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上海私营工业企业的扩展“公私合营”

内容提要:在20世纪50年代上半叶的“公私合营”中,1954年是一个具有历史转折意义的重要时期。在资本主义工商业最为集中的上海,1954年的扩展公私合营,不仅有1953年下半年已开始的14家扩展公私合营试点企业的延续,还有规模更大的1954年上、下半年分别展开的近150余家私营工业企业的扩展公私合营。本文以档案为据,在对1954年上海私营工业企业的扩展公私合营进行系统梳理和考察的基础上,认为1954年私营工业企业扩展公私合营,是新中国成立后对私营工业企业进行的第一次大规模、成批量的私有企业制度变革,也是此后不久全国范围内全行业公私合营高潮的前奏。扩展公私合营最直接的结果是公私合营工业企业在工业中比重的大大上升,并且显示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私营工业企业向公私合营企业转化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

关键词:扩展公私合营  私营工业企业  对资改造  上海  1954年

 

在20世纪50年代上半叶的“公私合营”中,1954年是一个具有历史转折意义的重要时期。这一年,在中国共产党“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旗帜下,全国各大中城市先后开展了饶有规模的“扩展公私合营”。在资本主义工商业最为集中的上海,1954年的扩展公私合营,不仅有1953年下半年已开始的14家扩展公私合营试点企业的延续,还有规模更大的1954年上、下半年分别展开的近150余家私营工业企业的扩展公私合营。在迄今为止有关“公私合营”的研究著述中,早期较有代表性的著述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吴承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胜利》、黄如桐《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回顾》,主要都是对“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总体研究。近年来如武力《论50年代公私合营由经营方式转变为改造方式的原因》、高晓林《上海私营工商业研究(1949—1956)》、桂勇《私有产权的社会基础——城市企业产权的政治重构(1949—1956)》等著述以及一些研究生学位论文则加强了以“公私合营”为题的研究。[1]这些研究一方面使得对问题的探讨更具体、深入,研究方法也更加多样化;但另一方面,这些研究凡是从“对资改造”角度出发的,多是将公私合营作为“对资改造”的一个阶段;而对“公私合营”的研究,其关注的焦点也主要是集中于全行业公私合营高潮,而对此之前的个别企业公私合营以及扩展公私合营阶段的研究则甚为欠缺,而实际上这两个阶段的公私合营对于全面理解20世纪50年代“公私合营”战略的展开和实施是极为重要的。本文在将公私合营区分为个别企业公私合营、扩展公私合营以及全行业公私合营三个不同阶段的基础上,以上海档案馆所藏有关公私合营的历史档案为据,对1954年上海工业企业的扩展公私合营进行全景式的研究,此不仅有助于细化和深化对扩展公私合营阶段制度变迁的认识,而且对于1955年下半年全行业公私合营高潮的兴起也提供了新的、更有说服力的历史铺垫。

一、扩展公私合营的背景及扩展公私合营企业的确定

1952年下半年起,随着国内外局势的逐步稳定和好转,毛泽东及中央领导在酝酿和制定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同时,开始考虑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1953年下半年,毛泽东正式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2]“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简称“对资改造”)即成为总路线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对资改造”最重要的实现形式就是“公私合营”。

为了落实总路线精神,推进“对资改造”的加快进行,1954年1月6日至16日,中财委(资)[3]经党中央批准,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扩展公私合营工业计划会议,为1954年全国范围的私营工业企业扩展公私合营拉开了序幕。作为会议的准备,各省市遵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会前即对各自地区公私合营的现状进行了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1954年扩展公私合营的计划。11天的会议最后形成了《关于一九五四年扩展公私合营工业计划会议的报告》以及《关于有步骤地将有十个工人以上的资本主义工业基本上改造为公私合营企业的意见》。会后,经中财委(资)再次修改,1954年1月30日上报中央。3月4日,中共中央批准了会议的《意见》和《报告》。[4]此会议精神以及会议形成并经中央批准的两个文件,就成为1954年扩展公私合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会议最直接、最重要的成果是经过反复讨论、酝酿,确定了上报中央的1954年扩展公私合营工业计划。这就是1月16日李维汉在总结报告中提出的,会议经讨论最后提出1954年全国各省市扩展公私合营工业企业计划数为662户,产值19.9万余亿元。[5]到会议结束时,国家计委又建议将合营企业计划数拟定为651家,年产总值约15万亿元。会后,在最后上报中央的报告中,1954年全国扩展公私合营工业年产总值定为14.77万亿元,651家企业可依各地具体情况或有所变动。各中央局、各省(市)委据此制订1954年扩展公私合营工业的正式计划,经中央局核定后报中央分别批准,各省(市)在此基础上再制订分期的具体执行计划,报中央局批准,中财委(资)备案。重要企业和重要资本家的企业,在合营前须层报中央批准或备案。[6]

上海1954年私营工业企业的扩展公私合营,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展起来的。

1954年扩展公私合营,上海始终是最重要的城市。早在扩展合营会议召开之前,具体负责这一工作的中共中央统战部长李维汉在向中央的口头报告中就已经提出,“上海是重点,可多搞一些”。[7]合营工作会议召开后他又说,“今年进行公私合营工作的重点应在上海,其他地区则可少搞一些。因为上海是全国经济的心脏,对全国影响也大,各地资本家也都是看着上海的,因此,上海的工作一定要做好,一定要稳重,并希望从上海取得一套工作经验。”[8]在会议结束时的总结报告中,李维汉再次强调,1954年全国各省市扩展公私合营工业企业622户,产值为19.9万余亿元,“其中华东占三三七户,产值十五万亿多元。可见华东地区数量最多,为全国重点;而上海又是华东地区的重点。”[9]

上海1954年的扩展公私合营可以分为1953年10月启动后延续到1954年的首批14家试点企业,以及1954年先后批准进行的150余家扩展合营企业。首批14家试点企业启动于1953年10月份,最初计划为17家,经上报中央批准后确定为14家。当1954年1月全国扩展公私合营工业计划会议召开之际,这14家企业大体上已经进入了签署合营协议以及召开合营大会的阶段。[10]

1954年的扩展公私合营酝酿于1953年12月。当时,上海市委计划在1954年、1955年两年内,对上海29 836户私营工业中“轻工业、纺织业100人以上大厂,重工业及名牌货50人以上厂共616个分批地进行合营。然后再以两年时间,以国营、合营厂为核心,继续通过产销联营、生产联营、专业公司、合营、合并等各种形式,将全市5 700余大型工厂进行整顿,全部变为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依照这一总体设想,1954年的扩展公私合营在上海市委直接领导下,由市委私营工业部分工负责,计划分为三批进行,分别称之为第一批、第二批和第三批。具体的安排和设想是,“1954年上半年继续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包括抽调训练干部等),再合营若干重点厂,梳理榜样,进一步取得经验,下半年全面展开。全年拟合营238户,其中重工业107户(主要是机器、电机业,等于该业100人以上大厂的72.79%,全业总产值的35.3%),纺织业86户(占该业100人以上大厂32.45%,全业总产值43.06%),轻工业43户(包括轻工业100人以上厂18.37%,全业总产值14.5%),电业2家(为全市所仅有)。1955年再合营378户。其中重工业194户,纺织业101户,轻工业64户。”[11]而一些主管局也由此开始了相应的准备。上海电业管理局党委就在1953年12月16日分别向市委上报了《关于浦东电气公司公私合营的方案的请示》和《关于华商电气公司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结果这两家私营电力企业都被列入了1954年第一批扩展合营企业。[12]

1954年1月28日,上海市委向各区布置下达了《一九五四年扩展公私合营计划》。各区委据此对列入计划的合营工厂进行分批安排并上报市委。徐汇区对该区列入1954年扩展合营计划的大中华橡胶一厂、五洲固本肥皂厂、大中电瓷厂、梅林罐头食品厂、永新雨衣染织厂等5家厂安排为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为梅林厂和五洲厂,余下的三家厂为第二批。[13]老闸区对列入1954年合营计划的五家厂计划分三批进行。第一批为绿宝金笔厂,第二批为玲奋电器机械制造厂、国华制车股份有限公司、毛锦记电镀厂,第三批为华南电器厂。[14]

当年2月底,上海1954年第一批扩展公私合营工业正式启动。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召开工业生产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宣布该委员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重工业管理局、轻工业管理局、纺织工业管理局成立,并按照重、轻、纺三个专业小组,研究提出了第一批合营户名单。3月27日,在工业生产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根据各专业小组讨论意见,最后确定并正式公布了第一批共43家扩展公私合营名单。在此之前,扩展公私合营企业的名单,已经上海市委及中央批准,在后来的进行过程中,又先后增至44家、46家。[15]

1954年扩展公私合营工厂选择标准依然如14家试点企业,首先是国家建设所需且企业规模较大。第一批43家扩展合营企业,共有职工19 035人,其中200人以上重工业厂、400人以上轻工业厂、500人以上纺织厂共17家,8家轻工企业均为全国驰名的名牌厂。重工业如大隆机器厂、泰利机器厂、新民机器厂、中国电工厂、上海水泥厂,公用事业如华商电气公司、浦东电气公司、内地自来水公司,纺织业如安达纱厂、大丰纱厂、章华毛纺厂,轻工业如信谊药厂、五洲药厂、金星笔厂、中国仪器厂、华生电器厂等等。其次是有一定工作基础,不少企业是所在区区委领导的重点厂,第一批扩展合营企业中有40家厂有党的组织,共有党员1 072人,团员2 201人。再次是企业私方多有比较重要的代表性,43家合营企业有全国统战人物3人,市级统战人物12人,区级统战人物20人。最后是企业公股及代管股尚占一定比重。43家企业有公股1.4万亿元,加上代管股,可占合营企业资本总额5.6%;若再加上尚未支付的“五反”退补金,可达待合营企业资本总额的11.4%。[16]

遵循公私合营的基本原则以及14家试点企业的经验,第一批扩展合营企业同样也以私方“自愿”合营为原则。与试点企业相比,1953年底、1954年初,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影响下,不少私营工业企业及企业主主动提出自愿合营要求。其中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业生产委员会来信、来访要求公私合营的私营工业企业,到1954年“2月18日止,计有157家。其中:来信要求公私合营的是96家;来访者是26家;又来信、又来人是35家。其中符合我们1954年合营计划的是49家,占31.2%。按产业计:重工业48家,符合我们计划的21家;纺织业28家。符合我们计划的12家;轻工业81家。符合我们计划的16家。”[17]从2月18日到3月15日,来信来访要求公私合营的又有159家,其中符合市委合营计划的有43家。这也就是说,从1953年底到1954年3月15日,共有316家私营工业企业向政府部门表示了合营要求,符合政府部门计划要求的有93家,其中不乏一些甚具行业代表性的著名大型企业。如大隆机器厂、上海水泥厂、浦东电气公司、华生电器厂、信谊药厂、新亚药厂、中国化学工业社、大中华火柴厂、广勤纱厂、三友实业社、大中华橡胶厂、美亚绸厂、章华毛纺厂、景福衫袜厂等等。[18]一些企业在一次申请没有批准后又接着申请,以致终于被列入1954年扩展合营。如广勤纱厂早在1953年12月6日股东会通过争取公私合营决议后,次日即由董事长携三位股东会代表前往华东纺织管理局面陈合营请求;之后“因时隔已久”,又在1954年7月16日再次正式备函呈请市纺织工业管理局,请求早日批准公私合营,终获允准。[19]

当然,既然有真正自愿的,也就会有不那么自愿的。这就是“一种是资本家主动要求合营,一种是我们要合营,资本家尚未提出要求。”[20]在那些被有关部门选中并列入第一批扩展合营的企业中,从形式上看最后都通过各种不同形式,自愿提出了合营申请。但这种自愿在不同程度上都面临来自各方面有形、无形,内在、外在的压力,只不过通常情况下它们都不大容易显性表现出来。如一家铁厂资方“五反时是重点户,听说合营很紧张”,以后经过公股代表的努力,终于“从害怕合营到自愿合营”。不过,少数情况下也会有一些显性的,甚至是近乎直白的“阻抗合营”的不自愿,甚至是抵触的表现。如某企业总经理在知道第一批合营企业包括自己的工厂时就直言不讳地声称:“我无动于中〔衷〕,只当不知道,情愿吃官司,决不书面申请”,又说:“被迫交出,等于暴力劫夺,将来可以拿回来”,等等。[21]由此也可以看出,在合营企业的选择中,是否符合国家的需要是首要条件。只要有关部门认为该企业为国家急需,即使私方不那么情愿,也还是可以通过各种办法而实现公私合营。因为扩展公私合营中企业选择的主导权始终掌握在党和政府的有关部门手中。只要企业被有关部门选中,资方以及私营企业最后终究会“自愿”走上合营之路。如华南电器厂生产的“电动机国家非常需要,产品质量据说较国营上海电机厂更高”,尽管工厂“资方已来函申请合营”,但主持具体合营工作的老闸区委还是认为,该厂资方“对政府不满,经再三教育始接受国家加工订货。现生产消极,须加强教育,做好资本家工作,估计方能接受”合营,因为“资本家对不接受合营的顽固性大”。[22]

当然,上述的自愿合营都是公开的,至于“自愿”背后对合营的真实想法与动机,根据当时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的归纳和总结,还是十分值得思量的。“资本家在对待公私合营态度方面就已经申请的资本家而言,动机不一,有的是认为迟早要合营,看风使舵、迟走不如早走,争取趁头班车;有的看到别人申请,自己不申请不好顾面子;有的是通过申请进行试探;有的认为申请也不一定选到他,投机取巧;有的看到工作组或派员下厂,认为政府已看准,敬酒不吃吃罚酒不漂亮,不如早申请;有的企业困难,希望通过公私合营,渡过难关;有的企图趁机放包袱。”[23]从以上对七种合营动机的概括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领会到合营的领导部门对资本家合营动机的基本判断。那就是没有一种动机是真正出自于内心的自愿,说到底都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所以,在有关部门一份情况汇报中我们可以看到,“总的说,从这次汇报的情况来看,资本家争取公私合营,表现上虽然积极,实际上不是心悦诚服。”这应该说还是比较客观实际的。[24]

到下半年合营时,主动提出公私合营申请的私营工业企业数量明显增长,总数达到800余家。[25]被列入内定计划的110户企业中,不是“来信来访要求合营”,就是“来信要求合营”。110户中,“来信来访要求合营”者21户,“来信要求合营”者89户。[26]尽管在事后不久召开的座谈会上,也有资方反映“我原来申请时没有想到政府还批准这样快,有点出乎意料之外”,也有厂资方称“没有向政府申请(据本委[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合营处报告,资本家亲来两次口头要求合营)但已批准下来,而且股东大部分在国外,是否要写信去征求意见,补一下手续。”[27]其自愿程度明显较上半年有所改善。但即使这样,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以及阶级斗争理论的指导下,由于资本家阶级已经被列为社会主义革命要消灭的对象,因此无论他们对于合营是持什么样的态度,其根本的动机毫无例外的都被认为是出于私心的。如果积极拥护合营,有可能被认为是以积极换取政治资本;如果消极对待,就很容易被认为是唯利是图;如果是抵触甚至反对,更会被认定是落后、反动。如某机器厂资方为高级统战人士,对公私合营求之不得。工作组即认为其是“要求合营是表示进步,以进步来取得党与政府信任和巩固其地位。所以想处处走在别人前头。这样,既有地位又克服困难,真是两全其美,名利双收。”[28]

第一批合营企业确定后,各厂进展情况不一。进展顺利的如华生电器厂,3月10日工作组正式下厂,5月11日召开庆祝公私合营大会,前后只用了两个月的时间。[29]到1954年5月初,第一批44家企业的合营进度大致如下:

上海1954年第一批44家扩展合营企业进展情况(至1954年5月初)

类别 合营进展 企业数
1 谈判结束、协议书签订并召开合营大会 3
2 协议书签订但未召开合营大会 5
3 协议书即将签订 7
4 与资本家开始正面谈判 7
5 因各种原因可能拖延 9
6 预计5月中旬开始谈判、6月宣布合营 13
  合计 44

资料来源: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工作委员会:《一九五四年第一批四十四个合营厂的一些情况和问题》沪委工(54)字0131号,A38-2-107。

这也就是说,第一批44家厂,即使除去9家厂有可能拖延外,其余的至少也要到6月份才能完成合营第一阶段的工作。扩展合营的实际进程显得较为迟缓。

正因为整个1954年上半年实际上只推行了第一批扩展合营,到6月底,为了在一年内完成预想的扩展合营计划数,市委有关部门将原计划中的第二、第三批扩展公私合营工厂合并为一批,7月下旬完成全市统一部署,8月上旬展开具体工作。[30]

按照原来计划,1954年第二批扩展合营为74家,第三批73家,两批合为一批后,市工业生产委员会提出了下半年度合营计划初步要求,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据此组织29个行业同业公会协商,提出下半年合营165户。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后减至116户,后因重工业供销困难又减去5户;到7月底确定时,又在原计划中剔除5户,新增4户,计划为110户。全市包括市郊在内的21个区都有,其中江宁区最多,为15户;普陀区、长宁区居次,分别为13户和11户;黄浦区最少,仅1户。产业类别以重工业最多,为47户;轻工业与纺织工业大致相等,分别为31户和32户。以分属的同业公会行业而论,机器工业同业公会所属最多,有19户;其次是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和电工器材同业公会,分别为14户和13户;其余的多在1—4户之间。其中不乏一些著名的工业企业,如重工业中的中国工业炼气公司、上联电工器材厂、中国汽车材料厂,轻工业中的新亚制药厂、新亚卫生材料厂、大中华橡胶厂、梅林罐头食品厂、久新搪瓷厂、博士金笔厂,纺织工业中的广勤纱厂、景福衫袜厂、三友实业社、五和织造厂等等。除上述内定计划数外,在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制定的《1954年下半年度扩展公私合营工业计划》中,还有一个按照同业公会的行业分类的协商控制数,区间范围为100—150户,其各行业间的户数比例大致上同于内地计划数。最后,到1954年8月6日正式宣布时,经重工业、轻工业、纺织工业三个管理局审查研究,并经市府工业生产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下半年合营企业最后确定为106户。这样,1954年上海扩展公私合营工业企业,包括1953年12月宣布的14家试点企业在内一共是166家,涉及33个工业行业,其中棉纺、橡胶、染织、机器、电工、制药、文教、毛巾被单、造纸、搪瓷十大行业占了124家,职工人数及生产总值分别占全部合营企业的84.89%和85.43%。[31]

按照修正后的计划以及市“工业生产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的精神,下半年106户的合营工作将要以四个月左右的时间从八月份开始,到十一月底左右完成全部合营任务”,其中“不仅要完成人事安排等较重大问题的协议,而且要做好清产定股工作,正式订好公私合营章程。”[32]但实际上直到当年底,大部分企业的清产定股以及合营章程的订立都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甚至在1955年3月的市委文件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清产核资定股工作,如未结束时,应抓紧时间尽早结束”。[33]

总而言之,1954年的扩展公私合营,尽管从一开始就抓得很紧。第一批46家扩展合营工厂,原计划在7月初布置,8月份大体完成清产核资的准备工作,随后进入清点摸底,9月底10月初基本结束。下半年扩展合营的106户,要求边合营,边清产定股,争取全部合营工作在年内宣告完成。但是直到1954年底,清产定股及合营章程订立仍是进展缓慢。1954年11月上旬,市委私营工业部召开了各工业管理局长及区委工业部长会议,明确和强调了相应做法,清产定股始有较快进展。至于公私合营章程订立,直至11月份“各局仅研究了一个草案发至各厂,有的区搞了一个典型厂,有的区还未动。”市委私营工业部不得不在“12月24日召集三个工业局长会议,对合营结束工作作了研究,并于12月25日召开各区委工业部长会议作了布置”。并明确要求“于1月13日前完成全部结束工作。”[34]最终,整个1954年的扩展合营工作大致上一直延至1955年初才基本宣告结束。

二、扩展公私合营的实施

1954年扩展公私合营的实施步骤与1953年开始的14家试点企业大致相同。在当时的合营工作文件中,通常以合营大会的召开为中心节点,将整个公私合营的过程区分为合营前的准备工作,合营时的工作,以及合营结束工作与合营后的工作。[35]

合营前的准备工作实际上在合营名单确定前后就已经开始,其中最主要的是了解合营企业的基本情况。中共老闸区委工业生产委员会不仅将列入1954年扩展合营的5家厂都编制了《1954年计划公私合营厂情况表》,而且对其中的华南电器厂、国华制车股份有限公司、毛锦记电镀厂,还根据市委私营工业部印发的《1954年计划合营厂情况简表》编制上报了内容更详尽的情况表。该表除了厂名、业别、厂址、资本家及代理人姓名、职工总数、生产工人、工资数、党员数、团员数、资本、1953年账面净值、估计资产外,还包含有资本家及代理人有何技能、公股及对公欠款情况、资本家对合营的态度、合营条件、存在的问题,以及主要设备及设备利用率、1953年主要产品产量、1953年总产值、所需主要原材料约计数、是否需要扩建及有否扩建条件等等栏目。基本上囊括了企业所有的重要情况。[36]

合营时的工作即是从筹备合营到正式宣布公私合营阶段的工作,大致需要经历几个月的时间。如第一批扩展合营的宏文造纸厂从1954年3月10日开始,到7月1日正式宣布合营,前后为时三个多月。益丰搪瓷股份有限公司从3月5日开始工作组下厂到7月1日正式宣布合营,历时三个月二十多天。[37]

在这一阶段中,标志性的启动工作是公股代表下厂。广勤纱厂被宣布合营后,8月21日,市纺织局即向该厂下达了委派公股代表的《通知》:“兹委派程莲华、马淑泰、吴寿娣同志为公股代表,以程莲华同志为首席代表,与你厂商谈合营工作等事宜,希予洽。”[38]随后是被称之为“大会师”的下厂代表与厂内党组织、工会会合,并组成公私合营工作组。中国机械工具制造厂“公私合营工作是从1954年3月17日开始的。当时由政府派员二人,连同厂内党支部书记,党、工、团干部,工程师及生产积极分子等十人组成公私合营工作组”。[39]接着是在工作组及工厂党组织掌控下,公私双方共同组建“公私合营筹备委员会”。1954年下半年扩展合营的广勤纱厂在批准合营后不久的8月25日即组成了由公股代表为主任委员,党支部、工会及私股代表为副主任委员,共计有17名委员组成的“广勤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公私合营筹备委员会”,并在9月24日上报市纺织工业管理局。[40]而在此之前的9月22日,广勤纱厂资方还以私股股东代表及董事长名义,向市纺织局上报了“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继美,及董事兼协理邹忠曜、任卓群等三人,为我厂公私合营协商代表,以周继美为首席代表”。[41]

合营时工作的具体展开首先是学习教育、发动群众。[42]主要的形式是各种“学习”、“会议”、“讨论”、“参观”等等,围绕的中心就是发动群众、分化瓦解资方,尽快、尽好促成协商谈判和合营协议的签署。以1954年“上半年四十六厂进行公私合营工作情形来看,总任务宣布后资产阶级的另一基本动态是内部分化”,“此种形势的发展。对资本主义企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有利的”,“利用资本家内部矛盾的出发点是为了促进资本家内部分化瓦解,推动资本家改造,是站在资本家矛盾之上,掌握利用其矛盾”。如大隆机器厂、泰利机器厂的协商谈判就充分利用了掌握实权的资方代理人与未掌握实权的大股东、董事长之间的矛盾。[43]

合营时工作最实质性的内容是公私双方协商谈判以及签订合营协议书。协商谈判的重要问题有三:一是人事安排,主要是董事长、总经理或经理、厂长的人选;二是公私股比重及债权、债务的处理,包括五反欠款转公股、股东垫款处理、合营后国家追加投资等等;三是如何分息、分红。它们与合营结束工作中的清产核资定股一起,成为决定合营企业制度变革的核心内容。

一般来说,正式的谈判协商大多要进行数次。华生电器厂,“从个别接触转到正式谈判。正式谈判进行了三次。一次把谈判中的主要问题(如人事安排财务问题,提资问题等)都作了最后的肯定,然后提出要资方起草协议书;第二次对协议书进行讨论修订;第三次最后肯定协议书内容,协商谈判至此告一段落。在正式谈判过程中,除公股代表参加外,并邀请党支部代表及工会主席列席,通过支部代表及工会主席推动资本家充分发言,有问题争论(如股息,债多等),均有党支部代表及工会主席出面,发表个人意见(事前均有充分准备),公股代表则根据处理原则及资本家在谈判中的意见及态度作出最后的结论。”[44]协商中,“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工厂中党委会(或支委会)认真讨论,并请示上级批准后再与资本家摊牌,如资本家主动向我提出问题,凡关系较大者均不得轻于答复,应经党委会(或支委会)认真讨论,并向上级请示后,再作答复”。[45]可见谈判协商完全是在各级党委部门的掌控下进行。而且从公方的立场出发,与私方进行协商被认为是斗争的一种武器,“经验充分证明广泛的采取协商方式,是与资本家进行斗争的有效武器,也是团结教育改造资本家的有效武器”。[46]当谈判协商进行到一定程度之后,公方代表或企业党组织就会将谈判中需要确定的“重大问题”,以“有关合营谈判方案”或“合营中重大问题的意见”的形式,上报所在区委及主管工业局,并由其上报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及私营工业部。如中共上海市榆林区恒丰总支委员会在上报的《恒丰纺织厂有关合营谈判方案(草案)》中,开宗明义就说,“根据资本家初步方案及我们研究结果,以下重大问题,需在合营前的谈判中原则上取得协议”,这些重大问题必须在得到市委主管部门明确批复后,方能最后与资方达成最终协议。[47]

合营协议书通常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主管局与合营前企业订立。1954年下半年合营的广勤纱厂签订的就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纺织工业管理局、私营广勤纺织厂股份有限公司合营协议书”。协议书开宗明义最重要的第一句话就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纺织工业管理局批准私营广勤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将公司改为公私合营之申请”。其明确的含义就是合营是私营企业自愿申请的,合营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的内容主要还包括:合营的起始日期、公私股份的构成、董事会的职能、董事长、经理、厂长的产生等等。协议书的条款及内容虽然甚为简略,但所包含的核心意思极为明确,这就是“公私合营以后,(企业)接受市纺管局之领导,秉承市纺管局之指示,负责厂的行政管理事宜。”[48]主管局在协议书签订之后,还须将协议书抄送其他主管机关以及上海市委。中央人民政府纺织工业部华东纺织管理局与鼎新染织厂股份有限公司1954年2月2日签订《合营协议书》后,即在2月8日抄送此协议书称:“事由,为私营鼎新染织厂改为公私合营,抄送协议书备案由。主送机关,上海市工商局、中共上海市委。私营鼎新染织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私合营,已获协议,决定于一九五四年二月二日起改为公私合营,兹抄奉该协议书一份,以作备案。中央人民政府纺织工业部华东纺织管理局。”[49]

合营协议书签署后,经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召开合营大会,正式宣布实行公私合营。“合营大会起承前接后作用”。[50]以第二批扩展合营的广勤纱厂为例,该厂发出的合营大会请帖称:“谨订于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一)下午五时半,举行庆祝公私合营大会,敬请光临指教。广勤纺织公司公私合营筹备委员会谨订。会址:新会路396号本厂。”之后,又在1954年11月26日《解放日报》上登载《广勤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启事》:

我公司奉上海市人民政府纺织工业管理局批准,自本年十月一日起公私合营。定名为“公私合营广勤纺织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私合营广勤纺织厂”。特此启事。[51]

所谓的合营结束工作,实际上是整个合营过程中最核心、最关键的工作,主要内容一为清产核资定股,二为订立公私合营章程。

清产核资定股可以分为对企业原有资产的清点与价值认定,以及合营企业股份的确定两个方面。清产核资中,最重要的是企业原有资产的清点以及价值估算,其中的核心问题是资产的原置值、折旧与现值如何估算和核定的问题。它们不仅直接关系私方股东的切身利益,而且依每个厂情况的不同而呈现各种不同的复杂处理过程。1954年上半年第一批扩展合营工厂,采用的基本上是在总结典型厂经验基础上,“以一九五零〔○〕年重估财产的核定数字为基础;采取‘全面清点、重点估价’的办法”。这一办法经华东局统战部上报中央后,还由中共中央统战部、中财委(资)转发全国各省市参考。[52]下半年扩展合营的106户,要求边合营,边清产定股,以“五○年重估财产为基础”的做法得到了更明确的强调。[53]具体而言实行了三种做法:第一种,在合营筹备时期一面发动群众搞好生产迎接合营,一面完成清产定股工作;第二种,合营筹备时期做好发动群众清点工作,合营后再进行估价、协商确定股份比例;第三种是在宣布合营前做好清产定股的一切准备工作,待合营后进行清点估价和定股。这三种做法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54]

清产核资定股的最后工作是定股。定股中,对私股而言,经清点核实的私人资本全部转为合营企业的私股,这没有太大的问题,比较难处理的是股东垫款、公积金是否转为以及如何转为合营企业股份的问题。1954年7月,中财委(资)及时下发了《关于扩展公私合营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情况和意见》,对清产核资中意见分歧较大的公积金处理给出了倾向性的意见。即“将企业原有的公积金列作私股,但可根据企业原来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情况,经公私协商,从公积金中提出适当部分作为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基金。”并且特别强调,“这个文件中提到的中财委第六办公厅的意见,是经中央批准的意见。”[55]各企业基本上就按此中央文件行事。

定股工作完成后,必须上报主管局得到最后批准。广勤纱厂1955年2月3日得到市纺管局关于“合营定股”的批复,全文如下:[56]

一、你厂合营定股方案,业经审查批准。

同意你厂合营后资本额为人民币叁百伍拾肆亿元               100.00%

其中公  股资本人民币叁亿柒千伍百柒拾贰万伍千元             1.06%

代管股资本人民币伍拾亿另贰千肆百拾壹万元              14.19%

合营股资本人民币叁亿捌千玖百捌拾肆万肆千元             1.10%

私  股资本人民币贰百玖拾陆亿壹千另叁拾贰万壹千元      83.65%

二、公股资本包括下列各项:

定股后之原来公股人民币柒千伍百柒拾贰万伍千元

政府新投资人民币

五反退款转为公股人民币叁亿元

政府投资一律自投资拨到之日起计算。

五反退款转为公股部分,于文到后应即填写收据一式二份送局,转为临时股权说明。

三、今后在处理旧企业待处理财产时,仍按照你厂合营前原来公私股比例(公股0.22%,代管股14.31%,合营股1.11%,私股84.36%)计算。

四、你厂定股后所留之余额为人民币陆拾柒亿叁千壹百叁拾捌万元,作为合营前资产净值调整准备。今后如发生合营前损益或发现合营清点时漏点之资产,可经公私股双方同意后调整余额。

五、你厂对于批准之合营定股方案,如有意见,可经公私双方协商同意,报局批准后修改之。

由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广勤纱厂清产核资前后公私股份的比例及其变化,以及主管局对此的最后决定权。

公私合营章程的制定似乎比合营协议书的签订更为不易。因为直到1954年12月,大部分扩展合营企业都还没有将其真正提上议事日程。为此,市有关部门不得不专门召开会议,敦促一定要在1955年1月完成所有扩展合营企业合营章程的订立。与协议书的签订主体是公私双方不同,合营章程订立主体是合营企业本身,从理论上讲“合营章程”又是企业的根本大法,故而合营章程的确定每每须经企业内部各方多次、反复磋商讨论后方能最后确定,此后还必须报请政府主管局审核批准。1955年1月10日,广勤纱厂将本厂公私合营章程六章三十条上报纺管局,纺管局审阅后于1月20日批复并给出了三条具体修改意见:一是“总则中第二条应加‘遵照国家计划进行经营。’”;二是“股份中应增加一条‘本企业视生产发展需要,经公私协商并经政府核准,可增资或吸收合营企业及私人投资。’”;三是“经营管理中第十七条,应改为‘本企业对于工资制度和福利设施,应当参酌企业原来的工资福利情况,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逐步改进,逐步向相当的国营企业看齐。’”企业接此回复后,随即按照批文进行了相应修改,并在4月2日再次上报,4月6日得到同意批复。同年8月,广勤纱厂划归纺织工业部华东纺织管理局领导,公司章程相应修改后又再次上报并得到批准。[57]

合营后的工作主要也是两个内容,一是搞好生产,二是对企业管理制度的改造。关于此,我们将另文专述。

三、余论:经验与教益

1954年私营工业企业扩展公私合营,是新中国成立后对私营工业企业进行的第一次大规模、成批量的私有企业制度变革,也是此后不久全国范围内全行业公私合营高潮的前奏。扩展公私合营最直接的结果是公私合营工业企业在工业中比重的大大上升,并且显示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私营工业企业向公私合营企业转化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从全国范围而言,1954年到底有多少家私营工业企业实现了扩展公私合营,说法不一。[58]在上海,1954年先后实施的扩展公私合营工业企业共152家,如果加上1953年启动、延至1954年9月基本结束的14家试点企业,上海在1954年总共实现扩展公私合营工业企业166家,约占全国扩展合营工业企业家数的1/5强。这166家合营企业家数虽然只占上海全市私营大型工业5 745家的2.89%,但职工人数已占17.93%,工资占20.03%,年生产总值占20.22%,大致上亦已达到1/5弱的比重。[59]

1954年扩展公私合营在实践成规模“对资改造”的同时,也为以后的全行业公私合营提供了重要的经验与教益。

首先,扩展公私合营确立了成规模推进公私合营可行性的路径依赖信心。在扩展合营之前,对于是否能够在一个不太长的时间内,大规模地实行公私合营,没有任何历史经验可以借鉴,故而在“扩展公私合营”试行中,要强调稳重,强调只能搞好,目的就是为以后树立可行的好榜样。扩展公私合营的实行为过渡时期总路线重要内容之一的“公私合营”战略步骤的全面展开,确立了可行的路径依赖。

其次,扩展公私合营也推进了相应的制度法规建设,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的制定以及实施细节的经验化。1953年前,由于无专门法律条文可依,当时的公私合营企业在订立章程时,只能以政务院1950年12月30日公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为依据。1953年春,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带队前往上海等地调研私营工业时,已就制定《公私合营条例》征求过各地意见,但最后在给中央的报告中还是认为,“关于公私合营企业,目前需要有一个章程或条例。但与华东若干地方的负责同志交换意见的结果,认为以暂不公布为好”。[60]1954年1月扩展公私合营工业计划工作会议上,这一问题终于被正式提上议事日程,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公私合营工业暂行条例(草案)》和财政部提出的《公私合营企业财务管理方案(草稿)》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的《关于处理公私合营企业职工股份问题的意见(草稿)》一起,都在会上进行了正式讨论,并在会后连同讨论意见一起送起草部门进一步研究修改。[61]1954年7月,在全国扩展公私合营热潮中,中财委(资)终于在吸收了包括上海在内各地扩展合营经验的基础上,最后完成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的修订,并在9月2日由政务院223次政务会议通过并正式颁布施行。[62]《条例》七章、二十八条,内容虽然甚为简略,但它的制定和及时颁行既体现了扩展公私合营的成果,同时也使得众多的扩展合营企业在合营章程的制定上,有了可依据的法律条文。

再次,一年来的扩展公私合营也为此后更大规模的全行业公私合营的展开,取得了若干具体的经验和教益。总结成文并可在日后合营工作中引以为戒的主要有两条:一是在取得合营企业领导权的前提下,对私股以及私方人员须有一定的宽容度。此如许涤新所言:扩展合营“可引以为戒的问题,包括对资本家及其代理人的改造注意不够,少数企业在人事安排上,不尽妥当,有些企业,私方代表还未能‘有职有权’、‘尽职尽责’;企业合营后,对于人的改造工作做得很不够等等。”[63]二是包括上海在内的扩展公私合营企业,“派到公私合营企业的干部,一般太弱,而公私合营企业较之国营企业的情况更为复杂,没有一批较有能力的干部,是无法胜任的。”[64]实际上,这一问题不仅是扩展公私合营中的问题,同时也是新中国建立之后,实行大规模社会主义建设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

最后,成规模的公私合营在推进公私合营战略步骤,积累工作经验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有二:一是由于扩展公私合营选择的多为有规模且国家又需要的大厂,扩展公私合营过后,剩下未合营的私营厂就多为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的中小企业。这就是所谓“苹果”与“葡萄”的矛盾。二是在私有产权及市场经济体制下,各门类、各行业的私营工厂,按照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普遍实行一种以市场资源配置和自由交易为前提的分工协作。1954年的扩展合营,将原来市场体系下的一大部分私营工厂从市场资源配置及行业分工体系中剥离,进入或基本进入国家计划经济体系,这就使得那些尚未实行公私合营的工厂失却了原有的市场分工和业务,加重了企业的经营危机。这两大问题整合在一起,就成为1954年末各省市在庆祝扩展公私合营成就同时,不得不面对的新的忧虑和隐患。1954年12月,在由国务院第八办公室与地方工业部联合召开的第二次扩展公私合营计划会议上,这一问题终于得以反映。各地方代表纷纷提意见,说中央仅吃“苹果”,不吃“葡萄”,把一大堆“烂葡萄”甩给地方,又小又烂,怎么办?[65]对这一问题的考虑和解决最终采取的是双管齐下的办法:一方面是从中央到地方都尽可能地加强了对尚未合营的私营工业的扶持和帮助;另一方面对1955年的扩展公私合营则开始考虑采取个别企业合营与按行业合并、联营、改造,即全行业公私合营相结合的办法。[66]在上海,由于1954年的扩展公私合营“主要是以条件较好的厂为单位实行合营的”,“到了1954年第四季,有些工厂发生严重困难,这时已深深感觉到按行业统筹安排的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各有关部门就提出了裁并改合,生产改组的办法。这样就出现了按行业合营的必要。”[67]这应该说是扩展公私合营的必然之举。而在这方面,上海又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并且还不失时机地出现了诸如制笔行业这样备受陈云称誉的全行业公私合营的典型事例。

(责任编辑:曲韵)

 



[1]参见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内部本:《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著《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吴承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胜利》,《经济研究》1981年第7期;黄如桐:《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回顾》,《当代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2期;武力:《论50年代公私合营由经营方式转变为改造方式的原因》,《教学与研究》1997年第7期;高晓林:《上海私营工商业研究(1949—1956)》,博士后出站报告,复旦大学2004年;桂勇:《私有产权的社会基础――城市企业产权的政治重构(1949—1956)》,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年版。研究生学位论文如袁森《1949—1956年民生公司的“公私合营”》,硕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2011年;王国栋:《关于青岛工业公私合营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08年。此外亦可参见罗君源《建国以来资本主义工商业公私合营研究述评》,《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海外学者相关著述如[日]西村幸次郎《中国における企業の国有化:政策と法》,東京:成文堂1984年版;[日]加藤弘之、久保亨:《進化する中国の資本主義》,東京:岩波書店2009年版;台湾谢国兴:《工商业联合会与社会主义改造高潮(1953—1956)》,《近代国家的应变与图新》,台北:唐山出版社2006年版;《在社会主义改造的尽头折返:定息问题及其余波》,“党国体制与冷战初期的两岸社会经济学术研讨会”论文,台北:2006年10月。

[2]毛泽东:《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对过渡时期总路线宣传提纲的批语和修改》,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四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301—302、405页。

[3]中财委(资)即政务院财经委员会第六办公厅,简称六办,成立于1953年,1954年改称政务院八办。

[4]《中共中央批准中财委(资)〈关于一九五四年扩展公私合营工业计划会议的报告〉暨中财委(资)〈关于有步骤地将有十个工人以上的资本主义工业基本上改造为公私合营企业的意见〉》,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五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46—162页。

[5]李维汉:《在一九五四年扩展公私合营企业计划会议上的总结》,见《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上册,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555—556页。

[6]《中共中央批准中财委(资)〈关于一九五四年扩展公私合营工业计划会议的报告〉暨中财委(资)〈关于有步骤地将有十个工人以上的资本主义工业基本上改造为公私合营企业的意见〉》,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五册,第146—162页;李维汉:《在一九五四年扩展公私合营企业计划会议上的总结》,见《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上册,第555—559页。

[7]李维汉:《关于将资本主义工业纳入国家资本主义轨道的意见》,见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下),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第891页。

[8]李维汉:《在一九五四年扩展公私合营企业计划会议上的报告》,见《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上册,第540页。

[9]李维汉:《在一九五四年扩展公私合营企业计划会议上的总结》,见《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上册,第555页。

[10]关于1953年14家试点企业,可参见张忠民《1953年上海十四家私营工业企业扩展“公私合营”研究》,《社会科学》2013年第12期。

[11]《中共上海市委关于上海市私营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初步意见》,见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等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上),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264、267页。

[12]中共上海电业管理局党委:《关于浦东电气公司公私合营的方案的请示》、《关于华商电气公司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1953年12月16日),上海档案馆馆藏档案(以下凡引用该馆档案不再注明),A36-2-69。

[13]《中共上海市徐汇区委员会致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并私营工业部函》(1954年2月3日),A38-2-220。

[14]《中共老闸区委工业生产委员会致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市委私营工业部函》老委工生(54)第001号(1954年2月17日),A38-2-219。

[15]中共上海市委私营工业部办公室:《通知》(1954年2月10日),沪委私工(54)字第一二一号,A-36-1-12;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工作委员会:《一九五四年第一批四十四个合营厂的一些情况和问题》,沪委工(54)字0131号,A38-2-107;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工作委员会:《下半年公私合营企业清产定股工作的初步意见(初稿)》(1954年8月14日),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工作委员会:《一九五四年上半年公私合营工作基本总结与下半年公私合营工作进行步骤(修正稿)》(1954年9月),A38-2-22;《申请合营的八百户资本家会议上发言稿》,A38-2-107。

[16]《第一批合营厂工作总结报告(初稿)》,A36-1-11。

[17]《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编印的工业生产情况第13号关于资本家来信来访要求公私合营的情况》(1954年3月6日),见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等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上),第276页。

[18]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工作委员会:《资本家来信来访要求公私合营情况报告》、《资本家来信来访要求公私合营情况报告(二)》(1954年3月16日),A38-2-104。

[19]《广勤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代表、董事长致上海市人民政府纺织工业管理局函》(1954年7月16日),Q199-13-204。

[20]中共上海市委私营工业部:《对做好公私合营工作的意见(草稿)》,A36-1-12。

[21]《第一批合营厂工作总结报告(初稿)》,A36-1-11。

[22]中共老闸区委工业组:《华南电器厂情况表》(1954年2月13日),A38-2-219。(原表无标题,称附表。)

[23]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工作委员会:《一九五四年上半年公私合营工作基本总结与下半年公私合营工作进行步骤(修正稿)》(1954年9月),A38-2-22。

[24]中国纺织工会上海市委员会办公室:《纺织业第二批公私合营厂情况汇报》,纺工沪办(54)字第69号(1954年4月7日),A38-2-222-1。

[25]《申请合营的八百户资本家会议上发言稿》,A38-2-107。

[26]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工作委员会:《一九五四年下半年度扩展公私合营工业计划》(1954年7月8日),A38-2-105。

[27]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办公室:《106合营户资本家座谈会讨论中反映的一些问题》(1954年8月12日),A38-2-104。

[28]《新民机器厂公私合营总结(草案)》,A38-2-228。

[29]中共华生电器厂支部:《华生电器厂公私合营工作的初步总结(草稿)》(1954年5月),A38-2-229。

[30]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对第三季度合营工作进程安排》(1954年6月29日),A38-2-103;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工作委员会:《一九五四年上半年公私合营工作基本总结与下半年公私合营工作进行步骤(修正稿)》(1954年9月),A38-2-22。

[31]此166家扩展公私合营企业为:1953年12月宣布的扩展公私合营试点企业14家,1954年上半年实际扩展公私合营企业46家,以及下半年增加的扩展公私合营企业106家,总计为166家。参见《申请合营的八百户资本家会议上发言稿》,A38-2-107;《一九五四年计划合营厂分批情况表》、《一九五四年计划合营厂分业、分区、分批统计表》、《一九五四年计划合营厂分业情况表》,A38-2-107;《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工作委员会致市委函》发文沪委工(54)字0240号(1954年7月29日),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工作委员会:《一九五四年下半年度扩展公私合营工业计划》(1954年7月8日),A38-2-105;《一九五四年上海市扩展公私合营企业占大型比重》、《主要行业扩展数占全部扩展比重》、《一九五三年度上海市扩展公私合营企业概况表》,B182-1-520。

[32]《在下半年合营106户资本家座谈会上动员报告发言提纲》,A38-2-107;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工作委员会:《一九五四年上半年公私合营工作基本总结与下半年公私合营工作进行步骤(修正稿)》(1954年9月),A38-2-22。

[33]中共上海市委国营工业部:《关于对新公私合营工厂企业当前工作的意见(草稿)》(1955年3月23日),A36-1-18。

[34]《中共上海市委私营工业部上报市委关于1954年合营结束工作及结束工作中二个有关政策性问题的请示报告》(1955年1月7日),见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等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上),第422—424页。

[35]中共上海市委私营工业部:《对做好公私合营工作的意见》(1954年5月),A36-1-12。

[36]中共老闸区委工业生产委员会:《1954年计划公私合营厂情况表》(1954年2月17日);《绿宝金笔厂根据合营厂简表材料经了解后发现情况对照表》(1854年2月1日);《玲奋电器机械厂根据合营厂简表材料经了解后发现情况对照表》(1954年2月1日),A38-2-219。

[37]《公私合营宏文造纸厂合营大会前工作基本总结》(1954年7月9日),A38-2-230;益丰搪瓷公司工作组:《益丰搪瓷股份有限公司合营准备工作总结(草稿)》(1954年7月15日),A38-2-230。

[38]上海市人民政府纺织工业管理局:《通知》,沪纺(54)办字第1538号(1954年8月21日),Q199-13-204。

[39]中共中国机械工具制造厂党支部:《中国机械工具制造厂公私合营前及工作总结(草稿)》(1954年7月12日),A38-2-228。

[40]《广勤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公私合营筹备委员会致上海市人民政府纺织工业管理局函》(1954年9月24日),Q199-13-204。

[41]《致上海市人民政府纺织工业管理局函》(1954年9月22日),Q199-13-204。

[42]可参见益丰搪瓷公司工作组《总路线学习总结》(1954年5月20日),A38-2-230。

[43]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工作委员会:《一九五四年上半年公私合营工作基本总结与下半年公私合营工作进行步骤(修正稿)》(1954年9月),A38-2-22;中共上海市静安区委员会工业部:《泰利机器厂三、四月份工作总结》(1954年5月13日),A38-2-228。

[44]中共华生电器厂支部:《华生电器厂公私合营工作的初步总结(草稿)》(1954年5月),A38-2-229。

[45]上海市委私营工业部:《对做好公私合营工作的意见(草稿)》,A-36-1-12。

[46]上海市委私营工业部:《对做好公私合营工作的意见(草稿)》,A-36-1-12。

[47]中共上海市榆林区恒丰总支委员会:《恒丰纺织厂有关合营谈判方案(草案)》(1954年5月7日)。1954年5月15日,市纺管局长陈克奇在给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的上报信函中明确写到,“各厂希望关于合营中重大问题市委能早日批准,以利谈判的进行。”(A38-2-222)。

[48]《上海市人民政府纺织工业管理局、私营广勤纺织厂股份有限公司合营协议书》(1954年11月18日),Q199-13-204。

[49]《中央纺织工业部华东纺织管理局、鼎新染织厂股份有限公司合营协议书》(1954年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纺织工业部华东纺织管理局函》东纺(54)计字第01210号(1954年2月8日),A38-2-269。

[50]中共上海市委私营工业部:《对做好公私合营工作的意见》,A36-1-12。

[51]《公私合营大会请帖》、《广勤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启事》,Q199-13-204。

[52]《中共中央统战部、中财委(资)转发华东局统战部〈对华东区扩展公私合营工业清产定股的初步意见〉》,见《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上册,第705—708页。

[53]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办公室:《106合营户资本家座谈会讨论中反映的一些问题》(1954年8月12日),A38-2-104。

[54]《中共上海市委对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关于扩展合营企业清产定股工作试点情况与今后意见的报告的批复》,见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等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上),第351—352页。

[55]《中财委(资)、中央统战部对〈关于扩展公私合营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情况和意见〉的批语》,见《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上册,第658页。

[56]《上海市人民政府纺织工业管理局(批复)》(55)沪纺财字第0402号(1955年2月3日),Q199-13-204。

[57]《上海市人民政府纺织工业管理局(批复)》(55)沪纺办字第0287号(1955年1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纺织工业管理局(批复)》(55)沪纺办字第1219号(1955年4月6日);《公私合营广勤纺织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私合营广勤纺织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Q199-13-204。

[58]1955年1月5日,许涤新在私营工商业问题座谈会上说,“公私合营去年一年扩展了七百多家”,许涤新:《在私营工商业问题座谈会上的发言》,见《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上册,第753—755页。据李维汉回忆,“一九五四年的扩展公私合营工作取得很大的进展。这一年,采取吃‘苹果’即逐个企业合营的方式,合营了七百九十三户规模较大的、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李维汉:《回忆与思考》(下),第756页。林蕴晖等《凯歌行进的时期》一书记载与此相近,“到1954年底,有905家私营厂矿合并组成了793户公私合营企业,当年产值为25.6亿元。”(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00页)。而薄一波的记述是,“1954年计划先将其中651家较大的资本主义工业企业纳入公私合营,按1953年的产值计算,约占当年私营和公私合营工业总产值的23%左右。实际执行的结果,这一年一下就合营了将近800家较大的私营工业企业。”(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415—416页)。瞿昌民《回首建国初——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回顾与思考》一书,用的也是此数据(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5年版,第448页)。

[59]《一九五四年上海市扩展公私合营企业占大型比重》,B182-1-520。

[60]李维汉:《资本主义工业中的公私关系问题》,见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6—59页,

[61]《中共中央批准中财委(资)〈关于一九五四年扩展公私合营工业计划会议的报告〉暨中财委(资)〈关于有步骤地将有十个工人以上的资本主义工业基本上改造为公私合营企业的意见〉》,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五册,第146—162页。

[62]李维汉:《回忆与思考》(下),第755页。

[63]许涤新:《在私营工商业问题座谈会上的发言》,见《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上册,第753—755页。

[64]《中共中央批转陈毅同志关于全国扩展公私合营计划会议和关于召开私营工商业问题座谈会的报告》,见《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上册,第785页。

[65]林蕴晖等:《凯歌行进的时期》,第443页。现存著述中对此问题多有反映,如李维汉称,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国务院八办和地方工业部联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扩展公私合营计划会议一开始,就集中暴露了这方面的严重情况。会议被迫改变部署,首先研究对私营工业的生产安排问题。”见李维汉《回忆与思考》(下),第757页。此外亦可参见《中共中央批转陈毅同志关于全国扩展公私合营计划会议和关于召开私营工商业问题座谈会的报告》,见《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上册,第784—798页。

[66]林蕴晖等:《凯歌行进的时期》,第445—446页。

[67]《马天水在中央召开的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会议上的发言》,见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等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上),第491页。

 

《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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