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的形成及其历史地位

  【内容提要】唐宋以来,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个拥有财富和良好文化教育的新的社会阶层崛起。这就是“富民”阶层。“富民”阶层一经崛起,迅速成为社会的中间层和稳定层,极大地改变了唐宋社会的阶级关系、经济关系,以及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使整个社会呈现出流动性、市场化和平民化的显著特征,从而使唐宋社会有别于汉唐的“豪民社会”。“富民社会”的形成,使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从先秦的“部族社会”到汉唐的“豪民社会”,再到唐宋以来的“富民社会”,并最终向近代“市民社会”演进的完整过程。

  【关键词】唐宋;富民阶层;社会变革

  自唐宋特别是宋代,历元、明,直至清代,有关“富民”的记载大量出现。“富民”又称“富室”、“富户”、“富家”、“富人”、“富姓”、“多赀之家”;某些情况下还可称“大姓”、“右族”、“望族”、“豪富”、“豪门”、“豪族”等。从唐宋以来几朝的史料记载来看,虽然“富民”既包括部分靠工商业致富的人,如唐代富商王元宝等人就被时人称为“富民”,但更主要的是乡村中靠土地经营致富的人。宋人苏洵在讲到富民之家的经营时说:“周之时,用井田,井田废,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耕者之田资于富民,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连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安坐四顾,指麾于其间;而役属之民,夏为之耨,秋为之获,无有一人违其节度以嬉。而田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有田者一人而耕者十人,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于富强,耕者日食其半以至于穷饿而无告。”[1]表明靠土地经营致富的富民是很多的。现在的问题是:富民的出现,究竟是一种偶然的社会经济现象,还是反映着社会的重大变迁?据宋人苏辙说,早在北宋之世,“惟州县之间,随其大小,皆有富民。”[2]可见,他们已人数众多,分布广泛,它的出现具有着普遍性。

  对于社会上这些新出现的“富民”,当时人是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社会群体来看待的。唐代,玄宗年间的诏书说:“如闻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3]这里,诏书中将“王公百官”与“富豪之家”分开来表述,显然是把他们作为两个不同的社会群体来对待。这种情况,宋代亦然。吕祖谦的《薛常州墓志铭》有一段记载,说:“(薛)公讳季宣,字士龙,……公念除盗上策莫如联保甲;疆陲有事,唯素整者可不乱。乃访求河北、陕右弓箭手保甲法及淮西刘纲保伍,要束讨论甚具。会要伍民之令,乃出其法行之。五家为保,二保为甲,六甲为队,因地形便合为总,不以乡为限,总首、副总首领焉。官族、士族、富族皆附。”[4]“富族”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富民”。吕祖谦将之与“官族”、“士族”相对加以表述,足证“富民”就是当时一个具有很强独立性的社会阶层。又,南宋孝宗乾道时,朝廷在两浙路和江东路收籴粮米,标准为“官户、富户管田一万亩,出粜米二千五百万石”,结果收籴到粮米“两浙三十五万四千三百余石”,“江东三万四千四百八十余石”[5]官府在推行一些政策时,也特别将“富民”作为一个与“官户”相对的社会阶层,更足见其独立性之强。吴自牧在说到南宋杭州的人口时,也是将“官户”和“富民”区别开来的。《梦粱录》卷16《米铺》说:“杭州人烟稠密,城内外不下数十万户,百十万口。每日街市食米,除府第、官舍、宅舍、富室,及诸司有该俸人外,细民所食,每日城内外不下一二千余石,皆需之铺家。”正因为富民与官僚是两个不同的社会群体,所以,马端临在述及历代田赋之制的变化时说:自从商鞅废除井田制以来,“田既为庶人所擅,然亦为富者、贵者可得之。富者有赀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而耕田之夫率属役富贵者矣。”[6]马氏在这里将社会财富的占有者分为“富者”与“贵者”,既是对历史发展的总结,更是对宋代社会的高度概括。这里,他不仅指出了“富者”与“贵者”是一个完全不同的社会阶层,而且说明了“富者”占有土地的方式主要为经济手段而非特权。这显然与魏晋南北朝以来的门阀士族不同,而且也与宋代以降的官户、形势户不一样,实为一个新兴社会阶层。

  作为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富民的出现有其必然性。这个必然性,就是苏辙讲到的“物之不齐,物之情也”[7]。也就是说,富民是社会贫富分化的结果。宋代社会中,乡村户分一、二、三、四、五等,与近现代社会中划分阶级时的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序列基本相似。富民主要为乡村中的上三等户,可见它是乡村中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变化的结果。由于社会贫富分化处于经常状态,所以,对单个富民来说,地位不太稳定,但由于在有的富民衰败时,又有人上升为富民,因此,作为一个阶层,富民又是稳定的。这正是这个阶层长期保持活力的根本所在。

  顾名思义,“富民”是占有财富的人。但是,富民又与财富占有者不同。因为,财富占有者中还包括那些依靠特权占有财富的人。就富民来说,它所拥有的只有财富,而没有任何特权。宋人曾说:富民“虽田连阡陌,家资钜万,亦只与耕种负贩者同是一等齐民”。[8]表明富民没有特权,只是平民。明清时期的人又说:“夫所谓富民者,制田里,供赋税,给徭役者也。”[9]表明富民不能象官僚阶层那样拥有免税权,相反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当时,这个新兴阶层,为了取得应有的社会地位,博取“士”的身份,非常重视文化教育,并把它看成是安身立家的根基。据孙光宪《北梦琐言》卷3《不肖子三变》记载,唐宋之际的人在总结富民之家不肖之子破家败业的情况时曾说:不肖之子破家败业,第一步是变为蝗虫,言其出卖田地,犹蝗虫食稼也:第二步是变为蠹虫,言其出卖家藏之书,犹蠹虫食书也;第三步是变为大虫,言其卖人,犹虎蛇之食人也。这可以说是富民之家衰败的三部曲。它道出了富民家庭的根基与特征。作为富民家庭,维持其家道不败,一靠财富,二靠文化教育。

  长期以来,学术界一直重视唐宋以来社会变迁的研究。在唐宋社会变迁的研究中,美国学者包弼德在《斯文:唐宋思想的转型》一书中指出,由唐至宋,社会的一大重要变迁就是形成了一个“地方精英”阶层,提出了“地方精英”的概念。而在明清社会变迁的研究中,很早以来,中外学者就注意到了“士绅”的形成,提出了“士绅社会”的概念。这对唐宋以来中国社会变迁的研究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只要我们对本文中所提到的“富民”阶层展开深入研究,就不难发现,不论是唐宋的“地方精英”还是明清的“士绅”,都是在富民形成的基础上出现的。富民是宋代“地方精英”和明代“士绅”的基础,富民的历史特征决定着“地方精英”和“士绅”阶层的特征及发展变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研究“富民”比研究“地方精英”和“士绅”更为重要。因此,我们不能满足于对“地方精英”和“士绅社会”的研究,有必要进入到一个更深的层面,研究作为其社会基础的“富民”。

  伴随着“富民”阶层的崛起,唐宋社会的整体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其中,最为重要的方面就是契约租佃制发展起来并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对此,学术界已作了较充分的论述。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富民”阶层的崛起,导致其成为社会财富尤其是土地的主要占有者,这就为契约租佃关系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因为,“富民”虽然富,但他们与贫者同属一个等级。宋人胡宏就说:“主户之于客户,皆齐民。”[10]再者,“富民”没有特权,他们所有的主要是财富。这就决定了他们不能抑良为贱,不能靠超经济强制去剥削耕种者,而只能主要通过租佃契约实现对耕种者的剥削。所以,“富民”的主要经营方式即是契约租佃关系。杨万里《诚斋集》卷63《与虞彬甫右相书》记载:

  某之里中有富人焉,其田之以顷计者万焉,其货以舟计者千焉。其所以富者,不以己为主,而以人为之也。他日或说之曰:子知所以居其富矣,未知所以运其富也。子之田万顷,而田之入者岁五千;子之货千舟,而舟之入者岁五百,则子之利不全于主而分于客也。富人者于是尽取其田与舟,自耕且自商焉,不三年而贫。何昔之分而富,今之全而贫哉?其入昔广而今隘,其出者昔省而今费也。

杨万里讲这段话的目的是,意在阐明“且今天下之理岂有尽废于人而并为于身哉”的道理,反对统治者的强征广掠、竭泽而渔。这里,他以富民的租佃经营为例,可见,对于富民来说,采取租佃经营是社会上的常识。在这段话中,他讲到,富人将田“分于客”即采取租佃制经营,其家“居其富”,而自耕则“不三年而贫”,两种经营方式,两种制度安排,结果迥然不同。何以如此?杨氏说,原因在于,“其入昔广而今隘,其出者昔省而今费也”。不过,这仅是表面的现象,从根本上来说,是这个富人违背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要求,没有选择最有效的制度安排,所以必然造成利益来源的萎缩和开支的增大。这生动地说明,契约租佃制是当时最佳的制度选择和制度安排。

  在契约租佃制生产关系下,“富民”的作用空前地显现出来。南宋的叶适对富民的重要性作了最全面的阐述。他指出:“富人者,州县之本,上下之所赖也。”具体而言,对“上”来说,“富人为天子养小民,又供上用,虽厚取赢以自封殖,计其勤劳亦略相当矣。”也就是说,富民通过占有土地,既提供土地给贫民耕种而使贫民得以生存,同时又为国家提供赋税;对“下”来说,“小民之无田者,假田于富人;得田而无为耕,借资于富人;岁时有急,求于富人;有甚者,庸作奴婢,归于富人;游手末作,俳优伎艺,传食于富人。而又上当官输,杂出无数,吏常有非时之责无以应上命,常取具于富人。”[11]也就是说,富民在底层社会起到了一种中心的作用。离开富民,社会经济很难正常运行。在这点上,朱熹虽然没有全面阐述富民的社会作用,但也认识到了富民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核心。他说:“乡村小民,其间多是无田之家,须就田主讨田耕作,每至耕种耘田时节,又就田主生借谷米,及至终冬成熟,方始一并填还。佃户既赖田主给佃生借以养家活口,田主亦借佃客耕田纳租以供赡家计,二者相须,方能存立。今仰人户递相告诫,佃户不可侵犯田主,田主不可挠虐佃户。”[12]朱熹与叶适,在政见、思想、学术方面具有很大的不同,甚至相反,但他们都看到了富民的这种作用,说明富民这股力量在社会中已不可忽视。

  与此同时,“富民”成为了国家统治的重要基础。这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富民”是国家赋税和财富的主要来源。众所周知,伴随着建中两税法的推行,国家赋税的征收已从按人丁征税的体制转变到按财富征税的体制上来,“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已经成为国家最主要的计税原则。

  由此而来,“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13],那些占有财富又没有免税特权的财富占有者就成为国家赋税最主要的缴纳人。故赵宋开国,宋太祖即说:“富室连我阡陌,为国守财尔。缓急盗贼窃发,边境扰动,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14]宋代的史料在谈到国家赋税的来源时,也每每言及“岁常科配,皆出富室。”[15]另一方面,“富民”是国家对乡村实施统治的重要力量。中唐以来,传统中国社会的乡里制度逐渐发生变革,担任基层社会头目的人再也不属于“官”的范畴,而逐渐变成一种职役负担。进入宋代,统治者行衙前、里正之制。据《文献通考》的记载:“国初,循旧制,衙前,以主官物;里正、户长、耆书手,以课督赋税;耆长、弓手、壮丁,以逐捕盗贼;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以奔走驱使。在县曹司至押录,在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侯、㨂搯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差充。”[16]但从宋代充当衙前、里正的人来看,基本上都是社会中的富民。宋太宗淳化五年诏令:“两京、诸道州府军监管内县,自今每岁以人丁物力定差,第一等户充里正,第二等户充户长,不得冒名应役。”[17]之后,随着形势的发展,虽然统治者曾调整了衙前、里正的职责,对应役人户的户等要求也有所放宽,但仍然规定需四等以上人户承担。如熙宁年间推行募役制时,就规定应募户长者的标准,须是乡村民户中第四等以上“有人丁物力者”[18]。而在此前后所推行的保甲制,也对担任相应职事人员的标准作了规定,充任小保长须是主户中“有才干、心力者”,充任大保长须是主户中“最有心力及物力最高者”,充任保正副者须是主户中的“最有行止、心力材勇为众所伏及物力最高者”[19]。这种情况,到南宋皆然。南宋中兴后的保甲制,“保正副:十大保为一都保,二百五十家内通选才勇物力最高二(入)[人]充应,主一都盗贼、烟火之事。大保长一年替,保正、小保长二年替,户长催一都人户夏秋二税,大保长愿兼户长者,输催纳税租,一税一替,欠数者后料人催。”[20]即使到了明代,统治者推行粮长制,而充当粮长者,也完全是富民。日本学者柳田节子曾经指出:户等在宋代不仅与两税、职役有关,而且举凡很多重要经济活动,都与户等问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宋王朝对农民的统治是以户等为媒介而实现”[21]。这说明,至迟到了宋代,富民作为国家对乡村实施控制的主要力量这样一种统治格局已基本稳定下来。

  十分清楚,在唐宋以来的中国社会中,富民已成为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中心,成为社会的中间层和稳定层,成为社会的中坚力量。北宋人苏辙说:富家大姓,“州县赖之以为强,国家恃之以为固,非所当扰,亦非所当去也。”[22]表明其重要地位已难以动摇。有鉴于此,我们主张将唐宋社会乃至以后的元、明、清社会称之为“富民社会”。

  法国学者谢和耐在《蒙元入侵前夜的中国日常生活》一书中指出,11至13世纪中国社会的总体结构发生了重要变化。这个变化就是在上层精英与民众集团之间,形成了一个极其活跃的阶层,即商人阶层。他说:

  从11至13世纪,由于新的势力在起作用,中国社会的总体结构逐渐发生变化。在上层精英和民众集团之间,一个极不相同又极其活跃的阶层出现了,并开始占据愈益重要的地位。这个阶层就是商人。与此同时,在一个货币经济日益推广的社会中,贫富之间的悬殊对立变得空前尖锐,而在当时的社会结构中,又只有两类制度性因子:城市中的精英集团和乡村中的一般大众。因此,13世纪的中国比以前要复杂得多。……在宋代时期,从11世纪到13世纪,新的势力慢慢地削弱了中国社会的基础,却又未能把它引向新的形态。到了最后,这些势力实际上在统治精英和财主们之间造成了一种利益上的勾结,从而大大改变了士大夫的本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宋代时期尤其是在13世纪,透出了中国近代的曙光。[23]

从我们的观点来看,这个中间层并非商人,而是“富民”。这个阶层上通官府,下联百姓。当时,作为社会的中间阶层,富民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说来,在唐宋以来的社会中,乡村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发展变化、国家对乡村的控制、乡村社会的内在发展动力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乡村文化教育的发展与兴盛、宋代衙前里正和明代粮长制的出现、宋代“地方精英”阶层和明清“士绅社会”的形成乃至宗族势力的发展,以及诸如明代苏松地区重赋这些特殊的经济现象,实际上都与富民阶层有关。这些变化与富民阶层的产生与发展互为因果,共同推动着唐宋以来中国社会的变革。因此,“富民社会”的形成,它反映的是唐宋社会整体性的结构变迁,而不是社会某一方面的变化和发展。换言之,我们说“富民社会”是随着富民阶层的产生而形成的,这并不等于我们完全忽视其它因素对它形成的影响。事实上,富民阶层形成后,带给中国社会以极大的影响,在这种影响下,中国社会发生了从经济关系到国家制度以及思想价值观念的一系列变化,而这些变化又反过来进一步推动着“富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因此,“富民社会”是在唐宋以来中国社会的整体变革中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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