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社会是否存在所有制,这个问题向来为人们所忽视,似乎不言自明,只能有一个肯定的答案:人一经产生就存在着所有制。通过前述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所有制并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物质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物化表现,如恩格斯所说:“经济学所研究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可是这些关系总是同物结合着,并且作为物出现。”(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533页。)因此,所有制有两个必需的要素:一、它必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二、它的实现必须以生产资料这种物作为中介或表现实体。当然,自人产生伊始,就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它是否一开始就与生产资料结合在一起,以物作为中介或表现实体呢?自人产生伊始,人就必须与一定的生产资料发生关系,但是这个物是否是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实现中介或表现实体呢?让我们先看看马克思和恩格斯是怎样论述的。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人类最早的社会关系是婚姻、血族的关系,即人自身生产关系,而并非经济的关系,也就是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实现不需要以生产资料作为中介。因此,这个时期不可能存在所有制。
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指出:“人和人之间的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关系是男女之间的关系。在这种自然的、类的关系中,人同自然界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而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同自然界的关系,就是他自己的自然的规定。”(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19页。)这就是说,人与人之间最早的社会关系是男女之间的关系,也即婚姻与血族关系,它同时是人和自然界的关系,是人的自然规定。一年以后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将这个思想进一步明确化:“家庭(即“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引者注)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着重号为引者所加),后来,当需要的增长产生了新的社会关系,而人口的增多又产生了新的需要的时候,家庭便成为从属的关系了。”(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2页。)这里是说,最初使社会得以构成的社会关系只有婚姻与血族的关系,它是唯一的社会关系,其他社会关系如经济关系等等是后来才产生的。十多年以后,马克思在其“一生的黄金时代的研究成果”(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46页。)政治经济学手稿中,又重申了这个观点。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说:“黑格尔论法哲学,是从主体的最简单的法的关系即占有开始的,这是对的。但是,在家庭或主奴关系这些具体得多的关系之前,占有并不存在。”(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9页。)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以下简称《手稿》)中,马克思又说:“部落共同体,即天然的共同体,并不是共同占有和利用土地的结果,而是其前提。”“这些前提本身并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表现为劳动的自然的或神授的前提。”作为劳动前提的这种自然形成的共同体,是“家庭和扩大成为部落的家庭,或通过家庭之间互相通婚[而组成部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编者所加],或部落的联合。”(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2页。)最早的社会有机体部落共同体由婚姻血族关系联结而成,它是占有土地的前提,经济关系例如部落共同体成员共同占有土地的这种关系,则是后来才产生的,此时它并非是使社会得以构成的因素。既然以生产资料为中介的社会关系尚未产生,所有制当然无从谈起。又过了二十多年,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一版序言中,恩格斯明确提出了“以血族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结构”的概念,他说:“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以血族关系为基础的这种社会结构”(着重号系引者所加),“由于新形成的社会各阶级的冲突而被炸毁。”(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0页。)由上述可见,马克思、恩格斯一贯认为,在阶级冲突产生之前,作为社会构成基础的唯一的社会关系是婚姻与血族的关系,即人自身生产关系,而不是经济的关系,因此,这个时期当然无法存在所有制。
那么,这个时期人与作为生产物质条件的自然界之间究竟有着怎样的关系呢?马克思对此作过许多论述。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他说:“自然界,……是人的无机的身体,……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不断交往的、人的身体。”(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5页。)他把此时的自然界直接规定为人的组成部分,人的无机的身体,认为人与自然界是直接的统一体。他又说:“异化劳动从人那里夺去了他的生产的对象,……夺走了他的无机的身体即自然界。”(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7页。)也就是说,在异化劳动产生之前,人与生产条件之间只是人同自然界的关系,等到异化劳动开始剥夺了一部分人的无机身体的时候,在生产物质条件上才开始反映出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内容。在《手稿》中,马克思又作了阐述:“正像劳动的主体是自然的个人,是自然存在一样,他的劳动的第一个客观条件表现为自然,土地,表现为他的无机体,而且还是这种作为主体的无机自然。”(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7页。)这时的生产条件只是人的组成部分,还不反映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而还不可能具有所有制的内容。
由于以上原因,马克思曾明确提出早期社会不存在所有制的观点。在《手稿》中,马克思批判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在所有权问题上的错误观点,说:“所有现代的经济学家,……都把个人自己的劳动说成最初的所有权依据”,于是,他们就导致出一个奇怪的结果,“所有权的基本规律不得不被搬到还没有所有权的那个时代去。”(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64页。)这就是说,人的劳动并非导致所有权产生的直接原因,而历史上也曾有过还不存在所有权的时代。可见,马克思认为早期的社会形态中并不存在所有制。不仅如此,马克思还谈到了将来社会中所有制的消亡问题,他说:“从一个较高级的社会经济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是十分荒谬的。甚至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75页。)土地失去了所有者,便不再反映出所有制关系,不再是所有制的实现物。土地是这样,土地以外的生产资料也可以这样。我们对马克思思想的这种理解还有一个旁证。1895年,马克思的女婿拉法格在献给恩格斯的《财产及其起源》一书中,也多次谈到了人类社会早期阶段并不存在所有制,他说:至今还有野蛮部落“一点也不知道什么是土地所有制(不论是个人的或集体的)”;“关于建立猎场的公有制——土地所有制的第一种形态,他们连想都没有想过”;“‘谁有土地,谁就要打仗’这句封建时代的谚语还在野蛮时代和公有制产生时代就被证实了。”(着重号为引者所加)(拉法格:《财产及其起源》,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35、51、52页。)恩格斯读过这部著作后,虽对其中个别问题提出了不同意见,但对上述观点并无异议(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34~436页。)。
综上所述,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最早的唯一的社会关系是婚姻与血族的关系,所有制等经济关系是后来才产生的,而生产的物质条件自然界起初直接就是人的组成部分,是人的无机体,在它上面并不表现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在早期人类社会中,人的物质生产活动是人的直接存在形式,一个人在现实的物质生产活动中与相应的自然界直接统一为一体,这样才成为一个现实的人。由于这时人的存在由两部分即作为有机体的人本身和作为无机体的相应自然界而组成,因此,人的物质生产活动只是人自身的运动形式之一,它并不成为当时具体的社会的构成依据。早期社会的形成首先在于人在自身生产中所必然结成的关系,即婚姻与血族的关系,这种关系将个人联结起来构成具体的社会,而这种社会的存在又将作为个人存在形式的物质生产活动联结成为社会的物质生产活动,在这个联结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直接就是婚姻与血族的关系,它不需要以任何生产资料为中介,因而社会的经济关系还不存在,使个人的物质生产活动转化为社会的物质生产活动的社会职能由人自身生产关系来执行,因此,婚姻与血族的关系就成为早期社会唯一的社会关系,成为社会结构的基础。在这样的社会之中,所有制当然还不能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