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分析出发进行推论,马上就可以得到这样的结果:公有制和私有制不仅是对立的,也是统一的,和一切对立统一体一样。这里说它们是统一的,不仅指它们像“上”与“下”、“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一样,互为存在条件,互为参照系,互为补充,而且也是说它们在历史上是同时产生和确立的。这个说法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公有制与私有制互为存在的依据。由于所有制必须含有的排他性因素,任何公有制都只能是有限制的公有,它以排斥一个集团之外的其他人占有为前提和基础,因而并非该集团内外人们的公有。一定的物是“我们的”而不是“你们的”,在“我们”这一集团内部相对于集团以外的他人来说是公有的,但如果超越这种集团的界限来看,却不过是扩大化的私有而已。当然,“我们的”、“你们的”生产资料一经产生,随着社会本身的扩大以及其中社会关系的多样化,随着个人的生产活动从可能逐渐变为现实,其中必然会逐渐产生“我的”、“你的”生产资料,原始的公有制与私有制混沌为一体的所有制形态,必然分裂为公有制和私有制两极,并以这种对立的形态持续至今。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分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只是在近现代社会才达到顶点,发展成为极端对立的形态。
另一方面,公有制与私有制在它们对立存在的整个过程中是互相补充的。在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时代,私有制是公有制的必要补充,如拉法格所说:“个人财产是在原始公有制之下产生出来的,它不仅不与原始公有制相矛盾,像经济学家所说那样,而且是它的必要的补充。”(拉法格:《财产及其起源》,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41页。)而在私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时代,公有制又成为它的必需补充。例如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的社会之中,不仅有拉法格称为“古代起源的公有财产”(拉法格:《财产及其起源》,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29页。)的国有财产等等存在,而且还广泛存在过各种形式的农村公社,这种公社中有相当一部分其内部土地公有,它的公有制从爪哇、印度到俄国,“给剥削和专制制度提供最好的、最广阔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12页。)又例如在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国家掌握着大量的资产和企业,拉法格称此为“现代起源的公有财产”(拉法格:《财产及其起源》,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29页。),这种公有财产在当代已达到相当高的比例。本世纪70年代,英国国有经济产值在国民总产值中已占一半以上,国营企业投资已占全国投资总额的40%以上;法国国有经济在国民总产值中已占42%,国营企业投资额已占全国投资额的38%;联邦德国国有经济在国民收入中已占47.2%,在投资总额中占31%;美国国家资产价值已占全国国民财富的30%以上;日本国有经济在国民收入中已占25.3%,国有固定资本已占全国总固定资本的19.9%(转引自〔苏〕迈博罗达:《当代资本主义:所有制、管理和权力》,江苏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12~125页。)。国有经济的很大一部分用于生产基础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的建设,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以及社会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组织和调节作用。这种以国家所有制表现出来的公有制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必需补充,缺少了它们,资本主义社会无法运转,资本主义私有制也难以维持。
上面我们集中说明了公有制与私有制统一的一面,这并不是要抹杀或冲淡它们的对立,而只是想全面说明它们是对立统一体。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辩证关系决定了它们互为存在的条件和依据,哪一方也不可能单独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