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化时期大型水利工程中的民工用粮

内容提要:在集体化时期开展的大型水利工程中,对民工用粮政策的调整成为影响工程进行的关键因素。以河北省根治海河工程为例,国家的粮食补助政策数度发生变化,成为反映当时政治背景和粮食状况的晴雨表。海河工地的粮食补助一度无法满足需要并影响到民工的身体健康,基层生产队逐渐承担了帮助工地解决粮食问题的重任,加重了农村负担。对民工用粮政策的调整再次反映出在统购统销体制下粮食供给以城市为中心的制度取向,并彰显出行政力量和意识形态的巨大作用和影响力,同时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国家与基层社会关系的本质。

关键词集体化水利工程民工用粮红粮后方粮

 

“民以食为天”,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粮食问题一直是被高度重视的。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更好地控制粮食资源,国家逐渐把粮食购销牢牢掌握在手中。20世纪60年代中国和邻国间的局势曾一度紧张,“中共中央和毛泽东更加感觉到粮食不是一般的商品,而是一种战略物资。”[1]因此自1953年后的30年中,国家对粮食购销一直严加控制。在统购统销体制下,国家通过对征购来的粮食进行有计划的分配,满足各行业的需要,其中就包括大型水利工程。集体化时期水利建设取得了突出成就,原因之一在于劳动力组织上的便利,但大量民工组织起来之后,如何保障他们的生活需要便成为影响工程进行的关键因素。

根治海河是集体化时期开展的一项大型水利工程,在毛泽东主席“一定要根治海河”的号召下,从1965年至1980年,海河流域流经的主要省份河北省每年都要动员几十万民工进行“大会战”,并与兄弟省市合作,对海河五大水系逐一治理。该工程是在国务院与水电部的直接领导下实施的国家级工程,在当时众多的大型水利工程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那么在此类工程中采取何种政策解决民工用粮问题,至今学界尚无专门研究成果。[2]而水利工程中的粮食政策,不仅影响到民工的动员与工程的顺利进行,而且能够反映出这一时期国家在水利建设中的投入状况及对农村与农民的态度。本文以河北省根治海河工程为例,以海河工地上粮食政策的调整与实施为视角,来透视当时国家在水利工程中的粮食补助政策以及由此而反映出来的制度特征。

一、“国家管饭”与自带口粮指标问题

1965年冬,河北省根治海河工程正式开工,之后每年都利用春、冬农闲季节进行河道治理。国家最初确定的出工政策是“生产队集体出工,义务劳动,国家管饭,不计工资。”[3]“国家管饭”的具体实施办法是:国家按照民工完成的工程量给予粮食和生活费补助,“生活费每个标工是四角,有的是五角。粮食二斤(指的是贸易粮)。民工不带口粮指标,多劳多得。”[4]标工即标准工,即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的每人每天的工作量。按照这一政策,每个民工每天消费粮食定在2斤。2斤是否是个适宜的标准?根据以后海河工地的情况,民工消费粮食每人每天达2.8斤左右,可见,标准是偏低的。但这一政策的关键是,民工所得粮款与其所完成的工程量直接挂钩,因为标工量是提前测算好的,所以按标工补助粮食类似于包干性质。只要加快施工进度,缩短施工时间,便可使粮款充足,甚至有所剩余。因此海河工地上加班加点风气的形成,应该与该政策有直接的关系。

根据当时的政策,按标工分配粮款扣去伙食费,结余全部发到个人手中,这一政策有利于提高民工的劳动积极性。1965年冬黑龙港工地上的保定市民工团,因工效高,提前完成了施工任务,结算后共余款11 374元,粮28 868斤,平均每人得款7.1元,粮18斤。[5]这种“多劳多得、多劳多吃、节约归己”的政策受到民工欢迎。此项政策执行了一个冬春,即1965年冬至1966年春的黑龙港工程。

1966年冬,子牙新河工程开工,粮食政策有了小变化,“每个标工仍按二斤补助,超标工的以吃饱为原则,每天超过三斤时,多余部分,给钱不给粮。”[6]从这些细微的变化可以看出,在政策的大方向没有改变的前提下,对粮食的控制有所加强。

粮食政策中的重大改变出现在1967年春。在这一期工程中,上级明确提出民工自带口粮指标。“我们认为过去参加根治海河的民兵不带口粮是不对的,造成很多问题。因此,今春规定挖河民兵自带口粮指标,国家补助标准每个标工仍按二斤补助,如超过一点五个标工者,最高补到三斤,不足部分由自带口粮解决。”[7]这里所指的不带口粮指标到底造成了什么问题,文中并没有特别说明,但据笔者分析,应该与三个因素有关:第一,根治海河初期工地大量增人。黑龙港工程开始后,出现了不按计划出工的现象,各专区由于种种原因,突破上级规定的民工人数限制,大量增加民工数量,不但影响了后方生产,也给海河工地的施工和管理造成了很大麻烦。增人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这里暂不做具体分析。但大量增人毕竟给出一个信号,当时民工是比较好动员的,这与“国家管饭”政策有很大关系。第二,督促后进施工单位提高工效。各施工单位工效相差悬殊,多数施工单位通过提高工效,能够解决吃饭问题,甚至有所剩余。但有的施工单位工效低,出现粮食不足的情况,国家无意再增加补助,准备采取民工自带口粮指标的政策督促后进者提高工效。第三,与当时的政治背景有关。根治海河刚刚开始不久,“文化大革命”爆发,“左”倾思想再次抬头,提倡为革命治河,反对“粮食挂帅”、“物质刺激”,甚至把此上升到两个阶级、两条路线的斗争上来。再加上当时正值国家倡导“农业学大寨”,让民工自带口粮,以此体现“自力更生、勤俭治水”,来迎合政治斗争的需要。

但是政策的改变必然会引起民众的反对。按照建国后不久确立的原则,“凡属各大河流的重要工程及治本工程,经费由中央负担;凡属各省地方性的水利事业,尽量由省级经费开支”,[8]之后逐渐形成大型水利工程由国家负责兴修,小型农田水利由受益地区自办,国家适当给予补助的政策。这一政策已经得到农民的普遍认可。根治海河属于国家领导的大型骨干工程,参与民工人数众多,受益地区与非受益地区同时出工。对多数参加治河的民工来说,根治海河与本地经济发展没有特别直接的关系,并不像农民参加小型农田水利那样有强烈的息息相关之感。而且远距离出工,野外作业,生活艰苦,劳动强度高。如再自带口粮指标,对民工的吸引力便大大降低。所以从政策一开始改变,便出现很多反对之声,“致使各地有些意见,来信来访的较多。”[9]政策的执行出现一定阻力。因此在1967年春季施工中,虽名义上倡导民工自带口粮指标,但在执行中并不严格,“今春子牙新河民工口粮问题,仍按原规定民工每完成一个标工,国家补助贸易粮二斤,完成一个标工以上每天补粮在三斤以内的,节约归己,超过三斤的不再补发,对于有的地区粮食不够吃问题,应首先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以提高工效去解决,如经过努力,所得粮食确不够吃的,可由民工自带本人口粮指标。”[10]从以上表述可以看出,只要完成的标工补助粮能够满足生活需要,就不必动用自带的口粮指标。当年冬季滏阳新河和滹沱河工程中,国家的补助政策依然按照春季的方法补助。由此看出,虽然此时已明确提出民工要自带口粮指标,但只是作为标工补助不足时的一个补充,并未严格执行,因此1967年可以说是一个过渡时期。

但此时正处于“文化大革命”狂飙突进的时期,在席卷全国的“夺权”风暴中,政治形势一片混乱,河北省领导层也受到极大的冲击,省委书记林铁、副省长兼省根治海河指挥部副总指挥谢辉受到批斗,海河工地实行的政策也成为他们受到攻击的罪名之一,尤其不带口粮指标的政策,被视为“物质刺激”、“修正主义黑货”等受到批判。他们被认为是“反对突出政治,无视中央政策,提出不带口粮指标,说什么‘国家管饭,多劳多得,节约归己’。”认为“国家管饭,不带口粮指标”政策执行的结果,“不仅浪费了国家的粮食,更严重的是向农民灌输了资本主义思想,妄想把农民引向资本主义道路。”[11]这样,根治海河早期的粮食政策受到批判,被上纲上线,背负上沉重的政治压力。在这种不正常的政治氛围中,基层社会虽有反对之声,但无法从根本上扭转政策的方向。于是,在对“国家管饭”政策一浪高过一浪的批判声中,从1968年春季工程开始严格实行民工按自己留粮标准带足口粮,差额由国家补助的办法。也就是说,从此以后,民工所带口粮指标不再是标工粮的“补充”,而是成为“前提”。

自带口粮指标问题直接关系到民工的动员。口粮原指军队中按人发放的粮食,后来泛指每个人日常生活所需要的粮食。在人民公社时期,口粮数一般难以满足农民的生活需要,在当时农业不发达的河北省更加严重。1966年4月,周恩来总理到河北省大名县前桑圈大队调查,了解到这个大队“三年没有分配现金、人均口粮每日只五点七两”[12],农民根本无法吃饱。据河北省的统计,即使到了1977年,还有近1/10的生产队年人均口粮在150公斤以下。[13]也就是说还有相当一部分老百姓人均口粮每日不足8两,可见农民生活之艰苦。因此,根治海河早期的“国家管饭”政策,不带口粮指标,能使出河民工为家中省下一个主要劳动力的口粮,以缓解妻儿老小在吃饭问题上的困难,因此成为激励民工参加治河的主要动力。笔者采访到的民工中,绝大多数指出到海河出工是为了解决生活困难。有人说:“年轻的时候光去挑河了,为的嘛呢?没得吃啊,为了省口吃的,哪有的吃啊,分那么点粮食。出去一个小伙子待上两三个月,省不少吃的。俺们一个小伙子顶家里好几个人吃,小孩吃不多,吃点就饱了,俺们吃少了能干活吗,当时又没油水,一年不见一点油,分个三斤两斤的芝麻也卖了。”[14]现年72岁的孙秀峰老人是河北省盐山县千童镇孙庄村的一位普通村民,根治海河期间曾参加了10年的工程,几乎冬春都去,将近20期。谈及当年挖河的苦累,老人依然心有余悸。在被问及是否自愿上河时,他的回答道出了当时的矛盾心理:“那时候挑河,在我那个思想里,你说不愿意去不?还愿意去,为嘛呢?孩子们多,不够吃的,起码咱去一个小伙子,省下吃的了,还多挣点工分。”[15]可见,由于当时农民生活困难,“国家管饭”政策对他们是有一定吸引力的。因此,不难理解自带口粮指标的政策开始执行以后,民工的动员工作开始出现困难。

动员民工的具体工作由基层生产队来完成。无疑,自带口粮指标政策会极大地加大动员工作的难度。在动员工作的困境面前,生产队主动承担了责任,绝大多数生产队把出河民工的口粮负担包下来,由生产队为民工代交,这种做法无疑加重了生产队的负担。对于如此结果,上级领导部门似乎早有预料,在刚刚提出民工自带口粮指标的政策中就指出,“所得粮食确不够吃的,可由民工自带本人口粮指标,但不准动用生产队集体粮食。”[16]但是,面对农民的消极抵抗,这种指示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自1968年严格实行民工自带口粮指标后,由于政策缺乏动力机制,在实行过程中困难重重,即使有生产队支持,带口粮阻力依然很大。在1970年河北省根治海河指挥部的一份总结中提到:“民工自带口粮指标,历年带不齐。”[17]但在1970年以后,由于按标工补助改为按人定量,已不能通过提高工效得到充足的粮食,而人日定量包括口粮指标在内,口粮指标占到一天粮食供应量的1/3左右,已经不可或缺,所以自带口粮指标政策得到更加严格的执行。1973年及1978年更改的粮食补助方法均严格包括自带口粮指标在内。

对于民众“既然国家管饭,为什么还要自带口粮指标”的疑问,上级是这样解释的:“口粮指标是根据国家政策,每一个人都有一份定量,咱们到海河出工,也应带着,但是,由于工地活重吃的多,只吃自己口粮是不够的,所以国家给予粮款补助,这就是国家管饭了。”[18]因为此种表述方式影响到新政策的推行,之后“国家管饭”在文件中不再提起。1968年的文件中表述为:“民工自带口粮指标,国家给予一定的粮款补助。”[19]到根治海河后期改成:“生产队集体出工,义务劳动,国家只发伙食补助,不计工资。”[20]

二、海河工地粮食补助方式与数量的变化

在根治海河工程中,对民工的粮食补助方法经历了按标工补助、按人定量和按标工补助三个阶段,补助数量不尽相同。具体为:

第一阶段[21]:1965年冬—1969年冬,按标工补助粮食,每完成一个标工,国家补助粮食2斤。

在第一部分的论述中能够看出,该政策实行之初,民工不带口粮指标。自1968年春,开始严格执行民工自带口粮指标,粮食补助的具体方法有所变化。“挖河筑堤的重劳动民工,每人每天国家给予差额补助粮食(贸易粮同)二斤;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相应减少。粮食节余全部上交国家。”[22]根据省革委指示,民工所带口粮数量,“余粮队每人每天带九两,缺粮队带八两”。[23]这样基本上把民工一天的粮食消费水平确定下来,达到一天2.8斤左右。两年中,民工吃粮基本是按这个标准。这时国家依然是按照标工补助粮食总量,由于工地上盛行加班加点,民工基本能达到一个标工以上,因此由根治海河指挥部门控制的粮食总量还是较为宽松的,民工吃饱饭基本不成问题。

第二阶段:1970年春—1978年春,改变按标工补助粮食的方法,变为按人定量。这一个阶段又分两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为1970年春至1973年春,海河粮食供应标准改为河道民工带足本人口粮每人每日补助到2.5斤(成品粮[24]),水库、建筑物民工,每人每日带足本人口粮补助到2.2斤。[25]

政策的改变与国家政治形势有关。20世纪60年代,我国周边局势不稳定,尤其是和苏联的关系一度紧张,为此,毛泽东提出“备战、备荒、为人民”的口号,强调适应战备需要,计划用粮、节约用粮。1969年中苏边境爆发的冲突更使两国再次濒临战争的边缘,于是全国性的节粮运动开展起来。毛泽东在60年代初粮食大匮乏时期的一些指示再度成为节粮运动的最高指导,如“节约粮食问题。要十分抓紧,按人定量,忙时多吃,闲时少吃,忙时吃干,闲时半干半稀,杂以番薯、青菜、萝卜、瓜豆、芋头之类。此事要十分抓紧。”该指示以毛主席语录的形式在全国广泛传诵。

在此形势下,河北省于1970年3月在安次县召开了改革海河粮食供应会议,制定了新的粮食补助政策。新政策是严格按照毛主席指示改变的,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将以前推行的按标工补助改为按人定量。之前,因为国家是按标工来划拨粮食,总量由根治海河指挥部门控制,海河工地的吃粮问题有一定的活动余地。但是新政策出台后,河道民工严格控制在每人每天2.5斤。其他方面可行性不大,海河工地是时间集中的高强度体力劳动,除了极特殊的雨天,没有什么忙闲之分;对粮菜混吃的问题,工地上的蔬菜正常供应都比较困难,更不用说大量供应,所以也不可能做到。因此海河工地的节约粮食政策主要表现为严格的按人定量,不管完成多少工程量,都严格按照吃饭定量供应粮食,不能超过。新的供应办法还采取了按不同工种区别补助的方法。在此之前,河道民工与水库民工的补助是相同的,1968年虽提过除挖河筑堤民工外其他工种补助标准适当降低,但没有真正执行。新的补助标准对劳动强度高的河道民工补助稍高,水库民工每人每日补助2.2斤,比河道民工减少0.3斤。对民技工、修鞋及理发人员、脱产干部等都规定了不同的补助标准,比之前的供应均有所降低,以达到节约粮食的目的。

新标准实施的效果如何呢?以实行的第一期工程1970年春工计算:“总的耗粮水平超过了规定指标(全省平均实吃2.64斤),个别地区耗粮水平比去年还高。”[26]粮食补助出现缺口。省根治海河指挥部多次向上级打报告说明情况,但该项补助政策一直执行到1973年春。

第二个时期,1973年冬至1978年春,河道民工补助改为每月定量71斤,即平均每人每天不足2.37斤。补助水平再次下降。

粮食补助再次缩减是由国家粮食供应紧张的形势所迫。从1971年开始,全国粮食问题再次趋于紧张,销售加大,购销出现严重不平衡。到“一九七二年下半年,粮食销售越来越失去控制,粮食收支缺口越来越大。”[27]12月10日,由毛泽东亲自批示“照办”的国务院《关于粮食问题的报告》下发,即1972年中央44号文件。该文件分析了当时粮食形势,主旨为严格粮食销售与管理。1973年1月1日,《人民日报》、《红旗》杂志和《解放军报》联合刊发元旦社论,毛主席发出了“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的号召,进一步要求节约粮食、储备粮食。

遵照毛主席的教导和贯彻1972年中央44号文件精神,1973年上半年,河北省粮食局对粮食问题进行整顿,以缩小购销矛盾。要求“海河等水利民工用粮和各项奖励粮,要打紧安排,严格供应手续堵塞漏洞。”[28]5月8日,省粮食局对沧州、保定地区的粮食局下发通知,指示正在进行的白洋淀综合治理工程,“民工在每天吃粮二斤半指标内,要求每人每天节约一两粮食,在工期结束的同时必须把节约下来的粮食按人数计算如数交回粮食部门。”[29]以此来减少海河春工的粮食供应量。在发出指示的同时,进一步减少粮食供应的方法在紧张酝酿中。此通知发布仅仅一周以后,省粮食局向省财贸民政办公室提交了关于削减海河工地粮食供应的报告,所定补助标准大大降低,“河道(主、干线)民工由原来吃粮二斤半降为:带足本人口粮每人每天补助到二斤。……水库(大、中型)、建筑物民工由原来吃粮二斤二两降为:带足本人口粮每人每天补助到一斤八两。”[30]其他民技工、业余文艺宣传队以及民工进退场途中补助都相应降低。

对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削减海河民工补助标准的提案,省委要求相关单位进行讨论。7月,省根治海河指挥部向省农办提交了对削减民工粮食补助意见的书面报告,对海河工地历年来的粮食消耗水平进行了分析,指出1970年的补助标准已经偏低,已没有压缩补助的空间。在综合考虑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河北省委最终确定海河粮食补助标准依然采用按人定量的方法,河道民工每人每月71斤,平均每天不足2.37斤,水库民工维持每天2.2斤。从最终确定的标准看,相当于把粮食局与根治海河指挥部的意见进行了折中。由于补助再次缩减,粮食缺口加大。

由此可见,从1970年开始,国家的粮食补助已无法满足民工的生活需要,而海河工地是重体力劳动,民工“天天需日行百里,负重万斤”,[31]没有足够的粮食供应,工程是难以进行的。而当时根治海河不仅是一项生产任务、也是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的,上级分派的任务是必须要完成的。因此,工地的粮食缺口只能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从1970年开始,大量由后方生产队提供的粮食被运往海河工地,以弥补粮食补助不足产生的缺口。仅据1972年冬季不完全统计,各地共带现粮121万多斤。[32]1973年后所带后方粮数量更大。各级根治海河指挥部门曾多次请示改回1970年的补助标准,但上级对此始终没有回应。

第三阶段,自1978年冬工开始,回到按标工补助,每完成一个标工,国家补助粮食1.2斤。

此次改变粮食补助政策是针对按人定量办法的弊端提出。一方面,“实行按人定量的办法,基本上是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快干慢一个样,存在着平均主义的弊病,不利于调动广大民工大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33]由于海河施工主要依靠民工的体力劳动,工效高者和工效低者耗粮水平相差很大。民工所说“大干必须多吃”,适合体力劳动的一般规律。但是按人定量的办法,不分工效高低,统统人日供粮2.37斤,显然是不合理的。出现了工效越高亏粮越多的怪现象。按人定量的方法与根治海河早期按标工补助的办法相比,缺乏激励机制,犯了人民公社制度中固有的平均主义弊病。另一方面,出现了虚报冒领粮食的现象,“有些县团和连队为了追求在统计数字上不超过规定的粮食指标,采取了虚报在场人日,不正当手法,多领粮食。”[34]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海河指挥部采取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及对一些县团进行重点抽查人数等措施,但一直没有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另外,对于粮食供应不足导致的带后方粮的现象,也被列为改变供应方法的原因之一。

新标准由省根治海河指挥部制定并报请省委批准后,从1978年冬工开始实行。这一政策最大的变化就是由按人定量改回按标工补助,这样堵塞了虚报冒领粮食的现象,也为提高工效、早日完工增加了一些激励机制,但补助标准依然是偏低的,一个标工补助1.2斤的标准比起根治海河早期的2斤大大降低。政策的制定者是这样测算的,以每个民工每天达到1.5个标工计算,加上民工自带的口粮,一天能吃到2.65斤,这样基本满足生活需要。但是1.5个标工是否是一个适宜的标准?多数单位是否能达到这个标准呢?据衡水地区的调查,1978年工效最高的衡水县每人每天平均完成1.45个标工,[35]按此计算吃粮水平依然比较低,与工地2.8斤的吃粮水平仍然有一定的距离。另外新标准依然把自带口粮指标核算在内。可见,对于粮食补助政策的调整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海河工地粮食不够吃的问题,也无法杜绝带后方粮的现象。

三、海河工地的粮食供应品种问题

在统购统销体制下,海河工地所供粮食来源于国家征购,属于统销中的补助用粮,由施工所在地粮站负责供应。具体供应步骤为:每期工程由省粮食局提前下达供应指标,在各地之间适当进行调拨、储运,由施工所在地粮站供应工地。民工自带口粮指标部分,由出工者按标准将粮食上交当地粮站,由粮站开具兑粮证结转。关于海河工地供应的粮食品种,原则上是当地产什么吃什么,国家适当进行调剂。海河工地粮食供应品种上出现的问题,不仅反映了当时国家政策的倾向性,同时也成为加重生产队负担的一个重要因素,对民工的治河积极性和工程的进展都产生了很大影响。

从根治海河十几年的整体情况看,工地上的粮食品种实行粗细粮搭配,以粗粮为主,供应少量细粮以供改善伙食,民工隔上三五天能吃上一顿白面做的馒头、包子等。由于各地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同,每期工程稍有差异,多数差异不大。就河北省的民工来说,粮食供应品种最好的是开挖永定新河[36]工程,由紧邻工地的天津市负责后勤供应。据多次参加治河的民工介绍,永定新河的粮食供应以细粮为主,在品种上远远好于其他工程。[37]

在根治海河早期,多数农村地区生活艰苦,民工只求一饱,对吃粗粮本身没有什么意见,但是粗粮中高粱面(指红高粱,习称红粮)的比例过高成为一个棘手问题,粮食供应问题上遇到的困难主要是由红粮面供应量大而展开的。

高粱是建国初期华北农村种植比例较高的粮食品种,由于它本身具有对生长环境适应性强的优点,尤其是灾年种植面积比较大。在农村中,高粱除用作牲畜饲料外,也被用于食用,但由于高粱含淀粉少,含麸量高,做出的食物质地较硬,不但口感差,还具有难以消化的缺点,因此在食物中不能占过高的比例。在吃高粱做的食物时,必须要经过发酵,并搭配好蔬菜等副食,或者掺上适量豆面,否则容易引发肠梗阻、大便干燥、带血等疾病,影响人的身体健康。

海河工地的副食供应一直是比较差的,从工程刚刚开始,就因为粮食品种的搭配出现了状况。在1965年开始的黑龙港工程中,很多民工对于吃过多的红粮无法适应,出现了与后方换粮食的现象,据石家庄专区的总结报告称:“当前粮食供应红粮面占40%,民工为了调剂品种,有的用红粮面和后方换山药、换白面、换好粮食的问题很不少。”[38]在根治海河期间,吃红粮面的现象一直存在,在1973至1975年期间最为严重,这与当时的粮食状况和国家的分配政策有一定的关系。

1972年,河北省大部分地区遭受旱灾,国家收购了较多的红粮,玉米收购量减少。因此,河北省粮食局在下发1973年海河工地粮食供应指标时强调:“为了减轻国家负担,从全局出发,各地今年在海河、水库以及‘三线’建设等粮食品种供应安排上,要本着产啥吃啥,国家适当调剂的原则予以妥善安排,除面粉仍按百分之十五供应外,其他品种由各地根据库存力量自己掌握。对收购红粮多的地区,要适当多吃些红粮。”[39]在此精神指导下,红粮的供应量陡然增大。后来,省粮食部门明确规定红粮比例不少于35%,只确定了下限,没有规定上限,致使1973年冬1974年春南线河道工程中,“其中部分县团红粮比重一度高达百分之七、八十。”[40]水库建设中同样如此,“如朱庄水库曾高达百分之七十以上”。[41]

由于工地红粮供应比例高,蔬菜、食用油等副食供应差,民工生病人数增加。据省根治海河指挥部的统计:“清河县团,出现肠梗阻一名,痔疮患者三十八名,肛裂一百四十五名,这些比较严重的病号占民工总数的百分之十左右。临西下卜寺连队,五百名民工中,大便干燥即占四百零二名。平乡后姑庙连队百分之六十的民工患胃病。”以上统计可见,严重的病号占到民工总数的10%,大便干燥者占到80%,患胃病者占到60%,可以说是一个非常惊人的数字。病号增多,不仅影响了施工的正常进行,连没有得病的民工对吃红粮面也心存畏惧,“由于红粮多,病号增加,加之鲜菜不足,不少民工不敢多吃红粮,让肚子‘留有余地’影响工效。如清河县团多数连队上工时六个人拉一辆滑车,到下工前一、二个小时体力顶不下来,就需要八个人拉一辆滑车。”[42]如此,严重影响了工程的进度。

针对工地上由于吃红粮面过多所引发的问题,河北省根治海河指挥部向省委提交报告,阐明工地情况,提出改进意见,认为“海河民工一定要吃红粮,但供应比重不宜过大,否则不仅影响民工身体健康,还会出现向后方换其它粮食的问题。沧州地区今春实吃红粮面仅占供应量的一半左右,其余均向后方调换了品种,衡水地区武邑县团桥头连私用红粮面同当地群众换小麦,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我们意见,红粮供应以不超过粮食总供应量的百分之二十为宜,并以供高粱米为主。”[43]可见,对于红粮面供应比例过大产生的问题,省根治海河指挥部及时向上级进行了反馈,并提出解决办法。但是此意见未被采纳,在之后下达的1975年海河工地粮食供应指标中,语气似乎更加坚决。上半年的通知这样写道:“有关粮食供应标准和品种比例,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但供应红粮米(面)不得少于35%。”[44]下半年的粮食供应通知中规定,“粮食品种比例:面粉百分之二十;小米百分之十;玉米百分之三十五;高粱米(面)百分之三十五。品种供应要按旬均供,以便民工调剂生活。高粱米(面)的供应,原则上供应高粱米,保证二等米。”[45]由此可见,高粱米(面)所占比例在1975年全年都高达35%,占粮食供应总量的1/3以上。在下半年的供应指标计划中,稍有改进的是加强高粱米的供应,这算是根治海河指挥部的建议中能够得到部分采纳的部分。

除了供应红粮面比例过高的问题外,与之相关的副食、食油供应也频频出现问题。1973年冬在宣惠河的施工中,民工反映“我们进场已经一个多星期了,现在连起子(发酵用)碱面等副食供应还跟不上,高粱面制的干粮,其硬无比。因此民工的发病率较根治其他河系时高得多。”[46]1975年春,沧州地区后勤组基层干部反映,“民工进场半个多月,苏打、碱面没调进来,吃红粮百分之三十五,猪肉有供应指标,没供应河工,民工的吃法就可想而知了。”[47]同时,省粮食局在制定1974年春粮油指标时,有关民工生活用油这一项,“提出从原规定河道人日一钱五减到一钱二(减三)。水库建筑物人日一钱三减到一钱(减三)。”[48]省根治海河指挥部据此向省农办提出请示,说明过去的食油补助标准一直偏低,每天只能够维持一顿熟菜的量,过去还有少量猪肉和猪油的指标,现在由于猪肉猪油供应紧张,工地供应出现困难。而“红粮面的增加,如果再减少食油,民工一天连一顿熟菜均不能保证,势必造成民工体质减弱,病号增多,影响施工。”[49]因此建议民工生活用油维持原定量。省委农办再次对粮食局和根治海河指挥部的意见进行折中,在1974年下半年下达的海河工地粮油供应指标中,规定:“食油:河道民工每人每月四两,水库、建筑物民工每人每月三两半。”[50]相当于河道民工每人每天一钱三,水库民工每人每天一钱二,均比之前有所下降。

上级的粮食供应工作遭到一些海河干部和民工的反对。石家庄地区建议:“搭配红粮面以不超过百分之五为好。出工民工对后方交小麦,工地吃红粮有反映。”[51]为了顺利推行粮食供应政策,省粮食局在下发供应指标时,特别提示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宣传红粱是高产作物,要教育干部和民工,发扬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和勤俭治水的光荣传统,正确对待吃高粱米(面)的问题。”[52]这种宣传教育活动,是当时的时代特色,以意识形态、思想认识解决问题是“文革”时期的惯用方法。但不管思想政治工作效果如何,红粮难消化、病号增多的现象却难以改变。

既然红粮搭配过高的问题向上级申诉无法解决,为了不影响工程的进行,只能由施工单位自想办法。从根治海河一开始,“生产队往工地送好粮,往回拉红粮的车辆穿〔川〕流不息。”[53]1970年以后,因为红粮供应比例过高,有的公社要求生产队在出工时直接给民工每人带上几十斤豆面与红粮面搭配吃[54],而且各地都出现了前后方换粮食的现象,“有些公社党委来工地慰问,见到民工生活这么次,活又这么累,回后方就向大队摊派好粮食品种,限期送到公社,以公社为单位把好粮食品种送到工地,把国家供应的红粮拉回去,干地方小型水利。生产队拿的粮食(玉米,小米,小麦,豆子)都是动用的种子、饲料和储备。”[55]仅沧州地区的统计,在三季工程中后方社队就给工地调换高粱米58万斤。[56]这样,生产队不但要动用大量的运力,而且种子、饲料等储备的动用严重影响了后方生产队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1976年以后,海河工地生活有所改善,红粮面供应比例减少,但是粮食品种的搭配上没有跟上时代的需要变化,民工们反映说:“在家的社员还吃细粮40%-50%,而海河民工只供细粮20%”,[57]是不合理的。因此,后方生产队设法增加民工细粮的数量,主要通过带后方粮来实现。

四、海河工地粮食政策的实施效果及特征

通过以上对根治海河工地民工用粮问题的梳理,可以看出,随着海河工程的进行,出现三项粮食问题:一是民工自带口粮指标问题;二是1970年以后工地粮食补助不能满足需要的现象;三是红粮供应比例过高的问题。这三项负担基本都转嫁到了基层生产队头上。民工自带口粮指标绝大部分由生产队负担,自1970年后工地粮食补助不足产生的缺口也由生产队负担,生产队还要为海河工地调剂粮食品种,生产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暂不论调剂粮食品种方面的付出,生产队额外贴补的粮食是比较容易量化的,那么生产队额外付出的粮食在海河民工的粮食消费中占多大比重呢?以实行时间最长的河道民工每人每月定量71斤来算,每天大概2.37斤,除去自带口粮0.8—0.9斤,国家补助粮为1.4—1.5斤。工地上的吃粮平均数需要一天至少2.7—2.8斤,缺额仍由后方生产队补足。如此算来,生产队所出粮食与国家的补助粮基本持平,这与一些档案材料中的记载基本相符。据1979年石家庄地区对赵县疙瘩头连队的调查,在滏东排河施工中,该连共出工167人,冬春吃粮总计55 648斤,平均每人每天2.84斤。其中国家补助粮26 644斤,生产队额外补贴粮食29 004斤,其中贴民工口粮19 591斤,贴超支粮9 413斤。[58]该县生产队贴补的粮食还要稍高于国家补助。

曾在衡水地区冀县根治海河指挥部工作的干部在对根治海河期间该县付出的代价进行总结时,第一条便是:“前方吃了不少后方粮,给集体增加了很大负担。”[59]关于为海河出工增加生产队粮食负担的具体情况,现以1979年春保定地区博野民工团的详细统计数据为例:该期参加施工的2 700多民工,对个人应带的吃粮指标不能兑现,全部由生产队从公共积累的粮食中付出。每人每天吃粮指标是9两,施工90天共81斤,全县11个公社80多个大队,共补粮食22万多斤。此外生产队还要给每个民工白面30斤,菜豆20—30斤,共16万多斤。每人还要食油3斤。这几项加在一起,这一期工程各生产队共贴补粮食38万多斤,食油8 000多斤。保定行署根治海河指挥部对博野、定兴和安新3个县团总体算了一笔账,3个县共55个连队,出工9 000多人,仅1979年春工生产队要额外负担粮食122万斤,平均每个生产大队3 000多斤。[60]按此标准,一年将达6 000斤,这在当时的农村是个不小的数字。

生产队的粮食来自集体留粮,即生产队在当年产量中留出的种子、饲料及储备粮。为了海河工程能够顺利进行,每年都需要出工的生产队拿出相当数量的粮食,这必然会增加集体留粮的绝对值,影响到国家征购任务的完成,减少向农民分配的口粮数量,相应降低农民的生活水平和集体的劳动积累。

从1970年至1978年,我国粮食供需一直存在矛盾,虽然国家采取了多项措施,却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这一局面。1977年,李先念总理在一次谈话中指出:“农村集体留粮这几年增加很多,国家征购减少,社员口粮也减少,集体提留的粮食一九七三年是940亿斤,一九七六年达到1 140多亿斤,增加200多亿斤。”[61]可以看出,集体留粮增加是一个全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从河北省的情况来看,集体留粮是不可能不增加的,除去其他因素,仅就根治海河工程来说,民工所带口粮指标与因国家粮食补助不足所产生的缺口,都需要农村集体自行解决,补上这一“窟窿”必须要大大增加集体留粮数量。在解决粮食供需矛盾时对海河工地补助压缩过大,会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尤其是1973年后,在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上,海河工地的粮食支出出现“照顾两头、挤占中间”的现象,即国家压缩粮食供应的政策要执行,而民工的高强度劳动需要保证足够的食物,迫使集体必须多贴补粮食,因此导致集体留粮的大幅度增加。这一时期的粮食分配中,“使国家、集体同农民三者之间的比例关系,处于‘挤两头,加中间’的不合理状态。”[62]在粮食总量没有显著增加的情况下,此种情况不可避免。

粮食增加的关键在于农业总产量的提高,只在消费上减这里、增那里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而在这种“增”与“减”的较量中,可以看出国家施政的制度取向。海河工地粮食政策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首先,对国家统销的民工用粮严格控制,不准回流农村。大型水利工程中的民工用粮来自国家的统销,是计划配给。从超标工部分的粮食分配来看,从黑龙港工程中的“多劳多得,节约归己”的方法,到子牙新河工程中“超标工所得三斤以内节约归己,超过三斤的,只给超标工应得的补助费,不再补助粮食”,再到1968年以后的“工程结束后,有结余粮食的,要全部上交粮站,不得带回”,可以看出上级对粮食控制日趋严格,态度也越来越明确,所补助粮食仅限于满足工地需要,不允许回流农村。应该说,最初的“多劳多得,节约归己”方法的主旨是增加激励机制,因为每标工补助2斤粮食根本无法满足重体力劳动的需要,而且“黑龙港河土方工程的标工是在宣惠河计算标工的基础上增加了百分之二十,大家原以为达到一个标工是不大容易的。”[63]时任河北省副省长谢辉在后来的讲话中也提到:“开始我们总担心达不到标工,吃不饱。”[64]如果民工一天不能完成一个标工或仅能完成一个标工的话,吃饭还是成问题的,所以鼓励民工通过提高工效来获得充足的粮食。这一政策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并未延续下去,一是因为国家对粮食控制严格,本意并不想把粮食作为劳动报酬回流农村;二是“文革”开始后对“物质刺激”的批判,突出政治、突出思想,忽略人的正常物质追求,即使对工程进展有利也是不允许的。

其次,对民工用粮的政策再次凸显了粮食供给的重心在城镇。1973年对民工用粮指标的削减,是在明确“粮食多销主要在城市”[65]的情况下,依然要“使民工正确认识粮食形势,正确对待这一问题,大家都来‘补窟窿’。”[66]也就是说减少水利工程中的民工用粮数额,增加城市粮食供给以缓解粮食供销的紧张局面,而且这种削减是在工地的粮食供应已经不敷需要的情况下进行的。有学者研究指出,统购统销制度从根本上是一项城乡不平等的偏向性制度设计。[67]对城乡推行不同的粮食政策是造成三年困难时期农村饥荒比城镇严重的一个重要因素。[68]在这里,我们暂不谈“购”,但在“销”的问题上,能够看出这种根本的“制度性”特征所决定的事实:一旦粮食出现不足,确保城市供给是重点。从省根治海河指挥部屡次向上打报告的情况可以看出,海河工地粮食供给不足、需要带后方粮补充的情况上级并非不知晓,而这些意见被束之高阁的原因在于统购统销制度甚至整个国家的施政重心使然。整个20世纪70年代,粮食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出现严重的社队负担现象是必然结果。因此,集体化时期,虽然国家对水利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但一旦粮食短缺,牺牲的依然是农村和农民的利益。同时,在粮食品种的搭配上,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也有相当差异。如沧州地区的一位后勤干部向上级反映:“非农业人口活轻或不干体力活,吃红粮百分之二十,河工这么累吃百分之三十五,人们深知我们地区种高粱,是应该吃的。但供这么大比例,是理解不了的。”[69]仅从海河工地粮食供应品种来说,付出巨大体力劳动的农民比起城市居民生活要差得多。永定新河工地供应较好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城市占有了远比农村要好得多的粮食资源。

再次,对民工用粮的调整都是自上而下、受全局影响的。在当时国家政治氛围及粮食供需整体状况的影响下,从“国家管饭”政策的改变到粮食补助方法、补助数量的变化都与政治背景和国家的整体需要紧密联系,自带口粮指标政策的出台,1970年、1973年补助方法和补助数量的调整无不如此。1978年的唯一一次工地本身问题的调整,是因为工地上出现了严重的不合理现象和作弊行为,也是从上级执行政策的角度考虑的,且打破这一怪圈还是“在不增加海河粮食供应总指标的前提下。”[70]从粮食补助政策一开始改变,各级海河部门和民工就多次提交报告或写信提意见,但一直未被采纳,甚至再次被上纲上线,冠以“两条路线的斗争”[71]。省根治海河指挥部对粮食消费状况能及时向上反馈,一再反对削减,并在实施的过程中屡次要求变革,如1974年给省革委农办、财办的一份报告中是这样写的:“一九七〇年执行每人每天补助到二斤半的规定以来,全省河道民工吃粮水平一直没有低于二斤半,一般都在二斤五、六两,我们意见仍恢复人日二斤半的补助标准,按工期包干,由我部统一掌握,节余上交的办法,如果标准定的〔得〕过低,则会促使带后方粮,去冬今春这种情况屡有出现。”[72]并列举了大量带后方粮的例子。可以看出,补助数量的缩减是在上下级沟通较为顺畅的条件下完成的,上级对海河工地的粮食状况是非常清楚的。因此,粮食补助政策的变化是以上级的需要为出发点,以行政强力来推行的,基本忽略来自下面的呼声。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与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和“文革”时期过高的政治压力有关。既然重在上级需要,民工用粮缩减到近乎苛刻甚至无法满足需要,以至于出现严重的带后方粮现象,也在情理之中了。而农村基层集体对于被迫“补窟窿”则显得十分无奈。建国后,国家政权延伸到乡村,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空前加强。在必须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的压力下,基层社队除了尽力满足工地需要外似乎没有更好的选择。

另外,以水利工程中民工用粮问题的调整为视角,也可以窥见20世纪60—70年代我国粮食供需的紧张局面。根治海河的绝大部分工程完成于“文化大革命”期间,在这段时间内,“虽然多种积极因素的综合作用使中国的粮食总产量有缓慢的提高,但人口的增加却使人均粮食产量提高得并不多。这就是说,‘文革’十年中缺粮的阴影仍然挥之不去。”[73]虽然节约粮食是必要的,但在政治高压下,方式是僵化的,尤其是按人定量的方法,并不符合工地的实际,无论从方便管理还是提高劳动效率,远比不上早期的按标工补助,出现了工效越高越亏粮的奖懒罚勤现象。但是因为要执行毛主席的号召,这一毫无激励作用的粮食政策实施了8年之久,并非大家看不到政策的弊端,而是由于当时的时代条件和制度环境使其无法得到及时改进。所以,仅从水利建设的角度,可以看出这一时期政治干预与意识形态的力量无处不在。

五、余论

从根治海河工程中民工用粮问题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海河工地的粮食政策一直不断发生变化,从“国家管饭”到民工自带口粮指标,从按标工补助到按人定量再到按标工补助,以及粮食补助数量上的缩减及红粮供应比例的一度增加,成为反映当时政治背景和粮食状况的晴雨表。但另一个让人费解的现象是,在笔者采访当年治河民工的过程中,民工们除对粮食搭配的品种有比较直接的感受外,当问及粮食补助政策时,大家一概的反应是没有变化,“国家管饭”、“吃饭管饱”是他们通常的回答。表面上,好似政策的文本层面与执行层面出现了差异。合理的解释应该是:根治海河持续了15年,进行了30期工程,每个民工参与的次数毕竟有限,除非处在政策改变的关节点上,一般民众对政策变化没有明显体会。在最初政策推行受阻后,各级干部便习惯性地依照惯例从事,不再做无谓的努力,而由生产队来贴补粮食也被视为理所当然。文件中一贯强调的“政治宣传”、“思想工作”到了基层也差不多销声匿迹,这就造成很多民工连“自带口粮指标”这种说法都没听说过。在这种上下互动的博弈中,基层生产队的压力是巨大的。对他们来说,上级政策是必须要执行的,民工的需要也要满足,“自带口粮指标”,民工难以组织动员;粮食不足或红粮增多,影响施工任务的完成。在这种情况下,生产队集体便利用自身掌控的粮食资源帮助工地解决了诸多粮食问题。

从海河工地的粮食政策可以看出,即使在国家工程中,民工的吃饭问题依然是由国家和集体共同解决的,而且一度达到国家和集体所负担的粮食数量持平。而此时小型农田水利中消耗的粮食则完全是由农村集体自身解决。集体化时期,虽然国家重视水利建设,但投入是比较有限的。从根治海河工程中民工用粮的探讨便能看出,在水利建设中农村集体的负担很重。从国家政策的层面,对民工用粮的不断调整不仅折射出整个国家粮食供需矛盾的紧张局面,而且再次反映出在统购统销体制下粮食供给以城市为中心的制度取向及农村与农民的边缘地位,并彰显出行政力量和意识形态的巨大作用和影响力。

事实上,在根治海河工程中,生产队集体在粮食方面的负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还有很多其他方面的付出。[74]虽然国家本意并不想增加农村负担,但因为投入不足,在政策的实际执行中却走向了另一面。基层集体始终是“补窟窿”、“托底”的,这是集体化时期国家与乡村基层关系的本质。虽然1962年之后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国家却在事实上不断地破坏生产队的集体所有制,无偿调走生产队的各种资源,有学者称这种体制为“准国家所有制”。[75]

(责任编辑:曲韵)

 



[1]唐正芒等:《新中国粮食工作六十年》,湘潭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5页。

[2]水利工程中的民工用粮既不同于销往城市的统销粮,也不同于回销农村的返销粮,而是国家为举办专项事业而设立的补助用粮。因施工者主要是农民工,补助用粮一般归属农村粮食销售范畴。学术界对统购统销制度的研究已取得较为丰硕的成果,但一直未见对水利工程中补助用粮的专门研究。具体到根治海河工程中的粮食政策,仅有在论述生产队角色的文章中有所提及,但限于篇幅,没有充分展开。参见吕志茹《主体与后盾:根治海河运动中的生产队角色》,《中共党史研究》2013年第5期。

[3]《根治海河几项具体政策问答》(1967年),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以下凡引用该馆档案不另注明),1047-1-199-2。

[4]中共河北省根治海河指挥部政治部、河北省根治海河指挥部办公室:《根治海河政策问答》(1966年1月10日),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编:《河北省根治海河运动》,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版,第260页。

[5]保定市根治海河指挥部:《关于工完帐清工作的情况汇报》(1965年11月25日),1047-1-169-2。

[6]中共河北省委:《关于黑龙港工程完成情况及今冬明春工程安排的请示报告》(1966年7月11日),《河北省根治海河运动》,第280页。

[7]河北省根治海河指挥部:《关于子牙新河春季工程开工情况的报告》(1967年3月19日),《河北省根治海河运动》,第296页。

[8]傅作义:《各解放区水利联席会议的总结报告》,《历次全国水利会议报告文件1949-1957》,《当代中国的水利事业》编辑部1987年印,第22页。

[9]河北省根治海河指挥部:《关于子牙新河春季工程开工情况的报告》(1967年3月19日),《河北省根治海河运动》,第297页。

[10]河北省根治海河指挥部、河北省粮食厅:《关于子牙新河民工口粮问题的通知》(1967年4月4日),1047-1-808-68。

[11]河北省粮食厅:《关于改进海河民工口粮补助办法的意见》(1967年12月26日),997-4-144-24。

[1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下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25页。

[13]张同乐主编:《河北经济史》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14—215页。

[14]笔者在河北省盐山县千童镇孙庄村采访尹玉章的记录(2012年8月20日)。尹玉章,男,1939年生,曾参与黑龙港、子牙新河和漳卫新河等多期工程。

[15]笔者在河北省盐山县千童镇孙庄村采访孙秀峰的记录(2012年8月15日)。孙秀峰,男,1940年生,曾参与子牙新河、独流减河、卫运河和漳卫新河等多期工程。

[16]河北省根治海河指挥部、河北省粮食厅:《关于子牙新河民工口粮问题的通知》(1967年4月7日),1047-1-808-68。

[17]河北省根治海河指挥部:《关于今春海河工地粮食节约工作的总结报告》(1970年7月15日),1047-1-812-25。

[18]《根治海河几项具体政策问答》(1967年),1047-1-199-2。

[19]《河北省根治海河三年总结(1965-1968)》(1968年8月),《河北省根治海河运动》,第322页。

[20]《高汉章同志在河北省根治海河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会议上的讲话》(1979年9月10 日),1047-1-367-10。

[21]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国家管饭”与自带口粮指标政策的争论主要发生在第一阶段,因为围绕这一政策的斗争较为激烈,政策的改变对治河影响较大,所以作为一个问题单列。此处为展示海河工地粮食政策演变的完整性,简略提及,尽量避免与前一部分重复。

[22]河北省粮食厅:《关于改进海河民工口粮补助办法的意见》(1967年12月26日),997-4-144-24。

[23]河北省根治海河指挥部:《海河工地粮油供应管理意见》(1969年9月28日),1047-1-811-17。

[24]成品粮指原粮经过加工脱去皮壳或磨成粉状的粮食,如大米、小米、面粉等。贸易粮则指国家粮食部门在计算粮食收购、销售、调拨、库存时统一规定使用的粮食食品类的统称。在计算中,稻谷、谷子应折合为大米和小米计算;各种面粉、玉米粉应折合成小麦和玉米计算,其他品种一般按原粮计算。海河工地的粮食补助1970年以前按贸易粮计算,1970年后用成品粮计算。各粮食品种贸易粮对成品粮的折合率不同,以海河工地常吃的粮食为例,一般100斤玉米折合95斤玉米面,100斤高粱折合90斤高粱面,100斤小麦折合85斤面粉,小米则无需折合,标准相同。2.5斤的量比起之前要求的2.7—2.8斤有所减少,但涉及到成品粮和贸易粮的换算问题,减少幅度应该不大。

[25]《海河粮食供应标准及管理暂行办法》(1970年3月5日),1047-1-812-20。

[26]河北省根治海河指挥部:《关于今春海河工地粮食节约工作的总结报告》(1970年7月15日),1047-1-812-25。

[27]赵发生主编:《当代中国的粮食工作》,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44页。

[28]中共河北省粮食局员会:《关于传达学习中共中央44号文件的情况报告》(1973年1月17日),997-8-27-1。

[29]河北省革命委员会粮食局:《关于下达一九七三年上半年白洋淀综合治理工程用粮指标等问题的通知》(1973年5月8日),1047-1-823-2。

[30]河北省革命委员会粮食局:《关于削减海河民工粮食补助标准的请示》(1973年5月15日),997-8-29-23。

[31]河北省廊坊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海河民工社队负担的调查报告》(1979年12月19日),1047-1-357-5。

[32]河北省根治海河指挥部:《关于对省粮食局“削减海河民工粮食补助标准请示”的意见报告》(1973年7月16日),997-8-45-41。

[33]河北省根治海河指挥部:《关于改变海河骨干工程土石方施工的民工粮食供应办法的请示》(1978年5月24日),《河北省根治海河运动》,第452页。

[34]河北省根治海河指挥部:《关于改变海河骨干工程土石方施工的民工粮食供应办法的请示》(1978年5月24日),《河北省根治海河运动》,第453页。

[35]《关于对海河民工用粮调查情况的汇报》(1978年8月28日),1047-1-835-4。

[36]永定新河是为分泄永定河的洪水,使洪水绕过天津市的海河干流在天津北部北塘直接入海。该工程自1970年冬季开始施工,此时天津市已成为直辖市,因所用民工人数庞大,依然由河北省协助出工。

[37]笔者在河北省盐山县千童镇孙庄采访吕玉良的记录(2012年2月18日)。吕玉良,男,1949年生,曾参与开挖治理永定新河、漳卫新河、卫运河和宣惠河等工程。

[38]《石专工作组近几天的工作情况刍报》(1965年11月10日),1047-1-112-16。

[39]河北省革命委员会粮食局:《关于下达一九七三年上半年海河及大型水库工程用粮指标等问题的通知》(1973年1月8日),997-8-29-1。

[40]河北省根治海河指挥部:《关于海河民工粮食补助标准和供应红粮比例问题的报告》(1974年9月10日),1047-1-824-24。

[41]中共河北省根治海河指挥部委员会:《关于对张永录同志来信情况的报告》(1975年4月26日),1047-1-259-3。

[42]河北省根治海河指挥部:《关于海河民工粮食补助标准和供应红粮比例问题的报告》(1974年9月10日),1047-1-824-24。

[43]河北省根治海河指挥部:《关于海河民工粮食补助标准和供应红粮比例问题的报告》(1974年9月10日),1047-1-824-24。

[44]河北省革命委员会粮食局:《关于下达一九七五年上半年海河、滦河工程用粮指标的通知》(1975年4月17日),997-7-45-19。

[45]河北省革命委员会粮食局:《关于下达一九七五年下半年海河、滦河工程用粮油指标的通知》(1975年10月15日),997-7-45-41。

[46]《水电部转来沧州地区一海河民工反映工地存在几个问题》(1973年11月11日),1047-1-259-38。

[47]张永录:《关于一些基层干部和群众对根治海河的意见与反映》(1975年3月31日),1047-1-294-8。

[48]河北省根治海河指挥部:《关于海河河道水库民工生活食油原定量不变意见的请示》(1974年2月22日),1047-1-824-2。

[49]河北省根治海河指挥部:《关于海河河道水库民工生活食油原定量不变意见的请示》(1974年2月22日),1047-1-824-2。

[50]河北省根治海河指挥部、河北省革命委员会粮食局:《关于下达一九七四年下半年海河、滦河、大型水库河道、建筑物及零星尾工等工程用粮指标的联合通知》(1974年10月8日),1047-1-824-6。

[51]石家庄地区根治海河指挥部:《对海河经济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1975年3月3日),1047-1-298-9。

[52]河北省革命委员会粮食局:《关于下达一九七五年下半年海河、滦河工程用粮指标的通知》(1975年10月15日),997-7-45-41。

[53]《石专工作组近几天的工作情况刍报》(1965年11月10日),1047-1-112-16。

[54]笔者在河北省高碑店市东盛办事处龙堂村采访李振江的记录(2012年2月12日)。李振江,男,1949年生,曾参与开挖永定新河和治理白洋淀等工程。

[55]张永录:《关于一些基层干部和群众对根治海河的意见与反映》(1975年3月31日),1047-1-294-8。

[56]河北省沧州地区革命委员会根治海河指挥部:《关于粮款物大清查的总结报告》(1976年8月20日),1047-1-716-4。

[57]保定行署根治海河指挥部:《关于对海河经济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1979年6月12日),1047-1-357-9。

[58]石家庄地区根治海河指挥部:《关于今春治理卫河加重社队经济负担的调查报告》(1979年5月25日),1047-1-357-11。

[59]阎大根:《冀州人民根治海河施工纪实》,河北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再现根治海河》,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1页。

[60]保定行署根治海河指挥部:《关于对海河经济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1979年6月12日),1047-1-357-9。

[61]赵发生主编:《当代中国的粮食工作》,第168—169页。

[62]赵发生主编:《当代中国的粮食工作》,第146页。

[63]中共河北省委:《关于黑龙港河工程开工情况的报告》(1965年11月5日),《河北省根治海河运动》,第256页。

[64]《谢辉副省长在衡水地区各行各业支援海河后勤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上发言记要》(1965年11月24日),1047-1-806-49。

[65]中共河北省粮食局委员会:《关于传达学习中共中央44号文件的情况报告》(1973年1月17日),997-8-27-1。

[66]河北省革命委员会粮食局:《关于削减海河民工粮食补助标准的请示》(1973年5月15日),997-8-29-23。

[67]葛玲:《政策演进中的统购统销制度特征分析》,《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68]辛逸、葛玲:《三年困难时期城乡饥荒差异的粮食政策分析》,《中共党史研究》2008年第3期。

[69]张永录:《关于一些基层干部和群众对根治海河的意见与反映》(1975年3月31日), 1047-1-294-8。

[70]河北省根治海河指挥部:《关于改变海河骨干工程土石方施工的民工粮食供应办法的请示》(1978年5月24日),《河北省根治海河运动》,第453页。

[71]河北省根治海河指挥部:《关于今春海河工地粮食节约工作的总结报告》(1970年7月15日),1047-1-812-25。

[72]河北省根治海河指挥部:《关于海河民工粮食补助标准和供应红粮比例问题的报告》(1974年9月10日),1047-1-824-24。

[73]邹华斌:《毛泽东“备战、备荒、为人民”方针中的粮食观及其影响》,《党史研究与教学》2011年第4期。

[74]参见吕志茹《主体与后盾:根治海河运动中的生产队角色》,《中共党史研究》2013年第5期。

[75]朱秋霞:《论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准国家所有制特征及改革的必要性》,《中国社会科学评论》第4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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