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简所见两汉之际窦融集团对通货膨胀的治理及影响

 

内容提要:两汉之际的通货膨胀问题十分严重。其时,据守河西五郡的窦融集团针对世情,依次颁布执行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治理举措后,河西地区呈现出了民庶殷富、仓库有蓄的社会新景象。如此显著变化在动荡不已、物价暴涨的两汉交替过渡时期颇显特别。其中,像以谷为俸的“吏俸新制”不仅很好地抑制了通货膨胀的恶化,也在当时河西社会经济变迁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并且对东汉王朝钱谷各半的吏俸支付制度产生重要影响。

关键词:两汉之际 窦融集团 通货膨胀 治理 社会影响

 

通货膨胀是一个普遍的世界性经济问题。通货膨胀不仅仅是纸币流通时代所独有的特征,在金属货币通行的年代同样存在。近年来,中国古代的通货膨胀问题逐渐受到学界的关注,汉代的通货膨胀通常被认为是开我国古代社会通货膨胀问题的先河。而两汉之际恰值政权更迭、兵燹频仍、灾荒连连的过渡时期,此阶段的通货膨胀现象更具典型意义。其时,据守河西五郡的窦融集团虽偏安一隅,但依旧深受通货膨胀问题的困扰。由于研究视角不同,学界已有成果中未见专门讨论。[①]本文拟以汉简资料为中心,结合传世文献,尝试从经济学角度对此问题作进一步的探究。

一、两汉之际的通货膨胀及其表现形式

通货膨胀,是一个经济学术语。《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将其定义为:“通货膨胀是价格持续上涨的一种过程,或者从等同意义上说,是货币不断贬值的一种过程”。也就是说,在一定时期内物价水平持续性普遍上涨,市场上过多的货币追逐较少的商品,造成货币贬值,导致社会购买力下降,这种经济现象称之为通货膨胀。从其表现形式而言,价格持续上涨即货币不断贬值是通货膨胀的基本特征。在金属货币畅行的两汉之际,通货膨胀的特征尤其明显。

自王莽摄政以来就拉开了币制改革的序幕,市场中流通的货币数量较以前明显增多。《汉书·食货志》云:“更造大钱,径寸二分,重十二铢,文曰‘大钱五十’。又造契刀、错刀。契刀,其环如大钱,身形如刀,长二寸,文曰‘契刀五百’。错刀,以黄金错其文,曰‘一刀直五千’。与五铢钱凡四品,并行。”继而“乃罢错刀、契刀及五铢钱,而更作金、银、龟、贝、钱、布之品,名曰‘宝货’…… 六名,二十八品。”后又“罢大、小钱,改作货布……重二十五铢,直货泉二十五”,“与货布二品并行”。而据《汉书·食货志》:“自孝武元狩五年(前118)三官初铸五铢钱,至平帝元始中,成钱二百八十亿万余云。”280亿[②]的五铢钱最初与王莽所造之大钱、错刀并行。其后,王莽虽罢用五铢钱,然“百姓便安汉五铢钱,以莽钱大小两行难知,又数变改不信,皆私以五铢钱市买”[③]。据流传实物来看,新莽朝铸造发行的货币数量必定不少,如1983年河北易县凌云乡出土一批重约8.8公斤的古钱,除1枚西汉半两,3枚西汉五株外,其余皆为货泉,计2 605枚。1984年,陕西安康县城出土新莽货泉52.5公斤,仅有l枚五株钱,其均为货泉。1985年,安康市张滩乡出土10多公斤货泉,其中无一杂钱。[④]因而,在两汉之交市场上流通的货币数量必然很大。

王莽频繁的币制改革又引发私铸现象猖獗,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货币供应量。尽管王莽新朝“以私铸钱死,及非沮宝货投四裔”,但依旧是“犯法者多,不可胜行”[⑤],“民犯铸钱,伍人相坐……传诣钟官,以十万数”[⑥]。私铸行为难以禁绝,民间铸币数目不可小觑,纷纷流入市场,无疑会导致货币数量的增多。

新莽时期,货币贬值程度也相当严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是发行所谓的“大钱”,即钱币重量有所增加,但货币的面额价值却增加的更多,使货币的名义价值远远超过了钱币金属材料的本身价值。如王莽发行的“大钱”,钱重较五铢钱增加了2.4 倍,却作价为五铢钱的 50 倍,等于贬值19/20。[⑦]又如每个“小布”价值???三枚,重量的增加不过14倍,价值的增加却达30多倍;一枚“大黄布千”更要值“小泉”千枚,重量的增加不过23倍,价值的增加更达300多倍。[⑧]其二是,铸造钱体缩小、重量减轻的货币。钱币的实际金属含量远远低于名义重量,实际价值和购买力均大幅度降低。在出土的新莽货币中,剪边、磨边后的“小钱”较为常见。如1981年甘肃徽县曾出土1万余枚的古钱,其中就有大批新莽时期的剪边货泉,直径为1.4-1.8厘米。[⑨]1984年陕西宝鸡县周原乡出土一批王莽时期的钱币,剪边、磨边的货泉占总数的6.7%,平均重量1.83克。[⑩]可见,当时流通领域中存在着数量不菲的减重钱币。当这些减重后的“小钱”充斥于市场,必然引起物价上涨。

而与之相对应却是灾荒连连、战乱不休的社会现实,实际的货币需求量呈下降趋势。王莽新朝几与天灾相始终,《汉书·王莽传下》云:“惟即位以来,阴阳未和,风雨不时,数遇枯旱蝗螟为灾,谷稼鲜耗,百姓苦饥。”“自王莽末,天下旱霜连年,百谷不成。”[11]天灾之外,人祸不断。新朝外征四夷,内平盗贼。连年的战乱、疾疫致使“天下户口减半矣”[12]。人口锐减,生产遭到破坏,商品供给不足,市场上需求的货币量必然随之减少。但纵观这一时期,市场中货币的供应量远远大于需求量。截然相反的现实导致通货膨胀发生在所难免。

而两汉之交据守河西的窦融集团恰恰上承新莽败亡,下接东汉统一全国的过渡时期,通货膨胀问题自然也是其面临的一个社会经济难题。下面以汉简所记物价,选择建武初年的个别商品价格作为基点,连同西汉中后期的同类商品价格与其纵向比对,进而勾勒当时的物价变化状况。

(一)建武二年(26)前后部分商品价格

1.大麦、谷等粮食类价格

1. 恩籴大麦二石付业,直六千,又到北部,为业卖(买)肉十斤,直谷一石,石三千,凡并

《居新》[13]EPF22·13

2. 恩居觻得付业钱时,市谷决石四千         《居新》EPF22·16

例1、2均是选自“建武三年(27)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14]册,该册书记载的是建武二年十二月发生的事情。因此所记大麦、谷的价格也是当时市场物价的真实反映。其中,大麦一石3 000钱。谷有两种价格,在甲渠地区是每石3 000钱,在觻得县的市场上每石是4 000钱。

2.牛价

3. 商即出牛一头,黄特,齿八岁,平价直六十石,与交谷十五石为七十五石。育出牛一头,黑特,齿五岁,平价直六十石,与交

《居新》EPF22·4~5

例3亦是“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中所记内容,即在建武二年年底一头牛的价值约等同于60石谷,按照居延地区当时的谷价(即例1)折算,则一头牛的价格是180 000钱。

3.鱼价

据“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载,粟君雇佣寇恩将5 000条鱼从甲渠运送到觻得县贩卖,出发时估价5 000条鱼价值40万钱,一条鱼价值80钱。但实际上到觻得市场后,寇恩连同一头黑牛共卖了32万钱。那在觻得市场上鱼价大概是多少呢?出行时黑牛价值六十石谷(即例3),觻得的谷价每石4 000钱,则黑牛可以卖到240 000钱,剩余5 000条鱼共卖80 000钱,则每一条鱼价值16钱。

4.肉价与酒价

在例1中“肉十斤,直谷一石,石三千”。即建武二年年底时一斤肉相当于一斗谷,按照谷价折算,一斤肉价值300钱。

在居延新简中,还有两枚和肉价有关的简文也是建武二年前后:

4. 肉五十斤,直七石五斗

酒二石三斗,直四石六斗

凡直十二石一斗                  《居新》EPF22·237A

 

候长窦□

候长王恭

候长孟宪             《居新》EPF22·237B

(5)肉廿斤直谷三石,麦少石七斗,次吞时尚见□□,部候长吞远秦恭负石五斗                                   《居新》EPT65·99

例4、5一斤肉的价值皆是一点五斗谷,从其对应的比率来看,在西汉中后期少见,只可能是在新莽、窦融时期。例4简B面记有姓名,是领取肉、酒的人名,“”为勾兑符号。其中,“候长王恭”清晰可见,李振宏先生研究指出,王恭在更始三年(25)曾任吞远候长。[15]简文中“候长孟宪”与例5中出现的秦恭、时尚两人名姓都见于建武三年(27)、四年(28)简文,如:

6. ……候长孟宪、燧长秦恭皆知状,记到,验问明处言

《居新》EPF22·191

7. 建武四年三月壬午朔丁酉,万岁候长宪□燧●谨召恭诣治所先以证县官城楼守衙                             《居新》EPF22·328

8. ……验问恭,辞曰:上造居延临仁里年,廿八岁,姓秦氏。往十余岁父母皆死,与男同产兄良异居,以更始三年五月中除为甲渠吞远燧长

《居新》EPF22·330

9. 代成则,恭属尉朱卿、候长王恭,即秦恭到燧视事隧有鼓一,受助吏时尚。鼓常县坞户内东壁,尉卿使诸吏旦夕击鼓,积二岁。尉罢去,候长恭斥免,鼓在燧。恭以建武三年八月中         《居新》EPF22·331

例6是“建武三年误死马驹案(EPF22·187~201)”[16]中一枚简文,例7-9是“建武四年燧长秦恭失鼓案(EPF22·328~332)”[17]册。从中可知,秦恭在更始三年五月被除为吞远燧长,“积二岁”,即两年后(建武二年),候长王恭被斥免。在例4中有“候长王恭”,所以推测该简年代不会迟于建武三年。例5虽无法判断具体年代,但依据肉价一致、人物相同的情况,当和例4一样属于建武初期。

从例4“酒二石三斗,直四石六斗”可知,一石酒价值二石三斗谷,再按照居延地区的谷价折算,每石酒应为6 900钱。

(二)建武初期与西汉中后期同类商品价格的比较

1.与大麦、谷等粮食价格的比较。

10. 出钱百一十糴大麦一石,石百一十          《合校》[18]214·4

例10大麦每石110钱。虽然具体年代难以判断,但其价格与新莽前期相差不大。如:

11. 候史宋君长,入麦二石九斗,直泉二百卅,偿奉长。《敦》[19]362

12. □□□□□益□欲急去,恐牛不可用,今致卖(买)目宿(苜蓿)养之,目宿(苜蓿)大贵,束三泉。……市谷大贵□□□□□□□□□□□□□,麦百三十余,西未甫时贱□□□□□□□□       《敦》239A

例11、例12两枚简皆属于新莽时期。[20]前者一石麦约79.3钱。后者在谷价“大贵”的情况下,每石麦子130钱左右。如此,则在建武二年年底的大麦价格是新莽时期的30余倍。

在汉简记述中谷常是粮食类的总称。如:

13. 用谷廿七石六斗,其十六石粟,十一石六斗麦 《合校》177·16

14. 出谷四百六十四石,其廿九石粟,二百九十石糜,百卌五石麦,三月以食戍卒二百卌人,人廿                    《合校》甲附·8

因此,谷的价格当指粟、麦、糜等粮食的价格。粟价与麦价相当,如《敦》361:“亭长王寿卿,入粟三石三斗,直泉二百六十四,偿奉长。”该简也属于新莽时期,每石粟为80钱,则粟与麦的价格约为1︰1。陈直先生通过对大量汉简所记粮食价格比勘后指出:“西汉中晚期,河西一带粟价,每石皆在百钱上下。”[21]又,《合校》26·9A:“穈三石,直三百六十”,则每石为120钱。根据例1“大麦二石”价值“六千”,“谷一石,石三千”,可知大麦和谷的价格之比亦在1︰1。结合以上简例可知,河西边地的谷价一般每石大致百余钱左右。那么同样,建武二年年底的谷价相比西汉中后期,也暴涨了30余倍。

2.与牛价的比较

牛价,《合校》24·1B:“用牛二,直五千”,一头牛价为2 500钱;《合校》37·35:“服牛二,六千”,则3 000钱一头牛;EPT53·73:“牛一,直钱三千五百。”即一头牛价3 500钱。《九章算术》卷七记载“牛价三千七百五十”[22],这与西北边地牛价大致相当。依次推断,一头牛的价格当在3 000钱左右。而建武二年年底的牛价,是常态下牛价的60余倍,也明显畸高。

3.与鱼价的比较。

15. 出鱼卅枚,直百□                    《合校》274·26A

16. 一石凡四斗,并负掾鱼卅头,直谷三斗  《居新》EPT65·33

例15简文不全,但依文意,鱼的总价值约在100-199钱之间,则每条鱼在3.3-6.6钱。例16计算可知,每条鱼值谷1升,按谷的常价折合,则一头鱼价值1钱。而建武二年年底在觻得市场上一条鱼的售价是16钱。相比之下,其涨幅最大达到16倍,最小也接近3倍。

4.与肉价、酒价的比较。

敦煌、居延汉简中所记肉价最低者一斤3钱,最高者约是12钱每斤。如《敦》1701:“广武隧□□买肉廿三斤,直钱二百七”;《合校》 173·8A,198·11A:“肉十斤,直卅。” 此外,有一条新莽时期的肉价记录,《敦》309:“肉十斤,直二石亖斗八升。”以每石粮食百钱的价格折算,可知一斤肉约25钱。建武二年年底一斤肉价值300钱,与之相比较,是西汉中后期最高价格的25倍。是新莽时期的12倍。

记载有酒价的简文分别是:

17. 酒一石八斗,直二百七十。       《敦》776

18. 出钱百六十,沽酒一石六斗。     《悬泉》[23]Ⅱ0113②:24

19. 出百卅,沽酒一石三斗。           《居新》EPT51·223

20. 酒二石,直二百八十               《释粹》[24]EJT21·6

例17酒一石值150钱。例18、19酒价都是一石100钱。例20是“劳边使者过境中费”册中一枚,被认为是王莽地皇三年22之物。其酒价是每石140钱。因此,前述例4建武三年之前,一石酒的价格为6 900钱。计算可知,这时的酒价是西汉中后期的46-69倍左右。是王莽末年的50余倍。

为了对比更加明晰,现将上述涉及到的物价制成简表如下(表1):

表1:建武三年前后与西汉中后期、新莽时期河西物价类比表

时 间

商 品

西汉中后期

新莽前期

建武二年左右

后者与前二者的比例关系(倍数)

价格(钱)

价格(钱)

价格(钱)

大麦(石)

110

——

3 000

27.3

麦(石)

——

79.3-130

(2 400-3 900)

(30)

谷(石)

100

——

3 000-4 000

30-40

牛(头)

2 500-3 500

——

180 000

51-72

肉(斤)

3-12

25

300

25-100\12

酒(斤)

100-150

140

6900

46-69\49

鱼(头)

1-6.6

——

16

2.4-16

说明:括弧内的价格是按照建武二年粮食价格的涨幅比例推算的近似值。

王莽秉政后,先后四次改革币制,本“企图以货币改制来挽救摇摇欲坠的统治”,“结果适得其反”。[25]屡次更改币制,以致“每一易钱,民用破业”[26]。依据货币流通规律,在一定时期内,当货币流通速度不变的条件下,要保持货币价值的基本稳定,货币的发行量应与现实中的商品价格总额成正比。而新莽末东汉初,民族、阶级矛盾尖锐,兵燹四起,生产破坏,农田荒芜,民众无法安心农作,粮食紧缺,私铸泛滥,货币贬值严重。在流通环节中货币数量增加的情况下,粮食等物品却极度匮乏,以致供需无法达到内在平衡。粮食价格犹如火箭般迅速蹿升,“地皇二年……北边及青徐地人相食,洛阳以东米石二千”[27];“王莽末,天下旱蝗,黄金一斤,易粟一斛”[28];又如《后汉书·范升传》云:“时莽频发兵役,征赋繁兴……藜藿不充,田荒不耕,谷价腾跃,斛至数千。”[29]可见,无论是中原地区还是西北边地,各种物价较西汉中后期均呈现出普遍上涨的态势,并且个别商品价格暴涨畸高。毋庸置疑,此时期的通货膨胀已是相当的严重。

二、“吏俸新制”——窦融集团应对通货膨胀的核心之举

(一)窦融集团与“吏俸新制”的颁布

窦融集团,即指以张掖属国都尉窦融为首的金城、武威、张掖、酒泉、敦煌五郡长吏及地方豪俊组建而成的据守河西的地方集团势力。窦融曾仕于新莽朝,在王莽败亡、更始政权入驻长安后,遂降于更始,被举荐为巨鹿太守。《后汉书·窦融列传》云:“融见更始新立,东方尚扰,不欲出关,而高祖父尝为张掖太守,从祖父为护羌校尉,从弟亦为武威太守,累世在河西,知其土俗,独谓兄弟曰:‘天下安危未可知,河西殷富,带河为固,张掖属国精兵万骑,一旦缓急,杜绝河津,足以自守,此遗种处也。’”于是,窦融言请更始政权欲出河西,辞让钜鹿太守。此举获得更始允许后,随即被授予张掖属国都尉,“融大喜,即将家属而西。既到,抚结雄杰,怀辑羌虏,甚得其欢心,河西翕然归之”。[30]

窦融集团据守河西时期,正值两汉交替之际,在中原纷乱动荡的局势下,相对安稳的河西成了中原士人和流民避难的理想住所。然而当时严峻的通货膨胀形势困扰着每一个集团势力。窦融集团与隗嚣、公孙述等其它割据势力纷纷建王称制不同,始终尊奉东汉王朝为正朔。偏居一隅的地理位置与政治方向上的正确抉择,使得免于战火袭扰的窦融集团可以集中精力致力于通货膨胀的治理。

“吏俸新制”,是建武三年四月窦融集团颁布的吏员俸禄令。这份吏员俸禄令不同于西汉、新莽旧制,明确规定执行以谷为俸的新制度。具体内容见于甲渠侯官遗址破城子第22号房屋所掘获的居延都尉府吏员奉谷册, 为了便于讨论,兹将简文胪列于此[31]

居延都尉      奉谷月六十石              《居新》EPF22·72

居延都尉丞    奉谷月卅石                《居新》EPF22·73

居延令        奉谷月卅石                《居新》EPF22·74

居延丞        奉谷月十五石              《居新》EPF22·75

居延左右尉    奉谷月十五石              《居新》EPF22·76

●右以祖脱谷给岁竟壹移计                《居新》EPF22·77

居延城司马、千人、候、仓长、丞、塞尉    《居新》EPF22·78

●右职闲,都尉以便宜予从史令田          《居新》EPF22·79

建武三年四月丁巳朔辛巳,领河西五郡大将军张掖属国都尉融移张掖居延都尉,今为都尉以下奉各如差,司马、千人、候、仓长、丞、塞尉职闲,都尉以便宜财予从史、田吏,如律令              《居新》EPF22·70

六月壬申,守张掖居延都尉旷、丞崇告司马、千人官,谓官县写移,书到,如大将军莫府书律令。  掾阳、守属恭、书佐丰 《居新》EPF22·71A

从令文可知,在建武三年四月,“吏俸新制”是以窦融“领河西五郡大将军张掖属国都尉”的名义下达,对张掖居延都尉、都尉丞、居延县令、县丞等职官的俸禄数额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他千人、候、塞尉等较低秩别吏员的俸禄,由居延都尉“以便宜财予”。“财”通“裁”,裁定、裁制之意。即按照已经明确规定了的职位较高吏员俸谷数量为参照,进而合理分配制定其他秩级较低吏员的俸额。

“吏俸新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吏员俸禄皆以谷支给。

汉代官吏的俸禄,在西汉时主要以钱币为主,新莽以实物为主,东汉时则半谷半钱。[32]建武三年四月距窦融进入河西已有四年之久[33],在此期间,河西地区官吏的俸禄是怎样的形式呢?史籍中没有直接的参考资料,但据相关汉简可做一些推测。如:

21. 出赋钱六百,给万岁燧长王凤六月奉    《居新》EPT4·59

22. 夏侯谭二月禄:布三丈六尺,帛二丈六尺,三月壬午自取

《居新》EPT27·10

例21中的“王凤”,与其相关的简文都很整齐,李振宏先生认为其在更始年间担任燧长一职。[34]另,据简文他的俸禄是以钱发放的,则不会是在建武三年“吏俸册”颁布后,同时,文字描述中及书写上也没有新莽时期的一些特征,出土的居延新简为建武八年(32)以后的简文甚少,故此条简文当为建武三年之前。例22中,居延汉简中夏侯谭的简文较多。有学者认为,夏侯谭在新莽后期至建武初年担任“甲渠候官掾”应是可以肯定的。[35]又据李振宏先生研究,夏侯谭的“主要任职年代应是建武初年到建武七年(31)以后”[36]。建武三年四月窦融集团颁布了以谷为俸的新制,此例中夏侯谭领取的俸禄是布与帛。则排除了建武三年之后的可能。那么,可以估测在窦氏集团推行新制前,河西地区官吏的俸禄是钱币、布、帛等交互并用。

以常理推之,官吏俸禄的发放,形式是次要的,重要的是俸禄数额的多少和其所体现的价值高低。窦融集团为何不沿用河西地区钱币与布、帛并用的俸禄形式,而要在建武三年四月专门出台以谷为俸的新吏俸制,并且明确规定都尉府不同秩级吏员的俸谷数量?笔者认为,这与当时严重的通货膨胀形势密切相关。

(二)“吏俸新制”对通货膨胀的抑制

以谷为俸是“吏俸新制”的最大变化,也是窦融集团的一项革新之举。

古代农业社会,“王者以民为天,而民以食为天”[37],粮食安全受到高度重视,《礼记·王制》:“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38]粮食价格也理所当然的成为百价之基。在汉简中常见以粮食作为等价物的事例,如例1、4、5、16等等。粮食价格的上涨必然引发其它商品价格上升的连锁效应。如何从根本上抑制通胀局势,保持经济平稳发展?以谷为俸新制的出台,引导当时社会以粮食作为等价交换物,对抑制通胀局面,可谓切中时弊。

以西汉中后期吏俸与窦融集团颁布的“吏俸册”作对比分析,“吏俸新制” 的重要意义就十分明了。西汉官吏俸禄情况,前贤陈梦家先生的《汉简缀述》、今人李天虹先生的《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中均有精辟论述[39]。笔者在此基础上,拟对“吏俸册”与西汉俸禄进行比较。

“吏俸册”要与西汉中后期比较,各级吏员俸禄数额标准的确定是前提。西汉中后期对低级官吏曾有两次益俸。一为宣帝神爵三年(前59),《汉书·宣帝纪》:“益吏百石以下奉十五。”[40]二是成帝绥和二年(前7),《汉书·哀帝纪》:“益吏三百石以下奉。”[41]准此,则塞尉、丞、候长、士吏、令史、候史、尉史、燧长等官吏都在益俸行列。在汉简中,百石、佐史等秩别的吏员月俸都有两种,这种同官不同俸的情况,陈梦家先生指出是益俸前后的差别所致。[42]但在汉简中又存在一些特例,比如,《居新》EPT51·239的元帝永光五年(前39年)、《居新》EPT51·234中元帝建昭三年(前36年)、《居新》EPT51·409元帝建昭五年(前34年)的俸禄簿记载,燧长、候史、佐史等吏员的月俸禄是600钱,一如宣帝神爵三年益俸之前。“似乎表明,神爵三年的诏书益俸在边塞并未推行,候长等俸额的变动当因绥和二年诏书而起。”[43]或认为“神爵、绥和的两次益俸,可能是临时性的加薪,其标准未变”[44]。由于可资明证的材料不足,所以诸家也只能是推测之论。

前述中,曾列举了例21,并判定该简年代上是属于窦融集团据守河西的初期,燧长的月俸为六百钱。这和神爵三年益俸前的标准一致。此外,在额济纳汉简中有这样一枚简:

(23)居延甲渠止北燧长,居延累山里赵宣,入奉泉六百,还

《额》[45]2000ES7SF1·13

依据该简特征,属王莽时期,燧长的俸钱为六百。以钱为俸,应是王莽天凤三年(16)俸禄改制以前的记录。这似乎表明在王莽时期沿用的也是神爵三年益俸之前的标准。新莽败亡之后,窦融多恢复西汉旧制(如河西的地名、官名、钱币称谓等等),因而,窦氏集团颁布的“吏俸册”所依照的俸禄数额参考西汉旧制标准的可能性极大。故在本文中采用益俸前的月俸标准。

综前所述,将“吏俸新制”所规定的主要属吏月俸与西汉中后期对照,列表2如下(括号内的数字为类比推算结果):

表2:建武三年居延都尉府主要属吏月俸与西汉对照表

官名

秩别

月俸钱数(西汉)

月俸谷数(建武三年)

居延都尉

比二千石

12 000

六十石

都尉丞

六百石

6 000

卅石

居延令

6 000

卅石

6 000

(卅石)

千人

比六百石

(3 000)

(十五石)

城司马

(3 000)

(十五石)

居延丞

三百石

(3 000)

十五石

居延左右尉

(3 000)

十五石

仓长

(3 000)

(十五石)

塞尉

二百石

2 000

(十石)

2 000

(十石)

候长

百石

1 200

(六石)

士吏

1 200

(六石)

令史

斗食

900

(四石五斗)

尉史

佐史

600

(三石)

候史

600

(三石)

燧长

600

(三石)

在表2中,候在汉简中也见比六百石秩别,月俸是3 000钱,此处按六百石列入,和居延令同秩。千人、城司马为比六百石,参考候的秩别为比六百石时,月俸是3 000钱的事例,故这里将比六百石的月俸定为3 000钱。张家山汉简《秩律》中,规定当时县令、长之长吏的俸禄有八百石、丞、尉四百石;长吏六百石,丞、尉三百石;长吏五百石,丞、尉三百石等几种。[46]因此,居延丞、居延左右尉取三百石,月俸约3 000钱。其余,塞尉、候长、燧长等月俸按照简文记载取西汉旧制。按照“吏俸新制”,居延都尉(比二千石),都尉丞、居延令(六百石),居延丞、居延左右尉(三百石)三者之间的月俸谷数之比为4:2:1。西汉旧制月俸钱数之比与此同。依次比例,推算出二百石及其以下官吏的俸谷数额,如塞尉,官秩二百石,月俸2 000钱,和比二千石官、六百石官俸钱相比,可得俸谷约是十石。余者类推。

这样,我们就可以把这二者进行比对。依照西汉时谷价每石100钱左右来衡量,居延都尉的月俸可以购买120石粮食,候长月俸可买12石,尉史月俸可买6石。当窦融集团颁布“吏俸新制”后,吏俸的发放变钱币为谷,居延都尉的月俸为60石谷,候长月俸6石谷,尉史月俸3石谷。显而易见,各级官吏的俸禄皆缩减了二分之一。此时,居延都尉月俸六十石谷和西汉时期月俸12 000钱的使用价值是同等的。换算可得,每石谷的价值为200钱。也就是说,“吏俸新制”推行以谷为俸的做法,使得粮食本身的价值增大了。较西汉,增大了2倍。于是,在粮食紧缺、物资匮乏的现状下,当以粮食作为等价物时,其它物品的价格自然也就下降了。如前举例4中,“酒二石三斗,直四石六斗”,按照居延地区的谷价3 000钱每石折算,一石酒应为6 900钱。实行“吏俸新制”的标准后,粮食价值增大2倍,二石三斗酒只能值二石三斗粮食,折算钱数,一石酒价值3 000钱。相比前者,酒价回落了二分之一多。

“吏俸新制”是“鉴于币制崩毁、物价飞腾,全以谷物付俸,具有进步意义”[47]。很显然,以谷为俸的“吏俸新制”, 以粮食代替钱币的俸禄制,还可引导社会以粮食作为一般等价物,充分发挥粮价为百价之基的轴心作用,促使粮价回落,这既有利于鼓励农业生产,又制止了物价上涨,达到了抑制通货膨胀的目的。

三、窦融集团治理通货膨胀的其它措施及影响

窦融集团在建武三年颁布“吏俸新制”后,又陆续采取了其它一系列治理通胀的对应之举,收效显著,且影响甚巨。

(一)窦融集团治理通胀的其它举措

第一,严禁私铸,收归铸币权。

民间私铸问题是汉代社会的一个顽疾,历来备受重视,政府一贯严厉打击私铸行为。如《合校》20·12A所记:“元康元年(前65)十二月辛丑朔壬寅,东部侯长长生敢言之,侯官官移太守府,所移河南督尉书曰:诏所名捕及铸伪钱盗贼亡未得者牛延寿、高建等廿四牒书到搜。”政府不遗余力逐捕私铸钱币的罪犯,有助于维持币制的稳定。窦融集团也针对新莽朝以来的私铸泛滥现象,在建武六年(30)出台了严禁私铸的法令:

奸黠吏民作使宾客私铸作钱,薄小、不如法度及盗发冢公卖衣物于都市,虽知莫谴苛,百姓患苦之。书到,自今以来独令县官铸作钱,令应法度。禁吏民毋得铸作钱及挟不行钱,辄行,法。    《居新》EPF22·38A~39

私铸猖獗,所造钱币“薄小、不如法度”,货币的价值遭到严重贬损。当大量多余的货币流入市场,导致货币发行量超过实际需求量。“钱益多而轻,物益少而贵”[48],“奸钱日多,五谷不为多”[49],这必然扰乱市场秩序,诱使商品价格不断上扬,终会引发恶性通货膨胀。窦融集团“禁吏民毋得铸作钱及挟不行钱”,并且“独令县官铸作钱”,收归铸币权,扭转农人弃本逐末,不事五谷,专营铸钱之非法行径,这对恢复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重要意义。

第二,禁杀马牛,保护农业生产。

如要抑制通货膨胀,必须要有相对充裕的商品供给,以达到与市场流通中的货币总额基本对等。以谷为俸的“吏俸新制”颁布后,窦融集团亟需改变粮食极度匮乏的局面。粮食供应有保障,发展农业生产是根本。马与牛在农业社会有举足轻重的角色。牛为农业之本、农人之资而备受政府重视,马匹不仅是抵御匈奴寇抄的战争之基,也是农业生产的常用工具。建武四年(28),窦融集团发布律令,诏告各级官吏,严禁屠杀马牛:

建武四年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府移使者□所诏书曰:毋得屠杀牛马。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屠杀马牛者,敢□□

《居新》EPF22·47A

“四时言”在汉简中较常见,这里的四时应是随时之意,意指只要有“屠杀马牛”的情况发生,所辖诸部吏员就要及时向上级汇报。窦融集团禁止屠杀马牛,促进农业发展,增加粮食产品供给,这对平抑通货膨胀有非凡的意义。

第三,厉行节约,反对奢靡。

奢靡和浪费犹如一对孪生兄弟,经常会助推或刺激通货膨胀的持续或恶化。奢靡浪费行为助长了人们对资源的占有欲和无限制使用,消费者互相攀比,讲究排场,购买稀缺商品,加剧了市场上商品的紧缺程度,推动部分了物价节节攀升。有汉一代,嫁娶奢靡之风盛行。两汉之际经济破弊,但奢靡之风却长盛不衰。历仕新莽、更始的桓谭在东汉初向光武帝上疏“陈时政所宜”中指出,“今富商大贾,多放钱货……是以众人慕效,不耕而食,至乃多通侈靡,以淫耳目”[50]。在两汉之际物资匮乏,粮食畸高的时期,如若放纵嫁娶奢侈,一则使得普通的百姓背负沉重的经济压力,不利于社会生产的正常发展。二则必然助推物价飙升,造成恶性循环。窦融集团曾严禁“嫁娶奢靡”:

建武四年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诏书曰:吏三百石、庶民嫁、聚毋过万五千,关内侯以下至宗室及列侯子娉、娶各如令。

《居新》EPF22·45A

官吏三百石及其以下和庶民在婚嫁费用上不得超过15 000钱,关内侯以下至宗室及列侯子聘娶费用各有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了对个别紧缺商品的更多需求,避免了社会有效供给不足造成的物价上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通货膨胀。

(二)影响

窦融集团先后颁布执行了一系列针对通货膨胀的应对举措,产生了十分显著的效果,有力地促使了当时物价的迅速回落,维护了区域社会的稳定。其中以谷为俸的“吏俸新制”对后世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历史影响。

在两汉之交的战乱时期,窦融集团有的放矢,保护马牛免遭屠杀,积极发展农业生产,增加粮食供应;打击私铸行为,禁止其它货币流通,收归铸币权,统一钱币;倡导节约,保障商品供给,降低货币流通速率。此等举措很快发挥了应有的效用,西北边塞地区的通货膨胀形势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物价明显有所回落。

居延汉简中有一枚关于物价记载的简文:

●范君上月廿一日过当曲言,窦昭公到高平还,道不通●天子将兵在天水,闻羌胡欲击河以西,今张掖发兵屯诸山谷。麦熟,石千二百,帛万二千,牛有贾,马如故。七月中恐急匆匆,吏民未安    《居新》EPF22·325A

裘锡圭先生在考证这枚简时指出,“窦昭公”应是窦融之弟窦友,这里说的是光武帝与窦融共同策划进击割据天水隗嚣的事情。从简文中的“七月中”推断出这封信大概是在建武六年七月以后不久写的。[51]斯说当从。如此可知,从建武三年窦融集团颁布“吏俸新制”及其以后,时至建武六年,物价就发生了明显变化,相较建武二年年底时已有较大幅度的回落。

由简文得知,在战事即将爆发的前夕,麦子的价格发生了临时性的暴涨,每石1 200钱。这与建武二年年底相比,麦价下降了二分之一多。同样的情况,在建武十二年(36)的河东地区似乎远比建武六年的河西地区严重的多。《后汉书·天文志上》:“匈奴入河东,中国未安,米谷荒贵,民或流散。”[52]此阶段物价的下降,也可从马、牛价格的对比中看出。“牛有价、马如故”的记述表明,马与牛的价格当与过去相差无几,并没有出现暴涨。这里的“故”必然是指西汉中后期较长时期内的正常价格。牛价在上文已作分析(见表1),每头大致在2 500-3 500钱左右。马价,已有学者据居延、敦煌汉简中的记载作了研究,认为西汉中后期河西地区的马常价当在4 000-15 000钱之间。[53]从汉简与文献记载,牛的价格一般都低于马的价格。在建武二年时牛价畸高,马价自然也有大幅度的提高。而根据此处“牛有价,马如故”的记载,笔者认为,抛开战事即将爆发之因素的影响,建武六年夏天西北边地的物价可能已经趋于正常了。

两汉之际,中原战火连绵。但河西地区在窦融集团的悉心经营下,却“晏然富殖”,“安定、北地、上郡流人避凶饥者,归之不绝”。[54]《后汉书·窦融列传》载,建武五年(29)时,光武帝赐诏窦融称赞河西“兵马精强,仓库有蓄,民庶殷富”。建武十二年,陇蜀平定后,“融与五郡太守奏事京师,官属宾客相随,驾乘千余两,马、牛、羊被野”。显然,西北边郡繁荣景象的出现与窦融集团所采取的这些行之有效的治理对策有莫大关系,在较短的时间内,使得通货膨胀的烟云在西北边塞逐渐消散。

窦融集团出台以谷为俸的“吏俸新制”,不仅对治理西北边塞的通货膨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东汉王朝有着直接的影响。

光武帝在建武二十六年(50)正月下诏增益百官俸禄,“半谷半钱”的俸禄发放形式成为东汉定制。但在此之前,官吏俸禄是何种形式,史无明文。但在西北边郡依旧是以谷为俸。如:

24.入正月奉穬麦一斛,建武廿二年(46)闰月廿六日癸已,平望朱爵燧长宋力布受尉史仁                                《敦》1987

25.入正月食穬麦三石,建武廿六年正月甲午,安汉燧长孙忠代王育受音                                          《敦》2175A

26.入正月奉穬麦三石入三石,建武廿六年正月□□安汉燧长代王育受音                                          《敦》2175B

此三例中,西北戍吏的俸禄皆以穬麦支付。例25、26恰与光武帝颁布“半谷半钱”的吏俸制度在同年同月。一般而言,从诏书下达到地方机构开始实施,必会迟于皇帝诏书颁布的时间,是故此两例所反映的也是建武二十六年之前的吏俸发放状况。

有学者认为,这是窦融集团建武三年颁布以谷为俸的“吏俸新制”在河西得到执行的结果。[55]但据《后汉书·窦融列传》记载,光武帝在平定陇蜀割据势力后,即诏窦融与河西五郡太守及宾客东赴京师受封赐。窦融“诣洛阳城门,上凉州牧、张掖属国都尉、安丰侯印绶”,“数月,拜为冀州牧,十余日,又迁大司空” [56]。《后汉书·光武帝纪》云,窦融由冀州牧转为大司空,事在建武十三年(37)四月。以此看来,河西地区当在此时就已完全归属东汉王朝了。尽管我们不能凭此就认为在建武二十六年之前,东汉全国实行的是以谷为俸的俸禄制度,但至少知晓在西北边郡,自窦融集团建武三年实施“吏俸新制”以来,这种以谷为俸的支俸方式一直沿用不弃。也说明,以谷为俸的吏俸方式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是相适应的。

西北边郡以谷为俸的方式或许并不是当时的特例。东汉初立,上承新莽之敝,除了全力夷平各地割据集团,重建统一政权之外,还必须迅速解决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而如何治理自新莽后期就出现的通货膨胀自然也是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光武帝提倡勤约之风,多次释放奴婢、囚徒,促进农业生产。在建武十六年,废弃布、帛、金、粟杂用的货币形式,复用五铢钱。统一货币,便于商品贸易和流通。建武二十六年,光武帝颁布俸禄制度,李贤注引《续汉志》曰:“大将军、三公奉月三百五十斛,秩中二千石奉月百八十斛,二千石月百二十斛,比二千石月百斛,千石月九十斛,比千石月八十斛,六百石月七十斛,比六百石月五十五斛,四百石月五十斛,比四百石月四十五斛,三百石月四十斛,比三百石月三十七斛,二百石月三十斛,比二百石月二十七斛,百石月十六斛,斗食月十一斛,佐史月八斛。凡诸受奉,钱谷各半。”[57]这段材料,前后包含两层意义。首先,是官吏的俸禄均以谷物标出明确的数额标准。这与窦融集团实施的“吏俸新制”相同。其次,是诸官吏在领取俸禄时,按照各秩别所规定谷物的数额折算,以钱谷各半的形式予以发放。由于东汉时“价格体系实行的并不是谷本位”[58],在全国统一使用五铢钱的货币环境中,“半钱半谷”这种较为灵活的俸禄形式,既能鼓励粮食生产,又可以用钱币调节因粮价波动而造成经济起伏和社会动荡。有利于抑制通货膨胀的发生或恶化。“半钱半谷”俸禄制度的出台,必是东汉政府在建国初期不断发展社会生产、治理通货膨胀的现实基础上,在汲取历史经验的前提下实施的一项适时之举。

“半钱半谷”的支俸方式出台后一直延续至东汉末年。但据西北汉简所记,该制度在实施初始阶段,似乎并未即刻在全国全面贯彻执行:

27.入七月奉穬麦八斛,建武廿九年七月丁酉,高望燧长代张蒲受万岁候长赦                                       《敦》2182

28.入七月奉麥四斛,永平四年七月乙亥□   《敦》2176

例27中,建武二十九年(53),秩别为燧长的月俸是穬麦八斛,正与李贤注引《续汉志》中佐史俸禄相合。例28中“永平四年(61)”,值汉明帝即位初期。这两例仍然是以谷为俸,其时间均在建武二十六年“半钱半谷”制以后。这种情况,或许可以这样理解,即“半钱半谷”的俸禄制并非一刀切,在某些边远地区依然沿袭以谷支俸的方式。毫无疑问的是,以谷为俸的方式应当也是东汉政府所认可的。从另一个侧面亦说明,以谷为俸在东汉初年社会经济恢复与发展中承担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结 论

总言之,从以上的讨论得知,在两汉之际发生了严重的通货膨胀。汉简中记录的各类商品价格较西汉中后期,暴涨畸高,商品短缺、私铸泛滥、钱币贬损的情景是对通货膨胀现象最好的注释。在天下纷扰之际,据守河西的窦融集团自然也未能免于通货膨胀问题的困扰。他们适时地实施了以“吏俸新制”为核心的一系列有效举措,确立了以谷为俸的新俸禄制度,促使物价回落,抑制了通货膨胀的恶化。为全力支持光武帝平定陇蜀,统一全国发挥了关键作用。而河西地区也因此民庶殷富,仓库有蓄,百姓蒙福,成为中原士人及流民避难的一方乐土。在动荡不已、百业凋敝的两汉之交,河西地区也因窦融集团的精心治理而呈现出独特的繁荣景象,为当时之雄杰和后世之英豪所赞誉。更为重要的是,窦融集团在建武三年颁布的以谷为俸的“吏俸新制”,对东汉王朝“半谷半钱”的支俸方式及后世的吏俸制度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作者简介]侯宗辉,甘肃省社科院历史所,兰州,730070。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人口流入与汉代西北边疆社会变迁研究”(12XZS029)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①]已有成果中涉及到窦融集团据守河西时期经济状况的论著主要有:薛英群:《居延汉简通论》,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高荣《先秦汉魏河西史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丁邦友《汉代物价新探》,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刘光华主编:《甘肃通史·秦汉卷》之第四章,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何双全:《窦融在河西》,《西北史地》1988年第3期;张俊民:《<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经济考略》,《秦汉简牍论文集》,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等。

[②]学界对“二百八十亿万”有不同理解。其中,秦晖:《关于西汉五株钱的流通数额问题》认为是2 800亿,《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林剑鸣等:《秦汉社会文明》,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中)》,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徐承泰:《西汉货币铸造数量研究》,《湖北大学学报》1993年第5期;黄今言:《秦汉商品经济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等等。均持280亿说。笔者赞同“280亿”说。

[③]《汉书》卷99《王莽传中》,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4112页。

[④]朱活:《古钱新典》,西安: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9页。

[⑤]《汉书》卷24《食货志下》,第1184页。

[⑥]《汉书》卷99《王莽传下》,第4167页。

[⑦]林德春、陈擎:《试论汉代通货膨胀》,《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第60页。

[⑧]钱剑夫:《秦汉货币史稿》,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5页。

[⑨]朱活:《古钱新典》,第189页。

[⑩]延晶平:《宝鸡县周原乡出土新莽古钱币》,《文博》1988年第3期,第82页。

[11]刘珍撰、吴树平校注:《东观汉记》,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9页。

[12]《汉书》卷24《食货志下》,第1185页。

[13]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等:《居延新简》,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版。本文简称《居新》。因所引简文众多,故不一一注明页码,只详细转引释文号,以下类同。

[14]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等:《居延新简》,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210-211页。

[15]李振宏、孙英民:《 居延汉简人名编年》,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40页。

[16]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等:《居延新简》,第216页。

[17]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等:《居延新简》,第220页。

[18]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上、下),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本文简称《合校》。

[19]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敦煌汉简》,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版。本文简称《敦》。

[20]饶宗颐、李均明:《敦煌汉简编年考证》,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104页、134页。

[21]陈直:《居延汉简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49页。

[22]李继闵:《<九章算术>导读与译注》,西安: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年版,第582页。

[23]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本文简称《悬泉》。

[24]薛英群、何双全、李永良:《居延新简释粹》,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25]林甘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622页。

[26]《汉书》卷24《食货志下》,第1184页。

[27]《汉书》卷24《食货志上》,第1145页。

[28]《后汉书》卷1《光武帝纪第一上》,第32页。

[29]《后汉书》卷36《范升列传》,第1227页。

[30]《后汉书》卷23《窦融列传》,第796页。

[31]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等:《居延新简》,第213页。

[32]劳幹:《关于汉代官俸的几个推测》,《台湾大学文史哲学报》1951年第3期,第19页。

[33]关于窦融就职河西的时间,何双全《窦融在河西》(《西北史地》1988年第3期)一文认为应在新莽地皇四年(23)五至六月间;【日】鹈饲昌男《建武初期河西地区的政治动向》(《简帛研究译丛》第二辑,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指出窦融出任张掖属国都尉应在更始二年(24)。本文取前说。

[34]李振宏、孙英民:《 居延汉简人名编年》,第348页。

[35]罗仕杰:《夏侯谭生年、籍里及其相关研究》,《简牍学报》(第十六期)1997年,第417页。

[36]李振宏、孙英民:《 居延汉简人名编年》,第363页。

[37]《汉书》卷43《郦食其传》,第2108页。

[38]孙希旦撰,沈啸寰、王星贤点校:《礼记集解》卷13《王制第五》,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340页。

[39]参见陈梦家:《汉简所见之奉例》,《汉简缀述》,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李天虹:《俸禄、现钱》,《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40]《汉书》卷8《宣帝纪》,第263页。

[41]《汉书》卷11《哀帝纪》,第336页。

[42]陈梦家:《汉简缀述》,第122页。

[43]李天虹:《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第38页。

[44]初师宾、任步云:《建武三年居延都尉吏奉例略考》,《敦煌学辑刊》1983年第2期,第101页。

[45]魏坚:《额济纳汉简》,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74页。

[47]初师宾、任步云:《建武三年居延都尉吏奉例略考》,《敦煌学辑刊》1983年第2期,第100页。

[48]《史记》卷30《平准书》,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425-1426页。

[49]《汉书》卷24《食货志下》,第1155页。

[50]《后汉书》卷28《桓谭列传》,第958页。

[51]裘锡圭:《关于新发现的居延汉简的几个问题》,《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4期,第108页。

[52]《后汉书》志第十《天文上》,第3221页。

[53]丁邦友、魏晓明:《从出土简牍看汉代马价》,《鲁东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第42页。

[54]《后汉书》卷23《窦融列传》,第797页。

[55]李天虹:《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第37页。

[56]《后汉书》卷23《窦融列传》,第797页。

[57]《后汉书》卷1《光武帝纪》,第797页。

[58]黄慧贤、陈锋:《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3页。

《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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