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赈贷初探

内容提要:赈贷是中国传统救荒政策的一项具体内容。宋代赈贷得到了广泛的发展,以提供赈贷资金的主要仓储不同为主线,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北宋前中期:以省仓、军储、内库、三司资金等为主的赈贷;(2)北宋中后期:青苗法影响下以常平仓等为主的赈贷;(3)南宋前期:战乱破坏后政府多方位的赈贷;(4)南宋中后期:士绅主导下的社仓赈贷。这四个阶段赈贷的实施、发展,在宋代社会、经济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对赈贷的专题性深入研究,因此,对赈贷的分类比较粗略,且作用也被低估。本文从赈贷较赈粜赈给之利、赈贷资金来源的丰富、赈贷实施及效用的多样化三个方面,论述宋代赈贷的地位和作用。最后讨论宋代赈贷的弊病、利息、蠲贷和倚阁等问题。力图勾勒宋代赈贷的发展框架,并对宋代赈贷的地位、作用作一个客观的评价。

关键词:赈贷  救荒  省仓  常平仓  社仓

 

一、赈贷源流、概述与研究史回顾

赈贷,即赈济性借贷,为中国古代灾荒救济的一项具体措施。传统的救荒政策,主要包括赈粜、赈贷、赈给三种,《宋史·食货志》言:“诸州岁歉,必发常平、惠民诸仓粟,或平价以粜,或贷以种食,或直以振给之,无分于主客户。”[1]其中“贷以种食”即为赈贷的主要措施。

赈贷的产生,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周礼》称:“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2]指官府借贷钱物给百姓,各地以其特色产品为利息,此为赈贷的理论源泉。至西汉时,赈贷开始较为广泛的实施。如汉文帝二年(前178)春正月丁亥,诏曰:“夫农,天下之本也,其开籍田,朕亲率耕,以给宗庙粢盛。民讁作县官及贷种食未入、入未备者,皆赦之。”[3]所谓“贷种食未入、入未备者,皆赦之”,意即百姓受官府赈贷种食而没有归还或者没有完全归还的,皆赦免蠲除之。可见当时已有赈贷、蠲免的相应措施了。此后,汉武帝、昭帝、宣帝、元帝、成帝、章帝等,《文献通考》皆有其赈贷或者蠲免赈贷的记载。[4]汉以后赈贷的实施散见各处,《文献通考》所载不多,唯言:“以后,以各处水旱、饥馑,振贷非通行天下者不书”,[5]虽则不书,而实可见赈贷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实施。

唐代赈贷的实施又有所发展,以常平仓、义仓等备荒仓储在赈贷上的应用为标志。常平仓在汉代始设,初以籴粜、平物价为主要措施,至唐代已经是赈贷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了;其他的备荒仓储也或多或少有实施赈贷救荒。其具体实施如元和九年(814)四月,“诏出太仓粟七十万石,开六场粜之,并赈贷外县百姓,至秋熟征纳,便于外县收贮,以防水旱。”[6]太和六年(832)二月,“以去岁苏湖大水,宜赈贷二十二万石,以本州常平义仓斛斗充给。”[7]等等。

从西周到汉唐赈贷的理论与实施,是宋代赈贷广泛实施、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宋代是赈贷措施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不仅是在宋代救荒政策中得到了广泛的实施,而且其内容、形式都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在宋代社会、经济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赈贷的实施,主要有赖于各种仓储提供的资金钱物。因此宋代赈贷的发展,以不同时期为赈贷提供资金来源的主要仓储的不同及其变化背景,可以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1)北宋前中期:以省仓、军储、内库、三司资金等为主的赈贷;(2)北宋中后期:青苗法影响下以常平仓等为主的赈贷;(3)南宋前期:战乱破坏后政府多方位的赈贷;(4)南宋中后期:士绅主导下的社仓赈贷。

赈贷的广泛实施,在宋代社会、经济中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为:第一,赈贷成为宋代救荒政策的一个重要措施,且发展较为迅速,影响较大;第二,由于赈贷作为一种有偿乃至可以获利的救济方式,在宋代的许多时候,已经超出了救荒的范畴,在社会、经济的其他领域都得以广泛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20世纪以来,我国学者对古代荒政的研究,有过几次高潮,取得不俗的成果。其间多有涉及赈贷的研究,但是尚无对宋代赈贷作专门、系统研究的论著,对赈贷的作用也有所低估,缺乏明确的定位。[8]此外,在宋代农业金融史的研究中,通常也会涉及对赈贷的描述分析,但都未能深入或专门研究。[9]因此,本文拟对宋代赈贷的发展阶段、作用等作一个综合、整体的研究,首先以主要仓储的变化为主线,描述宋代赈贷的发展阶段,勾勒出宋代赈贷发展的基本框架;其次阐明赈贷发展对宋代农业经济发展、农村救济的贡献,对赈贷在宋代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作用作一个新的考量;最后,为了更全面地分析宋代赈贷,对赈贷的弊端、利息、蠲贷等问题作一个补充说明。从而厘清宋代赈贷的发展历程及其地位、作用。

二、宋代赈贷的实施、发展阶段

宋代为赈贷提供资金的主要仓储有三类:一为国家为备荒而设立的仓储,如常平仓、惠民仓等,以常平仓为主;一为国家各级、各部门的财政仓储,包括地方上的省仓,中央内库、三司和户部的仓储资金,军储等,以省仓为主;一为南宋兴起的,以地方政府和士绅为主要出资者和管理力量的社仓形式。除了仓储外,赈贷也还有其他的资金来源,如士绅直接出资等。因不同时期对赈贷提供资金的主要仓储的不同,宋代赈贷呈现出阶段化发展的特点,各阶段的赈贷主体、赈贷形式、赈贷目标、赈贷效果等都各有所不同,对宋代社会、经济的影响也不一致。具体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北宋前中期:以省仓、军储、内库、三司资金等为主的赈贷

北宋前中期的赈贷,以省仓、军储、内库、三司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其中最主要的来源是省仓,王安石熙宁时说“今详比年灾伤,赈贷多出省仓”,[10]省仓不足,则有中央内库、三司财库、军储等其他仓储为补充。这一时期赈贷的主要内容,以“贷民种食(种粮)”为主,既贷给灾民维持生活的粮食,也贷与灾民恢复生产的种子,从而对赈救灾民生活、灾后恢复生产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宋朝赈贷的实施,始于北宋建国当年当月,太祖建隆元年(960)正月乙卯,“遣使往诸州赈贷。”[11]于此开国诸事杂乱之时,而不忘赈贷,并非赈贷如何为宋初君臣所重视,更多是一种政治意义的表达,或为昭告天下,宣示宋政权的建立。而真正可以看出宋初君臣对赈贷真实看法的,是建隆三年(962)关于赈贷的一次争论:

春正月己巳,命淮南道官吏发仓廪以赈饥民。初,户部郎中沈义伦使吴越归,言:“扬、泗饥民多死。郡中军储尚百余万可贷,至秋乃收新粟。”有司沮义伦曰:“若岁洊饥,将无所取偿,孰当执其咎者?”上以诘义伦,义伦曰:“国家方行仁政,自宜感召和气,立致丰稔,宁复忧水旱耶?”上悦,故有是命。[12]

有司“若岁洊饥,将无所取偿,孰当执其咎者”的疑问,主要是担心百姓无力偿还借贷而导致国家财政亏损。而宋太祖亦“以诘义伦”,可见宋初君臣对赈贷的怀疑态度。[13]实际上,这种担忧也并非杞人忧天,如太平兴国八年(983)四月壬寅,“泗州临淮等县民逋开宝七年官所贷米麦三千八百余石,诏除之。”[14]太平兴国八年距开宝七年(974)有10年时间,而民终不能偿,只能蠲免。是国家财政的耗散,实亦有之。

既需要赈济百姓以救荒,又担忧百姓无法偿付本息,而有财政耗散的风险,这是宋初救荒、赈贷的两难处境。赈贷尚且如此,无偿发放给百姓钱物的赈给,就更难以实施了;赈粜减价售粮,对于缺钱少物的灾民而言,也难对其状况有太大的改善。这种情况下,赈贷“贷与种食”的措施,通过帮助百姓恢复生活、生产,从而增强其还贷能力,降低国家财政耗散的风险,成为这两难境地中的较好选择。

在救荒的三个措施中,赈给、赈粜,多数情况下都仅是针对灾荒后灾民的生活赈救,以发放粮食为主,赈粜减价售与之粮,赈给无偿与之。这自然是很重要的救荒内容,但对灾民而言,却显得不够,“今百姓暴露乏食,已废其业矣,使之相率日待二升之廪于上,则其势必不暇乎他为。”[15]维持灾后的生活,以及开展灾后的生产重建,本是一体的,二者不可偏废。所以,还必须对灾民进行生产上的救助,这就有赖于包含丰富救济内容的赈贷了。

这一时期赈贷的主要资金来源是省仓,其次有军储、内库、三司资金等。主要的赈贷内容包括钱、粮、种、牛四大类,其中以“贷与种食”,即粮食、种子的赈贷最为主要。在这四类赈贷内容中,贷粮,针对的自然是赈救灾民生活;贷种、牛,则为赈救灾民生产;贷钱则二者皆可。通观北宋前中期的赈贷,救助并恢复灾民的生活、生产是其主要目的。由此,既能实现对灾荒及时有效的救济,同时,随着受贷百姓农业生产的恢复进行,其还贷的能力也得到提高,国家财政耗散的风险也就相应地降低了。国家既较好地实现救荒赈济,又不致财政亏损,百姓不仅灾后生后有暂时的保障,也能恢复生产,持续再生产。由于赈贷的这种功用,其遂逐渐得以广泛的实施了。

随着赈贷措施的发展、实施,朝廷、士大夫对赈贷的态度也逐渐由怀疑到认同。至和三年(1056),欧阳修上书论水灾言:“乞量辍五七十万石物,与两浙一路,令及时赈救一十三州,只作借贷,他时米熟,不妨还官,然所利甚博也,此非弭灾之术,亦救灾之一端也”,[16]极力夸赞赈济借贷在救济灾伤,赈民匮乏的重要作用。

更为重要的是,地方官员在实际的救荒操作中,也开始普遍地、主动地采取赈贷措施以救济灾荒和发展生产。如“唐州流人,自占旷土,(吴充)贷与五百万为买牛钱,约丰岁偿官。”[17]曾巩“为通判……又出钱粟五万,贷民为种粮,使随岁赋入官,农事赖以不乏。”[18]

通常而言,无论是中央下诏、遣使命发仓廪赈贷,还是上言地方官员主动采取赈贷措施,这种对国家财政的处理,终究是要通过中央政府的确认才能进行。而北宋中期,随着赈贷的广泛实施,及其在救荒中的重要作用的显现,促进了官员士绅对赈贷的认同,甚至有地方官员在灾荒时期,冒未曾请示的风险,赈贷与民。如范讽通判淄州时,“岁旱蝗,他谷皆不立,民以蝗不食菽,犹可艺,而患无种,讽行县至邹平,发官廪贷民,县令争不可,讽曰:‘有责令无与也。’即贷三万斛。比秋民皆先期而输。”[19]又如范镇知陈州,“陈饥,公至三日,发库廪三万贯石以贷,不及奏,监司绳之急。公上书自劾,诏原之。是岁大熟,所贷悉还。”[20]

官员士绅对赈贷的认同,既是赈贷发展的结果,本身也推动了赈贷的广泛发展。在宋真宗、仁宗、英宗朝,赈贷遂得以广泛实施,为北宋前中期农业生产的恢复、社会的稳定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文献通考》概括仁宗、英宗时积极救荒的情形说:“仁宗、英宗一遇灾变,则避朝变服,损膳彻乐。恐惧修省,见于颜色,恻怛哀矜,形于诏令,其德厚矣。灾之所被,必发仓禀振贷,或平价以粜。”[21]而在其所采用的赈给、赈贷、赈粜三种方式中,正如如前引王安石“今详比年(神宗朝以前)灾伤,赈贷多出省仓”话中所述,神宗朝以前的仁宗、英宗朝每逢灾伤,多出省仓赈贷以救济之。在北宋前期宋太祖、太宗、真宗赈贷发展的基础上,仁宗、英宗朝进一步积极救荒,推动了赈贷的广泛实施。

北宋前中期赈贷的实施,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内容:常平仓等仓储的建设与实施。宋初常平仓的建设,始于太宗淳化三年(992)六月辛卯,“分遣使臣于京城四门置场,增价以籴,令有司虚近仓以贮之,命曰常平,以常参官领之,俟岁饥,即减价粜与贫民,遂为永制。”[22]此仅于京城设置,而后真宗景德三年(1006)正月辛未,“始置常平仓也……每岁夏秋,准市估加钱收籴,贵则减价出粜,俟十年有增羡,则以本钱还三司……其后,有诏灾伤州军粜粟,斗勿过百钱。”[23]常平仓遂遍及天下矣。而此两次常平仓的设置,皆以籴粜救荒、平抑粮价为主要职责,未提及赈贷。但自常平仓的设置以后,常平仓赈贷还是得到了一定的实施,如景祐元年(1034)二月癸巳,“又诏开封府界出常平仓粟贷中等户以下,户一斛。”[24]常平仓赈贷的广泛实施,则要在神宗朝王安石变法,对常平、广惠仓进行改革之后了。

(二)北宋中后期:青苗法影响下以常平仓等为主的赈贷

宋神宗朝王安石变法期间,对常平仓、广惠仓等进行了改革,使其主要职能由赈粜转变为赈贷。并且,王安石变法的青苗法、农田水利法等内容的实施,多采取常平仓与赈贷相结合的形式,其以助农生产为目的的赈贷,是赈贷措施的一种多样化应用。在青苗法的影响下,北宋后期,以常平等仓为主要资金来源的赈贷形式,在救荒、开发水利、战争补给中都有所应用,发挥了重要作用。赈贷的这些多样化应用,与常平等仓的救荒赈贷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互相影响,促进了常平仓等仓储救荒赈贷的发展、实施,使常平等仓的救荒赈贷成为当时,乃至王安石变法失败后的北宋后期赈贷、救荒的主要形式。

赈贷与其他措施的结合、多样化发展,在北宋前中期即已经有之,如真宗朝张士逊在河北转运使任上,“河啮棣州,有诏徙阳信,官见粮多,不可以迁,公视濒河数州方歉食,即计余以贷民,年如约输入新郡,振乏权嬴,众赖以纾”,[25]将仓储粮食的迁移与赈贷救灾相结合,收到良好的效果。又如至道三年(997)七月丙寅,田锡应诏上疏言:“置屯田,俾弃本竞末者,尽为户籍所收。铸农器以给之,储时种以贷之,免五年之租,征冀十年之生聚。如此输民,民无不安,如此安民,民无不泰”,[26]建言将赈贷与屯田相结合。

王安石变法之青苗法,源于仁宗朝陕西转运使李参的青苗钱:“戍兵多而食苦不足,参视民阙乏,时令自隐度谷麦之入,预贷以官钱,谷麦熟则偿,谓之青苗钱。数年,兵食常有余。其后青苗法盖取诸此。”[27]其“预贷官钱”的形式,是赈贷的一种新形式。王安石本人为鄞县知县时,将赈贷与仓储存粮的“陈新相易”相结合的措施,也可谓是赈贷多样化的一个表现:“王荆公知明州鄞县……起堤堰,决陂塘,为水陆之利;贷谷于民,立息以偿,俾新陈相易;兴学校,严保伍,邑人便之。故熙宁初为执政所行之法皆本于此。”[28]这些宋神宗朝以前的赈贷多样化发展的内容,为神宗朝常平仓赈贷的多样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常平等仓赈贷的多样化应用,首先表现在熙宁二年(1069)九月,制置三司条例司在制定青苗法时对常平仓、广惠仓的改革:

累有臣寮上言粜、常平广惠仓及赈贷事……今欲以常平广惠仓见在斛斗……仍以见钱,依陕西青苗钱例,取民情愿预给,令随税纳斛斗……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又民既受贷,则于田作之时,不患厥食。因可选官劝诱,令兴水土之利,则四方田事自加修益。

人之困乏,常在新陈不接之际,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贷者常苦于不得。常平、广惠之物,收藏积滞,必待年歉物贵,然后出粜。而所及者,大抵城市游手之人而已。今通一路之有无,贵贱发敛,以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以为民,而公家无所利其入,亦先王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裒多补寡,而抑民豪夺之意也。[29]

常平仓、广惠仓在这样的改革以后,其主要运作方式遂由籴粜转而为借贷。改革后其首要职能,是供给青苗法实施的资金。[30]青苗法在立法上宣称:由于救荒赈贷不够广泛,“贷者常苦于不得”,因而饱受高利贷和兼并之苦,为了“抑民豪夺”,故散青苗钱。这表明青苗法在理论上源于赈贷,属于对灾荒赈贷之帮助农民恢复、发展生产方面的放大与应用,是赈贷的一种多样化应用。青苗法在熙宁、元丰年间得到了广泛的实施,[31]无论为善为恶,总归对当时的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32]其所采用的常平等仓借贷的运作方式,也对常平等仓的赈贷、救荒,及北宋后期赈贷形式的多样化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不仅青苗法,农田水利法也采用了常平等仓借贷的形式。熙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制置三司条例司制定了“农田水利法”:

应逐县并令具管内大川沟渎行流所归,有无浅塞合要濬导,及所管陂塘堰埭之类可以取水灌溉者,有无废坏合要兴修;及有无可以增广创兴之处。如有,即计度所用工料多少,合如何出办,或系众户,即官中作何条约与紏率,众户不足,即如何擘画假贷,助其阙乏。

应有开垦废田、兴修水利、建立堤防、修贴圩垾之类,工役浩大,民力不能给者,许受利人户,于常平、广惠仓系官钱斛内,连状借贷支用,仍依青苗钱例,作两限或三限送纳。[33]

农田水利法规定,在兴修水利过程中,如果“工役浩大,民力不能给”,则由常平、广惠仓借贷予以支持,可见农田水利法的实施方式,也属于常平、广惠等仓赈贷之助农生产方面作用的一种扩大应用。《宋史·食货志》载:“兴修水利田,起熙宁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诸路凡一万七百九十三处,为田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八顷有奇。”[34]这其中赈贷形式亦有力焉。

宋神宗熙宁年间,西北用兵拓边,所耗费甚大,尤其在地方军事建设及招抚、安置蕃户上。为此,在赈贷广泛实施的背景下,赈贷形式也被应用于此处,以助于西北边防与稳定。如熙宁五年九月壬申,“鄜延皆荒阜硗瘠……属岁饥,卨令蕃兵愿刺手者,贷常平谷一斛,于是人人愿刺惟恐后……土人劲捍,便习险阻,利其田产,乐其室家,以战若守,一可当正兵之十,敌惮之,为鄜延长利。”[35]此后数年间,屡屡有针对西北沿边弓箭手、蕃部的赈贷,如熙宁六年六月癸未,“诏泾原路经略司差策应熙河弓箭手贷常平粮斛,并免出息。”[36]熙宁六年八月丁酉,“诏赵卨体量:汉蕃弓箭手如将来阙食,即详度赈贷,或给借助钱谷及募人浚修城堑,给口食,多方存恤之。”[37]

以常平等仓借贷为形式的这些多样化应用,或在立法上,或在事实上起到了赈救生民、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青苗法以抑制高利贷、救助农民生产立意;农田水利法助民兴修水利;西北针对汉蕃弓箭手的借贷,虽掺杂着其他目的,但仍有赈济、救助之意在焉。相对于救荒赈贷,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或可定义为广义的赈贷。

北宋中后期赈贷的这些多样化应用,也反过来促进了常平等仓救荒赈贷的实施。宋神宗时期,常平等仓赈贷、救荒屡屡实施,并逐渐取代了省仓等在赈贷中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下熙宁四年三月的一条记载见得分明:

丁亥,判大名府韩琦言:“怀州灾伤最甚,自春下户阙食。近申转运司贷以米粟,已下诸县支给,而提举常平仓司指挥罢给,止令转运司以省仓米赈贷。”上批:“方今河北有灾伤甚处,省仓岁计有限,必不能多赈给,常平、广惠仓斛斗须相兼支借。令河北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司觉察,州县无得阻抑,人户不尽支散,致逃移失所。”[38]

由韩琦言可见提举常平仓司赈贷乃是理所当然的事,而神宗的批复也强调,常平等仓必须于灾荒时发放赈贷,以补省仓之不足,则此时常平等仓赈贷似仍只是省仓赈贷的补充形式。

但是自此以后,文献记载中的赈贷却逐渐以常平仓为主了。在当时官员建言及实施中,多以常平仓赈贷为形式,如熙宁六年九月辛酉,“淮南等路发运使罗拯言:‘两浙、淮南东路灾伤,民多流移,恐向寒益致饥殍,乞行贷恤。’诏增赐两路常平粮斛各三万石,并依戊申诏旨施行,内两浙仍令沈括提举。”[39]并地方官员主动实施赈贷,亦发常平仓,如熙宁十年正月辛巳,“先是,范纯仁代建中知庆州,擅发常平封桩粟麦,收恤流亡,多所全活。会蓬生蔽野,结实如粟,公私取给焉。复为营求耕稼之具,岁以大穰。或言纯仁禀贷过多,遣使按视,民闻之,争先输官。比使者至,则已无负。”[40]

在变法失败之后,常平仓法的赈贷也依然得以广泛的实施,从大臣建言常平等仓赈贷中可见。如司马光上书哲宗言:“依常平仓法,谨伺谷价,贱籴贵粜,及准备灾伤赈贷,其余不得支用。”[41]如司马光等坚决反对青苗法之人,亦未否定常平仓赈贷在救荒上的效用。范祖禹上书哲宗中言:“臣镇至州,方值春种,即发常平仓贷民种粮。”[42]李纲《上徽宗论水灾》中言:“愿诏诸路应灾伤地分,今年秋租并与蠲免,水过之后,安集民居,借贷赈济,务令复业,无使失所。”[43]是青苗法等废除后的北宋后期,常平等仓的赈贷依然为当时救荒、赈贷的主要形式。

(三)南宋前期:战乱破坏后的多方位赈贷

北宋中后期常平仓赈贷的广泛实施,延续到南宋,《宋史·食货志》言:“绍兴以来,岁有水旱,发常平义仓,或济或粜或贷,如恐不及。”[44]此言或许夸大,而常平仓在南宋初年,用于救荒、赈贷的实施亦时时有之。孝宗乾道七年(1171)“十一月十日,详定一司敕令所修立下条:诸灾伤路,分安抚司体量指置,转运司检放展阁,常平司粜给、借贷,提刑司觉察妄滥,如或违戾,许互相按举,仍各具已行事件,申尚书省。”[45]此处明确地方各部门在灾伤时的职责,常平仓赈贷为其中之一,亦可见南宋前期常平等仓赈贷之实行。

而南宋初期,经宋金之战,兵祸连年,导致江淮一带,农业生产、经济破坏严重,《宋史·食货志》称“建炎以来,内外用兵,所在多逃绝之田。”[46]因此,招诱农民复业生产、恢复经济,便为南宋初一项重要内容。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朝廷及官员多采用赈贷的方式,在建炎元年(1127)五月,高宗即位之初,就“命有司招诱农民,归业者振贷之,蠲欠租,免耕牛税。”[47]而政府用于赈贷的资金来源,则是多方位的,既有来源专门备荒的常平仓、义仓,也有地方的省仓,还包括军储、中央户部资金等。

恢复生产的赈贷,常平等仓也有参与实施,如绍兴十一年(1141)三月七日诏:

寿春府、庐州,濠、滁、和、舒州,无为军,曾经贼马,民间耕牛多被杀虏,可委江浙常平司支拨常平等钱收买耕牛,交付淮南常平司,给与州县,借给人户耕种,免纳租课,候及三年外,分限还纳价钱。内贫乏之户,不能自存者,依常平法,赈给一季。其阙乏种粮之家,亦与借贷,分宽限还纳。其合用种粮,就近于江浙常平司支拨应副,具数以闻。[48]

诏书所言赈贷钱、牛、种粮事,皆以常平司、常平法行之。同时,常平仓赈贷也被实施于水利之修建,如绍兴二十三年十月丁丑,“宣州化成、惠民二圩,芜湖县万春……衍惠十圩,当涂县广济一圩,每圩长者数十里,用工数百万计,乞以常平钱米,贷民修筑。”从之。[49]

但总体而言,在赈贷以恢复生产的措施中,省仓、军储、户部资金等的应用要比常平仓更为广泛。相关赈贷多称“官贷牛种”之类,其资金钱物往往是由省仓、户部资金等拨付。如绍兴三十一年七月戊子,“宰执言淮南诸郡近日怀来流民甚众,上曰:‘可谕刘琦选其壮者为效用,余皆授田贷种,且以常平钱米济之。’”[50]将常平钱米赈济与“授田贷种”区分而言,显见其并非同一路径。而绍兴二年五月丙戌,“监察御史刘一止言:‘……愿诏郡邑招集流散,官贷之种,俟三年收,始责其赋,置籍书之以课。’”[51]此类主张郡邑“官贷之种”,亦多出自省仓、户部的资金。

南宋前期为恢复受战乱破坏地方的经济,组织人力进行农业生产,往往采用营田和地方招诱两种形式,而赈贷在这两种形式中应用极为普遍。其中营田又称屯田,如绍兴六年二月壬寅:

先是,言屯田者甚众,而行之未见其效。会张浚出行边,因出户帖钱二十万缗为本,浚请应事务并申行府措置,俟就绪日归省部,许之。于是官田逃田并行拘籍,依民间例,召庄客承佃,每五顷为一庄,客户五家相保共佃,一人为佃头,每庄官给牛五具,种子农器副之,每家别给菜田十亩,又贷本钱七十千分,二年偿,勿取息,若收成日愿以斛斗折还者,听。[52]

地方的招诱则如绍兴五年十二月辛亥,权户部侍郎王俣言:“籍荒闲之田,计口分授,官为借贷,给与牛种,使之垦辟。”[53]相较而言,营田的强制性和剥削都较地方的招诱为重,故绍兴六年七月,监察御史刘长源应诏上书言:“欲乞营田只行于江北,所有江南民未归业处,诏守令诱劝百姓归,素有力者令其自营,无力者官为假贷,以招复逋逃。”[54]将营田的实施限于江北,这种限制,本身是营田广泛推行的结果。

无论屯田或者地方招诱,由于流民缺少生活和生产资料,都只能依赖政府提供。而采用赈贷的方式,一方面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使政府可以更积极、广泛地组织复产;另一方面,也能迅速提供流民以生活、生产资料,重新安定其生活,使因战乱而荒废的土地得到重新开垦,从而为南宋前期,农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社会的稳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同时,由于赈贷在救荒、恢复生产上的广泛应用,及其切实有效结果,推动着官员士大夫积极参与、组织赈贷,恢复生产,促成了南宋孝宗朝以后,新的仓储及其赈贷形式的形成,并取代常平仓、省仓等的赈贷方式,成为南宋中后期最主要的赈贷形式。

(四)南宋中后期:士绅主导下的社仓赈贷

在北宋初年以来,各种赈贷形式广泛实施的同时,士绅也在探索新的赈贷、仓储形式。前述无论是省仓、军储、内库、三司户部资金还是常平仓、广惠仓、义仓等等,赈贷的主体都是国家,而随着士绅阶层的兴起,士绅阶层也逐渐参与到赈贷救荒的行列,并成为其重要力量。[55]到南宋中后期,以士绅为主导的社仓赈贷逐渐发展起来,成为当时赈贷的主要形式,为南宋中后期救荒、赈贷作出了重要的贡献。[56]

宋初以来,随着赈贷的发展,又因为官僚与士绅的同位一体,则抱有社会责任感的士绅、富民遂亦参与到赈贷中,成为赈贷的一支重要力量。明道二年(1033),“诸道旱蝗疾疫,关中尤甚,公(范雍)自减廪食以为民先,富人皆争出财,助官贷,活数万人。”[57]可见官员士大夫的示范作用,从而促成了士绅、富民赈贷的兴起,成为国家救荒赈贷措施的补充、辅助。

与此同时,各种褒扬、提倡士绅、富民赈贷的言论也逐渐多起来了,如司马光言“若富室有蓄积者,官给印历,听其举贷,量出利息,候丰熟曰,官为收索,示以必信,不可诳诱,则将来百姓争务蓄积矣。如此,饥民知有可生之路,自然不弃旧业,浮游外乡。居者既安,则行者思反,若县县皆然,岂得复有流民哉?”[58]是夸赞士绅、富室赈贷的效果。这种在灾荒时由政府劝谕士绅、富民减息放贷,官方负责保证放贷本息收回的方式,又称为“劝分”。[59]其较之官府救济、富民主动赈贷,在性质上有所区别,带有一定的盈利色彩。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士绅对赈贷、救荒事业的参与。

南宋中后期以来,“随着中央财政的日渐窘迫,随着土地兼并贫富分化日益加剧”,[60]士绅在救荒、赈贷中的地位、作用逐渐加强。在各种有关士绅、富民赈贷的言论中,已经是常视赈贷为士绅、富民的义务了。如淳熙十一年(1184)六月十一日,“诏浙西江东路州军被水去处,令两浙提举司,多方劝谕有田之家,将本户佃客优加借贷,候秋成归还”,[61]认为有田之家,有赈贷本户佃客之责任。再如宁宗庆元元年(1195)七月二日,“臣僚奏……江浙号为泽国,田悉腴润,远非瘠地之比。然旱干为害,视他处特甚……为富民之有田者,独不能出力贷资以为农民救旱之助乎?旱禾瘁矣,独不当亟为潴水导泉之计以为晚未之备乎?仕此责者,独非字民之官乎?令以劝农为职,兴修水利,又令丞之责。”[62]此处认为县令、丞之义务在于劝农,兴修水利,而赈贷乃为“富民之有田者”的义务。

士绅对救荒、赈贷的参与,在社仓制确立并推行过程中,有更进一步的表现。仓储作为赈贷的重要资金来源,不论常平等仓之于国家的救荒赈贷,或者社仓之于士绅富民的赈贷皆然。是以北宋以来在论及仓储赈贷时,论者多有主张赈贷的仓储当为地方、士绅所掌握,以免为官吏移用,《建炎以来朝野杂记》载:

熙宁末,王尚书为司农簿,奏复行之,仍令就县仓输,自是义仓入县仓矣。元丰八年,又罢之。绍圣初,复立。然议者谓义仓当留诸乡,以备水旱可也,今并入县仓,悉为官吏移用。后又命上三等户输郡仓,转充军仓或资他用。故凶年无以救民之死,失古人立法之意矣……今若以义仓米,置仓于乡社,令乡人之有行谊者掌之,则合先王之遗意矣。[63]

论者对政府赈贷之低效、不及时表示不满,认为仓储、赈贷之管理权限,当归于地方乡里,“乡人之有行谊者掌之”,而不当置于县,归官吏所管理。这种态度与前述士绅赈贷的发展,构成了社仓制诞生、发展的重要背景。

社仓制渊源于南宋初魏掞在建宁府建阳县设仓,以谷贷民的做法。而朱熹实行社仓制自淳熙八年起。《宋史·食货志》载其大概,今摘录如下:

淳熙八年,浙东提举朱熹言:“乾道四年民艰食,熹请于府,得常平米六百石振贷,夏受粟于仓,冬则加息计米以偿。自后随年敛散,歉,蠲其息之半;大饥,即尽蠲之。凡十有四年,得息米造仓三间,及以元数六百石还府。见储米三千一百石,以为社仓,不复收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以故一乡四五十里间,虽遇凶年,人不阙食。请以是行于仓司。”[64]

据此社仓赈贷之救荒效果及其运行的良好状态可见。其后,从孝宗朝至度宗朝,社仓“广布于福建、两浙、江东、湖南、湖北、淮南、广南各地,可说是几乎遍布南宋各区。”“至南宋晚期,社仓遍布全国”。[65]而赈贷也随之广行于各地。在社仓制的实施、推广过程中,士绅与地方官府都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原始资本多赖地方官府提供,运作则多由士绅负责,士绅与地方官府皆用力于此,而士绅乃居主要负责之地位。[66]

综而言之,南宋中后期以来,随着社仓制的广泛实施,社仓的普遍设立,由士大夫主导的社仓遂成为南宋中后期赈贷的一个主要力量,在各地方赈贷、救荒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宋代赈贷的地位、作用分析

在前述宋代赈贷的发展阶段中,虽有涉及对赈贷在宋代社会、经济作用的论述,但因主要的论述目的并不在此,所以未能全面表明其地位作用,此节将从赈贷较赈粜赈给之利、赈贷资金来源的丰富、赈贷实施及效用的多样化三个方面,进一步探讨赈贷在宋代的地位、作用。

(一)赈贷较赈粜、赈给之利

在宋代救荒三策之赈给、赈粜、赈贷中,此前应用较少的赈贷,在宋代获得了广泛实施、发展迅速。而宋代赈贷广泛实施的背景,是自耕农、佃农的增多,灾荒赈救难度增大,“自田制坏,而兼并之法行,贫民下户极多”,[67]而贫民下户正是灾荒发生时,最无力抵抗灾害又最需要国家及社会各界予以赈救的对象,自耕农、佃农的增多,同时也导致了救荒成本的增大。如天禧二年(1018)二月己卯,“京西转运使言管内饥民甚多,无以赈济,望发绛州粟十万斛,赴白波出粜,从之。”[68]此处言“饥民甚多,无以赈济”,灾荒救济压力之大可见。

因此,赈粜、赈贷这两种成本较少的救荒方式,便比较为人所青睐。理宗绍定元年(1228)八月,“资政殿学士知潭州曾从龙奏:‘州县赈民之法有三,曰济、曰贷、曰粜。济不可常,惟贷与粜为利可久。今拨缗钱一十万有奇,分下潭湘十县,委令佐粜米置惠民仓,乞比附常平法。’从之。”[69]而在赈粜、赈贷两种方式中,其应用又有所差别:

(元祐元年[1086]三月乙亥)左正言朱光庭言:“臣尝计天下青苗钱,除昨来支俵外,见在钱数尚多,欲乞将一州见在数混同,斟酌诸县户口多寡,并用收籴可留斛斗,凡遇丰年则添价以籴,遇岁小饥则减价以粜,大饥则以贷之,候丰岁输还,更不出息。”[70]

其言“遇岁小饥则减价以粜,大饥则以贷之”,则可见赈粜只适合在较轻的灾害中使用,而赈贷的应用显然要更为灵活、广泛、有效得多。且赈贷又有前述“贷以种食”兼赈生活、生产之利,则赈贷之较更为广泛实施可见。而从宋神宗朝起,原作为籴粜、平抑物价之赈粜使用的常平广惠等仓,开始以赈贷为主要的救荒方式,亦可见赈贷之发展及优胜。

曾巩《救灾议》以河北地震、水灾后的救济展开论述,认为赈给之耗费大、使百姓“相率日待二升之廪于上,则其势必不暇乎他为”等等,而后称许赈贷说:“贷之于今而取之于后,足以振其艰乏,而终无损于储蓄之实,所实费者钱五钜万贯而已,此可谓深思远虑为公家长计者也。”[71]及其耗费较少等利,再结合宋代官员士绅对赈贷的认同、实施,则赈贷之便利、效用可见,赈贷在宋代救荒中的作用、地位亦显然要在赈给、赈粜之上。

(二)赈贷资金来源的丰富

宋代赈贷较前有极大的发展,其中的一个表现即为赈贷资金来源的更加全面丰富。在宋代以前,救荒的主要资金,一是朝廷拨付,二是常平、广惠等备荒仓储,且多采取赈给、赈粜的形式,赈贷实施较少。如常平等仓的主要功能原为赈粜,其次赈给,赈贷最少。

王安石变法时,对常平、广惠仓进行改革,赈贷取代赈粜成为其主要的救荒形式。此后一直到南宋,常平、广惠等仓的赈贷,都是赈贷的一个重要来源。

南宋中后期新出现的社仓,也主要采用赈贷方式进行救荒。随着社仓在全国范围的普及,社仓成为后期赈贷的主要资金来源。

综合两宋常平仓、社仓等仓储赈贷功能的加强、实施,可以发现,宋代赈贷的资金来源,较之以前要丰富得多。这既是赈贷发展的结果,也对赈贷的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赈贷实施及效用的多样化

赈贷原初只为救荒,赈贷种食乃将生活、生产一并救济。而随着宋代赈贷的发展,逐渐的将赈贷应用于其他的领域,出现赈贷实施及其效用的多样化,在宋代社会、经济,乃至于军事政治上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宋代赈贷多样化发展、应用最显著的是北宋中后期,已如前述,此处补充宋朝其他时期赈贷多样化应用的一些例子。

1.屯田。宋代组织屯田、开垦土地的活动中,常采用赈贷的形式。宋初如太宗至道二年(996),陈靖主持的屯田:

秋七月庚申,太常博士、直史馆陈靖上言曰:“……若民力有不足,官借缗钱,或以市糇粮,或以营耕具。凡此给受,委于司农,比及秋成,乃令偿直,依时价折估,纳之于仓,以其成数关白户部。”

靖又言:“逃民复业及浮客请田者,委农官勘验,以给授田土,收附版籍,州县未得议其差役。其乏种粮、耕牛者,令司农以官钱给借。”

乃诏以靖为劝农使……劝民垦田……未几,三司以为费官钱多,万一水旱,恐遂散失,其事遂寝。[72]

虽然陈靖的屯田因计划过大,三司担心发生水旱,无法收回官本,其事遂寝。但是其后的屯田活动中,仍时常采用赈贷的方式。赈贷与屯田相结合的情形,最常见于南宋前期的赈贷中,具见上文,此处不再重复。

2.兴修水利。除熙宁、元丰年间,“农业水利法”之外,其他时期宋朝也有对一些兴修水利的活动采取赈贷的形式进行资助。如绍兴二十三年十月丁丑,“‘宣州化成、惠民二圩,芜湖县万春……衍惠十圩,当涂县广济一圩,每圩长者数十里,用工数百万计,乞以常平钱米,贷民修筑。’亦从之。”[73]

3.沿边的补给赈救。宋仁宗朝时期,宋朝西北沿边的弓箭手、蕃部常遭水旱而乏食,政府通过赈贷以对其提供补给、赈救。如景祐二年三月己丑,“诏镇戎军岁比不登,其弓箭手五十八指挥,共贷以粟六万斛。”[74]皇祐三年(1051)十二月戊寅,“诏环州向以风雹霜旱之灾,蕃部阙食,其贷弓箭手种粮。”[75]至于不采用赈给等方式,则尚有政治意义的其他考虑。

综合上述赈贷较赈粜、赈给之利、赈贷资金来源的丰富、赈贷实施及效用的多样化三个方面,结合前言宋代赈贷实施发展阶段中的论述,大体可见随着赈贷在宋代的实施、发展,其在宋代救荒,以及其他的社会、经济乃至军事政治的一些具体方面,都日渐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四、宋代赈贷相关问题的补充分析

上文对宋代赈贷的发展阶段、赈贷的地位作用作了较为完整的分析,基本揭示了宋代赈贷发展的主线与框架,重新定位了宋代赈贷的地位作用。但是,从完整的角度说,宋代赈贷还有一些问题必须予以说明。主要有赈贷弊病、利息、蠲贷与倚阁问题。

(一)赈贷的弊病

前述赈贷的地位、作用,都较少涉及赈贷的弊病,但事实上,有宋一代,与赈贷广泛实施相消长,对赈贷弊病的批评始终不绝于书,而社仓赈贷之发展,取代国家的官仓、常平仓赈贷,转而为士绅、富民的赈贷,其中的原因,亦多与赈贷,尤其是国家赈贷的弊端相紧密联系。是以要完整分析宋代赈贷,则赈贷之弊病不可不述。

《救荒活民书》引宋代胡安国言:

致堂胡氏曰:“称贷所以惠民,亦以病之。惠者纾其目前之急也,病者责其他日之偿也。其责偿也,或严其期,或征其耗,或取其息,或予之以米而使之归钱,或贫无可偿而督之不置,或胥吏诡贷而征诸编民。凡此皆民之所甚病也。”[76]

是言赈贷之弊,根源在于赈贷归还时种种是非。此论固然未必完全正确,但赈贷在要求百姓归还借贷钱物时的种种弊端毕竟屡见不鲜。如太平兴国八年四月壬寅,“周显德中,宋州民饥,官出义仓米三万四千石以贷,其后征督,民多流移入它郡。乙酉,诏悉除之”,[77]是赈贷追偿而导致民众逃亡。又元丰二年(1079)三月癸未,诏“闻鄜延路缘边蕃部有积年借贷钱谷,主事催督迫急,贫下户艰于送纳,甚有自尽及亡出外界者,可更展限半年”,[78]皆见赈贷催索之弊。

又有抑配之弊,抑配之弊,发生在发放借贷时。关于抑配,较早见于皇祐四年正月己巳,“诏许诸路转运司灾伤处贷民种食,即不得以劝诱为名,抑配人户”,[79]明令禁止,不许抑配,正是抑配之存在。而抑配最多的时候,在青苗法实施期间。关于青苗法实施时抑配之有无,变法派与反对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并各有其依据,然此非本文重点,故不繁述,而仅引欧阳修一段话,证明抑配之难免:

窃闻议者多以抑配人户为患,所以朝廷屡降指挥,丁宁约束州县官吏不得抑配百姓。然诸路各有提举、管勾等官往来催促,必须尽钱俵散而后止。朝廷虽指挥州县不得抑逼百姓请钱,而提举等官又却催促尽数散俵,故提举等官以不能催促尽数散俵为失职,州县之吏亦以俵钱不尽为弛慢不才,上下不得不递相督责者,势使之然,各不获已也。由是言之,理难独责州县抑配矣。[80]

而且,除了上述在要求百姓借、还赈贷时的弊病,其他环节亦可能产生各种弊病。如借贷兴利,熙宁八年十月辛丑,“又诏江浙、淮南灾伤州军除用常平借贷兴利外,更赐上供米三十万石赈济,令体量安抚司均给措置。”[81]借贷兴利还有以陈粟贷民,收回新粟的情况,如咸平六年(1003)三月辛亥,“(梁鼎)始请运咸阳积粟以实边,而岁久不堪兵食,复请假贷于民,俟秋成赐纳新粟。朝命不许。”[82]此外,前引李参青苗钱,熙丰变法之青苗法,皆有赈贷兴利的意义在。

又有赈贷不实的情况,如咸平六年三月辛卯,侍御史知杂事田锡言:“臣伏覩去秋已来,霖雨作沴,近畿诸处,水潦为灾……检灾伤乃是虚名,行赈贷且非实事,斯乃今日之务最急,也非时之患可忧也。”[83]

赈贷之上述种种弊病,随着赈贷的广泛实施,日渐的暴露,不免使人们开始对赈贷进行反思并探索更好的方式。遂有士绅、富民的赈贷的提倡与兴起,如前引司马光言“若富室有蓄积者,官给印历,听其举贷,量出利息,候丰熟日,官为收索,示以必信,不可诳诱,则将来百姓争务蓄积矣。如此,饥民知有可生之路,自然不弃旧业,浮游外乡。居者既安,则行者思反,若县县皆然,岂得复有流民哉?”[84]是夸赞士绅、富室赈贷的效果,而以官府的职责为“官为收索,示以必信”。此种情状之发展,遂最终导致了士绅、富民主导的社仓赈贷的出现,及在救荒、赈贷中占据主导地位。

(二)利息问题

赈贷作为一种借贷形式,在借出钱物之后,有一个收回本息的过程。如皇祐四年二月“庚辰,兵部郎中傅永为户部副使。庆历末,永自梓州路转运使移陕西……至境,问民所乏,贷以种粮钱,令麦熟纳偿,而薄取其息,民大悦。”[85]此条史料鲜明反映了赈贷利息的普遍存在,以及民众对赈贷收取利息的认同。

王安石变法中,围绕着青苗法是否需要收取利息的讨论,十分热烈。青苗法规定“以钱贷民,使出息二分”,实际收取至有三分之息者,引起了时人争议:

当是时,争青苗钱者甚众,翰林学士范镇言:“陛下初诏云公家无所利其入,今提举司以户等给钱,皆令出三分之息,物议纷纭,皆云自古未有天子开课场者。”[86]

青苗法立法时,标榜只为便民而公家无所利其入。反对派认为收取息钱与此原则相悖,而王安石则坚持青苗法的利息当为二分,并认为这是“常平之中正也”。他说:

然二分不及一分,一分不及不利而贷之,贷之不若与之。然不与之而必至于二分者,何也?为其来日之不可继也。不可继则是惠而不知为政,非惠而不费之道也,故必贷然。而有官吏之俸、辇运之费、水旱之逋、鼠雀之耗,而必欲广之以待其饥不足,而直与之也,则无二分之息,可乎?则二分者亦常平之中正也,岂可易哉。[87]

不论如何,青苗法要求受贷者出息二分或三分的规定,在王安石变法期间始终推行着。南宋前期的赈贷也多取息钱,绍兴六年二月壬寅,措置屯田时诏称:“每庄官给牛五具,种子农器副之。每家别给菜田十亩,又贷本钱七十千,分二年偿,勿取息。”[88]其特意交代“勿取息”则反证了收息之普遍。南宋中后期,社仓在其创建、赈贷之初,亦通过收利息以维持其运转:“得常平米六百石振贷,夏受粟于仓,冬则加息计米以偿。”[89]因此利息的收取,是宋代赈贷的普遍现象。

因收取利息之普遍、正常,而减免息钱遂成为一项德政、优惠措施,上言“薄取其息,民大悦”,即为如此。其他赈贷形式,亦皆有减免利息的记载,前引社仓制称“自后随年敛散,歉,蠲其息之半;大饥,即尽蠲之”,也是如此。

(三)倚阁、蠲贷

正常情况下,只要是借贷,都会有逋负,不能偿还的情况,与之相适应的,则是对逋负的蠲免或者倚阁。倚阁,即推迟还贷期限;蠲免,即免除逋负金额,又称蠲贷,《文献通考》称“汉以来始有蠲贷之事,其所蠲贷者有二:田赋一也,逋债二也。”[90]其中之逋债,即包括了赈贷的逋负。

宋代有关倚阁实施记载较少。倚阁多于灾荒后进行,如皇祐五年三月甲辰,“诏江南东路、淮南路皇祐四年,京东路庆历八年、皇祐元年,人户所逋贷粮见行催纳者,其令转运司候夏秋丰熟举行之。初,上谓辅臣曰:‘方春东作,民颇艰食,而诸路转运司督责远年贷粮,非所以恤民也。’至是,中书检勘年分,具其目以进,而降是诏。”[91]乃在入春之初,饥荒时倚阁。又如熙宁八年十一月辛未诏:“河东路灾伤州县第三等以下户所贷豆麦种与倚阁,并所欠倚阁和籴,并候次年丰熟,依料次输官。”[92]在灾伤后倚阁。这种在灾荒之后的倚阁,实际上相当于灾荒救济的一种补充、辅助。[93]

宋代的蠲贷,自赈贷实施以来即不绝如缕,与赈贷的实施相始终,大者如熙宁四年十一月甲申,“诏蠲天下见欠贷粮,总计米一百六十六万八千五百石有奇,钱十一万七千四百缗有奇。上以诸路民欠贷粮积日已久,岁催索无已时,故尽蠲之。百姓闻诏,莫不称庆。”[94]又蠲贷的实施,常在屡经催索,民众实在无力偿还之后,如熙宁五年二月丁巳诏:“天下贷粮,近已与除破。闻尚有远年倚阁蚕盐、麦种,至今依旧催纳,可令司农寺契勘,并与蠲免。”[95]

前述赈贷之弊,其中之一为催索以致民众流亡、自尽等,而在一定程度言,蠲贷便是对催索之弊的一种应对,一种解决。虽然未能真正根绝,但终究是赈贷广泛实施的一个保障,对宋代赈贷的广泛实施,也有积极作用。而从另一角度看,蠲贷又是国家财政不能回收的耗散,而要尽量避免这种耗散,则有赖于“贷与种食”的措施,通过恢复生产,增加农民还贷能力来解决。

五、结语

通过对上述宋代赈贷实施、发展阶段的论述,对宋代赈贷地位、作用的重新定位,以及对赈贷弊病、利息、蠲贷与倚阁问题的补充说明,大致勾勒了宋代赈贷发展的主要内容和框架。由此可以总结出宋代赈贷的两个特点:

第一,宋代赈贷的资金来源较为丰富,主要是各种官、私仓储,尤其以省仓、常平仓、社仓为主。不同时期因社会背景之不同、对赈贷提供资金的主要仓储的不同,形成了宋代赈贷的阶段性特征。

第二,随着宋代赈贷的普遍实施,赈贷还显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赈贷形式被广泛应用在宋代农业生产领域,乃至在政治、军事的一些具体方面,也有所应用,并发挥着日渐重要的作用。

入步由于本文仅是对赈贷的初步探索,所得有限。实际上宋代赈贷本身可供研究的内容,远远超出本文的上述探讨。譬如赈贷的利息变化、户等的要求、赈贷的手段、赈贷途径的选择、赈贷的变种等,都还有进一步深入的空间。本文抛砖引玉,对赈贷更全面、深刻的分析,尚有待来者。

(责任编辑:封越健)



[1]《宋史》卷178《食货志上六·振恤》,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335页。

[2][清]孙诒让:《周礼正义》卷28,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098页。

[3]《汉书》卷4《文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7页。

[4]参见《文献通考》卷26《国用考四·振恤》、卷27《国用考五·蠲贷》,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

[5]《文献通考》卷26《国用考四·振恤》,考251中。

[6][宋]王溥:《唐会要》卷88《仓及常平仓》,北京:中华书局1955版,第1616页。

[7]《唐会要》卷44《水灾下》,第786页。

[8]相关的论著很多,笔者不一一罗列,可参见邵永忠《二十世纪以来荒政史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04年第3期,以及张文《宋朝社会救济研究》第一章《绪论》的研究史回顾部分,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14页。其对20世纪以来,中外荒政研究都已经作了较为详细的综述,本文不再重复。下文涉及一些具体问题的论述时,相关学者的研究,笔者会在注释中另行补充说明。

[9]如刘秋根《中国封建社会农业金融发展阶段初探》,《人文杂志》2007年第2期;徐唐龄:《中国农村金融史略》,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6年版;叶世昌、潘连贵:《中国古近代金融史》,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0]《宋会要辑稿》食货4之16,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版。

[11]《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1,建隆元年正月乙卯,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到1995年版,第7页。

[12]《长编》卷3,建隆三年正月己巳,第60页。

[13]宋初朝臣对赈贷的怀疑,并可参见《文献通考》卷26《国用考四·振恤》:周显德六年(959),淮南饥,上命以米贷之,或曰:“民贫,恐不能偿。”上曰:“民犹子也,安有子倒悬而父不为解者,安责其必偿也?”(考252上)此时距上述宋初建隆三年,不过仅四年的时间,并可证当时人们对赈贷的态度。

[14]《长编》卷24,太平兴国八年四月壬寅,第543页。

[15] [宋]曾巩:《曾巩集》卷第9《救灾议》,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50页。

[16]《欧阳修全集·奏议》卷第14《再论水灾状》,北京:中国书店1986年版,第866页。

[17] [宋]李清臣:《吴正宪公充墓志铭》,[宋]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集》中卷27,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年版,第796页。注:此书分上、中、下三集,而该版本各集的目录,却分别为目录上、目录上、目录下,误,中集的目录当写“目录上”,今依改正后书写。

[18] [宋]曾准:《曾舍人巩行状》,《名臣碑传琬琰集》中卷49,第1126页。

[19]《长编》卷98,乾兴元年二月戊辰,第2275—2276页。

[20] [宋]苏轼:《范忠文镇墓志铭》,《名臣碑传琬琰集》中卷18,第671页。

[21]《文献通考》卷26,《国用考四·振恤》,考254上。

[22]《长编》卷33,淳化三年六月辛卯,第737页。

[23]《长编》卷62,景德三年正月辛未,第1385页。

[24]《长编》卷104,景祐元年二月癸巳,第2663页。

[25] [宋]宋祁:《张文懿公士逊旧德之碑》,《名臣碑传琬琰集》上卷4,第67页。此条亦可参见《长编》卷84,大中祥符八年正月戊戌条。

[26]《长编》卷41,至道三年七月丙寅,第871页。

[27]《长编》卷174,皇祐五年四月庚午,第4204页。

[28][宋]邵伯温:《邵氏闻见录》卷11,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18页。

[29]《宋会要辑稿》食货4之16。

[30]有关常平仓与青苗法的关系,相关研究如刘秋根《唐宋常平仓的经营与青苗法的推行》,《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年4期,可供参考,本文不赘。

[31]据《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69《青苗法下》(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版,第2228—2229页)载其散敛情况,可见其实施之广泛:熙宁三年,散一千一百三万七千七百七十二,敛一千三百九十六万五千四百五十九;元丰三年,散一千三百一十八万六千一百十四,敛一千五百万四百二十二;元丰四年,散一千三百八十三万七千七百三十六,敛一千一百九十九万八千九百九十四。

[32]关于青苗法实施及其效果的争论、研究,为宋史学界热门话题,原始资料可参考《宋史》卷176《食货志上四·常平、义仓》,《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68《青苗法上》、第69《青苗法下》,《宋会要辑稿》食货4等,《长编》熙宁三年以后亦可供参考。代表性的研究著作如邓广铭《邓广铭全集》(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一卷《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的青苗法部分,以及漆侠《王安石变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的青苗法部分。这一问题无关本文主旨,故不繁述。

[33]《宋会要辑稿》食货1之27、28。

[34]《宋史》卷173《食货志上一·农田》,第4167页。

[35]《长编》卷238,熙宁五年九月壬申,第5803页。

[36]《长编》卷245,熙宁六年六月癸未,第5967页。

[37]《长编》卷246,熙宁六年八月丁酉,第5998页。

[38]《长编》卷221,熙宁四年三月丁亥,第5367页。

[39]《长编》卷247,熙宁六年九月辛酉,第6014页。

[40]《长编》卷280,熙宁十年正月辛巳,第6858页。

[41][宋]司马光:《司马温公集编年笺注》卷51《乞罢提举官劄子》,第四册,成都:巴蜀书社2008年版,第249页。

[42][宋]范祖禹:《上哲宗封还臣寮论浙西赈济事》,[宋]赵汝愚:《诸臣奏议》卷106《财赋门》,台北:文海出版社1970年版,第3562页。

[43][宋]李纲:《上徽宗论水灾》(系第二状),《诸臣奏议》卷45《天道门》,第1687—1688页。

[44]《宋史》卷178《食货志上六·振恤》,第4340页。

[45]《宋会要辑稿》食货1之27。

[46]《宋史》卷173《食货志上一·农田》,第4170页。

[47]《宋史》卷173《食货志上一·农田》,第4169页。

[48]《宋会要辑稿》食货1之64。

[49][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以下简称《系年要录》)卷165,绍兴二十三年十月丁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三册,第327—317页(下)—第327—318页(上)。

[50]《系年要录》卷191,绍兴三十一年七月戊子,第三册,第327—726页(下)—第327—727页(上)。

[51]《系年要录》卷54,绍兴二年五月丙戌,第一册,第325—735页(上、下)。

[52]《系年要录》卷98,绍兴六年二月壬寅,第二册,第326—363(上)。

[53]《系年要录》卷96,绍兴五年十二月辛亥,第二册,第326—346页(上、下)。

[54]《系年要录》卷103,绍兴六年七月,第二册,第326—426页(上)。

[55]如林文勋《宋代富民与灾荒救济》(《思想战线》2004年第6期)分析了富民救荒及其态度的发展,亦有涉及赈贷者。

[56]有关社仓的研究,本文多参见梁庚尧《南宋的农村经济》的第五章第二节《南宋农村的贫穷救济》(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因其对社仓制本身及相关问题已经做出了相当深入、精辟的分析,故为避免重复,本文于社仓制本身的许多问题都略过不提,唯根据本文需要,另查资料稍作裁剪和补充。此外,相关研究还可参见梁庚尧《南宋的社仓》,《宋代社会经济史论集》(下册),台北: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张全明:《试论朱熹的社仓制》,《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1987年第1期;[日]户田裕司:《黄震の広德军社仓改革——南宋社仓制度の再検讨》,《史林》73卷1期(1990年1月)。

[57][宋]范镇:《范忠献公雍神道碑》,《名臣碑传琬琰集》上卷26,第403页。

[58]《文献通考》卷26《国用考四·振恤》,考254下。

[59]参见李华瑞《劝分与宋代救荒》,《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1期。

[60]李华瑞:《劝分与宋代救荒》,《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1期,第61页。

[61]《宋会要辑稿》瑞异3之64。

[62]《宋会要辑稿》瑞异2之37。

[63][宋]李心传著,徐规点校:《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16—317页。

[64]《宋史》卷178《食货志上六·振恤》,第4342页。

[65]梁庚尧:《南宋的农村经济》第五章第二节《南宋农村的贫穷救济》,第290、291页。

[66]关于社仓的管理及其在南宋的实施,都可参见梁庚尧《南宋的农村经济》第五章第二节的论述,本文不再赘述。

[67][宋]董煟《救荒活民书》卷1,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页。

[68]《长编》卷91,天禧二年二月己卯,第2101页。

[69]《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31《宋理宗本纪一》,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年版,第2460—2461页。

[70]《长编》卷372,元祐元年三月乙亥,第9017页。

[71]《曾巩集》卷第9《救灾议》,第150—151页。

[72]《长编》卷40,至道二年七月庚申,第843—846页。

[73]《系年要录》卷165,绍兴二十三年十月丁丑,第三册,第327—317页(下)—第327—318页(上)。

[74]《长编》卷116,景祐二年三月己丑,第2724页。

[75]《长编》卷171,皇祐三年十二月戊寅,第4119页。

[76]《救荒活民书》卷2,第33页。

[77]《长编》卷24,太平兴国八年四月壬寅,第543页。

[78]《长编》卷297,元丰二年三月癸未,第7221页。

[79]《长编》卷172,皇祐四年正月己巳,第4130页。

[80]《长编》卷211,熙宁三年五月庚戌,第5133页。

[81]《长编》卷269,熙宁八年十月辛丑,第6600—6601页。

[82]《长编》卷54,咸平六年三月辛亥,第1186页。

[83]《长编》卷54,咸平六年三月辛卯,第1182页。

[84]《文献通考》卷26《国用考四·振恤》,考254下。

[85]《长编》卷172,皇祐四年二月庚辰,第4131页。

[86]《宋史》卷176《食货志上四·常平、义仓》,第4285页。

[87][宋]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第73卷《答曾公立书》,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774页。

[88]《系年要录》卷98,绍兴六年二月壬寅,第二册,第326—363页(上)。

[89]《宋史》卷178《食货志上六·振恤》,第4342页。

[90]《文献通考》卷27《国用考五·蠲贷》,考257上。

[91]《长编》卷174,皇祐五年三月甲辰,第4202页。

[92]《长编》卷270,熙宁八年十一月辛未,第6622页。

[93]有关宋代倚阁的研究,如徐东升《展限、住催和倚阁——宋代赋税缓征析论》(《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4期)分析的虽然是赋税的倚阁情况,亦可供参考。

[94]《长编》卷228,熙宁四年十一月甲申,第5541页。

[95]《长编》卷230,熙宁五年二月丁巳,第5591页。

 

《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3期。

while 57 percent enforced strict dress codes
black porn Mens Hair Styles 2009 Fashion Trends

Clandestine Industries Clothing by Pete Wentz
miranda lambert weight lossGraduation courses and colleges available in India
youjizz
  

Comments are clos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