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周土地制度是先秦史研究中的重要课题,30年代以来就为学者所十分关注,本文从新的角度,对其重新进行了研究,并得出了一系列新的结论。文中首先探讨了与之有关的几个理论问题,指出应从生产关系来解释所有制而不是相反,并具体分析了所有制的本质与其起源;指出五种社会形态说并非马克思、恩格斯的学说,其有重大缺陷,社会形态分类应是多层次和多线的,并提出应从新的思路研究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指出前资本主义公社的基本特征并非公有制,而是其内部自成系统,自我调节,作为整体与外部社会发生经济以及社会的关系。然后以前述理论探讨为前提,具体分析了两周土地制度。认为,西周时期占主导地位的集团整体的剥削方式,决定了当时土地制度只涉及用以实现剩余劳动的那部分耕地,即“田”,被剥削者用以实现必要劳动的土地不在其管辖之下,由属于前资本主义公社的被剥削者集团内部自行控制和调节。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经济改革的基本内容,就是取消将被剥削者公社作为剥削关系的中间环节,国家对被剥削者的控制直接达于其最基本单位“家”,建立国家授田制度。战国时期的基本土地制度是国家授田制度,它包含了土地规划、土地关系、农业技术几方面内容。在战国田制研究的基础上,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重新考察了西周“井田”说,认为《周礼》系统的“井田制”不过是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变革所确立的国家授田制的反映,《孟子》系统的“井田制”相同,只是糅合进了西周的劳役剥削形式,它们都不是西周土地制度的反映。战国类型国家授田制度的崩溃始于秦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此后名田制建立。土地私有制自汉哀帝时开始有了较充分发展,但国家授田制度并没有完全消失,而是以授民以田和限制地主土地私有制过份发展两种形式继续存在,并在北魏开始的均田制中复活,直到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方正式宣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