。了解这一点,对于把握世界历史的多线发展,对于理解两周土地制度的特有性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